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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

    時間:2025-05-31 作者:雁落霞

    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確保雇傭關系的穩定和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下勞動合同范例可供您參考,但請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優化。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一

    勞動合同法是什么時候實行的呢?實行的時候又是什么情況呢?勞動合同模板是怎么樣的呢?下面隨小編看看相關內容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甲方(用人單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勞動合同為(選擇其中一項并填寫完整) :

    a.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 工作為期限。

    2、本合同包含 個月的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工作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 路 號 .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 部門(或崗位)擔任 職務,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并按調整后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 元;

    (若實行計件工資的按照以下標準計法工資: )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 .

    第六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九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及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工資為___________元/月,其中試用期的工資為______________元/月。或者實行計件制,計件單價為_________。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者合同文本已領簽字: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二

    勞動合同法由施行到現在,有著許許多多的案例,那么有哪些案例可以參考參考的呢,下面請看案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6月29日修訂通過,自1月1日起施行。

    案例1:憑假履歷獲高薪職位。

    核心內容:偽造大型企業任職高管的虛假履歷,居然成功地應聘成高職,月薪高達4萬多元。

    事發后被辭退,該員工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資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有沒有道理?以下就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該案件的法律依據。

    憑假履歷獲高薪職位。

    小洋入職一家私營公司任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洋的月薪為4萬多元,試用期3個月,期滿后調至5萬多元,到職前需提交畢業證等證明文件復印件,若偽造資料,則不錄用。

    小洋在提交給私營公司的應聘材料中稱自己畢業于有名的某某師范大學,曾任多家大型企業的行政總裁秘書、人力資源及行政總監等職位,并提交了某某師范大學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及相關離職證明。

    兩個月后,私營公司意外發現小洋上述離職證明及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竟然全部是偽造的。

    5月1日,私營公司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并向小洋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辦理了離職交接。

    除了被私營公司辭退外,小洋因使用偽造的離職證明和學歷證明文件,還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被辭退后,小洋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私營公司向其支付3月~5月的工資及加班費8萬多元、賠償金4萬多元,補繳社保費1元等。

    仲裁部門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解除,駁回小洋的申訴請求。

    小洋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私營公司,稱該廠未足額支付其工資及加班費,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私營公司支付其3月~5月的工資及加班費8萬多元,并支付拖欠工資的賠償金4萬多元。

    私營公司辯稱,小洋偽造離職證明、學歷證明應聘,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無效。

    考慮到小洋確實在廠里工作過,該廠已向其支付了4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聘書中有約定偽造畢業證等資料者不錄用,勞動合同中也有若小洋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使合同無效的,該廠可以解除合同等約定,可見小洋的學歷及其工作經驗是其應聘私營公司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職位的重要條件。

    法院認為,小洋偽造材料應聘,已構成欺詐,雙方簽訂的聘書及勞動合同依法應屬無效。

    小洋雖應聘職位為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但其重要資料均屬偽造,實際并不具備該任職條件。

    法院表示,小洋在職期間應得的工資可參照東莞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工程技術人員的月工資平均數367元計算,共為82多元。

    由于私營公司已向小洋支付了4萬多元工資,遠超出其應得工資數額。

    故法院對小洋的工資及加班費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小洋請求私營公司4萬多元拖欠工資的賠償金也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官析案。

    勞動者若以假資料應聘用人單位可堅辭不賠。

    本案主審法官稱,如果勞動者以虛假資料應聘,用人單位可以理直氣壯地辭退勞動者,并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已工作了一段時間,那其工資應如何計算呢?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本案中,由于私營公司的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職位只有一個,而小洋實際上并不具備該任職資格,故本案參照東莞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小洋的應得在職期間工資為宜。

    袁某是某外資企業高薪錄用的高級技工,公司任命他為生產設備部經理,且與他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生產設備部經理;合同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袁某提出要在勞動合同中加上未經乙方(袁某)同意,甲方(公司)在合同期內不得任意調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的條款,公司對此條款沒有異議,雙方便在合同上簽字。

    一年后,公司在對袁某進行年度考核時發現袁某雖然技術過硬,但是不擅長管理,聯系到平時也經常有員工反映袁某在人際交往溝通方面有所欠缺,公司覺得袁某不太適合部門經理的職位。

    于是,在未與袁某協商的情況下,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有關規定,將其崗位變更為生產設備部主管。

    公司將決定通知書發給袁某,要求他簽字確認。

    袁某向公司提出,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調動其工作崗位應經得他本人的同意,現在公司擅自單方面調動崗位,屬于無效行為。

    袁某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約定,恢復其部門經理的崗位。

    公司則認為,袁某進公司時接受過《員工手冊》內容的培訓,而且也簽字表示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現在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變更其崗位完全屬于合法。

    等條款。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就存在一定意義上的附屬關系,即勞動者需要服從企業的指揮、安排與監督。

    企業制定的《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就是對勞動者行使管理權的一種方式,法律法規也賦予企業這種自主管理自主經營的權利。

    只要不違反法律限制性規定,勞動者就負有遵章守紀的義務。

    然而,企業合法的規章制度雖然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但是它并不能變更或者代替合同中雙方已經明確約定的內容。

    《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只是對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不明確的內容起到一個補充作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下簽訂才是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只是企業單方面行使管理權的表現。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應該比勞動合同低一些。

    最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解決了勞動合同與企業規章制度之間法律優先權的問題。

    顯然,勞動合同的效力高于企業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本案例中,袁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調動其工作崗位須經其本人同意,因此即使公司《員工手冊》是依法制定的,但內容與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時,就應當優先執行勞動合同內容,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實踐中,有些規章制度的內容經過幾次修訂后比勞動合同的約定更具合理性,遵照規章制度執行顯使企業管理更加順暢。

    此時,當《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的內容與勞動合同內容有沖突或不一致時,如果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遵照規章制度內容執行,應當先征得勞動者本人的同意。

    如果勞動者同意按照規章制度執行,也應當不要忘了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以免今后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何永強)。

    案例3: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生效。

    核心內容: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履行后,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為構建與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作為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

    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過程中經過廣泛聽取、認真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合理地規范了勞動關系,是***立法、科學立法的又一典范,為構建與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四

    勞動合同法由施行到現在,有著許許多多的案例,那么有哪些案例可以參考參考的呢,下面請看案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內容:偽造大型企業任職高管的虛假履歷,居然成功地應聘成高職,月薪高達4萬多元。

    事發后被辭退,該員工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資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有沒有道理?以下就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該案件的法律依據。

    憑假履歷獲高薪職位

    小洋入職一家私營公司任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洋的月薪為4萬多元,試用期3個月,期滿后調至5萬多元,到職前需提交畢業證等證明文件復印件,若偽造資料,則不錄用。

    小洋在提交給私營公司的應聘材料中稱自己畢業于有名的某某師范大學,曾任多家大型企業的行政總裁秘書、人力資源及行政總監等職位,并提交了某某師范大學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及相關離職證明。

    兩個月后,私營公司意外發現小洋上述離職證明及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竟然全部是偽造的。

    5月1日,私營公司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并向小洋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辦理了離職交接。

    除了被私營公司辭退外,小洋因使用偽造的離職證明和學歷證明文件,還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被辭退后,小洋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私營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3月~5月的工資及加班費8萬多元、賠償金4萬多元,補繳社保費1元等。

    仲裁部門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解除,駁回小洋的申訴請求。

    小洋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私營公司,稱該廠未足額支付其工資及加班費,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私營公司支付其3月~5月的工資及加班費8萬多元,并支付拖欠工資的賠償金4萬多元。

    私營公司辯稱,小洋偽造離職證明、學歷證明應聘,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無效。

    考慮到小洋確實在廠里工作過,該廠已向其支付了4萬多元。

    作假欺詐勞動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聘書中有約定偽造畢業證等資料者不錄用,勞動合同中也有若小洋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使合同無效的,該廠可以解除合同等約定,可見小洋的學歷及其工作經驗是其應聘私營公司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職位的重要條件。

    法院認為,小洋偽造材料應聘,已構成欺詐,雙方簽訂的聘書及勞動合同依法應屬無效。

    小洋雖應聘職位為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但其重要資料均屬偽造,實際并不具備該任職條件。

    法院表示,小洋在職期間應得的工資可參照2013年東莞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工程技術人員的月工資平均數367元計算,共為82多元。

    由于私營公司已向小洋支付了4萬多元工資,遠超出其應得工資數額。

    故法院對小洋的工資及加班費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小洋請求私營公司4萬多元拖欠工資的賠償金也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官析案

    勞動者若以假資料應聘 用人單位可堅辭不賠

    本案主審法官稱,如果勞動者以虛假資料應聘,用人單位可以理直氣壯地辭退勞動者,并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已工作了一段時間,那其工資應如何計算呢?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本案中,由于私營公司的行政和人力資源總監職位只有一個,而小洋實際上并不具備該任職資格,故本案參照東莞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小洋的應得在職期間工資為宜。

    袁某是某外資企業高薪錄用的高級技工,公司任命他為生產設備部經理,且與他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生產設備部經理;合同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袁某提出要在勞動合同中加上未經乙方(袁某)同意,甲方(公司)在合同期內不得任意調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的條款,公司對此條款沒有異議,雙方便在合同上簽字。

    一年后,公司在對袁某進行年度考核時發現袁某雖然技術過硬,但是不擅長管理,聯系到平時也經常有員工反映袁某在人際交往溝通方面有所欠缺,公司覺得袁某不太適合部門經理的職位。

    于是,在未與袁某協商的情況下,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有關規定,將其崗位變更為生產設備部主管。

    公司將決定通知書發給袁某,要求他簽字確認。

    袁某向公司提出,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調動其工作崗位應經得他本人的同意,現在公司擅自單方面調動崗位,屬于無效行為。

    袁某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約定,恢復其部門經理的崗位。

    公司則認為,袁某進公司時接受過《員工手冊》內容的培訓,而且也簽字表示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現在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變更其崗位完全屬于合法。

    等條款。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就存在一定意義上的附屬關系,即勞動者需要服從企業的指揮、安排與監督。

    企業制定的《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就是對勞動者行使管理權的一種方式,法律法規也賦予企業這種自主管理自主經營的權利。

    只要不違反法律限制性規定,勞動者就負有遵章守紀的義務。

    然而,企業合法的規章制度雖然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但是它并不能變更或者代替合同中雙方已經明確約定的內容。

    《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只是對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不明確的內容起到一個補充作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下簽訂才是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只是企業單方面行使管理權的表現。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應該比勞動合同低一些。

    最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解決了勞動合同與企業規章制度之間法律優先權的問題。

    顯然,勞動合同的效力高于企業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本案例中,袁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調動其工作崗位須經其本人同意,因此即使公司《員工手冊》是依法制定的,但內容與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時,就應當優先執行勞動合同內容,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實踐中,有些規章制度的內容經過幾次修訂后比勞動合同的約定更具合理性,遵照規章制度執行顯使企業管理更加順暢。

    此時,當《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的內容與勞動合同內容有沖突或不一致時,如果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遵照規章制度內容執行,應當先征得勞動者本人的同意。

    如果勞動者同意按照規章制度執行,也應當不要忘了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以免今后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何永強)

    核心內容: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履行后,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五

    勞動合同的施行已經在就開始施行了,那么具體內容有什么呢?下面讓我們看看相關內容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七

    答: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構建和發展***穩定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來,對于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用人單位增強了依法用工的意識,提高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但是,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社會有關方面對該法的一些規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是“鐵飯碗”、“終身制”;二是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否會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是經濟補償和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為了澄清這些問題,同時使勞動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制定實施條例。

    問:制定實施條例經過了哪些過程?

    答:國務院對制定實施條例高度重視。法制辦、原勞動保障部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抓緊研究制定實施條例指示精神,組織力量研究起草實施條例,先后三次征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棠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全國總工會、***中央、全國工商聯等26個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對草案的意見,共收到各方面的反饋意見82236條。經法制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棠委會法工委、國資委、全國總工會、***中央、全國工商聯等單位反復溝通協調、認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這個草案。2008年9月18日,***簽署第535號國務院令,公布了這個實施條例,實施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問:制定實施條例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在起草實施條例的過程中,我們主要把握了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一是一致性原則。實施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必須維護勞動合同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制度相一致。

    二是協調性原則。實施條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妥善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關系、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關系、保護職工利益長遠目標與現階段目標的關系,準確體現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維護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調。

    三是可操作性原則。實施條例重點針對勞動合同法中比較原則的規定和一些社會上存在誤解的條款,作出具體的規定和必要的銜接,增強勞動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嗎?

    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終身制”。勞動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為了消除誤解,實施條例將分散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中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種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作了歸納,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以欺詐脅迫等手段違背勞動者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實施條例將分散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中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種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作了歸納,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以及企業轉產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樣規定,有利于澄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的誤解。

    問:對勞務派遣問題,實施條例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實施條例對勞務派遣作了三個方面的具體規定:

    第一,為了避免用工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施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連續用工的要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等。如果用工單位不履行這些義務,依照實施條例的規定用工單位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為了避免勞務派遣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勞動者,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施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為了維護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七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實施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實施條例又作了具體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關鍵是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八

    法律是以人的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社會規范。就《勞動合同法》而言,其調整對象只能是勞動合同關系,而且凡是勞動合同關系都應當且只能由《勞動合同法》來調整。勞動合同關系是勞動者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社會關系。勞動合同行為是勞動關系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勞動者的首要義務是實施勞動行為,完成勞動任務和做好本職工作;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就《勞動合同法》而言,其調整對象就是勞動合同關系。

    由于勞動合同關系所指向的是勞動合同行為,所以,勞動合同關系建立后,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和工作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用人單位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者,在要求勞動者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同時,必須為勞動者完成雙方約定的勞動行為,提供勞動條件,這些勞動條件既包括生產場所、機器設備和勞動工具,也包括勞動保護裝置和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九

    由于《》中除了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應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并未對如何界定“三性”有更進一步的說明,由此導致爭議。為了明確勞務派遣崗位范疇,修訂草案中,將把原來規定中的“一般”,改為“只能”。

    對于“三性”具體的界定分別是,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非主營業務單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

    也有專家提出,應通過派遣期限確定“三性”崗位。比如,派遣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兩年,否則,視為轉入正式工。

    昨日,趙國君還提到,已有勞動專家提出建議,借《》修訂之機,也需對異地勞務派遣的社保標準加以限制,并加強對異地勞務派遣的監管。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十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種觀點激烈交鋒。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本法對經濟補償做了明確規定。

    一、經濟補償的性質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j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做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經研究,我們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氛圍。經濟補償不同于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系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滿足一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定有利于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實踐中,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起到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防止用人單位鉆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范圍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做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中,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也是迫于無奈,為了企業的發展和大部分勞動者的權益,解除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本法制定過程中,本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的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意見認為,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間,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在保留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給經濟補償的規定外,也做了一定限制。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增加規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例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領取相當于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盡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于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在本法施行后,勞動者仍可按照有關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十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使用提示:

    當事人可從下列類型中任選一種: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法規示要:

    1、《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

    第二條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提示:

    當事人雙方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期限內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約定屬于選擇性約定。

    法規示要: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條錄用條件為:____。

    使用提示:

    如文化知識、身體狀況、勞動技能等。

    法規示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

    第五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使用提示:

    1、現行法定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當事人應明確選擇其中之一。

    2、執行標準工時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____。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八條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使用提示:

    企業工資計發一般有計時或計件兩種形式,當事人可從下列方式中任選一種: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使用提示:

    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大多數從事此類崗位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根據《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一、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三、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第九條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使用提示:

    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資管理制度,使用規范的工資單及簽收形式,作好各項必要的臺帳記錄。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文檔為doc格式。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十三

    勞動合同法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勞動合同的無效和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無效就那幾種情形。重點注意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險

    單方解除分為約定的單方解除和法定的單方解除

    法定的單方解除又分為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1)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又可以分為即時解除、通知解除(提前三十天)、裁員時的解除,其中對裁員解除和通知解除法律都做了限制性的情形,但這些情形不限制用人單位的即時解除。

    (2)勞動者的解除:通知解除(30天)、即時通知解除、不需要事前通知即能解除的情形。

    勞動合同解除所涉及的法條一定要記清

    2、集體合同的規定也很重要,要關注。

    二、公司法的也很重要,如何解讀公司法案件題

    公司法的案例題,其實間接在第三卷

    公司法在第四鄭其實是商法的案例題,把卷三里面的知識點把握比較好的話就比較易做卷四里面的案例題,把握好卷三的知識點卷四做起來不難。

    三、現階段的建議:

    1、大膽的.放棄,放棄里面的非重點;

    2、抓住重點,把握好課堂筆記里面重要的知識點。重要的知識點要建立在你的基礎上,有背景知識點體系做基礎。

    ps :反壟斷法考點應當是有限的。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2、 還要掌握各種壟斷行為、構成要件: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協議,分別包含哪些情形,及為了社會利效力可以豁免的情形及二者的不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其中重要的是推定的三種情形,及其例外情形。

    經營者集中:對經營者集中所做決定,相對人權利救濟方式的獨特性——先行政復議再訴訟。對經營者集中所做決定以外的其它的反壟斷的決定,權對人的救濟措施是靈活的,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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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十四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無效后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十五

    2015年6月17日,自治區人大棠委會召開《勞動合同法執法》檢查組全體會議,聽取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情況的綜合匯報和自治區總工會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基本情況介紹。自治區人大棠委會副主任、執法檢查組組長栗智主持會議。會上,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艾尼瓦爾?依明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執法檢查組就自治區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情況作了匯報。

    艾尼瓦爾?依明廳長說,《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三年多來,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把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作為民生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深化宣傳教育培訓,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對勞資糾紛問題及早介入、及早引導,從源頭上維護了勞動關系***穩定。截止2010年末,全區被調查各類企業33080戶,涉及職工111.3萬人,簽訂勞動合同108.8萬人,勞動合同簽訂率占被調查職工人數的98%。《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為自治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執法檢查組于6月20日至6月29日前往伊犁州、巴州和喀什地區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學習宣傳、貫徹勞動合同法的總體情況及具體做法、配套規章政策的制定情況、用人單位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情況、勞動合同法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法律需要完善的內容。

    勞動者最關心的2015年最新勞動法全文-最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

    第十章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又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因簽定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十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使用提示:

    當事人可從下列類型中任選一種: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法規示要:

    1、《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

    第二條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提示:

    當事人雙方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期限內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約定屬于選擇性約定。

    法規示要: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條錄用條件為:____。

    使用提示:

    如文化知識、身體狀況、勞動技能等。

    法規示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

    第五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使用提示:

    1、現行法定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當事人應明確選擇其中之一。

    2、執行標準工時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____。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八條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使用提示:

    企業工資計發一般有計時或計件兩種形式,當事人可從下列方式中任選一種: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使用提示:

    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大多數從事此類崗位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根據《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一、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三、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第九條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使用提示:

    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資管理制度,使用規范的工資單及簽收形式,作好各項必要的臺帳記錄。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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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十七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一般勞動者適用《》,實行聘用制的人員部分適用。

    《》"附則"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來決定,部分適用于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范圍。

    勞動合同法施行(熱門18篇)篇十八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條是關于無過失性辭退的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客觀情況既包括用人單位的,也有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經營上的原因發生困難,虧損或業務緊縮;也可能因為市場條件、國際競爭、技術革新等造成工作條件的改變而導致使用勞動者數量下降;后者則是由于原本勝任的工作在用人單位采取自動化或新生產技術后不能勝任,或者是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本條對因客觀情況變化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規定了“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目的在于對勞動者的保護,為勞動者尋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

    用人單位因客觀情況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根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并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有權在醫療期內進行治療和休息,不從事勞動。但在醫療期滿后,勞動者就有義務進行勞動。如果勞動者由于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其調動崗位,選擇他力所能及的崗位工作。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無法完成,說明勞動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以便勞動者在心理上和時間上為重新就業做準備。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勞動者沒有具備從事某項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崗位的工作任務,這時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也可以把其調換到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上,這是用人單位負有的協助勞動者適應崗位的義務。如果單位盡了這些義務,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勞動者不具備在該單位的職業能力,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本項規定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的體現。這里的“客觀情況”是指履行原勞動合同所必要的客觀條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自然條件、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況。發生上述情況時,為了使勞動合同能夠得到繼續履行,必須根據變化后的客觀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變更的協商,直到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就沒有存續的必要,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也只有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根據本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非過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還應當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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