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視,它是組織穩定和發展的基石。規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實離不開每個員工的支持和積極配合,希望大家共同努力。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一
為加強對醫院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二、危化品的采購原則上由使用部門或科室提出計劃,相應采購部門負責實施采購。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三、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四、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1個月的使用數量。核定數量由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根據往年每月平均使用量核定。
五、建立危化品管理檔案,建立崗位職責、培訓教育、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使用、處置等完整記錄。
六、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貯存,嚴禁混合貯存。
七、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或科室統一集中回收,按醫療廢物處置原則處理。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八、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執行分級責任制管理,部門和科室負責人為安全管理責任人。使用部門和科室對危化品安全管理具體負責;職能部門包含藥學部、總務科、醫學裝備科對相應使用危化品科室進行每月定期督導、監管工作,并作出分析評價(質量控制),上報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是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部門,全面負責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督促各職能部門做好危化品監管工作,定期分析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情況。
九、醫院將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嚴格按照院科兩級目標責任對使用部門及職能監管部門進行考核。
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或規定在本制度執行之日廢止。
xxxx醫院。
20xx年9月22日。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二
1、依據國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制度。
2、公司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為硝酸銀、高氯酸、硝酸、氯酸鉀、硝酸鉀等。
3、本制度僅適用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硫磺的采購、運輸、倉儲、銷售等環節的管理。
4、公司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取得上崗證。經營人員應了解所經營易制爆品的具體性質,對儲存、運輸等的具體規定。
5、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不具備運輸、倉儲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條件,因此公司機動車不得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公司辦公樓也不得存儲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及其樣品。公司經營的易制爆危險化學 品的運輸、倉儲一律委托有運輸和倉儲資質的單位承擔。
6、危險化學品業務小組選擇倉庫時,要審核其資質和管理情況,要求倉庫必須做到五雙,即“雙 人保管、雙人出庫復核、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賬”。業務經理向國際貿易專員提交易制爆危險 化學品出/入庫單、進口/出口通知單等單據時,必須注明產品是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并有雙人簽字。
7、業務經理在開展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時,需嚴格按照公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范圍經營, 嚴禁超范圍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品。
8、由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同時屬于危險化學品,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索要其危 險化學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不具備上述資質的單位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9、公司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標簽。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三
1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學校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規范管理、責任落實”的原則,校長負總責,學校分管校長和相關人員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的責任。
2危險化學品應設專庫(專柜)存放,應按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分類存放,做到“雙人、雙鎖”管理,實行用量登記。
3專管人員應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培訓,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貯存、防護及發生意外和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4設置危險化學品明細賬,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專管人員應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做到賬目清楚完整,賬物相符,卡物相符,并定期向學校教育技術中心(組)負責人書面報告。
5危險化學品室應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桶、黃沙等),學校教育技術中心負責人和專管人員應定期檢查、記錄,應把危險化學品室列為節假日值班重點防范區。
6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前,教師必須向學生講清實驗操作要求,實驗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教師領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提前計算用量,經學校教育技術中心(組)負責人批準后,由專人領取。使用后剩余的危險化學品應立即送還,登記并妥善保管。
7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實驗產生或殘存的廢氣、廢液、廢渣,應按規定進行收集、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內存留、釋放,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內。
8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現安全問題或事故,應迅速采取妥當措施排除,并及時向學校教育技術中心(組)負責人、校長報告直至向當地公安、衛生等部門報告,不得隱瞞。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四
1.1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制度。
1.2危險化學品的范圍: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1.3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2.1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省、市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后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2.2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2.3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2.4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2.5凡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2.6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2.7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2.8生產危險化學品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3.1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驗收登記,并定期檢查。臨時存放廢舊危險化學品,及時上報上級安全環保部.進行處理。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3.2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儲存不準超量。到達儲存限量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3天。并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儲存地點距生產裝置、罐區、管廊、電纜橋架、下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火距離不得小于30米。
3.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
3.4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要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對于怕凍、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凍、防曬設施。
3.5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采用先進的消防、通訊、報警、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護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3.6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倉庫,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并納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4.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通過交通部門資質認定。未經資質認定的車輛,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4.2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4.3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4.4回收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不準改做他用。
4.6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充裝速度不得大于規定值。
4.7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作到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4.8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4.9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通過市區時,應遵守地方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路線和時間,中途不準隨意停車。
4.10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押運人員或保安人員。
5.1報廢和銷毀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門和主管領導的同意。
5.2批量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制定安全處理方案。
5.3負責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監護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化學、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項。
5.4危險化學品在報廢、銷毀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燒等相應處理方法。
5.5劇毒或對環境有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不準直接排入下水,不準傾倒在地面上。
5.6化學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銷毀。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公司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五
一、四項備案制度(企業責任)
備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報送有關機關備案,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關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的法律性要求。為了保障《條例》在實施過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結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過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險特性和風險程度,《條例》共確立了四項備案制度。
1.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備案(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或港口行政部門)(《條例》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備案(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或港口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條例》第二十五條)
《條例》第二十五條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3.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情況備案(縣級公安機關)(《條例》第四十一條)
《條例》第四十一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4.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市級安全監管部門)(《條例》第七十條)
《條例》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六項名單公告制度(政府責任)
為了貫徹國家相關政策,進一步突出重點、強化監管,需要對監管對象確定范圍,以便落實責任,更好的實施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工作。在《條例》中共提出了6項名單公告制度,其中有1項屬于引用。
1.危險化學品目錄(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確定)(《條例》第三條)
《條例》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2.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條例》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3.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條例》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條例》第二十九條)
《條例》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5.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條例》第五十四條)
《條例》第五十四條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6.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條例》第十四條)
《條例》第十四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三、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企業責任、政府責任)
為了更好的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適應,同時也避免法規條文的臃腫,在《條例》中共涉及7個已經發布的法律法規,相對于國務院令第344號來說全部為新增內容。更體現了法規制定的關聯性,完整性。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第三十三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條例》第九十二條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2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第八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第十四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條例》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第九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6.《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第七十八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第九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四、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企業責任、政府責任)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條例》第十四條)
《條例》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0號),根據《條例》規定需要修訂。
2.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條例》第二十九條)
《條例》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目前沒有發布與此相關的法規,根據《條例》規定需要制定。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制度(《條例》第三十三條)
《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6號),根據《條例》規定需要修訂。
4.危險化學品禁止與限制制度(《條例》第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條例》第四十條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條例》第四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條例》第五十四條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條例》第五十八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目前沒有發布與此相關的法規,根據《條例》規定需要制定。
5.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與論證制度(《條例》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根據《條例》規定需要修訂。
6.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警示制度(《條例》第二十條)
《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3令),即將發布的有《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編制規范》。
7.人員培訓考核與持證上崗制度(《條例》第四條)
《條例》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等。根據《條例》規定需要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進行修訂。
8.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準購、準運制度(《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條)
《條例》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條例》第三十九條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條例》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77號令)。
9.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資質認定制度(《條例》第四十三條)
《條例》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5號)。
10.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條例》第六十六條)
《條例》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5號),根據《條例》關于“危險化學品登記”方面部分內容的改變,需要重新修訂。
11.危險化學品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條例》第九十八條)
《條例》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2015年第7號令)及《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指南》、《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檢查規范》、《新化學物質常規申報表及填表說明》、《新化學物質簡易申報表及填表說明》、《新化學物質科學研究備案表及填表說明》和《新化學物質首次活動情況報告表及填表說明》等六項實施配套文件(環辦〔2015〕124號)。沒有與“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相關的法律規章,需要新制定。
12.危險化學品環境釋放信息報告制度(《條例》第十六條)
《條例》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目前沒有發布與此相關的法規,根據《條例》規定需要制定。
13.化學品危險性鑒定制度(《條例》第一百條)
《條例》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目前沒有發布與此相關的法規,根據《條例》規定需要制定。
14.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條例》第七十三條)
《條例》第七十三條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aqt9007-201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 9002-2015《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即將發布的有《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編制通則》。
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的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條例》第七章有12條提到了相關法律責任追究問題,針對此需要制定相關“法律責任追究”方面的規章文件,以保障《條例》的充分合理的實施與運用。
杭錦旗公安局進一步加強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e#一、召開會議部署
會議強調:一是社區民-警要充分認識加強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二是要全面排查、摸清底數;三是要嚴格落實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責任制;四是加強監督指導,提升單位內部治安管理水平;五是加大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檢查力度,認真查處違規行為。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
杭錦旗公安局組織民-警對全旗的儲存、使用、經營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底數進行排查,要求民-警全面、準確、及時掌握轄區各危爆物品信息,了解掌握其種類、數量、用途、來源及流向等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安全管理無隱患。同時嚴格落實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責任制。
三、突出重點,認真檢查
杭錦旗公安局在充分掌握劇毒、放射、易制爆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的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規定組織民-警對劇毒、放射、易制爆物品從業單位開展了全面徹底的安全大檢查。檢查中,民-警詳細了解易制爆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使用、管理情況,認真對危爆物品使用單位在購買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臺賬登記、庫存流向等環節進行了深入細致的檢查,并對使用單位儲存庫房的人防、物防、技防設施等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隱患及漏洞責令及時整改,切實消除安全隱患。同時民-警要求企業負責人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工作原則,時刻保持高度的責任心和警惕性,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知識宣傳,提升意識
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張貼宣傳單等形式,深入轄區相關企業開展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等安全知識宣傳,切實增強轄區群眾、提升企業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管理能力。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六
一、化學危險品應設專用安全柜存放,柜外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并加雙鎖保險,由兩人負責,領用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執行,以免釀成事故。
二、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觸電、防中毒、防創傷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學實驗急救器材等防護用品。
三、實驗室要采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四、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為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學校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后果應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六、嚴格采購審批制度,未經單位主管批準,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劇毒、易燃、易爆物品。
七、嚴格進出庫登記制度,并有專人、專箱(櫥)保存,實行兩人同時加鎖開、關的制度。
八、領用危險品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實驗多余的應及時退還給保管人員入庫。
九、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范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
十、任何個人不準私自收藏、保存危險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七
2、公司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為硝酸銀、高氯酸、硝酸、氯酸鉀、硝酸鉀等。
4、公司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取得上崗證。經營人員應了解所經營易制爆品的具體性質,對儲存、運輸等的具體規定。
5、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不具備運輸、倉儲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條件,因此公司機動車不得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公司辦公樓也不得存儲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及其樣品。公司經營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倉儲一律委托有運輸和倉儲資質的單位承擔。
6、危險化學品業務小組選擇倉庫時,要審核其資質和管理情況,要求倉庫必須做到五雙,即“雙人保管、雙人出庫復核、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賬”。業務經理向國際貿易專員提交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單、進口/出口通知單等單據時,必須注明產品是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并有雙人簽字。
7、業務經理在開展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時,需嚴格按照公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范圍經營,嚴禁超范圍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品。
8、由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同時屬于危險化學品,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索要其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不具備上述資質的單位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八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規。
保障工廠各車間安全生產,特制定車間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各車間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和使用。
各部門應認真學習有關危險化學品知識,熟悉危化品分類、理化性質,了解危化品的法律、法規。
危險化學品的入庫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倉庫應對化學品進行必要的檢查,應保證入庫化學品名稱、型號、數量無差錯,包裝完整、標識清晰。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外包裝干凈、干燥、標簽完整,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干燥、清潔的藥品庫房中,避光、防潮。
危險化學品儲存時應采取防揮發、防泄漏、防火、防爆等預防措施,庫房中應有處理泄漏、著火等應急保護措施。
對于溫度反應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庫房內應設置濕溫度計,定期檢查并做好錄。
庫房應配備規定數量、質量要求的滅火器材,庫房應通風良好,并有專人負責監督。
危險化學品存放應分類儲存、標識,并保留相關化學品的msds;
應注意固體試劑與溶液試劑分開,氧化劑與還原劑分開。
危險化學品臨時倉庫要裝有專鎖,并注明所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
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庫保管員的管理,保管員應熟悉相關化學品的msds及相關的應急程序應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庫的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并應盡可能的減少危險化學品的庫存量。
各使用部門要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臺帳,內容有危險化學品的進購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存放地點。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使用崗位應有相關化學品的msds報告;
各部門的安全員應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進行監督。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相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及技術要求嚴格執行,必要時操作人員應配備必須的防護用具,使用專用器具,并有防泄漏措施。
取用腐蝕品、氧化劑時,應戴上手套和防護眼鏡等,嚴禁用裸手直接拿取,使用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使用化學品時必須保持通風暢通,必要時戴防毒面具等勞動保護用品。
易燃品在使用過程中移動或起用時不得發生劇烈振動,以防爆炸。
不準用危險化學品擦洗地面及機器,不得在工作場所進食。
危險化學品發生泄漏時應立即清理,并洗凈撒落點,防止造人員傷害和環境污染。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
廢化學品和化學品容器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綜合部負責統一回收處理。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環安監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放及使用后廢棄物收集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九
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等過程的安全要求。
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儲存、轉移、使用報廢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
安全部、采購部、運輸使用單位。
4.1危險品的定義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性質,會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物品均屬危險品。
4.2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轉移
4.2.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4.2.2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如氫氣、氨氣、氧氣、氯氣、氮氣、氯乙烷、全氟丙烯等鋼瓶)不得裝運。
4.2.3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危險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類車輛進入危險品庫區時,排氣管應戴上阻火器。
4.2.4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后,才能繼續裝運其他危險物品。
4.2.5運輸危險物品車輛不得混裝其他物品不得載人,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得物品,不得裝載在同一車廂。
4.2.6叉車在裝異丁烯、液氨、氯乙烷等鋼瓶時,須輕裝、輕卸,防止碰撞,以防爆炸。遇到易燃、易爆危險品搬運到倉庫內時,叉車要熄火或戴上阻火器進入倉庫,以防排氣管冒火花,引起意外事故。
4.2.7轉移時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裝卸和搬運的員工應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且要有一定業務知識和固定的人員來擔任。
4.3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4.3.1化學危險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4.3.2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適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和防潮、遮雨措施。
4.3.3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如金屬鈉等),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使用加蓋車輛)。
4.3.4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指定地點,不得與其他物質混合儲存,庫房要求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4.3.5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4.3.6化學危險品應分類、分堆儲存、堆垛不宜過高、過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風口。
4.3.7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得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4.3.8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4.3.9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4.3.10危險化學品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部、環保部聯系進行安全處理。
4.3.11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3.12化學危險品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避雷設施、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降溫的安全設備和器具。
4.3.13危險物品庫房設備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裝置。
4.3.14劇毒物品要單獨儲存,雙人保管。
4.3.15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后,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4.3.16根據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4.4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4.1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采取安全措施。
4.4.2禁止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取樣。檢測或取樣應在裝卸完畢經靜止以后進行。
4.4.3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4.4.4化學危險品領料用量一般當班為宜,車間原料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的不得混放,應有相當間距或分開存放。
4.4.5使用危險物品崗位絕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4.4.6鐵桶應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開桶蓋時不能使用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4.4.7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并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4.4.8使用泵時應控制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
4.4.9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4.4.10若反應物料中有易燃、易爆物料時,反應釜投料孔附近的殘余物料不得用尼龍等高電阻率和合成纖維布等來擦抹。
4.4.11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4.4.12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4.4.13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并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部、環保部聯系協同解決。
4.5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4.5.1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注冊,專人負責銷毀。
4.5.2包裝器材銷毀必須由保衛消防部門指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3危險爆炸物品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安全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4.5.4加強廢金屬回收管理,凡金屬容器管道含有危險性物質,必須進行置換,清洗處理,經收繳單位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
1.1危化品儲存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倉庫。
1.2危化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且熟悉各存儲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緊急處理辦法的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1.4應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化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存,儲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按最高等級危化品的性能標志。
1.5危化品儲存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2.1危化品倉庫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設置警示標志,規定警戒區,無管人員嚴禁入內。
2.2倉庫內的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安全要求,存儲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針設備。
2.3危化品庫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通排風系統應有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機械采暖。
2.4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及時調整。
2.5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
2.6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接近酸類物質。
2.7腐蝕類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共存。
2.8危化品在儲存期內,應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等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1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不得入庫。
3.2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3.3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3.4裝卸對人體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3.5不得用同一車輛裝運互為禁忌的物料。
3.6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使用危化品的作業人員,應根據其危險特性,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注意通風排毒。
4.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
4.3使用危化品區域應與一般作業區域相對隔離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工作完畢,未使用完的危險物料應及時清點退庫。
5.1禁止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
5.2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5.3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學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6.1應根據危化品特性和倉庫、作業場所條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器具。
6.2倉庫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存放化學品種類、特性、事故處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撲救辦法。
6.3儲存、使用危化品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制度。
6.4儲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內應根據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一
對安全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與測量,并實施考核,保證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實現,保證安全標準化的有效實施。
適用公司范圍內的所有安全管理運行與活動的.檢查。
(一)安全部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安全檢查與管理,制定具體辦法和規定,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二)各有關部門負責各管轄范圍內的安全檢查與管理。
(一)安全檢查的內容和類型。
1.主要內容。
(1)安全目標、安全工作計劃的實施情況。
(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況。
(3)運行控制情況。
(4)安全管理規定、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5)工藝設施的安全性。
(6)對設備設施管理的安全監督執行情況。
公司內機動車輛、安全環保、設備設施、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特種設備、普通機械設備的運行情況的定期監督。
(7)有關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特種的技術測量與監測,由安全部組織,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進行。
(8)現場作業的監督執行情況。
現場危險化學品作業、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起重吊裝作業、高處作業、用電作業、進塔、入罐作業等危險作業活動的實施情況的監督。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二
1.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易制毒等危險化學品 的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開展實驗。
2.各種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庫或專用危險品櫥柜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消耗,學校應隨時登記,建立檔案備查。
3.存放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倉庫要設在遠離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
4.對已無用的有毒、有害化學藥品應上交環保部門,由環保部門進行處置,不得由學校私自處理。
5.對化學藥品、毒品按特性分類保管,做到防光、防曬、防潮、防凍、防高溫、防氧化,經常檢查。對氧化劑、自燃品、遇水燃燒品、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毒害品、腐蝕品要嚴格管理,謹慎使用。要絕對避免因混放(如氧化劑和易燃物混放)而引發爆炸、燃燒等事故的發生。嚴禁室內明火,禁止在化學藥品、毒品倉庫內存放食品或吸煙。
6.易燃、易爆、劇毒、易制毒藥品的存放應貼好標簽,標明名稱、濃度、存量、進貨日期、有效期或配制日期。無標簽藥品,必須經鑒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則以報廢處理。有毒廢物(液)的處理要符合環保要求,不得隨意傾倒。
7.購買易燃、易爆、劇毒、易制毒化學藥品要根據有關規定, 到公安部門備案,按量到指定部門購買,要根據藥品性質,按有關規定運輸,確保運輸安全。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三
1.易燃、易爆物品儲藏室內禁止閑人入內,嚴禁在室內吸引和使用明火。
2.劇毒物品專柜存放,鑰匙專人保管,對其領、用、剩、廢、耗的數量做詳細記錄,剩余量及時退還實驗室,任何人不準帶出實驗室。
3.劇毒、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不向外出借。
4.強腐蝕性的藥品,要從嚴控制,加強管理,教師實驗所需用量,應事先說明,用后要及時交回實驗室。
1.危險化學品的計劃、供應、儲存,統一由實驗室辦理。
2.各年級根據教學、科研需要,提出危險化學品申請計劃,由化學實驗室統一提交申請單,上報教導主任,最后由學校統一采購。
3.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工作嚴格按照上級規定辦理,申請與采購人員都要嚴格按規章辦事,不超量購買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供應管理規定。
4.學校危險化學品含化學藥品、試劑。包括:毒害物品、遇濕燃燒物品、氧化劑、易燃固體、自燃物品、爆炸物品、爆炸液體、腐蝕性物品等八類。
1.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要切實加強有關管理工作,明確崗位職責,做好分類儲存、分類領取、安全使用。
2.對危險化學品實行集中管理,由實驗室負責儲存、供應工作,不超量儲存危險化學品。
3.實驗室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和清理,隨用隨取。
4.嚴禁將實驗中產生的危險化學品殘渣、廢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嚴禁室外存放,必須由學校統一派專人回收處理。
1.危險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的`毒品柜內。毒品柜按規范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降溫、消除靜電、環境保護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2.不同品種藥品應分別存放,不得超量貯存。化學性質、防護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或向互有影響的危險化學品,絕對不允許在同一柜內貯存。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四
2.防止發生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及中毒事故。
2.全體員工履行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有儲存、使用危險化學的場所。
1.本企業儲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如氧氣、乙炔、煤氣瓶、汽柴油等)和有毒、有害(如酸、堿)等均屬危險化學品。
2.使用化學危險品的部門,要建立可行的管理、儲存、運輸、使用規則;
3.危險化學品必須設立專用倉,且要遠離作業人員,由專人管理;
7.部門使用的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專用的儲存柜內,并且領用量不能超過一個工作日的使用數量,超過一個工作日使用的危險品,當班必須存放于專用倉庫。
8.危險品倉內儲存的危險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1)危險品要分堆存放,堆向要有安全距離,不準超量儲存;
(3)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品,不準存放于同一地點;
9.危險品倉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內之人員要采取防火措施。
10.危險品出入庫必須檢查和登記,分類存取,定期檢查;
11.配備適合的器材及通風裝置;
12.危險品出入庫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跌落;
(2)遇熱及明火容易引起燃燒和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存取過程中,要采取隔熱防火措施。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六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企業的安全管理,減少車輛在行駛、停放和裝卸等環節的安全風險,特制定本規定。
3.1保衛部在王家灣門衛設置記錄本,對所有進入園區的危險化學品車輛進行登記;
3.2保衛部負責對危險化學品貨場、磅房附近的危險化學品車輛進行調度,引導車輛在危險化學品貨場停放,根據裝卸情況有序放行車輛進入生產區域。
4.6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卸貨完畢,到磅房過磅后,司機須向門衛出示過磅單,經門衛登記后方可駛出廠區。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七
1、 化學危險品應設專用安全柜存放,柜外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并加雙鎖保險,由兩人負責,領用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執行,以免釀成事故。
2、 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觸電、防中毒、防創傷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學實驗急救器材等防護用品。
3、 實驗室要采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4、 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為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學校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
5、 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后果應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6、 嚴格采購審批制度,未經單位主管批準,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劇毒、易燃、易爆物品。
7、 嚴格進出庫登記制度,并有專人、專箱(櫥)保存 ,實行兩人同時加鎖開、關的制度。
8、 領用危險品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實驗多余的應及時退還給保管人員入庫。
9、 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范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
10、任何個人不準私自收藏、保存危險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八
本標準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家經貿委? 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
3術語
3.1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
3.2重大危險源
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一般規定
4.1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其它款項。
4.2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4.3分公司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應停止使用。
4.6危險化學品的采購統一由分公司供應處負責,銷售由銷售公司負責。
5生產、儲存和使用
5.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5.1.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5.1.2工廠、倉庫的周邊的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5.1.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5.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改擴建應報所在地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報告。
5.2.2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5.2.3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5.2.4安全評價報告。
5.2.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條件的證明文件。
5.3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5.4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注冊登記時,生產和使用單位須填寫《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工作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分公司安環處,由安環處統一到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辦理。
5.5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生產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并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檢查包裝上是否張貼安全標簽,作業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識。
5.6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
5.7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后果由生產單位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5.9危險品化學生產單位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對作業工人要定期體檢,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10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11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1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5.13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5.1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
5.1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為從事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5.16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17遇水、熱、潮易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易積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
5.20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6經營
6.1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6.1.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6.1.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2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銷售。
6.3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級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6.4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持使用單位證明到供應處領取,實行兩人制。
7運輸
7.1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
7.2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級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7.3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7.4危險化學品的托運,只能委托有運輸資質的單位;托運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應告知承運人。
7.5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漏。
7.6裝卸運輸危險物品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庫內搬運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叉車,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其排氣管必須裝防火罩。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7.7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7.8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降溫、防潮措施。
7.9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或停放。卸完物品后應徹底清掃。
7.10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gb13392—92的規定。
7.11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車、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8劇毒品管理
8.1劇毒品管理必須遵守4~7項各款之規定。
8.2劇毒品包括:氰化鉀、氰化鈉、氰化銀、氰化亞銅、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亞砷酸酥)、五氧化砷、亞砷酸鈉、鉀、砷酸三鈉、砷酸二氫鈉、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疊氮化鈉及其它屬國家規定的劇毒品物質。
8.3需要劇毒品的單位必須提前半年向供應處報計劃,由供應處負責采購。
8.4使用單位領取劇毒品時,須經公安處審批并備案。經審批后持公安處介紹信(介紹信上注明兩個領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到供應處辦理開票手續。并將領料單與介紹信一同交供應處安全保衛科簽字蓋章后,兩名領料員(必須是介紹信上所注明的兩人)同時到倉庫領取物品,并在發放登記簿上簽名。發料時,須有兩名保管員在場。雙方當場確認數量,出庫后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8.5劇毒品應放置在保險柜內,并建立雙人雙鎖保管制度。發放完后,保管員須將原包裝進行密封,存放原處。單位保管人員、班長、安全保衛人員、單位領導每季度應對本單位劇毒品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并對領發過的進行復稱盤點,建立轉帳臺賬。
8.6發現劇毒品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8.7分公司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應急救援
9.1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各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分公司安環處備案。
9.2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報告分公司有關處室。
9.3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有義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0檢查與考核
10.1本標準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環保處對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進行跟蹤考核。
10.2對違反本標準規定的有關人員,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目的:
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等過程的安全要求。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儲存、轉移、使用報廢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
3.責任者:
安全部、采購部、使用部門。
4.程序
4.1危險品的定義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性質,會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物品均屬危險品。
4.2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轉移
4.2.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4.3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4.3.1化學危險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4.3.2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適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和防潮、遮雨措施。
4.3.3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如金屬鈉等),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使用加蓋車輛)。
4.3.4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指定地點,不得與其他物質混合儲存,庫房要求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4.3.5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4.3.6化學危險品應分類、分堆儲存、堆垛不宜過高、過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風口。
4.3.7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得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4.3.8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4.3.9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4.3.10危險化學品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部、環保部聯系進行安全處理。
4.3.11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3.12化學危險品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避雷設施、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降溫的安全設備和器具。
4.3.13危險物品庫房設備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裝置。
4.3.14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后,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4.3.15根據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4.4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4.1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采取安全措施。
4.4.2禁止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取樣。檢測或取樣應在裝卸完畢經靜止以后進行。
4.4.3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4.4.4化學危險品領料用量一般當班為宜,車間原料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的不得混放,應有相當間距或分開存放。
4.4.5使用危險物品崗位絕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4.4.6鐵桶應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開桶蓋時不能使用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4.4.7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并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4.4.8使用泵時應控制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
4.4.9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4.4.10若反應物料中有易燃、易爆物料時,反應釜投料孔附近的殘余物料不得用尼龍等高電阻率和合成纖維布等來擦抹。
4.4.11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4.4.12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4.4.13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并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部、環保部聯系協同解決。
4.5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4.5.1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注冊,專人負責銷毀。
4.5.2包裝器材銷毀必須由保衛消防部門指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3危險爆炸物品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安全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4.5.4加強廢金屬回收管理,凡金屬容器管道含有危險性物質,必須進行置換,清洗處理,經收繳單位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九
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保證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及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實驗教學使用化學危險藥品必須貯藏在專用室、柜內,并按各自的危險特性,分類存放,不得和普通試劑混存或隨意亂放。
2.化學危險藥品室、柜,必須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懂得各種化學藥品的危險特性,具有一定的防護知識。
3.化學危險品室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桶、黃沙等,學校主管領導和專管人員要定期檢查,節假日安排值班時,要把化學危險品室列為重點防范區。
4.定期對化學危險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并核對庫存量,務使帳物一致。
5.使用危險試劑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教師領用危險品時,必須提前計算用量,填寫危險試劑領用單,由專管人員和教師送取,不得讓學生代替。
6.對實驗中危險品的遺棄及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存留,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
7.危險試劑的管理和使用方如出現問題,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須及時向學校領導如實報告,不得隱瞞。
8.危險品保管室嚴格實行雙人雙匙管理,專管人員對化學危險品的保管和使用中的安全性負有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