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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05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于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x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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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二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份。
2.證據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2.證據材料份。
【例文】。
申訴人(原審原告):××建筑安裝公司。
地址:××市城關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高××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工貿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號。
法定代表人:朱××職務:經理。
案由:鋼材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xxx年2月16日(xxx)×字×號判決不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xxx)×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工貿公司于xxx年12月1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貿公司供給申訴人“首鋼”生產的盤條300噸,每噸價格1850元,總貨款55.5萬元人民幣。同年12月29日,申訴人將一張50萬元匯票交給工貿公司,并用車拉走盤條30噸。經檢驗,該30噸盤條不是“首鋼”生產,且規格、質量不符合建筑要求。xxx年1月14日,申訴人向××市××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工貿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工貿公司在xxx年5月前將剩余270噸“首鋼”生產盤條全部交付,并保證質量、規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訴人已拉走30噸盤條每噸降價50元由申訴人處理。但判決書生效后,××工貿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既不執行判決,也不退還貸款,致使申訴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購買鋼材。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調查清楚工貿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貨,就判決其繼續履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不能實現。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工貿公司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建筑安裝公司(蓋章)。
xxx年x月29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鋼材購銷合同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三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
(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
(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制作民事申訴狀時,應注意:
(1)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
(3)請求事項應合法合理。
相關知識。
民事案件申訴須知。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
二、申請再審應在什么時間范圍內。
申請再審應當在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三、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無次數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離婚案件已經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六、申請再審人以新的證據申請再審有什么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再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申請再審人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民事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經審查,如果申請再審人在申請再審提供的證據系其在原審中應當提供而且能夠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隱瞞證據直至申請再審時才提供的,不作為再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
八、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申請再審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不停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九、申請再審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證據線索。
十、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請再審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請再審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十一、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復查后,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十二、哪類民事再審案件應當交納訴訟費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下列民事再審案件當事人應當交納訴訟費用:。
1、因當事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的證據而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四
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提交法院不同,因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
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五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都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書狀。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三點。
首先,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其次,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六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都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書狀。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三點。
首先,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
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其次,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
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
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份。
2.證據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2.證據材料份。
民事申訴狀例文【3】。
申訴人(原審原告):××建筑安裝公司。
地址:××市城關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高××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工貿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號。
法定代表人:朱××職務:經理。
案由:鋼材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19xx年2月16日×字×號判決不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工貿公司于19xx年12月1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
合同約定:××工貿公司供給申訴人“首鋼”生產的盤條300噸,每噸價格1850元,總貨款55.5萬元人民幣。
同年12月29日,申訴人將一張50萬元匯票交給工貿公司,并用車拉走盤條30噸。
經檢驗,該30噸盤條不是“首鋼”生產,且規格、質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19xx年1月14日,申訴人向××市××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工貿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工貿公司在19xx年5月前將剩余270噸“首鋼”生產盤條全部交付,并保證質量、規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訴人已拉走30噸盤條每噸降價50元由申訴人處理。
但判決書生效后,××工貿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既不執行判決,也不退還貸款,致使申訴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購買鋼材。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調查清楚工貿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貨,就判決其繼續履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不能實現。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工貿公司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建筑安裝公司(蓋章)。
19xx年3月29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鋼材購銷合同一份。
(1)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2)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3)提交法院不同,因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
其不同之處在于:(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七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份。
2.證據材料份。
民事申訴狀。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2.證據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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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八
申訴制度是中華法文化中極具特色的一項制度,我國早在西周時期已經產生了申訴制度的最初雛形,如“路鼓”與“肺石”之制。
歷代統治者為了平息民怨,穩定階級統治,冤情告申訴制度建立完備,在漫長的訴訟歷史中,“有錯必糾說”成為了申訴制度的理論基礎。
對于申訴的性質,理論界認為有兩大類,一類是非訴訟性的申訴,主要是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某些處理決定不服而提起申訴,不涉及訴訟程序,不屬于訴訟行為,只是一般意義的民主憲政權利,如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申訴權、《公務員法》第十五章規定的申訴;一類是訴訟性的申訴,主要是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申訴,由訴訟案件引起,申訴處理原則和程序都按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是一種訴訟行為,是民主憲政權利在訴訟中的具體化,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申訴。
在此,本文只討論后一種申訴,即訴訟性的申訴。
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正式確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將原來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
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仍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對此處的“申訴”,1991年《民事訴訟法》沒有作詳細規定,直到20xx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才將此款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
至此,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審申請,而不是申訴。
20xx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審申請再審。
因此原審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面臨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將會增多。
對于立案部門來說,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訴案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
本文試圖從立案審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請再審與刑事申訴、行政申訴的區別,以期更好地開展立案審查工作。
一、提交訴狀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申訴狀,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因此,對于刑事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
2、行政申訴。
對于行政申訴應提交的訴狀,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作出規定,按理應提交的是“行政申訴狀”。
但是《行政訴訟法》解釋卻沒有申訴的規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條用“申請再審”來表述。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訴狀”或“行政再審申請書”均可。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
因此,對于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
若當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訴狀”,應向其釋明讓其更改為“民事再審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不同。
1、刑事申訴。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有權提起申訴的人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按《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案外人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因此,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訴。
按《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定,有權提起行政申訴的只有當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是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因此,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有當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請客體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刑事申訴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行政申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及《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行政申訴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及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民事申訴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調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8條的規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而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7條、209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四、申請期限不同。
1、刑事申訴。
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刑事申訴的期限沒有作出規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條規定了刑事申訴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超過兩年提出申訴:(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生效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應當在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但對生效的行政賠償調解書,“可以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沒有規定起算時間。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
對生效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起算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亦為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
因此,對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申訴,亦應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3、民事申請再審。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以下情形,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提出:(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腐貪腐,貪腐,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
因《民事訴訟法》已修改,筆者認為,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期限,除了上述條款規定外,還不應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長期限即六個月,因此,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為“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五、管轄法院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
未經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行政申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應當向做出原判決、裁定、調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
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再審申請人方某某,男,住南xx永樂鄉。
再審被申請人貴陽市烏山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再審請求事項:依法撤銷烏山區人民法院(20xx)烏民初字第89號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再審申請人于19xx年向某某市烏山區永樂鄉農村信用社羅吏分社(現永樂鄉已劃歸南陽區)借款10萬元用于經營,到期還款日為19xx年1月25日。
由于經營失誤,再審申請人無力還款,該信用社也一直未向再審申請人催討任何款項。
20xx年12月3日再審被申請人將再審申請人起訴至烏山區人民法院,烏山區人民法院于是20xx年5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20xx)烏民初字89號。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九
一、申訴狀:。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
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
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1)法律依據不同。
申訴書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權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訴書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書形式提出。
(3)提交對象不同。
申訴書可以向檢察院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從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的定及以及區別中我們可以看到,兩者不同之處在于法律依據,提出法定期限和提交對象不同,申訴書是憲法規定,而再審申請書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訴書提出的期限在再審期限后,再審期限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
我們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去判定是提交申訴狀還是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十
負責人朱童,時任總經理。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單位間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現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和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以下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事項:
2、依法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
3、依法確認并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
6、申訴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請求依法重新調取被原審法院調查取證又未經充分質證和任何認定的,卻被原審法院滅失的財務憑證,依法對被申訴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和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重新進行充分質證和辯論并逐一認定,以查清事實真相,還司法于公正;為依法追究被申訴人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再審依據和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四)項“主要證據未經充分質證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十三)項“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申訴人特申請再審。
事實和理由:一、關于本案的證據方面。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1、被申訴人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
本案在x年6月27日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申訴人就對該證據2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該次庭審筆錄抵頁第5行),貴池區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調取了相關證據,并與x年9月11日第二次開庭,出示了調取的證據,證明了被申訴人的證據2“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該次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申訴人辯解不是替換,而是根據省公司的要求進行的修改,該辯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騙3歲小孩。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憑證賬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條各種賬簿的登記,都不能亂擦、挖補、涂改或用褪色藥水更改字跡的相關規定,很顯然被申訴人的辯解不能成立,其證據2顯然是偽造的,對該份證據的質證及認定,貴池區人民法院[]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未予陳述,對申訴人指證實被申訴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卻“不予采信”(該判決書是4頁第3行);關于偽造證據這一點安徽省高院[]皖民申字第0355號裁定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
2、被申訴人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亦系偽造的;。
在申訴人記憶力里一直沒有簽署過該類通知書,對該份證據申訴人在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就提出異議,并要求鑒定(該次庭審筆錄第5頁第7行),在貴池區人民法院重審時申訴人又詳盡地分析了該證據形式上不合法性,該份證據應當是偽造的。重審判決未予以審核該證據的合法性,剝奪了申訴人申請鑒定的權利,該證據未經充分質證,就將其作為已查明的事實,顯然不當。另該份證據從內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書。
(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
由于被申訴人的證據1應當確認無效(見第6頁詳),證據2和證據3又系偽造的,原判決又沒有認定申訴人的主要證據,事實上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依據。
(三)、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在貴池區人民法院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中,主審法官說“根據原告申請,我們向被告處調取了相關證據,發現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說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證據證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對你方不利的證據,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話,你方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庭審筆錄第4頁第二行);“通過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舉證質證,法庭認為原告所舉出的兩份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庭審筆錄第4頁第六行)。這份庭審筆錄中真實準確肯定了申訴人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同時反映出被申訴人的證據2是經人為修改過的,系偽造的證據。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中寫到“上訴人吳上訴認為原審單純地、片面地看代理協議,無視了被上訴人證據(二)(三)的偽證行為,滅失了調查取證取回的證據,這些均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該判決書第4頁3行),而這調查取證通知書和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兩份證據已經證實了該判決書中所述的這一點,故屬于新證據,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二、關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決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
根據一審程序之法庭調查第(7)項當庭認證關于規范書寫完整認證結論之規定,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后,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認證結論。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于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和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貴池區人民法院應申訴人申請調查取證的通知書中明確寫明在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會計憑證,除了在主審法官所說和被申訴人那滑稽可笑的辯解外,在后來的重審和二審中,法庭都沒有做任何充分的調查質證和認定的表述。關于偽證這一點安徽省高院()皖民申字第0355號的裁定書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顯然三級法院的這些做法都在無視規避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判決。
2、原審法院遺失了重審前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的證據。
本案發回初審時,經申訴人申請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財務憑證,這些憑證直接證明了被申訴人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申訴人領取的費用系被申訴人認可的工資。但在重審中這5份財務憑證不見了,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將那5份憑證歸還給對方,也未有任何說明認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兩張相片取代。在幾次庭審中我多次追問這憑證,兩級法院在庭審和判決書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確答復。這也不符合訴訟法關于取證的法定程序。原審法院這種不負責任的辦案行為,亦屬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訴訟權利。
綜上: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的新證據和調查取證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三、重審判決(下稱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關系,雙方之間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確認無效,本案應優先適用勞動法的特別規定,其次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原判決法律適用錯誤。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對與勞動關系國家有大量勞動法規調整。如對工作時間、最低工資、社會保險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關系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約定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國家就不干預,其權利義務主要依照約定及《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規范而確定。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或其部門在用人方面為了自己的單位或部門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務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實質上系勞動關系而非委托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訴人符合勞動用工主體資格,且是大公司,根據公司法律規定,其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而不應逃避法律責任。
2、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工作期間,出賣的僅是其自身勞動力,被申訴人將這種勞動力同其生產資料(如數據網絡系統、客服、辦公場所等)相結合實現其經營目的。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3、申訴人從事手機卡業務推廣、發展用戶、客戶維護等勞動是被申訴人業務的組成部分。
4、申訴人從事被申訴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務,報酬實際上采取保底加計件工資形式(屬于《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還享有話費、交通補貼、生活補助等福利。工作的崗位是直銷員,職務是客戶代表,以被申訴人員工名義工作,在勞動過程中實際接受被申訴人的勞動管理和監督(如必須參加培訓及例會,對被申訴人交辦的事項必須及時完成,否則扣工資等)。
上述事實,有被申訴人于x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號直銷員押金收據、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工作證、申訴人的工資存折、x年《直銷員11月份工資發放表》、聯通池集字[]115號文件等證據加以證明,上述證據被申訴人在幾次庭審中已予認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
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與授權有著嚴格區別,委托是本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契約,授權則指代理人代表本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力。代理權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行為而產生。至于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合伙、雇傭等委任契約關系只是授權行為的基礎法律關系。本案中,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1《代理合作協議》(下稱協議)形式上是一種委托合同,這種形式上的委托合同關系是其主張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法律關系。但申訴人認為其觀點不能成立,雙方之間不屬于代理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協議內容不具有委托合同關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縱觀協議全部內容,未見申訴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訴人通過單方制定的“直銷員考核辦法”對申訴人進行考核(協議第三條第一、二款);“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和專業知識培訓”(協議第四條第2項);按甲方的有關規定核定乙方業績(協議第四條第3項);乙方應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業務辦理時限、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協議第五條第2項);乙方必須服從甲方領導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協議第五條第3項);甲方有權依據上級要求或市場變化情況修訂調整代理銷售的相關規定及委托授權的業務內容(協議第六條);乙方代理第三方業務時,甲方有權隨時終止代理協議(協議第八條第8項)等方式管理和監督申訴人,并事實上形成人身上的從屬關系,這些均與勞動關系的特點相符,而與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協議內容不具商業合作關系的特征:
根據協議的約定,所有生產資料均由被申訴人提供,申訴人只提供勞動力,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的是其在工資表等文件中承認的工資,而并不是所謂的傭金,協議實際上是以傭金的形式掩蓋工資的事實,而且被申訴人要求作為自然人的申訴人不能代理第三方業務,這些均與商業合作關系特征不符。
可見雙方實際上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乙方不是所謂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勞動者,雙方間的代理關系實際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而是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
(三)《代理合作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法院應當確認其無效:
1、《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協議的內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內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業合作的要素,申訴人僅僅是被申訴人的名義代理人(協議第一條第1項),被申訴人從未向申訴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權文件(協議第四條第1項),其提供的是構成職務代理的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的工作證,雙方實際上是一種勞動合同關系,而不是委托合同關系,《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協議》掩蓋非法目的:
(1)從協議簽訂時間看;申訴人實際上自x年9月起就在被申訴人處從事臨時性工作(見申訴人工資存折),x年3月1日被申訴人收取了申訴人20xx元直銷員押金(押金收據編號為no.0007429號)自此申訴人正式從事直銷員崗位工作,對外職務是客戶代表,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實際上自x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訴人就于x年3月份要求申訴人與其簽訂一份《業務代理協議》,并將申訴人先前繳納的20xx元直銷員押金改為業務代理保證金,顯然申訴人此舉試圖逃避勞動法律法規等對用人單位規定的強制義務,達到其非法目的。
(2)從協議的內容看;協議內容與代理合作關系不符,處處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如通過支付傭金掩蓋其支付計件工資的事實;通過被申訴人內部考核、領導指示和相關規定等掩蓋其對申訴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實;通過委托代理掩蓋申訴人行使職務代理的事實,等等。總之,被申訴人企圖通過民事合同這一合法形式改變雙方實際的法律關系,從而實現其無須履行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加班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法規定的強制義務之非法目的。
3、協議也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社會保險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協議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協議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擾亂了國家正常的人事勞動管理秩序。
由于無效協議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對此類協議國家需要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應當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而不能認定其效力。
綜上,本案應依據勞動法律關系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由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述,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和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之規定,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吳。
x年4月2日。
附:(1)貴池區人民法院()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書;。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書;。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各一份;。
(2)、申訴人新證據(原審法院庭審筆錄)一份;。
(3)、申訴人新證據(原審法院調查取證通知書)一份;。
(4)、申訴人原證據清單和復印件各一份;。
(5)、被申訴人證據復印件各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十一
申請再審是一種法律明文授予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范圍內進行。
申請再審權是一種特殊的訴權。
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法已基本進行了對再審申訴的訴權化改造,允許對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兩年內申請再審。
在這一法律規定授權下,要求法院對生效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叫“申請再審”,對應的文書叫“民事再審申請書”。
超過時限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但仍然對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訴求的,一律叫“申訴”,這時候的文書就叫民事申訴狀。
此外,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授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沒有申請再審的說法,因此只能叫“申訴”,不能叫“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是一種訴權,法院受理申請再審后必須進行程序處理,并給予是否再審的裁定,而“申訴”不是訴權,法院接到申訴狀之后,沒有法律義務進行程序上的處理,只能期待主動發現案件是否存在問題,然后再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決定是否啟動再審。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十二
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1)法律依據不同。
申訴書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權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訴書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書形式提出。
(3)提交對象不同。
申訴書可以向檢察院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十三
申訴人(原審原告):朱,(其他同前).7.3.為融資將“包頭路300弄2號305室”(下稱“公房”)押與“李”,被“李”以犯罪手法偷賣給“孫”,隱至03.12.25.曝露,現僅剩戶口因殷行警署秉公執法而未被遷出,房產卻被“孫”買通法官后強占!
被申訴人:(1),孫育才(此乃勾結“李”以私刻偽造公、私方簽名與印章,盜用公、私方名義,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偽造全部轉移登記材料等犯罪手段盜竊“公房”案的共犯,原審被告,下稱“孫”),男,漢,1952.9.12.生,住:非法竊取的“公房”。
(2),上海宏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及趙尉,(此乃原審在判決書中虛構并假冒“李”的“隱形替身”,下稱“趙”),住:滬嘉定區安亭鎮墨玉南路8號。
(3),上海宏僑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及李敏(此乃勾結“孫”以犯罪的手段和虛假主體偷賣偷買“公房”案的主犯,下稱“李”),住:滬虹口區周家嘴路80號。
判申訴人敗訴的“滬()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號、()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824號民事判決與()滬二中民二(民)監字第9號、()滬高民一(民)監字第299號駁回再審申請書”,都是以假證、偽造的證據和破壞法定程序等犯罪手法作出的(簡稱“滬枉法裁判”)!
愿滾釘板申訴!
滬三級法院若能以0.0001個科學證據來支持“滬枉法裁判”、推翻“申訴所根據的事實與證據”,愿承擔“誣告陷害法官”的刑事責任!
滬三級法院不能以權駁回申訴所根據的事實與證據!
申訴請求。
一,撤銷滬三級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依法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判令“孫”將竊取的“公房及其他房內財物和登記權”歸還給申訴人并賠償經濟損失。
現根據民法、合同法、《民訴法》、法發()13號第15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原則,提出再審申訴。
申訴的理由與根據。
一,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第三人是替身即假證”!
【事實真相】既陌生又不到庭的“趙”,是原判決與被告秘密追加的的第三人.不是作案的第三人,即不是勾結“孫”以犯罪手法直接偷買偷賣公房的主犯,真實作案的主犯是“李”!
因此,“滬枉法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在客觀上確確實實是與案件事實無任何關聯的非法假證!
【證據】(一),“趙不在偷買偷賣公房案的現場”!
(二),“趙”與“偷買偷賣公房案”無事實上和法律上的聯系!
(3)自原判決偷工減料地將“趙”假冒替代第三人起,與一路駁回上訴和再審申請的“滬中、高級法院”至今都不能舉證證明“趙是第三人”!所以“趙不是第三人”,即申訴人至今不知“誰與孫偷買偷賣了己的公房”、至今沒有獲取孫的購房款!
(三),“前身做王婆,法官露惡意!”
【事實真相】據“滬枉法裁判”等生效判決作出的這個違背法律規定和矛盾律的確認:“上海宏僑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第三人宏僑房產的前身)”。
證實:“邪惡法官崔藝萍(包括中、高院法官)在申判中,已清礎、明白、確實地知道“申訴人在.12.25.前,對于李勾結孫以犯罪手法偷買偷賣公房之犯罪事實是不知道的!”
因為,擺在“崔”面前的新事實(1)是“趙在1999.12.03.已接到《工)商局通知》,知道“李”(前身)已無民事行為能力,且同時被法和工商局明令‘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2)是“.6.6.趙實施了仍用己廢止的前身與申訴人簽訂假收購其準售公房的協議、背后卻勾結孫以犯罪手法偷買偷賣其房屋并謀取了三萬元以上的暴利(按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等明顯是對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的欺詐行為!”!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十四
負責人朱童,時任總經理。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單位間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xxx)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現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和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以下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事項:
2、依法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
3、依法確認并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
6、申訴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請求依法重新調取被原審法院調查取證又未經充分質證和任何認定的,卻被原審法院滅失的財務憑證,依法對被申訴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和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重新進行充分質證和辯論并逐一認定,以查清事實真相,還司法于公正;為依法追究被申訴人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再審依據和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四)項“主要證據未經充分質證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十三)項“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申訴人特申請再審。
事實和理由:一、關于本案的證據方面。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1、被申訴人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
本案在xxxx年6月27日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申訴人就對該證據2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該次庭審筆錄抵頁第5行),貴池區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調取了相關證據,并與xxxx年9月11日第二次開庭,出示了調取的證據,證明了被申訴人的證據2“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該次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申訴人辯解不是替換,而是根據省公司的要求進行的修改,該辯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騙3歲小孩。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憑證賬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條各種賬簿的登記,都不能亂擦、挖補、涂改或用褪色藥水更改字跡的相關規定,很顯然被申訴人的辯解不能成立,其證據2顯然是偽造的,對該份證據的質證及認定,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未予陳述,對申訴人指證實被申訴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卻“不予采信”(該判決書是4頁第3行);關于偽造證據這一點安徽省高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裁定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
2、被申訴人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亦系偽造的;。
在申訴人記憶力里一直沒有簽署過該類通知書,對該份證據申訴人在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就提出異議,并要求鑒定(該次庭審筆錄第5頁第7行),在貴池區人民法院重審時申訴人又詳盡地分析了該證據形式上不合法性,該份證據應當是偽造的。重審判決未予以審核該證據的合法性,剝奪了申訴人申請鑒定的權利,該證據未經充分質證,就將其作為已查明的事實,顯然不當。另該份證據從內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書。
(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
由于被申訴人的證據1應當確認無效(見第6頁詳),證據2和證據3又系偽造的,原判決又沒有認定申訴人的主要證據,事實上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依據。
(三)、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在貴池區人民法院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中,主審法官說“根據原告申請,我們向被告處調取了相關證據,發現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說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證據證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對你方不利的證據,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話,你方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庭審筆錄第4頁第二行);“通過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舉證質證,法庭認為原告所舉出的兩份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庭審筆錄第4頁第六行)。這份庭審筆錄中真實準確肯定了申訴人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同時反映出被申訴人的證據2是經人為修改過的,系偽造的證據。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中寫到“上訴人吳xx上訴認為原審單純地、片面地看代理協議,無視了被上訴人證據(二)(三)的偽證行為,滅失了調查取證取回的證據,這些均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該判決書第4頁3行),而這調查取證通知書和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兩份證據已經證實了該判決書中所述的這一點,故屬于新證據,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二、關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決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
根據一審程序之法庭調查第(7)項當庭認證關于規范書寫完整認證結論之規定,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后,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認證結論。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于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和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貴池區人民法院應申訴人申請調查取證的通知書中明確寫明在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會計憑證,除了在主審法官所說和被申訴人那滑稽可笑的辯解外,在后來的重審和二審中,法庭都沒有做任何充分的調查質證和認定的表述。關于偽證這一點安徽省高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的裁定書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顯然三級法院的這些做法都在無視規避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判決。
2、原審法院遺失了重審前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的證據。
本案發回初審時,經申訴人申請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財務憑證,這些憑證直接證明了被申訴人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申訴人領取的費用系被申訴人認可的工資。但在重審中這5份財務憑證不見了,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將那5份憑證歸還給對方,也未有任何說明認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兩張相片取代。在幾次庭審中我多次追問這憑證,兩級法院在庭審和判決書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確答復。這也不符合訴訟法關于取證的法定程序。原審法院這種不負責任的辦案行為,亦屬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訴訟權利。
綜上: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的新證據和調查取證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三、重審判決(下稱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關系,雙方之間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確認無效,本案應優先適用勞動法的特別規定,其次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原判決法律適用錯誤。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對與勞動關系國家有大量勞動法規調整。如對工作時間、最低工資、社會保險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關系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約定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國家就不干預,其權利義務主要依照約定及《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規范而確定。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或其部門在用人方面為了自己的單位或部門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務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實質上系勞動關系而非委托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訴人符合勞動用工主體資格,且是大公司,根據公司法律規定,其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而不應逃避法律責任。
2、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工作期間,出賣的僅是其自身勞動力,被申訴人將這種勞動力同其生產資料(如數據網絡系統、客服、辦公場所等)相結合實現其經營目的。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3、申訴人從事手機卡業務推廣、發展用戶、客戶維護等勞動是被申訴人業務的組成部分。
4、申訴人從事被申訴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務,報酬實際上采取保底加計件工資形式(屬于《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還享有話費、交通補貼、生活補助等福利。工作的崗位是直銷員,職務是客戶代表,以被申訴人員工名義工作,在勞動過程中實際接受被申訴人的勞動管理和監督(如必須參加培訓及例會,對被申訴人交辦的事項必須及時完成,否則扣工資等)。
上述事實,有被申訴人于xxxx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號直銷員押金收據、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工作證、申訴人的工資存折、xxxx年《直銷員11月份工資發放表》、聯通池集字[xxxx]115號文件等證據加以證明,上述證據被申訴人在幾次庭審中已予認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
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與授權有著嚴格區別,委托是本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契約,授權則指代理人代表本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力。代理權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行為而產生。至于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合伙、雇傭等委任契約關系只是授權行為的基礎法律關系。本案中,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1《代理合作協議》(下稱協議)形式上是一種委托合同,這種形式上的委托合同關系是其主張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法律關系。但申訴人認為其觀點不能成立,雙方之間不屬于代理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協議內容不具有委托合同關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縱觀協議全部內容,未見申訴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訴人通過單方制定的“直銷員考核辦法”對申訴人進行考核(協議第三條第一、二款);“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和專業知識培訓”(協議第四條第2項);按甲方的有關規定核定乙方業績(協議第四條第3項);乙方應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業務辦理時限、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協議第五條第2項);乙方必須服從甲方領導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協議第五條第3項);甲方有權依據上級要求或市場變化情況修訂調整代理銷售的相關規定及委托授權的業務內容(協議第六條);乙方代理第三方業務時,甲方有權隨時終止代理協議(協議第八條第8項)等方式管理和監督申訴人,并事實上形成人身上的從屬關系,這些均與勞動關系的特點相符,而與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協議內容不具商業合作關系的特征:
根據協議的約定,所有生產資料均由被申訴人提供,申訴人只提供勞動力,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的是其在工資表等文件中承認的工資,而并不是所謂的傭金,協議實際上是以傭金的形式掩蓋工資的事實,而且被申訴人要求作為自然人的申訴人不能代理第三方業務,這些均與商業合作關系特征不符。
可見雙方實際上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乙方不是所謂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勞動者,雙方間的代理關系實際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而是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
(三)《代理合作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法院應當確認其無效:
1、《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協議的內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內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業合作的要素,申訴人僅僅是被申訴人的名義代理人(協議第一條第1項),被申訴人從未向申訴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權文件(協議第四條第1項),其提供的是構成職務代理的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的工作證,雙方實際上是一種勞動合同關系,而不是委托合同關系,《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協議》掩蓋非法目的:
(1)從協議簽訂時間看;申訴人實際上自xxxx年9月起就在被申訴人處從事臨時性工作(見申訴人工資存折),xxxx年3月1日被申訴人收取了申訴人2000元直銷員押金(押金收據編號為no.0007429號)自此申訴人正式從事直銷員崗位工作,對外職務是客戶代表,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實際上自xxxx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訴人就于xxxx年3月份要求申訴人與其簽訂一份《業務代理協議》,并將申訴人先前繳納的2000元直銷員押金改為業務代理保證金,顯然申訴人此舉試圖逃避勞動法律法規等對用人單位規定的強制義務,達到其非法目的。
(2)從協議的內容看;協議內容與代理合作關系不符,處處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如通過支付傭金掩蓋其支付計件工資的事實;通過被申訴人內部考核、領導指示和相關規定等掩蓋其對申訴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實;通過委托代理掩蓋申訴人行使職務代理的事實,等等。總之,被申訴人企圖通過民事合同這一合法形式改變雙方實際的法律關系,從而實現其無須履行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加班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法規定的強制義務之非法目的。
3、協議也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社會保險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協議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協議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擾亂了國家正常的人事勞動管理秩序。
由于無效協議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對此類協議國家需要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應當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而不能認定其效力。
綜上,本案應依據勞動法律關系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由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述,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和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之規定,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吳xx。
xxxx年4月2日。
附:(1)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書;。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xxx)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書;。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各一份;。
(2)、申訴人新證據(原審法院庭審筆錄)一份;。
(3)、申訴人新證據(原審法院調查取證通知書)一份;。
(4)、申訴人原證據清單和復印件各一份;。
(5)、被申訴人證據復印件各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十五
申訴人:王xx,女,漢族,xxx年4月2x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村x組。
申訴人:龍xx,女,漢族,xxx年1月x日生,系王xx女,住址同上。
申訴人:龍xx,女,漢族,xxx年4月x日生,系王xx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訴人:熊xx,男,漢族,xxx年12月1x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村x組。
被申訴人:李xx,男,漢族,xxx年1x月2x日生,農民,住xx市xx區xx村xx街組x號。
被申訴人:xx生物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法定代表人:方xx,該院院長。
申訴人龍xx、王xx、龍xx、龍xx與被申訴人熊xx、李xx、xx機電職業技術學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湘高法民監一字第11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特申訴再審。
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湘高法民一監字第11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2、撤銷望城交警大隊作出的偽證——(xxx4)第xx2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判由三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增加死亡賠償金、安葬費、撫養費、賠養費等叁拾萬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3、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l、xxxx年1月4日申訴人通過近三年的抗爭從xx交警支隊索取了一份當年本案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記錄和一張交通事故現場圖,本勘察記錄和現場圖足可作為新的證據證明肇事車是越過道路中線偏左幾米從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規肇事車必須承擔主要責任,僅憑這一新的證據就足可推翻“負同等責任”的責任認定和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死者龍森林為農村入口,死亡賠償計算標準全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現有新的證據證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農居住和生活與其配偶也一直在xx醫學院后勤處打工、居住、生活,兩個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鎮中學讀書,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和《人身損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農村戶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鎮上學、生活的,人身損害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愛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就憑本法規和申訴人提供的新證據,也就足可推翻原判決裁定認定的死亡賠償金等計算標準,眾所周知,城鎮與農村的死亡賠償標準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責任計算賠償也應在原判的基礎上增加三分之二計14xxxx元。況且被申訴人依法應承擔主要事故責任。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望城交警大隊作出的(xxx4)第xx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置事故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于不顧,主觀意斷負同等責任,此責任認定書明顯是偽造的。申訴人找該隊索要支隊的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兩年多,硬是不給,直到xx年1月4日才從支隊索取這兩份證據,進一步證實了責任認定書是偽造的。依法必須撤銷。
綜上事實,原判采信偽造的證據,脫離實際,對事故的責任劃分明顯不公,對死亡賠償等的計算標準又明顯判錯,為此,申訴人不服,特申訴再審,懇請判準前述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龍xx、王xx、龍xx、龍xx。
xxxx年2月2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的區別(專業16篇)篇十六
申訴人:何**,女,1x4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觀塘月華街平成里運通樓5樓,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何**,女,xxx年**月**日出生,住x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申訴人:韓**,女,xx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申訴人:韓**,男,xx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被申訴人:何**,女,xxx年x月2日出生,xx特別行政區居民,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何**,女,xxx年3月1x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請求:依法對(xxx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及(xxx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提起再審。
事實及理由:
一、原審對于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原二審法院認為申訴人人在一審法院審理的(xxxx)番法民一初。
字第***號民事案件中確認訟爭房產和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南村云橋市街12號房屋價值為**萬元和**萬元,并將此價值確認作為原審析產糾紛的訟爭價值。對此,申訴人不予認可,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原審訟爭房產評估作價并作為原審析產糾紛審理的案件事實而非草率地按照(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所確認的價值來認定訟爭房產的的現行價值并徑直讓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來競價并分割。
首先,原審法院沒有認識到(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系遺產繼承確權糾紛而非析產糾紛,訟爭房產的價值并非該案迫切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實,因此,(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法院對于訟爭房產價值的認定沒有深究僅僅征詢申訴人雙方的估計,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雙方之所以將訟爭房產的價值確認為**萬元和**萬元當時主要是考慮到該案并未涉及到析產而未能據實評估作價,因此(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于訟爭房產的價值認定實際與客觀事實是不符的,退一步說,(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因處理不當已被二審法院改判,該等未經審慎評估的事實也就更加不能想當然地被直接作為引用作為處理原審“分家析產糾紛”的案件事實。
同時,原審法院也沒有認識原審案件已非確認糾紛而是析產糾紛,析產糾紛處理的關鍵事實之一便是明確析產標的即時價值從而便于各方對于訟爭房產的分割和處理,包括原審法院后來作出的所謂公平競價處理,但是,價值非恒定其必定是隨著時間推移不斷變動的,而原審訟爭房產自身的價值隨著宏觀經濟增長相應增長,且不論(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發生之時訟爭房產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原僅達**萬元以及**萬元的'建造成本,就是原審案件離(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審判之時數年間價值變動也是天翻地覆,因此,無論如何原審法院也應當也不應機械地按照(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于訟爭房產所確認的“造價”來認定為訟爭房產的現時價值,而應當在案件審理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訟爭房產的即時價值進行評估從而為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各方之間的公平競價以及分割提供一個相關客觀真實的價值參考。
因此,原審對于案件關鍵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二,原審判決不單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也違背了公序良俗。
如前文所論述,在原審對于訟爭房屋價值的案件事實未依法審。
慎查明的基礎上遂拋出所謂公平競價方案,此舉無疑置各繼承人于惡性競爭的境地,絲毫不利于析產糾紛的解決,申訴人多次主張法院對訟爭房產進行評估作價從而為各方公平競價提供合理的參考基礎,然而令人唏噓不已的是,原一審法院對申訴人的請求不予理會,誠然,申訴人不參與競價的行為顯得消極,然而原一審法院也是難辭其咎的。
更有甚者,原一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放棄競價權后竟“爽快“地應被申訴人何麗貞及何麗金請求重新對訟爭房屋進行評估鑒定,如此區別對待此舉無疑讓人唏噓、驚嘆,而也正因為原審法院在事實上的錯誤認定以及在程序上的錯誤操作使得本來明確的析產糾紛變得異常復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由血濃于水的至親反目成仇,從此申訴人難以踏入見證兒時成長的祖屋版半步,更有甚者,申訴人多年來一直想將父母何銀何九的畫像懸于祖屋的心愿也一直未能實現,而被申訴人于訟爭房屋所在土地上擅自修建違章建筑謀求不法利益,雖申訴人向政府各主管部門多次投訴反映,然后該違章建筑始終未能依法拆除。
申訴人雖離鄉背井多年,然而當年在訟爭地村集體的各位德高望重的父老相親無不爭相支持,如周**(1x33年**月**日生,于1xx1年擔任**治保主任,副書記及正書記等職務,在職二十五年),如梁**(1x3x年**月**日生,1xx5年至1xxx年間擔任前任南村大隊書記),如何**(1x33年**月**日,1x53年擔任**村長,1x55年**黨支部書記,直至1xxx年病退),如何**(1x45年**月**日生,),他們均一致為申訴人就訟爭房屋的歷史沿革及客觀事實書面證明(詳見原審案卷材料)。
在和申訴人接觸的過程中,常聽到其喃喃自語道其先生及兒子曾參加過越南戰爭,彼時,眾人唯恐自己家人踏足戰場,而她則是鼓勵并動員自己的先生及兒子參加戰爭保家衛國,其感嘆時至今日而輪到自己來保衛先人的歷史遺產卻始終未能辦到?申訴人也常常會提到釣魚島的例子,并表示無論日本人占領了多長時間都始終改變不了釣魚島是中國領土的事實,并表示歷史是需要尊重并傳承的。
在現今社會基本倫理價值觀集體失落的時代一個年入古稀的老人卻有此等胸襟和見識且如此堅持與執著是難能可貴并令人感動震撼的,在步入人生倒數的幾年以來申訴人四處走訪不為世俗的錢財和名利,只為實現心中所恪守的樸素的倫理價值——保全歷史并維護父母親遺留祖業的完整性。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實現公平正義并致力于形成公序良俗,然而原審法院作出如此判決無疑是南轅北轍,倘若不予再審并依法改判,無論是對本案申訴人還是對全社會都會是莫大的傷害。
綜上,原審判決無論是事實認定還是程序操作均是錯誤的或者不適當的,請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審對原審訟爭房產按程序進行合理分配并依法改判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該等析產糾紛的圓滿處理并最終實現“案結事了”的目的。
代理人:廣東xxxxxx律師事務所朱xx律師。
日期:xxx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