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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論文篇一
摘要:行政監督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全方位、全過程、專業性監督的優勢,通過建立健全行政監督規制的各項機制,并將其與立法、司法規制緊密結合,才能充分發揮行政權力維護公民利益的重要作用,確保行政裁量行為的合法合理性。
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監督行政監督規制
一、行政監督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廣泛存在性、膨脹性、隱蔽性、強制性和易被濫用性,一旦被濫用將大幅度損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出現尋租行為,阻礙我國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因此,必須加強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監督,防止權力異化。
1.抑制權力盲目膨脹擴張。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如此。從權力產生發展的實踐表明,權力具有膨脹性和自我擴張性,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效率和效能,不斷要求擴充自由裁量權,所以必須加強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監督規制,抑制其盲目膨脹擴張。
2.確保行政客體合法權力不受侵犯。行政自由裁量權主體和客體存在著嚴重不對等關系,一旦裁量權被濫用,將會對行政客體利益產生實質性損害。只有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才能暢通行政客體維護自身權力的渠道,確保行政客體合法權力不受侵犯,保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法合理性。
3.確保政府職能切實履行。行政主體是維護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矛盾集合體,在權力的壟斷性和利益性誘惑下,容易導致“權力尋租”現象,行政自由裁量權被行政主體挪作私用。為確保政府職能的切實履行,必須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涵蓋源頭、過程、結果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督。
二、行政監督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可行性分析
行政監督具有主動性、專業性、綜合性的獨特優勢,以強制性的國家政治權力為后盾獨立行使監督權,從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配備、使用、結果等方面全程監督規制權力的使用。
1.以國家政治權力作為后盾。我國《憲法》和《審計法》明確規定“我國行政監督機關――國家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工作獨立,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干涉,享有獨立的財政、人事權”,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為行政監督提供了政治可行性。
2.完備的行政監督制度。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完備的行政層級監督制度和專門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制度,通過行政自由裁量文件備案審查批準、裁量主體資格審查、行政裁量報告制度等事前監督制度;行政裁量執法檢查事中監督制度以及行政復議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事后監督制度,全程監督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3.監督知識豐富專業。行政監督主體由于行政管理專業知識豐富,熟知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全過程,能將專業技能和監督權力有機結合,有效解決行政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最大限度減少“行政黑箱”帶來的監督缺失或者監督不到位。
三、我國行政監督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完善路徑探討――建立綜合規制模式
1.事前監督規制:明確裁量范圍。首先,加強裁量權力范圍的制度建設。立法機關要出臺具體而詳實的法律、法規,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實施主體、事實認定、證據標準、適用依據、遵循程序等進行嚴格規定,所有裁量行為必須依法執行。其次,切實遵守裁量權的限定性原則。行政管理不應進入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領域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合法合理自主解決事項。
2.事中監督規制:裁量基準制度。可采取“中間線標準”控制法、“平均值標準”控制法、分格法、漢德公式、“罰款公式”等方法制定裁量基準。杭州城市管理部門全國首創“罰款公式”、福建泉州制定實施“三級九等”處罰標準和“比例+固定數額法+公式法”裁量標準等嘗試提供了有益經驗。
3.全程監督規制:程序監督。馬克斯?韋伯提出,行政監督主體應該制定明確詳細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程序。行政裁量主體必須嚴格依據制定好的規則和程序去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凡是與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客體相關的信息,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求保密外,其他所有行政自由裁量權相關信息都應該公開。
4.結果監督規制:裁量責任制度。行政監督機關對具體實施行政裁量行為機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該采取免職、調離、降級等內部監督懲誡措施。如果具體裁量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那么裁量行為的實施機關要依法擔負國家賠償責任,對涉嫌觸犯刑法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規制模式從事前主體范圍規制、事中執行基準和程序監督規制、事后結果監督規制全程規制自由裁量權使用,最大限度確保了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法合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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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論文篇二
楊濤
今年5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量刑指導規則》。這是我國法院系統首次正式發布有關量刑方面的系統指導性法律文件。據了解,發布這一規則的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驟和量刑方法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達到“不同時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案件事實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保持基本平衡,實現量刑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均衡”。(《中國青年報》9月19日)
法學家關心的是如何定罪,因為定罪問題對于法學家來說才具有理論價值,而被告人更關心的是如何量刑,因為量刑的輕重直接決定了其接受多重的處罰,因而,量刑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非常關鍵的事情。然而,我們看到《刑法》中關于量刑的規定,除極個別的罪名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外,其他絕大部分都是相對確定的量刑,而且量刑幅度相當寬泛。以貪污、受賄罪為例,《刑法》規定,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而在現實中,貪污、受賄數額從10萬元到幾千萬元都在這一量刑幅度內,這樣的幅度未免過于寬泛。而這樣寬泛的量刑幅度的出現主要是立法者在有限的立法時間內無法過多考慮各種相關情形,在有限的篇幅中也無法表達過多的具體情形,但是,寬泛的量刑幅度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在司法實踐中必然造成在各地和不同的法官對于類似的案件作出差異甚遠的判決,帶來司法適用的不統一和損害法律的權威。
在這種背景下,筆者認為,江蘇省高院出臺《量刑指導規則》是值得可取的舉措。這一舉措實際上是在總結司法實踐的經驗的基礎上,對《刑法》的一些過于寬泛量刑幅度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以達到量刑結果保持基本平衡,實現量刑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均衡。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類似的工作,對一些罪名的量刑進行細化。如對于盜竊罪,《刑法》中只有“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及“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等一些非常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對于上述情形進行了量化,以保證各地法院能準確和統一進行量刑。江蘇省高院的做法只不過更為系統化、更加量化而已。
當然,反對者認為,刑法是生硬的、保持穩定的,犯罪是生動的、變化復雜的。案案皆不同。法律賦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就是讓法官根據各不相同的案情來審案定刑,打擊犯罪。筆者認為如果量刑規則簡單地規定“貪幾萬判幾年,貪多少判死刑”這樣的硬杠杠,從而剝奪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斷案成為機械刻板的活動,法官成為“木偶”,是不可取的。但如果這一規則只是規定相對更為明確的數額量刑幅度,并輔之以其他量刑情節就無可非議了。因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并非是沒有限度的,權力的過大就容易帶來權力的濫用,法官夾帶的私貸就越多,給司法統一適用帶來的破壞就越大,離“罪刑法定原則”就越遠。因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受合理規制,其前提便是自由裁量權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過寬的情形,而從我國現行《刑法》對于個罪的量刑規定來看,量刑幅度是過于寬泛,當然有合理規制的必要。從這個意義上,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法院在尊重法官是量刑的主體的前提下,推行電腦量刑,與江蘇省高院出臺這一規則在規制法官自由裁量權上有異曲同工之妙。
不過,在確保司法的統一適用、規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上,成文法國家用更加詳盡的規則的辦法就不如判例法國家的“遵循先例”原則有效。因為案件總是個別的、具體而鮮活的,規則很難包羅萬象,而且往往容易帶來“一統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因而,江蘇省高院在出臺這一規則的同時,不妨考慮經常編纂一些典型案例,用于指導下級法院的辦案實踐。
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論文篇三
煙草專賣局自由裁量權工作總結為了深入推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保障行政處罰公平、公正、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縣煙草專賣局認真按照**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量裁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結合xx縣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際,積極開展了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現將該工作開展落實情況總結如下: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實施方案》,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根據市局和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下發的《實施方案》要求,結合xx縣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際,我局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專賣股負責人和法規員為成員的“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縣煙草專賣局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為**縣煙草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順利開展及有效落實,提供了堅實的組織領導保障。
二、積極開展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各項工作
1、我局在專賣執法辦案全過程中,全面貫徹執行《xx省煙草專賣局辦公室印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x煙辦字[2013]x號和《xx縣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罰程序,全面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有效地控制和減少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我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進一步提高了規范意識,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在立案、調查、決定、執行等各個環節,嚴格進行程序控制,堅持“查處審”相分離的工作機制,明確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稽查部門檢查、專賣部門處理、法規部門審核的工作程序,加大部門間的監督力度,避免自由裁量權的不當行使。
3、我局建立健全了行政處罰說明理由制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法律審核制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案件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及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制度或等行政執法制度,通過建立健全相關相關制度,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強化行政執法監督途徑,()杜絕違法裁量、隨意裁量,濫用自由裁量的現象,從而全面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
4、我局專賣管理部門負責對專賣執法人員進行了《xx省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執行標準》的培訓學習,培訓學習采取了務實、高效的方法,以《適用規則》和《執行標準》為重點,進行重點講解。及時制定了學習培訓方案,對專賣執法人員進行全面培訓,并組織考試考核,培訓做到了有計劃,有安排,有記錄,有結果。通過培訓學習,增強了全體專賣執法人員對《適用規則》及《執行標準》的理解力和執行力,進一步熟悉了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明確執法權限,準確把握行政處罰標準,提高了規范意識,執法水平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5、我局加強了對轄區廣大卷煙經營戶的宣傳,采取了多樣形式,增加社會群眾對煙草專賣制度和煙草專賣執法的'認知度和理解度,使行政相對人充分了解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積極參與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和評議,力求以合法、規范、高效的煙草專賣執法行為,贏得廣大群眾對煙草專賣執法的信任和支持,提高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剛性,從而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我局進一步加強了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監督制約力度,力求防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執法監督工作人員能夠認真履行監督職能,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積極受理,結合法律、法規及執行標準,全面審查行政執法過程及行政處罰決定,以合法、合理、公正、公平為出發點,及時糾正執法過程中的違法或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效控制和減少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7、我局將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工作納入了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方案,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對實施不力、執行不到位或不執行處罰細化標準的,將予以通報,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一票否決。
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論文篇四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在法律對于一項事實規定了多種處理方法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行政主體采取適當合理的行政行為來處理具體行政事務。裁量的具體范圍雖然不能得到明確,但它必須是在法律的容忍度內。行政自由裁量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法條的滯后性和語言表達的有限性而導致個案不正義的情況發生,能夠增強法的靈活性,提高行政效率。
然而,雖然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對自由裁量權進行了適當規制,但我國執法隊伍的素質遠未達到應有水平,行政機關濫用職物權利侵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如何做到既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有效行使,又防范其濫用,是我們需要探討的一大難題。
二、行政程序裁量權的類型
(一)行政決定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權
1.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選擇
簡易程序的存在使行政過程變得簡約、迅速,大大減輕了行政機關的負擔。但并非大多數行政案件都需要盡可能適用簡易程序,而且現實案例中,當事人往往將簡易程序等同為行政機關應付公事進而與其產生糾紛。因此,如何依據具體情況在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中作出合理正當的選擇,成為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上自由裁量的內容之一。
2.聽證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選擇
聽證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特殊化,我國雖然建立了聽證制度。但仍存在行政聽證程序的立法性規定過于抽象,聽證程序范圍過窄等問題,這就給行政機關發揮行政程序裁量權提供了機會,也對合理行政提出了挑戰。
(二)行政行為定性中的自由裁量權
1.行政處罰與其他行政行為的區分
不難發現,在行政法律法規中“其他行政處罰”一次出現的次數并不少,但“其他行政處罰”行為盡管大多是屬于行政處罰,也有少數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是行政審批,有的甚至屬于民事行為。由此可見,不同行政行為的定性為行政機關程序運作提供了裁量余地。
2.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的區分
在實踐中,內外部行政行為的區分界限是極為模糊的,但由于不同的行為必須適用不同的行政程序,因而兩者的區分又極具有實踐意義,行政機關在對內外部行政行為區分下的'程序裁量就顯得極為重要。
(三)行政法律適用中的自由裁量權
1.行政法律缺位下的程序裁量
由于法律的滯后性,某些社會關系領域尤其是某些新興領域極易出現立法空白,即法律缺位的現象。行政職權行使過程中,遇到行政法律缺位或者行政法律規定不具體明確的問題時,就需要行政主體發揮執法智慧,以程序裁量來合理運轉行政程序。
2.行政法律法規沖突下的程序裁量
我國法律對于法律適用的沖突設有一定的解決機制,但是實踐中,情況有時會超出立法預設的范圍,極易出現三種法律沖突情況涉及到行政機關的程序裁量問題:一般法跟特殊法沖突下的程序裁量;新舊行政法律適用下的程序裁量;上下位階的行政法律選擇裁量。
三、我國對行政程序自由裁量權的規制
我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對行政法的發展向來是重實體輕程序,至今仍未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問世。但程序性立法在行政實務中的作用越來越凸顯,我國應考慮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程序方面設定規制,盡快建立行政控權體系。
首先,以加強行政立法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行政實體法雖然賦予行政主體行政自由裁量權,但對其控制作用十分有限,行政責任方面的立法屬于事后補救,只有完善程序性立法才能有效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在行使過程中被濫用。
其次,確保行政程序正當性才能使行政控權體系發揮其控權功能。行政程序并不等同于正當行政程序,一般行政程序往往具有正負兩方面作用,而只有正當行政程序才能凸顯程序價值的重要性。
再次,行政控權體系能否得到有效實施,與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高低具有很大關系。行政自由裁量權本身并無善惡之分,但權力行使主體若法律素質低下、肆意妄為,那么權力濫用就是必然的。
最后,注重規制行政程序自由裁量的具體設定。告知并說明理由,以保證行政行為具備合理性和說服力;聽取行政相關人意見,保證行政相對人的意見會被認真對待;確保行政主體中立,以免影響公正裁決;以行政公開加強行政行為透明度,加強行政監督和行政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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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論文篇五
自由裁量權,如果不設定行使這種權力的標準,即是對專制的認可。
——弗蘭克福特
在中國人傳統的觀念里,法律是指統治階級制定的,反映統治階級利益,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則。法律是立法者制定的,是白紙黑字的東西,法官是執法者,這是毫無疑問的。人們常常喜歡設想法官是位于法律之下的,是被統治者而不是統治者,然而,很多時候,我們卻發現,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可以改變規則。比如下面的例子。
案例(1):1903年,美國法院審理一起勞資糾紛:達維斯訴莫爾根。一個公司雇主和雇員莫爾根簽訂一份雇傭契約。莫爾根的工資為每月40美元。契約簽訂不久,另一家公司說,只要莫爾根肯來,每月的工資就多25美元。于是莫爾根要求原來公司加工資,否則就走人。原公司只好答應每月增加20美元,但是要求在年底付清。莫爾根就留下來了,但是每月依然領取40美元。年底的時候,原公司拒不付給那120美元。于是,莫爾根告到法院,法官認為莫爾根一直領取每月40美元,實際上就接受了這個工資條件,既然這樣,再判給他120美元是不應當的。
案例(2):1921年,美國法院又審理了一個類似案例(1)的案件:施瓦茲雷池訴鮑曼巴池公司。服裝設計師施瓦茲雷池與鮑曼巴池服裝公司簽訂了一份契約。服裝公司答應每星期90美元的報酬。不久,另一公司以每星期100美元的報酬聘請他。施瓦茲雷池要求原公司提高工資,原公司也要求一樣年底付清。施瓦茲雷池每月依然得到90美元的報酬。年底,原公司一樣說話不算數。施瓦茲雷池告到法院,法官判決原公司支付應補的工資。
也許有人會說,當發生這種事情的時候,法官就先別判決,等立法機關立法后再判。但是常識告訴我們,這是不現實的,試想一下,當事人雙方焦急萬分等待法官給他們一個滿意的答復,哪知道法官大手一揮:“對不起,此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本院暫不受理。”你想想,假如所有有疑問的案件法官都這么處理的話,糾紛又如何解決?人民又如何信賴國家?社會是否還進行得下去?早在幾千年前中國的莊子就說,用有限去制約無限,殆矣。于是,我們發覺,強求立法機關制定所有法律是不現實的,法官的自由裁量似乎有它存在的必要。
但是,現實當中還有一種情況,假如說法官面對的是一個毫無爭議的案件,完全可以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來判決,那么,法官閉上雙眼,大筆一揮,就可以了,還要什么自由裁量啊?問題是,根據實際情況我們知道,社會上的疑難案件遠遠多于非疑難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機會遠遠多于完全依據條文的機會,基于此,我們可以說,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我們知道,立法的規定是抽象的,法律文字難免要由法律執行者來解釋,誰解釋,誰就可以說了算。法律在運作的過程中需要司法機關的解釋,而這就給法官提供了一個天地。西方法學史上有一個著名的派別,叫現實主義法學派,在他們的眼里,法律或者是:(1)實際的法律,即關于這一情況已作出的判決;(2)大概的法律,即關于未來判決的預測。正如約翰格雷所說:“歸根結底,立法機關所說的只是語言,而這些語言的真實意義是由法官來說的。……人們有時說法律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另一部分是法官制定的法。而實際上;所有的法律都是由法官制定的,只有法官才能給法規——這些死文字以生命。在一個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分立的社會中,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有發言權的只能是司法機關。現實主義的另一個代表人物弗蘭克認為:“普遍的命題不能決定具體的案件,因此,從法官處理具體案件的角度講,法律規則是不確定的。事實上,一個具體案件可能適用多種不同的`法律,很難說哪一個規則是必須執行的。照這樣說的話,我們會覺得法律是沒有確定性的,我們無法去把握,而決定權在法官的手里,我們會對權力的制約產生疑問,法官僭越了立法權,法治的基礎豈非受到挑戰?孟德斯鳩指出:“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實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再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會受到自身因素和社會因素的影響,如此,又如何能夠保證法官的公正?正如格雷列舉了大量案例說明一些“法外的因素”也必須作為法律淵源去考慮。例如:歷史因素、社會政治、經濟思潮的影響以至法官個人的思想信緒、性格愛好等等。由此延伸,我們會覺得我們受控于法官,受控與具體的判決,而不是規則。
現實主義法學派的說法也許太過于偏激,甚至將自由裁量引向了極端,但是,無可否認的是,他們看到了現實當中的實際問題,看到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在審判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乃至最終影響力。這也讓我們反思,我們的制度本身的不可避免的缺陷。
法官的判決具有強制力,無論對錯,人們都一定要遵守,不然就強制執行。如果法
憲法所規定的,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可見,法官并不是隨心所欲的,當我們承受過無限制的權力帶來的后果的時候,有理性的人們又怎么會重蹈覆轍呢?正如有學者所說的:“絕對的自由裁量權使人民失去安全,并破壞法治的統一。”但適度的自由裁量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體現法的靈活性,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社會發展的條件,有限的自由裁量權與自由主義并不矛盾。進一步說,在一般案件中,法官是能夠遵循法律的,而且通常也是愿意依據法律的。我們不能否認,法官有時候會不誠實,會有專斷的可能,但正如托克維爾說的:“美國總統職位總是只能吸引二流人物,而法官職位卻吸引著這個社會最聰明的大腦。”我們愿意相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法官本著心中的公平正義,憑著規則進行的自由裁量絕大多數時候是不違背社會大多數人的意愿的,是不違背法治社會的要求的。給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權,是我們做出的最好選擇。
理查德a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出版
彭靈勇《對現實主義法學的反思》摘自《 社會科學家》1997年第1期
劉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劉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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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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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強《中國現代法治建設的立法與內涵》
劉星《西窗法雨》花城出版社
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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