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需要靈活應對各種變化和突發情況,及時調整施工方案。下面是一些施工隊伍管理的策略和方法,希望對施工管理者有所啟示。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一
起重機在工程中有著大量的使用,因此定制一項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就成為建設單位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給予極其高度的重視。起重機由于其本身特殊的屬性,因此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制定了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以防止由于違規操作而帶來的一系列安全性問題,這就要求相關施工單位按照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正確的起重機操作。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一、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每周應檢查下列檢查:。
1.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2.軌道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
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但同級人民政府設有建筑業管理部門并將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確定由該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使用、安裝和檢驗檢測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筑業企業、設備租賃單位或者個人購置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未實行許可生產的產品應具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購置進口設備,應當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和本省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六條建筑業企業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圖和設計計算書,由企業技術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起重機械設備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三)其它資料。
第八條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報廢后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九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單位,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等活動。
第十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當依照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本規定的要求,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并對安裝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安裝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地質資料、施工平面圖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
第十一條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標準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安裝、拆卸作業前,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負責人應當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應當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
第十四條起重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和試運轉。在向使用單位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移交前,應當委托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與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裝或者拆卸合同;。
(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
(三)安裝驗收資料;。
(四)檢測資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登記。登記標記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產品合格證和注冊商標;。
(四)安裝合同;。
(五)檢驗檢測機構簽發的檢測報告。
登記部門應當按機種分類統一編號。具體辦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建筑機械設備管理的機構制定。
第十七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報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當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必須執行建設部《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和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及相關專業標準。
第十九條租賃企業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達到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的要求。
出租企業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時應向承租方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裝、拆卸及維護保養方面的責任。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
第二十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與檢查:。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出記錄;。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群塔作業的施工現場,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有防止群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實行總承包的,且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單位進行塔機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使用單位統一制訂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應當經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安裝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達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經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將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起重機械設備購置、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安全監督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規定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責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三十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數量;。
(二)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樁工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維修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設置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等工作。
第三條起重機械檔案嚴格執行專人管理。
第四條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含司機、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五條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六條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七條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八條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九條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按有關規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十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1、機械部分的維護保養:須對各機構的制動器、各機構的運轉情況、各部件連接螺栓的緊固情況、各部位的鋼絲繩等進行檢查,發生故障應及時排除,檢查各機構的連接螺栓、焊縫和構件的工作情況,定時緊固和上油漆。
2、液壓系統的維護保養:按時添加或更換液壓油,并檢查油管及其接頭、安全閥、液壓泵和液壓缸等,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3、電氣系統的維護保養:電線、電纜應無損傷,安全裝置的行程開關須可靠,接地保護電阻要符合要求。
4、潤滑工作:應經常檢查塔機各部位的潤滑情況,做好周期潤滑工作,按時添加或更換潤滑劑。
5、為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工作,確保人機安全,必須做好以檢查、調整、清潔、緊固、潤滑日常維護工作。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四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
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揮。
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
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
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后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松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鉤提長接近臂桿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
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
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后,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
塔頂高于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
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五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第659號)要求,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中有關“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
第三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由塔機運行信息采集設備和信息處置系統構成,是塔機安全生產管理的一種輔助手段。當塔機運行時,通過網絡實現工程項目地面監控和監督管理部門、使用單位、產權單位遠程監控。
第四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實時顯示塔機當前運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轉角、風速等運行參數信息。
第五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基本的力矩報警、重量報警、高度報警、回轉報警、幅度報警、風速報警、碰撞報警、禁行區域報警功能,并滿足以下條件:
(二)各功能參數顯示精度誤差不得大于實際值的5%;
(四)當實際值到達報警設限值時,或大臂、小車進入限制區域時,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對操作人員和設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預報警,對操作人員預報警采用語音、蜂鳴等形式,對設備專職管理人員預報警采用黃紅警告色等形式,標準為:
預警——達到機械限位標定值的90%-110%;(黃色)。
報警——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的110%;(紅色)。
(五)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對違章行為進行記錄和統計,并對安全保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簡易診斷:
當塔機的某個方向動作值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110%時,機械限位不能及時切斷對應方向的動力源,塔機安全監控系統發送機械限位的故障檢修信息。
(六)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記錄保存塔機運行實時數據和預報警、故障診斷、開關機等信息。塔機實時運行參數每間隔1s記錄一次,記錄至少應存儲最近1.6×104個工作循環及對應的時間點,保存周期為60天。
第六條地面監控部分應能實現實時報警信息顯示、違規記錄顯示,故障診斷信息提示,歷史運行數據記錄和調取功能。
第七條遠程監控應滿足違章報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對報警信息的查詢、統計、分析、提示和處置等功能。
第八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有外接的標準com串口(db9)接口,能夠與寧夏統一的數據接收器(數據安全衛士)進行連接,實現塔機運行數據發送。
第九條各安全監控設備生產廠家(或產品代理機構)在組織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時,其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登高架設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并正確配戴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等勞動防護用品,服從工程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條安裝過程中嚴禁更換塔機原機械限位裝置,當確需更換時,須告知使用單位,更換具有合格證件的限位保護裝置,并經型式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應安裝牢固,且不得與塔機其他傳動件發生干涉,加裝時嚴禁在塔機主要承力桿件上施焊。
第十二條塔機安全監控信息采集設備線路應與塔機機械限位裝置線路分開獨立設置,當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應不影響塔機機械限位保護作用的正常發揮。
第十三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必須建立在塔機機械限位裝置調試的'基礎上,其報警信息值的設置應與塔機機械限位的調定值相對應。發現塔機機械限位未按照塔機使用規定調試時,必須先將塔機機械限位按照塔機的安全使用技術要求進行調試。
第十四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安裝調試前須填寫安裝調試記錄表,調試完畢后,各相關單位應按照調試記錄表對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功能和精度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不存在碰撞區域保護功能要求或塔機安裝高度未達到50米以上時,各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行選擇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碰撞和風速功能;當塔機二次安裝時,須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將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功能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十六條對原廠已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新購塔機或本辦法實施前已安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塔機,其安全監控系統功能也應滿足本辦法中第二章規定要求;不能滿足的,須進行改進。
第十七條凡在我區境內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塔機上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須經寧夏建筑業聯合會評審符合本辦法中第二章系統功能的有關要求,并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信息網公布。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選購經評審符合要求且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信息網公布的生產廠家的設備。
第十九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單位在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前應領取識別標簽(rfid電子標簽碼),對所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備案,配置統一數據接收器,通過“一機一卡一標簽”實現工程項目、產權單位、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塔機適時運行參數系統性關聯,并確保不同安全監控設備之間上傳數據的統一性、兼容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條如需對已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進行更換,產權單位須通過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提交更換申請,經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辦理新的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在辦理塔機使用登記前,應對使用的塔機加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并將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功能驗收表與使用登記審查資料一并上傳至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當塔機在使用過程中,對更換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嚴格按照功能驗收表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在辦理塔機的使用登記時,工程項目中塔機凡未加裝驗收合格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不予對工程項目安措費審核支付和參加“市級”、“自治區級”文明標準化工地評選。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應提供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網絡環境,確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與安全監督管理平臺的數據進行通信,并確保塔機運行過程中網絡不中斷。在塔機運行期間,不得采取故意損壞設備、關閉電源等手段來逃避塔機的安全監控。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將塔機安全監控系統的報警、記錄和分析指標,作為對塔機安全生產管理的指導依據。對塔機安全保障應按照國家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管理,對不符合規范規程中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塔機,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第二十五條塔機操作人員接到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報警信息提示后,須謹慎操作設備,達到極限值時,應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違章作業。
第二十六條工程項目管理部設備專職管理人員應經常性查閱塔機地面安全監控系統,對報警頻繁的動作,及時提醒操作人員。當地面監控系統顯示違章操作和故障診斷信息時,應及時制止操作人員的違章操作行為,并查看相應的安全裝置,排除安全裝置故障隱患。
第二十七條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定期自動對使用單位、租賃單位塔機的違規操作信息進行統計和排序,并于每月30日對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中違章頻次排序前30%的塔機信息進行公示,各單位應按時查閱信息,并在公布后2個工作日內開展針對性檢查,并將檢查記錄提交本單位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定期自動對各轄區工程項目上違章操作的塔機信息進行統計排序,并于每個季度末對塔機違章頻次靠前20%的工程項目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上公示。各單位于季度末查閱各轄區工程項目塔機違規信息,凡因塔機違章頻次排序靠前在網絡平臺上公布的工程項目,各單位應在公布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對應工程項目上塔機的專項檢查記錄。
第二十九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生產廠家應及時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必要時更換塔機安全監控設備。
第三十條使用單位、租賃單位須建立塔機遠程監控管理制度,隨時查閱本單位塔機實際運行情況,發現違規操作行為或設備安全裝置存在故障的,應及時組織檢查和消除隱患,落實工程項目部塔機安全運行和違章糾正管理工作,杜絕各類違規行為發生。
第三十一條監理單位應實時監測工程項目部塔機地面監控系統,調閱塔機實時運行記錄,對塔機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工程項目部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上查看轄區內塔機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對精度和穩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責令廠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的,應從其規定,涉及的相應條款自動廢止。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總站。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六
(l)塔式起重機的使用應以安全第一、保質保量地按計劃完成施工生產任務為目的,為做到合理使用、正確操作、安全運行、定期檢查、經常保養、計劃修理、延長使用壽命、充分發揮其效能,特制訂本制度。
(2)塔式起重機的司機應以配合好施工單位作業為己任,做到不搞特殊,服務熱情,用戶至上,信譽第一。
2.管理。
(l)塔式起重機是房建工程中一項重要的垂直運輸設備,各級領導都要抓緊、抓好,既要樹立以設備為施工生產服務的觀點,又要克服重生產、輕管理的傾向。
(2)推行全員管理。開展各項愛機競賽活動,調動群眾管好、用好機械設備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做到專管成線、群管成網、講究效益、獎罰分明。
(3)塔式起重機實行集中管理,以租賃方式提供使用;建立塔式起重機拆、裝專業隊(組),負責塔式起重機的拆裝、運輸工作。
3.操作工和起重工。
(3)認真貫徹定機、定人、定崗位的三定制度;
(4)機長是機組的領導者和組織者,全體機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服從領導,其職責是:。
l)保證塔式起重機經常處于整潔完好,限位及其安全裝置經常處于靈敏、有效狀態;
2)指導機組人員正確使用塔式起重機,發揮塔機效能,努力完成任務;
3)重視安全生產、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6)組織文化、技術學習,不斷提高機組人員素質。
(l)一般塔式起重機機長由吊裝隊任免,并報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2)自升式塔式起重機機長由吊裝隊提名,公司設備管理部門審批正式任免。
5.塔式起重指揮和掛鉤人員,由施工隊配備。上崗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從考試合格的人員中選配,并持有安全部門簽發的上崗合格證。
6.起重指揮人員,必須佩戴明顯標志,如頭帶紅色安全帽,臂套紅色袖標等。對無明顯標志的人員,操作工有權拒絕起吊。嚴禁指揮人員酒后指揮。
7.路基和道軌的鋪設。
(3)塔機路基鋪好后、由公司生產調度牽頭,安全、技術、設備(機械處)、吊裝隊、施工隊派員參加,對路基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合格并簽字后方準立塔。驗收單一式六份,參檢單位各一份。同時,塔基試驗資料和道軌的測量數據由施工隊移交給吊裝隊存檔。
8.塔機的拆和裝。
(2)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必須指定專人指揮,并由專業組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
(3)塔機拆裝時間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不應超過規定的天數;
(4)塔式起重機安裝好后,由吊裝隊指定專業人員對塔式起重機各部進行檢查、調試,經過試驗認定合格后,由指定的.專業人員簽發塔吊運轉通知書方可投人運轉。凡投人運轉的塔式起重機,安全設置都必須齊全可靠,如道軌端檔、行程限位止檔和接地設置等。
9.使用和保養。
(3)塔機租賃工期按有關內容核定;
(4)租賃臺班費,按季節由出租承租雙方協商定價;
(7)認真做好塔機的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反腐。堅持每日進行10min~30min,每旬進行1h~4h檢查保養,嚴禁塔機帶故障作業。
10.檢查、獎懲。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罰款:。
l)工作時,操作工未帶操作證,罰本人人民幣5元;
5)違反操作規程'六不吊'和'六不準'規定者,罰當事人50元;
6)其他罰款規定:。
a.無上限位裝置,無力矩限制器(含失靈),罰操作手20元,罰單位100元;
b.無其他限位裝置(含失靈),罰操作手10元,罰單位50元;
c.停止使用時,未斷電源上鎖,罰操作手20元;少卡一個軌鉗,罰操作手5元;
d.潤滑不好,罰操作手5元;
機容不潔,罰操作手5元;
e.操作手能發現的隱患,但操作手未發現者,罰10~50元;
f.摔大臂、脫軌、倒塔帽,罰單位300~1000元。
7)被罰款項應按下列辦法支付:。
a.單位罰款應從留利或企業基金中支付,不得攤人成本;
b.對個人罰款應由所在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
11.附則。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七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包括設備的選型論證,安裝調試,特檢機構的檢驗、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維護保養、操作運行、改造、大修、報廢等全過程的管理。
1.1選型。
企業在選購起重機械時,首先要對本企業的使用范圍、工作頻繁程度、利用率、額定起重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選擇適合本單位使用要求工作級別的起重機。根據擬定的技術參數,進行市場調研。選擇的供貨廠家,必須是具備特種設備安全許可證的專業起重機制造企業。并考察制造廠家加工設備的配套性,生產的規范性,產品的先進性,進行比較后選擇價格合理,質量好,性能優良,安全裝置齊全的起重機械。
設備到貨后,開箱驗收時要檢查隨機技術資料是否齊全,隨機配件、工具、附件是否與清單一致,設備及配件是否有損傷、缺陷等,并做好開箱驗收記錄。
1.2安裝單位的選擇。
起重機械的安裝隊伍可選擇有安裝資格的制造廠家,形成制造、安裝、調試一條龍的服務模式。除此之外,選擇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具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證》的專業隊伍,并具有安裝相應起重量的安裝資格。安裝單位確定后,安裝前要協助安裝單位辦理特種設備開工報告,并檢查安裝隊伍的施工組織方案、安裝設備、安裝程序、技術要求、安裝過程中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自檢報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裝完畢后要監督安裝單位進行全面自檢和運行試驗、載荷試驗,確認自檢合格后,申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裝驗收。驗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將起重機隨機技術資料、安裝資料及檢驗報告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存檔。以后在使用中發生的定期檢驗、大修、改造、事故記錄等資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政策,通過采用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一系列措施,應用先進的科學管理手段與方法,對起重機械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周密規劃、擇優選購、合理配置、精確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定期檢驗、適時改造、適時報廢等全過程管理。以獲得起重機壽命周期費用經濟,綜合效率最高,確保安全運行,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高效經營。
2.1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企業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啟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要保證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使作業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與落實特種設備組織管理機構,配置強有力的專業管理隊伍,并保持相對穩定以適應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1)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職能管理部門與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3)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4)維保大修、改造、報廢制度。
(5)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6)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7)操作人員交接班制度。
2.3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援救預案。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1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設立以單位領導牽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緊急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責任到人。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判斷可能出現的故障、引發的險情、意外事故的發生,制定出適合本單位起重機械特點的應對措施。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八
一、《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起重機械應在投入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公司應對所有起重機械建立相應臺賬。
二、起重機械停用的,應確保停用設備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停用半年以上的,應辦理停用手續。啟用已辦理停用手續的起重機械,應辦理啟用手續,啟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超過原檢驗有效期的起重機械,應當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三、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四、起重機械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該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五、申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起重機械管理檔案保存。
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的;。
(二)經大修、改造后的;。
(三)發生事故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四)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五)轉場安裝和移位安裝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九
1.嚴格執行起重機鋼結構件報廢標準。
2.對主要受力的結構件應檢查金屬疲勞強度、焊縫裂紋、結構變形、破損等情況,對主要受力結構件的關鍵焊縫及焊接熱影響區的母材應進行檢查,若發現異常,應進行處理。結構件的檢查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a)日常檢查:塔機每工作80小時應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塔機司機在交接班時,應檢查各連接部位螺栓的緊固情況,如有松動應及時緊固。
(b)當塔機出現異常聲響,或出現過誤操作,或發現塔機安全保護裝置失靈等情況時,應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
(c)當一個工程完成,塔機拆卸后,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詳細檢查,并作好記錄。
3.在運輸過程中應盡量設法防止結構件變形和碰撞損壞。
日常保養。
(1)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各部分灰塵;
(2)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3)檢查各減速機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應及時疏通;
(4)檢查各制動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5)檢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6)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7)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應及時處理;
(8)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2.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2)拆檢清洗減速機的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3)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4)檢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5)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6)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3.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3)修復或更換制動瓦;
(4)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5)檢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采用高強螺栓;
(6)除銹、油漆。
4.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3)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4)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其它主要部件的維護和保養。
1.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裂紋;
(2)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材料厚度的50%;
(3)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5mm~2mm;
(4)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5)杠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約10%。
2.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及破口;
(2)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量超過原高的10%;
(4)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
(5)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裂紋和輪緣破損;
(2)卷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
(3)滑輪繩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
4.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裂紋;
(2)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
(3)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
5.操作司機必須經常檢查安全限制器靈敏程度及有效情況,如發現失靈應及時調整或維修,決不允許將限制器線路拆掉。
回轉支承裝置的維護保養。
(1)回轉支承的安裝支座(支承齒圈下底面的座子和置于內座圈上表面的`座子)必須有足夠的剛性,安裝面要平整。裝配回轉支承以前支座應進行去應力處理,減少回轉支承支座的變形。裝配時支座和回轉支承的接觸面必須清理干凈。
(2)使用中應注意噪音的變化和回轉阻力矩的變化,如有不正常現象應拆檢。
(3)回轉支承必須水平起吊或存放,切勿垂直起吊或存放,以免變形。
(4)在螺栓完全擰緊以前,應進行齒輪的嚙合檢查,其嚙合狀況應符合齒輪精度的要求:即齒輪副在輕微的制動下運轉后齒面上分布的接觸斑點在輪齒高度方向上不小于25%,在輪齒長度方向上不小于30%。
(5)齒面工作10個班次應清除一次雜物,并重新涂上潤滑脂。
(6)為確保螺栓工作的可靠性,避免螺栓預緊力的不足,回轉支承工作的第一個100小時和500小時后,均應分別檢查螺栓的預緊扭矩。此后每工作1000小時應檢查一次預緊扭矩。
(7)連接回轉支承的螺栓和螺母均采用高強螺栓和螺母;采用雙螺母緊固和防松。
(8)擰緊螺母時,應在螺栓的螺紋及螺母端面涂潤滑油,并應該用扭矩扳手在圓周方向對稱均勻多次擰緊。最后一遍擰緊時,每個螺栓上預緊扭矩應大致均勻。
(9)在回轉支承的齒圈上表面對準滾道的部位均布了4個油杯,由此向滾道內添加潤滑脂。在一般情況下,回轉支承運轉50小時潤滑一次。每次加油必須加足,直至從密封處滲出油脂為止。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十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后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松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鉤提長接近臂桿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后,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于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施工起重機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井字架)等起重機械。
第三條深圳市范圍內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監理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其他與施工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職責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并組織搶救,并按規定將事故的有關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禁止出租、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無制造許可證、無出廠合格證、已達報廢條件、擅自拼裝改裝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機構舉報。
第九條實行施工起重機械登記制度。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使用登記。初始登記為施工起重機械建檔提供信息,由市安監機構負責;使用登記作為工程項目監管,由工程項目的安監機構負責。
第十條首次進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監機構辦理初始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第十一條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施工起重機械產權證明(購置發票或其他產權證明資料);
(三)施工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
(四)施工起重機械出廠合格證;
第十二條施工起重機械轉場或移位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項目的安監機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首次進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在辦理《初始登記證》的同時,辦理《使用登記證》。
第十三條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三)安裝驗收報告書;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書。
第十四條安監機構應當在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現場核查施工起重機械的有關情況,對申辦材料屬實并符合規定的,辦理登記手續;對弄虛作假申請登記或不符合登記規定的,責令整改,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并對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機械的質量安全狀況負責。
第十六條租賃單位出租施工起重機械,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單位轉租施工起重機械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轉租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跟蹤出租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的,租賃(產權)單位應當積極協助解決。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二)使用單位移交的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三)安裝單位移交的安裝驗收檔案。
第十九條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保證安裝拆卸過程的安全,并對其安裝的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在規定的范圍內承攬安裝拆卸業務。未取得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業務。
第二十一條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簽訂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人員的操作證書、施工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登記證等文件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安裝拆卸單位不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導致施工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裝拆卸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指定專業技術人員制定安裝拆卸技術方案,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審核,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監理單位總監審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須重新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技術方案進行,作業前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安裝、拆卸區域須設立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監理單位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七條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活動(包括安裝、頂升加節、附著)結束后,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租賃(產權)、使用等單位參加驗收,監理單位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管。驗收合格后由參與驗收各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在安裝驗收報告書上簽字蓋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組織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安裝驗收完畢后,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后3日內向使用單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使用技術交底,并在驗收后10日內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出租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備查。
第三十條安裝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檔案,包括:
(一)安裝拆卸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裝及驗收資料;
(四)安全技術交底有關資料;
(五)安裝拆卸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
第三十一條安裝單位應當跟蹤其安裝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及時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安裝質量問題。
第三十二條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檢測檢驗規范標準,依法、科學、客觀、公正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機構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業務。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檢測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測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檢測,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
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明確,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報告書須加蓋檢驗專用章、騎縫章。
第三十六條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發現受檢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應向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或參與施工起重機械的銷售、租賃、安裝等經營性活動,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推薦或者監銷施工起重機械。
第三十七條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并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三十八條禁止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擅自對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進行技術改造。對施工起重機械結構和傳動機構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由原生產廠家進行。
第三十九條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緊急情況下,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四十條施工起重機械的司機、司索和起重信號工,應當依法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一條實行施工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其中塔式起重機每年檢驗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機械整機至少兩年檢驗一次。檢驗報告應當報該項目安監機構備案。未按期檢測或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二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機械修復的;
(二)連續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規定需要及時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四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對在用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采用齒輪錐鼓形漸進防墜安全器的施工電梯每3個月進行吊籠的墜落試驗,并做好記錄。使用單位在對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停止使用,全面檢查,維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條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如實記錄設備的運轉工作小時、維修保養、大修理、事故記錄等各種技術數據,各種附件資料歸檔完整。
第四十五條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臺帳和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每個單機單獨建立。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隨機技術文件及資料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完畢后,應當向租賃(產權)單位移交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十六條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資料:
(一)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二)運行時間及累計運轉記錄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三)日常維護保養計劃、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使用登記證。
第四十七條同一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編制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有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分別承包施工的,由建設單位協調組織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建設單位未組織協調或組織協調不當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鄰工程項目使用塔式起重機時,由后安裝塔式起重機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協調組織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確保塔式起重機安全運行。
第四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實施安全監理:
(一)審核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核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證;
(三)審查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由總監簽署意見并蓋章;
(四)核查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六)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進行監督,并由項目總監在驗收資料上簽署意見;
(七)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檢驗檢測、維修保養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理職責,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使用過程存在違規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告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條各區安監機構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施工起重機械登記情況匯總報市安監機構。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數據庫檔案,記錄施工起重機械的基本資料和安全狀況,包括事故發生情況,并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施工起重機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市安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產權單位拒不辦理注銷手續的,安監機構應予強制注銷: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三)達到安全技術規范或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報廢條件的。
第五十二條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情況跟蹤制度,及時掌握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轉場、使用、檢驗檢測情況,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停止使用作報廢處理。
第五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檢查,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施工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整改,安全隱患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消除隱患。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作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罰,并提請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十二
7、組織起重機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
3、審核本單位有關起重機的統計報表;
5、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情況;
8、參加起重機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
(三)起重機操作人員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起重機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載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敏性和可靠性;
5、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機的維護保養工作;
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一)起重機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二)起重機投產前,必須按照起重機的使用特點認真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四)保持起重機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五)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起重機安全附件;
(八)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起重機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一)起重機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起重機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還應直接報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移動式起重機異地發生事故后,業主或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同時報告設備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監督部門。
(五)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黃埔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82272400.傳真:82272370。
起重機必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登記,領取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和側向外吊作業;
2、不得將吊載在其他作業者頭上通過;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沖器與上描器沖撞;
5、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維護和調整制動器;
6、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行作業;
7、不得在吊載重量不清的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8、不得隨意拆卸葫蘆式起重機上任何安全裝置;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2、注意吊鉤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
13、在狹窄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觀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確認電開關按鈕標記后再進行操作;
16、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于正常狀況,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動電開關按鈕;
17、發現起重機故障時,先切斷總電源,再檢查;
18、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處時,應停車觀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2、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人時,再進行操作;
23、為減小吊載的擺動與沖擊,可以采取反向動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2)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3)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十三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起重機指定專人操作,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開動;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進行專門培訓,經安全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操作。
七、光線陰暗或操作者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無人指揮操作的情況下,不能起吊;
八、離崗下班應切斷設備電源。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十四
機械設備安裝完畢需要設保護接零或重復接地的必須接好,要試運轉,按各項試驗要求指標試運行,并要檢查機械上的各部位裝置,如提升機上的:。
2、斷絕保護裝置,當機械運行中發生斷絕時,應能可靠的將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體上;。
3、安全門裝置,安全門宜采用聯鎖開啟裝置,升降運行時安全門封閉,防止物料滾落;。
5、下極限位器,當起重平臺降到最低限位時,限位器自動切斷電源,使其停止下降;。
7、通訊裝置當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號指揮人員時,必須加裝通訊裝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講話,起重司機必須嚴格培訓,持證上崗。
機械司機應按機械保護規定,隨時加油、養護,不能帶病作業,發現故障要及時上報維修。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十五
1、從事機械設備安裝的作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建筑機械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2、機械設備安裝應當依照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并對安裝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3、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標準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技術人員和施工負責人應當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應當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行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
5、檢測、驗收、使用。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后,安裝人員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和試運轉。在向使用單位進行機械設備移交前,應當委托具有建筑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與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十六
該工程為地下二層、地上二十四層的高層住宅樓,其中地下一層為儲藏室,地下二層為人防物資庫,地上一層商鋪(部分住宅)夾層為住宅,二—二十四層為住宅,二十四層為躍層。總建筑面積:13434.07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積:12059.53平方米,商鋪建筑面積:346.28平方米,地下一層、地下二層為人防建筑面積分別為514.03平方米。建筑物總高度為:79.05m,室內外高差:0.15m,地下二層層高:3.9m,地下一層層高:5.2m,一層商鋪層高6m,一層至二十四層住宅層高3m,25層層高2.9m,該建筑物結構形式:剪力墻結構,基礎為滿堂筏板基礎,車庫地下室為框架結構,獨立基礎。
一、項目分管經理。
1、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細則,負責檢查執行情況,加強對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
2、制定機械管理的計劃、目標、措施等,并由領導組織實施。
3、負責對本項目機械管理和維修機構、體制的設置,合理配備有關人員。
4、負責機械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貫徹安全監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機構事故的分析處理。
5、負責組織機械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備培訓,不斷提高機械管理人員的素質。
6、組織機械設備的定期綜合檢查,定期向上級匯報機械管理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方案和建議。
7、組織機械設備經濟承包和租賃制,推行機械經濟核算,保證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8、協助租賃單位對租賃機械的進場、安裝、使用、維修的管理,對租賃機械設備做使用前初驗認可。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負責檢查本項目施工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2、協助分管經理編制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管理方案、規章制度。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復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程的作業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4、嚴格執行公司的機械設備修理、保養、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設備的使用、維護及保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并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5、定期對現場機械設備實行安全運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并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7、監督檢查機械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
三、現場機操工。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作業。
2、機操工必須嚴格遵守現場機械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本人所操作的機械安全運行負責。
3、操作前,必須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檢查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及技術性能等,并進行試運轉。
4、操作中,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區,不準對處在運行或運轉中的機械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工作完畢,清理現場,拉閘斷電,鎖好電閘箱。
5、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來自任何方面的違章、違規指令。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6、當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由專業人員檢測維修,嚴禁機械帶病作業,發生事故或未遂嚴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向上級報告。
7、進行輪流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實行交接班制,認真填寫機械運轉、交接班記錄;夜間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起重機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篇十七
1、機械設備的使用應貫徹“管理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按設備性能合理安排,正確使用,充分發揮設備效能,保證安全生產。
2、各級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上級部門、本單位制定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尊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檢查安全設施、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加以解決。
3、堅持持證上崗,嚴禁無操作證者上機作業,持實習證者不準單獨頂班作業。
4、不屬于本人負責的設備,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上機操作。
5、現場設備(含臨時停放設備)均應有防雨、防砸、防火、防盜、防破壞措施,并實行專人負責管理。
6、機械設備的安裝應嚴格遵守安裝要求,遵守操作規程。安裝場地應堅實、平整。起重類機械嚴禁超載使用,確保設備及人身安全。
7、設備安裝完畢后,應進行運行安全檢查及性能試驗,經試運轉合格,專業職能人員檢驗簽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1、各種施工機械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制定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測方案,并如實填寫施工機械安裝、使用、檢測、自檢記錄。
2、在機械設備進場前,應結合現場情況,做好安裝、調試等部署規劃,并繪制出現場機械設備平面布置圖。
3、機械設備安裝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維修、保養、檢修,達到安全要求后再進行安裝,并按計劃實施日常保養、維修。
4、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配備應保持相對穩定,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不得隨意調動、頂班。
5、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例保制度,凡不按規定執行者均按違章處理。
6、大型設備應由建設局及相關勞動部門檢驗認可,才能租賃、安裝、使用。
7、各種機械設備在移動,清理、保養、維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設專人監護,在設備使用間隙或停電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掛停用標志牌。
8、凡因違章、違紀而發生機械人身傷亡事故者,都要查明事故原因及責任,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1、機械設備安全操作使用知識,必須納入“三級教育”內容。
2、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上崗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再教育。
3、安全教育要分工種、分崗位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法規、本崗位職責、現場其他標準、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案例、注意事項等,并有教育記錄,歸檔備查。
4、執行班組每日班前講話制度,并結合施工季節,施工環境,施工進度,施工部位及易發生事故的地點等,做好有針對性的`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5、各項培訓記錄、考核試卷、標準答案、考核人員成績匯總表,均應歸檔備查。
1、項目部機械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工長、班組長每天普查。
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對現場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機械制動和安全裝置是否安全、有效、可靠。機械設備是否帶病作業,是否有異常現象;金屬結構部分是否開焊、開裂、變形;連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定期保養、清潔;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為行為等。
3、對塔吊軌道接地裝置、機身垂直度等,應定期檢查、檢測。并認真做好記錄,備案待查。
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采取相應措施,定人、定時間、定措施落實解決,并及時進行復查,填寫檢查、整改記錄表。
5、每次檢查后,進行全面評估,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事故隱患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做好記錄,歸檔備查。
1、每周保養。
按操作說明,確保每天進行檢查。
確保小齒輪和壓輪在驅動板上可靠緊固,同時檢查驅動底板螺栓固定情況。
檢查限速器的位,必須時補充新油。
檢查吊籠門和圍欄門的聯鎖裝置,上下行程開關和對重斷繩保護開關,試分別開著圍欄門,吊籠門及切斷各行程開關,啟動電機,這時,升降機應無法啟動(注意:每次試驗公檢查一個功能)。
檢查限位器的制動力矩。
檢查吊籠所有門的連鎖裝置。
檢查導軌架上的限位碰塊位置是否正確。
檢查電纜導向架的護纜情況。
檢查電纜支撐臂和電纜導向架的相對位置。
檢查所有標準節和斜支撐的連接點,同時檢查齒條的緊固螺栓。
確保電力電纜無破損。
檢查對重導向滾輪的調整和固定情況,檢查鋼絲繩的均衡裝置,天輪和對重鋼絲繩托架。
2、每月保養。
檢查小齒輪和齒條的磨損情況。
用塞片檢查蝸輪減速器的蝸輪磨損情況。
對潤滑部位進行潤滑。
3、每季保養。
檢查軸承及吊籠導向輪的磨損情況,如滾輪被磨損則進行校正,如軸承被破損則更換導向輪。
用墜落試驗檢查安全限速器。
4、每年保養。
檢查電動機和蝸輪減速器之間的聯軸器。
5、安全操作制度。
升降機操作人員應該熟悉升降機性能和操作規程,并需培訓合格后方可操作。
升降機吊籠內嚴禁超載,嚴禁貨物載出吊籠運行。
吊籠上下運行時,籠頂上的安裝吊桿不準帶載運行。
吊籠運行中發現異常應立即停車,并向有關人員匯報,嚴禁帶病運行。
本操作規程僅作為對管理和使用者的進一步提醒,所有內容均與產品使用說明書重復,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及其配套件的使用說明書。強調:以說明書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