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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一
被上訴人:x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名族:x,住址:xxxxx。
電話xxx。
療費、殘疾鑒定費的判決。
醫療費xx元、后續治療費xx元、鑒定費xx元,合計xx元。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審判決中關于誤工費xxx元的'判決錯誤。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一審中被上訴人指出誤工證明、工資證明無經辦人簽字,上訴人請求回單位請經辦人簽字,遭到法官拒絕。上訴人從事庫房管理多年,有會計證、也提供了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職業分類應該屬于倉儲,法官為何將其歸于工資很低的服務行業。上訴人認為誤工費應依據誤工證明或相同相近行業工資標準進行賠付。按誤工證明誤工費為xx元,按相同相近行業誤工費為xx元.
二、一審判決中關于護理費xx元的判決錯誤。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2、一審確認護理費x元/天,不符法律規定護工費標準,應當按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xx醫院護理費為130元到180元)。請求法院工作人員到xx醫院調查。法官判的是護理費還是護理補助費?為何與實際護理費差之千里。
上訴說明了上訴人在護理費方面已經做出退讓,其要求于法有據,事實成立。被上訴人應賠付上訴人護理費xx元。
三、后續治療費判決錯誤。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醫院證明上訴人出院需休息x個月,xx月復查,院外繼續治療,加強營養,說明了上訴人身體未完全康復,發生后續治療費的必然性。所以上訴人請求后續治療費共計xx元于法有據,事實成立,要求的金額也非常合理。
四、殘疾鑒定費判決有誤。
殘疾鑒定機構是由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指定并要求上訴人去鑒定的,上訴人實際支付xx元(有發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訴人承擔本次事故的全責,所以于法于理被上訴人都應該承擔本次鑒定所發生的所有費用。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殘疾鑒定費等賠償項目及數額的計算出現明顯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結果顯失公正,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糾正。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年x月x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二
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縣xx鎮xx。
法定代表人:林xx,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縣xx路888號。
法定代表人:楊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x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x市x區人民法院(2011)x法民x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將本案移送xx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xx區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要求將該案移送xx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xx市xx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裁定書x月xx日送達上訴人)作出的(2011)x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應由xx市xx縣法院管轄。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北景缸鳛檎袠送稑速I賣合同糾紛,招標投標行為都在xx市場進行,xx市場應為合同履行地,該市場地址屬于xx市xx縣xx,因此本案應為xx市xx縣法院管轄。另上訴人住所地為xx市xx縣xx,綜上,本案的管轄權在xx市xx縣人民法院,而不應在xx區人民法院。
二、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將該案移送xx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合理。
本案招標投標行為都在xx市場進行,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實,應將該案移送xx市xx縣法院管轄。
綜上,上訴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向貴院提出上訴,懇請貴院依法裁決!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內提出。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后,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學者將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為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行政化模式強調法院在解決管轄權異議中的權威作用,帶有極強的行政程序的性質,漠視了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處理的結果影響甚微。行政化處理模式根源于我國的司法傳統,一方面,由于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為職權主義模式,強調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導地位,賦予了法院較大的職權;另一方面,在“重實體、輕程序”思想的影響下,法院為盡快解決實體爭議,對程序問題的處理往往采取簡化模式,不重視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化處理模式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容易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因此,這種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模式應予以改進。參考國外經驗,在當事人主義國家,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第12條第3款規定:“對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對所有當事人都應提供合理機會?!钡?款規定:“(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聽證并作出決定?!边@種審查管轄權異議的模式,學者稱之為附帶訴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因當事人提起的管轄權異議被視為一種與本訴相連的附帶訴訟,由法院運用訴訟程序去審理。相較于我國的行政化模式,附帶訴訟模式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在雙方當事人參與的場合下,對管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其次,對程序問題運用訴訟程序解決,使程序正義的理念貫穿于整個訴訟當中。因此,建議我國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時也采取附帶訴訟模式,當然,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也要求簡化和迅速,否則會影響本訴的審理。針對不同案件,設置靈活的審理模式,簡單的管轄權異議案件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后作出裁定;對于復雜的、關系到實體問題定性的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開庭審理,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對于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因其屬于程序問題,不同于其他上訴案件,對其裁定的延遲,會帶來對整個案件審理延遲的后果,應規定較短的審理期限。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查范圍。
由于我國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實踐中引起另外一個爭議比較多的問題,即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范圍。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范圍,理論界存在著三種爭議觀點:一是只能進行形式審理,二是應當進行實體審理,三是折衷觀點,以形式審理為主,實體審理為輔。管轄是由案件的糾紛性質決定的,對其性質的界定就成為異議是否成立的關鍵。事實上,案件的性質總是與其內容相連的,單從表面審查,很難保證其準確性。但是,由于我國對異議審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沒有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的情況下,缺少了當事人的參與,法院只能依據異議人提交的異議申請和起訴的相關材料進行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對實體進行審理,其合法性自然會遭到質疑。一旦對實體有所裁判,即會被認為未審先裁,違反了訴訟程序。對于簡單的案件,只進行形式審理是可以判斷其糾紛性質的.,但是對于復雜的案件,只進行形式審理是不夠的。比如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經常出現合同名稱與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不符的情況,法官在審查異議的過程當中,便面臨兩難的境地,若不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審查,很難對合同進行準確定性,一旦依合同權利義務確定合同性質,又被認為程序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對于當事人簽訂的雖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依此,最高院的意見傾向于可以對實體進行審查。但是,理論上,由于管轄異議是程序問題,對實體問題的審理當然可以借以明確案件的管轄權,但卻因此而“提前進入”了開庭審理階段,違背了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倘若我們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采取附帶訴訟模式,這個矛盾就可順利解決了。開庭審理管轄權異議問題,在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照一般程序進行調查辯論,對與管轄權相關的實體問題進行質證認定,以實體內容推定管轄,既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又可防止發生對同一問題前后認定不一致的情況,使訴訟具有連貫性和一致性。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三
所謂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
民事上訴狀由首部、上訴請求和理由、結尾、附項四部分組成。(一)首部。
應按順序定出下列事項:1、標題“民事上訴狀”。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先定上訴人,后定被上訴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內容。
特別注意應把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加以備注。例如:“上訴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3、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理由如下:”即轉入正文。
(二)請求和理由。這部分應先寫提出上訴的訴訟請求,后說明上訴的理由。
訴訟請求應明確、概括、簡潔,使人一目了然。上訴的理由關系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論證上訴請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擊中要害。
上訴理由應根據具體情況從三個方面或其中這一來闡述。首先,應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有沒有遣遺漏的重要事實,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進行分析論證。
其二,分析原審對案件定性是否正確,運用法律有沒有錯誤。最后,分析一審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判的正確性。
(三)結尾,要寫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四)附項。
寫明下列事項:1、上訴狀副本**份。2、書證、物證各**件。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四
電話:xxxxxxxxxxxx。
住址:
委托代理人:孔xxxx市北環律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xx市天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長電話:
地址: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日作出的(20xx)海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第三項。
2,請求確認被上訴人違反合同約定。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是xx區頤和路4號天天小區的開發商,20xx年,上訴人張某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沙盤布局和樓書規劃圖,決定購買天天小區二期房產一套,其房屋位于天天小區1號樓301室。在20xx年辦理入住時,被上訴人正在上訴人的樓前啟動三期工程,等三期完工后,上訴人發現實際情況和被上訴人當初的承諾相距甚遠,三期的樓房不僅使綠地面積減少,而且還直接阻礙了上訴人二期房屋的采光,遂產生爭議。之后,上訴人多次與被上訴人交涉,主張自己的權利,大概持續了4個月后,最終協商由被上訴人回購此房屋,即雙方于20xx年4月1日訂立的“買賣合同”。
合同訂立后,上訴人為了合同的順利履行,積極做好一系列準備工作,并督促被上訴人履約,但被上訴人以各種理由搪塞,推諉。這樣又持續了數月,直至20xx年1月8日被上訴人突然起訴上訴人違約,其證據也僅是一份“短信已發送”的圖片證明,而一審法院也僅僅依此證明作出判決。我認為這一判決違背了事實與法律,顛倒了公平與公正,其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的判決與事實不符,其實是被上訴人違約。
首先,上訴人積極為履行合同做準備,其具體為:
(1)取得房產證。為了能夠協助被上訴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上訴人把自己的定期存款提前取出,并從朋友處籌措錢款,還清了房屋的銀行貸款,并于20xx年4月10日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長安支行”取得房產證明,其編號為xxxx。
(2)電話聯系被上訴人履約。20xx年4月27,28兩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司副總王某某電話聯系,告知房本已辦妥,可以履約了,而被上訴人卻沒有一點積極履約的意思。
(3)搬家,為順利交付房屋做準備。上訴人于20xx年4月30日和5月21日分兩次把家中物品搬運到其新的住處,有搬家公司的證明和出入天天小區的出門條為證。
(4)委托鄰居辦理相關事宜,并通知到被上訴人。上訴人考慮自己搬家后可能有時會不在,萬一被上訴人不能及時聯系到我們,也可以通過上訴人的受委托人聯系或洽談(見證據11委托書)。在一審中,被上訴人也認可收到了這份委托書。
(5)上訴人的丈夫親自留守房屋中,等待履約。在電話聯系無果后,為防止被上訴人有其他情況,上訴人的丈夫獨自留守在1號樓301室,直至20xx年9月1日。可見,上訴人為了履約,已盡了最后的努力。
(1)前期以各種理由應付,推脫上訴人的履約請求,后期卻在上訴人丈夫9月1日搬離301室之后不到1個月,突然短信要求履約,辦理過戶手續。這一反常理做法,用意何在,讓人不免懷疑其真實目的。
(2)發送手機短信的方式,能否真正起到通知的目的。被上訴人公司的副總王某也住在天天小區,他們也知道上訴人現在的住所,并且被上訴人也可以去通知上訴人的受委托人(兩個鄰居)。本合同的標的額如此巨大,被上訴人完全可以通過更穩妥,更安全的方式,鄭重地通知上訴人履行合同,這也符合一個正規公司的做法。而他們卻選擇“發送手機短信”這一極為不穩妥地通知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綜上,不難看出,上訴人非但沒有違約,而是在積極履行合同,一直拒絕履約的恰恰是被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上述一系列事實,視而不見,置若罔聞,僅憑一個手機短信就認定上訴人違約。可見一審法官是在妄加裁判,請求二審法官予以糾正。
二,對證據的認定,一審法院有失偏頗,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首先,針對被上訴人提供給法院的“公證書”及相應圖片。我們認為:
(1)短信發送是在20xx年9月26日,而公證的時間是在20xx年1月9日,短信的發送過程并非在公證員的監督下操作,所以“公證書”的作用僅是保全證據,它的證明力并不強于其他證據。
(2)手機是一個很現代化的工具,幾時發送,具體時間的顯示,是完全可通過人為的操作去更改的。
其次,關于上訴人的證據。
(1)證據4(電話錄音)的通話時間與證據5(鐵通話單查詢)的登記時間,分秒不差。并且在一審中,王某也沒否認錄音中的人是自己;證據8(搬家公司的證明)與證據9,10(天天小區的出門條)的日期、時間,也是非常吻合的;證據11(委托鄰居)也是很明確的,并且被上訴人也沒否認。
(2)以上證據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內容上以及收集方式上,都沒有任何違法之處,而一審法院不予認可,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定》的相關內容。
總之,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證據的認定及采信存在瑕疵。
三,關于“買賣合同”
這份合同是由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訴人只能被動的接受簽字,并且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這也對上訴人帶來了極大的風險,而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被上訴人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每年會起草、簽訂無數份合同,而上訴人只是一普通老百姓,沒有更多的法律常識。
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41條的規定,針對格式合同及格式條款,承擔合同更大責任的理應是被上訴人。
綜上所述,無論是在事實上,證據上以及在合同本身理解上,上訴人都沒有違反合同約定,我們懇請二審法院根據“合同法”、“民訴法”、“證據規定”等法律法規,支持上訴人的請求,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五
離婚訴訟結束,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必須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以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離婚民事上訴狀精品范文,歡迎閱讀。
上訴人趙某。
被上訴人楊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x元撫養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x表示愿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根據該條規定,年滿1x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為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原審判決僅根據婚生小孩楊x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于撫養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并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顯然,婚生女兒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上訴人在江西萍鄉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月收入有3x元。上訴人在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下有利于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啟發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蕩就是實例。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中,會養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于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健康的生活心態。
(3)婚生小孩楊x、楊y均系女孩,隨著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由被告對其撫養無論是對其現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為適宜。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勢。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本來離婚就已經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為女性也4x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孩子的生活環境更加穩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x、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于xx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婚生小孩楊x、楊y判由被上訴人撫養且按揭貸款人為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于xx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女方其并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長,故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為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系無法在繼續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此,坐落于xx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后,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七月九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闞××,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男。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x5年5月1x日(x5)五法北民初字第xx4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并改判為“位于昆明市××幢××單元××號的住房一套歸上訴人闞××所有”。
二、請依法對胡××于x4年12月1x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x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闞××補償35xx元。
三、請依法分攤一、二審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1、原審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事實依據。
我與胡××于xx年結婚后至x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學校的房屋,按當時住房福利政策的相關規定,一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當時不論是租住夫或妻單位的房屋,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享受國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該租賃權也不僅僅屬于胡××個人,我當時作為胡××的合法妻子對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樣享有租賃權。
2、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房改房,夫妻雙方不管是購買丈夫單位房屋還是妻子單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權利,該房屋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處理權。不能以購買的是丈夫單位房屋而對妻子加以歧視對待,反過來也一樣。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xx4年x月1x日、國發[1xx4]4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行自愿原則。具有本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區城鎮戶口的職工,每戶可按房改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薄独ッ魇谐鍪酃凶》繉嵤┘殑t》第四條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必須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區城鎮常住戶口的住戶。符合規定的購房戶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但每戶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x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何況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爭議房屋為雙方結婚后的1x年購買的福利房(房產證上已注明:該房屬房改售房,房價5x5.1x元,產權1%歸產權人所有),福利房面積、單價均有國家政策規定,針對的是一個家庭而不是個人,購買現住房時并未考慮或扣減原租賃房屋的價值。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雙方共同租賃居住長達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審法院認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換購現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購買現住房,購買了現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須退還給單位,原住房租賃關系終止。該房屋是在雙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來支付房款,還找我母親借了三萬元錢,x年初搬進去居住,x1年11月12日才辦下產權證,雖然產權證上的名字是胡××的,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胡××在起訴時向法院遞交的財產清單及房屋所有權證也說明胡××自己也認可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原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爭議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原審法院認定房屋價值15萬元,并將房屋判給胡××所有,至少應判胡××補償我x.5萬元,而原審法院卻只判胡××補償給我5萬元(房屋價值的1/3),而買房所欠債務卻各承擔一半即15x元,顯失公平。如果是將雙方原租賃房屋的價值確定為胡××所有并從現住房價值中扣除,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若從照顧撫養子女方、女方或無過錯方原則出發,則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原審法院對住房的處理方式,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
3、爭議房屋依法應判給上訴人所有。
《婚姻法》第3x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p>
原審法院既然已將女兒判給我撫養,就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否則,我帶著剛剛五歲的女兒將無處安身。在拿一審判決時,胡××問書記員:“如果我沒錢給怎么辦?”我真擔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那樣,我和女兒的生活質量將大大下降。原審法院的判決完全違背了“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等諸多《婚姻法》基本原則,是違法的,理應被糾正。
4、原審法院將住房判給胡××所有于法無據,如果是競價取得,又不符合競價取得的規則。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六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本合同號:
第一條具體約定: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為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到期應還款額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選擇的還款方式為。
(六)、本合同借款的擔保方式為_個人無限連帶保證反擔保_(見第二條保證條款)。
(七)、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二條、保證條款:
(一)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保證人保證擔保的范圍: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
2.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
3.為實現債權和質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方發生的律師費)。
(三)保證人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四)在借款期內,保證人發生被宣告破產、被依法撤銷、解散、資不抵債等喪失擔保資格和能力的變故時,保證人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應提供新的擔保。
(五)本合同項下保證人的一切義務均具有連續性,對其合法繼承人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即構成違約:
(一)甲方改變借款用途;。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證明、資料等文件有虛假、非法的情況;。
(六)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中斷、撤銷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險;。
(七)保證人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或者拒絕乙方對其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保證人違反本合同保證條款或喪失擔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
(九)甲方或擔保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乙方貸款的行為。
二、發生違約情況時,乙方有權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罰息和復利,最低為到日期本息和的10%;
(三)其他法律允許的措施。
第四條糾紛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日期: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女,1990年x月1x日生,漢族,農民,住舒城縣經濟開發區xx村xx組,身份證號:34242519900xxxx047。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1989年x月1x日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身份證號:3424251989xxxx3752。電話:13856xxxx62,1515xx93xx7.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舒城縣人民法院(20xx)舒民一初字第00852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審判決;
2、依法改判不予離婚或發回重審;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徹底破裂判令離婚,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1、原判決認定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不牢,與事實不符。
被上訴人提供的手寫清單中明確提到,婚前被上訴人利用周末到上訴人工作地戀愛產生的消費費用,可以證明雙方婚前是經過自由戀愛交往的,有感情基礎。證人也明確說明婚前被上訴人周末經常接上訴人經常一起游玩,且被上訴人多次托人向上訴人提親。綜合證據顯示,雙方婚前感情較好。
2、原判決認定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與事實不符。
證人明確說明自己僅能證明雙方未舉行婚禮,自己不能證明是否共同生活。村委會做為基層組織,不可能知曉夫妻感情生活。村委會證明本案中不應具有證明的效力。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判決返還彩禮缺乏法律依據。
上述人與被上訴人是合法登記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的合法夫妻,婚前被上訴人家人贈送給上訴人的少量紅包屬于贈與,且也已經用于婚后的生活開支。不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返還彩禮的情形。
三、原判決對證人證言的采納明顯不妥,對上訴人不公。
證人明確說明與被上訴人是朋友關系,與上訴人以前并不認識。只有一個與被上訴人具有親密關系的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判決只采納證人證言中有利于被上訴人的部分,對有利于上訴人的證言未予采納,如證人說婚前雙方經常周末一起游玩,證人明確說明自己不能證明沒有共同生活,都未在判決中采納,明顯對上訴人不公。
綜上所述,一審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決不當,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
此致
上訴人: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八
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某街道某巷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縣某鎮某某歌舞廳業主,住某市某區某鎮某路某號。
上訴人因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x年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人民幣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3、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裁判理由錯誤,屬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對于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芳草地歌舞廳轉讓協議無效以及當事人因轉讓協議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沒有異議,但對原審法院所認為的權利應當返還依法不能接受。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于某某基于轉讓協議與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權也應當返還給被告陳某某,現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將房屋恢復原狀后將租賃權返還給被告陳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對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返還轉讓款人民幣100000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p>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將房屋退租給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下稱物資公司)之后既喪失了租賃權,被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租賃關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結果,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行為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誰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誰的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當將租賃權返還給被上訴人的實質就是對上訴人與物資公司之間的締結契約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圖否認雙方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上訴人對該租賃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該權利為正當、合法的權利,是合法取得;是本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本不允許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權利的取得與喪失都是有相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為前提,有什么樣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就會有對應的權利。租賃權也不能例外。本案中,當被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租賃關系的解除行為的發生就意味著被上訴人租賃權的喪失,也就是說被上訴人對其租賃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無須承擔對該租賃物的任何義務。并且被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也明確表明上訴人與物資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與其沒有關系。再當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為之后就意味著上訴人租賃權的取得?,F今,原審法院要求將上訴人合法取得的權利要返還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的觀點和裁判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也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進一步而言,我國《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所確立的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中返還的標的是指財產,并且該返還的財產應當是指有體物,而非無體物。很顯然,租賃權只是一種財產權利,并不是財產本身,當然不能算有體物,也就不是實物。所以返還財產應當是對實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脫離了實物的權利本身。這主要是因為財產權利(物權)是在合法占有財產(物)的基礎上而形成的權利,當脫離了對財產合法占有這一最起碼的前提下的權利根本就是一種不存在、虛無的權利。此之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經由上訴人進行裝潢改造過的租賃房屋是否能夠恢復原狀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被上訴人以及原審法院均認為應當由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上訴人認為,這顯然是不可取,并且該作法顯然是將上訴人當成了孫悟空,可以隨意的將東西變來變去,簡直是荒謬!再有,原狀為何狀?客觀上,這不符合經濟原則;事實上,這也就是強加于人。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也無法完成將房屋恢復到被裝潢以前的狀態。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讓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作為被上訴人的不予支付上訴人十萬塊錢的抗辯理由的作法實際上就是不讓被上訴人返還十萬塊錢!不要說十萬,并且連一分錢也不讓上訴人拿到。這是強盜邏輯。這同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的被上訴人應當將該轉讓款返還給上訴人的說法顯然是自相矛盾。再有,從上訴人起訴到原審法院判決至今,上訴人一直都沒有強占被上訴人的財產不給的任何意思,并且明確表明現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單上列明設備完全可以返還,實際上還包括相關經營證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過被上訴人非要上訴人恢復原狀而讓上訴人覺得不實際,而最終沒有同意罷了。)那么從這一層意義上而言,原審法院也更沒有理由讓被上訴人連一分錢都不用給上訴人了。更何況,被上訴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額返還,并沒有說不愿意給上訴人任何錢款(見原審庭審筆錄第6頁倒數第三行)。根據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審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錯誤之判決。為此,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于某某。
x年12月1日。
附:本狀副本壹份。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九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醫療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勞動保障咨詢公司。
上訴人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星民初字第1x42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費有誤,本案案由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應為1x元,原審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
二、原審判決認定“原告受傷時為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被告醫療公司的生產工”,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醫療公司工作,先后與醫療公司簽訂過多次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訴人發生工傷。x年x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間,上訴人的工資一直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上訴人認為,既然上訴人是在醫療公司工作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那么就應當認定上訴人是醫療公司的員工。所以,上訴人發生工傷時,顯然是與醫療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于醫療公司的員工。
原審認定上訴人系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證據不足。因為上訴人沒有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協議,上訴人也沒有從勞動保障咨詢公司領取過工資,上訴人根本不可能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工作期間,上訴人根本不知道還有一個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根據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醫療公司只是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代為繳納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且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協議時并未告知勞動者。故僅憑兩被上訴人私下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就認定上訴人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等于認定上訴人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顯然證據不足,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有關規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三、從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分析的理由來看,原審主辦法官對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標準和概念根本沒有弄明白,必然導致其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一)原審法院對《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關工傷補助金的標準理解有誤,比如原判決p4第二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比例為x年,應該x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計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個月。
(二)原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的費率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并不是按個人的實際工資確定”(原判決p5第5-6行)。這里顯然混淆了“繳費基數”和“費率”的概念。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費率是由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的,而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即本單位工資總額)×費率。所以,工傷保險“費率”顯然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醫療公司委托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判決p5第6-x行)。上訴人提起訴訟要求醫療公司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是認為醫療公司在繳納工傷保險時沒有按照本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并沒有主張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無需舉證證明其繳費“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為由,認為上訴人訴請不能成立,這也是由于原審主辦法官對工傷保險相關概念的不理解,導致了她對上訴人訴訟請求理解錯誤,因此才以一個毫不相干的理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于x年x月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只是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終止勞動合同后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不涉及上訴人訴訟請求提到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職工因工致殘構成九級傷殘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上訴人與醫療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只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已實際履行,雙方無異議。上訴人提起訴訟針對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差額賠償問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約定的事項與本案訴訟請求事項并不存在重復和矛盾之處,而是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的一份重要證據。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請,顯得牛頭不對馬嘴。
四、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
(一)醫療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規定。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根據有關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由用人單位如實申報,而醫療公司在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時,同意其選用最低繳費基數,而不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實際的工資總額繳費,這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由于繳納工傷保險費時申報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名單系醫療公司掌握,故醫療公司如認為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醫療公司應當賠償因其降低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給上訴人造成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
上訴人構成工傷九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其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定了本人工資為2xx4元,并且按照該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由于醫療公司在申報工資總額時確定上訴人的本人工資僅為1xx4.42元(見《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導致上訴人無法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醫療公司應當賠償由此導致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計23415.44元。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明顯錯誤,依法應當撤銷,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某。
x年1月14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十
地址:xx市xx區路號上奧世紀中心x號樓座號。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
地址:xx市銀盞林場銀中工業區嘉福工業區。
上訴人不服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
2、本案依法裁定發回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對于本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本案是如何產生的。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判決:解除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
依據上述判決,上訴人應退還人民幣699721.47元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上訴人。上述兩項判決依法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執行。
判決生效后,上訴人已經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將法院判決原告應當履行的判決金額人民幣699721.47元以及執行費9613.19元支付到的了xx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標的款賬戶。
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由于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極度不負責,在本案合同沒有解除以及兩套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質量未經權威質量技術部門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的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既未告知上訴人,更未征得上訴人同意,就擅自拆除上訴人提供的兩套裝置,存在明顯的過錯,并且被上訴人xx公司依法負有對拆下來的元器件的保管義務。該設備被拆下來后,卻被被隨意放置在室外,長期的風吹日曬雨淋,早已經丟失和損壞。
由于被上訴人對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設備元器件丟失和損壞,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合同解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難以執行的情況下,做出了(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由于雙方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中的部分不完整以及的設備的折價和責任承擔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致使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判項未能得到執行。而執行依據的有關判決對此也沒有明確。也就是說本案缺乏如何將不完整以及缺少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依據。因此x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由此可見,xx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本案缺乏執行依據,(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如何退還的問題沒有明確。
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原告的執行,并且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上訴人都無法通過協商與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達成一致,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情況下,更無法與該司就該退還設備問題達成一致,因此,上訴人只有依法起訴解決此問題。
上訴人認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履行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義務是由于其自身的過錯造成的,由于被上訴人極度不負責,對上訴人提供給該司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擅自拆除以及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丟失和損壞,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既然被上訴人xx公司存在過錯,則依法應當賠償上訴人由于其過錯而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屬于侵權之債的索賠)但是該賠償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涉及,更沒有審理以及判決((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解決的是合同之債的問題)。所以上訴人依法于x2年3月起訴于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訴人依法賠償原告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元器件價值賠償金人民幣625450元。
二、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引發的,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該糾紛已經做出了處理,且該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對本案不再處理。遂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做出處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同糾紛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xx公司索賠是同一事件是錯誤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處理的是,原被告之間的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是否解除的問題,最終通過審理判決解除。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合同解除肯定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退還貨款以及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但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早已經被被上訴人擅自拆除,并且由于被上訴人保管不善,導致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組成元器件,丟失的丟失,損壞的損壞,被上訴人已經無法向上訴人退還。很明顯,被上訴人對無法向上訴人退還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組成元器件丟失和損壞的賠償義務。對于如何賠償的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審理,也沒有涉及。這一點,xx市中級人民法院(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也這樣認為。
由此可見,這是兩件不同的事件,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是違約之債,后者是侵權之債,而根本不是本案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認定的同一件事件。上訴人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上訴人退還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無法執行,中止執行的情況下,向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被上訴人賠償并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本案駁回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法律關系混淆,也嚴重侵害侵害了上訴人的訴權,使得上訴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告狀無門,找不到說理的地方。也使得上訴人感到一審法院在推脫責任,不作為??陀^上也使得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被上訴人xx公司逃避了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依法上訴至貴院,請貴院秉公審理,依法裁定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xx市的司法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2年6月9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十一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之間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副本份,證據目錄及證據份。
上訴人簽名蓋章。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十二
上訴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以及程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2、證明材料______件。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十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崇文區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特此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被告雖未簽訂獨立的供熱合同,但原告與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被告,被告應當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不僅依該合同享有代收代繳供暖費的權利,同時原告依與熱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費存在合法依據”,但根據本案客觀事實,被上訴人僅是供暖費的代收代繳人,因此,被上訴人不享有供暖費之訴權,一審判決認定前述事實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作為物業使用人享受了供熱服務,即負有向原告交納供暖費的義務”是錯誤的。事實是:真正為xx花園提供供熱服務的是熱力公司,上訴人只對熱力公司負有交納供暖費的義務。
三、一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不當。在本案中存在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熱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供暖費之債權的合同依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上訴人(一審被告):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師,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636373***。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訴人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東民初字第xx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判令撤銷(20xx)東民初字第xxxxx號判決書;
2、依法判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3、依法判令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在審理及判決中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嚴重失職,以致最終做出了被上訴人對全部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的錯誤判定,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書述及“經審理查明:···原告創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開予以發表···”,認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屬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一審判決該等認定嚴重錯誤,違背事實真相。
對此,上訴人一審答辯狀、代理人書面代理意見中已有詳盡闡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國內外廣為流傳,并非陳某某原創,陳某某對該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權。涉案文章與陳某某主張其擁有著作權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是因為該等。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羅xx,男,52歲,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xx,女,xx市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xx縣人民法院xx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元。
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xx年x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車站的罰款由xx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于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xx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xx年x月10日被告接到xx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后,即派楊xx到xx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征書和種子合格征而未提貨,并電告了原告?!边@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xx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于xx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同年x月1日被告派楊xx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定請見附件。xx7年x月15日我方如約發運大蔥種子4055斤,x月5日到達xx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x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托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元。時過半月,xx縣農業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為由,拒絕托收貨款,退回了托收憑證。
x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xx農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托收憑征。與此同時楊xx于x月3日、x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于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為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于貨物已發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出托收憑證后的第3x天,即x月25日,xx縣農行才發出通知,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但是令人費解的是,農行發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xx農行寄來的憑征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并非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xx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x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脫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x月10日楊xx并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并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為我們并未違反四項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為我方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有關文件。根據我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蔥種子并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為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為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蔥種子至今在xx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蔥種的變質。由于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xx車站庫房根據有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到xx的4050市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并承擔xx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
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為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x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x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布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xxxx年×月xx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優秀15篇)篇十五
原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區路號,電話:郵編:
被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區路號,電話:郵編:
訴訟請求:民間借貸糾紛。
1.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生活困難向原告借款元,雙方約定,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償還。
現還款期限早已屆滿,被告仍然拒絕償還借款,經多次所要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訴人:
上訴狀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
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
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的一種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