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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

    時間:2025-06-13 作者:影墨

    規章制度不僅可以減少工作爭議和糾紛的發生,還能提供公正的評價和獎懲機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規章制度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一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保證職工的生命和企業財產的安全,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要認真遵守國家、上級、本企業的有關規定,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的預防工作。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工作,生產部主任負責分管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生產部作為安全生產工作常設機構負有管理職責。各生產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五條 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六條 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貫徹“五同時”的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生產制度的宣傳、教育、培訓、貫徹的組織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修訂、審批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督促、檢查、考核所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及時消除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事故隱患。

    5、主持各類重大事故、重大隱患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6、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確保公司生產安全。

    第七條 行政主管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文件及應急救援預案工作。

    2、負責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監督、檢查、考核。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進行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時上報有關負責人。檢查處理情況要填寫詳細記錄。

    3、作為公司級的生產安全員,負責對全體生產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新入崗、上崗職工的公司級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4、應當經常性的深入各車間(部室)對生產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5、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上報、處理等事項。

    6、負責監督特種設備的年檢、檢修及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培訓、持證上崗情況,并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7、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建檔及登記、記錄。有權制止、處理生產過程中的違章行為。

    第八條 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在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總結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3、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貫徹執行“特殊工種必須經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調換工種人員在工作之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崗。

    4、組織本部門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強班組建設,充分發揮各級安全員的作用。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

    6、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時,應積極保護好現場;立即向上級報告并負責查明原因。依據“三不放過”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的再次發生。

    7、組織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8、組織制定本部門執行臨時性任務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9、有權拒絕上級部門或領導的不安全指令;有權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職工提出獎勵或處分意見。

    第九條 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部門、車間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具體布置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搞好“班組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上級報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負責檢查、監督、考核本班組職工安全生產情況;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防護器具。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

    4、對本班組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負責對新調入和轉崗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

    5、發生事故時要及時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自救并減少損失;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6、對日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檢查、培訓等各項工作應做好詳細記錄。

    7、有權拒絕、制止、勸阻、批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條部門、車間安全員職責

    1、協助部門、車間負責人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2、協助部門、車間負責人做好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安全技術考核工作。

    3、負責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4、參加部門、車間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5、經常了解本部門安全裝置、防護器材、滅火器材的情況。對不安全因素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6、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負責新調入的職工和轉崗職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門安全教育、考核、檢查記錄。

    8、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告部門負責人處理。

    第十一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1、協助班組長做好安全生產和安全檢查工作。

    2、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糾正本班組人員的違章操作和冒險作業。

    3、及時了解和掌握事故情況,保護現場;及時向領導匯報。參加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維護、保養和合理使用。

    5、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告班組負責人處理。

    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了解、掌握本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堅持安全自查制度,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發現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消除并及時向領導報告。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生產部作為公司生產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對全公司各部門或人員按章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設置生產部經理為公司級安全生產管理員,各部門、車間、班組負責人即為部門、車間、班組級生產安全員。

    第十五條 建立覆蓋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四、 安全生產檢查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的目的是消除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改善勞動條件,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實行三級安全檢查制度,即:公司級、部門(車間)級、班組級。其任務是: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制止、糾正、處理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檢查分為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和不 定期檢查。

    一、日常性檢查包括:

    1、公司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考核內容:查領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

    2、部門、車間級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內容是重點部位、安全標志、操作規程。

    3、班組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日一次。內容是班前、班后檢查;職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情況;機器設備運轉情況等。

    二、專業性檢查包括:特種設備運行情況;操作人員工作情況。由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三、季節性檢查內容:根據季節特點,為保證生產安全的特殊要求進行的檢查。

    四、節假日前后檢查內容:停產前、重新生產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檢查包括:隨時抽查、上級部門的安全檢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試產等 第十九條 安全檢查與整改相結合,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生產安全檢查必須做好檢查記錄,健全檢查檔案。

    第二十一條 實行三級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條件者(新入公司的從業人員;新調動工種的從業人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都必須進行安全教育。經各級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離崗和病休超過三個月的人員,必須進行復工前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二十三條 特殊工種操作人員(電工、叉車駕駛員、電氣焊工、起重工、駕駛員等)必須按《安全生產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會同行政部進行,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知識以及其他應知應會內容。 第二十五條 部門、車間級安全教育由部門、車間負責人或安全員負責,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本部門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生產特點;安全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條 班組教育由班組長及安全員負責,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本班組生產內容;職工安全生產職責;機械設備的性能、特點及使用、維護方法;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員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八條 各級領導和安全員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加強職工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意識,提高職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條 安全技術考核:

    1、凡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須到生產技術部填寫《安全考核證》,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未經安全技術考核者不得獨立進行操作,否則追究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 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要求定期進行檢驗;新增特種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安全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必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行管理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維修檢查、定期檢修、應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嚴禁帶病運行,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安全檢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非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認可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在離開崗位6個月以上時,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三十五條 安全預防措施包括:對突發事件及其危險性的分析;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危險性分析包括:特征、觸發條件、事故演變過程、后果等。

    2、應急救援預案;針對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存在的潛在危險及產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驟。

    第三十六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發放《施工隱患通知書》,由生產技術部填寫。內容包括:隱患項目、整改意見、解決期限;《通知書》由部門負責人簽收,解決后返回生產技術部。 第三十七條 隱患整改包括下列內容:

    1、由于人為因素(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脫崗等)造成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糾正。

    2、由于設備設施、線路老化、損壞嚴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隱患的,能整改的應立即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報告本部門負責人。

    3、對于各類隱患的整改,要按國家標準執行,不得增加新的隱患;由于資金問題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

    4、各級安全檢查人員對檢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班組能整改的不上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門;部門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三十八條 生產設備、設施在使用前,應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佩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三十九條 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操作壓力及操作溫度使用,不得超壓、超溫和超負荷運行。工作指標變動,必須報請有關部門和領導批準。

    第四十條 壓力容器的管理和監督由工程設備部負責。

    1、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季度檢驗、維修計劃;

    2、負責壓力容器的登記,檔案資料的審查、總結。

    3、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

    4、負責壓力容器安全事故調查、上報,并對事故防范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向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壓力容器嚴格按國家規定定期檢修,定期試壓探傷和變形測定。一般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等)每半年校對一次。

    第四十二條 電器設備、設施的安裝,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合肥市電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三條 電器設備、設施應有良好的接地零保護并定期校驗;周圍要通風良好、整潔、無雜物堆積。

    第四十四條 電工安全用具和絕緣用品要齊全、良好,要定期校驗;手持電動工具應有防漏電保護裝置,手持電動工具要集中管理,專人負責。

    第四十五條 嚴格執行臨時線的使用申請、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經批準的使用后應及時拆除。

    第四十六條 在易燃易爆和高溫場所安裝電器設備時,必須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條 電器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十八條 使用起重吊裝機械,必須按操作規程執行。吊裝前必須檢查安全制動裝置,確保安全可靠;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使用;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嚴禁無計劃作業。

    第四十九條生產車間使用電器設備、導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維護管理。第第五十七條 對作業場所的照明、空氣質量、噪音、粉塵濃度等,應定期進行檢測,必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 對從事高溫、有毒、有害和特種作業中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第九章 傷亡事故與職業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部門必須積極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要保護現場,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五十二條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按應急預案規定,聽從指揮;各部門應協同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五十四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部門,應填寫事故登記表并將事故報告書一同送交綜合管理部部。一般事故及輕傷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及重傷不超過五天。

    第五十五條 一般事故應在兩天內由本部門負責人組織事故分析會,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較大事故應由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責任者進行處理。對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重大事故應由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 受傷職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鑒定有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列為工傷:

    1、由受傷職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填寫職工傷亡登記表,按規定時間報主管部門;

    2、須有受傷時在場其他職工的證言材料;如當時一人在場,要有班組長的證言材料; 第五十八條 工傷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有爭議的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處理。

    第五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與獎勵:

    1、對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并積極整改,有效制止事故發生的;

    2、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效果明顯的;

    3、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有立功表現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給與處罰:

    1、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者;

    2、違章作業和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的;

    3、破壞事故現場,瞞報或謊報事故的;

    4、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發生的;

    5、根據國家安全有關管理辦法,應進行處理的。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轄范圍。

    第七十條 本規定如有國家、合肥市及上級指定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國家、合肥市及上級指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二

    (簡稱甲方):

    (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乙方必須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和安全組織機構及各種應急預案,確保發生問題及時處理。

    二、乙方進駐施工現場后需將單位負責人及現場施工負責人名單及聯系方式報甲方備案,凡進入甲方施工人員都要遵守甲方的安全制度,接受甲方安全人員的檢查,違者按甲方的規定處罰,直至終止合同。

    三、乙方自備車輛進出大門必須主動接受甲方門衛人員檢查,自帶物品要在甲方進出廠登記本上填寫清楚,當天物品器材不攜帶出場的要在登記時填寫清楚,并到甲方備案,否則不予認可。

    四、施工現場作業時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執行。

    1、乙方施工單位所有人員在進入甲方后,必須在甲方指定的區域內活動,不得隨意走動如不按合同規定履行隨意走動,甲方可按公司規定給與處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一律由乙方承擔責任。

    2、乙方進入甲方工地現場后,不得動用任何消防設施,更不得埋壓,如有違反按照國家消防法進行處理。

    3、高空作業要穿戴好防護用具,做好其他防范措施。

    4、地面作業必須安裝好防護網,“挖”、“溝”、“坑”等要做好防護指示標志,防止意外發生,如發生意外乙方負全責。

    5、電焊、水焊作業時要做好防爆、防火安全措施,臨時用電線路不準地面接拉,必須高空接線。

    6、乙方如需用電、動火必須到甲方開據臨時用電審批和動火申請手續,沒有經過審批備案且發生事故的乙方負全責。

    7、施工人員必須著棉質衣物,防止發生火災,不得赤身、赤足、穿拖鞋,亂扔垃圾,絕對禁止、酗酒、斗毆,如不按甲方規定執行,一經發現按甲方公司管理制度執行處罰。嚴禁在施工現場或停車場內吸煙,違者一次罰款5000元。

    8、乙方所有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因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的管理制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9、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之日起,至工程結束,施工現場的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由乙方負責。

    10、乙方在施工期間應保證不得將甲方場地內原有公共設施設備及其它物體造成任何污染與損壞,如有污染或損壞由乙方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11、所有施工人員應與本公司管理人員密切配合,互相尊重。不得與甲方職工發生沖突,如發生矛盾,應由雙方負責人協商解決。

    12、乙方施工人員進入工地或施工區域必須頭戴安全帽,出入公司必須佩帶甲方配發的出入證,乙方工作人員及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五、施工人員乘用的各種車輛自行保管甲方不予管理,丟失自負。

    六、乙方施工人員要接受甲方安全人員的安全指導和教育。

    七、乙方人員在本公司院內所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由乙方單位自負,因乙方原因或乙方施工人員原因給甲方公司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及財產損失的,由乙方單位負責賠償和承擔全部責任。

    八、乙方攜帶的一切物品出廠必須到消防保衛科辦理出廠手續,并接受門衛清點檢查。

    九、乙方人員在甲方施工期間出現任何安全事故及傷亡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因違反上述條款及法律法規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均由乙方承擔,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及刑事責任。本安全合同一式兩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三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1.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2.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4.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一)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1.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2.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3.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4.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1.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3.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6.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三)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1.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5.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6.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7.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8.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9.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10.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11.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12.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1.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2.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3.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5.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6.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1.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2.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3.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5.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危險廢物"標示,并注明危險廢物的特性,危害性。

    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2.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3.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要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645號(全文)

    4.20xx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規定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xx年修正本)

    6.20xx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全文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xx修訂版全文

    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9.20xx安全生產責任書

    10.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新修訂全文)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四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交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3.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現場,在斷路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并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3.3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無誤后,即可開始作業。

    3.4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3.5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欄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等。

    3.6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得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7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8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作業時,斷路申請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4.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保衛處審批。

    4.3斷路申請單位從保衛部門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認真填寫各項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本單位應填寫內容后交回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送保衛部門審批。

    4.5《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申請單位、施工單位、保衛部門各執一份。

    5、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保衛部門組織實施,安全管理部檢查。如發現違反上述管理制度情況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根據情節嚴肅處理。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第七條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第十二條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第十六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委會負責審批。由廠辦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后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廠辦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廠辦。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為規范在道路上進行的各種施工管理,確保作業區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斷路作業及外來施工斷路作業的管理。

    一、公司安保部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斷路作業安全負責;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斷路作業過程負責。

    二、作業區域是指為了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三、斷路作業:指在公司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庫、站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1、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作業許可證》,方可作業。

    2、《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3、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作業許可證》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安保部負責審批《作業許可證》。

    5、在《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1、《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斷路申請單位在安保部領取《作業許可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3、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后,填寫《作業許可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許可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4、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許可證》后,交公司安保部審批。

    5、辦理好的《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6、《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留一年。

    1.1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1.2斷路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1.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

    1.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域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1.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許可證》。

    1.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2.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域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小時,夜間不超過1小時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標志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標志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置標示牌。

    2.4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2.5道路警示燈應為紅色。

    2.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2.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182《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的規定,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2.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3.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組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3.2動土挖掘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五

    游泳池是健身娛樂的重要公共場所。為了更充分、安全地使用游泳池,正常、順利地開展健身運動,滿足廣大業主健身的需求,遵守開放活動時間的秩序,防止人員事故的發生,保障游泳愛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游泳池開放時間由專人管理,非開放時間禁止進入泳池。懸掛“入場須知”

    2、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確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個游泳健身者宣傳游泳安全衛生常識。

    3、對患有肝炎、心臟病、皮膚病、性病、嚴重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腸道傳染病、精神病等病患者,自覺禁止入內。如會所發現以上患者有權禁止其進行游泳活動。

    4、設置安全標志和救生器材。

    5、游泳池遵守規定:

    1聽從教練和救生員的指揮。

    3初學者在無管理人員的看護下禁止下水。

    5未成年人活動時,家長或保姆要保護孩子的安全,不得進入深水池,不得在池邊追逐、打鬧。無家長、成人陪同禁止未成年人入內。

    7嚴格控制場內人流量,絕不能超出核定人數,防止事故發生。

    2游泳課要做好準備活動,在更衣室沖淋全身后再入池。

    4飯前半小時或飯后急劇運動后都不適宜游泳,入水前應做準備活動,下水前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以免抽筋。

    (一)、目的。

    對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保證設備正常使用。

    (二)、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各管理處泳池、噴泉設施保養維修作業。

    (三)、工作程序。

    1泳池泵、噴泉泵維護檢修。

    2每日維護檢修:

    a.每二個小時檢查一次水泵的運轉情況,查看電機溫度及各儀表數據是否正常。

    b.排除不正常漏水現象。

    c.檢查潤滑油是否足夠。

    3.季度維護檢修:

    a.檢查聯軸器是否完好。

    b.檢查主要部件連接螺栓、固定螺栓的緊固情況。

    4、每年度維護檢修:

    a.檢查密封環磨損情況。

    b.更換密封填料。

    c.檢查軸承的磨損情況,更換潤滑油。

    d.檢查泵葉、泵殼的腐蝕情況,做好除銹油漆工作。

    5、常見故障處理:

    a.吸不上水:吸水管是否漏氣;濾凈器是否有雜物堵塞,安裝位置是否準確;鎖緊濾凈器上蓋;鎖緊所有吸水管的聯接件;更換泵的密封墊圈;打開濾凈器,灌水;打開所有關的閥門,清洗濾凈器,拆開水泵,清除堵塞物。

    b.電動機不轉時處理:檢查電源開關;檢查保險絲和斷路器;檢查控制箱電動機線路;泵卡住時,應關掉電源,用手轉動泵的聯軸器,若轉動不自如,需檢修泵。

    c.流量降低處理:檢查過濾器是否堵塞,若過濾器壓力表壓力很高,比正常動行壓力高07公斤左右,則需進行反洗;檢查濾凈器濾網是否堵塞,清洗濾網;檢查吸水管是否漏氣修理;檢查閥門開關、管路是否堵塞;檢查泵葉是否反轉,若是應掉換三相動力線中的任何二根線;檢查發動機是否過熱,檢查工作電壓是否正常。

    d.泵流體噪音大:檢查吸水管是否漏氣,回水有無汽泡,修理可能漏氣的部位、吸水管件、濾凈器等;清除堵塞物,加大吸水管,檢查濾凈器濾網是否干凈,閥門是否都全開;拆開泵,排除泵葉輪上的外來物;適當關緊出水閥門增加出水管壓力,減少出口流量。

    e.電動機過負荷裝置跳閘時處理:檢查線路是否連接錯誤;用萬用表檢測電源是否缺相;電動機運行電流是否超過額定電流;熱繼電器的整定值是否合適;檢查泵軸是否有卡住葉輪不規格,若有拆除處理。

    6、泳池維護工作。

    7、池面日常維護:每天在開放前應吸塵及清理池面雜物。

    8、水下燈更換。

    泳池放水,拆密封罩,更換燈泡;噴水池水下燈,將燈拉出水面,打開密封壓蓋、玻璃罩,更換燈泡。

    9、管理員每天對泳池的管理記錄在《泳池日常運行記錄表》。

    10、保護游泳場所的各種設施,延長游泳池的使用壽命,并提高游泳池的使用率。

    11、有關管理人員和救護人員必須經常檢查器材的使用及損耗情況,及時向管理部門匯報以便作相應處理。

    12、日常記錄《泳池日常運行記錄表》。

    f、特種設施另制定制度。

    (四)、游泳池資料管理。

    游泳池開放后,要逐日填寫游泳池的管理日志,記錄使用時間、氣溫、水溫、水質變化、游泳人數、突發事故、過濾機的運轉情況及其他維護管理等情況。

    1、救護人員(救生員、急救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按時到崗,認真履行職責。做到開放前認真檢查器材設備,放置各種救生器材,熟悉水域情況。深水區和淺水區之間要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2、提高責任感,防止突發事件。

    3、要牢牢樹立安全意識,把保障業主的安全放在首位。營業時間內由救生員負責游泳者的安全工作,要嚴格執行游泳救生常規。

    4、救護人員需由專業人員經培訓后方能上崗,規定明確的職責,并配戴特定標志——袖標和標志帽。加強救生技術的學習,定期參加專項技術訓練,如拋圈、水中解脫、水中負荷拖帶、人工呼吸等,不斷提高救護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務。工作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觀察,注意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遇到“突發”事故,要行動迅速、機智果斷、勇于救生,敢于負責,把減輕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應盡的職責。開放完畢要做好清池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妥善處理。

    5、救護工作應以預防為主,確立有備無患,安全第一的思想,具高度的安全意識責任感,對業主的安全負責。

    6、自覺遵守各項制度,不遲到、早退。加強救生技術的學習,定期參加專項技術訓練,如拋圈、水中解脫、水中負荷拖帶、人工呼吸等,不斷提高救護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務。

    7、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嚴格按兒童池、成人池、深水區、淺水區的規定進行管理,對越界和不服從勸阻的進行警告,警告無效的可清除出場。

    8、密切注意池內情況,特別是入池口,深淺分界區、成人池兒童池交界區等;發現有求救信號、遇溺等異常情況的,應果斷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9、上崗時配戴救護人員標志、穿好救生服,配帶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鐘到崗,將池內警示牌、桌椅、太陽傘、過腳池、循環系統、地面衛生等清潔干凈、打開和擺放好。

    10、應在規定的崗位責任區上崗或巡崗(制分布圖),不得擅自離崗、并崗、在崗上看書報、閑談、打瞌睡、飲酒等,有事離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員(只限于身體不適和兩便),并要在十五分鐘內返回。

    11、每天結束后必須清查負責的水區域。

    12、要每天填寫游泳池管理日志,記錄每天的天氣、使用時間、氣溫、水溫、水質變化、游泳人數、突發事故、過濾機的運轉情況及其他維護管理情況。

    13、遇上雷、雨天氣或其它不利于泳者安全的特殊情況應及時清場,將游泳場關閉。

    14、對違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規定的游泳者,應予勸阻,警告,對不服從管理的可清除出場。

    15、做好水的凈化處理工作,熟悉循環過濾系統的使用。

    人員責任:

    主管():具有長期從事游泳救生工作經驗資質;擁有中級救生員資質;擔任過游泳池救生組長。兼任救生組長,游泳池日常救生工作的組織者、管理者、協調者。負責游泳池開放程序的施行。由主管直接領導,統計救生員出勤、上崗、待命、訓練情況;做好救生器材的維護管理。負責向主管正確反映游泳池開放工作情況。開放期間做好游客安全宣傳服務。

    救生員():具有救生工作上崗資格。執行中心和上海市游泳救生協會的各項規定,服從主管工作分配。對游客安全負責,為游客提供游泳服務。

    水處理員():由具有室內游泳池水處理工作經驗及資格者擔任。在主管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游泳池水質符合國家檢驗標準,維護加熱、凈化設備的完好。

    醫務():由具有醫師執業資格者;經過游泳場所一般性培訓擔任。由主管直接領導。做好開放值班工作,維護醫療器材,保證正常使用,員工健康統計、咨詢、員工病假確認。

    廣播員():負責廣播宣傳和即時對中心其他部門的聯絡。

    保潔管理員():負責游泳池、更衣室、休息室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工作。協助救生工作、宣傳游泳安全注意事項、向游客提供使用說明服務。

    驗票員():嚴格按照“進場人員須知”要求進行放人,觀察詢問不符該項目活動條件的人員,特別是老弱病殘的、未成年的(要在成年人的陪同下)、酗酒的等等。在開放前必須要在救助人員全部到位之后,方可開門放人入場。

    五(一)、定義:游泳池溺水事件是指游泳池在營業時間,出現有人在水里無法游泳,正在沉入水里或已經沉入水里的緊急情況。

    五(二)、目的:確保游泳池出現溺水事件時,第一時間搶救溺水者。

    五(三)、適用范圍:游泳池管理。

    五(四)、職責:。

    1、救生員負責第一時間搶救溺水者,撥打120急救電話,直到120救護人員來到現場才停止,搶救移交給救護人員。同時,撥打110警務電話,得到公安部門的支持。

    2、前臺工作人員協助維持現場秩序,撥打急救電話協助救生員搶救溺水者。

    3、主管負責通知管理處指揮中心呼叫巡邏隊員到大門崗位接應120急救車,維護現場秩序,協助救生員搶救溺水者。

    4、泳池領班,客服主管負責協助事件的處理,直轄市家屬關系及安撫家屬。

    5、管理處指揮中心負責人負責事件的處理,協調家屬關系,完撫家屬,將事件上報各級領導。

    五(五)、程序。

    1、救生員一發現有人溺水,判斷溺水者情況,可充分利用救生器材(救生圈、桿、繩)營救溺水者,在離池岸較近距離發生溺水事幫時,救生員可用水將溺水者施救上岸。如溺水者無意識應實施水中營救,立刻躍入游泳池,一手拉住溺水者的頭發或將另一只手反抱住溺水者的兩個腋窩,將溺水者拖到游泳池邊上面,同時呼叫同事(另一名救生員和前臺工作人員)協助。

    2、如溺水者不醒人事(無聲音,手腳不動),前臺工作人員、救生員分別負責。

    以下工作:

    2.1救生員負責第一時間搶救溺水者,并呼叫同事撥打120急救電話。救生員:對溺水者進行搶救,將溺水者平放在地面上,身體平直無扭曲,將溺水者頭側向一邊,清理口腔異物,壓頭抬顎,保持頭向后爺,然后進行人工呼吸。吹兩口氣,再對溺水者的心臟按壓30次,直到溺水者恢復呼吸或醫院救護人員到來。另一名救生員維持現場秩序,控制圍觀人群,并盡快有序地將泳客清場。

    2.2泳池前臺人員負責打120急救電話,說清楚出事地點,另一名前臺工作人員通知管理處指揮中心安排巡邏隊員協助維持現場秩序,同時維持好泳池的秩序,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游泳池。

    2.3管理處指揮中心接到游泳池的通知后,立刻呼叫巡邏崗去大門口接應救護人員盡快到泳池,馬上趕到現場協助維持秩序,控制現場圍觀人群,協助救員盡快把滬客有序地清理現場。

    3、了解溺水者家庭及聯系電話情況,指揮中心或滬池及時負責通知家屬,安扶家屬。

    4、指揮中心負責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管理處負責人,相關負責人接到通知后馬上趕到現場。

    4.1泳池領班、客戶服務主管協助事件的處理,協調家屬關系及安撫家屬。

    4.2管理處負責人負責事件的處理,協調家屬關系,并安撫家屬,讓游泳池保持正常秩序,在得到溺水者的搶救結果后將事情報告上級領導。

    做好相關記錄,總結經驗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1、人員配備。

    室內游泳池應該視開放和安全情況,合理配備工作人員。救生員配備必須符合《游泳池開放管理條例》的要求,淡季為了節約開支,保證布崗所需救生員;旺季使用臨時救生員,以補充安全觀察人數。主管可在救生員中產生。水處理員一名(或與水質監管部門簽訂《義務協助書》)監測水質,保證水質安全,應視水處理周期性。醫務人員配備一名,堅持經營時間在崗,保證開放需要。

    2、開放時間。

    在游客市場需求的情況下,根據中心具體情況、開放成本制定。淡季應保證會員游客的鍛煉需要為主,比如開放早、晚場,工作人員實行兩頭班制;旺季應保證營業額能夠均衡整年收支,比如延長開放時間,充分挖掘市場潛力。

    3、開放程序。

    a、開放前:主管向全體救生員作班前報告。當值主管檢查游泳池設施、水質、救生器材;詢問醫療器械備用情況;安排救生員上崗。待命主管帶領待命救生員進入醫務廣播室,待命主管在救生員上崗后,由醫生播放廣播,更衣室保潔管理員放人。

    b、開放中:在規定救助人員數量前提下,主管按的規定;按時帶領救生員接崗、換崗工作。值班救生員認真觀察,熱情服務;待命救生員隨時做好補崗、頂崗和急救準備,認真休息保證上崗觀察質量。在節約成本的前提下,救生員可以實行輪流休休息制(最基本的方式3∶1,三個上崗;一個休息,休息時間半小時/次)。在開放高峰中救生員應發揚奉獻精神,放棄休息,參加觀察。醫務廣播員做好醫療、宣傳工作;保潔管理員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c、開放結束:主管帶領全體救生員做好清場工作。醫生向主管匯報工作;保潔管理員關更衣室進入游泳池的門(中心可能有洗澡的客人或員工滯留在浴室),完成保潔后向主管匯報情況,主管做好當日工作總結后,經主管同意工作人員下班。主管作好開放記錄,并向主管作工作匯報。

    d、開放監督:主管為開放工作第一監督人。主管應隨時隨地巡視游泳池。向主管了解開放情況,作出合理的開放工作安排;主管定期對救生員進行考核,對于不能通過考核的救生員及時向經理匯報,作好替換準備。監督全體人員的工作質量。

    e、輔助工作:開放前,為保證安全衛生,救生員負責沖刷游泳池邊。在定期的吸污工作由救生員配合水處理員。游泳池也將制定水處理周期計劃和閉館全面維護計劃。

    4、開放須知。

    開放高峰時間,救生員應自覺停止休息,作池邊工作,幫助其他救生員安全開放工作。

    1、售票處接待服務程序:

    1)所有泳客須持票或持卡入場,嚴禁帶病、醉酒者入場。

    2)售票員出售泳票或查驗泳客持卡為效期內使用的,即發放客匙,泳客方可入場,并提醒泳客保管好物品,指引泳客進入更衣室。

    3)泳客購買泳衣或泳具時,售貨員須開做帳并做出好售出物品記錄,泳客儲值卡結賬的須請泳客在收銀單上簽名,經售貨員確認有效后方可掛帳。

    4)泳池入口處檢票放行。

    5)每班次服務員交接,須核對實物數、票根、現金、日報表,無誤后進行交接。

    2、安全監護服務程序:

    1)每班次設立兩名救生員,救生員須全面監控入水泳客的活動,重點注意老年人、小童及醉酒后入場者。

    2)遇有溺水時,須及時入水搶救,并利用器械合力救出溺水者并同時進行急救及發出通知,請專業醫護人員入場急救。

    3)對于在水中作出危險動作的泳客預以警告制止。不聽從者請保安預以協助。

    4)每班安全責任人對營業發生的事故須負主要法律責任。

    5)交接班時,安全責任人須在交接班本中交接并簽名。

    6)每月對安全防范意識強的班組、個人提出表揚并獎勵。

    3、休閑吧服務程序:

    1)每班一名吧員,必須對各種飲料,酒水價格清楚。根據泳客喜好及時推銷。

    2)根據泳客所點飲料,酒水,開單以做帳單,然后用托盤給泳客送飲料,酒水。

    3)待泳客消費完畢后,吧員提前將帳單,送到泳客手中結帳,如儲值卡結賬通知售貨員打出帳單泳客簽名與收銀確認后方可入帳。

    4)吧員及時清理臺面為下一桌泳客作準備。

    4、更衣室服務程序:

    1)服務員根據鑰匙號碼主動提示泳客更衣,提示泳客將貴重物品交吧臺保管好。

    2)提示泳客鎖好衣柜,讓泳客沖涼。

    3)為泳客指引進入水池方位等。

    5、檢票處服務程序:

    1)為泳客檢票做好記錄。

    2)對無票、醉酒、皮膚病者不準下水。

    3)除了著泳裝其余人員不準入場,若陪同必須要進場,需購票方可進入。

    4)提醒泳客對腳部消毒,將拖鞋按規定擺放。

    5)提示泳客不允許私自將飲料、食品帶入泳池。

    6)每班次都要與售票處認真核對,無誤后清理衛生下班。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我中心網站管理,確保網站的安全,加強網站信息資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各部門應及時在網站上發布工作中產生的不涉密政務信息與新聞。

    第三條各部門指派專人擔任信息員,負責采集、編錄本部門的信息并向網站提供。

    第四條信息員采集的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向網站提供,信息內容按"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

    第五條網上發布的文件、數據、文字及圖像等信息統一由網站管理員存檔管理。

    第六條網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負責。各部門應明確分管負責人、承辦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員。

    第七條網站管理員應當對重要文件、數據及應用系統作定期備份,以便應急恢復。

    第八條應當設置網站后臺管理及上傳的登錄口令。口令的位數不應少于8位,嚴禁將個人登錄帳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第九條網站和機房應建立嚴格的門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機房及機房內所有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每日應有機房值班記錄和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外來系統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技術人員陪同并對工作內容做詳細記錄。

    第十條應及時對網站管理及服務器系統漏洞進行定期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要及時對操作系統、數據庫等系統軟件進行補丁包升級或者版本升級,以防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和弱點非法入侵。

    第十一條應當充分估計各種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做好應急響應方案。同時,要與崗位責任制度相結合,保證應急響應方案的及時實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條網站在發生安全突發事件后,除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行解決外,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中心相關負責人報告,由其給予及時的指導和必要的技術支持,并視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協調公安及網絡服務商等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應當制定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通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同時,規范人員調離制度,做好保密義務承諾、資料退還、系統口令更換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網站、網頁出現非法言論時的緊急措施: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五條網站遭到黑客攻擊時的緊急處置措施: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被破壞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六條病毒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網站管理員發現計算機感染有病毒后,應立即將該機從網絡上隔離出來;

    (二)、對該設備的硬盤進行數據備份;

    (四)、如發現反病毒軟件無法清除該病毒,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設備是服務器或者主機系統,經負責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關單位做好相應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條軟件系統遭受破壞性攻擊的緊急處置措施:

    (二)、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軟件系統和數據的恢復;

    (三)、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八條數據庫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二)、技術人員對數據庫系統進行維護,如無法正常維護,采取數據庫備份恢復的辦法;

    (三)、如果備份均無法恢復,應立即向有關廠商請求緊急技術支援。

    第十九條設備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三)、如果能夠自行處理,應立即用備件替換受損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處理的,立即與設備提供商聯系,請求派維修人員前來維修。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七

    一、全體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現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輻射防護法律、法規,接受、配合各級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二、成立輻射安全管理小組,明確由莫志偉負責輻射防護工作,并加強對射線裝置的監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線裝置前,向環保局申請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經環保局審批,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后,從事許可證范圍內的輻射工作,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許可證有效期(5年)滿,需要延續的,于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環保提出延續申請;購買新的射線裝置重新做環境影響評價,并向環保部門申辦輻射安全許可證,項目投入正式運行3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投入正式運行;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登記內容或終止放射工作時,應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頒發輻射許可證的環保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或注銷手續;射線裝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間破損,及時向環保部門做好射線裝置檔案的注銷登記,不隨意處置。

    年組織復訓。從事輻射安全管理的人員也要定期接受輻射防護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加強輻射安全管理。

    五、從事輻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需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無禁忌癥方可上崗,上崗后每年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必要時可增加體檢次數,體檢結果由科主任存檔;輻射工作期間,輻射工作人員應佩帶個人劑量計,每季度接受劑量監測,盡可能做到“防護和安全的最優化”的原則,監測結果由主任負責記錄,并存檔;合理加強輻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定期發放相關津貼、加強營養。

    六、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設置放射性標志和防護警戒線,報警裝置或者工作批示燈;已鑒定委托檢測合同,每年定期對射線裝置的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上報當地環保部門;擬配備監測儀器以及劑量率儀器。

    七、單位每年對輻射工作安全與防護狀況進行一次自我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報告對存在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估報告每年1月20日前報當地環保部門,并抄送省級環保部門,由主任負責。年度評估報告包括射線裝置使用臺帳、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實、事故和應急以及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輻射事故發生后由輻射安全管理小組總結報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實,以防發生同類事故。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八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九

    況和維修保養單位的工作內容。

    二、將《電梯準用證》張貼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在電梯轎廂明顯位置張貼維修保養單位名稱以及應急、投訴電話號碼。

    三、加強對電梯消防、衛生的管理,請勿在轎廂內吸煙、吐痰極不文明的行為。

    四、在能夠接受警報信號的位置設立電梯管理人員的崗位,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同時向有關部門及維修保養單位報告。

    五、電梯運行中發生故障或任何意外事件,應利用轎廂內的'警鈴和通訊裝置或撥打“安全檢驗合格證”上的維保電話與維修管理人員取得聯系等待援救。在此情況下,在轎廂內不動是最安全的舉措。轎廂內的空氣足夠您的使用,切勿強行扒門逃跑。

    六、運送笨重臟污物品要由專人負責,并遵守有關規定,切勿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七、電梯前設有“停用”、“檢修”等字樣標志時,請勿靠近或強行使用,否則會產生嚴重的后果。

    八、每年向主管驗收部門提出申請復驗報告。

    九、電梯機房門鑰匙和廳門三角鑰匙需交專人管理。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十

    1、遵守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熟知本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在操作中,堅守崗位,嚴禁酒后操作。

    3、積極學習安全管理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做到“三不傷害”,“我不傷害別人,我不傷害自己,我不能被別人傷害。”

    4、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二米以上的高處懸空作業無安全設施的要系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

    5、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6、做好防寒、防暑降溫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為職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7、對從事試驗室、控制室、電氣焊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安全教育。

    8、與新聘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購買工傷保險等。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十一

    為了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保證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本程序適用于加油站范圍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和修訂。

    3.1安全領導小組應負責組織相關單位組成評審組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3.2相關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由安全領導小組審批。

    4.1評審和修訂的時機。

    4.1.1當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4.1.2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4.1.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1.4當工藝、技術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更時;。

    4.1.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時;。

    4.1.6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4.1.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事故原因,發現制度性因素時;。

    4.1.8其它相關事項。

    4.2評審和修訂的頻次。

    應每兩年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適用性評審工作。

    4.3評審和修訂。

    4.3.1制度評審和修訂的原則;。

    a.制度評審的區別包括:目的、適用范圍、術語、責任、控制要點及方法、相關/支持文件、相關記錄。

    b.注意把上級制度評審與部門制度評審相結合,將上級制度和部門制度評審結合起來,做到“審點帶面”,從而推動制度的健全有效和經營管理手段的科學完善。

    c.注意制度評審意見的建設性,不僅要找出制度制定、執行中的漏洞,更關鍵的是要提出客觀、科學的建設性意見,要體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d.注意制度評審的科學性。評審組成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水平,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評審,完善制度。

    4.3.2評審組的組成。

    評審組應由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工會代表參加。

    4.3.3評審組根據評審結果對本單位相關制度出具修訂草案,提交領導審批。

    4.3.4領導審批后,評審組將相關制度制定成冊,注明生效日期,并下發各部門。

    4.3.5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修訂后,應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學習。

    無。

    6.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評審修訂記錄》aqbzh-jl/4-1。

    6.3關于《操作規程》的發布文件aqbzh-wj/4-2。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市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叉車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叉車的制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叉車使用是指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內使用的叉車,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車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區、縣級市質監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叉車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叉車制造、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四條制造叉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不得制造叉車。叉車制造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制造活動。

    第五條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部件或者試制叉車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第八條境外企業銷售境外制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明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對擬在中國銷售的.叉車作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進行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裝、非法拼裝的叉車。

    第三章叉車使用

    第十條叉車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于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戶,以下合稱‘單位’),包括叉車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戶單位等。

    第十一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一式2份);

    (二)登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出廠合格證明與使用維修說明書;

    (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書;

    (五)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諾書。

    第十二條叉車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辦理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叉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叉車使用登記證、牌照丟失或者損毀,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申明和申請材料。原登記部門經與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補發。

    第十五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臺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和資料;

    (二)叉車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叉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六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日常維修保養應當由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叉車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叉車因使用地點變化需要通過道路轉移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第十八條叉車作業人員(包括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叉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終端用戶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叉車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叉車發生事故后,終端用戶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采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于出租的叉車必須辦理使用登記并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叉車的承租單位應對承租的叉車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下列叉車: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定期檢驗(含首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對于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托給叉車維修保養專業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專業公司承擔合同范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在用叉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條檢驗機構在接到檢驗申請后,應當按檢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在進行叉車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終端用戶單位,并立即書面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制造、銷售、登記、管理、終端用戶、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叉車,是指具有各種叉具,能夠對貨物進行升降和移動及裝卸作業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暴叉車等。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十三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駕校所有員工。

    三、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總教練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后勤部門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后,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或總教練,教練員還需告知本班其他教練員,安排好學員的學習,返崗后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權限:

    1、內勤員工因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本人填寫《請假單》后由后勤負責人批準。教練員請假填寫請假單后由本組教練員同意并簽字后,由總教練批準;1天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報校長批準。

    2、教練員因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本人填寫《請假單》后由本組教練員同意并簽字后,再由總教練批準;1天以上的由本組教練和總教練簽字同意后,報校長批準。

    3、總教練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本人填寫《請假單》后報校長批準。

    4、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后,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將《請假單》及時交到后勤部門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3個月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說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評選先進個人的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駕校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駕校入職后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并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周歲,女23周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3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后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4、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六、其它規定。

    1、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后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相關負責人請示并得到批準,事后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2、各部門負責人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3、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除外)。對于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評選先進的主要考核依據。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十四

    為了加強校園網的管理,保證網絡信息的`安全,特制定本網絡用戶安全管理制度。

    1、校園網絡主要用于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學校開展重大活動的展示平臺。凡要發布的信息、圖片必須屬于以上范圍,由網站管理人員進行審核發布。

    2、所有用戶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保密制度,并對自己向網絡所提供的信息負有政治和法律責任。

    3、不得利用網站從事危害國家秘密和犯罪活動以及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

    4、用戶在校園網登記是的用戶帳號和信箱,只授予登記用戶本人使用,嚴禁轉讓給他人,出現問題,被授權者必須承擔全部責任。在校園網上不準進行干擾網絡用戶、破壞網絡服務和破壞網絡設備的活動;不準在網絡上發布不真實的信息,散布計算機病毒等活動。

    5、不在計算機網絡上進行大量消耗資源且無意義的操作,或其他游戲、賭博、宣傳封建迷信等活動;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的活動。

    6、網絡管理人員應時時注意計算機系統的安全,及時更新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安全,安裝適合的防殺病毒軟件并不斷更新病毒庫,以免感染病毒而對校園網絡造成危害。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十五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監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會同國務院環保部門、工信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部門。港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部門、郵政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會同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公安、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監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見其他網絡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十六

    為了加強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和人員安全。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倉庫安全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職責。

    3.1財務部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負主要責任。

    3.2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3.3倉庫辦公室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的自檢和執行。

    3.4總經理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相關事宜的審批和總監督,負第一責任。

    5工作程序和要求。

    倉庫管理“六要”“六不準”

    5.1.1六要:

    a)倉庫內堆放物品與墻之間要有適當距離;。

    b)倉庫內外要保持道路暢通;。

    c)倉庫內要保持干爽、內外清潔,堆放整齊;。

    d)倉庫外要保持不準有火種、易燃物品接近;。

    e)倉庫內電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要提高警惕,防止盜竊。

    5.1.2六不準:

    a)倉庫內不準吸煙;。

    b)倉庫內不準設灶;。

    c)倉庫內不準點蠟燭;。

    d)倉庫內不準亂接電線;。

    e)倉庫內不準把易燃物品帶進去寄放;。

    5.2.1倉庫應設專職倉庫安全員,負責倉庫物資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勞動保護政策。

    5.2.2倉庫使用專用系統對所管轄的.物資進行分類登記,設置標識卡、臺帳,做到帳(包括紙質和電子臺帳)、物、卡相符,及時反映庫存。

    5.2.3對輔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裝器具等物資應按規定放置,并分類標識管理、分規格存放,有計劃、有秩序安排物資進倉、出倉及存放地點。

    5.2.4存放物品的倉庫應保持整潔通風,防潮濕,碼放整齊。在倉庫中存取物品應辦理相關手續,分類物品應標識明顯,分類分區存放,不合格品應單獨隔離。

    5.2.5對輔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執行。防止其在包裝和存在過程中被損壞或降低質量。

    5.2.6注意安全,離開倉庫后必須關閉倉庫門;不得磕、碰、摔、擠壓物資。

    5.2.7嚴格堅持物資、出倉手續,做到先進先出,減少物資積壓倉庫時間;監督庫存量,根據公司庫存量標準,如有超標、不足現象,及時向倉庫負責人反映。

    5.2.8倉庫安全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5.3倉庫設施、設備的管理。

    5.3.1保持倉庫庫容庫貌,不得帶食品到倉庫,每天下班前清潔地面,清除庫存物資上灰塵雜物。

    5.3.2倉庫設施、設備設有專人管理,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提請公司行政部報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后,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5.3.3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5.3.4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5.4.1倉庫負責人為主要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倉庫管理部門應把倉庫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5.4.3倉庫管理部門協助倉庫做好定期消防演練,提高倉庫員工消防意識。

    5.4.4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或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一倉庫或同室存放。

    5.4.5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5.4.6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5.4.7倉庫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公司有關部門的同意。

    5.4.8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準加設臨時線路。

    5.4.9倉庫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有明顯標識;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5.4.10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5.4.11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公司管理部門,同時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5.5倉庫安全培訓、生產及檢查的管理。

    對新入職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教育培訓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

    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轉崗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對從事電氣、起重、車輛(包括叉車)駕駛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

    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十七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五十八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十八

    為進一步落實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真正把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學生人身安全,杜絕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學校特制訂《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我校緊鄰公路,存在較大交通安全隱患。高度重視交通安全工作,認真搞好宣傳教育,組織學習貫徹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師生員工實施經常性的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師生生命安全,切實把學校交通安全工作提到重要議事日程。

    二、安全職責。

    (一)組織領導:學校交通安全管理校長為第一責任人,政教處負責學校交通管理措施的具體實施。學校要經常研究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每學期都要組織交通安全知識講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等活動。

    1、教育學生了解交通信號、交通標志等交通常識,記住急救電話。

    2、教育學生不準在道路上騎電瓶車、摩托車,不準坐三輪車和無證車輛。嚴禁未滿12周歲兒童騎自行車上學。

    3、教育學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服從信號和交警指揮,不要在道路上玩耍、游戲,列隊步行時要井然有序。要特別重視學生上學、放學的交通安全。

    4、要對學生使用的交通工具提出具體要求并按要求進行檢查。

    5、學校組織校外集體活動時,必須制定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明確帶隊負責人和帶隊教師,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報區教育局批準。

    6、活動中如需交通工具時,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車輛狀況良好,不得超員運載,不得乘坐沒有駕駛執照人員的車,嚴禁使用拖拉機和貨運車輛運送學生。

    7、嚴禁組織學生外出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活動。

    8、班主任作為學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每逢放學、放假前都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9、學校適時就交通安全告家長書。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十九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一系列為了保障安全生產而制定的條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控制風險,將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據風險制定。現在,就來看看以下兩篇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各職工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三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四條生產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安全生產情況。作業員開始操作前應檢查機械設備各部位緊固件是否脫落或松動跡象。調整機器時必須停機,斷掉電源,下班時必須關閉所有設備的總電源。

    第五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第六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學習(即生產單位、機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七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八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九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

    第十條易燃、易爆物品的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

    第十六條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目的:為規范加工車間現場管理,保護人員、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范圍:加工車間全體員工。

    具體內容。

    一、勞動紀律。

    1.進入車間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所有人員需按照培訓要求操作,專業崗位需持證上崗,規范操作;違規操作造成人員傷害,需承擔相應責任。

    2.員工進入車間禁止相互追逐、嬉戲打鬧,防止滑、摔倒;進出車間時按照秩序,自覺排隊,禁止擁擠,防止發生擠壓踩踏事故。

    二、用電安全。

    1.禁止私拉電線、私接電器,非專業人員不得對車間線路進行改動。

    2.電器安裝、接拉電線或電器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不允許自行處理。車間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不要擅自處理,要立即通知維修人員。

    3.生產中應注意防止意外觸電,任何設備需要移動前,先檢查并關閉電源。

    4.所有工作臺上的工作燈在下班后均要關閉電源,設備使用完畢或者長期不用要斷開電源開關。

    5.車間清洗等用水后,應及時清理,及時清理地面積水,防止濕滑跌倒。

    6.車間產后清洗地面、工器具及設備時,做好設備防護,禁止將水濺到設備電機上,以免造成設備損壞;用水完畢后,應檢查水龍頭,確保關閉,防止水泄露造成其它設備、材料等損害。

    7.廠區、車間內禁止吸煙,禁止帶易燃易爆品進出廠區、車間。

    8.紙箱、托盤等易燃物品的存放要在指定位置,避免隨處亂放。

    9.禁止私拉電線、私接電器,防止引發火災。

    10.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員工應熟悉消防疏散通道,愛護各類消防施設,掌握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三、設備安全。

    1.每臺生產設備設專人負責,經培訓合格后上崗,未經培訓、授權人員嚴禁操作。

    2.嚴格按設備操作規程操作設備,嚴禁違規指揮與違規操作機器。

    3.開機送電前要檢查設備及配套設施是否正常,正常方可開機,按照規范操作。

    4.操作機械設備時,注意傳送帶等活動運行機構,避免手指、頭發、衣物扯入。

    5.在設備出現故障等情況時,不允許擅自處理,應按“急停”或“停止”按鈕,并立即通知設備維修人員前來處理。

    6.緊急情況下,拍下“急停”按鈕,保證人員、設備安全,非緊急情況禁止按下“急停”或“停止”按鈕,嚴禁在設備運行時直接將電閘拉下。

    四、其他要求。

    1.上班期間禁止飲酒。

    2.堆垛不得超過規定高度,禁止在設備與電線上堆放東西,禁止各種危險動作。

    3.使用梯子等進行高處作業前先檢查,確保沒有損壞。應至少兩人一組,保證一人在地面觀察。

    4.采用次氯酸鈉等化學品清洗消毒時遵循《化學品管理制度》,穿戴好橡膠手套等個人保護用品,避免直接接觸身體特別是眼睛。禁止在較小的密閉空間使用,防止發生意外中毒事故。使用完畢后應及時緊閉蓋好,避免翻倒泄露,并放回指定儲存點,以免他人誤用。

    5.員工上下班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使用電瓶車、摩托車等交通工具時應帶好安全帽,穿反光服。注意觀察路況,規避行人、車輛。

    6.發生任何情況下的事故,應保持鎮定,及時把意外的發生地點、事故情況等通知主管領導或專業安全員進行處理。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二十

    為加強__x地下停車場管理,保障進出車輛以及各車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進而促進市場的繁榮和穩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2)出入地下停車場的`車主應自覺遵照車場內的交通指示通行,切勿逆道行駛,應慢速行駛(每小時5公里的速度),禁止鳴喇叭,確保出入車輛、人員安全。

    (3)出入車輛須自覺遵守“刷卡通行,一車一桿”,保障管理秩序合理運行。

    (4)出入車輛應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車位進行停放,做到不亂停、不亂放,并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防止車輛發生碰撞、損壞等事故發生。

    (5)車主停放好車輛要離開車庫時,應鎖好門窗,不要把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遺留在車廂內,否則后果自負。

    (6)嚴禁車輛載有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進入車庫停放,車主應自覺檢查是否有漏油情況,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方可離開,杜絕一切火災隱患,做到安全第一。

    (7)進出車輛如在行駛途中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以及損壞公共設施,須按價進行賠償。

    (8)臨時停放車輛應領取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停放,并根據標識停放在臨時車位上,以方便車場工作人員管理。

    (9)臨時停車卡計費以系統報價為準,當天繳費當次有效,概不掛賬。如遇系統發生故障等其他原因造成收費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時,工作人員應對進出車輛進行手工登記操作,并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停放。

    (10)車主應把停車卡保管好,如有丟失,應及時匯報,并補辦卡號,止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

    (11)停車卡專車專用,不得損壞、轉借他人,車輛更換應辦理更換車牌號碼手續,否則后果自負。

    (12)若違反車場管理制度,經勸告改正無效的,車場有權不予停放及收回停車卡,并取消固定車位使用權益。

    (13)若在停放車輛過程不小心發生碰撞或劃傷其它車輛的,應及時通知車場管理人員;如不通知采取隱瞞事故,一經查實按肇事逃逸處理。

    (1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__x保留本規章制度最終解釋權。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二十一

    一、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員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二十二

    1.1.1檢修方案內容有:檢修項目名稱、參加檢修工種和人數、檢修方法、步驟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1.1.2檢修方案必須做到項目齊全、內容詳細、任務具體、責任明確、措施有力、方法科學。

    1.1.4檢修方案中的安全防護措施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分管副總備案。

    1.2編制檢修方案的程序。

    1.2.1停工大修,由檢修車間、生產處、設備科共同編制檢修任務計劃方案或檢修任務書報請公司批準。

    1.2.2中修和一般檢修,由車間編制檢修任務計劃方案,報請設備部門審核批準,下達后實行。

    1.2.3車間日常維修,由車間設備管理員或工段長(班組長)編制維修計劃方案,經車間主任批準后執行。

    2.1大檢修應成立檢修領導小組(或檢修指揮組),公司分管副總經理任總指揮兼安全總負責人,由參加檢修項目的有關車間部門參加組成。

    2.2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各檢修項目負責人,履行檢修項目的審批手續。檢修任務書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3項目檢修負責人對分管檢修項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2.4大檢修現場的每個區域由檢修項目負責人和車間部門領導對檢修安全負責,并指定區域現場專職安全員。

    2.5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親自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按檢修任務要求向檢修人員進行任務交底、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時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2.6公司生產、調度、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等有專人在大檢修現場,檢查、督促檢修過程的安全作業情況。

    3.1生產車間部門要為檢修項目負責單位、部門創造可靠的安全檢修條件,做好檢修項目的各項準備工作和設備處理方案,落實好安全措施。

    3.2參加檢修項目的單位、車間部門沒有按規程辦理、辦完檢修手續,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等。

    3.3根據檢修任務的規定安全措施應認真逐項落實,不準隨意改動,如執行有問題必須經總指揮批準。

    3.4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3.5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3.6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和落實情況。

    3.7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過程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細則范文(23篇)篇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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