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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一
論文摘要:納稅服務是稅收管理發展到一定水平,服務主體為滿足服務對象履行納稅義務和行使稅收權利的需要而形成的稅收行政行為,是現代稅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也是當前深化征管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
因此探究我國目前納稅服務存在的問題,健全我國納稅服務體系對于提高我國稅收征管工作質量有著重要的意義。
而且是稅務部門自身所固有的、本質的責任和義務,是稅務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稅收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建設良好的稅收環境,融洽稅收征納關系,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的良好途徑,也是構建“誠信稅務”、“服務型機關”的必然要求。
一、我國目前納稅服務存在的問題。
(一)服務缺位與越位,服務與管理脫節。
服務缺位是指因稅務機關執法不到位或者程序不規范,手續繁雜,致使納稅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或承受不應有的人力、物力和精神上的負擔。
主要表現在:因稅務人員素質不高,辦事效率低下導致納稅人為辦理同一納稅事項而多次往返,久拖不決;因稅收工作流程不規范,存在程序繁雜、手續繁瑣、票表過多的問題,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稅收成本;因稅收政策不完善影響各種優惠政策的落實;因稅收法制不完備,使納稅人不能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
服務越位是指超越法律規定的義務范疇,越權提供不合法的“服務”,以及將不屬于納稅服務范疇的內容作為納稅服務提供給納稅人。
如有的稅務部門仍然存在擅自減免稅或擴大稅收優惠范圍的現象。
服務加管理是現代稅收的管理方式,但二者并不是簡單的相加,服務與管理不是分裂的,而是作為統一的整體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促進。
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將管理(執法)與服務對立起來,一提到管理就忽視為納稅人的服務,容易發生侵犯納稅人權利的情況。
一提到服務就弱化管理,導致“疏于管理、淡化責任”情況的發生。
(二)納稅服務信息化程度低。
稅收信息化是將現代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于稅務管理與服務中,深度開發利用信息資源,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并由此推動稅務部門業務重組、流程再造,進而推進稅務管理現代化建設的綜合過程。
目前在稅收信息化建設中存在一些誤區:一是重技術輕管理。
許多部門熱衷于購買高檔的硬件設備,盲目開發軟件,而對整個業務系統性研究不夠,沒有創新管理方式、優化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結果只是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去重復、模仿傳統的業務處理流程,沒有有效地利用信息資源。
二是重系統本身的應用,輕數據資源的管理利用。
有的地方更多地是以信息系統來替代手工操作,卻對數據資源管理和信息資源的有效挖掘和利用重視不足。
三是輕視信息資源整合及一體化建設。
現階段的稅收信息化建設已經涵蓋了從征管到行政管理、輔助決策等各個方面,但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設仍然是各自為政,信息資源沒有實現充分共享,沒有形成合力。
(三)納稅服務的社會化程度低。
我國當前的納稅服務主要是由稅務部門來提供,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務主要直接面對的還是稅務部門。
如上所述稅務部門的信息化程度較低,集中處理信息,為納稅人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納稅服務的能力有限,對于諸多日常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仍然需要通過辦稅服務大廳的形式,對納稅人實施傳統的面對面的管理與服務。
另外,經濟社會尚未發展到相當水平,對社會化納稅服務的需求不足,缺乏推動納稅服務社會化發展的外部動力。
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市場化程度不足,其發展和競爭不充分,所提供的有償納稅服務對納稅人缺乏吸引力。
二、優化我國納稅服務的對策。
(一)服務要求制度化。
控告和檢舉權、要求回避權、請求國家賠償權、委托稅務代理權、索取完稅憑證權等能夠落到實處,保障其合法權益。
在此基礎上,制定統一的納稅服務制度,形成實際的、剛性的工作標準。
實行考核評價機制,量化納稅服務工作,在內部考核的基礎上,征詢納稅人的滿意程度,加強監督考核,切實規范服務行為。
(二)服務手段信息化。
通過加快稅務信息化建設,構建納稅服務信息化平臺,降低稅收成本,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
在信息化建設方面一是完善納稅服務的公共服務平臺,以12366服務熱線、電子稅務網絡為載體,運用網上電子申報系統、網上稅務局信息管理等系統,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功能強大的多元化、個性化、開放式的納稅服務。
二是完善稅收管理平臺,推廣運用納稅申報電子信息采集系統、發票管理系統、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系統、增值稅納稅評估管理、計算機稽核、協查等管理系統,實現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一體化,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納稅人納稅成本。
三是完善信息交換平臺,推進稅庫銀企的一體化建設,拓寬申報繳稅渠道,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務效率。
(三)服務過程社會化。
一是充分發揮稅務代理的作用,把稅務代理作為納稅服務的延伸加以鼓勵和引導。
二是得到全社會的支持和配合,建立起一個全社會的納稅服務網絡,更好地提高服務質量和實效,從而提高納稅人對稅法的自覺遵從度,保證國家的稅收權益。
此外,優化納稅服務還要求服務內容的系統化。
主要包括稅收環境服務、稅收信息咨詢服務、程序性服務、救濟服務等四個環節的'內容。
納稅服務是整個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一部分。
優化納稅服務是一項涉及多方面的長期工程。
稅務部門作為優化工作的主體,應做出科學合理的規劃,并遵循預定的目標和相關原則,不斷改進和完善納稅服務的內容和措施,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稅收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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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二
籌建房地產開發企業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該是開辦費,如何界定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間,正確核算其開辦費,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稅務處理顯得至關重要。
在實際工作中,對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籌建過程中(籌建期間指批準籌建之日起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所發生的費用,一方面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入“長期待攤費用dd開辦費”核算,并在公司籌建期結束后將籌建期間的開辦費全額直接轉入當前損益。另一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開辦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內攤銷。
筆者認為,第一種處理方式不僅符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而且與當時稅收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一致。而第二種處理方式則存在以下弊端:
(1)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既不符合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也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悖。把開辦費與期間費用的會計處理混為一談,影響了會計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2)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并不一致,擴大了開辦費的攤銷額。
(3)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在開發過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把本應該計入當期損益的期間費用計入了“長期待攤費用”,減少了企業的虧損金額,進而形成房地產企業預先多交了部分企業所得稅,加劇了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緊張,增加了利息負擔,嚴重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
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三
論文關鍵詞:農業稅;稅制改革;城鄉稅制。
論文摘要:在計劃經濟背景下形成的我國農業稅收制度,越來越顯露其根本的弊端。
徹底改革農業稅收制度,取消現行的農業稅,構建城鄉統一的稅收制度,是新形勢下對農業稅收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
但是,鑒于目前我國農業經濟發展現狀,統一城鄉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而應采取漸進的方式分步實施。
黨的十六大提出實現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農村小康建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部分,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
為此,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現代農業,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
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對現行農業稅收制度的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鄉“二元稅制”,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與國際慣例接軌,適應我國農業發展的現代稅收制度,是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國現行農業稅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1.地租式的農業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缺乏理論依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的稅收制度,或者以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征稅,或者以生產經營凈所得為征稅對象征稅,或者以企業或居民擁有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征稅。
我國現行農業稅則不然,既不是按商品流轉額征收的流轉稅,也不是按農業生產凈所得征收的所得稅,更不是針對農民自有財產征收的財產稅。
它針對的是農業生產用地,不論農民所從事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商品率如何,也不論農業生產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須繳稅。
而且,農業稅在計算中不扣除農民投入的生產成本和自食口糧,連農業簡單再生產都得不到充分的補償。
實質上,這種農業稅就是地租。
按照憲法規定,我國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這種地租式的農業稅缺乏征稅的理論根據。
另外,在國家工商稅制體系之外,單獨對農民開征農業稅在國際上實屬罕見。
這實質是在稅收制度上對農民實行了非國民待遇,形成了對農民的制度性歧視,它阻斷了社會資源向農業領域的投入,已成為我國農業實現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制度障礙,這是農民收入提高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個重要原因。
2.農民稅負過高,違反稅收公平原則。
從流轉稅稅負進行比較,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稅及其附加征收率統一規定最高8.4%,而我國農產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如果將其換算為進入市場而成為商品的流轉稅稅負則最高會達到21%,顯然要比一般工業商品的增值稅負(一般在5%~7%)要高出很多。
另外,隨著增值稅起征點的提高(月銷售額2000元~500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銷售額達不到起征點的,不繳納增值稅,以此標準來衡量,一般農戶根本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都應在免稅之列。
從所得稅稅負進行比較,如果將農民銷售農產品的收入,按應稅所得的計算口徑扣除其消耗的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民自身提供的勞務成本計算凈收入,絕大多數農民根本沒有應稅所得,則不須納稅。
如果從個人所得稅稅負進行比較,絕大多數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收入,根本達不到每月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也不應該納稅。
所以城鎮職工盡管平均收入是農民的3倍多,很多人還是無須納稅的,而農民則必須人人納稅。
一些經濟學家指出,人均僅有2000余元純收入的農民根本就不具備納稅的條件,應該停止征收農業稅。
3.國內外稅收制度的差異,降低了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綜觀世界各國的稅收制度,基本不單獨設立農業稅這一獨立面向農業的稅種,而是設置統一的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在制度安排方面,給農業和農民以充分的稅收優惠,發達國家尤其如此。
由于我國農業稅不屬規范的商品流轉稅,對進口的農產品,國家除征收增值稅以外,無法再征收相當于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負的某種形式的進口環節稅。
對于我國出口的農產品,國家除給予農產品增值稅退稅外,無法將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款退還給農民。
這樣在農產品進出口制度上打擊了本已脆弱的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在我國政府目前對農業提供補貼很低的情況下,農業稅這種“不予反取”的制度劣勢顯得尤為突出。
在全球經濟日趨一體化背景下,國際競爭愈加激烈,競爭手段之一體現在制度上。
我們和發達國家在加入wto談判中極力討價還價要爭取更大的政府對農業的保護空間,將農產品貿易補貼列為一項重要內容,最后確定補貼率不大于8.5%。
二、目前統一城鄉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
針對現行農業稅收制度存在的弊端,借鑒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徹底改革農業稅收制度,取消現行的農業稅,構建城鄉統一的稅收制度,是新形勢下對農業稅收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是解決農村深層次問題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我國農業稅收發展和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
但是,在農業稅制的改革上,不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還要分析其可行性。
統一稅制是一個漸進的演化過程,從各國的實踐看,統不統一稅制,什么時候統一稅制,至少應考慮以下幾點:一是一國農業的商品化程度或農村經濟發展程度如何,征稅機關在技術上能否準確核定農民的收支情況;二是農業的經營方式和農民的素質如何,設計的稅制和征納方法能否在實踐中適用以及稅收征管成本的大小;三是在達到國家政策目的前提下,是利用現有制度資源還是制度變革更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穩定。
筆者認為,目前統一城鄉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稅制改革不宜一步到位。
對農業和農民確定長期的輕稅政策;最后,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協調,農業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也決定了農業稅制改革不宜急于求成,一刀切,否則會帶來新的不公平。
三、中國農業稅制改革的現實選擇:分兩步走。
(一)過度性措施:深化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
1.規范稅費制度。
規范稅費制度就是實行法制化、規范化程度很高的分配形式,徹底改變農民負擔模式,將以“費”為主或“稅、費”并重的農民負擔模式轉變為以稅收為主,少量或基本沒有收費的模式,確定農業稅收在農村分配關系中的主導地位,隨著國家財力的增強,逐步取消那些不應該由農民負擔的稅費項目,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
2.加大減免農業稅的力度。
長期以來,農業稅作為國家的財力保障,在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工商稅收穩步增長,農業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例逐年下降,有的經濟發達省、市農業稅不足稅收收入總額的1%,已經具備減免農業稅的基礎。
3.深化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作為農業稅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是必要的選擇。
其一是精簡機構和人員,降低鄉鎮行政費用,提高行政效率。
其二是建立農村公共財政體制,增加對農村的財政轉移支付,在農村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上,應當比照城鎮,按照國民待遇的原則,由國家來承擔和提供。
這既是農村稅費改革的重要目標,也是確保改革后農民負擔不反彈、穩步取消那些不應該由農民負擔的稅費項目的基礎所在。
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四
小微企業的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而且與社會穩定發展息息相關,因此針對當前小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面臨的問題,政府需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提高對小微企業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小微企業自身也需要進一步樹立良好的安全意識,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裝備及技術水平。這樣在雙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的保障小微企業生產的安全。
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設立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基金,免費對企業員工進行強制性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創新教育培訓模式,采取分散學與集中學相結合;立足于從業人員自身的實際和行業崗位要求,編寫一些一看就懂的教材;在考核過程中要重點對從業人員實踐技能的考核。
2.2加強政策引導支持鼓勵企業規范發展。
小微企業的發展需要政策加以引導,可以加大產業政策支持和直接的.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實現小微企業轉型發展。對符合環保、安全等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各級政府應給予指導與扶持;對小微企業要加大信貸、稅收扶持力度,促使企業重視對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投入;努力提高小微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2.3注重方法,推進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首先,明確責任。可以充分的結合本地和本行業的實際開發部來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實施方案,制定階段化目標,并進一步落實好部門及鄉鎮的安全監管責任。其次,做好分類指導及典型引領工作。針對小微企業自身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規模來分類和分層次的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成績突出的小微企業,則可以組織去相關企業進行參觀學習和交流,從而更好的帶動該地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有效推進。最后,還要進一步做好宣傳工作。對小微企業責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培訓,通過多種渠道來加強宣傳的力度,及時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動態信息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及時發布,營造出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從而增強全社會對小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
2.4加強基層安全監管隊伍建設。
進一步完善基層安全監管體制的建設,落實安全監管責任,逐步將所有的小微企業納入安全監管范圍。同時加強基層安全監管隊伍建設,通過鎮街安監站所的力量,利用安全生產示范村(社區)的創建,以企業自查、專項檢查、聘請專家檢查等形式,加大對小微企業隱患的排查整治力度。2.5提高小微企業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政府相關安全管理部門應深入考慮小微企業的現實情況,本著服務原則,多到小微企業進行走訪,對小微企業安全管理中的遇到的困難進行實際指導。小微企業的隱患排查治理應避免“一刀切”,通過制定不同行業的操作指南、建立事故隱患共享平臺等,提高監管的針對性。
3結束語。
日常工作中,安全管理部門需要針對小微企業的實際問題來安排切實可行的安全檢查,針對小微企業安全培訓、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及職業健康隱患排查等項工作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同時還要督促小微企業落實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實處,有效的防范隱患,確保小微企業能夠安全、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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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五
企業銷售產品時通常會存在向購貨方提供包裝物而收取包裝物租金與押金的情況,兩者稅法與會計處理中具有一定的區別和聯系,下面我們就從增值稅、消費稅的角度,對企業包裝物分別出售、出租及收取押金等情形涉及的財稅處理進行系統全面的分析吧!
摘要:包裝物是指為包裝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用于儲存和保管產品的材料。包裝物指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為包裝本企業的產品或商品,并隨同它們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給購貨方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筐、罐、袋等。
關鍵詞:包裝物;增值稅;消費稅。
包裝物是指為了企業包裝產品而使用的包裝容器。企業銷售貨物時涉及包裝物的情況一般有兩類情形:第一種情形是銷售產品時包裝物與產品一并出售。在此情況下,可進一步劃分出包裝物不單獨計價和單獨計價兩種情形;第二種情況是銷售產品時銷售方將包裝物的使用權以出租或出借的方式暫時轉移給購買方,在合同約定期限買方將包裝物返還給銷售方。在此情形下,為了促使購買方妥善保護和及時退回包裝物以便銷售方周轉使用,銷售方會額外收取一定金額的包裝物押金。
1包裝物隨同產品一并出售時財稅處理分析。
1.1包裝物隨同產品一并出售不單獨計價。
隨同產品銷售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因其價款已包含在產品銷售額中,難以區分包裝物的銷售收入和產品銷售收入,因此應根據產品銷售收入計算流轉稅,對包裝物不單獨計算應交流轉稅。會計處理時應將銷售產品及包裝物取得的全部價款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并按其計算確定的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根據配比原則將所售產品成本結轉入“主營業務成本”;包裝物的成本在產品發出時則作為銷售產品發生的費用計入“銷售費用”。如果該產品屬于應稅消費品時,還應將應納的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例1:佳麗日化公司銷售護發品一批,取得不含稅收入200萬元,該產品成本150萬元。隨同產品一并出售未單獨計價的包裝物10000個,已知每個成本10元。假定不考慮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則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234。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
(2)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50。
貸:庫存產品150。
(3)結轉包裝物的成本。
借:銷售費用10。
貸:周轉材料―包裝物10。
例2:假定佳麗日化出售化妝品一批,其他資料延用例1。
由于銷售產品確認收入、結轉成本和銷項稅額與例1相同,本例及以后不再復述,本處僅就化妝品應納的消費稅進行會計處理,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60(200×3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60。
例3:假定佳麗日化出售白酒一批,共計10噸,其他資料延用例1。
由于白酒為從價定率與從量定額復合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因此還需要計算繳納消費稅,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51(200×25%+10×1000×2×0.5÷1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51。
通過上述三個例子可見,如果所售產品屬于從量定額計征的應稅消費品時,包裝物只計算增值稅,不計算消費稅;對于屬于從價定率計征的應稅消費品,包裝物不僅需要計算增值稅還需要計算消費稅;對于需要復合計征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價部分,包裝物需要計算消費稅,對于從量部分,包裝物不需要計算消費稅。
1.2包裝物隨同產品一并出售單獨計價。
當包裝物隨同產品一并出售單獨計價時,其實質是將包裝物進行出售,應將出售包裝物取得的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并計算銷項稅額。同時將包裝物成本結轉“其他業務成本”。如果所包裝的產品是應稅消費品,則根據該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計征方法,計繳消費稅。
例4:假設佳麗日化公司銷售化妝品取得不含稅收入200萬元,隨同產品一并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不含稅收入為20萬元。其他資料延用例1。其中單位:萬元。
(1)確認包裝物收入。
借:應收賬款23.4。
貸:其他業務收入2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20×17%)。
(2)同時結轉包裝物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10。
貸:庫存產品10。
由于所包裝的產品為從價定率計征的應稅消費品,因此包裝物在正常計繳增值稅外還應計算從價部分的消費稅,會計處理如下:
(3)借:營業稅金及附加6(20×3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6。
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六
由于受自身發展水平制約,小微企業普及存在著技術裝備落后、人員不足、安全意識差的問題,這已成為小微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隱患。目前小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主要來自于以下幾個方面:
1.1安全生產意識淡薄。
部分小微企業責任人安全生產工作只落實在嘴上,并沒有真正的落實到具體的生產工作中,在安全生產上存在一定的僥幸心理,過于追求經濟效益,而對安全生產重視度不夠,不僅沒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而且在安全投入上較少,部分企業沒有設置安全管理人員,即使設置了,通常也是兼職或是由自己家人兼任,對于安全堆積、安全制度及安全常識缺乏了解,一旦發生風險,往往無所事從。
1.2安全生產基礎薄弱。
小微企業由于受制于自身的經濟實力,在發展初期,生產設備往往購買大型企業淘汰下來的舊設備,而且很少進行技術設備更新,部分小微企業還采用“土法”進行生產,這都給企業生產帶來了較大的安全隱患。再加之小微企業自身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重視,在生產現場管理、職業健康管理、應急救援及事故處理等方面存在著盲區。由于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從而導致小微企業安全隱患問題十分突出。
1.3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弱化。
一些小微企業存在于街道和村鄉鎮,但這些地方往往安全監管人員人數較少,特別是對于一些鄉鎮來講,安全監管存在著點多、面廣、任務重的特點,同時還要應付各類檢查,這就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安全監管人員往往無力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執行力較差。由于基層安全監管工作中往往更集中于大中型企業,而許多小微企業基本上屬于安全監管的盲區,因此很大一部分小微企業長期處于安全監控之處,安全生產狀況堪憂。
1.4安全生產基層執行力不足。
對于小微企業來說,很多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標準存在“高大全”現象,適應性、針對性不強,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有些部門存在“重視大企業,忽視小企業”的觀念,在較大程度上也影響著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程度。
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七
摘要:在企業進行經營的結果非贏即虧,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是企業財務人員的重要工作之一。
由于政出多門、政策及執行情況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致使我國企業在應用盈虧財稅問題時,常在程序上出現失誤,導致增加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文中以企業盈虧情況下的財稅處理為研究對象,分析了企業盈利及虧損情況之下的財稅處理辦法。
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工作時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內容,也是確保企業的資金流通、正常運營的有效依據。
在對企業進行盈虧財稅處理時,必須根據企業的實際盈虧情況,制定出合理的財稅處理辦法,從而促進企業的正常運營和擴展。
文中從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入手,提出企業基于盈利和虧損兩種情況下的財稅處理辦法。
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的有關要求:把企業年度的凈利潤,除去由法律、行政法要求的之外,合理進行利潤的分配。
首先,財務人員在進行企業盈利處理時,要把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情況加以彌補。
其次,在利潤之中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是財務人員必須提取的資金。
如果法定公積金提取的累積數值達到企業注冊資金的50%之后,停止該基金的提取。
再次,在獲取的利潤內提取規定數額的任意公積金,此次提取的比例根據投資者進行決議所定。
最后,給企業的投資人員繼續擰利潤的分配。
在進行分配之前,財務人員要比原來年度沒有分配的利潤合并到本年度的利潤金額中,根據目前企業的實際現金流動情況,把利潤分配給企業的投資人員。
如果該企業是有關行政部門或各級人民政府進行出資的,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定上繳國有利潤,隨之并入到相關的財政收入中。
不得不說明,原有根據稅后利潤的5%―10%進行提取的公益金在的1月1日遭到取消,取消了提取公益金這項規定,企業的最后利潤就沒有員工的事兒,此時會出現員工不再看重最終利潤,喪失積極性的員工也會致使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受損。
稅法也比較同意《企業財務通則》中的利潤分配的規定,該通則嚴格提出:假設企業當年無獲取利潤,通常不向投資人員進行利潤的分配。
假設是股份有限公司當年沒有獲取利潤,可以召開股東大會決議,按照不大于股票面值的6%采用公積金進行股東紅利的分配。
稅后利潤會出現有利潤不分配和變相分配的情況,這些情況大多出現在私營企業或民營企業。
變相分配利潤最主要的辦法是借款,企業的股東以借款的名義從公司取錢,企業處于長期掛賬的情況,這會引來很多的麻煩和問題。
借款會牽涉利息的收入問題,從而牽涉企業的所得稅及營業稅等項目,如果企業不進行賬面的處理,被查出來就是偷稅行為。
如果股東從公司借款的時間超過1年,可以視為分紅,征收其20%的個人所得稅,同時還會收取50%―5倍的罰款以及每天萬分之一的滯納金。
稅收機關在不分配利潤實際就是利潤掛賬,不進行處理,以此來躲避自然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這種辦法遇到稽查不容易過關。
現階段,稅務機關征收稅的實際是;對于具有自熱人股份的企業所獲取的利潤,如果掛賬的時間超過1年沒有進行分配,也會視為分紅,征收其20%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由企業代為繳納。
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規范規定,在進行企業虧損處理時,可以根據規定的稅法條例采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進行彌補。
這里的所得劃分為稅前所得和稅后所得兩種,如此的劃分致使進行稅收中企業進行虧損彌補也有稅前彌補和稅后彌補兩種方式。
(一)稅前彌補。
稅前彌補是指采用稅前利潤或者是利潤總數額對企業的虧損加以彌補,隨后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這個優惠政策,滿足了企業在遵守相關規定和手續之后享受的權利。
不得不注意,采用稅前利潤進行虧損的彌補,必須經由該企業的相關稅務機構主管部門審核之后且還在彌補期內的以往虧損額進行彌補。
進行稅前虧損彌補必須先對年度的虧損情況進行確認,之后進行稅前彌補的審核工作。
企業必須對稅前的彌補相關規定進行認真的了解,掌握其辦理的程序,如果滿足稅前彌補的條件,最好在稅前進行虧損的彌補,縮減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審核稅前虧損的彌補。
企業在日后的盈利年度采用稅前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的虧損加以彌補,必須具備相關的鑒證手續。
當年進行虧損彌補的納稅人,攜帶年度虧損彌補金額的鑒證報告送至稅務機關,以前年度虧損已經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用進行重復的附送。
稅前彌補的鑒證也依賴中介機構進行完成。
企業在盈利之后,想要再稅前進行以前的虧損彌補之時,要委托一家靠譜的稅務師事務所,制定一份《稅前彌補虧損的鑒定報告》,該報告需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送至稅務機關。
所制定的《稅前彌補虧損鑒定報告》必須根據稅務機關各年對于企業所得稅的清繳公告,企業得到批復之后,企業才能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把以前的年度虧損報告中上報的虧損數額當做財產損失在稅前就扣除出去。
所謂的稅后彌補就是企業才有所得稅之后的企業凈利潤對企業以往的虧損進行彌補。
這部分虧損由主管的稅務機關審核批復后不能在稅前進行彌補的虧損金額。
例如:某企業的虧損金額低于10萬元或企業沒有進行虧損的簽證。
企業在當年出現的虧損情況,采用以往沒有分配的利潤及盈余公積金加以彌補,這也是稅后虧損彌補的一種形式。
企業的稅后彌補稅務機關通常不會介入管理,大多屬于企業財務部門的工作。
三、結束語。
一個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管理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正當運營、資金流通及企業的擴展情況。
必須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合理的進行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確保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水平不斷提升,促進企業更快、更穩、高效的發展。
參考文獻:
摘要:企業盈虧的財稅處理工作是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一項十分重要的`財務工作,也是財務會計人員的基本工作內容。
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八
國際法學教學改革,重點是教學內容的改革和教學方法的改革。這就需要調整國際法學的教學內容體系,夯實其理論基礎;注重國際法教學與國際政治的結合;廣泛采用案例教學法,實現教學形式和手段的多樣化。
1.調整教學內容體系,全面夯實國際法學的理論基礎。
國際法學作為一門專業必修課,在一般高校的設置中都是學分低,學時少。以我校為例,該課僅有35學分,共計63學時。而國際法18章的繁多內容要在有限的課堂時間里講解,必須進行精心的安排。國際法學的總論部分,也就是理論基礎部分是教學中的重中之重。以往的國際法教學,嚴格地恪守總論在先、分論在后的原則,不能將國際法學中的部門法融入其基礎理論之中。對此,筆者向讀者推薦美國學者路易斯?亨金的三個國際法理論命題。第一個命題是:國際法是政治體系的法律。如今的政治體系包括190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在一個多元的、四分五裂的體系中,政治、經濟及文化都是多樣化的,這是由國家的自治性決定的。然而,在這樣的一個體系中,國際法則是該體系中用以規范表述的共同準則。第二個命題是:國際法的變化,也就是國際政治體系的價值及目標變化。它回溯了人類如何通過體現傳統國家制度理念的法律,去追求當代的雙重目標,既保障了每個國家選擇其體制和實現其目標的權利,又促進了個人的人權與每個社會的福利的發展。第三個命題是:認識法學的發展思潮。即從“概念主義”到“功能主義”,從邏輯推演出的抽象原則到面向現實需求和解決各種新舊問題。亨金的三個命題既全面講述了國際法基礎理論,又將分論部分的一些內容融入其中,讓人學會如何把握國際法基礎理論的脈搏。因此,在國際法教學中,夯實理論基礎并不等于要機械地講述總論部分的知識,而是要以總論部分為主線,引入分論部分的內容為例證,去深刻剖析和理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只有這樣,才能讓學生掌握國際法基礎理論的實質,并學會運用這些知識去理解和解決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矛盾。
2.寓國際政治于國際法教學中,既能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又能拓展學習的深度和廣度。
(1)國際法是國際政治的規范表述,二者本屬一家。
歷史上,國際政治、國際法和外交研究之間并無嚴格的區分。只是在近幾十年,過分細化的學科分野和教學設置,逐漸把國際政治和國際法拉開距離,甚至造成互不通氣、缺乏了解的局面。
國際法是由民族國家組成的國際體系中的法律,它當然會反映該體系中的政治主張和各種價值,并服務于各種目標。因此,研究當代的國際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種國際制度和法律的作用,離開對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導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沒有對國際關系多樣性復雜性的認知,國際法的研究可能會變得過分保守僵化。
全球化時代的今天,進步的國際政治思想和主流國際法理,正在發生一種深刻的變化。以主權概念為例,傳統的主權觀念強調國家的至上性和自主性,而現如今人們必須從更加復雜多變的現實出發,提出充實傳統主權觀念的各種思路。現代的主權概念表現得更加靈活、豐富和多層次,某些外圍的、邊緣的主權可能隨著時代變化而讓渡和調整;主權與人權成為進步時代的社會相互依賴、相輔相成的因素;主權成為可以隨著國家內政外交的進步性或落后性而增強或削弱的東西。
1.廣泛采用案例教學法。
所謂案例教學法又稱“個案法”,就是指教師在課堂上通過對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組織學生從個別到一般、從具體到抽象、在實際案例中進一步學習理解和掌握法學原理和原則的一種教學方法。
這種教學法始于19世紀70年代,最先在美國的哈佛大學的法學院采用,隨后就盛行于英美法系國家。近年來,我國法學教育已普遍接受這一概念,并在實際教學中不同程度地采用。筆者認為,案例教學法對培養學生自主發現和歸納規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與純粹的理論講授相比,具有以下優勢:
(1)案例教學法的教學直觀性有助于啟迪學生的積極思維,培養學生的綜合分析能力。
法律規范是對具事物的概括和抽象,案例教學法能讓學生置身于具體的事物當中,并體驗這種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適當性,在具體的案例中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訓練和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例如,在學習國際法的法律性這一問題時,我們可以用“美國對伊拉克的戰爭”,“美國的虐囚事件”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說國際法不是法律,那么美國為什么在侵略伊拉克之前,還要制造那么多的借口?生擒薩達姆之后,為什么還要把他交還伊拉克新政府進行審判?“虐囚事件”曝光后,美國總統為什么要向世界人民道歉?通過案例的解析,讓學生掌握國際法的基礎知識,解決在現實中感到困惑的問題,領悟國際法的.本質屬性。
(2)案例教學法的教學關聯性有助于構架全面的知識體系,加固了國際改革的基礎。
我們目前的法學教學總是條塊分割,如實體法與程序法,法學理論與部門法都是分開講授的,特別是國際法學更顯得孤立。案例教學法可以使法學知識融會貫通,并能夠學習相關的學科知識。例如,國際罪行的種類在我國刑法中有無相應罪名,國家的管轄權中的普遍管轄權在我國刑法當中是否有所體現,中國不加入國際刑事法院與我國的刑事立法有什么關系等,這些在案例教學法中都能互動起來。
2.教學形式和手段多樣化。
(1)促進灌輸式教學法向啟發討論式教學法轉變。
灌輸式教學法缺乏有效提高學生能力的方法和手段,也限制了多媒體教學手段的使用,嚴重影響了教學質量的提高。啟發式教學方法則是以學生為教學活動的中心,教師圍繞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展開教學,學生能主動地學習知識。完成灌輸式向啟發式課堂講授方式的轉變必須做到以下幾點:1)在課程設計上逐步增加課堂討論時間,減少教師講授的時間。課堂討論大體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就教學內容中的某一個重要問題進行討論,二是就教師給出的案例進行討論。這兩種討論方式在國際法教學中應交替使用。比如,在討論國家構成四要素這個問題時,我們可舉例說明有關臺灣的法律地位的一些問題:《美國對臺灣關系法》是國際條約,還是國內立法;如果臺灣公投獨立,符不符合民族自決原則等。這樣將問題與案例結合的討論,會使教師的教學收到事半功倍之效。2)在課下為學生指定必要的課外閱讀資料,甚至可以要求學生寫出閱讀筆記,從而保證課堂上能夠啟而有發。3)對基本原理的講授應當與對該原理產生的社會和歷史背景的概括性介紹相結合,使學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為其今后的法律學習奠定堅實的基礎。
(2)建立學習小組,增強自學能力,從而緩解教師的課堂教學壓力。
解決課時少、內容多的矛盾的唯一做法,就是分解教學內容。因此,擴大自學內容、增強自學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建立學習小組。學習小組也是哈佛大學的一個很重要的傳統,一個好的學習小組是學生整個學習生涯中能夠取得成功的關鍵。學習小組的成員要經常聚在一起對教師留下的題目進行學習和討論,在這之中大家互相啟發,并且可以在一個比較寬松隨便的環境中發表自己的見解。
(3)多媒體教學手段的應用,可以大大提高教學效率。
多媒體教學作為一種輔助教學的手段,無疑是最便捷高效的。教師應根據該課程的教學計劃和教學體系將收集好的各種案例、各種重要原理和規范、各種疑難問題、圖表與參考答案做成課件,在課堂教學中使用。采用這種輔助手段,能充分利用課堂時間,又能準確地表達重要概念、數據等,同時又能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并活躍課堂氣氛,可收到良好的學習效果。
(4)創辦教師個人網站,通過網絡進行教學輔導。
在我國的一些高校,這種教學方式已有教師開始采用。之所以未能普遍開展,是因為多數教師沒有時間和精力去做這項工作。多數教師只是通過電子郵箱進行答疑解惑,所產生的效應遠不及網站廣泛。當然,創辦教師個人網站對教師的業務素質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因為參與網站活動的人不僅是自己的學生,還會有其他的社會主體,這就會給教師帶來各種壓力。但個人網站的創辦,可使教師將自已的科研與教學緊密結合起來,更好地啟發學生對問題進行思索和探究,極大地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
(5)增加課程實踐環節,開通各種學習渠道。
國際法課程的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不像其他部門法那樣具體而又鮮明。我們無法去參與國際法院的庭審活動,更無法對國家的對外關系進行實質性的獻計獻策。因此,很多學生認定這門課程的設立,缺乏實踐意義,沒有學習的價值。筆者認為,國際法課程的實踐環節應重點放在關注國際時事上。每天國際社會都在發生著各種各樣的事件,我們的學生要學會用國際法的嗅覺去發現問題。如:泰國發生的軍事政變,從國際法的視角應怎樣看待這一問題?國際社會的各方反映及做法符不符合國際法的相應規定?因此,廣泛開通各種學習渠道是增強實踐環節的必要方法。首先,要求學生關注每天的國內新聞和國際要聞;其次,要求學生瀏覽國際法的網站。通過身邊的時事,結合自己的專業,達到實踐學習的目的,可以培養學生的國際法律思維。
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九
摘要:地方經濟的發展需要良好的地方財稅法制體系作為保障,因此地方財稅法制有它存在的必要性;而當前地方財稅法制體系存在諸多弊病,地方應該完善體系建設,提高財稅執法與監督水平,普及宣傳財稅法制知識。
關鍵詞:財稅法制體系財稅執法財稅監督。
1、地方財稅法制建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內在要求。
在地方財稅法制體系中,地方財稅法制為地方市場經濟主體創造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通過規范地方財稅秩序,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地方財稅法制是調節社會分配、規范地方財稅的法律依據。
地方政府依法組織財政稅收,以確保實現地方政府的職能。
其他分配單位和個人也要求地方財稅法制化,以便使他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格局處于穩定和規范化的狀態。
2、地方財稅法制建設是全面提高財稅管理水平的內在要求。
加強財稅管理,就是要健全財政稅收各環節的全方位的管理機制,并進一步完善、規范財稅管理制度和辦法,實現財稅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嚴格財稅管理與依法理財是緊密相聯的。
兩者都必須依照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只有運用法律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將法治貫穿于財稅管理的全過程,綜合利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國家財稅,才能不斷提高財稅管理水平。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進程中,財稅法制工作,能夠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它保障了人民權利,有效推動和協調城市與農村、地區與地區、經濟與社會之間的發展,為繼續深化社會主義經濟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十一五”期間,鳳城市財稅法制建設開展總體良好。
建成并啟用15處礦產品檢斤站,預計新增礦產資源類稅收1.26億元。
加大社保基金征繳力度,各項保險基金預計完成2.5億元。
向上爭取各類專項和補助資金8.3億元,加速社會事業發展。
金融服務能力不斷增強,豐益村鎮銀行正式營業,成為我市金融業一支新生力量;農村信用社完成改制,成立全省首家縣級農村商業銀行。
貸款規模大幅增加,預計實現59.2億元,同比增長28.7%。
財稅執法人員中很少有人能真正將財稅法律法規與現行的財稅管理業務有機地結合起來,并得心應手地運用到財稅實際工作。
工作很大程度上局限在日常的業務應付中,忽視了現代財稅“管理”理念的樹立和培養,造成了財稅律法規與實際工作脫節的問題。
財稅部門在管理上“重分配、輕監督、避程序”的問題仍然存在。
公民的整體法律意識還不夠強,在對有關財稅法規的執行時有意或無意逃避財稅監督,違反財稅法規的有關規定。
在現行的財稅法制中,全國沒有統一的規范地方財稅的法律,法律呈現“老化”和“空當”。
而在鳳城市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財稅法規中,由鳳城市立法機關制定和頒布實施的不多,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制定和實施的財稅制度、規定等。
因此,整體上缺乏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并且有些地方法規與國家財稅法制體系不相符合,這從制度上就不利于鳳城市財稅法制的建設。
3、財稅執法人員法律水平欠缺。
目前鳳城市財稅法制建設以普法宣傳教育法制工作為重點,以規范性文件審核為日常法制工作為主要內容,法制工作沒有融入到財稅工作的`全過程。
財稅執法人員由于自身法律素養有限,很少能參與重大財稅改革和財稅管理措施的決策與審核,對財稅改革、財稅執法中出現的難點、熱點缺乏前瞻性的防范措施和辦法。
財稅法制建設貫徹落實情況不容樂觀,執法人員在面對違反財稅法律法規的行為時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超越職權實施執法行為,執法標準不一,有失公正,給當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沒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嚴格執法。
當前的鳳城市財稅法制建設監督基本只限于財稅部門內部監督,部門外部監督、大眾輿論監督少之又少,財稅法制實施并不到位。
有資料表明,這些年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地方能夠認真執行的只占30%,基本得到執行的約占30%,難以執行的約占40%。
鳳城市的情況也與全國其他城市大同小異,財稅監督缺失嚴重,這將直接影響鳳城市財稅法制建設進程。
1、注重財稅金融,強化增收節支,全力拓展財力增長新空間。
強化稅費征管。
大力培育新興財源和后備財源。
嚴格落實稅收征管措施,加強對征管關鍵環節的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均衡入庫,不斷提高稅收收入比重。
全面調動協稅護稅積極性,進一步鞏固和擴大綜合治稅成果。
不斷加強礦產品檢斤站的建設和管理,力爭征收礦產類資源稅2億元。
規范非稅收入管理,強化社保、價調等基金征繳,壯大鳳城市財力。
深化金融服務。
建立銀企合作長效機制,改善金融環境。
爭取交通銀行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扶持并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
出臺金融機構信貸激勵政策,推進銀團貸款,各項貸款余額力爭實現82億元。
提高企業自身的融資能力,積極推進鳳化集團、丹玉種業等企業上市。
建立一套與國家法制相匹配的地方財稅法制體系,徹底嚴查并取消與國家法制不相符合的財稅法律法規,保證鳳城市地方財稅法制與中央財稅法制的高度一致性。
財稅部門出臺新法規的必須進行詳細論討論,嚴格審批,全面協調各方利益,以大局出發,堅決遵從中央精神,嚴格遵守法律的合法性與規范性,切實為財稅部門履行職能提供依據。
鳳城市還需優化財稅支出結構。
按照“收支并舉、監管并重、內外并行”的要求,建立財稅監督新機制,推進“陽光財政”建設。
鞏固鳳城市各縣鄉財政管理方式改革成果,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問效。
嚴格控制行政經費預算和一般性支出,節約更多財力加大對“三農”、社會保障、社會事業、公共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一方面財稅執法人員要長期接受財稅法規知識學習,不斷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和財稅執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另一方面,要加大社會普法宣傳力度。
提高鳳城市人民的財稅法制意識是財稅執法的關鍵。
利用新聞媒介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財稅執法的外在環境,組織相應的宣傳講座普及財稅法制知識,網絡倡議號召群眾加入財稅法制建設的隊伍中去。
同時健全嚴格的財政執法責任制,增強財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責任心,確保執法行為的正確性、公正性與規范性,建立相應的懲處措施以示警戒。
加強財稅監督管理,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嚴格依法查處,若情況惡劣還需上報上級,以保證財稅法規的嚴肅性和財稅執法的有效性。
既要充分發揮財稅內部監察的作用,加強財稅內審工作,督促財稅工作人員自覺守法、嚴格執法,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更要強化財稅系統外部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執政黨的監督,社會新聞媒體輿論的監督,加強與地方審計、監察和司法部門的配合,加速財稅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步伐。
鳳城市財稅部門必須積極做好信息反饋工作,進行深刻的總結與反思,爭取群眾的支持與信任,保證財稅法規的順利實施。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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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鐘曉敏.地方財政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摘要: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取得舉世矚目的經濟成就時,法治建設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我國的相關部門在財稅法制建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來,我國的地方財稅體制得到了較大的改觀,目前我國基本的財稅法制體系已經構成。
但是,隨著經濟的向前發展,法律體制改革的深入,現行的財稅體制在某種程度上表現出與現狀不相適應,改革并完善我國的財稅制度已經成為社會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十
1.教育觀念陳舊,教學質量得不到保證。
成人教育在創造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的同時,也暴露出個別學校在社會效益上的重視不足。他們只注重學校招生規模的擴大,學生人數的多少,卻忽視教學質量的提高;片面強調了成人教育中的“函授”、“業余”、“夜大”等特點,而忽視了終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在設置師資力量、安排教學課程等方面大打折扣;而成教學生本身工學矛盾的存在又使得學生的自學環節必然缺失,兩相結合必然使得教學質量得不到保證。
2.教學手段落后,教學模式缺乏。
在部分學校的成人教育中,受傳統教育觀念的影響,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學手段,未能采取先進的、多種類型的教學模式進行教學。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學本科教并沒有充分認識到現行教學模式對提高教學質量的障礙,往往沿用單一化的教學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學本科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
3.課程設置不合理,教材選用不恰當。
在課程設置上,成人教育法學本科課程也沒有考慮到成人教育的特點,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學本科教學的課程設置,使課程設置與成人教育學生的期望相差甚遠。在選用教材的時候,沒有經過慎重考查,教材“過時”,無法很好的開展教學,不能及時吸收最先進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滿足成人教育學生的求知欲望。
1.轉換觀念,明確定位,嚴把教學質量關。
充分認識成人教育法學本科教學存在的問題,建立有別于普通高等法學本科教育的教學質量標準體系,明確定位成教法學本科教育的教學目標,提高教師和教育管理者的素質,保證和加大物質資源的投入,包括經費投入、教學內容、教學時間、教學手段、設備等等。
正如美國教育學家達肯沃爾德·梅里安在《成人教育》中指出的那樣:“成人學習,是以問題為中心,而不是以教材為中心。”由此我們應改變“成人本科教育就是高等學歷教育速成班的看法”,應該看到,成人教育法學本科教學新的發展趨勢根據成人高等教育及成人學習的特點,選購好既不影響學科專業課程的規格檔次和水平、又適合于成人學習特點的正規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學內容上要注重實用,教學方法上靈活多樣,讓接受成人法學本科教育后的學生真正做到學以致用即可。
2.借鑒普通高等教育先進模式,促進成教法學本科教學水平的提高。
(1)診所式教學模式的試行。
法學界大多數學者認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法學教育必須體現素質教育的要求,換言之,新時期的法學教育,從根本上講就是法學素質教育,法學教育的首要任務是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法律人才。這種觀念放在成人法學本科教學中亦適用。
目前,在普通高等教育法學本科教學中,多媒體教學技術的運用已經越來越普遍,而在成人教育中則相對教薄弱。囿于成人教育短暫的面授教學時間,更多的教師為了完成教學計劃,趕教學進度,只能夠加快理論知識的泛泛講解,“演講”式的教和廖廖幾行板書的效果遠遠不及多媒體教學手段的充分使用。
在成人教育法學本科教學中,理論知識的掌握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在教學目標中幾乎各占一半的比重,多媒體教學模式的優點可以很好的滿足教學的多種需要。作為一種媒體技術,它所承載傳輸的信息是豐富的,形式是多樣的,覆蓋了教學系統的各種要素,具有全面性、形象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能提供最新的信息和各種便捷的服務,它提供了各個部門、環節和各種要素信息之間聯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在法學教學中可以通過應用多媒體教學模式,針對不同的教學內容和教學對象,在不同的教學環節合理配置教學資源,充分、形象地模擬教學環境,組織學生采用多種有效的學習方法,以最經濟、最直接的方式達成學習目標。如通過網絡,將校園課堂和法院審判庭聯接起來,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案例教學;通過網絡,學生可以收集相關法學資料并參加討論,實現互動開放式教學。
三、進行改革的可行性。
雖然,普通高等教育法學本科教育仍然是我國法律人才培養的主渠道,但是,在目前終身教育、終身學習的大環境下,越來越多的人熱衷于自我增值及終身學習,參加成人法學本科教育則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途徑。對于期望進行法學本科再教育的群體來說,辦學機構的辦學能力、教學質量、社會效益等是其選擇的首要條件。辦學機構只有適應教育潮流的發展,認真思考法學本科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改變滯后的教學培養模式,不斷提升辦學能力,辦學才能長盛不衰。在教學實踐中,由于大部分成人教育都依托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學資源,完全具備進行教學改革的軟、硬條件。
當前,參加成人法學本科教育的學生懷著新的求學理念,選擇學校時候更看重的是教學質量的情境下,加快法學本科生教育教學模式,擯棄成人教育法學本科教學中存在的低水平,泡沫化,理論與實踐脫節、教學與法律職業脫節等弊端是非常必要的。培養實用創新型的法律專業人才,使經過成人教育法學本科學習的學生具有“法律人”應有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法律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是辦學機構增強辦學競爭力的最好手段。成人教育學生的培養質量標志著一個辦學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不斷探索和創新法學本科教學模式,才能從根本上增強辦學機構的競爭力,為社會提供優質法律教育產品,從而進一步提高辦學機構的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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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十一
摘要:業務招待費是每個企業都會發生的一項費用,如何合理劃分業務招待費,做好業務招待費的稅收籌劃和正確的會計處理,規避法律風險是每個企業都應該考慮和重視的問題。
關鍵詞: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稅務管理。
業務招待費的含義就是當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的時候,拓展業務所產生的成本,同時屬于公司在繳納所得稅中比較重要的部分,如何正確的列支,就需要會計對的相關會計規定和稅法相關規定都要有全面的了解,在日常財務核算中正確列支了,才能在稅前扣除,因此要引起財務人員的高度重視。
一、業務招待費范圍。
傳統的概念中,業務招待費就等同于餐費,實際不然,雖然在會計制度和稅法上都未有明確的范圍,總結實際業務業務招待費的范圍如下:
(一)與企業業務相關的宴請和工作餐支出,主要是指外部交際應酬的相關費用,區別于員工的午餐和一些個人消費。
(二)與企業業務相關的禮品贈送,主要是指正常的業務贈送,區別于給客戶的回扣等非法支出。
(三)與企業業務相關的參觀費用、客戶的差旅費用等,主要是客戶考察和公關過程發生的正當費用,區別于企業員工的差旅費及旅游成本。
(四)跟企業業務相關的當業務員進行出差活動的費用支出,邀請客戶及專家產生的差旅費用等。
二、業務招待費與相關費用的會計處理。
(一)各種渠道發生餐費的會計處理。
很多財務人員看到餐費就計入業務招待費,其實是不正確的,要根據餐費產生的緣由來分解到對應的會計科目,具體分解如下:
1.職工福利性質的餐費:企業自辦的食堂或未辦食堂統一就餐的午餐支出,作為職工福利支出,如果是按標準發放的午餐補貼,應計入職工工資,不能列入職工福利費的支出。
2.工作餐費: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必要的工作餐費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如果員工出差過程中產生的個人用餐費用,應計入差旅費;如果召開會議過程中產生的餐費,應計入會議費;召開董事會產生的餐費應計入董事會費;以上的列舉都要非常合理,不能隨意歸集。
在日常財務核算中,對大額的餐費一定要補充好原始單據,對招待時間和地點、商業目的等做必要的補充說明,以免時間長了,在年終匯算清繳或稅務稽查時不能說明其用途和真實性,造成稅前不能扣除。
3.出差中發生的餐費:正常的出差餐費補貼是可以計入差旅費的,但出差過程中發生的宴請客戶的費用則不能計入差旅費,只能計入業務招待費。
會議費中可以列支合理的招待費用,但很多企業有意無意的將部分不合理的業務招待費隱藏在會議費中,在近幾年的稅務稽查中會議費早已成了關注的重點,其中也不乏一些商業賄賂的存在。
在日常核算中,要注意會議費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當中第五十二條條例,在進行經營管理活動的時候當納稅人付出了一定的費用,其中包括會議費用以及出差費用,公司需要向稅務部門出示相關證明材料,納稅人需要提供真實合法的票據,不然不能在稅前進行扣除。
需要通過會議的人物、地點、時間、目標、內容、費用要求以及支付票據等材料來證明會議費用。
在進行常規核對的時候要采集相關的資料數據,避免稅務稽查時對會議的真實性提出異議。
(三)業務宣傳費與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
業務宣傳費的含義就是當公司進行宣傳業務的時候所損失的成本,一般來說就是在媒體外的廣告推廣費用,其中包括公司在禮物以及紀念品上印有公司標志的費用。
在核算“業務宣傳費”的時候包括展銷會議、洽談業務會議的各項吃住費用以及從各合法途徑得到的產品作為禮物向客戶派發,這就需要在日常核算中對禮品、紀念品等要一個區分,不能一律進入業務招待費。
(一)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
從推出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可以看到,當公司的業務接待費用用于生產經營的時候,招待費根據數額的60%進行扣除,同時不能夠高于該年年度收入的5‰。
考慮到籌建規劃中的特殊程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條例,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同時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1.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需要扣除其他折扣和銷售退回后的凈額,其中接受捐贈、體現在資本公積內的'重組債務盈利以及根據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的其他收入都算作是其他業務收入等符合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視同銷售收入是指會計上不作為收入而稅法上確認為收入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2.公司進行股權投資所得到的股權轉讓收入、利息還有紅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8條條例,針對企業總部以及創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股權的公司,能夠根據在進行投資活動所得到的股權轉讓收益、利息還有紅利,通過一定比例來進行業務招待費的扣除。
其中,只能計算在進行投資活動所得到的股權轉讓收益、利息還有紅利,不能算上根據權益法進行核算的賬面投資收入,還有根據公允價值來計算的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
3.對收入進行查漏補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第20號)第一條條例,對收入進行查補能夠抵消其他會計年的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第29號)明確了如何對稅收數額進行確定填報。
從條例來看,查漏補缺的收入屬于銷售收入,跟其他業務收入以及主營業務收入類似,所以在補充申報時需要算入“銷售收入合計”中,因此能夠用于業務招待費計提。
由于從稅收的角度上已經把收入進行確認了,所以能夠作為扣除基數進行稅收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第15號)第五條條例,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發生廣告費用以及業務宣傳費用的支出全數算作公司的籌辦費用,同時在稅前進行扣除。
另外,當公司在籌辦的過程中產生了費用的時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98號)第九條條例處理,也就是在新稅法的規定中在不被確定的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能夠在經營之后全數扣除,也能夠進行相關處理,不過不能隨意更改方法。
四、業務招待費的財務管理。
(一)合理預算業務招待費。
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進行了雙重控制,采用實際發生額60%和營業收入的5‰之間孰小的原則,將這個扣除原則進行數學計算,假設營業收入設為x,業務招待費設為y,將雙重控制兩者相等,即:5‰x=60%y,得到y=8.33‰x,那么在8.33‰這個臨界值上,做到了用足了業務招待費,同時也做到了最少的業務招待費匯算調整。
我們將上述計算公式進行舉例來應用,讓大家有更直觀的感受,假設a公司的營業收入為5000萬元,按照8.33‰的臨街值來計算,臨界值為41.67萬元,如果20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41.67萬元,調整是一樣的,我們通過三組數據來看實際稅負:
1.假定年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41.67萬元,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來計算,則基數可以扣除的為25萬元,按照營業收入的5‰計算可扣除的是25萬元,按照孰小的原則,實際可扣除的為25萬元,則調增的為16.67萬元,按照目前所得稅率25%計算,要繳納的所得稅是4.16萬元,稅負為4.16/41.67=10%。
2.假定2015年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60萬元,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來計算,則基數可以扣除的為36萬元,按照營業收入的5‰計算可扣除的是25萬元,按照孰小的原則,實際可扣除的為25萬元,則調增的為35萬元,按照目前所得稅率25%計算,要繳納的所得稅是8.75萬元,稅負為8.75/60=14.58%。
3.假定2015年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20萬元,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來計算,則基數可以扣除的為12萬元,按照營業收入的5‰計算可扣除的是25萬元,按照孰小的原則,實際可扣除的為12萬元,則調增的為8萬元,按照目前所得稅率25%計算,要繳納的所得稅是8萬元,稅負為2/320=10%。
對以上數據分析得出,當業務招待費超過營業收入的8.33%時,稅負在不斷加大,如果低于營業收入的8.33‰時,稅負始終會保持在10%左右。
在年度預算時,根據預算的營業收入來計算業務招待費臨界點,進行合理的預算控制。
(二)業務招待費內部控制。
業務招待費的內部控制主要從報銷制度、預算、事前審批、報銷審核、監督等方面著手,業務招待費的內部控制,不能僅僅依靠財務部門,要從上到下都要高度重視。
各部門要重視預算執行,財務在日常審核中要加強對票據審核,附件要完整,關于票據開具的明細,要進行事前規范,比如會議餐費將整個會議的費用全部開具為“會議費”、培訓中的餐費直接開具為“培訓費”、業務宣傳中的有限開具為“業務宣傳費”等等,從原始票據上來規范,才能在核算時明確計入相關費用,當然一切的前提是真實的費用,而不是為了規避而規避。
在預算執行中,加強預警,做好業務招待的內部控制,不僅僅是為了加強稅務管理,也讓員工養成良好的節約習慣,敬畏公司的每一分錢,用好公司每一分錢。
五、業務招待費日常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合法性是業務招待費稅收籌劃的前提。
日常涉稅管理中,一般都要進行稅收籌劃,合法性是籌劃與逃稅、偷稅的根本標志,將業務招待費隱藏在管理費用-其他等科目都是不可取的,包括虛列一些會議費等,一切前提都是要真實的費用,而不是弄虛作假,一旦稅務稽查這些問題都會暴露,一旦成立,將面臨企業信譽和補稅的風險。
(二)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
業務招待費的的核算必須滿足“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這些都需要稅務部門的認可,日常核算中,財務人員拿不準或是有疑問的時候,都需要及時咨詢稅務相關人員,良好的稅企關系保證了與稅務的良好的溝通,為降低涉稅風險起到了積極作用。
綜上所述,公司要重視業務招待費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日常財務核算,準確的判定是否屬于業主招待費,將統計數據及時報送相關部門,做好與預算的對比及分析工作,避免業務招待費的急劇增加。
另一方面要做好業務招待費的稅收籌劃,要利用:“拉長企業杠桿”,消化超標的業務招待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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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十二
近年來,隨著全球氣溫的不斷升高,兩極的冰川開始慢慢融化,全球的海平面也在不斷升高,這在很大程度上對全球的生態環境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因此,為了保護人類的生態環境,低碳經濟的發展模式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歡迎。所謂低碳經濟,顧名思義就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經濟發展模式。因此,低碳經濟和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一致的發展內涵,因此,我國需要在經濟的發展當中注重發展低碳經濟。
一、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性研究。
1.發展低碳經濟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主要潮流。
隨著全球氣溫的不斷升高,低碳經濟受到了全球的重視,2010年世界專門召開了針對全球氣溫變暖的全球性會議———哥本哈根會議[2]。在會議當中提到的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減排工作,發展低碳經濟已經得到了全球的一致的認同,因此,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成為了全球的共同目標,為了響應世界的號召,并且推動我國的經濟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成為了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的方向。
2.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解決能源短缺問題的主要發展選擇。
在我國的經濟發展當中,我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模式是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工業產值在國民經濟發展當中的比例比較巨大,因此,我國的經濟發展需要的能源的數量十分巨大,除此之外,在我國的經濟發展當中,近年來,我國的經濟進一步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因此,我國經濟發展對能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斷地增多,再加上我國城市居民的數量也是在不斷地增加的,因此,居民生活方面的能源消耗量也在不斷地增加。據統計,本世紀的頭十三年內,我國對能源的消耗量已經從最初的15億噸煤,快速增長到將近40億噸的巨大規模[3]。因此,為了促進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維護我國的能源安全,就需要我國轉變經濟的發展模式,從最初的“高投資、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方式當中,轉變為“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集約型的經濟發展模式[4]。因此,發展低碳經濟,是為了解決我國逐年劇增的巨大的能源消耗量。
3.發展低碳經濟是改善我國環境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的環境污染的狀況越來越嚴重,尤其是在一些地區,沙塵暴、霧霾等惡劣天氣的影響越來越嚴重,這些惡劣的天氣不僅會給城市居民的身體健康造成不良的影響,甚至還會對城市的經濟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不僅影響我國經濟的發展狀況,甚至還對我國的國際形象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因此,為了改善我國的環境狀況,提高環境的質量,就需要我國發展低碳經濟,降低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
1.當今的財稅管理體制當中的不足之處。
在我國的財政制度當中,我國財政的收入相對來說具有集權化的特點,而且財政支出則出現了“分灶吃飯”的發展特征[5]。所以為了賺錢更多的財政收入,為地方的經濟發展贏得更多的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往往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經濟財政收入,因此,在地方經濟的發展當中,地方政府往往對低碳經濟的發展模式的關注力度不夠,沒有給予相應的重視。因此,由于我國財政制度的特征,在地方經濟的發展過程當中,地方的發展往往沒有對低碳經濟的發展模式進行實際的落實。除此之外,在我國的稅收制度當中,由于地方政府被劃歸的稅收的種類往往是一些收入特別少的小的稅種,而且這種稅種的稅源非常不穩定,除此之外,對這些稅收的征收難度也相對來說比較難,因此,地方政府的收入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證。
2.我國對低碳經濟的財政投入相對來說是不足的。
在我國的經濟發展當中,我國政府對低碳經濟的投入與西方國家相比,具有很大的差異,在西方經濟的發展過程當中,以美國為例,上世紀70年代的時候,美國政府對低碳經濟的投入占到國民生產總值的1.5%,而到了本世紀初的時候,已經達到了將近3%,而我國現在對低碳經濟的投資比例才剛剛達到將近40年前的美國的水平。因此,在我國如今的財政制度當中,對低碳經濟的稅收的投入不足也是低碳經濟發展的不利原因。
3.我國目前還沒有設立專門的稅種。
在我國的目前的發展當中,我國現有的稅種并沒有專門針對環境保護的稅收種類。在我國現有的稅種當中,和環境保護比較接近的是消費稅、增值稅、車船稅等的最基本的稅務種類。稅收作為一種對經濟發展進行調節的工具,可以通過增加稅收和降低稅收的措施,從而對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發展模式進行鼓勵和支持,而對于那些破壞環境的要進行處罰,抑制這種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消費行為,從而達到對經濟進行調節的目的。因此,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就需要在我國的經濟發展當中,通過稅收政策的制定對低碳經濟的發展進行鼓勵。
三、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財政和稅收的措施。
由于稅收政策在調節經濟發展中的巨大作用,因此,需要我國在稅收政策的制定過程當中,建立一個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健全的稅收體系。在稅收政策的制定過程當中,對于那些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經濟發展模式,稅收政策要對這些經濟發展方向的企業進行降低稅收的政策,通過降低稅收的方式,鼓勵低碳環保企業進行發展。與此同時,對于那些不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方式,要通過制定較高的稅收而對這種企業進行制裁,抑制此類企業的發展。與此同時,還可以在稅收制度的制定過程當中,制定一些懲罰性的制度,從而對破壞環境的經濟發展模式進行處罰,進而在全社會營造一種保護環境的經濟發展方式。
(1)增加財政對低碳經濟的財政投入。在低碳經濟的發展當中,低碳經濟往往是和高科技手段聯系在一起的,而低碳、環保的節能技術往往是需要巨大的資金支持的,而且通常情況下,研發的周期是比較長的,在短時間內很難獲得經濟回報。因此,為了發展低碳經濟,首先就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財政預算,鼓勵企業進行節能、環保技術手段的開發力度,為企業進行節能技術的開發提供資金的支撐。
(2)在政府的采購過程中完善綠色的采購機制。在政府的采購過程當中,政府要盡可能地采購綠色低碳的產品。通過對綠色低碳產品進行采購,一方面可以為綠色低碳產品提供更多的市場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為社會的消費方向進行引導,通過政府綠色采購的這種引導,可以使社會形成一種進行低碳產品的購買方式,促進低碳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3)加大對低碳經濟的補貼力度。在經濟的發展過程當中,政府可以對一些低碳的科研項目進行一些必要的財政補貼,這些補貼具體的包括對科研項目進行補貼、對科研人員進行補貼,以及對科研成果進行相應的補貼。除此之外,在經濟的發展過程當中,政府也可以對一些低碳產品進行財政補貼,例如政府對節能空調進行相應的補貼,從而引導消費者的消費趨向,促進低碳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四、結束語。
近年來,雖然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績,然而,在經濟發展的過程當中,由于經濟發展的方式存在一些不當的行為,因此,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環境的惡化不僅會影響我國居民的生命健康發展,同時也會制約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因此,為了促進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就需要在我國經濟的發展當中,利用財政政策和稅收政策對經濟進行調節,推動低碳經濟的發展。
文檔為doc格式。
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十三
3、中國財政科技投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4、財政社會學源流與我國當代財政學的發展。
5、關于中國財政學發展方向的思考。
6、中國公共經濟學理論體系創新研討會綜述。
7、日本的近代地方自治研究綜述。
8、gpa主要成員政府采購制度和法律規制探析。
9、物業稅的靜態一般均衡影響分析。
10、財政學基礎理論應該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
1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教育投入研究。
12、農村社會保障研究應關注哪些問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研究回顧與展望。
13、國外及我國港臺地區公立醫院補償機制現狀研究。
14、政府預算的民主性:歷史與現實。
15、公共產品供給的差異: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一個原因解析。
16、中國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中的財政政策選擇。
17、日本中小企業金融支持模式及特點。
18、高等教育財政與管理:世界改革現狀報告。
19、日本會爆發主權債務危機嗎?
20、中國稅收收入高速增長的可持續性分析。
21、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的決定因素分析。
22、試論清代內蒙古蒙旗財政的類型與特點。
23、轉移支付制度國內研究文獻綜述。
24、和諧社會與公共服務的提供機制。
25、近代中國國內公債史研究。
26、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27、財政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政策研究。
28、中國農村養老保險中的政府責任。
29、論教育的雙重外部性效應--兼論我國基礎教育投資費用財政支付主體的確定。
30、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和制度面臨嚴峻挑戰。
31、破解農村公共服務困境的治理之道。
32、北宋時期的錢荒與政府購買制度。
33、政府生命周期模型--對公共政策理論基礎的重新闡釋。
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十四
摘要: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為了優化資源配置以及做大做強,而采取以企業改制或者改造企業資產、負債重組以及股權重組為主要形式的企業重組。
通過企業重組,能夠有效實現企業各類資源的優化配置,是現階段常見的一種企業戰略。
在企業重組中,不僅涉及企業資產、負債以及股權重組的會計處理,更涉及企業所得稅等納稅處理。
在我國新會計準則的影響下,對于企業重組中設計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關會計及稅務處理問題還不能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
本文通過分析企業重組內涵,探討企業重組中有關資產重組、債務重組兩個方面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以及企業重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
新會計準則的推行,對于企業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影響,它旨在實現我國會計行業和世界接軌,促進我國企業健康長遠發展。
這對于企業重組中有關會計和所得稅具有直接的影響,在新形勢下,企業如何做好重組過程中的會計和所得稅處理工作,實現企業資源的優化配置,是企業重組考慮的重點問題。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面臨著各種機遇和挑戰,企業重組對于企業來說是一種優化資源配置的行為。
它主要指的是經濟主體的組織機構變動,企業改制或者改造過程中的資產、負債以及股權重組的行為。
結合企業重組的性質和具體方式的轉變,會導致原公司產權、組織結構以及管理結構的變化,各國經濟環境以及企業重組的發展歷程不同,對于企業重組的解釋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在我國,在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不斷的發展和成熟,確定了企業重組的地位,主要指的是在遵循法律法規以及經濟規律的前提下,根據市場需求以及企業的發展需要,實現組織結構以及資源的重新組合分配,為了達到優化企業資源的目的。
企業重組的主要形式是生產要素的兼并和收購,出售甚至整體的售賣以及宣布破產等形式實現企業重組。
根據市場經濟環境以及企業改造的目的,企業選擇不同的重組方式,但是企業的重組模式無外乎以下幾種:資產重組、負債重組、股權重組以及管理結構的重組。
資產重組主要是通過新的資產組合形式,企業可以對企業資源進行重新優化配置和重新組合。
負債重組主要是指負債責任轉移或者債轉股轉移,這就表明負債重組和股權重組密不可分。
這一些列的重組行為都面臨會計處理以及所得稅處理等問題。
本文主要是探討企業重組過程中,資產以及負債重組中所遇到的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
企業重組中有關資產處理,可以是企業原所有者與外部主體對企業資產進行重新分配和組合的過程,也可以企業內部對于企業資產進行重新分配組合。
實現的形式主要分為,企業資產置換、股權轉讓亦可以是企業的收購兼并。
由于涉及的范圍很廣,本文對資產置換為例進行說明。
資產置換是企業資產重組的重要方式,其內容主要包括整體資產的置換以及整體資產的投資。
整體資產置換,是在企業雙方均保留的情況下,將企業將企業內具有獨立核算能力的機構或者企業全部與其他企業進行整體的交換。
在置換過程中,企業雙方要結合交易發生時公允價值銷售和購買資產,對其進行會計處理以及所得稅處理。
在會計處理的過程中,要以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并購過程中,關系到具有商業性質的以及公允價值,進行可靠計量,并進行會計入賬,不能進行可靠計量的,進行賬面入賬,雙方在會計處理時,要以資產銷售的形式,確定企業雙方的所得或者相應的損失。
整體資產投資,是企業保留重大事項決策權的前提下,將具有獲利能力的資產投入到其他的企業。
整體資產投資屬于單方面的,受資方企業接收到的資產轉變為自身的資本公積,資方將這一部分資金計入投資成本,公允價值與實際成本的差額計入企業的當期損益。
關于資產重組的納稅問題,主要涉及免稅重組,這也是初期考慮的重點問題。
對于一些不能實現免稅重組的,所得稅處理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考慮,對于置換和投資方式的資產重組需要按照投資和公允價值銷售兩個業務來進行所得稅處理,對于重組產生的超過企業當年納稅所得額一般以上的,所得稅通過遞延稅款在5年內,平均計入各年度的企業納稅所得額。
2.債務重組中的會計處理和所得稅問題。
新會計準則中對債務重組進行了重新定義,指的是債權債務在雙方經營條件下修改負債條件的活動,其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主要體現在一下兩個方面。
新會計準則對債務重組的范圍進行了重新規定,使其更加具體明確。
其在會計處理方面也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在會計處理的方法變化,以及公允價值的使用的變化[1]。
首先,會計處理方法的變化,在老版的會計準則中,規定了在非現金方式清償債務的過程中,對于賬目的價值大于轉讓價值時,差額債務方將其算進資本公積科目內。
新的會計準則對其做了相應的調整,規定債權方在讓步的前提下,債務方少償還債務與應償還債務的差額應計入營業收入內,這里面不涉及所得稅的變化,那么在債權人的利潤表中,利潤的水平也會因債務的差額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
第二,公允價值的變化,在舊的會計準則中,相對于非現金資產進行債務償還,債權方和債務方都需要通過賬面價值入賬,然而在新會計準則下,由于公允價值的引入,非現金債務償還需要在公允價值下計量,這樣就會產生相應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債務差額,這部分差額則計入當期的損益。
債務的重組是對于債務方來說是債務的優惠,這部分所得就是債務所得的優惠額,在具體的會計處理中,債務方將這一部分優惠記為營業收入,債權方將這一部分損益記為營業支出。
在新準則下關于債務重組的所得稅問題。
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方法和計量依據發生了變化,而發生的這一變化會導致債務重組中債權方和債務方的利得和損失。
這也必然影響企業所得稅等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對企業債務重組中的所得稅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
在新辦法中規定,企業債務重組收益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確認,通過確認能夠及時的處理收益產生的所得稅問題,大大減少了以前企業債務重組中的納稅調整出現的相關問題,在此基礎上,企業通過現金等資產轉債務的債務重組和其他條件的修改重組進行所得稅處理。
國家財稅59號文件出臺,企業的期待稅收政策為企業實現企業重組打開了一條新的特殊途徑,能夠減輕企業重組的財務成本以及現金流,但是稅收政策以及相關操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2]。
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第一,企業重組交易中,大多數為非現金交易,和現金交易不同的是,非現金交易的形式是雙向的,容易形成一方主體認為可以適用于特殊稅處理,而另一方主體認為不符合特殊稅處理的矛盾存在。
這種認識的差異使特殊稅處理遇到諸多困難,所以在稅收政策應早日制定相關規則,明確企業重組的性質。
第二,在企業重組的各種事項中,企業重組資產一般具有的多樣性和多元性,并且構成各種復雜的組合關系。
如果當事各方認為對全部重組行為都采取一致稅務處理原則,會導致特殊稅務處理在實踐中很難進行。
總之,企業重組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會隨著企業企業追去資源的優化配置會進一步推廣和擴大,期間在國家新財會準則的框架下,其財稅處理是重點內容之一。
企業雙方如何是實現加強會計處理以及所得稅處理,直接影響到企業重組的效果。
參考文獻:
建設生態西藏的.財稅對策【2】。
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十五
摘要:鄉鎮作為我國政府的基層服務組織,其資金監管是否到位,關系著我國基層服務質量的高低。
本文通過引入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概念,著手分析我國現階段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現狀,最終達到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目的,從而優化我國政府的基層服務,提高其服務質量。
關鍵詞: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思考。
在我國,盡管國家在平衡城鄉發展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鄉鎮仍處于弱勢地位,如何進一步平衡城鄉發展,造福最基層的群眾組織是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若要提高我國鄉鎮居民的生活水平,首要提高我國鄉鎮居民的經濟水平,加強對鄉鎮財政資金監管,是提高我國鄉鎮居民經濟水平最基礎的措施。
一、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必要性。
鄉鎮財政部門是最基層的政府財政部門,在我國財政管理體系中處于最末端。
鄉鎮財政資金管理的好壞,影響著我國整個財政管理體系的好壞。
本段主要通過介紹鄉鎮財政資金的概念,闡述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必要性。
所謂鄉鎮財政資金監督,從廣義上來說,指的是國家通過監控、檢查、稽核、制裁、督促和反映等活動對鄉鎮財政資金進行管理,從而保證國家財政政策的貫徹落實和財政管理的有序有效性。
實際意義上的監管,則是指監管各級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鄉鎮及鄉鎮以下的各種財政資金,以及鄉鎮組織的集體經濟收人等,包括:對人員和家庭的補助性資金,支農惠農的項目建設資金,鄉鎮財政本級安排的資金,上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下達到鄉鎮的資金。
日常資金監管由縣(市、區)財政局及其派出機構鄉鎮財政所、分局具體負責實施。
鄉鎮財政資金監管是將所有的財政資金納人監管范圍,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
從而達到更加合理地利用資金、更好地造福鄉鎮居民的目的。
加強對鄉鎮財政資金的監管,不僅僅是提高鄉鎮基層群眾生活水平的需要,更是平衡國家城鄉發展的重要措施。
二、目前我國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如果要對我國鄉鎮財政資金的監管手段進行優化,則必須從問題的根源著手,從我國現階段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出發,尋找解決并優化這些問題的方法,最終達到加強我國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目的。
(一)目前我國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現狀。
盡管我國的城鄉發展仍不平衡,對于我國鄉鎮財政資金的監管仍不完美,但是,從總體上說,我國對鄉鎮財政資金的監管仍然科學合理、規范嚴謹。
我國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不斷推進體制改革。
“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采購統辦、票據統管”等改革措施的不斷推進,給我國鄉鎮財政資金監管不斷注人新鮮血液,不僅提高了我國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力度,更強化了我國鄉鎮財政部門對居民的服務功能。
(2)形成“四位一體”的監督體系。
所謂“四位一體”,即是指人大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行政監察四大監督手段對鄉鎮財政資金監管進行監督,從而防止財政資金被私自挪用、濫用等,最終使鄉鎮財政資金能夠被最高程度地使用于鄉鎮居民的日常生活中。
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十六
摘要:就業問題不僅是關系經濟增長的重大經濟問題,而且更是一個關系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大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充分運用和發揮好財稅政策工具,實現經濟增長和充分就業雙重目標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本文就我國就業形勢,指出造成當前就業困境的原因,并提出解決就業問題的財稅政策思路與對策。
關鍵詞:就業形勢;就業困境;財稅思路與對策。
一、目前我國就業形勢嚴峻。
作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中國就業問題面臨的困難和形勢與他國相比要復雜嚴峻得多。一方面,龐大的人口基數使每年新增就業壓力十分沉重,制度轉軌中大量下崗失業人員及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大規模轉移等多重因素疊加導致勞動力供大于求局面長期存在;另一方面,我國長期奉行的以經濟總量擴張為中心的經濟發展戰略,并在自身資本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大力發展資本密集型產業,追求趕超式發展,結果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制約了經濟發展對就業的吸納能力,進而影響了就業—消費—增長的良性循環,導致經濟結構的嚴重失衡。據勞動保障部統計,“十一五”期間全國城鎮勞動力平均每年供大于求約1200萬人,農村富余勞動力平均每年需轉移約900萬人。據預測,-,我國年均人口增量將在800-1000萬人之間,勞動力供需總量存在巨大缺口且呈擴大趨勢。據中國社科院研究報告,萬春節返鄉農民工中,仍將有1400萬左右繼續外出打工,應屆大學畢業生610萬,上年未就業畢業生150萬,城市下崗失業人員約830萬,總計約需新增3000萬個就業崗位。我國目前每年所能創造的新增就業崗位只有約1000萬個,供給遠大于需求,勞動力市場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
二、造成當前就業困境的原因。
(一)城鎮新增就業人員增加。
城鎮新增就業壓力不斷加大,一方面來自于適齡勞動人口高峰期的就業壓力;一方面來自于大學畢業生就業率的下降。今后幾年,城鎮每年需要就業的人數仍將保持在2,400萬人以上,而新增崗位和補充自然減員大約只有1,200萬人,供大于求約在1,200萬人左右,其中高校畢業生日益嚴重的就業問題是最重要、最緊迫的一項。
(二)產業結構調整和體制轉軌。
隨著經濟的發展,新興產業和采用新技術的領域不斷創造新的工作崗位,傳統產業和采用落后技術的領域被逐步淘汰,這導致了大量初級勞動力缺乏就業崗位,而許多高素質人才的就業崗位空缺或退而求其次,造成結構性失業。同時,我國體制轉軌也是造成結構性失業的重要原因。
(三)金融危機的影響。
金融危機帶來的是全球經濟速度的放緩,對中國來說,中國制造業都是大進大出的結構,資源和市場都在歐美國家。一方面中國制造業得承受原材料價格上升的壓力;另一方面中國制造業因為全球制成品的定價權不在中國而無法將成本壓力外移。中國制造業只是拿訂單干活,并不直接面對最終消費者。無疑,對中國來說,這次金融危機的影響將會是巨大的,一旦企業沒有盈利或者發生虧損,那直接導致的將是大量勞動者的失業。
三、完善我國就業的財稅政策思路與對策。
(一)適時調整和運用財政政策,促進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就當前來看,一方面,實行事前防范失業和促進就業的積極勞動就業政策,切實加大公共財政對就業的投入規模和比例,逐步使公共財政對就業的年均投入比例分別達到財政支出的3%和gdp的1%,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逐漸拉齊。另一方面,財政也要逐漸改變投資的主導地位,減少“擠出效應”,實現財政投資職能向社會服務職能的轉變。伴隨發展戰略的轉變,財稅政策在促進就業問題上也必須從對特定安置對象進行優惠的治標導向,向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發展、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和吸納安置對象的標本兼治導向轉變。
(二)通過稅費減免和財政補貼,鼓勵和支持大學生自主創業。
針對實踐中支持大學生自主創業的財稅政策的缺點,如現行的財稅優惠政策層次比較低、結構不合理、落實狀況不佳等。積極鼓勵和引導大學生去基層工作、到中小企業和非公企業就業、參與科研項目和進行自主創業。具體細化、明晰各扶持領域的財稅政策,建立起簡便、有效、規范的財稅優惠政策,增強扶持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大政策優惠的力度,并與人事等其他部門制定的鼓勵政策有效銜接和配合,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切實促進高等教育改革,優化高等教育學科設置,提高大學生職業技能,使其知識結構和技能水平與市場有效銜接,供需匹配,減少結構性失業。
(三)加大財稅政策扶持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力度。
農村勞動力普遍具有受教育程度比較低、沒有專業技術等弱點。首先,應加大對農村教育投入程度,以提高職業教育水平為重點,全面提升農村勞動力的綜合素質;其次,要加強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培訓,讓其掌握一門專業技術;再次,要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就業市場和服務體系,提供統一的就業服務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公平的環境和有效的指導。
(四)制定合理的財稅政策,大力發展第三產業,促進就業。
隨著我國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就業彈性下降,只有第三產業仍保持較高吸納就業能力,成為就業增長的`重要支撐。因此,政府應利用財稅措施鼓勵和支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充分發揮第三產業吸納勞動力的巨大潛力。目前我國第三產業從業人員比重只有30%,明顯低于發達國家60%-70%的水平,甚至低于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這說明第三產業吸納就業能力還有很大空間。因此要通過財稅政策積極促進第三產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的服務業快速發展。
(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形成新增就業能力。
我國中小企業在解決社會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據統計,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已超過1000多萬家,占全部注冊企業總數的99%,安置了75%的職工就業,以中小企業為主的非公有制經濟創造的稅收收入占相當比重,并呈逐年增長趨勢。因而發展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僅要定位于如何保護中小企業的生存,還應定位于如何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優先發展,只有中小企業的不斷發展和壯大,才能提供穩定或更多的就業崗位。這就要求稅收政策應采用多種形式,以適應中小企業主體多元化、經營形式及經營范圍多樣化和經營水平不同的特點。(六)把非正規就業作為增加就業崗位的“新亮點”
非正規就業能有效促進經濟增長和經濟結構的調整、解決大量城市和農村人口的就業問題、建立多元化的就業模式推進制度創新,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有著重大的作用和意義。建立健全非正規就業的具體建議如下:第一,政府部門應當制定長遠規劃,將發展非正規就業作為政府解決就業問題的一項戰略措施;第二,明確新的就業觀念,樹立現代就業觀;第三,培育非正規就業發展所需市場體系和法律與政策支持系統;第四,完善就業服務體系,提供靈活多樣的就業服務。
(七)建立完善“三套體系”
1.完善勞動力市場體系。一是打破勞動力市場在地區和行業間的壁壘,使勞動力能夠自由流動,真正實現市場調節就業和勞動者自主就業的密切結合,二是支持全國性統一信息網絡建設,更好地提供勞動力供求信息和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服務。三是切實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通過對就業培訓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等方式,提高勞動力素質,防止結構性失業。
2.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一是提高社會保障統籌層次,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需要。二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預算,有效地實現收支平衡,規范資金運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三是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把非國有經濟和個體工商戶等都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建立起真正覆蓋全社會的保障體系。
3.完善財稅優惠政策體系。在整合不同時期出臺的針對各類安置對象的就業與再就業財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制定統一規范、易于操作的優惠政策體系。要結合實際制定新的促進就業的財稅優惠政策,并努力將財稅優惠政策的重心,從單純的購買崗位向鼓勵自主就業轉移。
(八)發展農村經濟,逐步消化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
目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應抓好以下重點:一是要正確選擇農業生產增長方式,扶持粗放農業進入集約化、規模化生產。二是要以土地穩定農民,著力培植“龍型”經濟,抓好“龍頭”企業,發展以主要農產品生產、加工為主的支柱項目,帶動整個農村經濟效益的提升,加快農村第二、三產業發展,促進農村產業鏈的形成和不斷壯大,有效地實現部分農村剩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進一步吸引外出人員返鄉創業。三是建立正確的利益引導機制、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穩定和刺激農民發展農業經濟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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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十七
摘要:當今經濟形勢下,市場疲軟,競爭加劇,企業如何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納稅籌劃顯得尤為重要。本文主要通過一些印花稅案例來談談印花稅的納稅籌劃。
關鍵詞:印花稅;納稅籌劃。
1988年8月6日國務院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稅源廣泛,征稅普遍;稅率低,稅負輕;自行完稅,征收簡便。雖然印花稅的稅負較輕,但對于經常發生印花稅應稅行為的企業而言,如何進行印花稅的納稅籌劃仍顯得尤為重要。
一、恰當簽訂合同。
依據印花稅條例規定:各類經濟合同訂立后,不論合同是否履行,都應按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依照不同項目的適用稅率,計算交納印花稅。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對訂立合同進行印花稅納稅籌劃的重點之一是:恰當的簽訂合同,選擇低稅率的項目。下面通過例子來說明其具體做法。
例1:鄭州市某服裝廠接受本市酒店的委托,負責加工一批工作服,總價值為100萬元,其中加工所需原料為70萬元,配料為10萬元,加工費為20萬元。
因為購銷合同的印花稅率為0.5‰,加工合同的稅率為0.3‰,合同的簽訂方式不同,其適用的稅率就不同。其納稅籌劃方法為:
(1)按總價值簽訂加工合同,未分別注明材料費和加工費,其應交納印花稅為:
應納稅額=100×0.5‰=0.5(萬元)。
(2)按總價值簽訂加工合同,但合同中分別記載材料費和加工費的,其應交納印花稅為:
應納稅額=80×0.3‰+20×0.5‰=0.34(萬元)。
(3)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只就加工費部分簽訂合同,則其應交納印花稅為:
應納稅額=200×0.5‰=0.1(萬元)。
第1種簽訂的合同沒有分別注明材料費和加工費,因此按加工合同計稅,稅率為0.5‰,稅負最重;第2種簽訂的合同分別注明材料費和加工費,適用不同的稅率,材料費按購銷合同計稅,加工費按加工合同計稅,比第1種的稅負輕;第3種是按照委托加工合同計稅,僅對加工費計稅,稅負最輕。可見合同的簽訂方式不同會對企業的稅負造成影響。
二、降低計稅依據。
對訂立合同納稅籌劃的另一重點是:降低計稅依據。下面通過例子來說明其具體做法。
例2:鄭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5月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a工程施工合同,金額為9000萬元,合同簽訂后,繳納了印花稅。由于該工程建筑圖紙做重大修改,5月,工程竣工時實際工程決算金額為6000萬元。該公司于205月又與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額為8000萬元,以甲工程多繳印花稅為由,沖減合同金額1000萬元,然后計算繳納印花稅。
雖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額減少等現象,但該公司以沖減后的金額為依據,繳納印花稅的做法但不對的。因為,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具有行為稅性質,即凡發生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就必須依照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而不論該合同是否履行,以及是否發生變動。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發生,應計算繳納印花稅,但如果合同未載明金額的,則先按每件5元貼花,待合同執行后按實際金額計算貼花。因此其納稅籌劃方法是:盡可能先簽訂框架合同,或簽訂不確定金額或確定的合同金額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時,按實際工程決算金額計算交納印花稅,這樣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稅。
三、巧下訂單。
例3:鄭州市開發區一從事家具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甲,月收到如下訂單,并承接了業務:
1.收到來自國內丙企業的訂單,訂件a家具,年2月交貨,貨到付款。
2.收到來自美**公司乙企業的要貨單,要貨內容包括3000件玩家具b,2013年月1月30日之前發貨。
3.企業還通過互聯網,收到來自法國的丁企業的訂貨單,訂5000件家具c,月底發貨,預收訂金。
分析有關印花稅法規定:
1.供需雙方當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和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或要貨單,如果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雖然該訂單或要貨單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其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2.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分屬不同的獨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間開出的訂單、要貨單、要貨生產指令單等,應視為普通企業之間的業務,均應按規定貼花。
3.在對供需雙方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互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
因此對上述第1、2筆業務,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和要貨單都符合印花稅法的規定,都應繳納印花稅;對上述第3筆業務,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尚未與對方簽訂正式的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2]程輝.小小印花稅籌劃有技巧.財會信報。
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十八
(一)國家層面的現狀。
近年來國家對“三農”問題十分重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與農村金融發展以及小額信貸有關的財稅政策,總結起來看,國家的財稅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對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的農村小額貸款“業務”進行補貼,特別是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本身以“商業化”經營為主,國家的目的在于鼓勵開展農村小額貸款這項業務。由于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至今沒有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國家至今沒有制定針對它們的財稅優惠政策。2、國家已經開始對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開展的公益性小額信貸給予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是國家針對“小額信貸”實施的財稅政策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對于具有“商業化”和“草根”背景的小額貸款公司國家尚未出臺財稅優惠政策。
(二)地方層面的初步探索。
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主要由各地地方政府負責,一些地方政府積極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支持方面的探索,經過調查,搜集整理,我們發現主要有天津、江蘇、浙江、貴州和內蒙古地方政府出臺了相關財稅支持政策。江蘇、浙江等發達地區農業經濟所占比例較低,中小企業有相當大的地位,地方政府將小額貸款公司作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手段,背離小額信貸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業服務的初衷,嚴格地說很多小額貸款公司是在對中小企業貸款,而中小企業貸款與小額貸款是有差異的,它需要國家出臺另外的政策措施。
二、我國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缺失的影響。
(一)社會福利損失。
當前小額貸款公司面臨的沉重稅負導致機構競爭力日益下降,而且壓制了小額貸款供需雙方的交易意愿,造成社會資源的無謂損失,對整個社會產生一種資源浪費。高稅負導致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不提高貸款利率從而獲得穩定收益,這不僅加重了農戶的利息負擔,也使借貸雙方可能存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更加嚴重。更重要的是,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對象是農民、個體工商戶等資金匱乏人群,他們對投資收益的要求也不高,獲得貸款以后一般也是投向利潤率較低的農業生產和相關領域,高昂的融資成本將極大限制他們借款的積極性,甚至迫使他們不得不放棄小額貸款,從而被排斥在有效需求者范圍以外,而融資成本稍微降低可能會大大提高他們借貸的積極性。從經濟學理論可以知道,因為小額貸款公司服務人群對貸款的需求彈性很大,沉重稅負引發的福利損失就會更大。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潤限制。
根據2010年中國小額信貸機構競爭力發展報告提供的數據,目前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收益率在5%—10%之間,有的還出現負數凈利潤,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較低。截至2011年6月末全國有356家小額貸款公司出現虧損,占全國小額貸款公司總數的10。58%,全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總體年均資本利潤率為7。76%。為了獲取利潤,一些小額貸款公司突破國家允許的界限采取變相的辦法收取高額利息,使社會公眾對小額貸款服務“三農”產生很大的質疑,非常不利于我國整個小額信貸行業的發展。
(三)外界投資者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積極性受挫。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服務屬于邊緣性金融業務,雖然從事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但在法律上不屬于金融機構。銀監會不賦予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財政部的`相關財稅政策也只針對開展小額信貸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但政府在財稅政策上對專業性小額貸款公司不重視,讓廣大民間投資者看不到很好的發展前景,導致他們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興趣降低。
(四)小額貸款公司服務目標偏移。
小額貸款公司至今尚未獲得金融機構的地位,也不能享受相關的財政、稅收等優惠措施,直接增加了小額貸款公司的運營成本,迫使小額貸款公司為了獲取收益而增加單筆貸款規模,獲取規模效應。這必然導致一些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目標偏移”問題,貸款投向以中小企業為主,“三農”貸款比例很低,而且短期貸款所占比重很大。
三、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改革的總綱性規范。
(一)財稅政策上升到國家層面。
目前我國各地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并在財政上給予相應的支持,但就如何減免稅費、減免哪些稅費等等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占主導的仍然是地方性制度和指導意見。而地方性的政策具有地域局限性和不穩定性,其實施狀況得不到很好的保證,不利于其穩定發展和政策的全面推廣。應該盡快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制度實施范圍,享受與村鎮銀行等三類金融機構平等的待遇,建立一個促進小額信貸公司在服務“三農”道路上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新型財稅支持政策有別于傳統。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需要的新型財稅政策應該注重培育農村金融市場的作用機制,在強調基于小額貸款公司對農村金融業務的參與和貢獻的基礎上發揮財稅政策對市場失靈的補充作用,補貼不能影響市場機制的發揮,不能與小額貸款公司市場化發展方向相背離。而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某些財稅政策應該具有時效性,要在適當的時候退出,主要的在于增強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而不是提供永久性優惠或者免費午餐。
四、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改革的對策建議。
(一)設計小額貸款公司有效財政補貼機制。
我國應該改變將小額貸款公司排斥在國家補貼政策范圍以外的局面,從國家層面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財政補貼,而且財政補貼要注意短期與長期相結合,允許市場機制發揮正常作用,增強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小額貸款公司在成立初期的固定成本較高,無法在短期內降低貸款成本,所以應該在小額貸款公司成立初期由財政補貼部分開辦費用;為了防止小額貸款公司為追求利潤而大幅度擴大貸款規模,出現“棄貧擇富”的目標偏移情況,應該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長期補貼,解決因為較低貸款規模而帶來的高成本問題。在長期內由財政補貼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成本與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損失,根據農戶貸款或涉農貸款額度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貼,建立小額貸款風險補貼機制,緩和小額貸款公司目前“高風險、低回報”的矛盾,增強其盈利能力,服務于普惠制農村金融建設。
(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稅收優惠政策。
鑒于我國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稅負沉重,應該從國家層面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稅收優惠力度。
1。針對性地減免小額貸款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退稅機制。
2。構建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稅收優惠的中央、地方分擔制度,中央財政應當考慮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營業稅的減免帶來的缺口進行轉移支付,而經濟發達地區由于財力雄厚,可以由其財政自行承擔。
3。為更好地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服務農戶和微小企業,可以通過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社會績效管理,對農戶貸款和微型企業貸款比例較高、具有良好社會績效的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財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小額貸款擔保機制。
應該大力嘗試利用財政資金構建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應存放于指定的金融機構并交由銀監會進行監督管理并指定嚴格的實施程序交由政府部門執行。這樣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更有保障,更愿意為農民提供貸款,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政府可以出臺相關優惠制度引導民間資金建立小額貸款擔保機構,鼓勵擔保機構提供低費率的擔保服務,對于以優惠利率向農戶貸款,或者以優惠擔保費率為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提供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應該按照貸款額度和擔保責任額度由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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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論文(精選19篇)篇十九
通過查閱文獻和對比了各國對增值稅處理的方法,發現實施增值稅的國家和地區基本上都是以稅法為導向的“財稅合一”的模式。增值稅的會計的核算遵從稅法的安排。這樣對于增值稅的日常核算缺乏相關的會計規范,相對來說更加隨意。從增值稅的現狀來看,可以發現一些問題:。
(一)不符合會計信息可比性的要求。
1.同一企業內的存貨成本缺乏可比性當前我國的購進抵扣法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控制核心的,由于進貨渠道不同,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購入同樣的存貨,分別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導致了企業對于存貨的入賬成本缺乏可比性。
2.同一企業內的銷售成本缺乏可比性當前我國對于出口貨物實行的“免抵退”的政策,但是實際出口時抵扣或退稅的稅率要比之前征稅的稅率抵,這就使得不予抵扣或不予退還的稅額計入到銷售成本。而我國對于內銷貨物的銷售成本不含稅。這個差異導致了出口和內銷的銷售成本不可比。
3.同一貨物對不同類型的企業缺乏可比性對于同樣的貨物,由于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發票不一樣,使得小規模納稅人將價與稅共同計入成本進行核算,而對于一般納稅人將價格(含價外費用)計入存貨成本、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價稅分離模式。這就導致不同類型的企業缺乏可比性。
(二)不符合配比原則。
實行“購進扣稅法”對于進項稅和銷項稅的確認原則不同,而且當期購進的貨物在當期不一定全部銷售,這就導致了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在時間和空間上的不配比。
(三)壞賬損失中的增值稅會計處理不恰當。
企業購進的貨物如果發生非正常損失等,購進貨物時的進項稅額應當轉出。但是企業由于銷售貨物而發生壞賬損失,這部分壞賬損失中所包含的銷項稅額卻不予退還。這樣會造成企業的壞賬和增值稅的雙重損失。
二、改進方法。
社會上大都比較贊同的觀點是:在增值稅“費用論”的基礎上,建立“財稅適度分離”的會計模式。也就是說企業在計量、確認應交增值稅(包含各個明細科目)以及申報納稅的各個環節上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執行;而在會計上對于收入、成本、資產、報告等方面的確認與計量不受稅法的約束,只遵照會計準則來執行。前者屬于稅務會計的范疇,而后者屬于財務會計的范圍,二者相對獨立。具體來說,在“財稅分離”的模式下,借鑒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除了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同時設置“增值稅費用”和“遞延進項稅額”科目;將進項稅納入存貨成本,將銷項稅納入產品銷售收入,從而使增值稅得以進入利潤表。使本期增值稅費用與本期銷售收入實現配比;期末對增值稅的披露內容重新進行規定。對增值稅費用化處理增強了財務報表的可比性,不僅使一般報表使用者得以全面了解企業的營利過程,而且能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增值稅政策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
三、可行性分析。
盡管諸多學者包括筆者在內都認為,增值稅進行“財稅分離”模式的改革,可以使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更具標準化,是會計信息更加明晰,增值稅的征管高效化。但是基于我國當前的環境和發展現狀,并不能迅速將“財稅分離”的會計處理模式普及開來。具體原因如下:。
1.增值稅稅制問題如果增值稅想要進行“財稅分離”,需要以財務會計為基礎進行計算。另外,直接法中的一些方法對增值稅的記錄起到更加有效的作用。但是,到目前為止它的征管并不像所得稅那樣借助會計資料,而完全依靠“發票”制度,以“發票”為基礎的方法計算簡單,不僅對于納稅人還是征收機關,其都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所以在不改變以“發票”制度為基礎的模式下,我國目前的環境下無法真正實現“財稅分離”模式。
2.增值稅理論研究的偏頗很多學者到目前為止仍然認為,增值稅并不屬于生產流轉環節中納稅人生產成本的組成部分,納稅人在財務報表中也不贊同將其歸為費用支出,企業是充當的是“代理人”的角色,代政府征稅,代消費者繳稅。這種代理說被普遍企業所接受,進企業為了避免成為增值稅稅負的承擔者,會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繳納稅款,進而形成一種納稅人之間的監督。“代理說”更多反映企業的納稅義務,而不能反映企業的增值稅負以及由此而體現的納稅人意識。
3.我國法律及制度背景的影響從法律層面上來講,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也就是成文法系,在大陸法系下,法律以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法規等。從我國現行的體制來看,財政部下設有稅政司和會計司,也就是說是我國的稅收工作與會計準則制定都是由財政部來完成的。再這樣的條件下,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必然不可能完全脫離稅法的影響,兩者實現真正的獨立也難以達到。
4.國際范圍內缺乏借鑒當今國際范圍內實施增值稅的國家中,僅有英國制定了增值稅會計準則,盡管該準則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有了統一的規范,但在它的表述中可以看到,它也是將增值稅視為最終由消費者承擔,其會計處理也是體現企業是納稅人,也就是代理人,而不是負稅人。它的處理同樣遵從增值稅價外計稅的流轉形式。相比之下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均沒有對增值稅會計進行研究。我國要進行改革,能夠借鑒的比較稀少。
5.我國目前的增值稅還未穩定相比于所得稅由產生到現在經歷了百余年,而且“財稅分離”模式是在所得稅的征管各方面完全穩定的條件下進行的。而“營改增”改革到目前為止沒有改革完畢,再這樣的不穩定的局勢下實行增值稅的財稅分離勢必造成征管混亂。另外,增值稅所實行的多檔稅率使得增值稅的征收會對市場運作和納稅人的資源配置決策產生一定的干擾,對“財稅分離”模式改革起到了阻礙作用。
四、總結。
“財稅分離”模式是目前解決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問題的最好的解決方法。但是由于當前“營改增”改革的進行使得增值稅并未處于穩定的時期,而且在制度、法律、經驗等方面都沒有得到全面的統一。所以在當前的環境下,進行“財稅分離”模式改革還是比較有難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