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心得是我們對學習過程中的思考和總結,是我們成長的見證。通過閱讀以下的學習心得范文,相信大家會有更多的收獲和思考,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學習有所幫助。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一
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是國務院的一項重大決策,是確保教育事業穩定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實施校安工程以來,鄉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把校安工程和校點布局調整作為全鄉的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的重點,切實抓緊抓好,各項工作按照部署穩步推進,校安工程取得了顯著成效,鄉的基礎教育設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辦學條件不斷提高。但是,實施校安工程一年多,我感到工程實施中尚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惑。下面,我就從三個方面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和體會。
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學安全狀況,直接關系到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黨和政府形象,是體現黨和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的重大舉措。大姚縣地處祖國西南邊陲,屬于地震多發區和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區,而且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為落后,一些校舍年久失修,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實施全國中小校舍安全工程,是縣發展教育基礎設施的一個機遇,是改變縣辦學條件的一個契機。我們要緊緊抓住這個機遇,堅決踏實地實施好校安工程,改變縣的教育硬件設施,縮小我們與一些發達地區在基礎設施上的差距。在軟硬兩方面取得質的突破,真正打造出辦學水平一流、硬件設施一流的教育名縣。
實施校安工程,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和諧幸福,關系到千千萬萬師生的生命安全,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大好事。但是在實施中,還是存在很多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1、時間緊任務重。校安工程實施要做校舍的排查鑒定、規劃和實施,工程的實施要求高,許多工作涉及的資料不齊全,而且要求時間緊,工作量大,顯得時間緊張任務繁重。
2、教育資源整合度不夠。在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過程中我們發現,需要重建或加固的.學校數量特別多,需要重建或加固的面積特別大。經過校舍撤并后,許多村小的教學用房閑置,形成校舍資源的浪費。
3、單位責任不明確。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到教育、財政、建設、學校等多家部門單位,盡管各地都成立了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但實際上許多工作還是由教育部門來做,主要責任不明確,而且有關部門認識不到位,配合不密切,部分工作不協調。
3、d級危房撤除工作因教學無過渡房和專門建設款,部分學校的危房拆除困難較大。
4、校安工作涉及諸多專業知識,并且要實行電子化管理,數據繁雜,任務艱巨。而目前鄉鎮校安辦工作人員沒有專業技術,也沒參加過相應培訓,有的工作開展起來較吃力。
5、由于歷史原因,大部分學校的校舍檔案存在不全不齊狀況,按照省校安辦的建檔要求存在實際難度,并且檔案資料的不齊全也給校安工程的實施帶來一定的影響。
6、民辦學前教育多屬私立性質,校舍多為租賃,辦學規模較小,實力較弱,實施校舍安全工程建設積極性不高,勢必影響工程建設整體步伐。
1、希望上級校安部門在安排工作時,先解讀上級發的文件精神,在向下級安排工作時講清具體的要求和做法,避免不必要的工作重復,在要求上報有關數據時在時間安排上要給予一定提前量。
2、每個鄉鎮成立專門的校安工作人員編制,全力做好校安工作。
3、對于校安人員,多開展一些培訓,提高校安工作人員的技能和水平。
例如一些建筑工程、測繪方面的知識培訓。
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是國務院的一項重大決策,是確保教育事業穩定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我們將按照省、州校安辦的安排部署,克難攻堅,踏實工作,按時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為廣大人民群眾交上一份滿意的答卷。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二
學校是培養人的場所,是社會知識和智慧的中心,是國家發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學校的不安全隱患比比皆是,近年來,在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更是頻頻發生,不僅給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帶來了無可挽回的痛苦和損失,而由此引起的糾紛更是糾纏不清,往往給學校管理帶來巨大困擾,甚至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如何保證學生在學校的安全是家長最關心的問題,造成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創造一個絕對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是不現實的,但是我們可以預測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預防的準備,防止事故的發生或減少事故造成的影響。因此學校要將安全事故的預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指導方針。適時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時發現不安全隱患并排除,建立相對有效的安全事故處理流程,最快處理突發的安全事故并對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展開調查,進行研究,以積累安全事故預防經驗,只有這樣才能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以保障師生的安全,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適時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預防最有效的途徑。要想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學生安全事故的特點和造成原因。學生在校發生的安全事故與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有很大區別,在校安全事故的主體都是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從身心發展角度來看,這一年齡段的學生特別頑皮、好動,對新鮮事物充滿好奇,對未嘗試過的事情躍躍欲試。活動范圍大,喜歡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場所。本身又不具備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和預見行為后果的能力,膽子很大,容易受到傷害而不計后果。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學生,學生的注意品質、認知、情緒、判斷能力、安全態度、性格傾向等多種心理因素上的缺陷,都可能造成事故的發生,而對于這些心理缺陷是可以通過安全教育糾正的,安全教育對事故預防是明顯有效的,這樣可以大大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率,安全教育是與學生最密切相關的安全對策,作為學校要首先明確安全教育的內容,從而制定安全教育計劃,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學習后讓我提高了對學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認識,增強了我對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通過專家們列舉大量傷亡數據,我看到每年中小學生死亡的人數,令人心痛。為我們每個人敲響了警鐘,更改變了過去認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錯誤看法,改變了認為教師教好書,學生學好習就行了的觀念。明確了學校安全管理的方針那就是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不能存在有半點僥幸心理,因為安全隱患處處有,必須處處留心。
學習讓我系統、全面了解了安全事故發生的特點,懂得了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則、方法和途徑。任何事物都有起規律可尋,只要把握規律,就可以解決。我們的專家給了我們很好的回答。如:王大偉教授告訴我們如何做好中小學安全工作,提出了很多具體方法和要求;告訴我們發生與校園有關的學生傷害事故如何處理。
針對本校存在的具體問題我們加大了宣傳力度和整治力度。我校位于市中心,門前又是馬路。因此如何管理好學生在路上的安全就很重要了。對此,學校每學期都在宣傳路上的安全注意事項,提高學生的警惕;另一方面,我們又以班級為單位將學生組織在一起,讓他們集體學習,并向學生講安全知識。還有學校校級領導經常檢查學校的各種設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整改。
總之,通過學習,讓我提高了認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把這次學習到的有關內容應用進去,使學校的工作不斷完善,不斷進步。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保護學生的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是指學校校園和學校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安全。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對轄區內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保障學校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依其職責,做好轄區內學校安全工作。
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有關的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和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對學校安全經費予以保障。
第七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有維護學校安全的義務,應當支持和幫助學校安全的建設和治理。
第八條學校對學生負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學校應當根據不同受教育階段、不同年齡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教育規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十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學校安全的活動。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四
在學校安全學習中,聽了教授的講座后,收益很大。對安全方面的知識有了較大的提升,增強了對安全的防范意識。確實感到了做好安全工作責任的重大。
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做好學生的安全工作,責任重大!羅云教授說:教師是安全之魂,學生是安全之本,班級是安全之實,活動是事故之源。我校把師生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來抓:首先,構建學校安全工作的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證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其次,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第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第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第五,事故發生以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我校從三到六年級的學生都進行值周,各值周班級派人在校門口、樓梯口站崗,幾位教師和行政四處巡視檢查,發現不足及時反饋、改正。每天,每個班都定時檢查學生到校情況,及時上報人數。課間,值周生和各班安全管理員共同監督違紀違規現象。上學或放學老師、學生和門衛一起維護安全。另外,我們還利用晨會、班會、廣播站進行安全教育和活動。“時時講安全,事事講安全。防范于未然。”這是我們工作的口號。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認為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方面還要加強。葉老先生說:“教是為了不教。”我們不能時刻保護在學生身旁。讓學生提高安全意識非常重要。例如:過馬路時,意識到交通危險,從而提高警惕性。游泳時,知道游水的不利因素及可能會遇到的危險,從而做好各種防范措施。碰到陌生人時,能產生防騙意識等。另外,我們還要提醒學生善于觀察周圍環境,及時視察潛在的危險。例如危房、危樓、建筑工地,公路沙井等。只要有了安全意識,我們就多了一份生命的保障。
其次,增強學生各方面的安全知識,使學生明白其中的利害關系。例如:交通安全知識,包括過馬路常識,識別紅綠燈的作用,駕車行駛的規范和有關交通的法律法規等。校內上下樓梯靠右行走,不推擁打鬧防踩塌知識。臺風暴雨地震等大自然災害的認識。防火、防電、防有害氣體等知識。
第三,引導學生掌握求生自救自護的本領。生活之中,很多事情是難以預料的。假如一旦有險情發生,我們要教導學生不要慌亂,必須冷靜學會求生,學會保護自己。我們可以通過演練的方式、體驗的方式、觀看錄象、邀請專業人士示范引導以及社會實踐等方式,引導學生掌握各種自救自護本領。培養學生良好心理素質。例如擁擠事件發生后,學生該如何逃生,才能把危險系數降到最低。我們可先通過講座講解求生要領,然后模擬演練,實踐中學習。
只要學生懂得安全知識,有安全防范意識,并有一定的自救自護能力。我想,危險定會遠離我們。
十幾天的培訓已經接近尾聲了,回顧幾天來的學習收獲,我感慨很多,收獲也很多,體會也很多。當班主任已十多年了,主抓學校安全工作也有四五年了,對于學校安全工作,這其中的感觸很深,一怕電話響不停,最怕學生出事了,二怕家長鬧不休,弄得手忙心亂。通過本次培訓,感覺這份工作神圣,心里一下踏實很多,不是安全工作難做,是我們對安全知識學習太少,特別是有關法律知識淡薄,忙的沒有頭緒和章法。如果頭腦清醒,安全知識豐厚,防范到位,工作細致,程序合法,安全隱患并不可怕。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五
第三十五條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的教職員工和學生,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并及時通知受傷害者親屬或監護人。
第三十六條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立即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情形特別嚴重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處理,盡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七條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及時調查事故原因;情形嚴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學校及有關部門、保險機構和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組成調查組調查。
調查組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調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申請調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期間,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不得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得泄露涉及教職員工和學生隱私的情況,不得侮辱、毆打教職員工,不得侵占、毀損學校財產。
第四十條學校安全事故的賠償范圍和標準,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貼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護理補助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等費用。
第四十一條市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準備金。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準備金不得向學生籌集,具體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學校應當設立安全工作專項經費,專項經費納入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保險經費列入教育經費支出。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六
《武漢市中小學校安全條例》的頒布,正好讓我好好學習了一下,感觸頗深,收獲頗多。作為一名小學教師,每天面對的就是一群天真活潑、充滿稚氣的孩子。看著他們,時時牢記安全警鐘長鳴。孩子好動是他們的天性。只有時刻讓學生記住安全第一,做有益身心的活動,加上教師的責任心,才能讓孩子們擁有一片自由、安全的天地。通過對《武漢市中小學校安全條例》學習,讓我不禁想到,如何做到這些呢?這是我們教師值得深思的問題。
《武漢市中小學校安全條例》的出臺是及時也是必要的,加強中小學生公共安全教育,培養中小學生的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提高中小學生面臨突發安全事件自救自護的應變能力,對于提高我國整體國民的安全意識和自救、救護能力必將產生深遠的積極影響。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安全教育越來越顯現出其重要性。為了提高安全教育的質量,提高安全教育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非常有必要。
通過學習《武漢市中小學校安全條例》,我看到了國家致力于校園安全管理矢志不移的決心和力量。從中看到了黨和國家對少年兒童人身安全特別關心、并采取有力措施堅定不移地推行校園安全管理的決心。關愛生命,情系校園,安全舉措,拳拳之心,激動民心,更激勵著我們每一個教育工作者。《武漢市中小學校安全條例》內容很具體,條款很分明,操作性極強,的確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南。通過學習討論,我明確了學校安全管理職責,掌握了學校全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知道了可采取的安全措施。要緊緊跟上當今安全管理的時代步伐,我們教育工作者必須牢記安全管理職責,繃緊安全觀念之弦,忠于安全管理之事,加倍努力,做好工作,才能不負眾望。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職員工和學校安全,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負有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應當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技工院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有關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學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管理、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省森工總局負責國有重點林區內學校安全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其舉辦學校安全工作經費,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學校建筑物、消防設施等維修和改造。
民辦學校、企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經費。
第七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實施安全崗位責任制。
學校對學生負有安全教育、管理的責任,應當根據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特點,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措施,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預防學生安全事故。
第八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所舉辦的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為所舉辦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配備保安員。
民辦學校、企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參照當地人民政府所舉辦學校的標準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配備保安員。
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安全工作;。
(四)向有關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及其周邊區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五)協調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協助人民政府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五)可以向轄區內普通高等學校派駐警察。
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學校工程建設和學校建筑、燃氣等設施設備安全狀況;。
(三)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實施學校預防性衛生監督;。
(二)檢查、指導學校傳染病防治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三)監督、檢查學校學習與生活環境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
(四)檢查、指導學校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預防控制措施,依法調查處理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食堂以及學校周邊區域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第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學校特種設備以及相關設施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和取締學校門前以及學校周邊區域私建和濫建建筑物、違法占道等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履行下列職責:
(二)學校門前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減速標志或者設施;。
(四)在城市學校周邊路段設置路燈。
第十八條國土、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學校和學校周邊區域的山體、水流進行安全隱患測評,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處理,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學校。
第十九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周邊環境綜合治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公安、衛生、交通運輸、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有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氣象、地震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教育、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人員接受安全管理培訓。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載有關公益廣告。
第三章。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學校選址安全。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并按照規定與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已建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遷址。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以及進行內部裝飾裝修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規劃、建設、消防等合格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使用。
學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建筑物、設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每學期對教育教學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并記錄檢查、維護情況。有關記錄存檔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學校實驗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藝、體育用品和其他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學生年齡特征,在每次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
教學所用的輻射材料、化學藥品、生物制劑、器具等應當有明顯標識,存放于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對有毒、有害廢棄物統一收集、分類儲存,并交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校區域內的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等特種設備、特殊訓練場地和器械、電力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湖泊水塘、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以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二十八條學校周邊區域建設、設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高壓電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學校保持安全距離。
學校周邊區域廢水、廢氣、噪聲、放射性物質的排放以及工業固體廢物的儲存、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學校區域內不得架設移動通信基站。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學校區域內駐校單位的協調和指導,駐校單位主管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與高等學校協商。駐校單位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將對新生的安全教育納入一年級的必選課,并設置學分。中小學校應當開設安全教育課,將安全知識納入日常考試內容。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編寫全省統一學校安全教育教材,內容應當包括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預防、避災避險、禁賭禁毒、預防侵害等。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安全教育內容,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習。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配備安全保衛人員。
普通高等學校可以配備專用車輛,用于校園安全巡邏。
第三十四條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和保安員應當著裝整齊,配備統一標識,并按照公安機關規定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械。
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和保安員有權拒絕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人員進入學校區域;有權要求可能或者已經危害學校安全、影響學校秩序的人員離開學校區域;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和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案件辦理工作;對嚴重危害學校安全的行為,在公安人員未到達現場前,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在教學和住宿等人員聚集區域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加強對食堂及水源地的監控和保護。
學校食堂和學校其他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進貨索證、查驗、銷售臺賬等制度。
學校食堂和其他食品經營者提供給學生和教職員工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提供餐飲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
第三十七條學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容易引發火災的電器;確需使用爐火采暖的,應當設專人負責,定時進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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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八
第三十二條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學校應當結合學校安全管理的實際,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三十三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當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立即向事故主管部門報告,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事故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助,進行現場處置。學校應當予以配合,盡快恢復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三十四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
第三十五條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行政責任調查和處理;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學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學校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三十六條對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處理,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學校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學校主管部門主持調解的,應當在收到書面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三十七條在學校安全事故中受傷害的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當事人,不得辱罵、毆打教職工,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職責。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公路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但是,專用公路的公路保護經費除外。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車輛技術標準、公路使用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水平,努力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
第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以下簡稱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八條國家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配體系,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章公路線路。
第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四)鄉道不少于5米。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范圍、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經公路管理機構和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后劃定。
第十三條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十四條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一)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公路與既有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與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設費用由新建、改建單位承擔。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的管理部門、單位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要求提高既有建設標準而增加的費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門或者單位承擔。
需要改變既有公路與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六條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七條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一)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條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米。
(三)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條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應當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方可作業。
第二十二條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二十三條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橋區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通過公路橋梁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梁通航凈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公路橋梁下停泊或者系纜。
第二十四條重要的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
第二十五條禁止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第二十六條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經營性公路的,應當征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不予許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并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涉路施工完畢,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三章公路通行。
第三十條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當當場查驗,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予登記。
第三十二條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
第三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
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調整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變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志。需要繞行的,還應當標明繞行路線。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三十五條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第三十六條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起運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受理,并協調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申請進行審批,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協調處理。
(二)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設區的市進行超限運輸,或者在直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三)在設區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四)在區、縣范圍內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區、縣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三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勘測通行路線,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議,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梁、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當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管。
第三十八條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申請的,應當為超限運輸車輛配發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式樣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三十九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
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規范執法,并公布監督電話。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的管理。
第四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車輛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進行處理。
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
禁止通過引路繞行等方式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逃避超限檢測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不得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避免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確需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負責審批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運輸許可的機關應當提前將行駛時間、路線通知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管理單位,并對在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行駛的車輛進行現場監管。
第四十三條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
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裝載物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在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物來車方向適當距離外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他人員發現公路上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的,也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等違法行為。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清除掉落、遺灑、飄散在公路上的障礙物。
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后,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前款所稱良好技術狀態,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
第四十五條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
第四十六條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三)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作業經歷。
(四)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
其他人員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風、照明、監控、報警、消防、救助等設施,保持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第五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劃,避免集中進行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區域進行公路養護作業,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通報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確定分流路線。
第五十一條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
第五十二條公路養護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公路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三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匯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并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公路運行信息。
第五十四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
第五十五條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核準后作報廢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公路報廢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七十一條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處理。危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到場調查處理。
第七十二條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三)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
(四)違法扣留車輛、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公路管理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軍事運輸使用公路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的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十
第一段:引言(200字)。
交通安全是現代社會中一個非常重要的主題,因為它直接關系到公眾的生命。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交通安全條例,以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為了更深入了解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合規性,我在最近的時間學習了《學習交通安全條例》并獲得了許多新的知識和經驗。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所得到的這些知識和經驗以及我的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為什么需要關注交通安全(200字)。
交通安全對于每個人來說都非常重要,因為事故發生的時候,我們的生命和財產都會受到損失。交通事故可以發生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它可以是車禍、交通違規、酒駕、電動車上路、闖紅燈等等。因此,學習交通安全條例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它能夠讓我們更好地了解如何避免危險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交通安全條例》的內容十分豐富,包括了很多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識和規定。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包括交通法規、交通標志、交通信號、道路狀況、行車記錄等。除此之外,《交通安全條例》還規定了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的行為,并對其提出了嚴格的處罰。因此,我們必須了解這些內容并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定,才能夠在道路上保證自己的安全和別人的安全。
第四段:交通安全帶給我的感悟(300字)。
通過學習《交通安全條例》,我更加明確了交通安全對于我們的生命和財產的重要性。同時,我也更加了解了交通標志和信號對于道路行車的引導作用,以及行車記錄對于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的重要性。此外,學習跟進《交通安全條例》也讓我認識到自己日常的不規范行為,并加以改正。通過這些學習和認識,我相信我會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重視交通安全,遵守相關法規并且幫助他人保護生命和財產。
第五段:總結(200字)。
綜上所述,《學習交通安全條例》是對我們日常行車行為的規范,對于保證道路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不能對它抱有忽視或者麻痹態度。而是要加強它的學習,遵守交通法規,用遠離違規行為、主動避開交通隱患的行為去保護自己和別人的安全。尤其是對于駕駛人員,要特別注意嚴格遵守交通規定,保證行車規范、安全文明的行車,為交通安全作出貢獻。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十一
備案和審查應緊密聯系,要附帶審查是否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沖突問題,否則備案制度就容易流于形式而無任何實際意義。怎樣寫生產安全條例?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生產安全條例5篇,僅供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一、各施工隊在施工場地尤其是在交通路口要配齊各種醒目安全標志,如有損壞,及時報告綜合辦公室。如安全標志不齊,對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
二、上班前,嚴禁喝酒。違者責令退出工地,處以20元的罰款并扣發當天工資、獎金。
三、上班時,必須帶安全帽,佩帶上崗證及統一服飾,高空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違者處以20元罰款,并責令其按要求佩帶整齊后再上班。
四、各隊、處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如有違反者,罰款20元,如因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人身傷亡,責任自負,并對負責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對直接現任責任者扣發全年獎金,并給予行政處罰,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五、汽油及氧氣、乙炔的倉庫必須配好滅火器(且必須保證正常使用),嚴禁在操作現場吸煙,如因吸煙或電器焊操作不當引起火災,對當事人和隊、處負責人處以火災損失的20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
六、嚴格按《用電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非專業電工不得私自接電;電纜必須埋在地面70cm以下或高出地面3m以上,配電盤要安全可靠,如有違者,扣發該隊、處20元/次;統一配置的配電盤必須愛惜使用,不用時隨手關閉,如不關閉扣發使用者20元/次。
七、機械操作人員根據《機械管理規定》定期對機械進行保養、檢修和維護。如因操作不當,保養不到位而造成的損失,對操作人員處以損失的50的罰款。
八、本規定自布之日起執行。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確保市和我鎮建設“平安鄒城”、“平安北宿”目標的實現,為全鎮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一個良好環境,鎮政府特向你單位下達二00四年度安全生產指令目標:
一、完善和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各級各部門主要領導和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為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實行“一崗雙責”,確保職責到位、機構到位、經費到位、安全監督到位。
二、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培訓制度,使職工受教育率達100%,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率達100%,持證上崗率達100%,師生受教育率達100%,農民受教育率達95%以上,廠長(經理)職業安全管理資格認證率達95%以上。
三、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監控重大危險源有硬措施,重大事故危險品登記報告率達100%,按期整改率達100%,整改期間安全防范保障落實率達100%,違法、違章不安全經營項目取締率達100%,各單位必須有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源預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安全生產工作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實現企業穩定、和諧、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督、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原則,從嚴、從細、從實地建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主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系。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三條各集團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集團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各集團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統一協調指導下屬企業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主任委員,其他成員由分公司經理(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組成。
第五條安委會以下分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分公司均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由企業經理(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本集團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并督促落實;。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四)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并督促立項整改;。
(五)審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六)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事宜;。
(七)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應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七條各集團、企業應制定各級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八條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簡練、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第十條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公示考核結果。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一條各企業應采取各種途徑,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條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應堅持新入廠員工、轉崗工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第十四條要加強對臨時雇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開展對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第十五條企業要加強安全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每季度必須進行一次全員安全培訓,并對培訓內容進行書面考核。
第五章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各集團、企業應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制定相關檢查表格、記錄表,堅持日常檢查,要落實崗檢、巡檢、交接班檢查,并記錄檢查結果。各集團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檢查,企業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企業應根據季節變化、節假日生產特點,以及特殊作業要求,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或專業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各集團應建立干部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定期對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安全生產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第十九條企業應完善安全檢查手段,依據標準、規范及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并向上級報告。整改情況應有回執記錄。
第二十條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辦法,加大對違章檢查、監督和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對嚴重違章行為要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第六章應急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集團應監督下屬企業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應急管理要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七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加強事故管理工作。對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均應報告,并按照規定統計。第二十三條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第二十四條各類事故都必須及時逐級上報。發生重大事故,企業必須立即按照管理權限,上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并按照規定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發生事故后,應按照分管權限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的調查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準確查清事故原因,重點查找設施設備、工藝技術、規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確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并依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分類和分級,由企業及有關部門、人員向上一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匯報事故情況。
第二十六條按規定時間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
第八章考核與評比。
第二十七條各集團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年度下達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第二十八條各集團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評比。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先進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優秀,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授予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稱號,發給獎牌或證書。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制定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年度考核指標,并報所屬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審批。第三十一條各集團及下屬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規定,對查出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第九章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條事故按人員傷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劃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一)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傷),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系指造成輕傷、急性工業中毒,但沒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三)小事故:系指只有輕傷但沒有重傷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不足1萬元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事故時,企業或所屬二級單位領導應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并視情況立即決定啟動上報程序。
(一)當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經發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時,集團主要領導應趕赴事故現場。
(二)當發生一般事故,或已經發生小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時,企業領導或業務分管領導應趕赴事故現場。
(三)發生其它生產安全事故,由企業分管安全領導決定是否派人趕赴現場。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時,企業主要領導不在單位的,應在第一時間返回單位,在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責任劃分:直接責任人、直接管理人、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領導組長)、集團負責人(安委會主任委員)。
一、行政處分依據事故等級確定:。
(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三)發生一般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二、經濟處罰依據事故造成損失確定:。
三、實行“一票否決制”:。
(一)發生損失額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責任事故,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直接管理人)以及所在班組取消評優、晉級資格;年終獎金一票否決。
(二)發生損失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責任事故,企業負責人級所轄公司取消評優、晉級、獎金資格;年終獎金一票否決。
(三)發生損失額在10萬元以上的責任事故,集團負責人及所轄集團取消評優、晉級、獎金資格;年終獎金一票否決。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集團、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__年1月23日起執行。原《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同時廢止。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集團總公司總裁辦負責解釋。
1、根據生產計劃,預算生產材料,審核生產制單,安排加工廠生產,跟進質量監控,流程追蹤,并根據生產負荷的分析核定交貨期,協調工廠與各部門均衡生產,確保生產任務的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
2、進行各項生產工作的安排,對訂單生產工藝,技術資料、投產前的檢查與核對。
3、對外加工訂單的貨期、品質有較強的掌控能力,及時對生產異常做出反應,發現問題及時追蹤,并提出合理建議。
4、解決和處理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和突發事件,并及時與上級領導進行匯報。
5、負責員工的培訓和培養及相關工作指導;。
6、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組織安全生產檢驗,杜絕工廠的生產安全事故;。
7、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貢。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末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人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卜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屯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此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十二
近年來,隨著城市快速發展和人口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問題越來越引人關注。而如何有效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提高交通安全意識,不僅是政府和交警的責任,更需要廣大市民從我做起。最近,我參加了一次交通安全條例的學習,深刻認識到交通安全事關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從而引發了很多的思考和收獲。
我國交通安全條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它包括了一系列有關交通安全運行和管理的規定,為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條例的制定目的,便是從法律的角度全面規范和管理交通的各項行為,促進交通安全、優化交通環境。同時,交通安全條例則為公民維護自身權益、避免交通糾紛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二段:了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相關條目。
在學習交通安全條例的過程中,我了解到法律法規中涵蓋的范疇非常廣泛,比如行車時的速度限制、交通信號的遵守、燈光的使用等等。這些規定不僅要求司機充分認識和掌握自身權利和義務,而且還要求乘客、行人和自行車騎行者等行為規范。另外,條例中還有關于酒駕、毒駕的相關法律規定,這些規定的出臺極大地提高了交通安全的管理水平。
第三段: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通過學習交通安全條例,我們能夠深刻認識到道路交通安全的風險和必要性,養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行為習慣。特別是針對學生和青少年群體,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的力度非常重要。學校可以組織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活動,讓學生在學習的同時快樂地掌握交通安全知識,通過教育引導他們養成良好的文明出行習慣。
第四段:道路上行走、騎行習慣的改進。
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不僅關乎一定時期內的安全,更需要全社會長期不懈的努力和共同維護。學習交通安全條例,我們應該切實改變現有的行走、騎行習慣,并且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增強安全意識。同時,公共場所管理方應該加強加強交通安全設施、提高駕駛人的意識水平,積極與行政部門合作,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為人民群眾提供一個安全文明暢通的交通環境。
第五段:總結。
學習交通安全條例,不僅讓我更全面地認識到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還讓我懂得了在改進自身行為的同時,也需要整個社會的長期不斷努力。做好交通安全于我們每個人都有關系,只有每個人自覺養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為習慣,才能實現公路交通事故的減少,遏制交通法律規定的違反。只有全民參與交通安全管理,才能讓我們的出行更加安全、更加文明。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十三
第三十條學校安全事故的責任,根據相關當事人的過錯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的過錯造成的學校安全事故,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過錯或者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校安全事故,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學校、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校安全事故,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幾方共同過錯造成的學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學校可以本著自愿原則,根據其條件和實際情況,對受到傷害的學生提供幫助。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學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一)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學校證明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對自己實施人身傷害的;。
(四)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活動中發生的;。
(七)因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學生傷害的;。
(十)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三十三條發生學校安全事故,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因學校周邊環境因素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由有過錯的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十四
火災在人類社會中無時無刻不可能發生,火災的發生不僅會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也會給整個社會帶來不良影響。為了使廣大人民群眾進一步了解和認識防火安全知識,提高防火安全意識,我進行了消防安全條例的學習。
第二段:了解基本內容。
消防安全條例是我國政府為了加強防火安全工作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規,內容十分詳盡全面。在學習中,我著重了解了各種場所的消防安全標準以及各種應急情況下的處理方法。同時,我還了解到了火災的成因、火災的撲救方法、火災逃生技巧等,這些內容對增強自己的應急逃生能力大有助益。
第三段:引導自我反思。
通過學習,我發現自己之前的消防安全知識非常缺乏,面對突發火災事件的反應也不夠果斷,處理方式不夠專業。利用這次學習機會深入了解消防安全,我更加清楚地認識到自我保護的重要性。平時要提高警惕,培養自我保護意識,保護好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能更好地幫助他人。
第四段:發散思考。
消防安全是與人民的生命財產緊密相連的事情,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每個人都應該時刻保持警惕,提高防火意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除此之外,還應該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注重預防火災,深入了解家庭和工作場所的防火設施,常規檢查電氣設施和用火用氣安全情況,防止火源形成,保證安全。
第五段:總結。
學習消防安全條例,讓我充分認識到了防火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也使我在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方面更加從容。我們應該立足本職崗位,切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發生火災事件。希望每個人都能認真學習消防安全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共同為實現安全和諧社會而努力。
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心得(通用15篇)篇十五
年7月1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這是我國公路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事件,標志著我國公路安全保護工作邁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臺階。這部行政法規實施近4年來,全省高速公路進一步實現了理順管理體制、完善管理制度、豐富執法手段、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公共服務的目標。
一、《條例》實施以來的成效。
《條例》在確立公路保護義務主體時,不僅明確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是公路保護的法定義務主體(《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還動員各級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公路安全保護工作。地方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主動爭取地方政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領導,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公路環境整治、超限運輸治理等方面,主動思考,主動研究,提出不少綜合性、系統性、長效性的政策措施建議,供政府和主管部門決策同時,加強與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主動征求各方面意見,爭取他們的支持,努力形成政府決策、部門配合、交通運輸部門主管、公路管理機構主動進取的良性發展環境和公路保護機制。
《條例》在明確公路保護對象時,既明確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屬設施等公路主體線路的保護,又加強了對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集鎮規劃控制區、橋梁采砂區、隧道爆破區等立體空間的管理在設立義務主體職責時,賦予了公路管理機構相應的路政執法(突出超限治理)、養護管理、路網運行監測、公路損毀搶修等法定職責,同時要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在資金保障、應急處置、治超源頭管理等多方面開展公路保護相關工作。這一系列制度的設定,有利于公路的全面保護。
(二)健全完善了公路超限治理長效機制。
《條例》頒布實施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治超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治超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艱苦工作,要全面鞏固治理成果,并從根本上防止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的發生,還需要有系統的法律法規制度和長效管理機制來加以保障。《條例》在管理手段上進一步強化超限治理措施,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在管理環節和管理力量上突出源頭管理、綜合治理,從車輛的生產、改裝、注冊登記、貨運裝載、站點檢測、責任追究等環節,逐一作出規定,力求環環相扣。這些制度設計,有力地推動治超長效機制的健全完善,有利于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治理工作成果。江蘇全省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以《條例》實施為契機,在大力宣傳超限運輸危害性的基礎上,積極發揮各超限檢測站點對超限運輸車輛的堵截作用,通過定期組織全省范圍內的集中治超活動,不斷強化對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的打擊力度。與此同時,廳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主動作為,積極向省廳匯報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并主動與運管部門溝通協調,超限運輸車輛駕駛員、貨運企業信息的共享機制正在逐步建立,為聯動處罰奠定了基礎。
(三)公路交通應急保障能力全面提高。
近年來,冰凍雨雪災害等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公路的安全暢通。《條例》通過總結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經驗,在應急預案和演練、物資儲備、應急力量建設、路網運行監測等方面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制度,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不僅有力推動了公路應急處置的科學化和制度化,而且有效地充實和完善了國家突發事件應對體系。全省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條例》規定,制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有效組織力量搶修,確保公路暢通。通過《條例》的貫徹實施,極大提高了公路管理的應急保障能力,更好地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積極作用。
(四)公共服務能力全面提升。
做好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條件。《條例》圍繞進一步提高公路網絡的公共服務能力這一目標,在加大公路保護力度同時,著力提高公路安全運行保障能力。《條例》強化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養護單位等有關主體對公路管理、養護的相關義務,要求為公眾提供全面準確的公路信息服務,切實提高公路管養水平,確保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這些規定,大大提升了公路交通網絡的公共服務能力。
《條例》制定的主要目標之一即是進一步提高公路行業的公共服務能力。為此,全省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圍繞這一目標,采取多項舉措提升公路行業為民服務水平:一是加大對公路安保工程的實施力度,特別是對農村公路按照標準設置必要的保護設施。二是發揮各級公路應急處置中心的作用,強化路網運行監測,對公路突發事件做到“早發現、早處理”。三是積極探索路網運行信息發布的新渠道。在充分利用現有電子信息情報板等傳統載體發布路網信息的基礎上,努力開拓廣播、網絡等新途徑。四是認真做好公路養護工作。全面落實公路養護科學化、集約化、專業化、社會化發展要求,進一步提高公路養護的質量和效率,有效緩解養護施工與通行保暢的矛盾。
(五)有力推進公路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
《條例》的立法原則、有關制度構建,充分體現了國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要求。《條例》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在加強行業監管的同時,更加注重完善公共服務,并在行政許可的實施等方面貫徹高效便民的原則既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又規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實現了權責統一。貫徹實施《條例》,對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路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江蘇省還認真做好了地方性公路立法的對接,及時修訂了《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等,并加快推進《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的修訂工作。
立法是前提,執法是關鍵。各地各單位按照《條例》規定,切實全面履行各項職責,加強公路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在執法過程中,嚴格要求,做到事實認定清楚、適用依據準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涉及多個部門共同協作的,積極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互相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共同打擊違法行為。同時,在執法過程中,端正執法動機,樹立行政相對人既是執法對象又是服務對象的理念,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發揮執法的引導、規范、協調和保障功能,通過加強行政執法,保護路產、維護路權,促進公路事業的科學發展。在嚴格執法的基礎上做到文明執法,讓文明執法貫穿于整個執法過程中,使每一位執法人員既是規范執法的能手,又是文明執法的旗幟使每一輛執法車輛既是打擊違法行為的堡壘,又是傳遞文明的陣地,使整個公路行政執法成為傳播文明的載體。
二、《條例》的主要規定。
《條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緊密結合行業管理實際,系統總結了近年來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成功經驗,借鑒世界發達國家的先進做法,確立了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基本方針和重要原則,全面構建了公路安全保護的各項法律制度,科學、合理地反映公路安全保護的客觀規律。概括地說,《條例》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作出了創新規定:
(一)強調公路保護工作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綜合管理的原則。
《條例》突出公路是公共產品的本質特征,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在公路保護的義務主體及其職責確立方面,不僅確立了公路管理機構的法定主體地位和相應的職責義務,也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參與公路保護的相關職責義務。《條例》的相關規定充分體現了公路的公共設施、公共保護的公益性特征及其管理要求。
在明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協作、綜合管理的基礎上,對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能等進行了強化。例如:在涉路施工行政許可辦理過程中,《條例》要求對行政許可的“前、中、后”三個環節進行全方位監管,一是要求建設單位在提交涉路施工許可申請前聘請專業機構對涉路施工行為進行安全技術評價,二是強化公路管理機構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的現場監管,三是明確涉路施工設施完成后,被許可人只有在經過公路管理機構驗收后方能投入使用,這就充分發揮了行政許可作為事前監督的重要功能,確保了公路安全、暢通不受涉路施工的影響。
(二)凸現公路交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安全、便捷出行的宗旨。
《條例》圍繞公路交通的服務宗旨,一是加大了對公路基礎設施的保護力度。通過建立和完善公路保護區制度、涉路施工許可制度、公路橋隧安全保障制度以及車輛超限治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規范,著力提高公路基礎設施的安全運行保障能力。二是更加強化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養護單位等有關主體對公路安全保護、養護的相關義務、職責,有利于提高公路養護水平同時,為避免集中開展養護施工作業造成部分路段擁堵,要求公路管理機構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劃,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區域進行公路養護作業時,事先書面通報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確定分流路線。三是為進一步提高公路信息服務質量,規定了路網運行監測制度,為公眾提供出行信息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出行需求。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匯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并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公路運行信息。四是從便利行政相對人的角度,對一些行政許可簡化程序,提高效率。這些規定,體現了公路交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安全、便捷出行的根本目的,有力維護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三)注重化解當前公路管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在超限運輸治理方面,一是《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從源頭治理方面加強了監管。規定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在車輛登記環節,規定對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二是對大宗貨物集散場所實施監管。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場所及貨運站進行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強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三是完善了“治超”檢查措施。《條例》對超限檢測站點的設置、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的監督檢查職責和規范執法,以及禁止阻礙、逃避超限檢查的行為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擾亂檢測秩序、逃避檢測和協助逃避檢測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查處權以及必要的行政強制權。四是加大對違規超限運輸車輛駕駛人和運輸企業的處罰力度,保障各項規定能夠得到切實遵守。《條例》規定,對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對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吊銷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的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在應急保障方面,一是國家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配體系,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二是明確了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三是明確了在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時,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并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四是將武警交通部隊力量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體系,規定了武警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
在管理范圍方面,《條例》作了進一步明確。例如:根據原《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均是以公路邊溝外緣起算,由此造成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在范圍上存在部分重疊。然而,兩個區域的具體管理制度又存在差異。例如,公路用地內經許可可以設置非公路標志,而公路筑控制區范圍內又是嚴禁設置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由此給一線公路管理人員帶來困擾。《條例》明確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界定的新標準,徹底解決上述問題帶來的困擾,方便了具體管理工作開展,進一步保障了公路安全。
(四)保障公路交通健康、持續、協調發展。
《條例》著眼公路交通的長遠發展,一是明確了公路養護的義務。《條例》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同時,明確指出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規定了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后,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是規定了有關單位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的巡查、檢測等方面的義務。比如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修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再比如,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三是《條例》以有效保障公路良好技術狀態為出發點,規定了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資質管理要求,并為構建科學化、法制化、社會化、專業化、集約化的公路養護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指明了方向。
(五)《條例》突出了對公路橋梁的保護。
一是在公路橋梁周邊及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圍內的禁止行為。《條例》規定: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二是對可能影響橋梁安全的船舶航行等情況進行了嚴格規范。《條例》規定:通過公路橋梁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梁通航凈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公路橋梁下停泊或者系纜。三是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禁止利用公路橋隧堆放物品、搭建設施、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四是對重要公路橋隧武警守護進行了明確,規定“重要的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五是對公路橋隧進行定期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這些制度對保障公路橋隧安全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