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業的發展也面臨著一些挑戰,如交通擁堵、環境污染、安全問題等,需要通過創新和改革來解決。下面是一些運輸行業的標準和規范,希望能夠為行業的整體提升提供參考。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一
一、機械設備在運輸前,負責指揮的人員要了解被搬運機械的重量,機械的易損部位等,必要時拆除電路和附屬設備,鎖緊各運動部件,拆去地腳螺絲,準備好適當的工具,并修整鋪平道路。
二、運輸時要根據設備的構造,保證捆綁牢固、不超限、不超重,重心穩妥,制動可靠確保行駛安全。撬、頂、拖、拉、推等作業要選擇適當的部位進行,以防損壞機械。
三、使用滾杠滾動機械時,應指定專人替換滾杠,推拉人員和替換滾杠的人員要有聯系信號,使動作協調一致。
四、使用拖拉機或其他機械牽引時要有專人注意觀察被拖拉機械四周有無障礙物,一旦發現及時停車。牽引鋼絲繩應掛在適當部位,必要時應在鋼絲。汽車、火車運輸時,應放在車廂中間,使車廂受力均勻,蓋好蓬布,捆綁牢固,防止移動。
七、機械卸車時要穩妥輕放,禁止從車上往下丟甩。八、不得在松軟地段,危巖塌方、邊坡或可能受洪水、飛石、車輛沖擊的處所安裝機械。在特殊情況下應有可靠的防護措施,確保安全后才能安裝。
九、機房布置要參照機械說明書和實際需要修建。機房要保證機械防風、防雨、防凍等要求,面積要適當,便于操作維修,必須留有適當的通道,制配車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5m,通道寬度不得少于2m。應有足夠的照明,良好的通風條件,對臨時使用的機械亦應有必要的.停機防護設施。
十、機械設備一般采用斜位排列、以防工件、鐵屑、刀具飛出傷人。
十一、機械設備的安裝技術要求,應參照機械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底座必須穩固,縱橫水平度要符合要求,精密機床應有適當的防震設施。安裝完畢后應進行安全檢查及性能試驗,并經試運轉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二
作業現場發生運輸事故后,現場跟班隊長和班組長要立即啟動事故現場處置措施,停止設備運行,設置警戒,組織現場人員進行自救和互救,同時要立即向科調度室匯報,并對現場的事故災害進行初步評估,根據事故現場的設備損壞,人員傷亡情況,制定現場處置救援方案,消除事故災情,恢復正常生產。
二、現場應急處置原則。
2.1救人優先的原則。
2.2防止事故擴大,縮小影響范圍的原則。
2.3保護救災人員生命安全的原則。
2.4利于恢復生產的原則。
三、斜巷運輸事故現場處置措施。
3.1斜巷發生運輸事故后,現場跟班隊長、班組長要立即安排。
絞車司機和信號把鉤工對現場的事故進行控制,安排絞車司機停止絞車運行,協同信號把鉤工做好現場的警戒工作,防止其他作業人員進入事故現場,造成傷害。
3.2跟班隊長、班組長要立即向科調度室匯報,匯報要清晰明了,匯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事故的程度、人身傷亡情況、設備設施的損壞情況及現場處置方案。科調度接到匯報后,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通知隊長及科值班干部,并及時傳達事故的處理方案。
3.3事故現場未發生人員傷亡時,跟班隊長、班組長要及時組織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理,處理車輛上道、及時維護損壞的支護,積極聯系相關人員對損壞的機電設施進行維修,盡快恢復生產。
3.4事故現場發生人員傷亡時,現場作業人員要積極開展有效的自救和互救。在互救時應按“三先三后”的原則進行互救處理。對于輕傷者應現場對其進行包扎止血,將其抬放到安全地帶。而對于骨折人員不要輕易挪動人員,等待專業救助人員的到來。
3.5科調度室人員接到事故的匯報后,要及時做好車輛的調度和人員接送工作。及時將傷員運送到地面救治。
四、處理斜巷運輸事故的注意事項。
4.1在事故處置時必須設置事故警示牌,禁止行人通過、禁止其它作業。
4.2事故現場處置車輛上道時,要嚴格執行《各工種操作規程》中的相關規定。
五、車輛復軌安全技術措施。
5.1車輛掉道后要及時停車,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弄清原因,根據巷道高低、寬度、車輛落道的程度、裝運物料的種類和落道地段位置的不同應首先采用機械化上道(用手拉葫蘆、千斤頂、撬棍等工具上道),嚴禁使用絞車上道。要使用與設備車輛噸位相匹配的手拉葫蘆進行起吊,用棚梁吊掛起吊用具要對棚子進行加固,用起吊錨桿吊掛起吊用具時,如果單根錨桿不能起吊,要用錨桿組(不小于2根)。2為了防止車在上道過程中發生傾翻事故,首先在車輛兩側各支設兩棵戧木。
5.2上道前,必須先檢查掉道車輛是否處于穩定狀態,不穩定時必須先支墊或用絞車拉至穩定狀態后方可再處理車輛掉道。處理掉道必須設專人指揮,專人負責安全,空車直接操作上道,人員不得少于4人。
5.3上道前先檢查車輛的捆綁和聯接情況,并確認車輛前后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可靠,且處于工作狀態。清理落道區域的散裝物料,或先卸下車上的物料移出落道地段,并認真觀察頂幫支護等情況,必要時先進行臨時支護保證安全。
5.4上道前,應準備好所用工具(撬棍、千斤頂、吊鏈等)和材料(道木、柱帽、木楔),并事先在掉道地點兩端安全地點設崗警戒,禁止其它人員進入和通過事故地點。嚴禁在車輛下側、傾斜側作業,斜巷地段上道時,下車場至車輛掉道地點區域內嚴禁人員行走。
5.5升、降、移動掉道車前,操作人員應選好安全地點和退路,其它人員必須躲離本車高度尺寸的1.5倍的距離以外。
5.6處理上道過程中凡遇可能出現處理過程中插銷松脫等現象的車輛,應提前用合適的錨鏈、繩扣等鎖扣將車軸和軌道固定,防止聯接裝置失去作用跑車。
5.7上道時要由當班負責人親自指揮,另有一人專門觀察落道車輛的傾斜程度、裝載情況及頂幫支護等情況,發現險情立即發出信號,上道人員聽到信號后要立即撤離上道區域到安全地點。
5.8斜巷段上道時,應自上而下逐車上道。上道時,先上上部輪子,后上下部輪子,并堰好車輛,防止車輛移動。
5.9用千斤頂或撬棍等方法上道時,要選擇好支點,慢慢升起掉道車,用道木、柱帽等墊穩、墊實后,再第二次升起、移動,依次類推;下落時,先用千斤頂升起后取出支墊物,再緩慢下落,依次類推,反復幾次至車復位,嚴禁超載升、降移動。每次起的高度不得超過150mm。
5.10用千斤頂上道時,先將車輛扶正,逐頭上道,并做到邊起高邊在平板車下墊木料,確保千斤頂卸載后不作用時,車輛不歪斜。
5.11用手拉葫蘆上道時,要選擇好牢靠的手拉葫蘆懸掛點,如在棚梁上掛手拉葫蘆時需先加固支護,在其前后兩架棚子間每相鄰棚子梁上打好三根撐木,起吊人員要站在安全位置,邊起吊邊觀察發現異常時停止作業,此時無關人員必須撤離至上坡段安全地點。待處理后再起吊。鏈鉤和落道車輛要掛穩,保證起吊中不脫落。
5.12平巷人工上道,應設法將其它車輛摘開并固定,有足夠的上道人員、操作空間。嚴禁在礦車兩側人員上道。
5.13如車輛在斜坡上落道,嚴禁摘鉤,絞車司機必須要閘緊制動閘,且不得脫崗。上道前要將上下的擋車設施全部關閉,并在坡底設好警戒,警戒人員要進入躲避硐或信號硐室內,阻住行人,車輛未拉運到正常停車位置不得讓人通行。上道前要用鐵馬阻車,絞車主繩要張緊。
5.14如車輛在彎道處掉道,則任何人員不得在彎道的內彎側站立或上道作業。
5.15嚴禁任何人員將身體各部位鉆入車底作業,上道人員要站在安全地點,不得處于落道車輛下坡段的道心內作業,要嚴防車輛翻倒、滑動及物料滾落傷人。
5.16屬于擺動量大、重心高的物料、散件等車掉道時,須先卸車將材料設備放在不影響處理掉道車的地方,待車輛上道后再裝車并捆綁好。
5.17嚴禁人力與機械處理同時進行處理車輛掉道,嚴禁采用硬拉、硬放方式上道;嚴禁用手推、背頂、肩扛等身體直接接觸的方法處理掉道車輛(空礦車、卡車、平板車除外)。
5.18上道時,嚴禁將手、腳及身體各部位伸入掉道車或物、料、件下部。在可能滑動、移動的方向提前打掩定位,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5.19絞車司機精力集中,雙手剎緊制動閘,上道人員遠距離作業,并設專人觀察車輛情況,且保護好機電設備、電纜、管路。
5.20車輛上道以后要再重新檢查一次車組的連接和裝載情況,清除干凈雜物以及軌道、巷道等無異常后,作業人員撤離運輸線路區域,方可恢復運行。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三
(1)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后,方可使用。
(2)禁止敲擊,不得猛烈碰撞、滾拋。
(3)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應用潔凈的溫水解凍。
(4)氣瓶不得靠近熱源,氧氣瓶、可燃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5)使用氣瓶時,乙炔瓶與氧氣瓶的.放置間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風良好。
(6)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7)夏季要防日光曝曬。
(8)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規定的剩余壓力。
(9)氣瓶咀、瓶身要嚴加愛護,嚴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嚴禁接觸氣瓶。
(10)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11)氣瓶應嚴格專瓶專用,保護好漆色,并嚴禁擅自更改。
(12)為避免摩擦生熱,發生爆炸,禁止快速開關氣閥。
(13)在使用氣瓶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做到三勤(勤檢查、勤觀察、勤控制)。
(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5)氣瓶不用時(含作業結來后),要及時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氣瓶放置的間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16)氣瓶立放時應有放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17)氣瓶定期進行檢驗,對氣瓶質量有懷疑時應及時送去進行技術檢驗。
2.運輸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佩帶好瓶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裝運氣瓶的車輛應有“危險品”標志,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4)高溫季節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曝曬。
(5)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
(6)裝液化石油氣的氣瓶,運輸距離嚴禁超過50公里。
(7)氣瓶提運人員,要嚴格遵守貯運規定,要認真負責,積極可靠,并相對穩定。到生產供應單位去提貨時,還應遵守對方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3.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應整齊,佩戴好氣瓶帽、防震圈。立放時,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乙炔瓶嚴禁橫放)。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四
6、抓好機電生產標準化工作,加強設備管理,提高裝備水平,確保機電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
7、嚴格執行“三大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本隊的安全工作負責;
8、組織業務學習和崗位練兵,使職工熟練崗位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杜絕違章操作;
11、負責使用和保管好運輸設備和設施,發現損壞時,應及時報告修理。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五
為了加強井下斜巷礦車運輸的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消除斜巷運輸的安全隱患,促進我礦加快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達到消除各類斜巷運輸事故的目的。根據《某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通知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的依據為《某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井下所有斜巷軌道運輸。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礦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對全礦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各井機電井長負責本井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并對本井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生產部(生產辦)運輸組是礦(井)運輸職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長(副主任)專門負責礦(井)斜巷運輸管理工作,對礦(井)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運(搬)輸工區的區長,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采掘及其他輔助單位應明確一名副區長,分管本單位的運輸工作,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一、制定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現并處理斜巷運輸系統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
二、負責會同財資部培訓組對電絞司機、掛鉤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財資部要建立要害工種管理臺帳,記錄考試成績。
三、負責對當班電絞司機、掛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四、負責對全礦斜巷運輸線的軌道、道岔質量、設備設施、礦用車輛完好狀況、措施兌現、遵章作業、現場環境和制度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限期整改,不符合運行標準的要摘除其運行許可證。
五、負責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造型設計審查和安裝驗收工作。
六、負責礦井斜巷運輸年、季、月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總結工作。
第八條安全監察部門運輸專管人員職責范圍:
一、制定運行許可證發放及收回標準并建立運行許可證制度。
二、負責組織對全礦斜巷運輸系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斜巷提升絞車、軌道和安全設施等運行前的驗收工作,符合“運行標準”的發給運行許可證;負責對在用斜巷提升系統進行安全監察工作,不符合標準的摘除運行許可證。
第三章一般規定。
第九條小電絞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電絞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規格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滾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峒室、有聲光兼備信號;二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修制度落實。對做不到的責任單位,每一項罰單位100~1000元,罰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并停止運行限期整改。
第十條小電絞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不合格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對做不到“六不開”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xx]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并責令現場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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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掛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系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行措施不掛、物料裝的不穩固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發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面檢查,確認連接正常、電絞無余繩方可發信號開車。對做不到“六不掛”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xx]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并責令現場改正。
第十二條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掛鉤工同意并打定鐘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斜巷走鉤時,繩道內禁止有人。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礦發[xx]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絞車運行時禁止在斜巷內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內作業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并責令進入安全地點。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穩住。車輛禁止在斜巷內懸鉤。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500元,罰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礦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
一、運送“四超”車輛,每鉤只準掛一車。
二、專用車輛必須達完好標準。
三、運送“四超”車輛的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必須明確:由專人負責“四超”車輛捆綁穩固;由專人負責“四超”車輛摘掛鉤;由專人負責發信號;由專人負責“四超”車輛途經斜巷安全設施的操作;由專人負責在“四超”車輛途經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設置警戒。
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運送。并對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責任人罰50元。
第十五條礦井和各單位必須按要求及時建立格式統一的'斜巷管理臺賬,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斜巷管理臺賬由各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建立,臺賬的內容要完整齊全,數據準確,與現場實際相符,并按時報送礦(井)運輸組以便匯總。對敷衍應付、不負責以及不按時報送的,一次罰50元。
第十六條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斜巷積極推廣使用連續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斜巷巷道、車場和峒室。
第十七條斜巷巷道、各車場、甩道及峒室必須有設計,其巷道斷面、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條規定。斜巷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設有躲避室。躲避室內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設備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各車場具體要求:
一、采掘運輸小斜巷各車場長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車長的1.5倍。
二、主要運輸斜巷各車場的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以上。
【1】【2】【3】【4】【5】【6】【7】【8】【9】。
三、上車場不得有向斜巷的傾斜度,以免車輛自溜下滑。
四、車場寬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3條規定要求。
對不符合要求的車場,一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的軌道半徑必須有設計,應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軌道半徑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駛一噸礦車時,應安設2#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4m。
二、機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機組時,應安設4#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12m。
施工單位要按設計要求對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進行施工,并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現場檢查,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不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需要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斜巷運輸不應采用對拉電絞施工方式,如確需使用對拉電絞,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必須開鑿電絞和設備峒室或在5m范圍內把巷道拓寬1m以上。未按要求私自安裝使用斜巷對拉電絞的,每臺電絞罰責任單位200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條倒拉電絞前方應設有護身柱(不少于2棵)或護身石垛,保護強度要經計算后選擇材料。護身柱采用元木的,其直徑不得小于200mm;要穩固牢固有力;能夠保障操作電絞的司機人身安全。未按要求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并限期整改。對操作未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倒拉電絞的電絞司機,一次罰50元,并責令停止作業。
第二十二條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溜子運輸時,其相互之間安全間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規定,在溜子和皮帶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溜子和皮帶。無司機操作室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機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內操作的,一次罰司機50元。
第二十三條斜巷內必須設計有正規水溝或安置專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無滴、漏現象。流水不得沖刷道心。發現流水沖刷道心現象,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二十四條小電絞峒室應符合設計,其凈高不小于1.8m,電絞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于600mm,電絞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區間,操作空間內不得有管線通過。峒室支護達合格品。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五章絞車。
第二十五條絞車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安裝穩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齊。
一、小電絞發放審批由各井運輸組具體負責。安裝穩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絞車,在使用前必須經過生產部運輸組和安監部機運組組織的驗收;未經過驗收的絞車,不得使用。否則,每臺絞車罰責任單位2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
二、運輸任務完成后,絞車司機要把所使用過的絞車清理干凈;鋼絲繩在滾筒上排列整齊;鉤頭放置在絞車前2m范圍內靠一側,不得放置在軌道線路上。否則,一次罰絞車司機50元。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六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和規范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危化品運輸過程中因燃燒、泄漏、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武侯區危化品運輸安全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七不上路”的內容
(一)車況不好不上路;
(二)駕駛員、押運員的手續不齊、身體不適不上路;
(三)缺員(缺押運員)不上路;
(四)天氣狀況惡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裝存在問題不上路;
(六)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危化品貨物性質不清、情況不明不上路;
(七)對承運的危化品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上路。
第三條“七不上路”制度的執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運輸企業督促駕駛員、押運員共同負責落實;
(二)危化品運輸企業安排專人通過gps監控車輛的運行動態,并記錄車輛的運行線路,車速等情況,適時提示駕駛員、押運員安全行車。
第四條危化品運輸企業“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職責
(一)危化品運輸企業是危化品運輸安全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立安全管理科,有專職安全員和專門的安全工作經費、車輛等設施設備。
(三)對承運的不同種類的危化品分別有專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有人員穩定的應急救援隊伍。
(四)企業每年應組織駕駛員、押運員脫產培訓3-5天,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駕駛員、押運員簽到參加的安全學習會,廣泛開展“安全優質服務明星駕駛員(押運員)”競賽活動,教育駕駛員、押運員依法運輸,做到無正規生產廠家的危化品不運、無合法經銷手續的危化品不運、不知道其化學特性及應急處置措施的危化品不運。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調度車輛和駕駛員、押運員,由企業安全管理干部對其進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對嚴重違法違章,私拉亂承運危化品,或通過gps監控到駕駛員、押運員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企業要嚴肅處理。
第五條監督管理
(一)運政執法重點監管危化品運輸,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和權限,依法查處危化品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和違法行為。
(二)道理運輸管理機構要嚴格危化品運輸企業,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加強對危化品運輸企業的行業監管。
第六條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區交通局負責修訂和解釋,從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七
1、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對軌道、鋼絲繩、絞車、車輛、連接裝置及各種安全設計和行車保護進行檢查、http://維修和調試,具體負責人和設備設施保護牌要懸掛在現場,保證這些裝置經常處于良好的狀態。
2、斜巷各小絞車硐室均須掛小絞車管理牌,注明:絞車型號、功率、配用鋼絲繩直徑、牽引長度、斜巷長度、坡度、允許牽引車數及最大載荷以及安全設施裝備情況等。
4、小絞車司機及把、掛鉤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做到持證上崗、正規操作。
5、崗位人員不得同時身兼二職,即絞車司機不得兼掛鉤工,掛鉤工不得兼絞車司機。
6、斜巷運輸嚴禁嚴禁直接用絞車牽引復軌,斜巷下車場禁止用絞車主繩帶車。
7、對拉小絞車只允許在直線段內往返牽引,禁止拐彎對拉,一臺絞車禁止兩個方向牽引礦車。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八
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工作是機電運輸管理的基礎工作,是煤礦礦井質量標準化的重要組成部份。特制定如下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檢查,驗收辦法。
1、每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初,由機電科根據各井區實際情況,下達本季度的機電運輸系統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提出對抓好各系統范圍質量標準化工作要求。
2、各區隊所管轄的機電運輸系統(機房、車間、機道、峒室等),每月20號之前實行自查、自檢、自評,在自檢達標的.基礎上,向公司(機電科)申請對其進行月度的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驗收。
3、機電科應于每月20-25日之間組織對所屬各區隊機電運輸系統的質量標準化進行檢查評定,驗收結果報礦分管領導、機電副總工程師、公司質量標準化管理辦公室。
4、對未申請進行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驗收的區隊,一律視為該工區該月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為不達標。
5、機電科對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評比時,必須嚴格按照《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的規定進行,現場逐考核、查閱有關技術資料、圖紙、記錄、口試或筆試應知應會等。
6、機電科每天應派專職防爆檢查員嚴格按照“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實施細則”對井下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進行抽檢,若某工區一月內連續出現二臺及以上電氣失爆,則評定該區隊當月質量標準化的等級降一級。
7、各采掘工區的機電運輸系統的質量標準化的檢查驗收工作,與機電運輸的專業區隊相同。
8、機電科在組織檢查驗收中,對其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發放到責任單位,各單位要嚴格按通知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和處理好,否則,每拖一天罰款100元,直到整改好。
機電崗位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須在現場交接,接班人必須提前20分鐘到達現場,交接班須按《操作規程》規定的內容和巡回檢查制度,巡回檢查圖表所規定的檢查路線,雙方進行檢查、交接。
2、交班人必須將本班設備的運行和檢修情況與接班人詳細交接清楚,并填寫記錄。接班人員經過檢查,認為情況屬實后。雙方簽字方可進行交接,離崗。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
(1)設備運行情況和檢修情況交不明。
(2)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設施及各種資料丟失,記錄損壞者。
(3)發生事故本應處理而未處理者。
(4)設備和場所不衛生清潔。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1)對于馬虎從事,不按《操作規程》和巡回檢查內容規定的檢查路線對設備認真檢查者,沒作完整記錄,不得交班。
(2)發現按班人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3)不是本崗位專職人員,又未接到上級領導通知者。
5、雙方交接班后,崗位發生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負責。
6、本制度適用于各種機電設備的運行崗位。
機電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1、機電礦長或機電總工程師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例會,由分管井上下供電、大型設備、采掘設備的人員參加,研究機電設備安全運行及標準化問題,會議內容要有記錄。
2、機電礦領導每月組織對所有機電運輸崗位進行三次安全檢查,機電科每月組織三次對本崗位各個工種、機房全面檢查。機電正副科長定期或不定期對本機電崗位上崗情況檢查,夜間檢查不得少于6次。主管責任人每天對本崗位的檢查或指導不得少于一次。
3、干部上崗檢查,主要檢查在崗人員的違章違紀情況,檢查設備運行情況,檢查在崗人員安全技術操作情況,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一律填寫記錄,并填寫檢查時間和姓名,在班人員必須簽名。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并及時匯報。下次上崗復查上次檢查遺留的問題。
4、對礦井主要大型設備的檢查,要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主管提升的技術人員每天要審查鋼絲繩的檢查記錄并簽字,每周要參加一次鋼絲繩檢查工作。
5、提升設備及其他大型設備安裝后,由機電礦長或機電總工程師組織檢查驗收,調試試運轉,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嚴格檢查制度,不詢私情,更不得違章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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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九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
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嘗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安全例會制度。
1、安全領導組例會每月一次,駕駛員集中安全學習每月二次。
2、安全領導組會議由安全領導組組長負責召集,駕駛員安全學習由安全部負責召集。
3、安全領導組成員,駕駛員安全例會無特殊情況必須全員參加。
4、實行安全學習簽到制度。必須由本人簽到,有別人代簽每次罰款20元(罰代簽人),安全領導組成員和駕駛員無故缺席一次扣20元。
5、年終根據參加學習的情況給予獎勵,并用為年終評選安全先進個人的條件之一。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本公司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旅客、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產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4、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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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
第一條鐵路運輸裝卸機械(以下簡稱裝卸機械)是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設備。主要包括門(橋)式起重機、叉車、臂架式起重機、裝載機、裝(卸)車機、集裝箱吊運機、行包牽引車等機械設備。為加強裝卸機械管理,進一步提高裝卸機械化水平,保證裝卸機械質量和安全,充分發揮裝卸機械效能,提高運輸質量、效率和效益,依據《鐵路法》、《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于鐵路車站貨場進行貨物、行包、集裝箱裝卸、搬運作業的各種裝卸機械設備管理。
第二條裝卸機械化是裝卸工作的發展方向,是加速車輛周轉、提高運輸效率和經濟效益的重要途徑,是實現鐵路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內容。
發展裝卸機械化要以運輸安全生產為前提,要充分考慮整列機械化裝卸和集裝箱運輸的發展,裝卸能力必須滿足運輸生產的需要,各有關單位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科學合理地配置裝卸機械。
大力發展裝卸機械化的同時,要認真開展科技攻關,廣泛應用新技術,不斷完善設備性能,安全、快速、質量良好地完成鐵路運輸生產任務。
第三條要加強裝卸機械的運用管理,合理運用裝卸機械設備,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路內、外裝卸搬運行業的協作,搞好路內運轉、客運、貨運、裝卸及其他部門的聯勞協作,形成有計劃的、均衡的、協調的生產秩序,加速車輛、貨物貨位的周轉,提高整體運輸效率。
第四條裝卸機械配置應參照《鐵路貨場裝卸機械通用技術要求和配置》(tb/t 2928)標準,根據貨物運量、品類和貨場設備情況,以及現代物流基地的作業條件,選擇適用的機械類型和數量。同時要充分考慮經濟效果、社會效益和長遠發展。要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由站段(裝卸部門)提出裝卸機械配置建議計劃,報鐵路局(含專業運輸公司,下同)裝卸部門審核、編制裝卸機械發展規劃,納入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裝卸機械原則上以門式起重機為主型機械。根據貨物品類和集散狀態,發展流動式裝卸機械,在集裝箱專業貨場要重點發展和使用專用裝卸設備。同時要結合各自的特點,積極研制、引進、使用各種新機型、新設備、新工藝、新屬具,努力提高裝卸機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術先進性,不斷適應貨物品類和裝卸工藝的變化。
第六條新購置裝卸機械應符合國家、鐵路行業、機械行業的產品標準以及相關的安全、環保、節能、消防等標準和要求,其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靈敏有效、性能可靠,購置裝卸起重機械必須選擇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生產企業,具有齊全的各種資質、技術證明資料和文件。
第七條新購置、搬遷安裝于盡頭式貨物線上的裝卸機械(如卸煤機等)其主體結構及附屬裝置,在非工作狀態時,均不得侵入《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的鐵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在通過式貨物線上新安裝裝卸機械時,按“建限-1”執行。已安裝在通過式貨物線上的裝卸機械,車站應制定安全作業辦法納入《站細》,確保調車作業安全。
第八條新修線路和貨場改、擴建設計時,要根據貨物運量和品類配備必要的裝卸機械以及相應的配套設施。電氣化區段的裝卸機械配置要確保裝卸機械作業安全。線路布局、站臺倉庫空間尺寸及硬面強度、站臺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機械作業的要求。裝卸機械的作業區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礙機械運用的設施。
選用以電瓶為動力的機械要修建符合環保要求的充電間,選用內燃機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點。
靠近倉庫站臺的線路及卸車機跨內的線路進行維修時,軌面必須恢復原設計標高。
第九條各鐵路局應保證裝卸機械更新換代安全要求,適應運輸生產的需要。為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避免重復投資、減少浪費,凡在鐵路車站貨場配置裝卸機械應征求鐵路局裝卸部門意見。
第十條各級裝卸機構要配備專職技術管理人員,并指定一名領導干部負責機械管理,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制的原則,搞好裝卸機械“管、用、養、修”各項工作。
鐵道部負責制定全路裝卸機械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和管理規則等規章制度,并督促檢查落實。
鐵路局要貫徹落實部定各項規章制度和相關要求,在保證運輸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編制全局裝卸機械化發展規劃和裝卸機械更新改造計劃,參加修建項目的審查和驗收,制定本局裝卸機械管理細則、安全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調整機械設備布局,檢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經濟效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定期組織對裝卸職工的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裝卸職工的技術業務素質。
站段(裝卸部門)要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各項規定,制定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突發情況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建立健全機械臺賬和技術檔案,掌握機械的數量、動態、技術狀況、使用和安全情況;按時統計機械運用、檢修等數據,妥善保管各種原始資料,做好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填報各種報表;搞好機械的管、用、養、修工作,提高機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職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機械作業人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第十一條鐵路局管內裝卸單位之間的裝卸機械調撥,須經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并辦理機械設備調撥相應手續;裝卸機械向其他鐵路局或裝卸部門以外單位的調撥、轉讓,須經鐵路局批準,并辦理機械設備調撥相應手續。
對配置不當、長期封存或較長時間內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設備,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裝卸機械及配套設備的報廢,應進行技術鑒定,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單,報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已批準報廢的裝卸機械,不準繼續使用。
報廢的機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結構和部件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大、不經濟的;
2.因設備陳舊、技術性能低、無利用改造價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災害造成嚴重破壞,無法修復的;
4.因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必須拆除而又不能搬遷使用的;
5.因能耗過大、污染環境超標,無法改造,繼續使用得不償失的;
6.國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條由于貨源變化等原因,預計三個月以上不使用的裝卸機械,應辦理封存手續。封存的裝卸機械應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準拆用零部件。封存、啟用均由使用單位提出報告,經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啟用前應進行保養、試機合格后方可投產。
第十四條根據鐵路運輸生產的要求,各種裝卸機具需要調動(含出、入廠修)及報廢后向指定地點回送,依據鐵路局貨運或裝卸部門的命令,由車站填寫“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免收運費。
第十五條裝卸機械應定期檢查,開展紅旗設備評比。鐵路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檢查評比,鐵道部對機械運用、管理狀況進行不定期抽查。設備完好程度分為四級(見附件1),參照鐵道部《紅旗設備標準》,對技術狀態完好、生產效率高、消耗低、生產記錄齊全準確、安全無事故的設備命名為紅旗設備。紅旗設備的標志和具體評比辦法由鐵路局制定。
第十六條各級裝卸部門要建立健全裝卸機械臺賬,收存有關技術資料。站段裝卸部門要建立技術檔案,包括出廠檢驗合格證、使用保養說明書、圖紙、履歷簿(見附件2)等。
第十七條裝卸機械管理編號(見附件3)由鐵路局自行編制。
第十八條裝卸機械因非正常原因損壞,構成事故的,應速報上級裝卸部門。重大事故由鐵路局處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裝卸部門)處理。發生重大事故要抄報鐵道部,并組織人員到事故現場調查、分析發生原因,及時搶修。事故處理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分析處理情況要及時上報(格式見附表1)。
機械事故分類標準如下:
1.一般事故:機件損壞修復費用1萬元及以上,或連續停產5天及以上。
2.大事故:機械損壞報廢原值或修復費用5萬元及以上,或連續停產15天及以上。
3.重大事故:機械損壞報廢原值或修復費用10萬元及以上,或連續停產30天及以上。
叉車掉下站臺、軌行機械脫線按大事故處理,機械翻倒按重大事故處理。
以上修復費用是指工料費,造成貨物損失、人身傷亡或其他資產損失時應分別統計。
未構成事故的均為機械故障。
第十九條裝卸機械的折舊費按《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提取,根據企業更新改造和其他資金使用情況,由裝卸部門提出使用計劃,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裝卸機械及配套設備的更新改造,保證運輸生產的需求。裝卸機械參考使用年限參見附件4。
第二十條鐵路裝卸部門要積極配合職教及有關部門開展全員培訓,不斷提高裝卸職工的技術、業務水平;要有計劃地組織職業技能競賽,選拔出思想好、技術精、安全作業的標兵,為職工樹立學習的榜樣。
第二十一條鐵路裝卸機械使用單位應制定并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操作人員守則;
2.安全操作規程;
3.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維護、保養、檢修制度;
5.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使用和維護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7.機械設備檢查評比制度。
第二十二條為提高作業效率,充分發揮機械能力,各單位應鼓勵裝卸職工積極研究、開發鐵路裝卸機械工索具,同時為保證安全和便于推廣,各種工索具的設計、制造和使用應經有關部門審核認證。鐵路局應及時組織交流經驗和定型推廣,對已經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辦法,并將運用方式列入裝卸工藝內容。
第二十三條車站應組織好運轉、客運、貨運、裝卸、搬運各部門間協調均衡作業。安排好作業日班計劃,質量良好地完成鐵路運輸裝卸任務。裝卸安全生產、裝卸作業總量、全員勞動生產率、機械化比重、機械完好率應納入車站和各級裝卸部門的主要考核指標。
第二十四條裝卸機械司機應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經過專業培訓和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并經過三個月以上的崗位實習,必須取得裝卸機械司機駕駛證,方準獨立作業,嚴禁無證駕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對機械操作人員和起重工等應每年進行一次技術考試和身體檢查,對不適宜操作機械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裝卸機械運用班制要根據運輸生產需求,采取包乘制或輪乘制,凡是可以輪班使用的機械都應采取輪乘制。包機組負責裝卸機械日常保養,及時填記班組核算統計報表(報表格式由鐵路局自定),認真填記機械運用等生產記錄,作為分析考核機械運用消耗定額和編制大、中修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鐵路局站段裝卸部門應對在車站貨場從事裝卸、搬運作業的各類裝卸隊伍的裝卸機械實現規范管理,并按鐵道部規定費率收費和清算。對裝卸作業要本著先路內、后路外,先機械、后人力的原則,由車站裝卸部門協調組織并監督。外單位裝卸機械進入鐵路車站貨場進行裝卸、搬運作業的,必須經鐵路局裝卸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鐵路局對交接班使用的裝卸機械應制定簡明交接檢查程序和標準,統一印制記錄格式。交接班人員要確認機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機外觀狀態是否完好,認真填記交接班記錄。
各種裝卸機械的安全裝置如防風制動裝置、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風速儀、限位開關等,應作為交接檢查的必檢項目,并應保持靈敏、有效。
第二十八條各級裝卸部門要積極拓寬裝卸作業范圍,提高裝卸機械利用率,根據運輸生產及安全需要可承擔專用線或其他場所的裝卸業務。裝卸機械能力有富裕時可以出租,具體出租辦法和費率由鐵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條各種裝卸機械嚴禁超負荷作業。門式起重機、臂架旋轉式起重機應安裝相應的起重量限制器、載荷力矩限制器,其綜合精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超過大、中修期失修的機械,未經鐵路局組織鑒定批準,應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各種裝卸機械的技術性能不得任意改變(如增加起重量、擴大跨度、延長懸臂、接長吊桿等)。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改變時,必須報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選擇獲得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資格許可的改造施工單位實施。裝卸機械結構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未達到報廢標準時,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后,遵照其提出的降低負荷方案降低負荷使用,標定新的額定負荷,將標牌、履歷簿中有關參數修改一致,并報鐵路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新購置的機械投產前,要全面檢查、調整,根據“起重機試驗驗收辦法”(見附件5)和相應機型具體要求進行試驗和驗收,確認技術狀態良好,符合安全技術條件方可使用。使用單位要組織操作和維修人員熟悉設備構造、性能和特點,掌握安全注意事項和使用、維護要求,操作人員經訓練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二條為了保證鐵路運輸安全和裝卸機械的安全技術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及標準,必須對裝卸機械及附屬索具的技術質量進行監督檢測。當裝卸機械的技術性能發生重大改變、裝卸機械超期使用及發生重大事故修復后,應由鐵路局組織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鑒定,必要時進行特殊檢測。
第三十三條裝卸機械的修理應符合鐵道部《鐵路裝卸機械檢修技術規范》(鐵運〔1995〕143號,以下簡稱《檢修規范》)和標準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保證機械設備狀態完好。承擔鐵路裝卸機械修理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由鐵路局裝卸部門自行選擇。車段裝卸部門根據機械配置情況,設置裝卸機械維修組,負責維修保養工作。
第三十四條裝卸機械的檢修級別分為:日常保養、一級保養、二級保養、中修和大修。起重機卸的維修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日常保養由司機每班對機械進行清潔、潤滑、檢查和調試。
2.一級保養(定檢)對裝卸機械進行擦洗、潤滑,對機械的易磨損部位逐項進行檢查、調試和局部零件的更換。
3.二級保養(小修)是維護性修理。對裝卸機械進行部分解體、檢查、清洗、換油、修復或更換超限的易損零、部件。
4.中修是平衡性修理。除完成二級保養的各項工作外,還應對裝卸機械部分解體、修復或更換磨損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證使用到大修。
5.大修是恢復性修理。裝卸機械全部解體、全面檢查,修復或更換所有磨損超限的零、部件,徹底恢復機械的技術性能;按批準的技術文件對機械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十五條鐵路裝卸機械實行計劃檢修制度。站段裝卸部門要依據《檢修規范》中“裝卸機械檢修周期表”(見附件6),按規定日期提報下一年度修理計劃。裝卸機械大、中修由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列入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大、中修和一、二級保養的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年度預算經財務部門綜合平衡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在裝卸成本列支。
站段應將上級批準的大、中修計劃納入車站貨物運輸組織方案,安排好所有機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養計劃,并按照一臨修、二保養、三中修、四大修的施修順序落實兌現。
第三十六條裝卸機械狀態修理是維修工作的發展趨勢。實行狀態修理必須要有可靠的檢測工具(儀表設備),科學的檢測方法和判定標準,依據機械狀態的檢測結果確定維修的時機和范圍。鐵路局要積極探索、總結經驗,制定具體規劃和辦法,穩步實施。
第三十七條裝卸機械修理復雜系數(見附件7)是比較裝卸機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時利用、費用高低、效益好壞的基本依據。鐵路局應按照各種機械的復雜系數、工時、費用定額等編制預算、配備設備(見附件8)。
第三十八條已確定大修的裝卸機械由使用單位提出裝卸機械不良狀態書(附表2)和履歷簿,保證部件齊全,不準拆換。使用單位應與承修廠簽訂合同,明確修理范圍、質量、標準、工期、費用等項目。裝卸機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廠和使用單位根據合同、《檢修規范》和試驗驗收辦法進行逐項驗收,填記履歷簿,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產,特種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裝卸機械大修時原則上不能停止貨物到發,要提前安排好替修備用機械。必須停產時,車站應提前一個月向鐵路局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方可辦理。
第四十條各級鐵路裝卸部門應根據《設備備件管理制度》(見附件9),做好裝卸機械配件的供應和管理工作,并在保證機械質量的前提下,積極開展修舊利廢,降低維修成本。
根據裝卸機械使用、管理、維修的需要,可設置裝卸機械配件供應站,負責裝卸機械專用材料、配件的計劃、供應、調配、儲存、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鐵路局可根據管內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鐵道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前發《關于公布〈鐵路裝卸機械管理規則〉的通知》(〔82〕鐵貨字400號)同時廢止。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一
本文件對船舶運輸危險品貨物作出規定,旨在當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時,船員、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進入sms的所有船舶。
3.1 《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3.2 imo (a648)決議
4.1.1危險貨物運輸必須遵照國家有關運輸危險貨物的規定和要求辦理手續,必須符合《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有關港口的規定。
4.1.2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要適合所運貨物性質的要求。
4.1.3船舶裝運進口或過境危險貨物時,必須在預定抵港三天前通過代理,向到達港或過境港港務監督申報所裝危險貨物的學名、編號、數量、包裝、貨位及收貨人名稱,航程不足三天的開航后應立即通過代理向到達港申報。
4.1.4船舶裝運出口危險貨物時必須取得下列證書:
4.1.4.1危險貨物鑒定單位主管部門簽署的《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
4.1.4.2國家商檢部門簽署的《包裝適用證書》;
4.1.4.3由港務監督簽署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準裝單》;
4.1.4.5裝運放射性物品除具備上述證書外,還必須取得由劑量核查單位簽發的《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書》。
4.1.5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核對《運單》內所填寫的危險貨物的類別、編號、品名、數量、包裝、標記、標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發生時所應采取的特殊防護措施。
4.1.6危險貨物必須具有合格的包裝和明顯、正確的標志。除因包裝過小只能粘貼或刷印較小的標志外,危險貨物標志不應小于100mm×100mm;集裝箱、可移動罐(柜)使用的標志,不應小于250mm×250mm。
4.1.7凡不按規定填寫單證或包裝損壞的、標志不清的,均不予承運。集裝箱內使用固體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時,裝箱人應在集裝箱門上顯著標明'危險:內有二氧化碳(干冰),進入前需徹底通風'字樣。
4.1.8承運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除經倒凈,并按章持有證明者外),應按其原裝危險貨物運輸要求處理。
4.1.9裝運爆炸品和一級易燃液體(閃點低于28度),必須事先申請船檢部門對船舶進行臨時檢驗,并取得證書后方可承運。
4.1.10船舶應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置應有的消防設備,煙火報警系統及救生、消防設備均應處于良好適用狀態,確保船舶安全檢查操作的一切通暢無阻。
4.1.11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信號或顯示燈光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2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信號或顯示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3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要根據本輪情況,制定出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防范措施。配裝危險品須得到港監同意并持有'危險品監裝證書'。
4.2配載與裝船
4.2.1配載危險貨物船舶必須做到:
4.2.1.3在積載位置安排上,必須做到危險貨物后裝先卸;
4.2.1.4計劃積載圖必須經船長審簽,如有港監監裝人員則必須經其同意。積載位置如有變化,也須經船長及港監監裝人員同意方可變動。
4.2.2船舶在裝載危險貨物作業過程中,值班駕駛員和其他值班人員必須在現場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船長或大副應監督布置下列工作:
4.2.2.1布置有關人員在裝貨現場備妥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用品,并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4.2.2.3在裝載作業中,遇有閃電、雷擊、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時,值班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關艙,停止作業,因故停工時,值班駕駛員應派人在現場值班。
4.2.3船舶裝載爆炸品、劇毒品時,船長應親臨現場,督促指導,裝載一級危險品時,大副、貨運員、值班駕駛員及看艙水手必須在現場監裝。應做到:
4.2.3.1檢查危險貨物包裝外表是否完好,標志是否正確清楚,凡包裝破損,潮濕滲漏,沾污影響安全質量的不得裝船。
4.2.3.2己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及可移動的罐(柜)應檢查其鉛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門蓋有無損壞、變形,對不符合要求的不準裝船。
4.2.3.3督促裝卸工人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裝艙作業,嚴禁違章作業。并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選用相應的鋪墊襯隔材料。
4.2.4船舶在裝載過程中,若發生貨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長應迅速報告值班調度、代理及港口有關主管部門,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對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艙室,在未徹底清理干凈前不得續裝。
4.3運輸
4.3.1在航行或錨泊期間,大副應指定專人定時進行巡回檢查,對貨艙進行合理通風,必要時定時測量貨艙的溫、濕度,并把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4.3.2大副要定時(特別是進入大風浪區前后)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裝貨物有無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險變化的情況。
4.3.3在下艙檢查前,必須首先通風,攜帶相應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還必須有值守人員照顧聯系,確保安全。
4.3.4貨艙內裝有危險貨物時,大副應通知輪機部,輪機部如要對貨艙底下的雙層底燃油艙進行加溫時,應事先征得大副、船長的同意,并根據貨物的特性適當控制油溫。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況,應按imo(a648)決議規定報告。
4.4卸船
4.4.1船舶開艙起卸危險貨物前,必須進行通風,檢測有害氣體在額定范圍之內時,方準人員下艙。
4.4.2船舶在卸交危險貨物前,大副應向有關部門提供卸貨單證,詳細交待危險貨物積載位置,貨物特性,卸貨注意事項等。
4.4.3起卸包裝破漏的危險貨物時,應采取妥善的安全檢查防護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險物品,現場要嚴格禁止明火和無關人員進出。
4.4.4船舶裝載過危險貨物的洗艙水和清艙殘留物不準任意排放和傾倒,如需排放或傾倒,須經港監批準。
4.4.5危險貨物卸空后,大副必須及時組織船員清艙,保證貨艙清潔,對用于危險貨物的墊艙物料應慎重處理。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二
為強化電機車設備的管理,任務落實,責任到人,易于考核,確保設備完好,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包機制度:
1、包機人員由電機車司機和機修工組成。
2、包機人員必須熟悉所包設備的技術性能,工作原理。
3、操作人員必須按機械設備說明書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使用機械。操作人員在上下班和交接班時間進行日常性檢查保養作業,其內容為“清潔、潤滑、調整、緊固、反腐”十字作業。還要能夠進行一級保養,進行人車手動落閘試驗會進行排除一般故障。此外操作人員負責設備衛生清潔,認真填寫檢查、運行記錄。
4、機修工負責二級以及二級以上的保養工作,對設備進行定期保養,確保設備、各種輔助設備(包括信號裝置)完好以及安全保護裝置符合標準要求。對操作人員排除不了人車車體、軸承變形、斷裂,插銷磨損、防墜器不靈敏等故障,由機修工進行及時排除。
5、機械設備完好標準:完成任務好;技術狀況好;維護保養好;合理使用好;保管工作好。
6、由機電科進行考核。因操作維護保養設備不及時,造成影響生產、甚至安全事故,對責任人按礦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促進危險品航空運輸發展,保證航空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內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國內經營人)、在外國和中國地點間進行定期航線運營或不定期飛行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外國經營人)、以及其他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據職責對全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據職責對所轄地區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危險品”是指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并在技術細則的危險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據技術細則進行分類的物品或物質。
(二)“技術細則”是指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準和發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號文件)。
(三)“托運人”是指與經營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航空貨運單上的人。
(四)“貨物運送代理人”是指代表托運人安排貨物航空運輸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五)“經營人”是指從事或擬從事民用航空器經營的企業。
(六)“銷售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銷售客貨航空運輸的企業。
(七)“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為其提供各項地面服務的企業。
(八)“托運物”是指經營人從托運人一次一個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運往一個目的地地址的一個收貨人而出具憑據的一個或多個危險品包裝件。
(九)“機長”是指由經營人指派作為指揮和負責飛行安全操作的駕駛員。
(十)“機組成員”是指由經營人指派在飛行值勤期間在航空器上執勤的人員。
(十一)“飛行機組成員”是指在飛行值勤期間對航空器運行負有必要職責的持有執照的機組成員。
(十二)“危險品事故”是指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造成致命或人員嚴重傷害或財產損失或環境危害的事故。
(十三)“危險品事故征候”是指除危險品事故外,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不一定發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起火、破損、溢出、液體或放射性物質滲漏或包裝物或容器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況的事故征候。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并嚴重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員的任何事件也被視為構成危險品事故征候。
(十四)“例外”是指本規定中從通常適用于危險品的一個具體項目的要求中免除該項目的規定。
(十五)“豁免”是指民航局給予的免于執行本規定的許可。
(十六)“不相容”是對危險品混合在一起將導致危險地釋放熱量或氣體或產生腐蝕性物質的描述。
(十七)“包裝件”是指包裝作業的完整產品,包括準備運輸的包裝物或容器及其內裝物;。
(十八)“集合包裝件”是指為便于作業和裝載,一個托運人用于裝入一個或多個包裝件的并組成一個操作單元的一個封閉物。此定義不包括集裝器。
(十九)“集裝器”是指任何類型的貨物集裝箱、航空器集裝箱、帶網的航空器集裝板或帶罩棚網的航空器集裝板。此定義不包括集合包裝件。
(二十)“包裝物或容器”是指容器和為該容器起到容納作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二十一)“始發國”是指托運物最初在該國領土內裝上航空器的國家。
(二十二)“聯合國編號”是指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為識別一種物質或一組特定的物質而指定的四位數字號碼。
第五條經營人和其他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技術細則及其補充材料和任何附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在極端緊急或不適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或完全遵照規定的要求與公共利益相違背的情況下,民航局對這些規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況下必須盡全力使運輸的總體安全水平達到與這些規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和例外。
第六條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在任何情況下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和物質,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載運。
第七條除符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規定的規格和程序外,禁止危險品航空運輸。
第八條除本規定第四條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術細則規定經有關國家批準可以運輸的情況外,禁止下列危險品裝上航空器:
(一)技術細則中規定禁止在正常情況下運輸的危險品;。
(二)受感染的活動物。
第九條除技術細則中另有規定外,不得通過航空郵件郵寄危險品或者在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品。
不得將危險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作為航空郵件郵寄。
航空郵寄危險品的,應遵守國家郵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危險品航空運輸的例外。
第十條本可被分類為危險品的物品和物質,根據有關適航要求和運行規定,或因技術細則確定的那些專用目的需要裝上航空器時,應作為本規定的例外。
第十一條航空器上載運的用于本規定第十條所述物品和物質的替換物,或因替換已被卸下的物品或物質,除技術細則允許外,應當按本規定進行運輸。
第十二條旅客或機組成員攜帶的特定物品和物質在技術細則規定的范圍內應當作為本規定的例外。
第三章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申請和審批。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當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第十四條經營人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和本規定要求的其他申請文件。
第十五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告知申請人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政策和規定,為申請人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提供咨詢和申請書的標準格式。
第二節國內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十六條國內經營人首次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擬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類別;。
(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
(四)危險品培訓大綱;。
(五)符合本規定及技術細則培訓要求的說明;。
(六)危險品事故應急響應方案;。
(七)符合性聲明;。
(八)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國內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后續的審查工作做出安排;不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受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申請后,應當進行詳細審查,審查合格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做出許可的決定。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所需的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評審時間不計入二十個工作日的期限。
審查后不合格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許可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同時說明理由,并告知其進行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第三節外國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十九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規定的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二)擬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類別;。
(三)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認可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等效文件;。
(四)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或等效文件;。
(五)民航局頒發給該外國經營人的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
(六)符合本規定培訓要求的說明;。
(七)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條要求提交的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應附帶準確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二十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規定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在預計運輸危險品之日六十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外國經營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該外國經營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一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外國經營人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規定的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外國經營人出具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中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危險品始發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二)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三)擬運輸危險品的經營范圍和類別;。
(四)同中國境內有資質的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的涉及危險品的機場地面服務代理合同;。
(五)執行不定期飛行相關人員符合本規定培訓要求的說明;。
(六)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中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在預計飛行日七天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不符合此時限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遇災害運送救援人員或物資等緊急和特殊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四條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中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當場或三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人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書面決定。民航地區管理局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外國經營人出具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遇災害運送救援人員或物資等緊急和特殊的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按照民航局的相關要求辦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第四節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期限、變更和延續。
第二十五條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失效:
(一)經營人書面聲明放棄;。
(二)許可被撤銷或其有效性被中止;。
(三)許可有效期屆滿;。
(四)其他原因。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具體有效期及其他限制條件應當在許可中載明。
第二十六條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持有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持有人要求延續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在許可有效期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外國經營人使用航空器進行不定期飛行中運輸危險品的許可一般不得延期。
第四章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
第二十八條國內經營人應當制定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并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批準。
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的內容可以按照專業類別及其承擔的責任編入經營人運行、地面服務和客貨運輸業務等其他手冊中。
第二十九條國內經營人應當在工作場所的方便查閱處,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人員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寫成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以便飛行機組和其他工作人員履行危險品航空運輸職責。
第三十條國內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總政策;。
(二)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監督的機構和職責;。
(三)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四)旅客和機組人員攜帶危險品的限制;。
(五)危險品事故征候的報告程序;。
(六)托運貨物和旅客行李中隱含危險品的預防;。
(七)國內經營人使用自身航空器運輸本經營人物質和物品的'管理程序;。
(八)人員的培訓;。
(九)通知機長的信息;。
(十)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急程序和措施;。
(十一)緊急情況下危險品救災物資運輸預案;。
(十二)其他有關安全的資料或說明。
國內經營人應采取措施保持危險品手冊所有內容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條國內經營人應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其雇員及其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雇員在履行相關職責時,充分了解危險品運輸手冊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內容,并確保危險品的操作和運輸按照其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
第三十二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要求國內經營人對危險品運輸手冊的相關內容、分發或修訂做出調整。
第五章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準備。
第三十三條航空運輸的危險品應當根據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分類和包裝,提交正確填制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第三十四條航空運輸的危險品所使用的包裝物或容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三)包裝物或容器應當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材料和構造規格的要求;。
(四)包裝物或容器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測試;。
(五)對用于盛裝液體的包裝物或容器,應當能承受技術細則中所列明的壓力而不滲漏;。
(九)包裝件外部不得粘附構成危害數量的危險物質。
第三十五條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危險品包裝件應當貼上適當的標簽,并且符合技術細則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每一危險品包裝件應當標明貨物的運輸專用名稱。如有指定的聯合國編號,則需標明此聯合國編號以及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其他相應標記。
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每一按照技術細則的規格制作的包裝物或容器,應當按照技術細則中有關的規定予以標明;不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包裝規格的包裝物或容器,不得在其上標明包裝物或容器規格的標記。
第三十七條國際航空運輸時,除始發國要求的文字外,包裝上的標記應當加用英文。
第六章托運人及貨物運送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節托運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托運人應當確保所有辦理托運手續和簽署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的人員已按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要求接受相關危險品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九條托運人將危險品的包裝件或集合包裝件提交航空運輸前,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規定,保證該危險品不是航空運輸禁運的危險品,并正確地進行分類、包裝、加標記、貼標簽、提交正確填制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將危險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托運國家法律、法規限制運輸的危險品,應當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有效證明。
第四十條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凡將危險品提交航空運輸的人應當向經營人提供正確填寫并簽字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文件中應當包括技術細則所要求的內容。
運輸文件中應當有經危險品托運人簽字的聲明,表明按運輸專用名稱對危險品進行完整、準確地描述和該危險品是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分類、包裝、加標記和貼標簽,并符合航空運輸的條件。
危險品運輸文件中托運人的簽字應與貨運單上的托運人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條國際航空運輸時,除始發國要求的文字外,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應當加用英文。
第二節貨物運送代理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貨物運送代理人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包括為托運人提供貨物運送、倉儲、收運、搬運、裝載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貨物運送代理人應當確保其人員已按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接受相關危險品知識的培訓。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送代理人從事危險品服務時,應遵守第三十九條、四十條的規定。
第七章經營人及其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節經營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經營人應當制定檢查措施防止行李、普通貨物、郵件中隱含危險品,并在接收貨物時,嚴格按檢查措施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經營人接收危險品進行航空運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技術細則另有要求外,附有完整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
(二)按照技術細則的接收程序對包裝件、集合包裝件或裝有危險品的專用貨箱進行檢查;。
(三)確認危險品航空運輸文件由托運人簽字,并且簽字人已按本規定的要求培訓合格。
第四十七條經營人應當制定和使用收運檢查單以協助遵守本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和集合包裝件以及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裝載。
第四十九條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集合包裝件和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在裝上航空器或裝入集裝器之前,應當檢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損的跡象。泄漏或破損的包裝件、集合包裝件或專用貨箱不得裝上航空器。
第五十條集裝器未經檢查并證實其內裝的危險品無泄漏或無破損跡象之前不得裝上航空器。
第五十一條裝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險品包裝件若出現破損或泄漏,經營人應當將此包裝件從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關當局或機構從航空器卸下。在此之后應當保證該托運貨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運輸的條件,并保證其他包裝件未受污染。
第五十二條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集合包裝件和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貨箱從航空器或集裝器卸下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破損或泄漏的跡象。如發現有破損或泄漏的跡象,則應當對航空器上裝載危險品或集裝器的部位進行破損或污染的檢查。
第五十三條除技術細則規定允許的情況之外,危險品不得裝在航空器駕駛艙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艙內。
第五十四條在航空器上發現由于危險品泄漏或破損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應當立即進行清除。
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的航空器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觸表面上的輻射程度和非固著污染超過技術細則規定數值的,不得重新使用。
第五十五條裝有可能產生相互危險反應的危險品包裝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鄰放置或裝在發生泄漏時包裝件可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的包裝件應當根據技術細則的規定裝在航空器上。
裝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質的包裝件,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將其與人員、活動物和未沖洗的膠卷分隔開。
第五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的危險品裝上航空器時,經營人應當保護危險品不受損壞,應當將這些物品在航空器內加以固定以免在飛行中出現任何移動而改變包裝件的指定方向。對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包裝件,應當充分固定以確保在任何時候都符合本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間隔要求。
第五十七條除技術細則另有規定外,裝載貼有“僅限貨機”標簽的危險品包裝件,應當使機組人員或其他經授權的人員在飛行中能夠看到和對其進行處理,并且在體積和重量允許的條件下將其與其他貨物分開。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四
為了加強對危險品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我公司成立了以經理為主任,分管負責人為副主任,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科,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安委會,每月召開兩次安全工作會議,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總結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實處。
做到持證上崗,證件合法有效,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由安全科每月組織開展兩次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活動。重點是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行車安全常識,緊急情況處理,危化品基本知識和消防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全面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行車中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做到不超速、不超載、不疲勞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嚴格要求駕駛員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并同車主簽訂了車輛委托檢查責任書,加強對駕駛員的監督和管理,確保檢查落到實處。對車輛轉向、制動系統、燈光、輪胎等重點部位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車輛“帶病”上路行駛。同時我公司還安排專人負責,提前30日通知車輛按期審驗和二維,嚴防超期,確保車輛技術狀況的良好。
充分利用gps監控平臺24小時監控車輛運行動態,并做好詳細記錄,發現超速、超載和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及時提醒和糾正,并根據公司規定進行處罰,有效減少了違規行為和交通事故的發生。
為了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我公司充分利用“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節日運輸和“安全生產月”、“安全警示月”、“交通安全日”、“百日安全競賽”及“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強化年”等活動,以印發傳單、懸掛條幅,舉辦安全知識競賽等形式廣泛開展安全教育活動,使安全理念深入人心,由“要我安全”轉變為“我要安全”。同時,我公司還利用短信平臺每月向駕駛人員編發2條以上安全信息,特別是雨、雪、霧、風等惡劣天氣,及時發布預警,提醒駕駛人員謹慎駕駛,安全行車。對省內外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因分析等信息也及時進行發布,從中吸取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為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事故損失,我公司針對不同危化品車輛編制多套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救援隊伍,每年組織兩次以上預案演練,既鍛煉了隊伍,教育了員工,又提高了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為公司的平安建設打下了堅實基礎。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車輛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車輛運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經常學習和熟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范,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交通部標準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執行。駕乘人員必須每天對自駕車輛進行安全運輸及車輛標志進行檢查,并隨時接受公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門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況和發生重大、特大行車事故隨時通知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整改事故隱患,提出防范措施,確保運輸安全。提高駕乘人員自覺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
第四條:公司強化所有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國家規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公司所有運營車輛必須按要求投保,任何車輛不得漏保、脫保、公司還設立車輛責任賠償保證金和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規章制度參加投保和不交納保證金和提供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的車輛,公司不予其簽定勞動合同,不準其掛靠本公司進行運營。(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得少于20萬元,貨物運輸保險不得少于15萬元)。
第五條:車輛承運危險貨物應根據托運單位提供有關資料認真予以查對核實,并提前15天向公司報送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路線、運輸日期等必須詳細填報,以備公司和運輸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調整工作。
第六條:公司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駕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進明火和高溫場所,并經常檢查消防設備的準備情況,發現過期、失效或損壞,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七條: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懸掛規定的標志牌和標志燈,凡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查合格的車輛和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
第八條:維修、改裝或動用明火維修易燃、易爆危險貨運輸時罐(槽)車時,必須到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有一定資質的修理單位進行維修,改裝作業。
第九條:在運營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條:本公司車輛及駕乘人員凡違反上述統一規定者,自負一切經濟、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xx年xx月xx日起開始執行。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六
1、礦車駕駛員必須注意休息,保持精力充沛,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嚴禁酒后駕駛車輛,禁止將車交給非崗位人員駕駛。
2、認真做好設備每班潤滑、檢查及故障處理等出車前檢查保養項目,以及運行中及收車后的“一班三檢”,確保設備安全狀況良好。
3、禁止超速行駛,嚴禁手腳制動聯用;晴天視線良好,石灰石礦山礦車上山最高車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下山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砂巖礦山礦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
4、雨天路滑,雨霧視線不清,應開亮車前黃燈與標志燈,并靠右側減速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砂巖礦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前后車間距應不少于50米,視距不足20米時,啟動雨霧天氣石灰石生產應急預案(附后)。
5、冰雪或多雨季節道路較滑時,應有防滑措施并減速行駛,前后車距應不小于50米;拖掛其他車輛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專人指揮。
6、駕駛室內嚴禁超座,駕駛室外嚴禁載人。
7、車輛行駛時必須各行其道,嚴禁占道行駛、超車行駛;車輛下坡時,兩車距必須保持50米以上;平路行駛必須保持30米以上;車輛下坡嚴禁空檔和熄火滑行。
8、禁止在運礦道路上及連接路口處調頭、倒車。
9、禁止在裝、卸點處不按順序搶裝搶卸,裝車時駕駛員需將車做駐車制動,不得離開駕駛室,裝料時,禁止將身體任何一部位伸出窗外,每次卸完料必須等車大箱落下后方可起步。
10、禁止在各連接路處爭道搶行,在連接道路口處,做到提前減速,并“一看、二等、三通過”。
11、嚴格按照指定的行車路線行駛,禁止私自動用礦車和將礦車當做代步工具使用,凡礦車停車時,人離開駕駛室,必須拉好手剎車,并做好相應的防滑溜措施。
12、雨霧天行車時,嚴禁使用緊急制動,以免車輛側滑發生事故。
13、在對車輛檢查、維護保養時,應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運行中檢查底盤時要將車輛停放于平坦位置,將車輛熄火并做好相應的防滑溜措施后方可進行,同時注意防止設備高溫部位燙傷,上下車輛手要抓牢、腳要踩穩(嚴禁跳車),防止滑跌造成人身傷害。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七
第1條全礦機電運輸設備實行建帳、建檔的微機管理制度。
第2條各使用單位必須設一名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設備管理員,負責本設備的領用、交接、驗收等,確保設備狀態明,完好率高。
第3條設備的交接、領用,必須由領用或交接單位的設備管理員到機運部辦理相關手續,投入運行的設備,必須有設備完好和防爆檢查合格證。
第4條設備轉移或互相調配時,有關單位要及時辦理調撥移交手續。
第5條機電設備要實行計劃檢修制度,設備使用單位,要認真按照設備檢修周期,對所有設備進行定檢或替換檢修。
第6條各單位工作面或工作地點的備用設備,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并放于安全地點擺放整齊。
第7條設備由于使用不當,維護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損壞,應由機運部組織進行事故追查分析,并根據設備價值和損壞情況,給予責任單位考核。
第8條對機電事故造成設備損壞時,要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八
為確保安全行駛,規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所有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除駕駛室按規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6、車輛駕駛員要對本車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7、所有車輛必須配備2個5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1、檢查內容:方向、剎車、燈光、輪胎、發動機、儀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證情況,每四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保養,每年進行一次車輛年檢。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每日上班開車前、班中、班后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2)公司每月應對本單位的車輛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