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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起訴狀申請立案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汪某,男,漢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縣x鎮x村民委員會海子組13號。現實際居住地:x市x鎮(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案由和申請權依據
案由離婚糾紛。因貴院立案庭口頭答復汪某與離婚案不屬于貴院管轄,代理人認為該答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一百零八條、一百一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特此申請。立案申請書。
請求事項
貴院依法糾正,并予以受理。
事實與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貴院郵件了汪某與周離婚案的起訴材料,xx年7月2日,貴院口頭告知:該案被告系xx省x市x縣x鎮x村人,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受訴法院應為x省x市x縣法院,故貴院無管轄權,口頭答復不予受理。代理人認為貴院該口頭答復有以下不當之處:本案被告確為x省x市x縣x鎮x村人,但是,被告于20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過家,郵寄的起訴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鎮x村委會對此開具的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原告汪某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貴院所在地x打工,并辦理暫住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故貴院依法有管轄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貴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貴院依法糾正。此致!
xx市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申請人:
xx年7月2日
立案申請書起訴狀申請立案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 男,出生年月,漢族,原石家莊博柯特包裝有限公司潤滑油合伙經營人。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石家莊博柯特包裝公司法人、潤滑油合伙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職務侵占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后,三人開始合伙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峰投資1.5萬元外其余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況及查看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伙經營期間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凈資產,若核算后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余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背著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并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占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區分局
應經濟偵查大隊趙隊的要求本人后附說明(2頁)本人申請與民事法庭無關和申請的證據提交法院的望調查。
申請人:**
應裕華區趙隊的要求現提供如下證據:
一、 證明本案的申請與民事法庭的案件沒有關系
a、民事訴訟狀中段新利以本人拿貨款10萬余元將我本人告上法庭,(可到裕華區人民法院調取,現附件一民事訴訟狀復印件一份共計2頁)
b、本人申請刑事立案的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職務侵占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第二項:形成事實部分顧提出此申請
1、 公司本已盈利而被申請人以賬本丟失為由,故作虧損隱瞞了事實之真相附件有公司提供的書面材料為證可到裕華區人民法院進行調取。證據來源公司兌賬時提供的憑證有本人照相后,經本人核算仍有7噸多貨價值7萬多元沒有上賬。被上訴人均認可在法庭上。(裕華區法院調取)
2、 被申請人在法庭中均已承認已將庫存賣掉在中院承認賣掉金額為1萬元事實。(中級人民法院可掉取。)
3、 a、錄音心證據中本人曾提出要求出示資產負債表均未實現遭到了辱罵和威脅,已提交裕華區法院證據中133頁錄音稿中趙建斌(會計)的對話。(裕華區人民法院可調取)
b、已盤庫拒不出示書面材料及數據有錄音為證。已提交裕華區人民法院法院。(裕華區法院可掉去錄音可證實)
c、李春雷的證明拒不出示審計報告(裕華區人民法院可調取證明)中級人民法院可調取錄音稿,庭審筆錄中也已承認。
5、 這些條的來源在法庭中已經證實有杜志峰證明為證,提交裕華區人民法院(裕華區法院可調取)
6、 有實際銷售情況拒不上賬和局部承認的本人已提交中級人民法院(可調取)
綜合上訴顧本人提出申請立案請求。本人自第一次申請立案以來這是第五次用時將近5個月,望貴單位視情況而定!
立案申請書起訴狀申請立案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虞城神禾源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縣南環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紅旗,總經理。
申請事項
請求將本案移送*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責任。
申請理由
虞城縣豐業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現正在審理過程中。經查,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東已將全部股權質押六百萬,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沒有歸還借款,反而出資300萬元與匯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強商貿有限公司,同時該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義騙取100萬元貸款后個人將該筆款項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備還款誠意。現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請求將本案移送*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責任,請予準許。
此 致
虞城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虞城神禾源肥業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立案申請書起訴狀申請立案申請書篇四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非法羈押等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我與江西省玉山縣縣委、縣政府簽訂了一份異地安置拆遷協議,協議簽定后房子就被他們拆了,沒想到絲毫沒有得到履行,一棟幾百萬房子變成連擦屁股都沒用一紙協議書。經艱難維權引起了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重視,江西上饒市委成立了領導小組,給縣里定了匡匡,之后全省通報督辦,我與縣委、縣政府達成了口頭變更協議,我解放中路138號地段評估價是每平米三萬多元,變更到博士大道評估價是毎平一萬元,1*4平米置換1*4平米地段差二百多萬元再加上安置過度費和停業損失不補錢再給兩直地基作為補償。沒想到我做了這么大讓步就是沒有行賄送禮還是得不到履行,反而在領導變動期間被枉法終結。我書面向上級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交辦下來壓著不辦,中央巡視組交辦下也不辦,省委巡視組交辦下來還是不辦。無奈之下,今年二月份到北京有關部門投訴,三月三日被江西省上饒市信訪局長期住北京采訪組截到,把我交給北京市黑保安,羈押在京e一26162黑保安車上,受盡了折磨,又搶手機又搶身份證不給要弄死我,人權、憲法被踐踏,這是嚴重違法犯罪。
根據以上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請予以立案查處。
申請人:
日期:
立案申請書起訴狀申請立案申請書篇五
再審申請人薛建清與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省青島市中級法院()青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撤消青島市四方區法院()四民初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書;
二、撤消青島市中級法院()青民五終字第709號民事判決書;
三、撤消()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四、將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審。
五、再審被申請人婚前帶環,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生育權。再審申請人有權要求賠償19萬元。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4項再審。
六、“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請求對該房重新評估。
七、再審申請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審申請人不要補償、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責任,女兒由申請人撫養。女兒是被申訴人二姐給要的,查清女兒的真實身份。(女兒的要求)
九、再審被申請人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屬共同存款,請求分割。
十、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原始股票,屬共同財產,請求分割。
十一、原審法院開庭,沒有給我傳票。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1項再審。
十二、原審法院末讓我遞交新的證據。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項再審。
十三、原審法院審判員讓我撤訴。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7項再審。
十四、我申請審判員回避,審判員不回避。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8項再審。
十五、原審法院審判員違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13項再審。
十六、再審申請人遞交書面申請,請求調取證據,原審法院不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七、家庭存款有帳戶,原審法院沒有查實,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八、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回被再審被申請人賣的房屋。
十九、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公安分局開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事實,原審法院末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二十、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全部有被再審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審被申請人結婚23年多,再審被申請人又非法把房子賣了。現在我沒有住處,我和女兒的戶口無處落。再審被申請人和我離婚是有預謀的和外國人合影,婚前帶環(有病歷)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女兒是再審被申請人二姐給要的(當時剛出生三天)今年20歲,女兒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兒當自己的骨肉,買保險。再審被申請人以撫養女兒的名譽買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轉賣,出國。我為了女兒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離婚。
可是:青島市四方區法院(一審)審判長趙偉,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沒有分清是非,我申請審判長回避,審判長不回避。判決書中的內容有與事實不符,編造事實、改變詞義。我不認可的事實寫成認可。“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不同意購買。我遞交有房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報告(三級資質)。法院不支持。該房是再審申請人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單位給職工的優惠,再審被申請人如何購買?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區開平路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現實,我不能調取的證據原審法院不給調取。原審法院把房子和女兒都判給了再審被申請人。我每月還要向再審被申請人交200元的教育費。
再審被申請人上繳到原法院的15.5萬元,屬于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帳戶,原審法院不給查實。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股票,屬于共同財產。再審被申請人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共同財產(有人證),原審法院把房屋判給再審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拿共同存款,當補償款給我。原審法院不清查事實,枉法判決。
二、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 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審判決。我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x年5月30日中級法院審判長:熊紀英,打電話通知我,說:6月1日上午8點30分開廳。讓我準時到廳開廳,沒有給我傳票。5月31日我下午2點我看了一審案卷(律師沒去看),我發現一審的有關證據沒有轉到中院。
6月1 日上午8點30分開庭,我是上訴人,我確沒有舉證權。審判長不受理我的上訴請求,沒讓我遞交新的證據(股票證據),再審被申請人人不宣讀答辯狀。審判長只受理房子問題。在房子問題我提出三種解決辦法:1.我貸款購買房子2.我不要補償,被上訴人給我安排一個住處。3.把房子平分。這三種辦法審判長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評估,讓我交現金,我根本借不到15.5萬元。審判長給我兩天時間考慮房子問題。開廳只用了10分種,書記員能打了6張筆錄。我的代理人曲華強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筆錄上簽字,我都不知其內容。我問我的代理人,我簽字沒有問題吧?代理人說:“我都看了,沒有問題,筆錄都在簽字。簽了字也沒有用,我以前就是該法院書記員”。
6月4日上午8點35分,熊紀英審判長給我打電話:讓我撤訴。如果我撤訴法院可以退給我一部分上訴費。我的代理人也給我打電話也讓我撤訴。我不同意。我說:我上訴就是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級法院下發判決書。我的代理人曲華強拿著我的判決書不給我,兩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給我。我和中院法官說明了原因。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決書,我發現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
x年7月9日上午10點,四方區法院通知我,讓我拿強制執行通知書。法院給我5天時間,讓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說:我是上訴人,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吳法官看了一段時間后說:可能是筆誤,并通知了中院。我說:我對該判決不服。我的律師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師給我申請再審,對房屋進行重新評估。
x年7月10日下午3點30分,中級法院通知我說;判決書中有筆誤,你是上訴人,你拿過來改一改,再給你一份判決書。我說:被上訴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強制執行了。怎么改?判決書內容是人為的。我認為上訴人和被上訴的訴訟地位在事實上不一樣了。判決書的內容也就失去了真實性和權威性。判決書就沒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審。
三、 原審法院違法。理由如下;
x年7月16日,我向青島市中級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x年7月17日10點。四方區法院執行廳法官:給我打電話說:判決書已經改了,并作了裁定。我和中級法院要裁定書。中級法院不給我,我沒有辦法。我請求四方法院執行廳吳建榮法官,說明原因,請給我一份裁定書復印件,吳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書,并和吳法官說明了我已經到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了。我對房屋和財產有異議,“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請求重新評估。回家后我發現裁定書內容改成,我是上訴人又是被上訴人。判決書不是筆誤,是人為的。
x年7月10日的裁定書。裁定不了上訴人的訴訟地位。我現在不明白的是:在我離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級法院,為什么要損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權壓法,要失信于人民。公平、公正、公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要事實清楚,是非明確。為什么在我的民事離婚糾紛案中,就不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就做終審判決。為什么我對一審不服,提出上訴。在事實上我成了被上訴人。
x年7月23日上午9點,我把有關的資料遞交給青島市人大。我的“申請見院長申請書”用掛號信寄給了中級法院院長,鄒川寧。至今沒有回音。
x年7月24日上午9點,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廳。我問該負責人、立案強制執行怎么辦理?答:寫申請書。我說:已經立案了,判決書有問題怎么辦?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說:中院已經改了,并有裁定書。還有問題怎么辦?答:你再去改。我說:被上訴人什么時間來立的案?答:你到執行廳去問。我不明白立案廳不知道立案時間。為什么要對我強制執行不給我“立案”證明看。
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凍結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 x年7月31日至20xx年7月30日兩年。
x年8 月2 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行廳,吳法官再一次讓我到執行廳。問我:什么時候騰房子。我說:判決書又改了嗎?您給我被上訴人的立案證明。吳法官說;“你要證明干什么?改不改都一樣。你8月28日前,把房子騰出來,不然就強制執行,造成損失你負責。吳法官讓我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我不同意簽字。
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執行廳,向我下發強制執行公告。并在我住處張貼。逼我x年11月5日搬出該房屋。
x年11月9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行廳在沒有房屋過戶的情況下,強行給我搬了家,是再審被申請人租的待拆遷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資830元)給我造成了精神傷害和財產損失。法院對我強制執行沒有給我任何手續和證明,只是口頭說:執行費:500元,搬家費:250元,布告費:20xx元,租房費:(兩個月)20xx元。(從15.5萬元中扣除)
x年11月17日。我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法律是保護婦女和兒童。但是:要保護什么樣的婦女?再審被申請人的行為為已觸犯了法律,做假證、疏通關系,婚前帶環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把一個無辜的孩子撫養成人20歲了,難道我錯了?被申請人有這么多過錯,可是在判決書中確沒有過錯。
x年12月18日,四方區開平路派出所傳訊我,我失去自由8個半小時。如果我不搬出該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親(老干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親多病在身,兩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于權利和各種壓力之下。我已無能力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單位倉庫,我現在沒有住處。再審被申請人剝奪了我的生育權,原審法院又剝奪了我的產權和居住權。
x年12月29日,再審被申請人又把房屋賣了。出國。(出國,派出所所長證明)
我的“再審申請”及事實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中級法院為什么不再審?為什么要給社會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年7月16日,遞交到中院的再審請求。20xx年1月16日,才開聽證會,被申請人不參加,只有審判員一人主持,我遞交有關證據,審判員不要。說:一個月給我答復。
20xx年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駁回我的再審請求,
理由;一、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評估有效。有資格證就行。
二、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共同財產和股票另案起訴。
三、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改成15萬元。
現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親(老干部)是植物人患病10年,現病危中。我母親患多種病,經常住院。原審法院的不作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給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請求高級法院查明原因,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不要補償、我要住房。被申請人的行為和人品及家庭狀況不能撫養女兒,誤女兒前途。我請求女兒有我撫養,保證女兒的學業和前途,我能保證女兒的學業,女兒同意由我撫養。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決,剝奪了我一生的權益(住房)。原審法院違反了公平、公正、正義的根本原則。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貴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
此致
x省高級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xx年4 月22 日
注明:因“帶環病歷、“三公”房屋評估報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xx年4月17日,我和審判長趙偉要原件,趙法官說:原件已訂封,不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