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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范文(12篇)篇一
(一)村兩委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其它分管負責人對其管理范圍內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二)村安監辦對其管轄范圍內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監管責任。
(三)村內生產經營企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管理責任。
(四)村內個體工商戶法人對所從事的經營項目安全工作承擔管理責任。
(五)嚴格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因事故隱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險源監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釀成重特大事故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
(一)村委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通報轄區季度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二)村委會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傳達和布置相關的安全工作任務,并有針對性的對村民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
(三)村內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研究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村委會應對所召開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以簡報的形式報街道安監辦。
三、????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制度
(一)村委會及安監辦應對轄區內的'單位開展定期的安全檢查。
(二)在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時期,村相關部門應建立常態檢查督促機制。
四、????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管理制度
(一)村委會及安監辦要定期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和治理,并做好排查登記。
(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整改目標和整改期限,實施事故隱患整治跟蹤。
(三)對村內重大危險源及高危企業進行登記建檔,明確有關責任人,并逐級上報,納入街道、區、市重大危險源、高危企業數據庫。
五、????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二)事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村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
(三)村委會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和程序,立即向上級政府和部門報告。
(四)事故情況不明或搶險救援未結束時,應做好續報工作。
(五)各級、各部門對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誤報、或故意拖延不報。
六、????事故應急救援及處置制度
(一)村委會及安監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向有關領導、上級政府和部門報告。
(二)在搶險過程中,應積極組織人員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災難發生。
(三)要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四)搶險救援后,村委會要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災后評估、恢復重建等工作。
七、????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一)村委會及安監辦實行24小時安全生產值班,落實安全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
(二)分管安全生產及安監相關人員必須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
(三)節假日、汛期和易發自然災害的季節,應堅持24小時值班。
(四)村內企業必須落實專人24小時安全值班,進行本單位安全生產守護巡查。
(五)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單位,除落實專人進行24小時守護外,村委會領導必須不定期對值守情況進行檢查。
八、????安全信息及檔案管理制度
(一)村委會落實專人負責安全文書資料與檔案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二)村委會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管臺帳。
(三)村內企業要對安全生產的資料進行專項歸檔管理。
九、????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制度
村內一切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
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瞞報行為。
(二)村委會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并為舉報人保密。
(三)村委會應對有功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十一、????????????村領導聯系安全生產重點單位制度
(一)村委會領導應分別聯系轄區內安全生產重點單位及企業。
(二)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聯系的重點單位及企業,對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督促,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
十二、????????????安全監管人員職責制度
(一)村委會建立全面規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相關安全工作人員的監管職責。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監管網絡全覆蓋,夯實安全生產基層基礎,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粵府〔2004〕1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村(居)委會應根據本村(社區)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配備兼職的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負責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巡查工作。
第四條 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
(二)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須經縣級安監機構培訓合格;
(四)能勝任安全生產巡查工作。
第五條 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由村(居)委會推薦,鎮級安監部門審查,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并聘任,報縣級安監部門備案。
鎮級安監部門具體負責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訂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臺帳;
(四)每月向鎮級安監部門匯報安全生產巡查工作情況;
(五)其他安全生產巡查工作。
第七條 鎮級安監部門每季度對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的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報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安監部門備案。
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的績效考核標準由市安監部門制訂。
第八條 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的報酬及發放方式。
(二)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的補助發放方式:每月固定發放定額補助的70%,剩余30%與季度績效考核掛鉤。季度考核合格的,季度績效考核補助部分全額發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季度績效考核補助部分全額扣除。
第九條 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季度績效考核一年內兩次不合格的,或對本轄區內的重大安全生產違法活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沒有及時發現、報告的,或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的,由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解聘,并建議縣級安監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巡查員資格。
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履行職責時違法違紀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最新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范文(12篇)篇二
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為了妥善處理學校的重大事故,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強教師管理,增強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保證學生健康、安全、和諧全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嚴重后果。
2、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3、校園內各類貴重設備設施遭自己損壞、盜竊、人為破壞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如遇學生受傷,要親自及時把學生送往學校醫務室,由醫務室進行診斷和處理,如果醫務室要求送醫院,要由責任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聯系學生家長。
3、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以最快速度上報年級組長以及當天的行政領導、校級領導。
4、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
5、校長室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
6、校長室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出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7、處理結果備案歸檔。
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遇避、推諉、掩蓋等情況者,與當月級部考核掛鉤,如果造成嚴重后果者取消當年評優評先。
最新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范文(12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規范檢測檢驗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
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現有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數量適當,避免無序競爭。
第四條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并公布。
第五條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和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級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五)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取得檢測檢驗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四)資質受理機關在接到資質評審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資質評審報告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予以認定的,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認定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資質受理機關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前,先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檢測檢驗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由安全監管總局制定。
第八條安全監管總局建立評審專家庫,并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專業技術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九條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于資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換證工作應當在機構資質有效期滿前完成。
在資質有效期內,需要增加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提出增項申請。增項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增項評審可與定期監督評審合并進行。
在資質有效期內,依據標準、主要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以及減少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變更后及時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辦理變更確認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向社會公告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乙級機構的批準文件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由安全監管總局制作,資質證書由證書及附件組成。第三章檢測檢驗
第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提供及時、優質、安全的服務,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檢測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檢測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并應當只在一個檢測檢驗機構中從事檢測檢驗工作。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測檢驗公正性的資助,不得從事與檢測檢驗業務范圍相關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不得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
檢測檢驗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所承擔的檢測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分包個別檢測檢驗項目時,必須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檢測檢驗機構在工商注冊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內,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接受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組織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省級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監督評審的結果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可以對乙級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經委托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每年一月份向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乙級機構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總后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第十八條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注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或者未批準換證的;
(二)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的;
(四)不宜繼續認定資質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決定注銷其資質之日起7日內將資質證書和相關印章交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并不得繼續以檢測檢驗機構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干擾檢測檢驗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檢測檢驗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檢測檢驗工作。在檢測檢驗資質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認真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條檢測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偽造資質證書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或者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或者檢測檢驗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二條檢測檢驗機構在監督評審或者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次監督評審不合格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三條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超出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超范圍檢測檢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補辦增項手續,繼續超范圍檢測檢驗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的,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繼續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五條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令改正、警告、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撤銷資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檢測檢驗不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
(二)出具的檢測檢驗結果錯誤,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的;
(四)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技術、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等影響誠信和公正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七)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八)轉包檢測檢驗工作的,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的,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阻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
(十)不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二十六條依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被處罰的,以及被撤銷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再次申請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決定。對乙級機構的處罰,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對甲級機構的處罰,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是指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程等技術規范,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影響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的設施設備、產品的安全性能和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性等進行檢測檢驗,并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活動。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是指經安全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中介組織。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人員,是指在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內從事檢測檢驗工作的專職人員。
第二十九條有特殊專業技能的境外機構以及在境內的外資機構申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參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由安全監管總局辦理。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公布的《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一、檢查制度 ?
(二)加強安全基礎工作及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 ? ?
(三)嚴格責任追究,落實防范措施,加強安全事故教育的情況。 ?
二、情況報告制度?
(二)各科室應嚴格按本制度開展安全生產匯報工作及相關工作。 ?
(四)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的形式和內容?
1、安全生產信息按即時和定期兩種形式進行匯報。 ?
2、安全辦公室要求即時上報的有關事項; 其它重要事件的請示和報告。 ?
(1)定期匯報是指各科室按每日、每周、每月等定期向安全生產辦公室上報本科室的安全生產信息。
最新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范文(12篇)篇四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省屬企業及時掌握本地區、本領域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建設、應急演練開展、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事故救援以及應急救援隊伍安全技術等工作情況,填寫相關季報表(見附件2)。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季報表1、季報表3~8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屬企業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作日內將季報表2、季報表3~8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季報表3、4與相關的內容和表5、7報送省應急中心,同時報送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最新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范文(12篇)篇五
為加強本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嚴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學校內的發生,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實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嚴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本校設置吳勇、向吉運、向道輝、梁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負責人為報告人,由向萬春副校長負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工作。
二、學校所有教職工,學生都是義務報告人,發現的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專兼職報告人員。
三、學校安全事故報告人要依法履行職責,一旦發現分管內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報告內容時限及方式。
1)校內或規定的在校時間內出現的火災、偷盜、溺水、打架斗毆、學生意外受傷、學生走失、衛生公共事件、交通事故及安全事故由現場人員及時(不超過10分鐘)報告給分管報告人,分管報告要迅速(不超過10分鐘)報告給學校負責人,學校報告人要以最方便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等)向校長報告,同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安全事故現場報告人員要及時科學處理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相關人員要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處理或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事故處理。
2、加強安全教育,經常進行安全排查和定期檢查。
最新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范文(12篇)篇六
1、為了準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樂觀實行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發生緣由的初步推斷;
(4)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狀況;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愛護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與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實行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狀況而不實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延遲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值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供應有關狀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別狀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最新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范文(12篇)篇七
安全生產檢查是安全生產職能部門必須履行的職責,也是監督、指導、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杜絕不安全因素的方法途徑和有力措施,各級職能部門必須認真抓緊抓好這項工作。
1、
檢查內容。
安全生產檢查應根據施工(生產)季節、氣候、環境的特點,制定檢查項目內容、標準,一般的檢查內容包括檢查思想、制度、機械設備裝置、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教育、培訓、操作行為、勞保用品使用、文明施工、傷亡事故處理等等。
2、
檢查評定標準。
安全生產檢查的評定標準按照浙建建成(1997)282號文件《浙江省文明施工安全標準化現場管理規定》的要求作為評定標準打分。
3、
檢查頻率要求。
總公司除了平時不定期抽查外,每年例行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少于三次。
公司、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項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組每周不少于一次自查自改。
4、
檢查、評比、消化。
檢查后必須進行評講活動,公司大檢查除了現場消化或有必要進行片評講外,每檢查一次后出一次《通報》或《簡報》,公司、分公司檢查后也必須有書面評講報告,列入檔案,并作為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依據。
對檢查出來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隱患,出具整改單并落實'三定'工作(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做到及時復查驗收,對整改不力者酌情處罰。
最新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范文(12篇)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堅持誰檢查、誰負責和責任倒查的原則。
第三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綜合執法檢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職能。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具體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并接受同級安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進行全面監控和跟蹤檢查。
第五條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必須持有效執法證件,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并有權進入有關場所,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發現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一時不能整改排除的,應下發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并明確整改的內容、標準、時間、進度、責任人五項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時,應當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書。
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人員發現被檢查單位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時,應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有關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發現其他違法行為時,應當立即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并及時向有關部門作案件移交處理。
第六條負責安全生產事項審批的部門或者機構,必須依法對獲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的執法檢查,檢查人員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應當依法撤銷原批準事項;發現未經批準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締。
第七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應由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不安全事項,應當及時函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向安監部門反饋處理結果。
第八條安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致使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造成的后果和情節輕重,對部門或者機構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負責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的人員,在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中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事故發生的,對相關檢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新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范文(12篇)篇九
(一)。
每月進行一至二次全面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匯總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由主管安全的部門寫出書面檢查材料。
(二)。
安全檢查由企業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負責組織實施。企業安全員和各相關管理部門人員參加。
(三)。
按照各項規章制度,認真抓落實,安全管理部門做到上下加強溝通,相互協調,形成抓安全生產的合力,保障生產信息渠道暢通,發生責任事故按規定及時上報、不遲報、不漏報,否則從嚴追究安全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
監督與檢查的內容為車輛設施的安全性能,駕駛員、押運員的安全操作執行情況及各部門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設施是否齊全有效,并監督配齊。
(五)。
監督檢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對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和問題應立即通知相關責任人采取措施,能現場整改的現場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限期改正。
(六)。
利用月安全工作會議、安全例會、黑板報等形勢及時通報安全行車事故、從中應吸取的經驗教訓。
(七)。
嚴格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獎懲,堅決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公司所屬各部門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職責,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于發現本部門存在有安全隱患不及時排除,又不及時上報給與相應處罰。
最新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范文(12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及時發現和查明生產中存在著的各種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以便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促進生產的安全順利進行。
第二章安全檢查內容。
第二條查思想:查對安全生產的組織是否合理,查安全生產的責任是否到位,查對安全生產的知識是否普及等。
第三條查制度:查各單位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
第四條查紀律:查崗位上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沒有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有無擅離崗位或其它違紀現象發生。
第五條查領導:查領導是否重視安全生產,是否模范執行、帶頭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第六條查隱患:查各類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現場毒物濃度粉塵濃度是否超標,安全標志是否齊全,全設施是否完善,工藝、電氣、設備、儀表以及以往所檢查出來的整改項是否整改等內容。
第七條安全檢查的方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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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負責召集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集中進行檢查。(全公司范圍)
2、
各車間綜合性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各車間負責人負責召集本單位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報安全主管部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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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性安全生產大檢查由專業部門處室負責,召集有關人員參加,定期進行。
2、
每年檢查的主要專業為:壓力容器的安全檢查、工藝操作的檢查、電氣安全檢查、車輛安全檢查、機械設備安全檢查、消防工作安全檢查、勞動衛生安全檢查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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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季節的特點和變化進行的安全檢查。春季以防火、防爆、防雷擊為重點;夏季以防雨、防洪、防暑降溫為重點;秋季以防寒、防中毒為重點;冬季以防凍、防滑、防中毒、防火為重點。由安全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各部門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和防范措施要進行匯總,上報安全生產部。
(四)。
所有生產崗位員工要在崗位責任制等各項制度中明確規定安全檢查的內容、時間、要求、方法和手段。
1、
操作規程中規定班前、班中、班后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2、
巡回檢查制應明確,定檢查點、定檢查路線、定檢查時間、定檢查人員;查工藝變化、查異常情況、查跑、冒、滴、漏、查安全隱患,認真做好記錄。
(五)。
各級領導人員和生產指揮人員是否都結合自己的工作業務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督促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各職能部門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都應結合自己的業務、深入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問題,對安全生產負責。
(六)。
各專業部門及生產單位,都在形成日常性、定期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節假日前后更在對一些隱患多發工序進行重點檢查。
第八條事故檢查。
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后,針對事故教訓應展開普遍性的專題檢查,以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確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安全檢查的方法。
安全檢查要依靠群眾,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全面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性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要堅持邊查邊改,發現隱患有關部門要立即定方案,定時間、定人員安排整改。
第十條安全檢查中存在問題及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
(一)。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三違'現象,應視情節嚴重,給予現場批評教育違章處罰公司通報等處理,并納入安全考核。
(二)。
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提出具體要求及時進行隱患整改,避免因未及時進行隱患整改而發生任何事故。隱患整改應符合公司隱患整改管理制度要求。
(三)。
對于在隱患整改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應予表揚和獎勵。對于查出的隱患問題,有關領導和人員如漠不關心,不予解決或延誤的要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或處罰。
最新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范文(12篇)篇十一
建立安全生產檢查與監督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經常深入基層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每月公司組織對公司重點部位、重點崗位、營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對車輛配備滅火器材及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解決并跟蹤整改。
根據季節特點,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對某些特種作業及特殊設備要組織專人檢查,也可根據季節變化和節日特點,組織季節及節日安全檢查。
檢查應嚴格按標準進行,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明確責任人,限期進行整改。
每月由客運車隊、安技部對公司營運車輛上路檢查,發現違章,駕駛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駕駛資格,發現車輛帶病行駛的取消其營運資格。
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同時檢查監督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生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和整改情況做好記錄。
最新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范文(12篇)篇十二
檢查內容:。
1、
查思路:以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度為依據,對照檢查各級領導和職工是否重視安全工作,人人關心和主動搞好安全工作,使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度在部門和項目部得到落實。
2、
查制度:檢查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是否及時得到糾正、處理,特別要重點檢查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是否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能否達到齊抓共管的要求。
3、
查措施:檢查是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是否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是否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實施。
4、
查隱患:檢查勞動條件、安全設施、安全裝置、安全用具、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規、標準的要求。
5、
查事故處理:檢查有無隱瞞事故的行為,發生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是否制定了防范措施。凡檢查中發現未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處理事故,要重新嚴肅處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6、
查組織:檢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領導小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建立安全機構,安全干部是否嚴格按規定配備。
7、
查教育培訓:新職工是否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特殊工種是否經過培訓考核持證,各級領導和安全人員是否經過專門培訓。
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發現隱患落實'三定'措施整改。
1、
班組長每天上下班前應檢查一下生產環境,對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施工負責人匯報,并及時采取措施。
2、
每個施工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上下班前檢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對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組長匯報外,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