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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篇一
一、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加強抗菌藥物購用管理。
1、醫療機構遴選和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有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后,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
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并經藥事管理和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率高、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使用等情況的。臨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意見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后執行,并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備案。更換意見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原則上12個月內不得重新進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
2、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的品種數量。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不得超過2種。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藥理學特征的抗菌藥物不得重復列入供應目錄。
3、因特殊治療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應當有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后,有藥學部門臨時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采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如果超過5例次,應當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后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醫療機構應當每半年將抗菌藥物臨時采購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4、二級醫療機構抗菌藥物原則上不超過35種,其中:
a:碳烯青霉素類抗菌藥物注射劑不得超過3個品規。b::氟喹諾酮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得超過4個品規。
c::頭霉素類抗菌藥物不得超過2各品規。d::深部抗其他類抗菌藥物不得超過5各品規。
e: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復方制劑)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不得超過5各品規,注射劑型不得超過8各品規。
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指標控制力度。
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對綜合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的臨床應用做出一下規定。
1、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60%
2、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
3、急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40%
4、抗菌藥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5、住院患者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控制在術前30分鐘至2小時(剖宮手術除外)
6、ⅰ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比例不超過30%使用時間不超過24小時。
7、不使用抗菌藥物的手術種類有:腹股溝疝修補術、甲狀腺疾病手術、乳腺疾病手術、關節鏡檢查手術、頸動脈內膜剝脫術、顱骨腫物切除手術、經血管途徑介入診斷手術。
三、加強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和細菌耐藥檢測。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的臨床微生物室。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
4、根據檢測結果細菌耐藥率:
超過30%,及時將預警信息通報醫務人員。超過40%,慎重經驗用藥。超過50%,參照藥敏試驗結果選用。超過75%,暫停臨床應用,追蹤細菌耐藥監測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臨床使用。
5、建立完善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監測網,并于上級網聯通,定期發布監測結果。
四、嚴格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和藥師抗菌藥物調劑資格管理。
(一)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和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二)抗菌藥物臨床使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性、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
1、非限制使用級: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此級處方權。
2、限制使用級: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此級處方權。
3、特殊使用級:是指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抗菌藥物、a.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b,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c,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格較少的抗菌藥物。d,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抗菌藥物處方權。
4、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5、緊急情況下,醫師可越級使用抗菌藥物,必須有用藥特征記錄,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手續。
(三)、二級以上醫師機構應當配備抗菌藥物相關專業的臨床藥師,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藥物調劑資格,并負責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抗菌藥物臨床使用管理工作。
藥物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篇二
為了保障患者用藥的安全,減少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特制定輸注藥物配伍禁忌管理制度。
1、在患者輸注藥物前,開具處方的醫師、輸注藥物的護士應認真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全面了解藥物的特性,避免盲目配伍。
2、在不了解其他藥液對該藥的影響時,可將該藥單獨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藥物配伍時,要注意藥物之間是否有理化反應及藥理性配伍禁忌,避免有配伍禁忌藥物的輸注。
3、兩種濃度不同的藥物配伍時,應先加濃度高的藥物至輸液瓶中后加濃度低的藥物以減少發生反應的速度。兩種藥物混合時,一次只加一種藥物到輸液瓶,待混合均勻后液體外觀無異常變化再加另一種藥物。
4、多種藥物在同一溶媒中輸注時,有色藥液應最后加入輸液瓶中, 以避免瓶中有細小沉淀不易被發現。
5、操作中嚴格執行一具(支)注射器吸取一種藥物,以避免注射器內殘留藥液與其它藥物產生反應。
6、根據藥物性質選擇溶媒,避免發生理化反應。
7、要根據藥物的藥理性質合理安排輸液順序,需序貫給藥時,則在兩組藥液之間,應單獨輸注葡萄糖注射液或生理鹽水30-50ml后,再進行下一組藥物輸注。
8、在將下一組輸液加入輸液袋時,如發現配伍反應,應立即夾管,重新更換輸液器具,再次檢查輸液瓶及輸液管內有無異常,在輸入液體后勤加巡視,仔細觀察病人的的各種反應。
藥物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篇三
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根據抗菌藥物的特點、臨床療效、細菌耐藥、不良反應、藥品價格和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類進行管理。
1.非限制使用:經臨床長期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臨床醫師需依臨床需要開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處方。
2.限制使用:與非限制使用藥物相比較,這類藥物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藥品價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藥物使用。患者需要應用限制使用抗菌藥物治療時,應經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同意、并簽名。
3.特殊使用:不良反應明顯,不宜隨意使用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而導致嚴重后果的抗菌藥物;新上市的抗菌藥物;其療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臨床資料尚較少,或并不優于現用藥物者;藥品價格昂貴。患者病情需要應用特殊使用抗菌藥物,應具有嚴格臨床用藥指征或確鑿依據,經抗感染或有關專家會診同意,處方需經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簽名。
4.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可以越級使用高于權限的抗菌藥物,但僅限于1天用量。
藥物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篇四
根據《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級原則
(一)“非限制使用”藥物(即首選藥物、一線用藥):療效好,副作用小,價格低廉的抗菌藥物,臨床各級醫師可根據需要選用。
(二)“限制使用”藥物(即次選藥物、二線用藥):療效好但價格昂貴或毒副作用大的藥物,使用需說明理由,并經主治及以上醫師同意并簽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藥物”(即三線用藥):療效好,價格昂貴,針對特殊耐藥菌或新上市抗菌藥其療效或安全性等臨床資料尚少,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性的藥物,使用應有嚴格的指征或確鑿依據,需經有關專家會診或本科主任同意,其處方須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制定,該目錄涵蓋全部抗菌藥物,新藥引進時應同時明確其分級管理級別。藥事管理委員會要有計劃地對同類或同代抗菌藥物輪流使用,具體由藥劑科組織實施。
二、使用原則與方法
(一)總體原則:合理用藥、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二)具體使用方法
1、一線抗菌藥物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二線抗菌藥物應根據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三線藥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針,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并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4、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二級及以上藥物。
(1)重癥感染患者:包括重癥細菌感染,對一線藥物過敏或耐藥者,臟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感染。
三、督導、考核辦法
(一)藥事管理委員會、藥劑科及醫務科定期開展合理用藥培訓與教育,督導本院臨床合理用藥工作;依據《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定期與不定期對各科室應用抗菌藥物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合理用藥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
(二)將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檢查內容和科室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三)檢查、考核辦法:定期對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包括外科手術患者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1、門診、急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患者基本情況書寫,包括年齡、性別、診斷;
抗菌藥物使用情況,包括名稱、規格、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按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用藥等。
2、住院病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3)抗菌藥物聯用或局部應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4)使用或更改抗菌藥物前是否做病原學檢測及藥敏試驗,并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對于無法送檢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記錄上說明理由。
(四)對違規濫用抗菌藥物的科室及個人,醫院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降低抗菌藥物使用權限,直至停止處方權。
藥物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篇五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促進抗菌藥合使用,有效控制細菌耐藥,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原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4號)和《重慶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20xx年版)》特制定我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一、本院目錄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
二、本院目錄是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的最低要求。各科室可根據本科室具體情況將“非限制使用級”品種提升為“限制使用級”,或將“限制使用級”品種提升為“特殊使用級”以加強管理,但不得下調抗菌藥物管理級別。
三、各科室應加強醫師抗菌藥物使用權限分級管理,建立培訓、考核和權限授予機制,有效控制限制級和特殊級抗菌藥物使用。
(一)我院按以下原則授予抗菌藥物使用權限:各級醫師均具有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資格。主治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醫師具有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資格。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醫師具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資格;無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的科室由科室主任開具處方或醫囑。
(二)醫務科要定期組織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和調配權限。
(三)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住院病人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征,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同意后,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微生物檢驗科、藥學部門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藥師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抗菌藥物專業臨床藥師擔任。
藥物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篇六
根據《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通知》精神,要求醫療機構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級管理原則,建立健全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明確各級醫師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權限。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一、分級原則
(一)“非限制使用”藥物(即首選藥物、一線用藥):療效好,副作用小,價格低廉的抗菌藥物,臨床各級醫師可根據需要選用。
(二)“限制使用”藥物(即次選藥物、二線用藥):療效好但價格昂貴或毒副作用大的藥物,使用需說明理由,并經主治及以上醫師同意并簽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藥物”(即三線用藥):療效好,價格昂貴,針對特殊耐藥菌或新上市抗菌藥其療效或安全性等臨床資料尚少,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性的藥物,使用應有嚴格的指征或確鑿依據,需經有關專家會診或本科主任同意,其處方須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件)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根據指導原則及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制定,該目錄涵蓋全部抗菌藥物,新藥引進時應同時明確其分級管理級別。藥事管理委員會要有計劃地對同類或同代抗菌藥物輪流使用,具體由藥劑科組織實施。
二、使用原則與方法
(一)總體原則:嚴格使用指針、堅持合理用藥、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二)具體使用方法
1、一線抗菌藥物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二線抗菌藥物應根據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三線藥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針,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并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4、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二級及以上藥物。
(1)重癥感染患者:包括重癥細菌感染,對一線藥物過敏或耐藥者,臟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發感染。
三、督導、考核辦法
(一)藥事管理委員會、醫務科定期開展合理用藥培訓與教育,督導本院臨床合理用藥工作;依據《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定期與不定期對各科室應用抗菌藥物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合理用藥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
(二)將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檢查內容和科室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三)檢查、考核辦法:定期對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包括外科手術患者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1、門診、急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患者基本情況書寫,包括年齡、性別、診斷; 抗菌藥物使用情況,包括名稱、規格、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按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用藥等。
2、住院病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3)抗菌藥物聯用或局部應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4)使用或更改抗菌藥物前是否做病原學檢測及藥敏試驗,并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對于無法送檢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記錄上說明理由。
(四)對違規濫用抗菌藥物的科室及個人,醫院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降低抗菌藥物使用權限,直至停止處方權。
藥物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篇七
一、醫院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加強對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醫院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示和誡勉談話制度。對各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對排名情況予以公示;對排名后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部門負責人、醫師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三、醫院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并將點評結果作為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四、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 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出現2 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五、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一)抗菌藥物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私利的。
六、藥師連續3 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七、醫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后仍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經批準抗菌藥物的;
(四)索娶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八、藥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 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子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和規格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藥物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篇八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09〕38號)、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江蘇省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等規章,特制定本管理規定,希望臨床各科室在工作中認真遵守。
一、抗菌藥物分級原則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一級)經臨床長期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二級)與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相比較,該類藥物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藥品價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級藥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三級)具有明顯或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需要加以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而導致嚴重后果的抗菌藥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藥物,其療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臨床資料尚較少,或并不優于現用藥物的;藥品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二、抗菌藥物臨床使用分級管理
(三)臨床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征。臨床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認定的會診人員會診同意后,由經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門診處方不得開具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豐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和抗感染專業臨床藥師擔任,資格由抗菌藥物管理小組負責認定。
(四)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可以越級使用高于權限的抗菌藥物,但僅限于一天用量。
(五)在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前,應做細菌培養與藥敏試驗,獲得藥敏試驗結果后,參照藥敏試驗結果調整抗菌藥物。
xx市人民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