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指為了維護組織的正常秩序和穩定運行,制定出來的一系列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的規則和條例。它可以保障各個成員的權益,促進工作的高效進行,是組織管理的基石之一。我覺得我們需要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評估和調整了。以下是一些規章制度的示范文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啟示。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一
為保證本所正常工作管理次序和開展業務的需要,特根據本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考勤制度,本所全體人員應當遵守:
一、本所正常工作日的作息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如有時間調整,以調整后作息時間為準。
二、本所內勤處按照季度工作日制作“考勤簽到表”,全體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規定簽到。
三、本所考勤按月審核,由內勤在月末匯總并作好記錄,便于財務人員年底總結獎懲。
四、本所全體人員執行考勤辦法如下:
1、本所除執業律師以外的。全職員工,應當按照本所作息時間執行考勤制度,其他工作原因不能按時簽到的,應當提前向所主任說明,個人原因不能按時簽到或上班的,應當提前請假,事后向所主任提交請假條,事假,按個人工資標準由財務核扣事假期間薪資。實習律師應當參考本條款執行考勤,特殊情況除外。
2、本所全體執業律師(包括合伙人)應當在正常工作日每日簽到,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簽到的,應當提前向內勤說明原因,由內勤作好記錄。如遇出差,應當提前在考勤本上注明出差地,或向內勤人員說明,便于內勤向其當事人解釋。未能提前說明的,視為未執行考勤制度。
3、本所召開全體會議,應當由內勤通知到全體人員,得到通知的人員,應當按時參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當在會議前向內勤人員說明原因,未提前說明原因的,視為未執行考勤制度。
五、違反考勤辦法獎罰辦法如下:
1、本事務所設置考勤獎,遵守本制度者,每年將得到xx元考勤獎金,本獎金每半年(7月、次年1月)按照考勤情況隨工資發放。
2、每月末由內勤按參加考勤人員統計考勤狀況,每半年出具考勤匯總表,交由會計按本制度核算。未按本制度考勤者,每發生一次違章情況,扣發xx元考勤獎,半年內出現xx次違章,扣發半年全部考勤獎。扣發金額超出考勤獎的,扣發工資或年底業務提成,并責令其改正。
3、執行考勤的結果每年評比一次,作為本事務所今后評優、加入合伙人等一系列制度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本制度于xx年1月1日實施。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更好地為事務所發展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對本所員工的考核錄用、培訓、考核、晉升、辭職、辭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員工的錄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經過考試或考核評議后擇優錄用。
第四條員工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1、董事會確定員工招聘計劃;
2、發布招聘廣告;
3、組織招聘考試,確定預選名單進行考核評議;
4、確定最終人選;
5、簽訂勞動合同。
第五條員工培訓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統一安排。
第六條本所實行年度業績評價制度,且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認真嚴肅搞好對員工德、能、勤、績的考核工作。考核實行自我評價與上級考評相結合的方式,被考核者應事先提交工作總結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門根據其表現提供初評意見,最后由本所考評小組或董事會決定員工年度考核評定的等級。
年度考核評定的等級分為優秀、良好、稱積和不稱職四級。員工的考核與職務晉升、獎勵等相聯系。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優秀將予以晉升或嘉獎。被評定為不稱職的員工給予警示,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者可予以辭退。
第七條員工的職級分為助理人員、項目經理、部門經理和總經理。
第八條員工職務的任免:
1、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決定;
2、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
3、部門經理由董事長決定;
4、項目經理由部門經理決定。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三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更好地為事務所發展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對本所員工的考核錄用、培訓、考核、晉升、辭職、辭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員工的錄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經過考試或考核評議后擇優錄用。
第四條 員工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1、董事會確定員工招聘計劃;
2、發布招聘廣告;
3、組織招聘考試,確定預選名單進行考核評議;
4、確定最終人選;
5、簽訂勞動合同。
第五條 員工培訓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統一安排。
第六條 本所實行年度業績評價制度,且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認真嚴肅搞好對員工德、能、勤、績的考核工作。考核實行自我評價與上級考評相結合的'方式,被考核者應事先提交工作總結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門根據其表現提供初評意見,最后由本所考評小組或董事會決定員工年度考核評定的等級。
年度考核評定的等級分為優秀、良好、稱積和不稱職四級。員工的考核與職務晉升、獎勵等相聯系。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優秀將予以晉升或嘉獎。被評定為不稱職的員工給予警示,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者可予以辭退。
第七條 員工的職級分為助理人員、項目經理、部門經理和總經理。
第八條 員工職務的任免:
1、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決定;
2、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
3、部門經理由董事長決定;
4、項目經理由部門經理決定。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四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人員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為申領律師執業證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并在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了備案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實習申請和備案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夠專職實習,或符合申請兼職律師條件并能夠保證實習時間。
第五條 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并處于處罰期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應將申請人資料逐級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備案。實習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備案登記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張;
(三)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
(四)學歷證書復印件一份;
(五)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近半年內出具的無受刑事處罰證明或過失犯罪證明;
(六)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或國資律師事務所不占編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辭去原職的正式批文復印件,或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復印件,或其與聘用的律師事務所在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的用工手續。
實習前沒有參加工作的,應提供畢業院校的派遣證或勞動部門頒發的待業證復印件;上述兩類人員同時還應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及交費憑證復印件。
離退休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批準文件復印件。
國資律師事務所占編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關于安排其專職從事實習工作的證明函件。
在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申請兼職實習進行備案的,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允許其兼職實習的證明及工作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復印件的,統一用a4紙復印,并由律師事務所核對原件,簽署“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由核對人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同時,備案時須將原件遞交主管司法局核對。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對實習人員進行備案后應頒發實習人員工作證。實習人員工作證由省司法廳統一印制,經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登記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同時不得頒發實習人員工作證,已經頒發的應當收回: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實習的;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事業編制人員在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的;
(六)其他不宜實習的。
第九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實習條件的人員,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主管司法局必須予以及時糾正。拒不糾正,經查證屬實,地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確認其實習經歷無效。
第十條 縣區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上報市司法局備案,審查不合格的應當通知律師事務所。市司法局收到備案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進行備案并頒發實習證,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章實習人員的管理
第十一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限為1年。實習期從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提供實習所必須的工作條件,為實習人員指派指導律師。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指派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從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律師指導實習。指導律師指導期間被處罰的,律師事務所應及時變更指導律師,并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四條 一名指導律師不得同時指導三名以上實習人員實習。
第十五條 實習人員應完成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業務量,其中專職實習的人員實習時間不少于200個工作日,兼職實習的人員不少于60個工作日。律師事務所必須保證實習人員的業務實習時間和必要的實習條件。
第十六條 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建立實習人員考勤登記制度和業務登記制度。
實習人員工作證的頒證機關應建立實習人員檔案。同時,應當對律師事務所履行管理職責、保障實習人員權利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應參加由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以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為主要內容的上崗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同時應當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訴訟案件,法律咨詢以及代書等業務方面完成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業務輔助工作。
第十八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不申請執業的,實習單位應將其實習證交回頒證機關,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本人申請或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延長實習期的,經頒證機關同意或決定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實習人員應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調轉或暫停:
(一)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被作出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律師事務所合并或注銷的;
(三)其他確須調轉實習的。
調轉只能在本市內進行,并須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擅自調轉或暫停的,實習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實習人員工作證遺失、毀損申請補發的,應由實習證持有人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向原頒證機關申請補發,申請補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并由所在律師事務所加具意見;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三)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或發票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在廣東省以外地區完成實習的,其實習經歷經實習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確認后在廣東省有效。
第四章實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的實習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二)獲得合格的指導律師及業務指導;
(三)獲得實習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組織的各種培訓;
(五)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不被辭退;
(七)以合同約定提出辭職;
(八)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實習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
(四)出庭應訴;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
(六)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七)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八)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九)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十)泄漏國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十二)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
第五章實習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 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的主管機關和實習證的頒證機關應定期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進行檢查或隨時抽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載入實習人員檔案。
第二十六條 實習結束,實習人員應填寫《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由指導律師負責對實習人員的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填寫評語。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根據《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效果進行最終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律師執業證。
第二十七條 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達到了本辦法規定的實習工作日;
(三)實習期間是否認真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實習人員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延長1至6個月的實習期。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未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的;
(四)出庭應訴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責令其重新實習: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的;
(四)以自己的名義收案收費的;
(五)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的;
(六)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立即停止其實習,收回實習人員工作證,并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責令其一年內不得申請實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漏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習人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其實習。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侵犯實習人員權利,不履行對實習人員的管理責任,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應對律師事務所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鼓勵或默許實習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整改。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申領實習人員工作證提供虛假材料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對該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整改,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 實習人員或所在律師事務所受到上述處理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省司法廳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在公職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實習的以及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擬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需申請實習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一條 為了提升實習人員個人素質和能力,充分調動全體實習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律師事務所內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規范實習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律師事務所招聘的全體律師助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律師助理,是指經試用期考查合格后確定在本律所協助律師參與案件辦理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 對律師助理的考核應當嚴格,公平對待。
第五條 所有律師助理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按照該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一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律師證書;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實習期間協助辦理不同類型案件五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碩士以上學歷者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提前晉升為一級助理。
第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二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本所實習滿6?個月以上,協助辦理案件三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三個月無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八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三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積極向黨組織靠攏;
2?、具有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能參與律師業務,如記錄、裝訂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書,在本所實習滿三個月;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兩個月未參加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九條 律師助理晉升程序如下:
1?、發展與培訓部推薦、本人自薦或指導老師提名;
2?、發展與培訓部會同行政部審核;
3?、主任批準同意。
第十條 律師助理的晉升級別每兩個月評定一次,由發展與培訓部負責具體申報。
第十一條 律師助理晉升名單經主任批準后由發展與培訓部發布公告,公開表彰。
第十二條 晉升手續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各級律師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一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2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2?、二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0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3?、三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8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執行,解釋權歸陜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所有。
發展與培訓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五
一、為規范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伙人簽字同意后支付。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并報經執行合伙人批準后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并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復核簽字,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方可報銷入賬。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伙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簽名后,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領取。
九、合伙人完稅后個人業務收入賬上余額不得少于x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后可預領x%,余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后于當月結清。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伙人應在x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x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x的滯納金。合伙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x個月,由執行合伙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x個月,按自動退伙處理,由此發生的退伙,合伙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專職律師欠費超過x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x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沖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對后,應在當月的《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x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并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并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伙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反映本所合伙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伙人私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xx的合伙人提議,并由合伙人會議以全體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伙人會議。
本制度于xx年x月x日起施行。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公司全體職員,即公司聘用的全部從業人員。
第三條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七
一、為規范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伙人簽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并報經執行合伙人批準后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并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復核簽字,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方可報銷入賬。
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
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伙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簽名后,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領取。
九、合伙人完稅后個人業務收入賬上余額不得少于x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
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后可預領x%,余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后于當月結清。
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伙人應在x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x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x的滯納金。
合伙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x個月,由執行合伙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x個月,按自動退伙處理,由此發生的退伙,合伙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
專職律師欠費超過x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x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沖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三、合伙人有權監督事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對后,應在當月的《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x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并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并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伙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反映本所合伙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伙人私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xx的合伙人提議,并由合伙人會議以全體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伙人會議。
本制度于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提升實習人員個人素質和能力,充分調動全體實習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律師事務所內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規范實習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律師事務所招聘的全體律師助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律師助理,是指經試用期考查合格后確定在本律所協助律師參與案件辦理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對律師助理的考核應當嚴格,公平對待。
第五條所有律師助理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按照該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條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一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律師證書;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實習期間協助辦理不同類型案件五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碩士以上學歷者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提前晉升為一級助理。
第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二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本所實習滿6個月以上,協助辦理案件三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三個月無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八條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三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積極向黨組織靠攏;
2、具有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能參與律師業務,如記錄、裝訂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書,在本所實習滿三個月;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兩個月未參加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九條律師助理晉升程序如下:
1、發展與培訓部推薦、本人自薦或指導老師提名;
2、發展與培訓部會同行政部審核;
3、主任批準同意。
第十條律師助理的晉升級別每兩個月評定一次,由發展與培訓部負責具體申報。
第十一條律師助理晉升名單經主任批準后由發展與培訓部發布公告,公開表彰。
第十二條晉升手續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各級律師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一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2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2、二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0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3、三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8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執行,解釋權歸陜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所有。
發展與培訓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九
第一條為規范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習人員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為申領律師執業證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并在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了備案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實習申請和備案。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夠專職實習,或符合申請兼職律師條件并能夠保證實習時間。
第五條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并處于處罰期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應將申請人資料逐級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備案。實習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備案登記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張;
(三)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
(四)學歷證書復印件一份;
(五)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近半年內出具的無受刑事處罰證明或過失犯罪證明;
(六)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或國資律師事務所不占編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辭去原職的正式批文復印件,或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復印件,或其與聘用的律師事務所在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的用工手續。
實習前沒有參加工作的,應提供畢業院校的派遣證或勞動部門頒發的待業證復印件;上述兩類人員同時還應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及交費憑證復印件。
離退休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批準文件復印件。
國資律師事務所占編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關于安排其專職從事實習工作的證明函件。
在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申請兼職實習進行備案的,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允許其兼職實習的證明及工作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復印件的,統一用a4紙復印,并由律師事務所核對原件,簽署“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由核對人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同時,備案時須將原件遞交主管司法局核對。
第七條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對實習人員進行備案后應頒發實習人員工作證。實習人員工作證由省司法廳統一印制,經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登記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同時不得頒發實習人員工作證,已經頒發的應當收回: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實習的;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事業編制人員在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的;
(六)其他不宜實習的。
第九條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實習條件的人員,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主管司法局必須予以及時糾正。拒不糾正,經查證屬實,地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確認其實習經歷無效。
第十條縣區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上報市司法局備案,審查不合格的應當通知律師事務所。市司法局收到備案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進行備案并頒發實習證,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實習人員實習期限為1年。實習期從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提供實習所必須的工作條件,為實習人員指派指導律師。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指派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從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律師指導實習。指導律師指導期間被處罰的,律師事務所應及時變更指導律師,并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四條一名指導律師不得同時指導三名以上實習人員實習。
第十五條實習人員應完成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業務量,其中專職實習的人員實習時間不少于200個工作日,兼職實習的人員不少于60個工作日。律師事務所必須保證實習人員的業務實習時間和必要的實習條件。
實習人員工作證的頒證機關應建立實習人員檔案。同時,應當對律師事務所履行管理職責、保障實習人員權利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應參加由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以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為主要內容的上崗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同時應當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訴訟案件,法律咨詢以及代書等業務方面完成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業務輔助工作。
第十八條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不申請執業的,實習單位應將其實習證交回頒證機關,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本人申請或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延長實習期的,經頒證機關同意或決定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實習人員應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調轉或暫停:
(一)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被作出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確須調轉實習的。
調轉只能在本市內進行,并須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擅自調轉或暫停的,實習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實習人員工作證遺失、毀損申請補發的,應由實習證持有人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向原頒證機關申請補發,申請補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并由所在律師事務所加具意見;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三)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或發票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在廣東省以外地區完成實習的,其實習經歷經實習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確認后在廣東省有效。
第四章 實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二)獲得合格的指導律師及業務指導;
(三)獲得實習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組織的各種培訓;
(五)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不被辭退;
(七)以合同約定提出辭職;
(八)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實習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
(四)出庭應訴;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
(六)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七)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八)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九)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十)泄漏國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十二)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
第五章 實習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的主管機關和實習證的頒證機關應定期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進行檢查或隨時抽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載入實習人員檔案。
第二十六條實習結束,實習人員應填寫《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由指導律師負責對實習人員的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填寫評語。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根據《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效果進行最終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律師執業證。
第二十七條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達到了本辦法規定的實習工作日;
(三)實習期間是否認真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實習人員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延長1至6個月的實習期。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未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的;
(四)出庭應訴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責令其重新實習: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的;
(四)以自己的名義收案收費的;
(五)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的;
(六)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立即停止其實習,收回實習人員工作證,并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責令其一年內不得申請實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漏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實習人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其實習。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侵犯實習人員權利,不履行對實習人員的管理責任,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應對律師事務所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三條律師事務所鼓勵或默許實習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整改。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申領實習人員工作證提供虛假材料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對該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整改,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實習人員或所在律師事務所受到上述處理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省司法廳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在公職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實習的以及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擬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需申請實習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
第一條本所法律服務質量管理由主任負責。
第二條律師為委托人辦理法律事實要做到誠信、優質、高效,其服務質量要達到:
(五)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要及時送給委托人;辦理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要及時向委托人通報;辦結的案件要及時回訪委托人。
第三條本所對律師的法律服務質量隨時進行檢查監督,對收案、辦案過程、辦結案件等主要環節嚴格審查、監督、審核。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法律服務質量不合格:
(一)不能達到第二條規定的質量要求;
(二)受理手續不全;
(三)無代理詞或辯護詞;
(四)有當事人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五)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影響業務質量的。
第五條本所對質量不合格的法律服務,責令承辦律師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酌情作出處理。若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辦律師應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一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地址設在:
第三條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條本所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為……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五條本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本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并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開辦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第七條本所開辦資金總額為:萬元。其中: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二
2010年11月10日,我受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師事務所的邀請,東渡扶桑赴其東京總部進行為期半年的業務交流,至今年3月11日大地震發生時,正好過了四個月。
在日期間,切實感受到了日本人勤奮敬業、嚴謹細致的工作風格。或許正因為此,再加上日本經濟活動頻繁,本來夠忙,就更忙了。據報道,東京上班族的平均睡眠時間不到5個小時(上海則達到7個小時),若問他們最想干什么,一般都回答是睡覺。
amt成立于1952年,由美國律師詹姆斯·b·安德森和阿瑟·k·毛利合伙成立,后與友常·木村律師事務合并,如今,已發展成為日本最大規模的律師事務所之一,其業務包括中國業務在內(內部設有專門的中國業務組)主要以涉外業務為主。該所律師之繁忙程度,我經常用“超級忙!”來回答國內問候我的朋友。在我與他們的日常交往中,他們的睡眠時間確實和東京上班族一致。
律師工作的特點,主要是封閉性(為客戶保密)和靜態性(伏案寫作),因此,雖然工作繁忙,合伙人也沒有忘記為內部制定若干律師間交流制度或創造各種交流機會。
午餐學習會。某個業務組的合伙人律師和1至2名律師助理共同事先準備一個法律專題,通過所內群發郵件告知大家學習會舉行的地點,并把講義及相關背景資料上傳到內部網絡系統,從12點到下午1點,利用中午吃飯時間為大家講解。有時間愿參加的律師則可以帶上盒飯,邊吃邊聽;對于疑惑的,則可發言討論。通過這種形式,即達到了互相學習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的目的,同時,也能促進律師之間的業務合作和交流。每個業務組的律師都設有幾名干事,他們負責會議的協調和安排。我在日交流期間,如果中午沒有特別的事情,就會去參加。
區間交流會。該所規模比較大,幾乎占據了所在大樓的5層樓,每層設有若干區(如我的辦公室在36c區)。為了促進不同區間律師的交流,由事務所承擔費用,每月安排一次某一區的合伙人與另外一區的年輕律師舉行午餐會。午餐會上,可以談論各種話題,沒有限制。如我參加的午餐會,主要為日本律師介紹了有關中國的各種話題。通過這種輕松的午餐交流,讓合伙人與年輕律師之間互相認識和交流,為他們之間今后更好地開展業務協作創造了友好前提。
酒會(wineparty)。時不時會有某個合伙人,事先通過郵件告訴大家,將在某日的下午幾點鐘(一般從下午6點開始),在所內的休息室舉辦酒會,請有時間的律師參加。酒會上,大家可以邊品嘗著該合伙人精心準備的糕點和酒水,邊談論各種話題。
忘年會則由參加的律師aa制,由某位有地位的合伙人簡短發言后〈如去年是由該所合伙人、也是國際律師協會(iba)會長的川村明先生發言〉,大家開始吃吃喝喝
郵件交流。所內設有各個組郵件(如中國組郵件)和全體人員組郵件,就某個問題,大家可以根據需要發送各個組郵件進行交流。——可以是請教專業法律問題,也可以是請求業務協助,還可以是請求對某人某事的介紹,甚至索取一本書。
贈送小禮物。事務所為每個律師配置了一個木頭盒子,上面標有姓名。時不時會發現盒子里面放了一塊巧克力或者點心,包裝上貼有寫著誰送來的便簽條。如果某位律師從外地歸來,一般都會帶來這樣的一份小禮物送給大家。我也通過這種方式,是不是送給日本律師一些北京土特產。
此外,律師之間還有各種自發的體育活動。如在日期間,我參加了棒球、足球和籃球活動。
通過以上的流活動,即使大家“超級忙”,也能在忙中取樂、有效溝通。即有益于身心,也有益于工作,可謂一石二鳥之舉,值得國內的律師事務所借鑒。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三
為了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規范本單位薪酬制度,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單位每年對員工的專業勝任能力、敬業精神、工作績效和職業道德等進行考核評價,并據以確定薪酬標準的職級和晉升。
第三條 根據行業的特點,本單位按專業技術人員、行政支持人員和股東(合伙人)三類實行相應的薪酬管理政策。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從事審計會計、資產評估、工程審價、稅務及咨詢、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支持等專業工作的從業人員。
行政支持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工作的,從事行政事務、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從業人員。
股東(合伙人)是指在本單位持有股份或出資的股東(合伙人)。
第五條 本單位的員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和工資全額約定法(即年薪制)。
第六條 本單位根據員工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不同性質和類別(如股東〈合伙人〉、其他正式在冊員工、臨聘人員、返聘人員、試用人員、實習生等)確定薪酬體制及薪酬構成項目。
第七條 本單位對行政支持人員采用工資全額約定法,即可根據員工的職務職級、學歷學位、資格職稱、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確定其年薪,再根據其工作表現和對單位的貢獻給予一定的津補貼,年終發給一定的獎金。
第八條 本單位對專業技術人員采用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其薪酬構成主要可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各項津補貼、加班工資和獎勵工資等。(我公司實際操作系按照收入的60%直接分配給部門,部門按照基本是三三制,20%展業成本、20%費用、20%操作成本)
(一)、伙人員八八基本工資由職務職級工資、學歷學位工資、執業資格和技術職稱工資等組成。
1、職務職級工資:按董事長、總經理、主任會計師、所長、總稽核(總會計師、總審計師)、高級經理、經理、項目經理、審計員、試用人員和實習生等不同職務和職級確定。
董事長、總經理、主任會計師、所長每月元;總稽核(總會計師、總審計師)、高級經理每月元;經理每月元;項目經理每月元,實習生每月元。
2、學歷學位工資:按研究生、本科、專科等不同學歷,或按博士、碩士、學士等不同學位就高選擇確定。
研究生:博士每月元,碩士(雙學士)每月元;本科(學士)每月元,專科每月元。
3、執業資格工資:按照與本單位專業服務范圍和內部管理有關的各種專業資格,如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土地評估師、注冊稅務師等技術職稱工資:按照與本與本執業機構專業服務范圍和內部管理有關的各種專業技術職稱,分高級職稱、中級職稱、初級職稱確定。
執業資格工資與技術職稱工資可采取分別重復計算方法,也可采取就高選擇一項的計算方法方法。
從業人人員取得以上相關執業資格,按每月元計算執業資格工資,取得兩項(含)以上相關執業資格的,按每增加一項資格每月增加元。
(二)績效工資:是指本單位根據業務項目的收益情況發放給員工的報酬,此部分工資按員工的工作量、貢獻率等情況發給,并可按員工職務職級系數計算。
1、參與績效工資分配的人員及計提方法
(1)一線項目人員,是指參加該業務項目具體工作的業務人員,該部分人員的浮動報酬即項目提成由項目總提成率、員工分配系數、時間系數等要素構成和計提。
(2)其他項目參與人員,是指與該業務項目有關的其他工作人員,該部分人員的浮動報酬可按一線項目人員的提成總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按適當的方法進行具體分配。
2、項目提成比率
項目提成比率是指在項目收費中提取浮動報酬的比例。審計業務、驗資、資產評估、、工程審價、稅務及咨詢等業務,按已完成項目的實際收費,實行分檔超額累退辦法確定分配數額。
3、分配系數
分配系數是指參與浮動報酬分配的人員,按其不同的職務(如高級審計經理、中級審計經理、審計經理、高級項目經理、項目主管、項目經理、審計員、助理審計員)設置等級,并對每一等級確定基本分配系數。
4、工作量系數
根據參與項目工作人員的內、外勤工作時間,結合勞動強度、勞動效率、貢獻大小,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方案、并由項目合伙人決定。
(三)各項津貼是指本單位為員工提供的各種津(補)貼,如工齡津貼、所齡津貼、餐貼、交通津貼、通訊補貼、特殊工種(崗位)補貼等。(該部分同樣適用于行政支持人員)
1、工齡津貼:月工齡津貼=標準(元/月)× 工作年限。
2、所齡津貼:月工齡津貼=標準(元/月)× 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3、餐費津貼:每月按一定金額發給。
4、交通費津貼:每月按一定金額發給或根據情況實報實銷。
5、通訊費用津貼:按不同職務職級或崗位分別按一定金額標準發給,或實報實銷。
6、特殊崗位津貼:指專職電腦操作員、打字文印復印、司機等崗位或工種,按一定金額標準發給營養補貼和安全駕駛補貼。
(四)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是指基于行業特點,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按從業人員加班時間所支付的工資(本項規定同樣適用于行政支持人員)。
(五)獎勵工資:是指本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各種獎勵,如年終獎、開拓獎、特殊獎勵等。(該部分同樣適用于行政支持人員)
1、年終獎:是指本單位根據年度收益情況,給予全體員工的獎勵。通常結合員工年度考核結果分等級發給。
2、業務開拓獎:是指對高級經理以下職級的員工在業務拓展方面所取得的成績,按適當的計算方法所支付的獎勵,開拓獎勵的提取比例為 %。
3、特殊獎: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本單位給予員工的獎勵,如員工取得博士、碩士學位、高級技術職稱,取得相關榮譽,以及員工對執業機構有特殊貢獻等。
第九條 執業質量保證金:是指本單位與注冊會計師注協商建立的“執業質量保證金”,即分別每個注冊會計師每年薪酬所得 %提取的“個人執業質量保證金”,本單位同時按同等金額提取一并計入按每個注冊會計師建立的專項明顯輔助帳戶,年滿五年后如無約定的重大執業質量問題或賠償情形時,從第六年起逐年將最早一年提取的“個人執業質量保證金”分別返還給注冊會計師個人。
第十條 工勤人員、試用期人員薪酬及臨聘人員、實習生報酬
試用期人員與工勤人員實行基本工資法。其標準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臨聘人員是指為完成某一特定業務項目而臨時聘用的專家,其標準可結合工作量或完成項目后根據業務收費情況而給予的報酬。
實習生是指在臨時在本單位實習的在校大中院校學生,實習生的報酬按定額發給。
第十一條 股東(合伙人)的薪酬可在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或年薪制的基礎上再加適當的利潤分配。
第十二條 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以及參加行業和合法的社會活動期間,本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員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十三條 本單位的具體薪酬政策及計算方法屬于商業秘密,的法人員(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
第十四條 本單位于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發放員工薪酬。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問題分析
(一)缺乏完整的薪酬制度
廣義的薪酬制度包括等級薪酬制度、薪酬調整制度、薪酬發放制度、各種薪酬形式、薪酬激勵方案和薪酬基金管理等內容。然而,現如今大多數律所屬于合伙企業,律所并未對企業內的所有崗位進行過崗位分析和崗位評價,各崗位薪酬的規定也只是憑合伙人和律師的主觀感覺和經驗,沒有形成書面制度,隨意性很強。合伙人本身也不具備相應的薪酬管理的專業知識,缺乏相關的專業訓練,使得完整的薪酬制度難以形成,無法適應現代律師服務業發展戰略的需要。
(二)律師薪酬水平差距大
多年來,雖然也有律所實行過工資制,但是由于難以體現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律師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受到影響,所以提成制一直在律師服務行業占居主導地位。現行的提成制是以單一績效工資為內容的薪酬模式,律師沒有底薪,以創造的稅前收益減去管理費用為提成對象提成比例由律師和律所商定。
這樣,一方面,從業時間短的年輕律師收入較低,僅夠維持溫飽,生存壓力大,精力都用來尋找案源,無法專注于專業素質的提高,不利于事務所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從業時間長的律師收入很高,幾乎不受事務所的約束,流動率很高,很難留住人才。并且,幾乎所有律師都沒有固定收入,存在危機感。
(三)律師助理和行政人員的薪酬缺乏競爭性與激勵性
律師助理通常經歷四年的本科學習,有的`還是七年的碩士研究生,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投入了大量的學習成本,內心期待有個不錯的收入,然而助理的薪酬多由律師自己支付,因而不是太高,這種巨大的落差使得律師助理的自我公平和自我滿意都很低,缺乏對外的競爭性。行政人員的薪酬通常是固定薪酬,與律所整體效益無關,也沒有相應的績效考核體系,所以缺乏對內的激勵性。
(四)律所人員流動頻繁,人才流失
彼得.德魯克說:“知識型員工不能被有效管理,除非他們比組織內的任何其他人更知道他們的特殊性,否則他們根本沒用。”律師作為知識型員工的代表,具有較強的獨立性、自主性和創造性,具有較強的自我實現的需要。對他們的管理就如同大多數公司對知識型人才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如果處理不當,就可能導致律所人員流出本所。
一方面,人才市場自身具有可以調節市場不平衡的功能,特別是當外界有高回報、高成就的機會時,律師的流動可以滿足其人力資本在流動中升值的內在要求;另一方面,通過流動,律師更能找到適合自己的發展空間,滿足自身的成就欲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律所人員的流動使得律所失去相對有經驗的律師,轉而只能再去招聘、培訓新人,這樣人力成本就大大增加了,也可能會使客戶對人員流動頻繁的律所失去信心。
二、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構成
2002年司-法-部頒布的《關于進一步推動律師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規定:要進行律師事務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進、推廣以職業質量、資歷、專業水平、經濟效益等因素來綜合確定工資的分配方法。考慮到律師服務行業的工作性質比較復雜,采用單一的固定工資制或單一的提成制都不太適合,因此適合采用結構薪酬制度。律師事務所的薪酬制度由基本薪酬、績效薪酬、激勵薪酬、各種補貼和各種福利組成。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薪酬制度的基礎,表示只要員工在律所工作,就能夠定期獲得固定數額的報酬,包括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兩種。崗位工資根據員工所從事工作的自身價值來確定標準,并與外部市場上這一工作的價值保持一致;工齡工資按照員工進入律所的年限來確定。
(二)績效薪酬
績效薪酬直接與績效掛鉤,以績效評估來確定案源收入的提成比例。對于律師的績效薪酬應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律師的業務指標,包括收費指標、案件指標、法律援助指標等;法律服務質量,包括辦案質量、有無投訴、社會效應等;專業服務技能,包括專業水平提高程度和專業服務領域調研能力等;律師所獲榮譽;規章制度遵守情況等等。
(三)激勵薪酬
激勵薪酬是隨著員工努力程度而變化的類似獎金性質的薪酬,以反映不同員工或不同群體之間的績效水平的差異。如何對個人、團隊、組織或者三者的任意組合進行激勵,如何安排長期激勵和短期激勵,如何選擇不同的激勵方式,以使激勵效果最優化,是律師事務所應當慎重考慮的問題。針對律所行政人員人數少而工作量大的特點,激勵薪酬應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補貼是基本薪酬之外的薪酬差別,它是指員工在艱苦或特殊條件下進行工作,企業對員工額外的勞動量和額外的生活費用給予的補償。包括地域性補貼(如林區補貼)、勞動性補貼(如夜班補貼)和生活性補貼(如物價補貼、出差補貼)。
(五)福利
福利是薪酬的附加部分,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員工福利可分為社會保險福利和用人單位集體福利兩大類。社會保險福利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利而由政府統一管理的福利措施,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用人單位集體福利是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或穩定員工而自行為員工采取的福利措施,包括全員性福利(如工作餐、進修補助、帶薪假期、節日賀禮等)和特殊群體福利(如住房、汽車等,主要針對為律所作出特別貢獻的企業核心人員)。律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當的福利制度,真正實現“福利傳達”,通過對福利制度的設計實現薪酬制度的活性化。
三、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設計
(一)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設計原則
企業的薪酬制度就像是國家的一部法律。國家的法律要切實有效,最基本的一條是要符合法理,薪酬制度也是如此。作為企業的基本制度,薪酬制度也必須有自己的“法理”,即薪酬制度必須有自己的依據。
(1)公平性、經濟性原則。只有在員工認為自己接受到的薪酬是公平的前提下,才可能產生組織認同感和薪酬滿意度,此時薪酬才會對員工產生激勵作用,因此,合理的薪酬應該首先滿足員工對薪酬公平感的追求。當然,員工薪酬水平的提升也會不可避免地導致企業支付的人力成本的上升,所以,律所人力成本的支付必須與律所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實際情況緊密結合。
(2)競爭性、激勵性原則。當前市場競爭的焦點就是人才競爭,律所要想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薪酬標準就要具備足夠的吸引力,薪酬結構也要靈活多元化,這樣才能保證薪酬對外具有競爭性,對內具有激勵性。此外,律所的薪酬水平應該采用市場領先策略,即應當高于市場平均水準,再輔以適當的激勵措施。如律師的薪酬要與律師在案源開發中的貢獻相聯系。
(3)雙贏目標原則。個人與組織都有其特定的目標指向,二者并不相同。個體價值的實現是通過獲取高的報酬來實現的,而企業運行的目標是獲得最大化的利潤。因此,律所律所應該本著雙方共贏的原則,找到勞資雙方都滿意的結合點讓員工感到對企業的貢獻越多,自己獲得的也越多,實現目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設計方案
根據崗位的工作內容不同,律所內的崗位可以分為律師、律師助理和行政人員三類。
(1)律師的薪酬方案。律師的案源收入是律所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律師的薪酬方案是律所薪酬設計最重要的一項。律師的薪酬總額=崗位工資工齡工資 績效薪酬 激勵薪酬 補貼 福利。其中,工齡工資是為了加強律師對律所的歸屬感,降低人員流動率。
(2)律師助理的薪酬方案。助理人員主要負責協助律師做一些事務性的工作,在法律上不允許獨立辦案,因此,律所支付的薪酬是多數助理人員唯一的生活來源,而學歷高、外語好、有能力的年輕助理是律所的后備力量。律師助理的薪酬總額=崗位工資績效薪酬 激勵薪酬 補貼 福利。其中,績效薪酬需要配備必要的績效考核體系。
(3)行政人員的薪酬方案。行政人員主要負責律所的管理和后勤,因此,應該以基本薪酬為主。行政人員的薪酬方案=崗位工資 工齡工資績效薪酬 補貼 福利。其中,績效薪酬是為了提高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總之,以薪酬制度為核心的人力資源管理在律所的發展過程中顯得日益重要,我們要始終秉持著這樣一個信念:薪酬制度沒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適的。律所在設計自身的薪酬制度時,一定要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兼之整個行業的外部情況加以考慮。
事務所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范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托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后,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定辯護委托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托書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托書附卷存檔,并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托,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師辦理的案件盡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托書簽訂后,由委托人按章繳納委托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辦案費,用于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辦完后,承辦律師應與委托人進行談話,了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并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后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通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序和證據的真偽;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托書,講明委托人及律師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于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二十條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鑒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制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聲明負責保密。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并經負責人簽署后,方可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后,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后,應將辯護詞打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后,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托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于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于材料紙的要折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后,按規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后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四十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于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