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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

    時間:2025-06-11 作者:筆塵

    合同協議的有效性取決于其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形式、內容和要素。查閱一些合同協議案例,可以使我們更加熟悉合同的寫作規范和技巧。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____________業局的工作實際和行業特點,經雙方代表平等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的主體是巴彥淖爾電業局和該企業的全體職工。____________電業局(以下簡稱企業)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該企業的全體職工由____________電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主席代表,簽訂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三條本合同草案應提交____________局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簽訂。

    第四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自覺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和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并支持工會的工作,企業在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提前征求工會意見,企業在研究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時工會主席和女職工代表應當參加或列席會議,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是企業全體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有義務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章企業用工。

    第五條____________的企業用工制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人事勞動管理制度為依據。

    第六條企業應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標準文本由企業負責制作和提供,勞動合同標準文本的內容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在場。

    第七條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企業在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聽取工會意見,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根據勞社部發[20__]8號文件《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數和工作時間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即執行國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九條工作時間具體按《______電力集團公司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意見》執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內國家或有關部門對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條企業和工會要合理組織和安排生產與職工休息,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工會要主動協助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員潛力,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保質保量的完成企業分配的工作任務。企業行政積極推廣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與現代化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工會要積極引導職工學習新科技、新技術,作合格的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如企業確因生產或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職工及所在基層工會組織協商同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一條一次性加班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工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必須征得工會的同意。但在加班后應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或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企業執行政府法定種類節假日制度,執行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企業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效益工資可依據企業經濟效益的變化而增減,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法定休假、婚喪假期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六條企業應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如辦好職工食堂、醫療、托幼、單身宿舍、浴室及文體活動陣地等設施)。

    第十七條企業在經濟效益較好,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逐年改善和增加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工會參與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企業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

    第十九條企業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法規,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統籌,按時足額為職工交納各項統籌基金,免除職工的后顧之憂。并按年度將繳納情況向職代會報告。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企業要支持工會舉辦各種補充保險及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十條業在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和在療養、治療、殘廢、死亡時,企業應按勞動保險、福利政策的規定支付費用和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六章勞動保護與職業衛生。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法規和條例,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制度,保證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消除職業病和職業危害。

    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特殊工種保護工作,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工會應支持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情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按照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和工種崗位需要,為職工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每年冬、夏兩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____________業局的工作實際和行業特點,經雙方代表平等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的主體是巴彥淖爾電業局和該企業的全體職工。____________電業局(以下簡稱企業)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該企業的全體職工由____________電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主席代表,簽訂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三條??本合同草案應提交____________局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簽訂。

    第四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自覺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和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并支持工會的工作,企業在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提前征求工會意見,企業在研究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時工會主席和女職工代表應當參加或列席會議,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是企業全體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有義務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章??企業用工。

    第五條??____________的企業用工制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人事勞動管理制度為依據。

    第六條??企業應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標準文本由企業負責制作和提供,勞動合同標準文本的內容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在場。

    第七條??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企業在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聽取工會意見,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根據勞社部發[20__]8號文件《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數和工作時間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即執行國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九條??工作時間具體按《______電力集團公司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意見》執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內國家或有關部門對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條??企業和工會要合理組織和安排生產與職工休息,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工會要主動協助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員潛力,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保質保量的完成企業分配的工作任務。企業行政積極推廣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與現代化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工會要積極引導職工學習新科技、新技術,作合格的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如企業確因生產或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職工及所在基層工會組織協商同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一條??一次性加班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工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必須征得工會的同意。但在加班后應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或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企業執行政府法定種類節假日制度,執行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企業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效益工資可依據企業經濟效益的變化而增減,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法定休假、婚喪假期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六條??企業應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如辦好職工食堂、醫療、托幼、單身宿舍、浴室及文體活動陣地等設施)。

    第十七條??企業在經濟效益較好,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逐年改善和增加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工會參與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企業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

    第十九條企業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法規,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統籌,按時足額為職工交納各項統籌基金,免除職工的后顧之憂。并按年度將繳納情況向職代會報告。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企業要支持工會舉辦各種補充保險及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十條業在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和在療養、治療、殘廢、死亡時,企業應按勞動保險、福利政策的規定支付費用和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六章?勞動保護與職業衛生。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法規和條例,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制度,保證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消除職業病和職業危害。

    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特殊工種保護工作,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工會應支持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情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按照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和工種崗位需要,為職工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每年冬、夏兩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三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為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有效限為年。

    合同期滿前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公司:工會: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四

    第一條為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山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簽訂集體合同應遵循合法、平等、協商一致和維護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相抵觸。

    企業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國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五條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方、企業方簽訂集體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協商、調解有關集體合同涉及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三)休息休假:包括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標準,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的休息休假等;

    (八)裁減人員的條件和程序;

    (九)集體合同的期限:集體全同的期限為1至3年;

    (十)違約責任;

    (十一)其他權利和義務。

    職工與企業雙方可以就上述部分內容專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七條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協調穩定的工資關系。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簽訂集體合同必須經過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3至10人,候補協商代表1至2人,職工與企業雙方的協商人數對等,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企業有女職工的,協商代表中應有女代表。

    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

    第九條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工會確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確認,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或由工會主席委托職工協商代表擔任。委托他人的,應簽署委托書。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職工或上一級工會組織、指導職工推舉產生,并須得到企業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

    企業一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從經營管理人員中確定,其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員擔任。委托他人的,應簽署委托書。

    協商雙方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作為顧問參加集體協商。

    第十條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本方意愿,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本方人員的詢問和監督。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協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職責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職工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具有《勞動法》規定的有關情形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優先權。

    企業不得打擊報復協商代表。

    第十二條集體協商代表有義務向對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雙方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或出現未預料的情況時,經雙方協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協商,但同時應確定恢復協商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第十四條經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必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未獲通過的草案,經雙方協商代表重新協商修改,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再次討論表決。

    集體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應由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五條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集體合同審核管理工作。

    企業應當在集體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報送企業所在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后,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集體協商雙方代表資格、集體協商程序、集體合同內容進行審核。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須在15日內將集體合同的審核結果告知申報雙方,未提出異議的,該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合同雙方應進行修改,重新報送。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生效的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同時將生效后的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及說明及時報送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工會備案,同時企業工會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七條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廢止;

    (二)不可抗力,導致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

    變更、解除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提前3個月進行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九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所在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收到處理申請后,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企業方面的代表協調處理。協調期限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需要延期時,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十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能解決的,集體合同雙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集體合同雙方應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應認真研究和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雙方首席代表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工會可以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處理建議應予以答復,并作出處理。

    企業方和職工方就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發生爭議,企業工會或者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工會應當幫助職工方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不簽訂集體合同,故意拖延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違法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五)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

    (六)違法裁減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或審核集體合同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福建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已經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1996年7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第二章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勞動紀律;

    (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由企業工會或企業提出。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也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提出。

    一方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協商。

    第九條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并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集體合同草案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平等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代表進行,每方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擔任。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

    協商代表擔任代表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協商代表有其他報復性行為。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優先權。

    第十二條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表決,有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討論、表決。

    第十三條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簽字后,企業應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及說明一式三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企業工會同時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集體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提出異議,并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雙方應按本章規定對相關部分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十五條集體合同生效后,企業應于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六條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集體合同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十八條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破產、停產、兼并、轉產、解散等,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第十九條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續訂或重訂的要求,另一方應于十五日內安排協商。

    第二十條修訂、變更、解除或續訂集體合同的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省轄區內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各市、地轄區內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無主管部門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其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地、市、縣屬各類企業的集體合同分別由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集體合同的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檢查,受理和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和組織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可以由雙方派出同等數量代表組成本企業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也可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一)一方要求簽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換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協商代表被拒絕的;

    (三)雙方對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以及其他內容的確定發生分歧的;

    (四)雙方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安排發生爭議的;

    (五)在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二十八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爭議復雜的,經本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三十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或故意拖延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簽訂與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因一方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除繼續實際履行其義務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六

    第一條為深化改革,促進開放,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雙方在自愿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共同準則。

    第三條企業實行集中管理,凡企業范圍內的各------科室、職工均應遵守本合同。

    第四條合同雙方都有義務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在法律、法規范圍內,通過共同努力,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管理水平和職工待遇。

    第五條企業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權力。

    企業及工會鼓動職工利用業余時間學理論、學法律、學管理、學文化、學科學、學技術,提高職工技能,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企業及工會禁止職工從事有損企業的行為和活動。

    第六條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

    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標準。

    第七條工會作為全體職工的代表,有義務引導職工政確處理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有義務教育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遵守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工會應動員職工積極支持企業開展兩個文明建設,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生產,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和經濟效益,教育職工與企業建成命運共同體。

    第八條企業應尊重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按時向工會撥繳經費,在研究,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利益的措施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支持。

    企業制定的措施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二章勞動關系的建立和終止。

    第一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工作的需要,有權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招工工作堅持男女平等、雙向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條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有權對企業執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監督,并就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向企業提出書面答復,并委托工會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第三條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違紀職工,但事先應當征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建議企業重新研究處理。

    企業處理違紀職工和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決定和文件,實行工會會簽制度。

    第四條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條企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主席擔任。調解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調解結果應出具書面結論。

    第六條在勞動合同期間,如發生企業被兼并、合并、破產、拍賣或職工離退體、退職、死亡,勞動關系自然解除。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一條企業堅持按勞分配,堅持個人收益向個人勞動成果及所在單位經濟效益相結合,通過嚴格考核適當拉開收入擋次。

    第二條企業實行以崗位技能工資為主的多種工資分配形式。

    第三條對于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報酬,企業依合法規章制度扣罰金額時,以保障職工最低生活為前提。

    違反前款規定,企業須退還扣濫罰部分,并按扣濫罰部分%的金額向職工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工資以------形式支付給職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時,可由其授權的人代領,代領者必須在工資發放明細表簽名欄簽章方可領取。

    第五條工資必須按月支付,因故不能按時發放工資的必須向工會說明情況。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第一條企業實行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的工作制度。

    第二條企業根據{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在保障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和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基礎上,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應說明情況,工會及職工應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小時。

    第三條在法定節假日和公體日工作不能間斷的需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工作需要及用戶急等交貨趕制急件的,通過與同級工會和職工協調方可加班。

    第四條下述情況,職工必須服從安排: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五條企業實行的節假日及公體日;

    元旦{一月一日}放假壹天;春節{農歷正月初一;二;三放假叁天;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放假壹天;國慶節{十月一日;二日}放假貳天;以上7天法定節假日如蓬公休日,應予順延。婦女節{限于婦女。三月八日}----;少數民族節假日根據規定執行。

    第五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一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各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條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防護及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發放保健津貼。

    第四條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五條企業必須按時發放勞保用品。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認真搞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對不安規定穿,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企業有權拒絕其上崗或責令其下崗。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企業有權查處。職工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一條企業應充分考慮自身特點,視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職工。

    第二條企業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育等為由辭退女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條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條在普級、普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景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七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和哺育期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八條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哺育時間視為正常勞動時間,工資按-------工資加補貼執行。計劃生育假期間待遇按國家計劃生育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一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1}本合同的部分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法律法律有沖突的。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第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合同。

    {1}合同期滿;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恢復正常經營生產,合同難以履行時。

    第三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合同;

    企業發生關、停、并、轉、抵、租、破、賣,原合同內容不適應時。

    第四條合同期滿---月前,合同雙方應協商擬訂新的集體合同或協商集體合同的續訂。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及續訂均需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并履行手續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雙方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本合同對企業、工會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工會和全體職工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的保項條款。

    第二條企業要求全體職工努力完成企業經營針、生產、效益目標。企業履行合同中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及成年工特殊保護等款的義務。

    第三條企業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四條企業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其中勞動人事、勞動分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全員勞動合同制方案及企業經營方針、奮斗目標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企業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努力實現。

    第五條企業在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時,應提前30天向工會的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時,應優先考慮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六條工會應教育職工努力完成勞動生產任務,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開展勞動競,提高文化素質、職企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的職企業道德,推進企業文化建設。

    第七條工會應努力動員職工完成工廠制定的目標任務。

    第八條工會對企業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應予制止的糾正。

    第九條工會對違章指揮,有損職工安全的行為要求企業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和認真處理。

    第十條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企業有關部門予糾正和認真處理。企業應支持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工會開展各種活動提供物質和經濟保障。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企業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或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會議達成的協議,應記錄在案,并向職工公布,經報勞動行政部門及上級工會認可后,產生法律效力,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備查。

    第二條本合同及附件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則執行。

    第三條本合同的監督檢查由雙方瓦派代表,會同有關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促進合同的正式常履行。

    第四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年。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12份,雙方各持3份,分別---------勞動人事局-------總工會3份備案。

    第六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能過,雙方簽字,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查,按昭法律、法規規定生效。

    雙方代表。

    職工方企業方。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七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__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

    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

    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八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為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有效限為年。

    合同期滿前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九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

    第一條?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企業每______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

    附:

    1、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文本;。

    2、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參考文本;。

    3、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參考文本;。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十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社會保險與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包括綜合性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和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四條 職工一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雙方應當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誠實守信、平等協商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所在地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全面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

    地方總工會依法組織、指導、督促企業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第一節 集體協商內容

    第七條 職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福利;

    (六)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八)職業技能培訓;

    (九)勞動合同管理;

    (十)獎懲;

    (十一)裁員;

    (十二)集體合同期限;

    (十三)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四)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五)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六)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企業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行為。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協商:

    (一)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

    (二)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

    (三)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四)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

    (五)津貼、補貼標準及獎金等分配辦法;

    (六)試用期、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七)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變更、解除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

    (八)工資集體合同的終止條件,

    (九)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

    (十)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工資事項。

    第九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二)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四)統計主管部門發布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六)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一方和企業均可以提出工資調整的協商要求: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變動的;

    (二)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較大變動的;

    (三)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變動的。

    第十一條 行業性工會、區域性工會可以與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或者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 依法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涉及本行業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可以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

    (一)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行業工資調整幅度;

    (三)行業同類工種的定額標準;

    (四)行業各工種、崗位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標準;

    (五)行業各工種、崗位的職工培訓制度;

    (六)行業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七)其他需要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十四條 涉及本區域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十一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蓋章)(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十二

    第四十一條因履行個人。

    勞動合同。

    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企業對于模范執行企業各項。

    規章制度。

    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企業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并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八章合作與聯系。

    第四十九條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合同期限、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_________。

    第十一章其他。

    第六十條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后確定。

    第六十二條本合同用(中文或_________文)文本制作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呈報備案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條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布。

    企業方(蓋章):_________工會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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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當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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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十三

    第一條 為了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 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可以對集體合同的簽訂給予指導。

    第七條 工會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聯系,建立有關協商工作制度,保障集體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報送

    第八條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工作內容;

    (七)勞動紀律;

    (八)合同期限;

    (九)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合同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事項進行協商。

    第十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十一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為三至十名,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條 已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工會主席或者工會主席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工會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并應當有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參加協商的代表推舉產生。

    第十三條 企業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第十四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應當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十五條 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有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即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企業應當在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對該企業行使勞動管理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作出進一步的說明,按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重新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并應當建立相應監督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除個人有嚴重過錯或者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企業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業破產、停產、分立、兼并,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的一方就集體合同的履行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給予答復,并且在七日內雙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協商解決不成的,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變更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解除集體合同,企業應當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報告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當提前三個月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企業主管部門、上級工會等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第三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并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職工一方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應當征得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同意。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十四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_________省集體合同條例》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企業特點和實際,經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則,分配向關鍵性管理、技術、生產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崗位傾斜,實行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

    第二條 企業實行以崗位工資制(或崗位技能工資制、結構工資制、等級工資制)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標準、形式和辦法為:

    _________。

    第三條 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水平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經濟效益增長、以及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提高等相關因素合理增長。

    經過對企業生產經營與經濟效益狀況進行分析和測算,并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等其他相關因素,確定在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_________元的基礎上,本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為_________%(因種種原因還難以明確規定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則性確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_____元(該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規定執行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工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具體計發基數和辦法為:

    _________。

    第六條 企業每月至少對職工支付一次工資,并于每月_____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如遇節假日則相應提前。企業不得克扣或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

    第七條 協商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工資分配問題和事項(如獎金、津貼、補貼分配辦法;各種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帶薪年休假;違約責任等等):

    _________。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工資報酬的內容,不得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前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并按規定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核準后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須全面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協商雙方建立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協商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本協議簽訂后,遇有不可抗力、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雙方可按規定程序協商修改、變更或解除協議。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更改本協議內容。

    第十三條 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并于期滿前_________日內進行下一輪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_________份,同時報送當地總工會_________份,企業和企業工會各保留_________份。

    企業(蓋章):_________ 企業工會(蓋章):_________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十五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 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 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 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于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由于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 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 企業為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 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對于模范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 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并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八章 合作與聯系

    第四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_________。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條 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后確定。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用(中文或_________文)文本制作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呈報備案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布。

    企業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工會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十六

    本著合作雙贏原則,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甲方將裝配車間流水線三條線承包給乙方負責。

    1,甲方每月將下一個月的生產任務書面通知乙方,乙方認可后簽字,簽字后乙方必須按期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

    2,甲方如不能提供足夠生產任務或生產用配件導致乙方工人不能達到保底工資(20xx元/月),不夠部分由甲方承擔。每月不少于9萬臺。

    3,乙方如不能按期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每月最低保證完成九萬臺。

    4,甲方提供乙方工人的免費住宿,水電由乙方自理,甲方提供食堂,就餐費用由乙方自理。

    5,工人的生產工資由甲方支付,工資延一個月支付。(如,六月份工資,八月10日支付),承包費三個月結清一次,合同期滿付清。承包費按生產單價的20%計算。

    6,在承包期間,乙方工人一切事故、傷亡或其他事宜由乙方負責,甲方盡量幫助乙方處理。

    7,合同期滿前雙方必須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是否續約,乙方有優先權續約。

    甲方:永康市****有限公司。

    乙方:

    20xx年10月4日。

    文檔為doc格式。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在企業中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第七條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勞動紀律;

    (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八)集體合同的期限;

    (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由企業工會或企業提出。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也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提出。

    一方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協商。

    第九條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并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集體合同草案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平等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代表進行,每方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擔任。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

    協商代表擔任代表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協商代表有其他報復性行為。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優先權。

    第十二條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表決,有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討論、表決。

    第十三條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簽字后,企業應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及說明一式三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企業工會同時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集體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提出異議,并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雙方應按本章規定對相關部分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十五條集體合同生效后,企業應于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六條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集體合同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十八條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破產、停產、兼并、轉產、解散等,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第十九條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續訂或重訂的要求,另一方應于十五日內安排協商。

    第二十條修訂、變更、解除或續訂集體合同的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省轄區內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各市、地轄區內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無主管部門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其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地、市、縣屬各類企業的集體合同分別由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集體合同的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檢查,受理和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和組織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可以由雙方派出同等數量代表組成本企業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也可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一方要求簽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換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協商代表被拒絕的;

    (三)雙方對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以及其他內容的確定發生分歧的;

    (四)雙方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安排發生爭議的;

    (五)在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二十八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爭議復雜的,經本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三十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或故意拖延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簽訂與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因一方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除繼續實際履行其義務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集體合同草案(精選18篇)篇十八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 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 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 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 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 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 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 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 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六章 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 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七章 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 《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集體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1、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 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

    4、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并在簽字后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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