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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一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認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只能向上級部門申請復核,那么交通事故認定復核。
申請書。
怎么寫?小編整理了一篇范本,詳情請看下文。
:(姓名年齡住址與交通事故的關系等基本情況)。
:請求撤銷《長公交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劃分事故責任,認定王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一、事故經過。
20xx年xx月xx日23時許,楊駕駛兩輪摩托車后載其同學趙和我女兒陳,沿10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河橋東中國石油加油站處轉彎準備進入加油站路口加油時,被王駕駛陜a/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撞翻,致我女兒死亡,其同學趙和楊負重傷。
后西安市長安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摩托車駕駛員楊負主要責任,面包車駕駛員王負次要責任,我女兒陳無事故責任。
二、復核理由:
首先,王違反交通安全法,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有多處過錯行為,應該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具體表現如下:
1、王駕駛陜a/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嚴重超速駕駛;。
20xx年xx月xx日23時正值深夜天色很黑(無月光),并且107國道由豐裕口環島向西無路燈照明,該路段屬于事故多發路段。然王卻在該路段超速駕駛,車速達73公里/小時,致交通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因此,王夕應當盡到降低車速謹慎駕駛的義務,而且本路段屬于限速路段,及時是白天行駛條件良好情況下也不應超過60公里/小時的速度。而其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超速行駛屬于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王駕駛陜a871l8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路經過加油站交叉路口,違反禮讓先行通行規則。楊駕駛的摩托車首先駛入加油站交叉路口,王理應讓楊通行。但王卻并未減速慢性,仍以73公里/小時的高速行進最終導致嚴重的交通事故。王明顯違反《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此行為,王有嚴重過錯。
3、王駕駛車輛未采取制動措施,從而以高速行駛狀態導致嚴重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現場未發現面包車緊急剎車的痕跡,這說明王在駕駛該車在事故發生前,注意力不集中,未盡到注意義務,沒有剎車致使該車直接撞翻摩托車,而致使交通事故發生。
4、王駕駛的車輛安全性能不符合機動車道路通行安全標準。
王駕駛的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種種跡象表明,該車車況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從舉證責任講,王未提供有關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報告,交警部門也未出具有關合格報告。因此,對于該車輛不能認定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王之行為嚴重違法,具有嚴重過錯。
5、王駕駛的機動車嚴重超載。
王駕駛的機動車核定載客人數為7人,而實際載客人數為9人,超過法定載客人數。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的規定。而這一事實,交警的事故認定中并沒有提到,有意隱瞞,應依法更正。
6、王駕駛機動車與車上人員一直閑談注意力不集中并長時間接打電話妨礙安全行車。王夕的行為違反《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38條有關確保安全行車的原則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關于禁止有接聽或撥打手提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之規定。
7、王駕車未系安全帶,有過錯。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而王駕駛機動車卻不系安全帶,明顯違反安全駕駛的通行規定。
第二,楊駕駛的摩托車雖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情形卻不完全符合事實。
楊并未違反直行先通過之規定。
交通事故發生前,楊駕駛的摩托車車身已經轉過中黃線,已經駛到另側加油站路上,且事發現場顯示,面包車撞在摩托車尾部,此足以證明摩托車行駛中被面包車撞擊,故楊震駕駛的摩托車未違反直行先通過的規定。
關于這一點,可以從以下幾個細節來理解:(1)車速對比:楊摩托車車速18公里/小時,王面包車車速73公里/小時,(2)車輛撞擊部位對比:摩托車尾部,面包車車頭,(3)車輛位置:摩托車行駛已過黃線至加油站叉路路口。
另外,事故認定認定楊違反交通安全法的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顯然,交警部門已經認可了楊駕駛摩托車要行進的方向路段為交叉路口,但在事故認定的事實表述中只字未提交叉路口字眼。在對王的責任劃分上把關于叉路口的事實拋開,更把對于楊有利的有關交叉路口通行的交通安全法規全部拋開。事故認定書的理解是濫用了直行先通過之規定。
第三,事故認定在歸責事實的陳述上明顯有失公正。
1、對于王違反交通安全法的過錯行為有意掩蓋,提之過少,過于皮毛。
2、同樣性質的過錯行為,在認定中的作用卻不一樣,對于楊未帶安全帽列為過錯行為的重點內容,而對于王未系安全帶接打電話嚴重超載的行為卻只字未提。
3、是非顛倒,理解片面,以致對于同樣的事實發生錯誤的理解。直行先通過之規定并非無條件的不變規則,那就是交叉路口已經有優先通行的車輛在通行時,直行車輛應該減速慢行禮讓優先車輛通行。本案就是這么一種特殊的情形。綜合當時的車速車位置及撞擊點情況,可以確認楊震駕駛摩托車沒有違反直行車輛通行的規定,在行進到加油站路口時屬于優先通行車輛,王駕駛的車輛理應讓楊摩托車優先通行。
第四,事故發生后,王施救不力,致陳未得到及時搶救。
事故發生后,王受傷較輕意識清晰,活動自如,而陳、楊和趙受傷較重意識模糊,無法活動,但王卻讓120急救醫生對其車內受傷較輕人員先行送往醫院進行施救,并未讓120急救醫生對陳、楊和趙重傷傷員先期進行施救,致搶救時間延誤一個半小時左右,導致陳未得到及時搶救。
特別是當時撞擊情況,按常理判斷陳坐的是摩托車沒有任何車身保護,而且被撞擊甩到遠處昏迷不醒,受傷顯然嚴重理應成為救治的重點,而王并未及時救治,有嚴重的過錯。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王的過錯情況看,還是從楊的過錯看,王的過錯都遠遠大于楊,陜a/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王應該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請求依法復核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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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二
交通事故拘留,要看是什么情況的。除了酒后和下列情況外,其它情況是不用拘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至于責任認定完成之后和這個治安拘留的時間,其實是沒有一個關聯性的,只要是對方有違法行為,交警判斷出了之后,就可以立即進行拘留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三
申請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xxx*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系。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xxxxxx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年月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四
請求撤消穗公交天認字(xxxx)第0008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重新判定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認定.
事實和理由。
xxxx年3月28日9時35分,申請人駕駛廣xxxxxx號車廣園快速路火車東站路段與行人曾某發生碰撞,造成曾某受傷及車損的交通事故。xxxx年5月7日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河大隊,做出穗公交天認字(xxxx)第0008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xxxx年5月10日申請人收到認定書.申請人不服認定書,特申請復核,理由如下:。
一、認定書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認定申請人應負事故責任,錯誤。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該規定是倡導性規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等法律均無違反了該倡導性規范應負的法律責任或處罰條款。該規范只能對條款有爭議時作為解釋的參照依據,不能作為處罰或判定責任的依據。如果該條款能作為處罰或判定責任的依據,則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負有責任(除非機動車靜止不動,被動地被撞擊)。
請求貴支隊依法糾正下屬基層大隊的此種做法,否則基層執法交警運用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萬能”條款,可以隨心所欲地給機動車方判定責任。
2、本事故中申請人車輛性能正常、車循規蹈矩行駛,無任何違反車輛操作規范的行為,天河大隊現列舉不出申請人事故中駕車的哪一個行為或作為屬不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或者不文明駕駛。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無事實依據。
二、傷者曾某的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導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
1、《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三)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電瓶車等,設計時速低于60公里的機動車以及無遮蓋運載散體物料的機動車輛進入快速路……”,第1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予以處罰:(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行人進入快速路路面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案傷者顯然違反了前述嚴厲禁止性的法律規范,傷者是在快速路上與快速行駛的車輛爭峰,是“偏向虎山行”。本案事故地點傷者根本無通行權。
2、本案事故地點中間隔離帶本有護欄,傷者是穿越護欄被損壞的縫隙突然鉆出來的,申請人無法預料在先。
3、傷者是人民教師,本應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其本案橫穿快速路的主觀惡性明顯。
綜上,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廣園快速路上遵章行駛,無任何違反交通規則、交通標示之行為,亦無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的哪一個操作行為屬不安全、不文明行為,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應屬無過錯;事故屬傷者嚴重違反交通規則擅自進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視安全橫穿城市快速路導致。本次事故無證據證實申請人存在違章行為,申請人對事故發生應當無責任。
假設申請人違反操作規范不安全文明駕駛存在,其違反交通規則的嚴重性亦遠不能比傷者擅自進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視安全橫穿城市快速路的違反交通規則的嚴重性,本案情節輕重明顯懸殊,認定書認定同等責任明顯不公。
天河大隊交警沒有全面查明事實,濫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做出錯誤的責任認定,請求貴支隊秉公辦事,重新進行事故責任認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規則,保障交通安全。
此致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附:1、穗公交天認字(xxxx)第0008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
2、申請人士兵證復印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五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需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起訴后由法官根據雙方對事實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等綜合情況進行判斷,這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訴訟至法院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分配問題。如雙方都存在過錯,責任按過錯原則分擔;如均無過錯,再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公平原則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因機動車都投有交強險,如果損失數額較小,且理賠數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受害人只要證明對方有過錯就能有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不必證明侵權人責任大小。
但在有些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中,因種種原因難以分清雙方過錯,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舉證證明對方是否存在過錯,對這種案件如何進行處理呢?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綜合分析車輛沖撞危險性的大小、危險回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決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險性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沒有這一概念,但在許多法律、法規中已經體現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要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根據學者的理解,就是“汽車比人優;車輛間則以增減速、控制力及最小徑回轉能力等性能上較好的汽車為優,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之汽車為優者;而由優者來負擔危險。”具體到機動車與行人,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于機動車而言,行人明顯處于“弱者”地位。由于機動車比行人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因此,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而行人具有完全過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能免責,而只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特別法,其實際上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作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更進一步說明機動車應適用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無過錯原則,從而適用民訴法和證據規則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另外交通事故以過錯原則為基本歸責原則,在處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間交通事故時,如果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法律還規定了過錯相抵的原則進行處理。
判斷優者的原則有:機動車優于非機動車,車輛優于行人,健全的成年人優于幼、老及殘疾人。車輛則以減速、控制力等性能較好,或以速度、質量、硬度、大小等對他人危險性較多者為優者。具體到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于機動車而言,非機動車明顯處于“弱者”地位。由于機動車比非機動車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實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為了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調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關系,體現了現代法治尊重生命的基本價值理念和“抑強扶弱”的基本精神。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通過確定“優者”地位并讓其承擔相對更大的責任,有一定的科學性,我國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充分考慮該原則,是必要的,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期待和合理預期。
需要注意的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規定的突破。而是對該規定的細化和深化,是在過錯原則基礎下的利益平衡。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六
雇主責任的性質。不管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還是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雇主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雇主責任涉及的是對外責任承擔問題,而不是雇員與雇主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當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顯然違反了雇主責任的性質,不符合基本法理。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職能范圍內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為接受勞務一方創造經濟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可以為書面形式,也可以為口頭或其他形式。雖然,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但是,受雇司機為雇主從事勞動,由此獲得的利益由雇主享有,雇員所獲得的工資與其勞動創造的價值不具有對等性。享有的利益應與承擔的風險相稱,是基本法理和社會常識。從事道路運輸本身就是高度風險活動,雇主也是明知的,在工作中受雇司機的生命健康承受著巨大風險,而其所獲得的工資待遇顯然與其承受的風險不相符,如果還要求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雇員更加不利,最終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如要求雇員承擔連帶責任,可能反過來不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如果確定雇員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則對于那些沒有法律觀念、缺乏責任感的雇主來說,他們可能會想當然地以受害人可以依據連帶責任的判決結果要求雇員承擔責任,更加可能會肆無忌憚地逃避執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受雇司機從事雇傭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勞務一方時,則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中:“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七
申 請 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xxx*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 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 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系。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xxxxxx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八
復核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市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
申請人:劉x(死者宗xx之妻)。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區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2、依法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該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第101201號的分析意見及結論可以得知,宗增強所駕駛的川cf80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計算速度為45.9km/h,并且沒有證據證明宗增強沒有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該交叉口允許由自貢向太源井方向左轉,且設有左轉標志,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大隊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在碰撞前的瞬間速度為71.6km/h,且其沒有按照規定車道行駛。s305道路的限速為60km/h,其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并且承辦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組織事故雙方座談會的時候,在座談會現場,承辦警官向參加座談會的家屬談到:“豐田駕駛員羅廣國在事故發生前并沒有注視前方,而是在看旁邊。”該事實有雙方家屬在場為證。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在駕駛汽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但該內容在交通責任認定書上并沒有體現。
綜上所述,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不能成立,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安全行駛。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和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望貴支隊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和真實原因,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九
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是什么?一起來看看吧。
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
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交通事故。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交通違章行為在事故發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據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來判定的,而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根本原則。其先后程序如下:
1、違反“各行其道”規定的;。
2、違反“讓行”規定的;。
3、違反交通規則其他規定的;。
4、違反交通安全原則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十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兩方或兩方以上過錯。
三、各方均無過錯。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此外,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詳情可以查詢所在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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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十一
【案情】。
201*年11月1日0時20分許,剛剛從某工廠下班的職工韓某騎摩托車回家途中,在國道上發生交通事故,致其當場死亡。由于無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某縣交警大隊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上述事實予以證明,沒有認定責任。
韓某近親屬向某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工廠方以無法認定韓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為由,不同意認定工傷。人社局采納了工廠的觀點,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韓某的近親屬不服,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韓某應當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意見認為,韓某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持第一種意見。
1.從舉證責任的角度。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應該由誰負責提供證據,用于證明有爭議的案件事實,否則將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的關鍵,是認定韓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如果負主要責任,不應認定為工傷;反之,應當認定為工傷。然而,交警大隊并沒有認定韓某的交通事故責任。作為用人單位的工廠方雖然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證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舉證不能,應當承擔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從立法目的角度。
《工傷保險條例》屬于勞動法的范疇,根據勞動法第一條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該法的立法目的。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一條中,也均體現了該立法目的。因此,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遵照“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出現傷亡事故后,能否認定為工傷,不僅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于體現社會人文關懷,穩定企業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因此,在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適當向勞動者傾斜,以體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韓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處于難以認定的灰色地帶,根據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應當推定韓某對交通事故不負主要責任,并進而認定為工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十二
(一)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經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處理),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如拒絕簽收,可能造成放棄申訴權力的后果。
(四)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六)辦案人員宣布事故責任時,要出示如下證據,說明定責的理由和依據:
1、事故照片。
2、車輛、人體(受傷或死亡)的檢查、勘驗筆錄。
3、車輛、人體(受傷或死亡)等技術鑒定報告。
4、事故現場圖。
2.成都市工傷認定指南。
3.寧波工傷認定辦理流程指南。
4.廣州工傷認定標準。
5.2014最新蘇州工傷認定方法。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十三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并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采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后,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只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么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欲強行橫穿馬路時,也采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后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
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11月x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十四
申請人__,男,__歲,漢族,__鎮人,現住__。
被申請人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2、依法認定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__月__日作出的第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___。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錳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事故現場目擊證人講肇事人楊錳事故發生后,酒氣沖天,為逃避酒后駕駛取材脫離事故現場。依據法律規定,肇事人楊錳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__為__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__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__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著: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___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___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十五
申請人: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____省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院____號樓____號。
事實理由如下:
事故認定書載明:李應寬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摔倒,在摔倒過程中,李應寬被摔倒在王文富駕駛的無牌壓路機下,王文富駕駛壓路機在停機過程中,壓路機滾筒將李應寬壓死,因此壓路機不是制動向前慣性滑動致李應寬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壓死摔在壓路機滾筒后李應寬的。因此該事故的發生應當是駕駛人員臨場慌亂,采取措施不當導致的死亡后果。同時根據您大隊查明事實是:兩機動車沒有相撞。因此申請人懇請責任事故認定法定機關重新準確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
交通事故現場圖記錄的是:李應寬駕駛的摩托車是由北向東行使,距南側路邊1.7米處制動滑印跡長15.8米。可見李應寬在向北行駛過程中發現與其行駛方向對面有壓路機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東行使回避與其行駛方向迎面而來,向南行駛的壓路機,并緊急制動。因此李應寬并非遇緊急情況不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同時,李應寬駕駛摩托車時速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認定書在沒有體現的情況下,就認定李應寬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認定事實不準。
第三十六條規定:道路或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正是由于施工單位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命令性規定,沒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才使得李應寬發現問題后采取向東回避行使并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后,仍無法避免悲劇的發生。因此申請人懇請交警部門對人命關天的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十六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復議請求;。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口頭申請的,公安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確認無誤后,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簽名: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十七
申請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xx,身份證號: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xx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xx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xx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xx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xx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年x月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xx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xx。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十八
申請人xx,男,xx歲,漢族,xx鎮人,現住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
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
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xxx。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錳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事故現場目擊證人講肇事人楊錳事故發生后,酒氣沖天,為逃避酒后駕駛取材脫離事故現場。依據法律規定,肇事人楊錳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xx為xx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xx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xx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著: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xxx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xxx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十九
申請人:閆某賓,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鄉史莊6號院,身份證號:410482x1553x。
被申請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平頂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
李律師。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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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二十
性別:
年齡:xx歲。
民族:
籍貫:xx鎮人。
地址:現住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xxx。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xx為xx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xx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xx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著: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xxx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xxx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支隊。
申請人:xxx。
日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模板21篇)篇二十一
復核請求:
撤銷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__】第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責令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認定。
理由:
_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__】第__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該次事故中申請人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理由為申請人所駕駛的機動車超過了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申請人認為,該認定結論不正確。理由如下:
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請人所駕駛____號超速行駛系依據《交通事故車速鑒定報告》作出的結論,但該作出鑒定報告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和法律規定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其作出的鑒定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且該鑒定報告并沒有科學依據,僅能作為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材料,但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卻只依據該鑒定報告的結論,在沒有其它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請人所駕駛的___號車超速行駛,明顯缺乏客觀的、科學的證據。
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的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全面分析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道路通行權利和義務等因素,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綜合評判。本案中,即使申請人駕駛___號超速,但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___轉彎未讓行直行車輛就已經侵犯了申請人通行權利,且轉彎時的速度超過了30km/h,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___至少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在無充分證據證實申請人超速的情況下,____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重新認定結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重新作出認定。
此致
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___。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