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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隊管理規章制度匯編篇一
綜合部作為公司一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公司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及后勤事務管理。本制度詳細描述了綜合部的部門職能、組織結構、崗位職責、管理規范,用于規范與指導綜合部的業務工作,是綜合部的基礎管理文件。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綜合部人員。
2.1負責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制度管理、環境建設、辦公用品、考勤紀律和對外接待等事宜。
2.2負責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包括員工招聘、職位管理、人事調整、績效考評、薪酬計核、員工檔案管理、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員工培訓、員工福利和職業發展規劃等事宜。
2.3負責公司的后勤事務管理,如食堂管理、車輛管理、保安管理、保潔管理等。
3.1綜合部經理崗位職責
車隊管理規章制度匯編篇二
尊敬的團委領導:
我是20xx屆酒店管理專業學生鮑光文,我志愿加入校學生會組織。
“學生會”在我心中是個神圣的名詞,她連接學校與學生,是一個學生自己管理自己的組織。向上,她反映學生們的思想狀況和成長歷程;向下,她傳達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意向;向內,她組織同學參加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向外,她聯系校際組織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橋梁和紐帶的作用是學生會存在的基礎;自我鍛煉,提升自我素質的意義是學生會不斷發展的動力源泉。所以,我向往校學生會組織。能夠加入學生會,成為其中一名積極分子是我一直以來的心愿。
可以說,我加入學生會就是為了完成上述愿望。當然,以我一己之力是難以達成心愿的,我希望愛好文藝的同學我們一起共同努力,同時也熱心公共活動的同學能加入到我們這一行列。因為,這是新世紀的要求,時代的脈搏,社會的呼聲。
還是那句,希望領導能夠支持。因為我行,我能!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車隊管理規章制度匯編篇三
1、庫存商品要進行定位管理,其含義與商品配置圖表的設計相似,即將不同的商品分類、分區管理的原則來存放,并用貨架放置。倉庫內至少要分為三個區域:
第一,大量存儲區,即以整箱或棧板方式儲存;
第二,小量存儲區,即將拆零商品放置在陳列架上;
第三,退貨區,即將準備退換的商品放置在專門的貨架上。
2、區位確定后應制作一張配置圖,貼在倉庫入口處,以便于存取。小量儲存區應盡量固定位置,整箱儲存區則可彈性運用。若儲存空間太小或屬冷凍(藏)庫,也可以不固定位置而彈性運用。
3、儲存商品不可直接與地面接觸。
一是為了避免潮濕;
二是由于生鮮儀器吸規定;
三是為了堆放整齊。
4、要注意倉儲區的'溫濕度,保持通風良好,干燥、不潮濕。
5、倉庫內要設有防水、防火、防盜等設施,以保證商品安全。
6、商品儲存貨架應設置存貨卡,商品進出要注意先進行出的原則。也可采取色彩管理法,如每周或每月不同顏色的標簽,以明顯識別進貨的日期。
7、倉庫管理人員要與訂貨人員及時進行溝通,以便到貨的存放。此外,還要適時提出存貨不足的預警通知,以防缺貨。
8、倉儲存取貨原則上應隨到隨存、隨需隨取,但考慮到效率與安全,有必要制訂作業時間規定。
9、商品進出庫要做好登記工作,以便明確保管責任。但有些商品(如冷凍、冷藏商品)為講究時效,也采取賣場存貨與庫房存貨合一的做法。
10、倉庫要注意門禁管理,不得隨便入內。
車隊管理規章制度匯編篇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照《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設立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本辦法稱寺廟)。
第三條寺廟、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以下簡稱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寺廟、教職人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促進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五條寺廟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不得恢復寺廟之間的隸屬關系。
第六條藏傳佛教與其他宗教之間、藏傳佛教內部不同教派寺廟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和睦相處。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藏傳佛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寺廟事務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八條寺廟應當通過協商成立民主管理組織。管理組織的成員一般由本寺廟的教職人員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當地村委會(居委會)代表參加。
寺廟管理組織成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寺廟管理組織成員人選確定后,由寺廟管理組織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h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審核備案材料時,應當征求寺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
寺廟管理組織成員在任期內如有變更,按前款規定的程序及時進行變更備案。
第十條寺廟管理組織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能熱心為信教公民服務。
第十一條寺廟管理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寺廟的管理制度;
(二)組織本寺廟教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正常秩序;
(四)教育引導信教公民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五)管理本寺廟財產和文物;
(六)組織開展寺廟自養產業和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七)維護本寺廟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環境衛生;
(八)協調本寺廟與社會其他方面的關系,維護本寺廟和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
(九)處理本寺廟的其他事務。
寺廟管理組織可以下設相關機構負責履行上述職能。
第十二條寺廟事務由寺廟管理組織民主管理。重大事項由寺廟管理組織成員集體討論、民主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寺廟應當建立寺廟管理組織成員考核制度,對不稱職的成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寺廟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藏傳佛教教義教規,建立健全教務活動、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寺廟根據容納能力、自養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當地信教公民的供養能力確定定員數額。
第十六條寺廟定員數額由該寺廟管理組織向所在地佛教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該寺廟具備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能力的說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寺廟住寺教職人員人數不得超過該寺廟的定員數額。
寺廟管理組織應當將住寺教職人員登記造冊,分別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寺廟接受住寺教職人員,須經該寺廟管理組織成員會議通過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寺廟住寺教職人員的戶籍實行集體管理。
第十九條住寺教職人員須符合《藏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
寺廟不得強迫未成年人住寺。
第二十條活佛一般應當住寺,并服從所在寺廟管理組織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寺廟中的赤巴、堪布、經師、翁則、格貴等傳統僧職人員,由寺廟管理組織成員會議提出人選,經所在地佛教協會同意后,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寺廟教職人員異地從事教務活動,須經本寺廟管理組織和所在地佛教協會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協會和寺廟管理組織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協會和目的地佛教協會分別報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其中,跨縣(市、區、旗)從事教務活動的`,分別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后,由本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缭O區的市(地、州、盟)從事教務活動的,分別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缡 ⒆灾螀^、直轄市從事教務活動的,分別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寺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該寺廟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該寺廟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寺廟跨設區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其管理辦法由有關省、自治區制定。
第二十四條寺廟舉辦學經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舉辦學經班的傳統和明確的辦學宗旨;
(二)有固定的學經場所和其他基礎設施;
(三)有具備資格的經師;
(四)有完備的學經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五條寺廟需要舉辦學經班的,由寺廟管理組織提出意見,經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學經班經師必須持有經師資格證,并由寺廟管理組織聘任。
經師資格認定和聘任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制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寺廟學經班招收的學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齡一般應當在18周歲以上;
(二)愛國愛教,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受過沙彌、沙彌尼以上戒。
第二十八條舉辦學經班的寺廟接受其他寺廟教職人員學習,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寺廟管理組織同意后報所在地佛教協會;
(五)舉辦學經班的寺廟管理組織組織統一考試,按照考試成績確定擬錄取人員名單;
(七)申請人所在寺廟管理組織與舉辦學經班的寺廟管理組織簽訂協議,明確相關事宜;
(八)學經班學員學習期滿后,及時返回本人所在寺廟。
第二十九條寺廟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經,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以及履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須分別報本人所在地及學經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寺廟印刷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須遵守《宗教事務條例》和國家有關出版、印刷方面的規定。
寺廟設立印經院,須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寺廟的財務管理應當遵守《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寺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所接受的捐贈應當納入寺廟的財務管理,用于與該寺廟宗旨相符的活動。
寺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社會公益慈善等事業,所獲收益應當納入寺廟財務統一管理,用于與該寺廟宗旨相符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寺廟應當建立安全責任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對寺廟的安全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防止因寺廟安全問題危害人員生命財產。
第三十三條寺廟應當防范本寺廟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發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時,該寺廟管理組織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三十四條寺廟邀請境外人員來訪或者進行宗教學術交流、講經傳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未經允許,境外人員不得在寺廟授戒、灌頂、講經、傳法、主持宗教活動。
第三十五條寺廟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設、衛生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寺廟所在地鄉鎮(街道)、村(社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寺廟評議委員會,對寺廟管理組織的工作進行評議。
第三十七條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侵犯寺廟、教職人員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寺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寺廟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有關成立寺廟管理組織規定的;
(二)寺廟管理組織未履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的;
(三)寺廟管理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實行民主管理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寺廟定員的規定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接受住寺教職人員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舉辦學經班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
第三十九條寺廟教職人員違反《宗教事務條例》和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寺廟教職人員被佛教協會取消教職人員身份的,所在寺廟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十條佛教協會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該佛教協會撤換相關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寺廟、教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有相關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車隊管理規章制度匯編篇五
為貫徹實施《南華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校政發153號),切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文件之精神,特補充制訂以下實施細則。
第一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學期所選/修課程總學分不得高于40學分;一學年合計取得的學分低于15學分者,建議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條學生應先取得公共基礎課、學科門類基礎課等先修課程的至少80%學分后,才能進入專業課程階段學習。在第三學年上學期(五年制學生第三學年下學期)開學補考后仍未取得應修學業學分的80%者,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三條理工、經管、文法、教育學等門類專業學生參加畢業設計(論文)之前必須先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未通過者,不得參加畢業設計(論文)。上述專業四年制學生第四學年開學初補考后(五年制學生第五學年開學初補考后)所取得的總學業學分,比應修學業學分少25學分及以上的,或應修課程中有10門及以上考核不及格的,或未達到所在學院規定的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審查其它要求的,不能獲得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四條醫學類專業學生參加臨床實習之前必須先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未通過者,不得參加臨床實習。醫學類學生在臨床實習下點前,經補考后所取得的總學業學分,比應修學業學分少25學分及以上的,或應修課程中有10門及以上考核不及格的,或未達到所在學院規定的臨床實習資格審查其它要求的,不能獲得臨床實習資格,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五條各學院應制定本學院的畢業設計(論文)、臨床實習資格審查合格標準,及時向學生公布,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級學生起執行。xx級和xx級學生留級到20xx級的,同20xx級依學分制進行管理。原學年制下的學籍處理視同學分制下的學業警告。
第七條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以往規定與上述相沖突的,以本細則為準。
車隊管理規章制度匯編篇六
一、廚房內要保持衛生干凈,粗加工間保證操作臺干凈無積水。
二、食品原料的`清洗分別設置肉類原料(包括水產品)和蔬菜類分開使用,并按照標識使用器具,不得亂用。
三、清洗蔬菜的功能區要設有蔬菜浸泡池,所有蔬菜要經過浸泡并充分清洗干凈后方可用于加工烹煮,各種蔬菜要摘洗干凈,無蟲、無雜物、無泥沙,蔬菜要先洗后切,發芽的土豆要挖去芽眼,剝去發綠的皮肉。
四、發現感觀異?;蜃冑|的食品原料,必須徹底清除處理。
五、垃圾廢棄物要做到日產日清,并加蓋密封。
六、不加工已變質、腐爛有臭味的蔬菜、肉、魚、蛋、禽等,加工后的半成品,如不及時使用,應存放在冷庫內儲存,但保存時間不宜太長。
七、加工用的刀、墩、案板、切割機絞肉機、洗菜池、盆、盤等用具容器,用后要洗刷干凈,定位存放,并定期消毒,達到刀無銹、墩無霉、炊事機械無污物、無異味,菜筐、菜池無泥垢、無殘渣,并要做到葷、素分開加工,廢棄物要及時處理,放在專用容器內,不積壓、不暴露。
八、雞、鴨、魚、肉、頭、蹄、下水等食品做到隨進隨加工。掏凈、剔凈、洗凈并及時冷藏。絞肉不帶血塊、不帶毛、不帶淋巴、不帶皮。鮮活水產品加工要立即烹調食用。
車隊管理規章制度匯編篇七
一、學籍檔案是學生取得學籍的憑證,是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情況的真實記錄。因此,新生入學,首先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學籍檔案。有關表冊填寫要認真、完整,不得缺項。小學學籍檔案照片加蓋上級主管部門印章。
二、學籍檔案按學生年度統一編號后立卷歸檔,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裝訂整齊規范。
三、每學期結束,班主任要如實把學生在校的思想表現,學習和獎懲情況及時填入學籍檔案。
四、學生退學、休學、復學、轉入時要及時按規定辦好有關手續,做好登記和有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五、學生升學、轉出;需要提取檔案時,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私自提取。
車隊管理規章制度匯編篇八
為加強教練員隊伍建設,提高全體教練員的素質,充分調動教練員的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根據交通部機動車駕駛培訓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1.學校聘用的教練員必須符合交通部頒布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有關教練員的要求。
2.學校聘用新教員采取社會招聘、民主推薦和定向培養等形式,由教務科理論負責人和實操負責人進行理論面試和實操測試。
3.聘用的教練員必須參加全省統一的教練員考試。
4.申請人合格后由辦公室負責辦理聘用勞動合同、安全責任書及填寫員工登記表。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為六年。聘用合同期的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在聘用期內對違反有關規定,無法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根據合同規定,終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關系。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教練員,予以開除。
7.在聘用合同期內雙方不得無故終止聘用合同,因特種原因終止聘用合同,教員應以書面形式并提前40天通知對方。教員辭聘應按聘用合同規定承擔責任。
8.必須按訓練規程認真執行教學大綱教學。
9.考試前向學員說明考試目的、程序、內容、紀律及補考相關事宜。
10.認真協助駕管中心組織的結業或報考駕駛證考試工作。
11.及時通知和組織學員按時參加各種考試,保證到考率。
12.考試前檢驗學員身份證、學員證和學習駕駛證,說明注意事項并提前將學員帶到指定的考點列隊待考。
13.尊重考官,服從指揮,不以自我感覺背后議論,更不得當面頂撞考官。
14.學員補考由報考員向考試部門約考,約考后并將考試的具體日期及時通知教練員,由教練員通知學員。
15.停訓待班時要對車輛全面檢修和停駛維護,保證隨時參加訓
16.訓練期間發現車輛故障,不準繼續使用,能排除的應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送修。
17.對提出調車、調教練的學員,要積極協助學校做好調整或調解工作,不得打擊報復。
18.服務要熱情,學員有呼必應,有問必答,有事必辦,有難必幫。努力實踐零缺點、零延遲、零煩惱。
19.學校建立教練員考核制度。對教練員實行年終考核。
(1)教練員任教能力
(2)教學質量
(3)職業道德
(4)廉潔自律情況
(1)教練員考核由學校考核小組負責。
(2)教練員考核實行逐人考核。
(3)考核采取三種形式,向學員發放教練員年終考核問卷、操作和筆試等。
(4)年終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
(5)考核成績作為年底評優依據,存入教練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