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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一
申請人:_____(基本情況)。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號,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_____。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_____。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二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三月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xx鎮絲xx村xx屋xx號。
身份證號:xx,聯系電話:xx。
訴訟代理人: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鄧忠開律師。
聯系電話:xx。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袁某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xx路xx街xx號門店x樓。
身份證號:xx,聯系電話:xx。
申請人不服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維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原一審、二審及再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是同胞姐妹。20××年3月,申請人三月梅以35萬元的價格購得位于興寧市xx路xx街xx號的一棟樓房(含涉案的第四層樓房),當時未辦理房地產權證。20××年5月10日,申請人三月梅的丈夫鐘某某(二人于1987年間登記結婚,鐘某某20××年7月去世)和被申請人袁某紅訂立了《訂購房屋合同》,約定鐘某某將位于興寧市xx路xx街xx號的第四層賣給被申請人袁某紅,定價95000元,裝修費11××8元,合計共106××8元;被申請人袁某紅先付給鐘某某20000元作為定金,到20××年9月再付30000元,剩余56××8元應在20××年××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則鐘某某有權收回房屋;被申請人袁某紅付清房款后,雙方去公證處簽買賣方公證字據,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袁某紅負責。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按約定于20××年5月11日支付了購房定金20000元,20××年××月3日支付了購房款30000元,20××年8月××日通過廣東省農村信用社存款轉賬10000元給申請人三月梅與鐘某某的女兒鐘某興。房屋已于20××年5月11日交付給被申請人袁某紅使用至今。但在20××年5月,被申請人袁某紅以所購房屋被開發商進行了抵押貸款,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為由要求退房,于是在申請人三月梅和被申請人袁某紅共同的親戚的見證下解除了合同,雙方當場撕毀了購房合同,并達成口頭合約:1.被申請人袁某紅對上述第四樓房屋所付的房款轉為申請人三月梅的借款,并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2.被申請人袁某紅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袁某紅繼續使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支付房租200元。雙方自20××年6月開始按上述口頭合約履行雙方義務,被申請人袁某紅依約交付房租至20××年××月,此后房租未再交付。
20××年4月,申請人三月梅通過法院訴訟并經法院生效的判決后,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于20××年6月20日由其繳納稅款取得位于興寧市興城高華路二橫街7號(第4-6層)的房屋所有權證(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xxxx號)。被申請人袁某紅見此情況遂提出要繼續購買上述樓房的第四樓,且拒絕繳納房租、水費、電費,由此雙方產生矛盾。
本案經興寧市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了(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解除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申請人袁某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租賃房屋交付給申請人三月梅;。
三、被申請人袁某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請人支付自20××年1月起至20××年××止(共計24個月)的房租4800元。
本案受理費75元由被申請人袁某紅負擔。被申請人袁某紅不服該判決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作出了(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三月梅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合計225元,由三月梅負擔。
現申請人三月梅不服上述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理由為:
一、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訂購房屋合同》雙方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系。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雙方合意解除《訂購房屋合同》是基于被申請人袁某紅以所購房屋被開發商進行了抵押貸款,房屋所有權有負擔,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為由而要求退房,合同的解除是雙方合意所致,這是撕毀訂購房屋合同的實質要件,真實意思表示,且有經過質證的《訂購房屋合同》、20××年5月11日的20000元收條、20××年××月3日的30000元收條、20××年8月××日的廣東省農村信用社10000元的儲蓄回單、20××年5-7月間的收取房租收據、申請人三月梅收取房租的收據本和水電計算本、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xxxx號房地產權證、證人謝某、袁某嬋、鐘某清、潘某的證詞、一審法院對涉案樓房承租人的問話筆錄、承租人袁某、潘某、梅州市xx企業集團工業品公司提交的水電費、租金收據、鐘某某的死亡證明、鐘東某、鐘某興、鐘威某、黃某球(鐘某某的母親)的說明和當事人陳述證實,以及申請人三月梅及被申請人袁某紅的雙方親屬(前妹夫謝某、胞妹袁某嬋、妹夫鐘某清)及證人潘某娥(涉案樓房的承租人)之間的證言相互聯系,與申請人三月梅的主張和提交的收據、水電費計算本相互印證,能形成連貫合理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申請人三月梅和被申請人袁某紅已經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之間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系。
顧名思義“撕毀”就是解除合同之意,而非特指將紙質合同撕毀。被申請人袁某紅所持的書面合同僅是合同的形式,那怕包括但不限于因撕毀了合同書而導致合同形式不在,就能否定合同雙方成立法律關系的合意嗎?反之,因合意解除了的書面合同,持有合意而解除了的一紙書面合同又有什么意義呢?徒有其表而已。二審法院表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予以認定,但卻又以被申請人袁某紅仍然持有一紙雙方已經合意解除,而無真實意思表示的買賣合同原件,而完全否決一審所認定的訂購房屋合同已解除,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系的基本事實,是為明顯以偏概全,認定事實錯誤,于法無據,于情于理不合。孤證難以證立。判決書所表述的內容前后相互矛盾,適用法律錯誤,多處受到被申請人袁某紅的代理人“妖靈”答辯的影響,信口開河,所作判決難以服眾,經不起推敲,更經不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最終會為人所詬病。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申請人三月梅交付了房屋,被申請人袁某紅從20××年6月至20××年××月依約交納了近四年房租,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規定中的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且在履行當中。二審法院對證人鐘某清現場見證申請人三月梅的丈夫鐘某某詢問被申請人袁某紅“如不繼續購買,就當已交付的房款轉為借款,利息作為房租”,證人鐘某清的證言證明鐘某某對被申請人袁某紅的提問內容,未能證明被申請人是否承諾繼續購買或不繼續購買,對于雙方是否成立房屋租賃關系不具有證明效力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同理,對被申請人袁某紅在庭審中以其未在申請人三月梅每月結算的房租費、水電費單據上簽字確認為由而否認雙方存在租賃關系,及二審法院關于申請人所出示的房租收據的證明力問題,房租收據由申請人三月梅單方開具,被申請人袁某紅不認可而認定為證據不夠充分,均為于法無據。
法律不過問瑣碎之事。二審法院認為申請人三月梅主張的口頭合約規定,每月的租金為50000元購房款利息加上被申請人三月梅每月支付的200元,因而,每月房租數額也不是申請人三月梅開具的收據中的200元,申請人三月梅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每月購房款利息的數額,或者每年購房款利息的總數額,應認定為證據不夠充分于法無據。雙方約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購房款轉為借款,并由申請人三月梅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原合同中約定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袁某紅繼續使用,租金扣除上述利息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很顯然,雙方約定租金是在扣除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再支付房租200元,申請人三月梅開具的每月房租數額理應就是200元。再說,就算數額錯誤,也不影響雙方存在的租賃關系成立。
事實勝于雄辯。自20××年5月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合意解除訂購房屋買賣合同,20××年6月成立存在不定期租賃關系以來,從20××年6月起至20××年××月,被申請人袁某紅不但均按照口頭約定履行了支付房租的義務,且被申請人袁某紅因訂購房屋合同已合意解除,就未再依約于20××年××底前付清未付購房款56××8元,且在長達8年的時間里,既未付清所有購房款,更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移轉。故此,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系基本事實清楚。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二、二審認定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銀行轉賬匯到申請人三月梅的女兒鐘某興賬戶上的10000元不是借款,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轉賬匯到申請人三月梅的女兒鐘某興賬戶上的10000元是購房款明顯錯誤。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申請人袁某紅在一審、二審階段均主張此款是購房款,但其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理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從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轉帳向鐘某興匯款10000元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鐘某興與被申請人袁某紅,而非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顯然屬于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另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不以雙方就所借款項的還款方式、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期限有約定為生效要件,且法律明文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既可有償,亦可無償;還款期限也是有約定,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協商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二審法院單憑被申請人出示的10000元存款回單,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就認定是購房款,是直接證據,顯屬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如果要說此存款回單是直接證據,那么也是只能直接證明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帳戶向鐘某興匯款10000元的客觀事實而已,而非能直接證明此筆匯款就是購房款。《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二審申請人三月梅、被申請人袁某紅雙方均有提交證據號碼為022067、0××295收款收據,但二審卻認定為申請人三月梅一方提交的證據,且未經質證,據此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三月梅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作為定案證據不夠充分是錯誤的。
20××年8月20日上午9時左右,申請人三月梅到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復印二審開庭筆錄,法院檔案室工作人員黃某飛同志拿來二審筆錄,申請人三月梅發現證據中編號為022067、0××295收款收據提交人錯誤,法院將此兩份證據的提交人袁某紅寫成了三月梅。申請人三月梅當即告知黃某飛同志這兩份證據提交人是被申請人袁某紅而非申請人三月梅,并提出異議。當黃某飛同志拿來復印好的開庭筆錄時,兩份證據提交人的名字已經改寫為袁某紅。申請人三月梅再三要求法院注明以上證據提交人已經被更改的情況,本案合議庭審判員黃麗芬才告知申請人三月梅是法院代理審判員曾柳青擅自作的更改。
在被申請人袁某紅否認已按照口頭約定按時交納房租的既成事實的情況下,二審把雙方均有提交的證據,編號022067、0××295兩份收款收據,這可以印證申請人三月梅在收取租戶租金時有開具收款收據收取租金的習慣,被申請人袁某紅有收取收款收據,并按照收款收據交付租金依約履行交納房租的事實。被申請人袁某紅一審提交的證據收款收據(編號:022067),經質證,印證了申請人三月梅提交的收款收據二聯收據存根的真實性(被申請人袁某紅僅以未簽名為由抗辯,上文已有提及)。而二審將以上兩張雙方均有提交的收款收據誤為申請人三月梅的一方提交,且未經質證,從而就認定申請人三月梅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作為定案證據不夠充分明顯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四、二審被申請人袁某紅的訴訟代理人古某貞不適格,違反了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且被申請人袁某紅不屬于低保戶,其案件性質不屬于法律援助案件。被申請人袁某紅欺騙了法庭,顯失公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月梅委托代理人古某貞既非其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也不是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也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這種極不嚴肅不負責地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且法庭未經查實就允許其在庭上代理當事人答辯應訴,是以加大申請人訴訟成本,浪費國家審判資源為代價。從實現法律的引導功能、實現更高層次的公平高效的價值追求出發,本案應因被申請人袁某紅委托的代理人不適格,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理應駁回二審中被申請人袁某紅的訴訟請求。
此案為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不屬于援助案件范圍,申請人三月梅一再強調被申請人袁某紅在深圳xx鎮擁有一套自主產權的商品房物業,不能享有法律援助便利,其以低保戶的名義抗辯不履行支付購房款合同義務的說詞,也是無中生有,欺騙法庭。
綜上所述,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裁判。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三月梅。
20××年11月11日。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三
申請人因訴被申請人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現依法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2、依法再審支持申請人在一審時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項.3、本案各審級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事實經過:。
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戶到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1組,并經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圣燈寺派出所依法審核登記入戶,并頒發有原告戶口薄,經行政機關依法確認原告屬于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1組的居民,并且該戶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國家對村委會和居委會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1組轉變為成都市成華區圣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將本居民小組的集體收益以補助費的名義分配給了該組的其他成員每人4000圓人民幣,卻以組委會擴大會議、分配簽字名單、20xx年補助費用明細表等非常明顯的違法方式剝奪了原告依法應享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人民幣4000元).一、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因為除了《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外,還有最直接的依據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法研[20xx]51號)中就明確答復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xx]25號《關于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的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再審申請人系本案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審有明確的被告即再審被申請人;本案也列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再審申請人所起訴到一審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轄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審、二審裁定本案不屬于法院受禮范圍是嚴重違背法律規定的.而且現實的法律實踐中,我們也可以找出許多同類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確判決的案例:。
三、與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無論是在成都地區、四川其它地區、省外其它地區,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過審判依法支持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的同類訴訟請求,其相關案例如:。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四
在現在社會,申請書與我們不再陌生,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愿望得到合理表達。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申請人因不服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__________)內法民初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南民一終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向__________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__________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二審中,__________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__________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__________占50%,投資30萬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一審中,_____、_____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__________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__________在明知__________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__________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__________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__________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__________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__________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_______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_______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__________、_____以及_____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五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書抄件(或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六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號,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七
格式:
張雨寒因與魏宏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
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審判決。
??。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德州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注意: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附:
2、一、二審判決書。
3、收條復印件。
4、鑒定書。
5、銀行交易清單。
注意事項:
一、民事再審應當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審申請書。一個,就要交三份。都必須是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情況。如果當事人親自去辦,就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并帶原件讓法官核對。如果是委托律師辦理,則只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法官核實律師證原件即可。)。
3、營業執照。(適用于申請人是法人的情況。一份,復印件蓋公司公章即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適用于申請人是法人的情況。一份,要求原件。)。
5、授權委托書。(一份,要求原件。)。
6、代理人身份證明。(要求代理人帶上身份證原件或者律師證原件,讓法官核實。)。
7、一審生效裁判文書。(一份,復印件即可。)。
8、二審生效裁判文書。(一份,復印件即可。)。
9、再審生效裁判文書。(如果有的話就提交。一份,復印件即可。)。
10、原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一份,復印件即可。)。
11、支持申請再審事由的有關證據。(一份,復印件即可。)。
再審申請書一定要寫清楚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第幾款第幾項的申請再審事由。最好把款或者該項法律規定的內容寫上。比如,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訴訟請求要寫具體清楚,不能僅僅寫撤銷原生效判決之類的話。
三、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注意事項。
1、每個星期三最高院立案庭全體參加學習,不接待當事人,所以不要在星期三去,否則白跑一趟。
還有,盡量不要在星期五下午去。有時法官也不接待了,會讓你下星期一去。
2、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應當先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如果是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可以直接到最高院申訴。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八
再審申請人;任克敏,原審原告,電話;住所;xx市xx區西青道號樓x門xx室。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趙,住址不祥。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郁江道x號,法定代表人于,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xx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界首市解放路3號。法定代表人,劉,經理。
再審申請人因一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對xx市xx區人民法院()紅民一重字第0003號民事判決書不服,依法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xx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xx市xx區人民法院()紅民一重字第0003號民事判決書(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的判決,依法判決支付再審申請人被拖欠工程款期間的利息600000元。
事實與理由;。
再審申請人于x年11月15號與被申請人趙簽定工程施工協議,由再審申請人施工萬隆千禧園小區2號樓主體工程。協議約定了工程款結算方式;在工程主體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結清全部工程款,如不能按時結清全部工程款,每超過一個月加付利息10000元。由于該工程系被申請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總承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屬二分公司與被申請人xx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定有工程承包合同,且被申請人趙系xx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因此,協議訂立后,再審申請人帶領民工按協議進行施工,并于x年1月7號完工,經驗收合格無誤。工程款并沒有按協議約定結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紅民一重字第000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違背了該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另外,由于工程款不能結清,造成我們一百多名農民工工資不能及時發放。自x年1月7號至今十年來,給再審申請人和一百多名農民工經濟上及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損失和傷害。
綜上;請求xx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判決支付再審申請人被拖欠工程款期間的利息損失600000元。
此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九
因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一、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訴訟請求:
3、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20xx年以后是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系,無證據證實,因此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且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原審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提供證人王昌(班長),孔凡林(同事)證實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同一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從20xx年4月起與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并不能說明申請人也和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1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負舉證責任,而被申請人未予舉證,法院則應采信申請人的主張。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湖北省勞動廳《關于規范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鄂勞力[1999]190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與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法釋[20xx]8號)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xx〕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原審訴訟過程中,被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20xx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故不能認定20xx年以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生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于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稅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xx年以后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xx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那么被申請人就應當為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并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
申請人(原審被告):______建設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__________;聯系電話:1366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____。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____,男,出生于________年8月7日,住所地:____縣____鄉____村______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____)沙法民初字第______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1、撤銷(____)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____〉沙法民初字第______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____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并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鉆勞務,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鉆工作分包合同的是____和____私人,并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鉆勞務以包干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鉆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顯然,《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系,既非受雇于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因本申請人并非《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鉆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后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于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后,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余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余元。無論是承攬關系,還是雇用關系,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后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__建設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一
案由:申請人與二位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申請人不服__市中級人民法院_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請再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請求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__市中級人民法院_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對____的借款"借條"進行鑒定,判決____與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間的借款事實是虛假的,依法駁回一審原告____的全部訴訟請求。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____和張某全部承擔。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__市__區人民法院以_內東民初字第號作出民事判決書(附件1)認定:一審原告____按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__市商貿有限公司)匯款入被告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一審中,原告____出示了一張"借條",用以證明借款及約定利息的事實存在;借條一張,是_年3月2日原告____出借了250000元給被告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這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進行虛假訴訟的需要而經過一審原告____和一審第二被告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負責人張某串通以后,人為編造出的一個虛假借條;具體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條約定了產生爭議進行訴訟的管轄法院,不符合平常寫借條的習慣;理由之二是:借條的內容其中關于資金的用途中"用于開展公司義務"顯然,在_年12月13日,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與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簽訂《企業內部區域合同》的第二天即_年12月14日,張某已經向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整,這人民幣100000元整是管理費,張某和一審原告____二人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情況根據__省_縣介紹人羅某說明是____出150000元,張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請人的資質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結構共同做生意,借用資質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業是一個普遍現象,總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也是一個正常現象。因此,_年12月14日,張某向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云分公司還沒有成立和注冊,_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營業執照),顯然,_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體都不存在,談何在合法的主體名義開展義務,這在一審法院的開庭筆錄_內東民初字第314號,(第一次開庭)第9頁第8行和第9行清楚記錄,這就驗證申請人的觀點。因此,張某向一審法院所做的陳述,云分公司在創辦過程中需要資金的陳述,與這100000元管理費還不能相提并論,也就是說,這是兩碼事,管理費就是管理費,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不同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因此,一審法院認為____與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間借款事實存在,我們認為缺乏因果關系,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的結果也不能讓人心服口服。
3、一審法院認定:原告____按被告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即__市商貿有限公司賬戶匯款入被告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將借款交付給了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義務。這種結論也是站不住腳的,請__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查這一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進行表述,是不能讓人接受的,這150000元在轉款單據摘要一欄中清楚記載資金用途"管理費"三個字,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同樣不能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既然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費,那么,____以100000元現金方式付給了張某,這100000元現金是從哪里來的?是哪個銀行取的現金?是什么具體時間交付給張某的`?張某又把這100000元用在何處?有沒有相關正式發票?等等這些都沒有查清楚。因此,我們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查清楚事實部分,借條中的借款來源和用途,也沒有查清楚借條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經完成交付。
4、一審法院認定:"法院依據本案證據"借條"和其他證據材料就認定了當事人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決申請人承擔償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結合_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但是一審原告并沒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____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__市中級人民法院以_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附件2):二審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沒有對借款"借條"從合理性、真實性、關聯性等多方面進行調查,沒有對____的借款借條進行核實,更沒有對申請人書面提出的對"借條"進行鑒定,作出一個合理的說明,而恰恰是這份書證,決定了借款是否虛假,訴訟是否虛假,借款上寫明了在_年10月30日歸還借款,_年12月24日____進行起訴,申請人認為在這個時間開始寫的借條,卻把借款時間寫成_年3月2日,時間相差近一年之久,通過筆記鑒定,可以證明借條是否虛假,時間是否倒簽。可是二審法院只是簡單地走了一道二審程序而已。錯過了一個很好的糾錯機會,就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___年___月___日。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二
申請再審人:
被申請人: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________。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________。
申請人: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三
申請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號,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xxx。
被申請人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xxx,組織機構代碼證:xxx。
被申請人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xx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51號外經貿廈14樓,法定代表人:xxx,組織機構代碼:xxx。
被申請人三: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xx市xx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xxx,組織機構代碼:xxx。
申請人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x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屬于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后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墻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墻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墻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年5月17日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后參與文化館幕墻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墻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并非違法分包,《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于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后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申請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于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后,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注: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后,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并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進行結算。
最后,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于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于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后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四
申請人:
被申請人:
1、請求撤銷(____)魯商終字第___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_____擔保有限公司(下稱___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___”的身份。
“___”是再審被申請人___公司的法人股東(____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___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___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___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___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___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___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___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___”資金賬戶。
一審中,___、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___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___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___”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_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____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___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___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___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___”與借款人___、___以公證方式,在____年__月_日_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____年_月__日至____年_與月__日止),借款人___、___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____年_月__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_個月的時間即:____年_月__日至____年_月__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____年_月__日,借款人___、___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___、___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___、_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__市__汽貿有限公司、__市__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___、___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___、___、___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___、___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___、___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___、___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___、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___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五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或其它職業),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男,__________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經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經理。
再審申請人張_____因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公司、一審被告_____公司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終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___項之規定,向__________法院申請再審。
2、____;。
3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___項:_________________(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簽字并加摁手印)。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六
再審申請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___________。系受害人___________之母。
再審申請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___________。系受害人___________之父。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司機,住址___________。系肇事車司機。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經營戶,住址___________。系肇事車實際車主。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交通肇事附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武刑終字第___________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_)新刑初字第___________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應當再審的'事由,特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七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因與______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撤銷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德州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
日期:
律師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實用18篇)篇十八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原再審申請人):上海杰爾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顧村鎮寶安公路333號a區253號。
法定代表人:虞福根,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原再審被申請人):新疆昊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友好北路6號。
法定代表人:劉軍,公司董事長。
二、裁定對該案進行提審。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訴訟過程梗概。
1、一審:
20xx年7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申請人向其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經過審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二審:
20xx年3月,被申請人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經過審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作出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同時終審判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110萬元。
3、再審:
20xx年1月,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經過再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再審終審判決書,維持其二審判決。
現申請人對該再審終審判決書不服,特再次提起再審申請。故,此系申請人第二次申請再審。
二、涉及爭議的事實概況及焦點。
1、雙方確認的相關事實概況:
本案系家具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系銷售方,被申請人系購買方。雙方于20xx年上班前先后簽訂兩批家具的購銷合同及協議,前一批貨物價款200萬元,后一批貨款價款253630元;提貨方式均為被申請人自行提貨,費用自理;前一批貨物約定交付時間為當年5月5日前,后一批貨物約定交付時間為當年6月10日前,交付地點為申請人上海倉庫,被申請人赴申請人倉庫驗收貨物視為貨物交付,但申請人應當提前7日書面通知被申請人驗貨和提貨。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組織生產,被申請人于當年5月28日赴申請人倉庫驗貨,隨后于7月份分批次提取全部貨物。
2、雙方存有爭議的事實焦點: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延期交貨,構成違約,遂提起違約之訴,引發辦案。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及時備足貨源,按約履行了通知義務,不構成延期交貨,而是被申請人因自身原因延期提貨。
3、法院審理觀點:
經過審理,一審認為,被申請人沒有證明其在約定交貨期內前往提貨而未果的證據,故其主張申請人逾期交貨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認為,被申請人前往驗貨要以申請人提前通知為前提,在申請人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應將被申請人自行前往驗貨的日期視為交付日,故申請人逾期交貨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后認為,二審判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六)項規定的依法應當再審的情形,即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再審認為,申請人的再審申請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審判決應當維持。
三、原再審判決存在應當再審的情形。
申請人認為,原再審終審判決應當再審的情形如下:
1、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系關于申請人是否構成違約這一節事實。
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銷售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作為購買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及時驗收并提取貨物和支付貨款。
被申請人作為主張申請人違約,逾期交付貨物。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被申請人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由于被申請人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所以一審認定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逾期交貨的事實不能成立,并據此判決被申請人敗訴。
二審和再審卻完全背離了這種審判思路,認為,在申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且被申請人在約定交貨期屆滿后自行驗貨的情況下,應當直接視作申請人逾期交貨。
由此可見,認定申請人構成逾期交貨應當以什么證據來證明,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對此,申請人認為,所謂逾期交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購銷雙方約定的交貨期屆滿后,銷售方沒有準備好貨源,客觀上不能交貨;或者,銷售方雖準備了貨源但怠于交貨或拒絕購方提貨。這也是可以證明銷售方逾期交貨的必要證據。故此,一審判決未認定申請人逾期交貨是正確的、公正的。
而本案再審卻認為,作為銷售方的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按照約定通知作為購買方的被申請人驗、提貨,也沒有證據證明在約定的交貨時間內將貨物妥當存放等待被申請人驗、提貨,這就構成了申請人逾期交貨的充分證據(第11頁)。如此認定申請人構成逾期交貨這一基本事實,顯然缺乏證據證明,必然是錯誤的。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是購銷合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方面。
如前所述,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銷售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作為購買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及時驗收并提取貨物和支付貨款。
而再審中,卻將通知對方前來驗貨視作銷售方的主要義務,并將銷售方沒有履行這一通知義務視作其構成為違約的`依據。
對此,申請人認為,第一,本案中,盡管雙方的確約定申請人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前來驗貨,但該項義務是作為銷售方的申請人的附隨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第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付貨物的最后期限,而交付貨物是購銷雙方合作才能完成的行為,沒有接收貨物的行為便不能發生交付貨物的行為,況且約定申請人自提自運,即便申請人沒有通知被申請人,也根本不影響被申請人在事先確定的期間內前來驗貨、提貨的義務的履行,故雙方約定的最后交貨期限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第三,本案中根據雙方約定,驗收貨物當日并不要求被申請人提取貨物,故認為被申請人驗收貨物應當以申請人提前通知為前提以使被申請人有必要的備車等準備時間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本案再審中將沒有履行通知對方驗貨的附隨義務視為申請人違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二是關于申請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節事實方面。
上述已經充分表明,即便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按照約定履行了通知義務,本案中也沒有足以認定申請人逾期交貨的必要證據,同時,通知對方驗貨是銷售方的附隨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不是判斷銷售方是否違約的依據。
而本案中需要進一步認定的事實是:申請人究竟有沒有履行了及時通知被申請人驗貨的義務?如果是,則可直接證明申請人沒有逾期交貨,申請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至今為止所有的訴訟活動中,申請人始終堅持自己按照約定通知被申請人前來驗收貨物。申請人為此的舉證材料一是被申請人的業務發展總經理劉云的名片,上面記載的傳真號碼是(0991)4832975;二是申請人落款日期為20xx年4月27日,通知被申請人貨物已生產完畢請其前來驗貨的《提驗貨聯絡函》,三是申請人依法向中國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調取的電信費賬單,上面明確記錄了申請人于4月27日10點27分11秒開始的成功撥打(0991)xxx號碼的通話記錄。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申請人于該時間前后均撥打過這個傳真電話,第二,該電話是被申請人業務發展總經理名片上載明的專門用來接收傳真的電話號碼,名片上同時載明的通話電話號碼是另一個號碼。
在上述證據材料支撐下,申請人主張已經在4月27日向被申請人發出了傳真要求被申請人前來驗貨。
再審認為,該組證據只能證明雙方之間曾于該時間通過話,但不能證明通話或傳真內容,故不能認定申請人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
對此,申請人認為,訴訟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有一個合理、必要的限度的問題,只要舉證一方提出的證據符合正常理性人認知水平下的合理條件,就應當認定其舉證充分,進而確認其所欲證明的事項,而不應當是無限度的、不符合常理地過于苛求舉證責任,不能要求舉證材料達到具備一切細節、排除一切可能的狀態。
所以,針對自己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張,申請人已經進行了如上的舉證,已屬充分,而絕不是作為傳真接收方的被申請人沒有證據支撐的一句“沒有收到”就可以輕易否定的。在此基礎上,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據以證明被申請人收到《提驗貨聯絡函》,實屬過于苛刻和無理。因為,按照如此邏輯,只有申請人提交載有被申請人簽收的《提驗貨聯絡函》,方能證明被申請人已經收到該函件,而如此要求與當代現實貿易往來中的通常交易慣例嚴重不符,而即便申請人提交封面上載明內容的郵政ems快遞單和“妥投”證明,也不能證明被申請人收到了函件,因為申請人還有郵寄幾張廢紙給被申請人的可能。
可見,再審中,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確實存在“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明顯過于苛刻地加重了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嚴重偏離了公正性。
四、本案不應再指令原再審法院再審。
該再審終審判決書已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作出,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本案不能再指令原再審法院再審。
綜上,為維護法律的公正、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再審終審判決,并提審本案。
此致
敬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