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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

    時間:2025-05-30 作者:紙韻

    通過總結,我們可以觸類旁通,從別人的經驗中獲得啟示和借鑒。為了提高大家的總結能力,小編特意搜集了一些總結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一

    知識點: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于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經濟權益爭議,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務發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式,但適用的范圍不同。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知識點: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適用范圍。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1.精讀教材,教材的地位不容挑戰。

    教材是一切的根本,教材上的重點章節要細讀。要全面,更要有重點,例如證券法、破產法、公司法、票據法等章節,如果你今年報的科目比較多,給經濟法的時間及其有限,那么請將及其有限的時間放在重要章節和重要考點上。

    2.要有一個可執行性的計劃,高效復習。

    有計劃不執行和沒有計劃是一樣的。在復習前期可以制定一個可行性的計劃,復習一段時間過后可以適當調整,然后認真執行。學習的時間應當是高效的,玩的時候認真玩,學的時候認真學,復習也是一種態度,你說呢。

    3.學會真正的做題。

    每道題考試的知識點是什么,跟它相關的章節內容有沒有回憶下。做題也是一種知識的回顧和復習,通過做題,可以查漏補缺,發現自己的薄弱點在哪里。跟常識保持一致的一次做對的題可以不用看第二遍。對于重點、考點要特別關注,可以根據題目延伸知識點,根據題目活學活用知識點,題可以有多種,但所考察的知識點是不變的。

    4.多看書,做好題,更要學會準確理解。

    在聽課件的時候,請在理解的基礎上加強記憶,老師講課的時候會以手工圖的形式進行知識點進行解讀,更直觀,更高效,而且在閱讀的時候記住圖形要容易的多。經濟法知識點那么多,切忌“死記硬背”,想通過經濟法的考試,要學會準確理解。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二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法律制度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這些內容的考點大概占試卷總分數的80%。

    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勞動合同的訂立;

    2、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

    4、勞動合同的終止;

    5、經濟補償;

    6、勞動仲裁。

    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賬戶;

    3、銀行卡;

    4、國內信用證;

    5、票據權利的取得;

    6、票據的記載事項;

    7、背書;

    8、承兌;

    9、保證;

    10、商業匯票。

    屬《經濟法基礎》最重要的知識點了。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3、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4、消費稅的稅率;

    5、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6、營業稅的稅目;

    7、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8、營業稅的稅收減免。

    需要重點關注的知識點如下:

    1、企業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2、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3、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

    4、工資、薪金所得;

    5、勞務報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三

    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包含哪些內容呢?你是不是也很想了解呢?快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于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經濟權益爭議,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務發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式,但適用的范圍不同。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適用范圍。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四

    (1)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2)噸稅執照期滿后24個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免征噸稅。

    2日/48小時。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開戶銀行報送的核準類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

    (3)備案類結算賬戶的變更和撤銷應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備。

    (4)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后,對于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

    3日。

    (1)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2)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3)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單”付款為3天。

    (4)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5)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6)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

    (7)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適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8)拒絕付款時,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

    5日。

    (1)備案類結算賬戶符合開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2)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3)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是否受理。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8)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9)主管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7日。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3)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10日。

    (1)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貨”付款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4)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6)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5日。

    (1)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6)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款憑證次日起15日內(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外),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7)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

    (8)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9)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10)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11)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帳簿。

    (12)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13)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14)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15)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1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7)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0日/1個月。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對于按照賬戶管理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6)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7)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9)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0)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1)根據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2)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是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13)煙葉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14)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并通知退稅申請人。

    (15)《外管證》的有效期一般為30日。

    (16)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五

    【解釋】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解釋2】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償協議),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該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例題17】根據有關規定,下列情形中,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有()。

    a、當事人申請仲裁。

    b、當事人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c、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諾。

    d、雙方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

    【答案】abc。

    【解析】(1)選項c: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2)選項d: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該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六

    商業匯票: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銀行 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收款人 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背書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書人: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背書后,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

    保證人 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1.票據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設權證券 票據權利的產生必須通過作成票據,即必須通過票據行為——出票來創設

    交付證券 票據權利的轉讓必須交付票據

    繳回證券 票據權利實現之后,應將票據繳回付款人

    (2)票據是“文義證券”

    (3)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如果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僅以票據文義請求履行票據權利。

    但當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認為持票人是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或者因為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持票人應當對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負責舉證。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

    (5)票據是“要式證券”

    (6)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可以流通轉讓

    2.票據功能

    支付功能 票據可以充當支付工具,代替現金使用

    匯兌功能 票據可以代替貨幣在不同地方之間運送,方便異地之間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

    結算功能 債務抵銷功能

    融資功能 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七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無固定期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計算方法: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注意: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醫療期待遇:病假工資或治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年支付1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不滿6個月半個月)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支付3倍的數額,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勞動仲裁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八

    (1)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2)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納稅申報。

    二、3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驗單付款為3天。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3)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適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三、7日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四、10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驗貨付款為10天。

    (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五、15日

    (1)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3)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帳簿。

    (4)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5)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6)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7)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六、30日/1個月

    (1)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七、60日/2個月

    (1)匯兌、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2)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首月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3)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4)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5)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6)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八、3個月/90天

    (1)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同一管轄范圍內,持證人原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辦理調轉登記(不同管轄范圍時間相同)。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廢舊物資也是90日)。

    (4)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9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九、6個月

    (1)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調整的情況下,不能按期繳納關稅的,經海關總署的批準,可以延期繳納關稅,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4)商業匯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十、1年

    (1)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普通為2年)。

    十一、5年

    (1)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2)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舊年限為5年。

    十二、10年

    (1)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納稅資料的保管期限為1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折舊年限為10年。

    十三、萬分之五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但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2)未按期繳納關稅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四、其他

    (1)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3)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九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為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5.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稅。為減少征稅成本,進口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四)零售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1.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生產環節不再繳納。

    2.金銀首飾僅限于金、銀以及金基、銀基合金首飾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注意】不包括鍍金首飾和包金首飾。

    (五)批發銷售卷煙——單一環節納稅的例外情況

    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零售單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費稅。

    稅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十

    本章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勞動合同的訂立;

    2、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

    4、勞動合同的終止;

    5、經濟補償;

    6、勞動仲裁。

    本章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賬戶;

    3、銀行卡;

    4、國內信用證;

    5、票據權利的取得;

    6、票據的記載事項;

    7、背書;

    8、承兌;

    9、保證;

    10、商業匯票。

    本章屬《經濟法基礎》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3、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4、消費稅的稅率;

    5、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6、營業稅的稅目;

    7、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8、營業稅的稅收減免。

    本章需要重點關注的知識點如下:

    1、企業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2、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3、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

    4、工資、薪金所得;

    5、勞務報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十一

    (1)一般情況下: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2)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交的資源稅,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交的消費稅:

    借: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借:在建工程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2)企業轉讓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交的土地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3)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的:

    借:銀行存款

    累計攤銷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營業外支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無形資產

    營業外收入

    銀本、銀支、見即匯,不承兌,支10本2匯1;

    定日、見定、出定匯,需承兌,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匯、見定匯,到期前承兌

    關于票據提示承兌及付款的期限問題,現總結如下:

    首先,對票據的種類要做到心中有數。票據主要有

    1、支票(銀行支票,下面簡稱“銀支”)、

    2、本票(銀行本票,下面簡稱“銀本”)

    匯票:又分為

    3、見票即付匯票(簡稱“見即匯”)

    4、定日付款匯票(簡稱“定日匯”)

    5、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簡稱“見定匯”)

    6、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簡稱“出定匯”)

    即銀支、銀本、見即匯、定日匯、見定匯、出定匯

    銀支、銀本、見即匯,屬于見票即付的票據,

    不需提示承兌,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個月,匯票1個月。

    簡記為:支10本2匯1(可記諧音:“知是笨兒會衣”,知道是笨兒子會穿衣服了。)

    定日匯、見定匯、出定匯,需提示承兌、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為到期日起10日內。

    定日匯、出定匯,到期前。提示承兌期限為到期日前。

    (因為從名稱可知,這二個票據在出票時就已經知道什么時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就ok了)。

    見定匯,1月內。提示承兌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內。

    (因為見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決于持票人什么時候向承兌人出示票據,所以要不能無期限的拖延,要在1個月內提示承兌)。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十二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法律制度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這些內容的考點大概占試卷總分數的80%。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勞動合同的訂立;。

    2、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

    4、勞動合同的終止;。

    5、經濟補償;。

    6、勞動仲裁。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賬戶;。

    3、銀行卡;。

    4、國內信用證;。

    5、票據權利的取得;。

    6、票據的記載事項;。

    7、背書;。

    8、承兌;。

    9、保證;。

    10、商業匯票。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法律制度。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3、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4、消費稅的稅率;。

    5、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6、營業稅的稅目;。

    7、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8、營業稅的稅收減免。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需要重點關注的知識點如下:

    1、企業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2、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3、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

    4、工資、薪金所得;。

    5、勞務報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十三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發軔于20世紀80年代,其中具有標志意義的是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對美國學者萊斯特?r?布朗主持的《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所做的確認。這表明人類已認識到進入工業文明以來所形成的經濟發展觀的非持續性。而實現結果也證實了這一點:一方面,人類經濟活動對自然資源的`無度需求超過了其再生的能力與速度,造成了資源的耗損甚至枯竭;另一方面,人類生產生活所排放廢棄物又超過了生態系統的凈化能力。這些都造成了現代生態經濟矛盾的日益尖銳化,使生態、經濟、社會三者的發展處于一種對立和不可兼容的狀態。有學者將這種高耗資源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的經濟模式稱為“不可持續”經濟。從而,提出了可持續發展觀念。

    21世紀,可持續發展無疑將成為人類社會不約而同的選擇。隨著可持續發展觀在各個領域的不斷深化,其內涵與外延必將發生深遠的拓展。把握社會經濟的發展趨勢,我們認為,可持續發展至少包涵以下三個層次的意義。

    (一)生態持續發展。

    生態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理念開始形成時期的基本內涵,其追求目標是:既要使人類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又要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對后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威脅。由此,學界也有人提出了“生態人”的假設,所謂“生態人”是與“經濟人”相對稱的一種概念假設,后者出于對自身非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單一、盲目追求,對社會利益與自身經濟利益的破壞已危及可持續發展,而“生態人”則順應生態發展規律,與自然環境和諧共存。在當代經濟立法中,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能源法、農業法等部門,開始接受生態人的假設。

    (二)人力持續發展。

    知識經濟時代,以知識、信息為經濟增長的原動力,因此人是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準確地說是人的智力因素對經濟發展起決定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傳統民商法對人格、私權的抽象尊重與形式保護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現實的需要,人的智力的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重要一環。

    以現代企業為例,在物質資源、活勞動同等條件下,管理已成為企業持續發展的最重要因素,“以人為本”已不再僅僅是一句口號,而體現為一種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其也應該成為法律傾向選擇的價值。人力持續發展從經濟學角度講是勞動力的維持、發展與延續,而落實到經濟法角度,則包括教育法對合格勞動者的培養、勞動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社會保障法對勞動者充分競爭的有力法律支撐。

    (三)產業持續發展。

    在中國,可持續發展觀還存在著特殊的產業背景。中國農業有幾千年發展歷史,至今仍對國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起著基礎性作用,而工業經濟歷經建國后幾十年的發展,正處于增長期。在世紀。

    之交,全球化與知識經濟的浪潮,又使知識產業化成為大勢所趨,從而形成了中國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知識經濟并存的經濟格局,與其相伴生,也同時存在三種不同的文明觀、發展觀。在這種特殊國情背景下,產業的協調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當然,我們所說的協調并非平均、均衡發展,而是發揮各自優勢,以培育新興產業,鞏固基礎產業為主軸,使各個產業之間達到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具體而言,知識經濟雖以知識、信息為支撐,但其亦應建立于扎實的舊經濟(農業、工業)基礎之上,才能避免其發展的虛擬化、泡沫化;而舊經濟也必須以信息化促進工業化,借助知識經濟的信息載體加速發展自身。

    綜觀我國現存法律制度,適應工業經濟發展需要的民商法比較豐富,但鞏固、扶持農業基礎產業和鼓勵、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的法律則明顯缺乏。經濟法以持續發展為自身理念與目的,在產業法律方面,應做出以下努力:

    1.加強農業部門法的研究與立法進程,尤其在農業生產、流通、科教投入、環境保護等方面,應加緊加快形成比較完善的農業經濟法律體系。

    2.把握知識經濟的發展趨勢,適時、適度地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與發展。在市場進入方面,放寬進入口徑,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在市場規制方面,針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特點,研究其競爭規律,制定適合其產生發展規律的競爭法律制度,以確保其正當、適度、有效競爭,培育健康的市場理念。

    3.總體把握合理產業結構比例,改變產業結構的純經濟觀念,從法治角度將一個國家的產業戰略穩定化和規范化;其次,要在充分認識國情和維護經濟主權的基礎上,對實現產業公平的有關產業政策用法律方式穩定下來;再次,要將已穩定和規范的產業戰略和產業政策用法治方式去推動和操作。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十四

    一、法的本質和特征(選擇題,判斷)

    (一)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統治階級

    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貳不是每個成員的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一直,并不是意味著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治階級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顧被統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特征

    1、國家強制性(憑借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2、國家意志性(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3、規范性(概括性、利導性,確定人們社會關系的權利和義務)

    4、明確公開性(可預測性)和普遍約束性

    二、法律關系(選擇題,判斷題)

    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是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原因。

    (一)主體

    1、種類

    公民(自然人):有無國際不重要,是人就行

    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判定的主要依據:一個是年齡,一個是精神狀態,與肢體是否殘缺、智力高低無關

    3、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4周歲(含14)不滿16周歲(不含16)的公民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滿14周歲(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成立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消滅。

    (二)內容

    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如:納稅、當兵)和消極義務(如破壞公共財物)

    (三)客體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貨幣和有價證券、物也可以沒有固定形態如天然體、電力)

    2、非物質財富(知識產品、道德產品)

    3、行為

    (四)法律事實

    1、任何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都要有法律事實的存在

    3、法律行為,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種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憲法(根本大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行政法規 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 員會

    規章: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門等

    地方政府規章 有地方立法權的人民政府

    我國不實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決書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三)法的沖突解決機制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

    四、法的分類

    按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內容,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按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按法律運用目的,分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責任

    · 行政處罰:

    2、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形式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刑事責任

    · 附加刑(可以與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獨立使用):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適用于外國人)、剝奪政治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十五

    《經濟法》案例集。

    -----市場主體規制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深圳某實業公司(甲)和中國某西南公司(乙)于1993年12月和1994年12月簽訂了4份購銷合同。1998年4月15日,雙方對未付貨款部分,簽訂了對帳單,總計乙尚欠甲約60萬。由于乙拖欠不付,甲遂按合同中的仲裁約定向某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乙接到通知后,通知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應訴。理由是:(1)本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對自己未發生效力;(2)有關仲裁條款未發生法律效力。

    經查:(1)雙方所訂的合同均采用的是某市工商局監制的合同標準文本。合同中,僅有供方的法定代表和委托人的簽字和加蓋的供方合同專用章,需方僅有委托代理人程某的簽字。而1993年簽訂的3份合同中,均在第13項中明確約定“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保?)需方簽字人程某的公開身份是乙商場部經理。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均由程某操辦。(3)在1994年4月15日簽訂的對帳單中,供方加蓋了公司印章,而需方僅加蓋了屬于乙公司的分公司地位的輕工經營部的印章。

    仲裁機關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點評。

    本案的處理,涉及到合同法、仲裁法和公司的適用。這里主要從公司法的角度進行討論。

    第一、商場的部門經理有無對外的代表權。一般而言,商場的部門經理在其業務范圍內,有權代表商場對外活動。但從交易安全著眼,未經授權,商場的部門經理無權代表本公司活動。

    第二、無權代表的效力?!逗贤ā返?0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在本案中,合同明確約定應由公司簽字、蓋章,而程某僅為公司下屬商場的部門經理,相對人應當知道其直接代表公司已經超越權限,其代表行為應屬瑕疵行為。不過,由于商場與對方已經履行了合同,應該認定合同對商場有約束力。

    綜上所述,仲裁委的裁決是正確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9條、第23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1994年5月,某商業公司(甲)與另外6家企業達成協議共同成立一家具公司。之后,甲草擬了章程,新企業暫定名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乙)”,此章程經7家企業審核后認可。章程中確定公司資本為200萬元,其中甲出資60萬,其余投資由另外6家企業承擔,交足出資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籌備處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并出具了驗資證明。同年11月,乙的籌備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丙)申請設立登記,并向其提交了必要的文件。丙經審查后認為,乙的條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廠,再設立一家家具公司對本地經濟無大的促進作用,因此不予以登記。當乙的籌備處把丙不予登記的通知傳達給甲等企業后,這些單位不服,以丙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丙對其設立新企業的申請予以登記。一審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點評。

    公司的設立是指具備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完成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并取得法人資格的行為。公司的設立從有關企業或個人為設立新企業做準備工作起直到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為止。我國《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原則上采取準則主義,即除某些特定行業外,法律預先規定公司成立的條件,申請人以此為準則,符合條件即可申請注冊。本案中甲等企業申請設立的企業并不屬于特殊行業,應當適用準則主義。市工商局對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了實質性審查,以《公司法》規定之外的理由對設立申請予以駁回,其做法違背了《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準則主義的立法原則。

    根據《公司法》第19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在一般情況下,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公司法》第2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數額:(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p>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本案中要設立的乙已經具備上述條件,而且不屬于政府要進行市場準入控制的領域,因此工商局應該予以登記。我國《公司法》第227條規定,依照公司法履行審批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的或公司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據此,甲等提起行政訴訟的做法是恰當和正確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4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1994年5月18日某市電訊工業局、某電子儀器設備廠、某市電子管廠、某市顯象管玻璃廠和某市電子器件研究所決定共同設立某電子器件有限責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分別由5家股東出資,其中,某市儀表電訊局出資120萬元;某市電子管廠以廠房出自280萬元;某電子儀器設備廠以機器設備出資200萬元;某市顯象管玻璃廠現金出資150萬元;其余為某市電子器件研究所以專利權出資。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儀器儀表、電子元件、電子器件、家用電器、電工器材等。

    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繳納出資,并經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后,共同委托電子管廠到當地的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機關在審核后發現,公司的出資中專利權的出資為250萬元,超過了《公司法》第24條第2款“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钡囊幎?,作出了不予登記的決定。

    2、點評。

    本案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問題。

    《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p>

    從本案來看,某電子器件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現金出資為270萬元;廠房出資為280萬元;機器設備出資為200萬元,其余均為專利權出資,為250萬元,已經達到了注冊資本的25%,超過了《公司法》的規定,而且不適用關于高新技術的特別規定。因此,登記部門的決定是正確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1994年4月,某船務公司(甲)與某飲料廠(乙)在江蘇某地發起設立某礦泉水有限公司。甲與乙簽訂一份協議,內容為:乙投入35萬元,甲投入25萬元;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決策和執行機構;出資方按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公司籌備及注冊登記由乙負責。同年6月及7月甲按規定將25萬元匯入乙帳戶。雙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確定了董事會人選,并舉行會議,制訂生產計劃。但此后,公司沒有開展業務活動,并沒有辦理注冊登記。甲曾向乙催問數次,未有結果。到1994年10月,由于礦泉水公司一直沒有注冊開展活動,甲要求乙退回其投資款,雙方發生爭議。甲認為,由于乙負責辦理登記而一直沒有成功,致使某礦泉水公司不能成立,所訂立協議無效,應退回其投資25萬元。乙認為,雙方簽訂了協議,繳納了出資,制定章程,至今已半年時間,即使未辦理登記手續,只是形式上有欠缺,事實上公司已經成立。而且,雙方所訂立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協議中并未規定乙辦理注冊登記的期限,所以該協議至今仍為有效。甲要求退還投資款,屬于違約行為。所以乙主張雙方應繼續履行協議,由乙方面盡快辦妥注冊登記手續。雙方爭執不下,于是甲方訴至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點評。

    1).某礦泉水有限公司沒有成立。

    我國關于公司的成立,采取“注冊登記”的原則,即只有履行了登記注冊手續,公司才告成立。《公司法》第27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本案中某礦泉水有限公司沒有辦理設立登記,更沒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因此,礦泉水有限公司沒有成立。乙認為某礦泉水有限公司事實上成立,這一主張沒有法律根據。

    2).某礦泉有限公司沒有成立,甲是可以撤回投資的。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撤回權作出了規定,但是未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或投資者在公司沒有成立時,可否撤回投資作出明確規定。理論上,發起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前抽回出資,應當是可以的。而在公司登記成立后,就不允許了。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法》沒有規定禁止出資者在公司登記成立前抽回出資。法律沒有規定禁止的,可以為之。

    第二,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性和人合性的特點。如果出資者在公司成立前要求撤回出資,這說明他對要成立的公司或其他出資人產生了不信任感,從而使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礎產生了動搖。從這一點來看,應該允許出資人在公司登記前撤回出資,以免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給出資人造成損失。如果出資者想在公司登記前撤回出資而不允許他撤回出資,那么在公司成立后,該出資者會馬上合法的轉讓他的出資,其結果必將對剛成立的公司不利。因此,允許出資者在公司成立前撤回出資是合情合法的。在本案中,負責公司籌備事務的乙未履行其義務,甲已多次催告,其解除投資協議、收回投資款的行為與合同法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甲要求返還25萬元投資款的要求是合理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8條、第39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原告:某市食品廠。

    被告: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1994年10月,某市某食品廠等八家企業共同出資設立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冊資金為500萬元。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一直處于盈利狀態。為擴大生產規模、拓展業務,該公司董事會擬訂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提出把公司現有注冊資本增加到800萬元。采用邀請出資的方式,作為公司股東之一的某市食品廠在該方案中被要求認繳60萬元。該方案于1995年2月提交股東會討論,某市食品廠以本廠經營狀況不佳為由反對增資。最后股東會對增資方案進行表決,表決結果是五家企業贊成增資,食品廠等三家企業反對增資,其中贊成增資的五家企業股份總額為32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64%,反對增資的三家企業股份總額為18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36%。決議通過以后,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執行增資決議。食品廠拒絕繳納增資方案中確定由其認繳的60萬元。董事會決定暫停食品廠的股金分紅,用以抵作出資。食品廠不服公司董事會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股東會的增資協議無效,并按公司的財務狀況向其分配利潤。一審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點評。

    本案是一起有限責任公司違法增資損害股東利益導致的案件。本案主要涉及如下法律問題:

    第一,什么是公司增資?

    公司的增資,是指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拓展業務、提高公司的資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冊資本的行為。公司增資應按法定程序進行:

    1).由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

    2).由股東會負責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3).公司依法修改公司的章程中有關注冊資本以及公司股東認繳出資的條款。

    4).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5).增資后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本案中,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增資決議無效。

    根據《公司法》第38條規定,股東會具有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的職權。《公司法》第39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第36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1998年9月,鄭某、徐某、梁某三人合伙投資成立某化學有限公司,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該公司注冊資本70萬元,其中,鄭某出資60萬,徐某、梁某各出資5萬。1999年1月,徐某經其他股東同意,將股權轉讓給鄭某,收回股金5萬元。此后,由于徐某認為其已退股且聲明公司今后一切事項與他無關,因而拒絕在有關材料上簽字,致使某化學有限公司無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2000年4月,某化學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被告徐某轉讓股權的行為無效,并退還已收回的股金5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轉讓股權的行為不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判決確認被告徐某的轉讓行為無效,應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將其收到的5萬元轉讓金予以退還。

    2、點評。

    一種意見認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均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31條規定,“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據此,徐某雖然在轉讓股權時征得其他股東同意,并已經收取了股權轉讓金,但未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因此其轉讓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應認為有效。變更登記不影響轉讓協議的效力,只影響股權轉讓是否完成。這種意見與上一種意見的分歧在于,將轉讓約定是否有效與轉讓是否生效分開;相同點是,仍將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生效的要件。

    筆者認為,本案的處理,應明確以下問題:

    第一,變更登記的性質。即變更登記是否是股權轉讓協議生效的條件。筆者認為,變更登記只是股權是否轉移的條件,但并不是股權轉讓協議生效的條件。理由是:《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要將受讓人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此立法的目的在于使股權的變更具有公示公信力,并未規定登記會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本案的股權轉讓,符合《公司法》第35條、36條關于股權轉讓的基本規定,又經股東同意,因此,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應為有效。

    第二,雖然《公司法》第188條要求“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并未明確這種變更登記的性質。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3條、第63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睆倪@兩條規定看,股權的變更登記并不影響轉讓的效力,否則沒有“責令限期辦理”的必要。

    第三,變更登記的手續的辦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第31條對股權轉讓登記的程序做了具體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股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為公司,并未把股東的簽名作為轉讓登記的條件。因此,只要公司提供變更登記的申請書和股權轉讓的相關證明等必要文件,登記機關即應辦理登記。所以,出讓人“拒絕在有關工商變更材料上簽字”不影響變更登記的進行。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本案中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登記機關應依法要求雙方補辦股權變更登記。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6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某國有獨資公司于1994年5月18日成立,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全部為國家出資,經營業務主要為外貿出口。公司成立后,由于國內外的諸多因素的影響,經營狀況不是很好。1996年7月25日,同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就合并問題達成了初步意向。在此之前,雙方多次接觸,就合并事宜分別進行了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在決議時經過了董事會2/3的通過。合并合同簽訂后報國家主管部門時被否決。

    2、點評。

    本案是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職權行使的問題。

    《公司法》第66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決定?!?/p>

    從本案情況看,某國有獨資公司在合并事宜上與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協商時,董事會超越權限,在投資機構或投資部門沒有特別授權的情況下,董事會本身作出了合并的決議,該決議是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自然也就不能獲得批準。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97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1994年9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其余六家企業共同籌建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1200萬元,七家企業認購500萬元,其余700萬元向社會公開募集。10月,發起企業認足了500萬元的股份,由于廠房需要裝修,因此籌建處向某裝潢公司購買一批材料,價值總計人民幣70萬元。商定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向裝潢公司付清貨款。一周后,裝潢公司按約將貨物運至籌建處指定的倉庫。經國務院證券部門批準,七家企業發起的企業在當地報紙上發布招股說明書,進行公開募股。募股期限過后,僅募集到620萬元,公司無法成立。某裝潢公司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等七家發起企業要求償付裝飾材料貨款70萬元。七家企業以種種理由相互推諉,拒付貨款。裝潢公司遂以七家企業為被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點評。

    第一,本案中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符合《公司法》第74條規定。就本案而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七家企業作為發起人以募集方式設立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在程序上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只是由于在募集期限內未能募足股本導致認股人投資撤回權的行使,公司因而不能成立。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發起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首先要明確的是公司的設立不等于公司的成立。公司的設立是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公司的設立與公司的成立是同一連續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公司的設立是為公司的成立而進行的準備活動;公司的成立則是公司的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后的法律后果或法律事實。在本案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七家發起人雖然依法完成了一系列設立行為,但由于出現募股期限屆滿而股份尚未募足的法定事由,致使發起人的設立行為至此終止,而無法完成整個設立程序,公司自然不能成立。

    根據《公司法》第9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其發起人應承擔下列責任:

    (1)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所有的發起人之間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的清償負連帶責任,債權人以及收取費用的人可以要求發起人中的任何一個或幾個人償還所有債務,繳付全部費用,被要求的發起人不得拒絕。本案中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建處因廠房裝修而與某裝潢公司訂立購銷合同所欠的債務即屬于因公司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在公司不能成立時,七家發起企業應對某裝潢公司的70萬元貨款承擔連帶的償付之責。

    《公司法》在規定發起人所承擔的上述責任時,并不考慮發起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公司不能成立,發起人即應承擔上述責任。本案中,發起人應當返還認股人的股款以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承擔連帶責任。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3條、第112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深圳市甲投資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是乙實業公司(簡稱乙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甲公司1996年對乙公司擁有相對控股權。在1997年4名甲公司的人士進入乙公司董事會,控制了乙的董事會。后來自甲公司的兩名董事因涉案無法行使董事職責,這使得甲公司對乙公司的相對控股權受到挑戰。

    在1998年12月17日乙公司臨時股東大會上,甲公司與乙公司董事長以及乙公司新的大股東丙集團公司之間出現了較大的意見分歧,從而使包括收購丙集團公司下屬的某電子技術有限公司60%的股權的決議未獲得通過。會后,乙公司董事會決定對某電子技術公司投資6000萬元,占某電子技術公司總股份的30%。

    1999年1月14日甲公司向某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甲公司在起訴狀中稱,乙公司的董事長以公司名義,超越職權范圍,未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出資6000萬元收購某電子技術有限公司30%的股權,是違法的。

    被告答辯稱,雖然股東大會否決了用1.4億元收購某電子技術公司60%的股權,但是用6000萬元收購某電子技術公司30%的股權是完全符合有關操作規定的。與此同時,乙公司董事會于1999年2月12日在某市召開臨時會議,出席會議董事4名通過決議,又收購了某電子技術公司21%的股權。

    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點評。

    筆者認為,依據《公司法》第103條、第112條規定,股東大會既然已經否決收購某電子科技公司60%的股權,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原來的授權,再去收購某電子科技公司30%的股權,并在發生訴訟的情況下還追加對其21%的投資,是故意規避股東大會的控制權,損害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正常關系的行為。實際上收購某電子科技公司60%以上與收購51%以上的股權沒有太大的差別,都是擁有絕對控股地位。這表明董事會在竭力損害股東大會或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部分董事違背了其基本行為準則。

    就實務來說,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在對董事會授權時,一定要清楚明白,否則容易被管理層鉆空子。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2條、第184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某生化有限公司(甲)與某貿易公司(乙)是關系企業。甲負責某品牌產品的生產,乙負責經銷,該產品商標專用權屬于乙,并已注冊在案。為獲取更大經濟效益,兩公司經協商達成協議,乙歸入甲。雙方董事會分別向各自公司股東會提議,雙方股東會均議同意合并。于是,兩公司簽訂合并協議。根據協議,甲遂向乙提出轉移其全部財產和產品商標專用權。然而,乙部分股東反對移交公司財產及商標權,主張合并協議無效,其理由是,乙股東會關于公司合并的決議在程序上不合法,公司無權與他公司訂立合并協議。該部分股東的根據是:乙共有7名股東,當公司董事會就合并事項通知召開股東會議討論表決時,即有2名股東(劉某、王某)拒絕到會表決。該2名股東代表公司股份的20%;而在公司股東會討論這一合并事項時,雖有3名股東表示贊成,但他們只代表公司股份的55%,其余2名與會股東(李某、方某)也表示反對合并,雖然這2名股東僅代表公司股份的25%,但加上另外2名不贊成合并的未與會股東所代表的股份,共計45%。因此,股東會議決議未獲絕對多數表決權的通過。因此,股東會議決議應為無效或可予撤銷。與此同時,另兩名未與會股東劉某、王某也表示,如果公司堅持要合并,則要求退股,并由此產生糾紛,公司股東李某、方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公司股東會關于合并的決議。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乙股東會議關于公司合并的決議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股東劉某、王某自行放棄表決權,其所代表公司股份不能列入股東大會表決所要求的有效表決權范圍,故原告李某、方某的主張不能成立,判決駁回楊某、方某要求撤銷公司股東會合并決議的訴訟請求。

    2、點評。

    本案是一起公司股東反對公司合并而引起爭議的案件。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公司合并應如何進行,產生什么法律效力的問題。

    第一,在本案中,生化公司與實業貿易公司的合并屬于哪種合并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本案中,生化公司與實業貿易公司的合并就屬于吸收合并,實業貿易公司應依法解散,歸并入生化公司,生化公司繼續存續。

    第二,生化公司與實業貿易公司的合并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合并應遵循如下程序:(1)訂立合并協議。(2)股東會決議。(3)通知債權人。(4)合并登記。股東會批準合并協相當于民法上的“同意”,是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會應以特別決議形式決定公司合并事項,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案中,實業貿易公司股東共有7名,如全體出席股東會投票表決,則合并決議的通過至少需由代表67%以上股份的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但本案中代表20%股份的股東劉某、王某拒絕出席股東會,同意合并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只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5%,并未達到法律要求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該合并決議無效。股東楊某、方某主張決議程序不合法而無效,其理由成立。法院的判決,筆者并不贊同。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91條、第198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原告:某貿易公司。

    被告:陳某,吳某,李某,黃某,張某,某工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算組成員。

    某工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工貿公司)由于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股東會選任公司董事陳某、吳某、李某、黃某和張某五人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將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項分別通知了公司債權人并在報紙上進行了公告,規定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公司申報債權者,將不負清償義務。某貿易公司是工貿公司的業務伙伴,工貿公司尚欠貿易公司貨款30萬元,貿易公司依法進行了申報,但工貿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未予登記,也未列入清償范圍,致使貿易公司的債權不能得到清償,于是貿易公司以工貿公司清算組全體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五被告中的三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點評。

    本案案情較為復雜,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公司的解散、清算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本案中由股東會委任五名董事組成清算組是否合法?

    公司清算,是指清理已解散公司尚未了結的事務,使公司歸于消滅的程序。清算有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兩種,本案中,工貿公司的解散并非由于破產,而是股東會決議自行解散,故而本案中的清算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普通清算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股東會決議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關于清算組成員亦即清算人的產生,本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本案中,工貿公司在性質上屬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會選任董事陳某、吳某、黃某、李某和張某五人組成清算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上述規定。

    第二,工貿公司清算組對貿易公司的債權債務處理是不正確,貿易公司的損失應由清算組中有重大過失或故意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薄扒逅憬M成員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北景钢?,貿易公司在工貿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依法申報了債權。清算組本應進行債權登記,并列入清償范圍,這是清算組的法定義務。然而,清算組違背此義務不進行債權登記并進行清償,致使貿易公司30萬元貨款因工貿公司解散注銷而無法受償,依照公司法的上述規定,清算組成員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中并非清算組全體成員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有損債權人利益的決定,曾經表示異議的清算組成員,由于其主觀上并無過錯,自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承擔條件的規定。本案中,清算組成員吳某和陳某曾明確表示應當清償貿易公司的未到期債權,因此可免除賠償責任。至于另三名成員黃某、李某和張某應對清算組不將貿易公司未到期債權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償的決定負責,三人應承擔賠償貿易公司因此而受損失的連帶責任。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6條案例評析。

    1、案情摘要。

    王、李二人為夫婦。1998年3月,王某以夫妻二人的名義在某區注冊房地產開發公司,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當年5月,王某將公司轉讓給張某、趙某和任某三人。王某分別以自己和妻子的名義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張某個人則分別以自己和其他二人的名義簽署了受讓協議。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張某的股權份額為200萬,占40%,其余二人各為150萬,各占30%。由于王、李注冊的公司沒有實際出資,張某等實際并未按協議記載支付價款,只是向王某交付了若干手續費。

    公司轉讓后,張某作為大股東,按章程規定擔任執行董事和總經理,具體負責公司經營。經張某多方活動,公司取得了某地37000平方米的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的開發權。在項目承建中,張某個人陸續向公司投資180萬元,并通過負債經營的方式,推動工程進度。按正常計劃,工程能在2001年底完工。趙某、任某二股東雖然沒有實際向公司投資,但對外一直以公司名義活動,并因經營中的糾紛,曾經召開“股東會”,企圖免去張某執行董事的職務。由于股東之間的矛盾加劇,張某于2000年12月以公司名義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任某二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取消股東資格,由其他投資者代替。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公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點評。

    筆者以為,本案處理應考慮以下幾點:

    第一,程序。本案的訴由是出資爭議,但實質上涉及到公司的性質。根據199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消或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受理法院應提請核準該登記企業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吊銷的,法院可依法進行撤銷。

    第二,公司應予撤銷。根據《公司法》206條的規定,公司設立過程中有法定的“情節嚴重”的行為的,應予撤銷。而本案即為情節嚴重。表現在:其一,公司設立時為空殼公司(沒有出資)、一人公司(只有一人的簽名,另一股東的簽名無效),且設立文件有假;其二,公司轉讓后,實際出資者和簽名者也只有一人,且實際出資只有180萬,離行政法規有關房地產開發公司須有500萬資本的要求相距甚大;其三,企業維持不能違反法制原則。重組實際是承認非法的既成事實,有違法制精神。其四,重組公司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難以執行。

    第三,責任追究。公司撤銷后,應依法追究所有股東(登記時的簽名股東以及其目前的在冊股東)的責任。另外,對公司的債務,可用在建樓盤的拍賣款或變賣款進行清償。不足清償債務時,所有股東均承擔連帶責任。之后,所有股東按過錯程度和“約定”情況分攤責任。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甲貿易公司董事長李某,在擔任董事長期間,玩忽職守,使公司經營陷入困難。后公司董事會于2000年7月5日免去其董事長職務。同日,公司股東會免去其董事資格,選舉出新的董事和董事長,并在當地晚報上聲明,李某不再擔任公司的任何職務,其行為與公司無任何關系。但公司一直沒有去工商局做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2000年9月,李某以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并收取乙公司定金5萬元,合同未加蓋公司公章,但有李某的簽名。簽訂合同后,李某不知去向。乙公司后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在簽訂合同時,李某早已經不再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純屬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甲公司已經登報做了聲明。乙公司認為,從簽訂合同時的工商登記狀況,無法知曉李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甲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雙方相持不下,于是乙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支持了乙公司的訴訟請求。

    2、點評。

    本案涉及到的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效力的問題。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理由如下:第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要進行工商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法定代表人屬于工商登記的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由此兩個法條可見,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要進行工商登記。

    第二,工商登記是法定代表人變更具有公示公信力的條件。在本案中雖然甲公司于2000年7月5日已經更換了法定代表人,并在報紙上做了公告,但是,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的公示方法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因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對善意第三人乙公司無法律效力。居于工商登記的公信力,乙公司仍有理由相信李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而,其利益應受到法律保護。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申訴人:某市貿易公司。

    被申訴人:臺灣某貿易公司。

    1986年6月23日,某市貿易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臺灣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某市簽訂了一份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合同規定:(1)甲乙雙方共同投資興建絲綢之路大酒店,并成立絲綢之路大酒店有限公司,總投資額為1000萬美元,其中注冊資本為500萬美元。甲、乙雙方各出資250萬美元,雙方的注冊資本須于1986年12月31日前投入;如逾期,違約方須按日向守約方繳納萬分之三的違約金;(2)甲方負責土建及內外裝修工程。合同簽訂后,由于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有變化,雙方又于1986年10月28日在另一城市簽訂合同補充修改協議,乙方的最后出資期限延至1987年2月15.日。1986年11月11日,某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某市經貿委)批準了雙方簽訂的合營合同及修改協議書。

    1986年12月10日,甲方以人民幣對美元8:1的比率投入了25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后又于同年12月16日將某自治區計劃委員會簽發的擔保證明用傳真發至臺灣。自合同與修改協議書批準后,甲方嚴格按規定履行著自己的義務??墒且曳街?986年12月31日仍未投資一分資金。1987年8月,土建主樓工程已封頂,乙方仍然未能出資。1987年10月,甲方報告某市經貿委,要求解除合同。不久,某市對外經貿委批準解除“絲綢之路大酒店有限公司協議”。至此,甲方因乙方未按期出資而遭受了巨大損失。

    1988年1月16日,甲方向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訴人(甲方)訴稱:我方按合同規定履行了繳資等義務,被訴人(乙方)違約遲遲不予出資,致使我方遭受了嚴重經濟損失,要求被訴人賠償以上損失。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支持了申訴人的請求。

    2、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設立中外合營企業應履行哪些手續,當事人一方不按期出資,他方應怎樣處理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本案合營企業設立的程序是較為合法的。1986年10月雙方進行修改,這種修改是涉及到合營合同雙方的根本問題,按我國法律的規定,必須另外形成書面協議,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產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其修改時同。”本案中雙方訂立合營合同和修改協議書(指1986年10月28日的修改)的批準日期是1986年11月11日,1986年10月28日的補充修改協議經過某市經貿委的批準是有效的。所以,乙方以甲方未履行擔保義務為由而拒不投資是沒有根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沒有就當事人是否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明確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四條僅規定了協議終止合同的情形。該條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北景钢?,乙方沒有按規定的期限于1986年12月31日前繳清出資250萬美元,甲方進行了多次催告無果,又于1987年3月報告合同審批機關,請求監督,而乙方仍不按審批機關限定的日期于1987年4月15日之前進資。乙方拖延投資將近1年,嚴重損害了甲方的經濟利益。因此,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賠償。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1993年8月,某市某襯衫廠(甲方)與美國某服裝公司(乙方)在穗簽訂一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合同規定,雙方共同投資組成順美子服裝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服裝的生產。合同規定,合營企業注冊資本600萬美元,甲方投資480萬美元,出資方式為貨幣、機器、廠房,乙方投資120萬美元,出資方式為貨幣,雙方出資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7個月內一次繳清。甲方用其房產為乙方貨幣出資提供擔保。公司所有原料須從乙方進口50%。產品不得出口到乙方所指定的國家和地區。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輪流擔任??偨浝碛梢曳綋?。合營企業期限為10年,甲、乙雙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8:2,合營各方發生爭議,采用仲裁方式解決,仲裁地點和規則為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及其規則。合同簽訂后,雙方又依據該合同訂立了合營企業章程。甲方向合營企業審批機構報送了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審批機構在接到甲方報送的全部文件后做出了不予批準的決定。

    2、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問題。從本案看,審批機關沒有批準企業設立是正確的。主要有下列問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其一,關于外方的出資比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從本案看,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為600萬美元,而外方的出資為120萬美元,僅為注冊資本的20%,不符合上述規定。

    其二,關于雙方的出資時間問題。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從本案看,雙方規定出資在7個月內繳清是不符合規定的。

    其三,關于外方現金投資的擔保問題。

    對于投資的擔保問題,我國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但從本案看,對方的現金出資以中方的房產擔保,顯然,是把經營風險轉移給了合營企業,轉移給了中方,違反了合同平等、公平的原則,也沒有體現出合營企業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的特點。即出資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4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1984年7月,某機械公司(甲方)與某電腦公司(乙方)在濟南簽訂一份合營企業合同。合同規定,雙方共同投資組建華瑞電腦公司,生產電腦及其配件。合營企業注冊資本3000萬美元,甲方出資1800萬美元,其中現金投資1000萬美元,實物出資300萬美元,土地使用權投資500萬美元。乙方出資1200萬美元,其中現金投資500萬美元,技術出資700萬美元。合營期限20年。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清出資。合同簽訂后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生效。1985年3月,華瑞電腦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同年8月,甲方繳付現金200萬美元。10月底,甲方催告乙方繳付出資,乙方才繳付。合營企業經營期限內,乙方作為投資的技術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指標,技術陳舊,產品未能達到預期效果,企業效益不佳,這時乙方決定減少其在合營企業的出資。為此甲乙雙方發生爭執。1987年4月,甲方以乙方為被告訴至法院。

    原告甲方訴稱,合營企業成立后,乙方不是采取積極合作的態度,乙方從出資到經營,均有違約行為,特別是乙方單方面決定減少其出資額,已給合營企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乙方應當承擔責任。并要求解除合同,解散企業。被告乙方辯稱,乙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問題,是由于甲方沒有妥善解決合營企業的相關問題,致乙方履行合同不暢。乙方沒有違約行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經調解,雙方各執一詞,沒有達成協議。最后判決雙方合同解除,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合營企業解散。

    2、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合營企業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企業解散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4條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02條第(三)項規定,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合營企業解散。

    從本案看,合營企業經營期限內,乙方作為投資的技術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指標,技術陳舊,產品未能達到預期效果,企業效益不佳,乙方決定減少其在合營企業的出資,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甲方決定終止合同是對自己權利的一種保護。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1992年4月,某機械公司(甲方)與臺灣某電子公司(乙方)在上海簽訂一份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合同規定,雙方投資組成合作經營企業海港電視公司,合作期限為20年,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為200萬美元,中方投資比例為70%,即140萬美元,臺方投資比例30%,即60萬美元。中方的投資方式為土地使用權、貨幣、設備,臺方的投資方式為貨幣、專有技術、設備。合同還規定,合作企業引進的全套設備由臺方負責辦理。合作企業的收益分配采用產品分成方式,中方為71%臺方為29%。合同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合同生效后,臺方按要求提供了全套設備,價款為100萬美元,中方匯出70萬美元。臺方由境外名譽匯出“30”萬美元。合作經營期限內,由于臺方所提供的專有技術不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致使彩電質量不佳,產品銷路不暢,企業出現虧損。合作雙方為此多次發生糾紛。1987年,臺灣某電子公司未經合作他方同意,競與英國某公司簽訂一份轉讓其在海港電視公司權利義務的合同。上海某機械公司表示反對,但臺方置之不理。

    1987年10月,甲方以乙方為被告訴之法院,要求乙方停止非法轉讓行為,并承擔其技術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提出其轉讓權利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技術違約事實不存在,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合作企業的合同問題。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外方投資者違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外商提供的專有技術不符合合同的約定。

    從合同的約定看,外商的出資為貨幣、專有技術、設備。但外商提供的設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造成產品質量不佳,影響了企業的經營,是一種違約行為。

    其二,擅自轉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0條規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從本案看,臺方轉讓合作企業中的權利義務,未經中方同意,亦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因此也是違約行為。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3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1985年6月,臺灣某外商李某經過市場調查后,決定在廣東省某市設立一獨資企業。主要生產塑料玩具,但其申請設立的報告中并沒有就如何解決環境污染問題作出任何說明。根據規定,外商應當就環境問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部門認為其生產該產品將對環境造成污染,所以沒有給予批準。

    2、點評。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十六

    公平作為人類法律追求的永恒價值目標,其內涵卻隨時代發展而衍變。法律的產生,有其深厚的經濟根源、政治根源、歷史根源、社會根源,但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它同人類的生產活動和交換活動密切相關,甚至直接導源于生產和交換的需要。最初意義上法律化的公平就是商品經濟等價交換的制度結果。

    公平,有靜態、外部的層面,也有動態的、實質的層面。所謂靜態、外部的公平,即著眼于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問行為的結果;而動態的、實質的公平,則超然于權利行使之上,直接關注利益實現的公平,即結果公平,其屬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傳統法律體系中的公平需求和體現,主要是從靜態的、外部的角度,從各個方面對公平加以保障:憲法維護公民的政治公平;刑法中的公平則體現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同罪同罰;而具體到民商法,公平觀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彰展與弘揚。在民法制度的具體設計中,公平理念體現為平等、自主、自愿、合意等。

    上述公平觀及其制度表現,應該說為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比較充足的制度成本。然而,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其靜態性、外部性對迅速發展的社會經濟中復雜的經濟格局和經濟態勢把握的欠缺。經濟法并非否認上述公平觀,而是注重最終實際利益的歸屬,注重對動態的、實質的公平進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內在化的效率公平,是終極意義上的公平,其為人類發展觀注入了新理念與新思維。

    (一)地區發展公平。

    自然資源分布的不均衡及各國各地所選擇的經濟制度不同,決定了地區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不均衡。這種不均衡在世界范圍內體現為經濟力量格局的多極化及高度的貧富不均現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貧富差距日益演進,不公平的經濟貿易秩序與格局成為世界經濟共同向前發展的阻礙。在一國各地區之間,也存在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一問題在中國顯露得尤為突出。由于地理位置、資源狀況、產業結構等因素所導致的生產力水平差異,產生了地區之間相對明顯的貧富差距。東部地區、沿海地區由于良好的地理條件以及政策傾斜,近年來發展很快,而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地區,雖有豐富的資源,但是地理位置閉塞,以致人才、信息流通渠道不暢,阻礙了地區經濟的發展,同時使整個國民經濟由于內需不足,發展后勁漸漸減弱。靜態的外部公平觀無力改變這種地區發展的非實質公平,經濟法秉承的公平觀是基于發展上的公平觀,不是利益的簡單均衡,而是著眼于更深遠層次的發展。我國在新世紀開始進行的西部大開發戰略,是順應這一公平發展觀,追求地區發展公平的明智選擇。經濟法應對這一現象做出制度回應。

    (二)競爭公平。

    民商法的原則與制度保障了市場主體進行公平競爭的外部條件即機會平等。然而對公平理念在競爭過程中的延伸,民商法卻并未體現,其主要在于為競爭行為提供一種信念與支持,但對實施結果并不進行法律評價,而是以當事人之間義務約束是否完成為標志,缺乏來自社會的宏觀評價。民商法自我負責機制或自己負責機制排除了社會評價的必要,也不存在不良后果社會糾正的可能性。雖然不排除市場主體單個進行的司法救濟,但由于成本高昂,使反競爭行為最終得不到有效規制。

    經濟法正是基于民商法理念中的個人自利性極度膨脹而在競爭行為中表現出來的背叛公平原則的行為而進行法律控制。這一任務主要由競爭法來承擔。競爭法是國家為保障公平交易而對競爭實行規制的法律手段。由于競爭法具有公法與私法兼容的性質,調整手段以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相結合,追求公平與效率的協調等特征,而這些特征又都是經濟法的典型特征,因此,凡是在立法上或法學上承認法律部門劃分的國家都把競爭法納入經濟法體系。而臺灣的競爭法更直接命名為《公平交易法》,日本的競爭法則稱為《公正交易法》,可見,公平、公正乃是各國競爭法共同的品質。3月份微軟壟斷案引起世人矚目,其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微軟借助壟斷地位的市場行為違背了公平、公正的正當競爭理念。

    (三)分配公平。

    所謂分配公平,乃是在市場領域所發生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貧富懸殊、產業差別等分配不均衡現象所引發的再分配需求。我們所說的公平,也不是指社會財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利用國家經濟能力,在調整產業結構、均衡收入分配、刺激產業效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效率與公平,實質上是一對互相促進的價值取向,效率可以為實現公平提供充足的物質條件,而只有實現公平才可能實現更久遠、更大的效率,體現分配公平的法律在經濟中表現為經濟調控法律制度。其中,國家通過對財政資源的合理預期分配,為國民經濟設定一些基本參數,這是公平的前提;國家通過稅收這一手段既保證財政資源的有效取得,又充分地實現了在個人間、產業間的分配公平。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十七

    [論文摘要]獨立學院學生有其特殊性。目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與獨立學院學生的群體性特點以及獨立學院的教學要求存在矛盾,有必要對教學方法進行改革。運用體驗式教學法無疑是比較恰當的選擇。體驗式教學法的應用可從案例教學、主題辯論教學、模擬教學、角色分配教學等方面入手。而要保證體驗式教學的順利實施,還需要處理好傳統課堂教學與體驗教學的關系、注重對學生的及時評價和合理評價、提高教師綜合素質等。

    《經濟法》課程是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基礎課之一,本課程的開設,旨在通過對經濟法理論及其實際應用的研究和學習,使學生系統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基本原則,培養學生運用經濟法理論和知識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分析和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的能力。其教學方法、教學質量對于實現獨立學院的人才培養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使《經濟法》教學與獨立學院學生的特點相適應,使經濟法抽象的理論具體化,使學生能夠舉一反三、觸類旁通,增強法律實踐能力,尤其對獨立學院的學生而言,運用體驗式教學法無疑是比較恰當的選擇。

    一、獨立學院學生的群體特點以及與經濟法課程性質的矛盾。

    (一)基礎知識相對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獨立學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學校”,其招生對象的“三本性”決定了學生的知識水平與學習能力的參差不齊現象特別嚴重。從客觀上看,一些學生高中的基礎知識總體表現比較差,學習習慣和學習方法相對較差,課堂學習效率不高。從主觀上看,獨立學院的部分學生整體上學習目的不夠明確,學習態度不夠端正,缺乏學習的主動性和自信心,沒有涉獵課外知識的積極性。

    此外,獨立學院的部分學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為一方面學習基礎不扎實,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學習習慣和飽滿的學習熱情,獨立學院部分學生上課不專心,課后不自習,遲到、曠課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家庭條件比較優越,自我意識強烈。

    由于三本的學費較高,這就使得進入獨立學院學習的學生家庭條件普遍較好,生活優裕。由于家庭條件等因素的影響,部分獨立學院的學生往往以自我為中心,個性張揚,而承受壓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與一本、二本的學生有所不同,同時在遵守紀律、團隊合作等方面意識較差。

    (三)思維活躍,綜合素質高。

    在學習基礎薄弱、自我意識強烈的同時,獨立學院的學生普遍在社會適應能力、表現力、交往能力上優勢突出,綜合素質較高。大部分學生在進入大學之前,有過接受特長教育的機會,思維敏捷活躍,具體表現為對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較強,對事物有自己獨特的看法,同時愿意在課堂上積極發表自己的觀點,動手能力強,敢想敢做,富有靈感和較強的主觀創新意識[1]。

    上述提到的獨立學院教學對象的獨特性與《經濟法》的課程性質產生了較大的矛盾。《經濟法》課程性質要求學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學基本理論作為基礎,而經管類各專業的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時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礎知識,對法學基本問題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難。因此,老師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對法學基本問題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闡述。由于獨立學院大多數學生對基礎理論和基礎知識的輕視比較常見,導致學生認為《經濟法》課程教條、機械、需要死記硬背,從而產生抵觸情緒。在《經濟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的學習過程中他們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難以掌握,更不用說運用相關理論分析和解決市場經濟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二、獨立學院教學要求與經濟法課程傳統教學方法的矛盾。

    重視實踐性教學、注重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被認為是獨立學院教學的特色,而大多數獨立學院教師仍然采用傳統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在實踐性教學方面的改革存在著一定難度。

    盡管《經濟法》這門課程在各獨立學院的經濟管理專業幾乎都有開設,但真正開展《經濟法》實踐教學的學校寥寥無幾。在獨立學院理論教學實踐中,普遍存在著一味移植母體高校教學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獨立學院在本科生的《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只是為了完成教學大綱中規定的講授內容,教學以老師講、學生聽的“填鴨式”講授為主,對應用教學關注太少,缺乏對學生實際掌握知識與技能的關心,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做得不夠。學生只能被動接受書本知識,過分注重繼承、重復前人經驗,其獨立性被嚴重削弱,這嚴重影響了獨立學院理論教學質量的提高。事實上,經濟法的許多法學理論、法律條文都是從社會實踐中抽象出來進而又用于解決社會問題的,因此對這些理論的學習不能僅僅停留在對法學理論及法律條文的解釋層面上,更重要的還在于學會運用這些知識去分析和解釋實踐中存在的社會問題。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十八

    一、法的本質和特征(選擇題,判斷)。

    (一)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統治階級。

    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貳不是每個成員的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一直,并不是意味著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治階級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顧被統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特征。

    1、國家強制性(憑借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2、國家意志性(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3、規范性(概括性、利導性,確定人們社會關系的權利和義務)。

    4、明確公開性(可預測性)和普遍約束性。

    二、法律關系(選擇題,判斷題)。

    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是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原因。

    (一)主體。

    1、種類。

    公民(自然人):有無國際不重要,是人就行。

    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判定的主要依據:一個是年齡,一個是精神狀態,與肢體是否殘缺、智力高低無關。

    3、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4周歲(含14)不滿16周歲(不含16)的公民。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滿14周歲(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成立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消滅。

    (二)內容。

    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如:納稅、當兵)和消極義務(如破壞公共財物)。

    (三)客體。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貨幣和有價證券、物也可以沒有固定形態如天然體、電力)。

    2、非物質財富(知識產品、道德產品)。

    3、行為。

    (四)法律事實。

    1、任何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都要有法律事實的存在。

    3、法律行為,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種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憲法(根本大法)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行政法規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規章: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門等。

    地方政府規章有地方立法權的人民政府。

    我國不實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決書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三)法的沖突解決機制。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

    四、法的分類。

    按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內容,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按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按法律運用目的,分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

    2、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形式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刑事責任。

    ·附加刑(可以與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獨立使用):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適用于外國人)、剝奪政治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十九

    經濟法是現代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它貫穿于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中。作為一門修養與實用并重的學科,經濟法課程旨在培養學生對經濟法律法規的基本理論和實踐應用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培養學生合法經營、合規經營的觀念和能力,對個人和企業發展有著重要而長遠的影響。在本學期的經濟法課程中,我汲取了豐富的知識和寶貴的經驗,從中受益匪淺。

    經濟法課程的學習使我感受到眼前的理論知識與實際運用之間的緊密聯系。課堂上,老師結合豐富的實際案例分析,使我認識到在實際經濟活動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從而預防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例如,我了解到在經商過程中如何遵守市場競爭法,防止壟斷行為,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此外,我還學習到了如何維護和保護知識產權,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和競爭力等實際問題。這些知識不僅讓我對經濟法的理論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時也提高了我的實踐操作能力。

    經濟法課程不僅培養了我們對法律法規的認識,更重要的是培養了我們的公民素質。在課程中,我學會了如何正確識別和應對經濟活動中的法律風險和法律陷阱,增強了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同時,經濟法課程也提醒我在經濟活動中注重道德規范,秉持誠信經營的原則,不僅關注自身利益,更重視企業的社會責任。經濟法課程的學習,讓我進一步意識到個人的經濟行為對社會的影響,激勵我成為一名積極負責任的公民。

    第四段:參與經濟法實踐活動的收獲(200字)。

    除了理論學習,經濟法課程還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實踐活動,提高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這個學期里,我參加了一次經濟法咨詢活動,為企業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服務。通過與企業代表的交流,我學會了如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培養了自己的溝通與協調能力。與此同時,我也認識到自己在經濟法領域的不足之處,并進一步明確了未來的學習和職業發展方向。

    總之,經濟法課程是與現實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一門學科,不僅有助于我們了解和運用法律法規,還能培養我們的公民素質和提高實踐操作能力。通過這學期的學習和實踐,我深切認識到經濟法對個人和企業發展的重要性,也明白了自身在經濟法領域的不足之處。因此,我將繼續努力學習,不斷提升自己的經濟法素養和實踐能力,為社會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二十

    經濟法作為經濟學和法學的交叉學科,是一門重要的法律課程,對于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和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在一學期的學習過程中,我每周堅定地走進課堂,虛心學習,積極思考,不斷豐富自己的知識,并從中收獲了許多寶貴的心得體會。

    首先,經濟法課程讓我深刻認識到法律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性。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是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的重要保障,是規范經濟行為,維護各方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通過學習經濟法,我了解到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學習了我國《合同法》、《公司法》、《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這些知識使我更加明白在市場經濟中,通過法律手段來調整市場行為的重要性。

    其次,經濟法課程使我懂得了市場經濟中的風險防范意識。課程中,我們學習了很多經濟法律糾紛案例,例如虛假廣告、不當競爭、公司內部腐敗等等。通過這些案例的學習,我明白了市場經濟中存在的各種風險,以及如何預防和避免這些風險。例如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要謹慎閱讀和理解合同條款;在廣告宣傳中,要依法誠實守信;在公司治理中,要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等等。這些知識不僅使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使我對市場經濟運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第三,經濟法課程培養了我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在課堂上,我們扎實學習了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實踐操作。高度復雜的經濟糾紛案例使我深刻地感受到解決經濟糾紛的復雜性和專業性。通過對課程中所學知識的理解和運用,我逐漸培養了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例如,通過學習合同法的相關內容,我掌握了如何解決合同糾紛的基本方法和技巧;通過學習公司法的相關內容,我了解了如何解決公司內部糾紛的具體步驟和程序。這些知識和技能的掌握,將對我未來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撐。

    第四,經濟法課程增強了我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經濟法課程的學習過程中,我們不僅了解了法律的原理和規定,更重要的是通過案例分析和討論,培養了我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例如,在學習反壟斷法時,我們討論了一些企業的壟斷行為對市場和消費者的危害,使我深刻認識到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要性;在學習合同法時,我們討論了一些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案例,使我意識到合同精神和信用的重要性。這些案例讓我明白了法律行為的后果,增強了我對法律的敬畏和遵守。

    最后,經濟法課程對我個人的成長和發展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通過經濟法課程的學習,我掌握了一些實用的法律知識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提高了自己的綜合素養和應對能力。不僅如此,經濟法課程也鍛煉了我的分析思考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在學習過程中,我們經常會組隊討論案例和解決問題,這要求我們與他人進行良好的溝通和合作。通過這些實踐鍛煉,我不斷成長為一個自信、勇于擔當的團隊成員。

    通過一學期的學習,我深刻地認識到經濟法在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既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規則,也是維護公平競爭和正義的有力工具。我會將經濟法所學知識轉化為自己實際行動,充分發揮經濟法在實踐中的指導和保護作用,并不斷完善自己的法律素養,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貢獻自己的力量。

    經濟法課程總結范文(21篇)篇二十一

    [論文摘要]獨立學院學生有其特殊性。目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與獨立學院學生的群體性特點以及獨立學院的教學要求存在矛盾,有必要對教學方法進行改革。運用體驗式教學法無疑是比較恰當的選擇。體驗式教學法的應用可從案例教學、主題辯論教學、模擬教學、角色分配教學等方面入手。而要保證體驗式教學的順利實施,還需要處理好傳統課堂教學與體驗教學的關系、注重對學生的及時評價和合理評價、提高教師綜合素質等。

    《經濟法》課程是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基礎課之一,本課程的開設,旨在通過對經濟法理論及其實際應用的研究和學習,使學生系統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基本原則,培養學生運用經濟法理論和知識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分析和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的能力。其教學方法、教學質量對于實現獨立學院的人才培養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使《經濟法》教學與獨立學院學生的特點相適應,使經濟法抽象的理論具體化,使學生能夠舉一反三、觸類旁通,增強法律實踐能力,尤其對獨立學院的學生而言,運用體驗式教學法無疑是比較恰當的選擇。

    一、獨立學院學生的群體特點以及與經濟法課程性質的矛盾。

    (一)基礎知識相對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獨立學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學校”,其招生對象的“三本性”決定了學生的知識水平與學習能力的參差不齊現象特別嚴重。從客觀上看,一些學生高中的基礎知識總體表現比較差,學習習慣和學習方法相對較差,課堂學習效率不高。從主觀上看,獨立學院的部分學生整體上學習目的不夠明確,學習態度不夠端正,缺乏學習的主動性和自信心,沒有涉獵課外知識的積極性。

    此外,獨立學院的部分學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為一方面學習基礎不扎實,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學習習慣和飽滿的學習熱情,獨立學院部分學生上課不專心,課后不自習,遲到、曠課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家庭條件比較優越,自我意識強烈。

    由于三本的學費較高,這就使得進入獨立學院學習的學生家庭條件普遍較好,生活優裕。由于家庭條件等因素的影響,部分獨立學院的學生往往以自我為中心,個性張揚,而承受壓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與一本、二本的學生有所不同,同時在遵守紀律、團隊合作等方面意識較差。

    (三)思維活躍,綜合素質高。

    在學習基礎薄弱、自我意識強烈的同時,獨立學院的學生普遍在社會適應能力、表現力、交往能力上優勢突出,綜合素質較高。大部分學生在進入大學之前,有過接受特長教育的機會,思維敏捷活躍,具體表現為對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較強,對事物有自己獨特的看法,同時愿意在課堂上積極發表自己的觀點,動手能力強,敢想敢做,富有靈感和較強的主觀創新意識[1]。

    上述提到的獨立學院教學對象的獨特性與《經濟法》的課程性質產生了較大的矛盾?!督洕ā氛n程性質要求學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學基本理論作為基礎,而經管類各專業的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時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礎知識,對法學基本問題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難。因此,老師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對法學基本問題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闡述。由于獨立學院大多數學生對基礎理論和基礎知識的輕視比較常見,導致學生認為《經濟法》課程教條、機械、需要死記硬背,從而產生抵觸情緒。在《經濟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的學習過程中他們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難以掌握,更不用說運用相關理論分析和解決市場經濟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二、獨立學院教學要求與經濟法課程傳統教學方法的矛盾。

    重視實踐性教學、注重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被認為是獨立學院教學的特色,而大多數獨立學院教師仍然采用傳統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在實踐性教學方面的改革存在著一定難度。

    盡管《經濟法》這門課程在各獨立學院的經濟管理專業幾乎都有開設,但真正開展《經濟法》實踐教學的學校寥寥無幾。在獨立學院理論教學實踐中,普遍存在著一味移植母體高校教學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獨立學院在本科生的《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只是為了完成教學大綱中規定的講授內容,教學以老師講、學生聽的“填鴨式”講授為主,對應用教學關注太少,缺乏對學生實際掌握知識與技能的關心,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做得不夠。學生只能被動接受書本知識,過分注重繼承、重復前人經驗,其獨立性被嚴重削弱,這嚴重影響了獨立學院理論教學質量的提高。事實上,經濟法的許多法學理論、法律條文都是從社會實踐中抽象出來進而又用于解決社會問題的,因此對這些理論的學習不能僅僅停留在對法學理論及法律條文的解釋層面上,更重要的還在于學會運用這些知識去分析和解釋實踐中存在的社會問題。

    三、體驗式教學法在獨立學院《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應用的必然性。

    所謂體驗式教學,就是指在教學過程中,根據學生的認知特點和規律,通過創造實際的或重復經歷的情境和機會,呈現或再現、還原教學內容,使學生在親歷的過程中理解并構建知識、發展能力、產生情感、生成意義的教學觀和教學模式。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不同于以傳授知識為主的傳統的教學模式,通過教師主導,學生主體的形式,讓學生在真實或虛擬的環境中通過體驗去感知、理解、領悟、驗證教學內容,使學生在獲取知識的同時做到觀念、判斷、技能的自主形成于與主動掌握[2]。

    教育學專家發現:使用傳統式的教學方法,學員在課堂中僅吸收10%—30%的內容,并且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遺忘,而“親身體驗的互動式學習”采用最科學的“多重感官學習法”。使學生通過親身體驗獲得自己的經驗,從而在有限的時間內獲得最大的思考和提升[3]。

    (二)體驗式教學法在獨立學院《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應用的必然性。

    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承擔著管理者所需要的法律知識傳授和法律素質培養的任務,因而課程涵蓋所有與市場經濟運行有關,以及與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知識內容,具有極強的綜合性[4]。作為一門不同于經濟系列課程的法律學科,如何在教學實踐中既保留《經濟法》的特色和理論體系,又能與其他經濟學科相互銜接,融為一體,讓學生能夠融會貫通,運用自如,是在教學中需要不斷研究和探討的問題。就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的學生而言,由于沒有接受過法學的系統教育,對于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規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要使《經濟法》抽象的理論具體化,使學生能夠舉一反三、觸類旁通,增強法律實踐能力,尤其對獨立學院的學生而言,運用體驗式教學法無疑是比較恰當的教學方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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