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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協議書是否有效篇一
【案情簡介】
三、四腳。2011年10月25日,鄭小姐的傷情經鑒定,意見為傷者腰部、腹部及肢體部軟組織挫傷,屬輕微傷。2011年10月31日,被告出具一份《承諾書》給鄭小姐收執,該承諾書的內容為:“本人馮甲與鄭小姐于2006年5月8日結婚,鄭小姐在婚前用其自己的積蓄購買房子一套,位于深圳市。現雙方因感情不和,本人承諾放棄對該套房子的分割權,雙方現有各自的債權債務及財產均由個人自行承擔和享有,與對方無關特此承諾,不予反悔。承諾人:馮甲。”2011年11月,原、被告開始分居至今。2014年8月上述房屋的銀行按揭貸款還清后鄭小姐向福田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福田區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判決駁回鄭小姐的離婚請求。2015年6月,鄭小姐再次向福田區法院起訴離婚,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子馮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3000元;涉案房屋屬于原告個人財產。
【爭議焦點】
【律師代理】
一、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性格不合,被告未能妥善處理雙方的矛盾,導致夫妻感情日漸疏離,甚至經常酒后毆打原告及小孩,原告忍無可忍先后多次報警。雙方于2011年11月開始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本院起訴離婚,貴院于2014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判決后,原、被告雙方的感情無任何好轉,雙方也沒有任何聯系,分居至今。現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訴離婚,可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請求貴院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二、婚后婚生子均由原告撫養和照顧,并由原告承擔一切費用。婚生子習慣與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工作穩定,收入尚可,有能力撫養婚生子,原告的父母也可以提供幫助。改變婚生子現有的生活方式及習慣,不利于其健康成長,故婚生子的撫養權應歸原告。結合被告收入情況、婚生子生活、學習費用等實際需要以及深圳市的實際生活水平,被告應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
三、關于被告出具的《承諾書》,我們認為: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愿簽寫《承諾書》,故該《承諾書》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由原告收訖,故該承諾書能真實反映原被告雙方的合意。就《承諾書》的內容而言,《承諾書》中載明“鄭小姐在婚前用其自己的積蓄購買房子一套,位于深圳市。現雙方感情不和,本人承諾放棄對該套房子的分割權??”雖然訟爭房屋購買于婚前與事實《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不符,但《承諾書》載明的房屋座落情況明確,與本院查明的情況相符,同時被告明確表示放棄該套房屋的分割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故該《承諾書》中關于房屋分割的約定符合上述規定,應當認定為原、被告的婚內財產約定,合法有效,被告對其財產權益的放棄作出了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被告應依法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雖然被告庭審中辯稱該承諾書系其本人簽寫,但被告是在雙方發生爭吵并報警的情況下,為緩和夫妻關系才簽寫的,訟爭房屋應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但法院最終還是認可了我們團隊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被告于2011年10月31日簽寫的《承諾書》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故被告承諾放棄上述房屋的分割權,即喪失要求分割該套房屋的權利,上述房屋應歸原告所有。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采納了我們團隊代理律師的意見,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鄭小姐被告馮甲離婚;
三、座落于深圳市福田區某小區的房屋歸原告鄭小姐所有。
出資人協議書是否有效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負責卸土道路暢通,甲方做到不延誤卸土車輛。乙方所有車輛卸土服從甲方安排。
二、乙方保證在天完成萬方土量。甲方所需的土方量(因天氣下雨延期),并根據甲方每天的需求供給土方(需要延時加班時要加班)。
三、乙方不能經常換車型,給甲方帶來土方量的不準確。
四、乙方每車的土方量要按實際方量計算,甲方一旦發現乙方某車輛方量不夠,按當日此車最低方量計算。每方單價為13.5元。
甲方按月結算付款給乙方。(按月完成總價值的70%給予付款,剩余款項待業主向甲方批復后,七日內予以付清。負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甲方不承擔挖土、運輸等一切事故責任。
六、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合格質量的土源,否則甲方有權讓乙方停止拉土,乙方因其他原因停止給甲方供土,影響工程進度所造成的損失,甲方將扣除乙方總金額的15%,并有權終止合同。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此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出資人協議書是否有效篇三
法律上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律的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只要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行政或訴訟程序,離婚協議便具備法律效力。法律對當事人因為各種目的約定的暫時離婚、等達到目的后再復婚的“假離婚”不予認可。現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經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說,一旦離婚協議生效,那么離婚便成事實,即便你再怎么說自己并不是真想離婚也于事無補。在婚姻關系上,所有的后果都由你自己承擔,法律不提供這方面的救濟。
至于重新分割夫妻財產的問題,法律規定在協議離婚一年之內,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表示后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之后,如果沒有發現財產分割存在欺詐、脅迫、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
具體到你的情況,離婚的事實已經無法改變,你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此事立案是沒有問題的,但你要有充足的證據(比如相關錄音、郵件等物證、人證等)證明,在簽訂這份離婚協議時,確實存在受欺詐或脅迫的情形,否則,法院不會更改原先的財產分割。你前夫答應復婚又沒有復婚,只是情感上的變卦,在法律上不屬于欺詐范圍。
佟冬、梅香(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于2019年登記結婚。2019年2月,兩人商議購房,由于佟冬婚前已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若購買家庭二套房需繳納總房款60%的首付款。為達到“購買首套房只需繳納30%首付款”的目的,佟冬提議先離婚,等房貸手續辦理后再復婚,梅香表示同意。
2019年5月,他們的女兒出生了。為了盡快購房,佟冬和仍在坐月子的梅香簽訂了“離婚協議”,其中第一條約定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費500元直到女兒能獨立生活,教育費、醫療費雙方各承擔一半。隨后,兩人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領取了離婚證,但還住在一起。
這之后,佟冬、梅香繳納了17萬余元首付款,其中佟冬出資9萬余元,梅香出資8萬元,付款人為梅香。離婚后,佟冬和梅香因家庭瑣事發生吵鬧。爭吵中,佟冬拿梅香的身份證辦理了退房手續,梅香得知佟冬退房后,又獨自購買了退掉的商品房。
今年1月11日,佟冬和梅香又發生爭吵。經佟冬父親執筆,佟冬和梅香簽下“好結好散、互不干擾”的承諾書。次日,梅香帶著女兒搬離佟冬婚前購買的房屋。
為了要回女兒,佟冬于今年3月向樊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離婚協議”第一條關于子女撫養約定的內容無效,并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由梅香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而梅香以要求復婚為由拒絕佟冬的請求。
樊城法院審理認為,佟冬、梅香在離婚時自愿達成的“離婚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在履行該協議時對子女撫養發生爭議的,屬撫養子女糾紛。佟冬和梅香為了達到購買家庭二套房預交30%首付款的目的協議離婚,并未對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實際損害,佟冬訴稱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佟冬和梅香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經過國家行政機關的審查,符合法律規定并已產生法律效力,佟冬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簽訂協議時受到脅迫或欺詐,其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因此,雙方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內容有效,雙方對子女撫養內容的約定也當然有效,故佟冬要求確認關于子女撫養約定協議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昨日,主審法官表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梅香作為與佟冬共同生活的一方,其身體健康,收入穩定,也沒有對女兒有虐待、遺棄及其他對女兒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利的事實,不符合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條件。孩子尚小,從生長發育方面考慮,原則上應跟隨母親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