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的合理設置可以確保雙方的合作目標明確,有利于合作達成預期效果。合同協議是合法約束雙方行為的重要工具,能夠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如何撰寫一份合同協議,是每位商務人士都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協議范文,供各位參考。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狀條件為:
(三)建筑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六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七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五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二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及土地供應政策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宗地總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為上界限,以為下界限,高差為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六條出讓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場地平整達到;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
第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投資強度按本條第項規定執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經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三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主體建筑物性質;。
附屬建筑物性質;。
建筑總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容積率不高于不低于__________;。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__________;。
綠地率不高于不低于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項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建設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不少于__________套,住宅建設套型要求為__________。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__________%。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__________種方式履行:
1.移交給政府;。
2.由政府回購;。
3.按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4.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二);。
(三)。
第十六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年月日之前開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項規定辦理: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條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二十一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條第項規定的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已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三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項約定履行: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條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二十九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違約責任。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三十七條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三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并簽收。《交付土地通知書》回執由受讓人存留,作為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本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____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積率(建筑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____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
第十六條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________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____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____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________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________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________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四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根據《臨沂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臨政發[20___]44號)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現有宗地位于,土地使用證號為,宗地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轉讓宗地界址圖》。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轉讓宗地的用途為。乙方如需改變土地用途須征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依法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調整土地流轉收益,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條轉讓后,乙方使用年限為年,從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止。
第五條轉讓地塊面積為平方米,建筑面積為平方米,轉讓土地、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總金額萬元,其中轉讓土地金額萬元。
第六條乙方同意在取得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后,甲方與集體土地所有者簽訂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由乙方按流轉合同規定于每年月份前向土地所有者繳付下一年度土地使用權流轉收益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隨之轉讓。
第八條本合同批準之日起30日內雙方應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甲乙雙方要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條款。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國土資源部門、土地所有者各執一份。
轉讓方(章):受讓方(章):地址:
電話:
法人代表(簽字):
二〇〇地址:電話:法人代表(簽字):年月日。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五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傳:_____;
電傳:_____;?。
傳真:_____;
傳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乙方: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
附:?。
(宗地項目)?。
第一條界樁定點?。
第二條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_____;?。
(4)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_____;?。
(5)總建筑面積不超過_____平方米;?。
(6)建筑層數,最高/平均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三條公益工程?。
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范圍內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1)_____?。
(2)_____?。
第四條設計、施工、竣工?。
第五條建筑維修活動?。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2.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第六條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監督檢查?。
3.用地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
設。?。
4.用地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六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及土地供應政策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上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下界限,高差為____________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的樹木、供電設施等,受讓人可結合規劃設計方案保留,對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解決,并承擔所需費用。如地下有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等,也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年,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七條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______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八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并簽訂《交付土地確認書》。
第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讓金。
第十一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繳齊土地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讓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三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一)建筑容積率/建筑總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
(三)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經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土地出讓金等。
(四)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根據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________%,即不超過_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建筑總面積的____________%。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五)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日起_____個月之內開工建設。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竣工,應提前6個月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十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九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條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土地利用要求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準入產業類別的,受讓人應當重新進行新項目的核準、批準或備案后,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二十四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五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第二十六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應按有關規定,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項約定履行: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三十二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及逾期土地整理貸款利息,延期付款超過60天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2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五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_____‰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三十六條受讓人應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內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知書》,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_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九條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土地出讓金_____‰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四十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的1‰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四十一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_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所填寫的姓名、住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戶名、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六條出讓人名稱與戶名不一致的,不影響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受讓人應當按照出讓人提供的戶名和開戶銀行繳存土地出讓金。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分送有關單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附1:出讓宗地平面界限圖(略)。
附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圖(略)。
附3: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略)。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七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具體用途分類見附表)確定:
(一)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礦倉儲物流用地五十年;。
(三)新型產業用地五十年;。
(四)寫字樓、酒店、金融、加油站等商服用地四十年;。
(五)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六)科教、醫衛慈善、文化體育用地五十年;。
(七)機關團體、新聞出版、公共設施用地四十年;。
(八)交通運輸用地五十年;。
(九)農、林、牧、漁、苗圃、種養業用地三十年;。
(十)其他用地三十年;。
同一宗土地上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土地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依據前款規定的出讓年限分別予以確定。
第四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已經核準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超過本規定的'年限規定的,按照原約定或者核準的出讓年限不變。
第五條凡經批準改變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變更后的土地出讓年限不超過新用途的最高出讓年限,并應當扣除原已使用年限。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本規定從20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用途、出讓最高年限分類表。
附件土地用途、出讓最高年限分類表。
土地用途。
說明。
出讓最高年限。
一
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們生活居住的各類房屋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用地。
七十年。
二
工礦倉儲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業生產、物資存放場所的土地。
五十年。
1
工業用地。
指工業生產及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
五十年。
2
采礦用地。
指采礦、采石、采砂(沙)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
五十年。
3
物流倉儲用地。
指用于物資儲備、中轉、配送、分銷作業、運輸裝卸、交易場所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五十年。
4
新型產業用地。
指融合與生產緊密相關的研發、孵化、試驗、創意、軟件、信息、動漫、無污染生產等創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用地。
五十年。
三
商服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業、服務業的土地。
四十年。
1
批發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發、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加油站等及其附屬的小型倉庫、車間、工場等的用地。
四十年。
2
住宿餐飲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的用地,包括賓館、酒店、飯店、旅館、招待所、度假村、餐廳、酒吧等用地。
四十年。
3
商務金融用地。
指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等用地。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八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具體用途分類見附表)確定:
(一)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礦倉儲物流用地五十年;。
(三)新型產業用地五十年;。
(四)寫字樓、酒店、金融、加油站等商服用地四十年;。
(五)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六)科教、醫衛慈善、文化體育用地五十年;。
(七)機關團體、新聞出版、公共設施用地四十年;。
(八)交通運輸用地五十年;。
(九)農、林、牧、漁、苗圃、種養業用地三十年;。
(十)其他用地三十年;。
同一宗土地上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土地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依據前款規定的出讓年限分別予以確定。
第四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已經核準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超過本規定的年限規定的,按照原約定或者核準的出讓年限不變。
第五條凡經批準改變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變更后的土地出讓年限不超過新用途的最高出讓年限,并應當扣除原已使用年限。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本規定從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用途、出讓最高年限分類表。
附件。
土地用途、出讓最高年限分類表。
土地用途說明出讓最高年限。
二工礦倉儲用地指主要用于工業生產、物資存放場所的土地。五十年。
1工業用地指工業生產及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五十年。
三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業、服務業的土地。四十年。
四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指用于機關團體、新聞出版、科教文衛、風景名勝、公共設施等的土地。
1機關團體用地指用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等的用地。四十年。
3科教用地指用于各類教育,獨立的科研、勘測、設計、技術推廣、科普等的用地。五十年。
5文化體育用地指用于各類文化、體育等的用地。五十年。
6娛樂用地指用于各類娛樂及公共廣場的用地。四十年。
4機場用地指用于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五十年。
七其他用地三十年。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九
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農民群眾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租給乙方的群眾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塊位于______________(詳見《土地使用證》附件),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畝),其宗地位置與四址范圍如甲,乙雙方確認的附圖所示。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出租地塊用途為_________。
乙方承租后務必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變更用途,須經甲方及當地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同意,甲乙雙方協商調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用途變更手續。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的年租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年租金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
乙方應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按時繳納年租金。
首次年租金從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內繳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收,超過半年的按全年計收。
乙方不按時支付年租金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付款額的______‰向甲方交納滯納金。
超過六個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權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內,甲乙雙方應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甲方領取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證,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租金的調整,每隔________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幅度為百分之______。
租金標準調整時,甲乙雙方應簽訂變更協議,乙方應按新的標準繳納年租金。
第七條乙方依據本合同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抵押。
如需轉租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雙方簽訂轉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國土資源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八條乙方在理解租賃場地移交手續后,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移動。
界樁遭受損壞或移動應及時報告甲方重新埋設,測繪費和界樁費由乙方支付。
第九條乙方在租賃場地上需要新建,擴建或翻建建筑物,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有關報批手續,雙方應簽訂土地租賃期滿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處置協議。
第十條土地租賃期滿,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交還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注銷登記手續。
對該地塊內乙方投資建設的建筑物,附著物,應按雙方簽訂的處置協議,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的60天內處置完畢,逾期未處置完畢的,由_________國土資源局向乙方發出書面處置通知。
租賃期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的,須在期滿前六個月內向甲方提交續租申請,由甲乙雙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續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乙方因提前終止經營等原因,需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三個月租金總額的違約賠償金。
第十二條依據本合同依法使用的群眾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在特殊狀況下,因國家和農村群眾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群眾土地所有權者報經_________國土資源局審核和_________政府批準后,能夠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權,群眾土地所有權者根據土地利用現狀,給予承租方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租賃地塊所屬轄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報_________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一份交_________國土資源局存檔。
第十七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簽訂。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__。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十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受讓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方將依法擁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根據國家、省、市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甲方,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受讓使用權的土地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乙方根據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讓金并領有土地使用證后,在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內,土地使用權按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均要簽訂書面合同,并于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和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地塊位于_________,土地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大寫: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所有證號為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圍詳見附圖。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七條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現狀為:
第八條年月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九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總建筑面積,應當取得甲方和土地、規劃部門同意,并經原批準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依照有關規定補簽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目前尚未要求繳納的稅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補交的,雙方同意按規定予以補交。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單價為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十三條經雙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給甲方:
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條年月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時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乙方使用,延遲期間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大寫: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賠償。延期超過兩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讓金并承擔乙方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大寫: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乙方已支付的出讓金,扣除違約損失后,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十日內,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及申領《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的手續;甲方應予以全力協助。
第十七條。
出讓期間,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的,本合同自行終止;征地補償(不含地上附著物補償)屬甲方,甲方對乙方所剩余的出讓年限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最遲在期滿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或集體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外,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期權;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雙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十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甲方已合法取得本合同所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期限為。
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由甲方向乙方出租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土地使用權租賃范圍。
1.1甲方將位于縣路號的。
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出租給乙方使用。對該租賃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的詳細圖紙作為附件一,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2甲方保證其已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上述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有合法出租的權利。甲方已獲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關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文件號為。該授權經營書以及與上述租賃土地有關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文件作為附件二,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二條、租賃期限及用途。
2.1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年,自甲方在該土地范圍內建造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書之次日起算。
2.2如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限,乙方應在前述租賃期限期滿之前至少。
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2.3乙方在甲方與土地管理部門簽署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所限定的用途范圍內使用土地。租賃期內乙方需要依法將租賃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的,甲方應及時配合乙方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批準手續。取得批準后,乙方可按改變后的用途使用。
第三條、租金及稅費。
3.1鑒于甲方對乙方負有債務,經雙方協商一致,將該債務評估作價。
萬元一次性抵扣本合同年全部租金。自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消滅。
3.2甲方負責交納與租賃土地有關的土地稅、費及其他法定的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國家政策變化導致的該等費用增加部分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甲方的權利:________________。
(a)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相關的租金。
(b)監督乙方依據本合同約定使用土地。
(c)本合同期滿不再延續的,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4.2甲方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
(a)甲方需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賃土地之土地使用權。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租賃合同登記等相關手續。
(b)甲方負責本合同范圍內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的日常維護和修理,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必要時,乙方可自行修理但費用由甲方承擔。
(c)甲方應支持乙方在獲得必需的法定批準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
(d)甲方保證不侵犯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著物的用益物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的權益等。
(e)租賃期間,甲方對該土地相鄰土地行使權利不得妨礙乙方對該土地行使正當權利。
(f)對于政府因公益事業而附設的各種管線穿越該租賃土地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所造成的對租賃土地的破壞,甲方應當進行修補或補償。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乙方的權利:________________。
(a)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的約定要求甲方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的使用權。
(b)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d)在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內,乙方可將該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自由轉租,并做其他合理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轉租、生產、經營及其他占有、使用、收益等正常活動。
(c)如在約定的租賃期限內,甲方因破產清算或者因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致使本合同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被依法拍賣的,乙方有權在剩余租金及違約金、遭受的損失范圍內優先受償。
5.2乙方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
(a)乙方有義務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和數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b)乙方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使用土地。
(c)租賃期滿不再續租的,乙方須向甲方交回不再續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續租。
租貨期限屆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繼續使用宗地,乙方應在宗地租賃期滿前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續租申請,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甲方不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給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但違約金累計不超過總租金的20%。甲方逾期交付土地使用權超過天,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責任。
7.2如果因該等土地使用權存在異議,致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無法實現或者遭到其他損失,甲方應給予賠償,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返回租金及租金20%的違約金。
7.3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終止協議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得將該合同所及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對外辦理抵押擔保,如發生上述情形,甲方除應賠償乙方遭受的損失外,應退還剩余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剩余租金20%的違約金。
7.4如非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部分或全部履行,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不能消滅并應當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剩余租金及支付剩余租金20%的違約金。
7.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向對方賠償其違約行為造成的一切直接的和可預見的損失。若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雙方各自過錯大小來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爭等)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并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解除。
9.1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同意,并以書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9.2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或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已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9.3因甲方違約致使本合同無法部分或者完全履行,給乙方造成較大損失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條、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相關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規定。
11.1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11.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合同,該等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依法經有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本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之日起生效。
11.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________。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十二
第六十三條競得人或中標人不按規定簽訂《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競得人或中標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也不能對抗成交結果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四條中標人或競得人不按《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規定的條款履行義務的,視為違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可取消其中標、競得資格,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中標人或競得人須賠償組織招標、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該宗地由委托人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或網上交易。如另行招標拍賣掛牌或網上交易的成交價低于原中標或競買成交價的,原中標人或競得人須按實際差額支付賠償金。
中標人或競得人按規定期限付清成交價款,委托人未按約定提供交易標的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申請解除競得資格。
第六十五條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的招標、拍賣、掛牌或網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并對不符合規范的招標、拍賣、掛牌或網上交易活動予以糾正或制止;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及網上交易活動經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宣布其招標、拍賣結果無效。
第六十六條投標人或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或通過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網上交易活動的,可取消其投標或競買資格;已經中標或競得的,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并收回其獲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對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土地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網上交易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十三
第十七條招標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八條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招標投標活動。
投標活動應當由主持人主持進行。
投標開始前,主持人應當現場組織開啟標箱,檢查標箱情況后加封。
投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將標書及其他文件送達指定的投標地點,經招標人登記后,將標書投入標箱。
投標人投標后,不可撤回投標文件,并對投標文件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說明,但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并將補充文件投入指定的標箱。
第十九條招標不得少三個競投者,未達到最低競投人數的,招標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轉換為拍賣、掛牌及網上交易方式。
第二十條投標人向招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二)投標人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以個人身份投標的,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六)履約保證金轉入招標人指定賬戶的證明材料;。
(七)招標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發出招標文件后,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辦理;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得撤回,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評標小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標書:
(一)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印鑒,也未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三)投標文件不齊備、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四)投標人對同一個標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
(五)委托投標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評標小組認為投標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一)點算標書;。
(二)開啟標書;。
(三)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為無效標書;。
(四)評標和定標,確定中標人;。
(五)對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六)中標結果公示;。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綜合評標法確定中標人的,應由評標小組綜合評分。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確定為中標人。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開標時應當召集投標人舉行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的原則和方法以及標底。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八條定標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因吊銷營業執照、取消資質等原因失去履約能力和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中標通知書》無效。
第三十條招標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另行組織招標:。
(一)標底泄露或者投標人非法獲知標底的;。
(二)招標工作人員與投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三)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故意壓低或抬高標價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招標公正、公平進行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有權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投標人。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十四
編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并簽收。《交付土地通知書》回執由受讓人存留,作為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 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積率(建筑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十五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郵政編碼____。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郵政編碼____。
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____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颍阂曳降盅篲___房產后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帳戶,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戶號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簽字)________(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十六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ㄊ校┑挠嘘P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夠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負責。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三條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法定名稱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十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系根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_________企業。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系根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_________公司。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訂立本合同。
1.1甲方依據本合同出租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所屬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個省市,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稱“租賃土地”)。對該租賃土地的詳細描述作為附件一,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2甲方保證其已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上述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有合法出租的權利。甲方已獲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關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文件號為國土資函______號。該授權經營書以及與上述租賃土地有關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文件作為附件二,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3對于乙方的______個加油站現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甲方承諾自乙方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征用手續,取得國家主管部門的授權,并租賃給乙方使用。在辦理上述征地手續期間,乙方有權依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合法無償使用該等土地。
1.4甲方根據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
第2條租賃期限。
2.1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算。
2.2如果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限,乙方應在前述租賃期限期滿之前至少_________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部門審批及手續。續租的租金標準依國家的有關規定標準或(在無該等標準時)依當時的市場價格執行。
2.4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條第1款租賃期滿前的任何時候終止租賃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但乙方須在其所要求的終止日前____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
第3條租賃用途。
3.1乙方應在甲方與土地管理部門簽署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所限定的用途范圍內使用土地。
3.2在符合3.1條的前提下,租賃期內乙方若要依法將租賃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決定是否同意該等改變。如同意,則甲方應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批準手續。在取得批準后,乙方方可按改變后的用途使用。
第4條租賃土地交付使用。
4.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將土地使用權交付乙方。
4.2乙方在甲方將該土地使用權交付之日起,必須依照土地授權經營書規定的土地用途實施相應的經營、管理、使用等行為。
第5條租金及稅費。
金”)。對于本合同1.3條所述集體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應向甲方另行支付(但租金的計算和支付應以甲方按1.3條的規定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乙方之后),租金的計算方法為:集體土地年租金=租賃土地年租金(人民幣元)/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面積(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每_______年可以對前述租金協商調整。
5.2甲乙雙方同意,對于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終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總租金數應依該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金額做相應減少。
5.3本合同所規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額應為該年度租金總額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筆租金應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前述每個日期均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無論前款規定如何,第一筆租金額應按下述計算方法計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個付款日支付給甲方:年租金/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個付款日的實際天數。
5.4甲方負責交納與租賃土地有關的土地稅、費及其他法定的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國家政策變化導致的該等費用增加部分由雙方合理分擔。雙方應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日結算該等費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6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a)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b)監督乙方依據本合同約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變用途的,甲方有權收回相關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c)本合同期滿不再延續的,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d)甲方需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賃土地之土地使用權。
(e)甲方應支持乙方在獲得必需的法定批準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
(f)租賃期間,甲方對該土地相鄰土地行使權利不得妨礙乙方對該土地行使正當權利。
(g)對于政府因公益事業而附設的各種管線穿越該租賃土地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所造成的對租賃土地的破壞,甲方無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補或經濟上的補償。
(h)甲方保證不侵犯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處分及收益的權利和利益。
(i)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終止協議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6.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a)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
(b)乙方須向甲方及時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c)乙方須根據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監督。
(d)租賃期滿不再續租的,乙方須及時、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續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e)乙方不得將租賃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抵押。
(f)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進出該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間應對承租土地內的市政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2023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精選18篇)篇十八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土地利用。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狀條件為: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三)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六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七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年月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