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伞O旅嫖医o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保證擔保合同效力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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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 (以下稱“借款人” )和債權人(貸款人)簽
訂了陜農信 高借字[ ]第 號借款合同,保證人愿意以其所有的財產為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責任
1.1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1.2 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
第二條 保證人的陳述
2.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3 保證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第三條 保證人承諾與保證
3.1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或相應利息時,保證人應無條件地向債權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3.2 保證人沒有主動履行的,債權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賬戶中劃收。本保證合同作為保證人同意劃收的書面承諾。
3.3 保證人應配合債權人對其收入和資信情況、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債權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并保證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
3.4 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請書》說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環借款和還款,借款人可能出現借新還舊情況,保證人同意借款人借新還舊。
3.5 在不增加保證人責任的前提下,允許債權人與借款人變更借款合同的條款。如果借款合同條款的變更,增加了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在原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不因借款合同條款的變更而免除保證人的責任。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并(兼并)、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2)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9)保證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或變更住所等聯系方式(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3.8 保證人同意:被擔保的債權同時受其它擔保合同擔保的,債權人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而無需先行行使擔保物權;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或其權利順位或變更擔保物權的,保證人仍按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 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4.2 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證人、債權人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3 因保證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在保證范圍內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5.1 本合同辦理公證的,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交 仲裁委員會裁決。
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合同成立和生效
6.1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保證人為自然人的,簽字生效。
6.2 本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6.3 本合同各條款效力獨立。部分條款無效,其余條款繼續有效。
第七條 其它約定
第八條 附 則
8.1 保證人已認真閱讀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確認了所有條款,特別是劃線部分已充分協商和了解,對合同條款無異議。
8.2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公證機關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解釋權歸貸款人所有,貸款人的解釋為最終解釋。
債權人(貸款人)(公章): 保證人(公章/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保證擔保合同效力篇二
一、合同擔保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并不適用于勞動擔保合同。
《民法典》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庇纱丝梢姡瑩>哂刑囟ǖ姆珊x和特定的適用范圍,這種擔保的目的是保證交易中債權的實現,其適用范圍主要限于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且這種債權債務具有相對的確定性。而我們這里討論的勞動擔保,其目的不是要實現用人單位的債權,而是要保證勞動者在工作中不要有違法行為,不損害單位利益,否則就對其行為給單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要對勞動者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的一切經濟責任擔保,這與《民法典》中所規定的擔保相去甚遠。而且,這種擔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擔保所要求的確定性,因為,被擔保的所謂“債權”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職務產生的,也可以是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產生。這種擔保合同實際上是用人單位想將自己因怠于對本單位職工的管理所帶來的風險轉嫁給擔保人的一種不平等合同,確定其法律效力難有法律依據。
二、意思自治原則不能完全適用于勞動法領域。
民事法律領域里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在訂立民事合同時應體現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則和精神。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民事合同的主體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與另一方不存在隸屬關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雖然勞動法律關系從總體上看也屬于民事領域,但是,勞動法律關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具有隸屬性,勞動者要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約束。所以,民事法律所體現和倡導的意思自治原則并不能簡單地適用于勞動合同。同時,這種擔保雖然從形式上看似乎是自愿達成的,但實質上并不是出于勞動者的真實意愿,很多用人單位在選擇勞動者時要求提供保證人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否則,就不能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勞動力供過于求的現實情況下,不得不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在勞動合同中設定的擔保條款的條件,以期得到就業機會。所以,不能僅僅因為勞動法律關系屬于民事領域,就簡單地套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認為只要法律法規無明確具體的規范予以禁止,且當事人自愿,則擔保關系就應肯定。這一觀點和說法明顯忽略了勞動法律關系本身的特點。
三、勞動擔保合同不符合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也不符合勞動保障部門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貫主張。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不同于一般的民法,帶有明顯的社會法的色彩,它追求的是公平正義的社會目標,強調的是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以及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對勞動合同的擔保問題,勞動法雖然并沒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確規定,但是,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在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規章、通知等規范性文件中卻有明確的體現,這些文件明確禁止各用人單位以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作為訂立合同前提的行為。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重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以保證人的方式提供擔保,但是,這種做法本質上與強制勞動者交納保證金的行為并無二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同樣是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所設立的障礙。因為,以物的方式擔保和以人的形式擔保都屬于擔保的范圍,目的都是保證勞動者如果因違法違紀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的利益有相應的保障。
因此,對于目前用人單位所采用的勞動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不能簡單地從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而應站在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高度,從我國勞動領域的現狀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將其認定為無效。
保證擔保合同效力篇三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乙方(擔保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與債務人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為確保甲方與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愿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甲方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保證擔保。為此,合同雙方根據《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真實、自愿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條?保證范圍
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項下應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其他應付款項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案件訴訟費(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等。
第二條?保證方式
乙方同意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如有多個保證人,各保證人為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第三條?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四條?保證的獨立性
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主合同無效、可撤銷而有所改變,也不因甲方、債務人或乙方任何變更自身經營或管理體制的行為而有所改變,主合同無效,乙方仍自愿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五條?承諾與保證
第六條本合同的提前履行
(1)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主合同的變更
乙方確認甲方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條款做出的任何變更無須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仍將無條件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10%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中乙方保證所列聯系地址為準確有效聯系地址,并保證甲方按該聯系地址郵寄的信件均會得到乙方的簽收,若出現拒收、代收或信件被退回等情形,均視為乙方已簽收。如乙方變更聯系地址等情況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照本合同所載聯系地址發出通知或函件后五日,視為已經送達乙方。
2.以上條款均系甲、乙雙方真實意向的表達,締約人對上述條款已經充分了解并完全同意,對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明晰,無異議,無疑義,且確認并不構成任何格式內容;本合同中各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部分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及主合同的效力,締約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1.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與乙方各執貳份,具有相同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保證擔保合同》簽署頁)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保證擔保合同效力篇四
借款人(全稱):
擔保人(全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小寫) 。
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止。實際借款期限
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借款利率按月利率,違約月利率 。
下列條件未滿足的,貸款人有權不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
1、借款人、擔保人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單據并辦妥相關手續。
要求辦妥且該擔保、保險持續有效‘
3、借款人、擔保人、擔保物未出現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1、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按以下第種方式還本付息:
(1)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
(2)按/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季末日)的20日。
(3)分期還款的按/季)還款,從借款發放的/次季)開始 還
款,還款日為每 (月/季末月) (20日/借款對應日)。如無借款對應日,以借款對應月的最后一日為還款日。
(4)其他還款方式:。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請的和使用借款。
2、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3、按貸款人要求如實提供與借款相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情況等發生變動時,應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
5、出現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落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1、有權了解并價差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擔保人狀況及抵押物/質押物情況。
2、借款人出現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你借款。
3、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擔保人未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4、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5、當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抵/質押權消滅后,將應退還的抵押物的權利證明、質押物或質押權利憑證交給抵/質押人。
本合同項下借款不得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擔保。
(1)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貸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2)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貸款人有權直接向借款人或保證人收回貸款本息。
(4)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擔保,貸款人有權選擇先執行物的擔?;蛳纫笕我槐WC人承擔保證責任或同時執行保證及物的擔保。
當本合同項下借款即有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擔保又有保證人提供保證,當貸款人未行使擔保物權、放棄擔保物權順位、變更擔保物權時,保證人承諾仍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保證人出現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證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的,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1)保證人同意以做為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抵押物(詳見抵押清單),上述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抵押物的最終值以實際處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為準。
(3)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抵押財產處置費、過戶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4)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和物、混合物、分離物、代位物、代位權、加工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5)抵押物用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義務,并隨時接受貸款人對抵押物的監督檢查。
(6)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或向貸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征收的,抵押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或與貸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擔保,抵押人未恢復或者未提供擔保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權。
(8)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前到有關登記機關申辦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或其他權利證書由貸款人保管。
(9)抵押人應按貸款人要求對抵押物辦理足額保險,并指定貸款人為該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貸款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單方或保險人協商中段、變更或解除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的請求權和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未按時足額繳付保險費或辦理續保手續的,貸款人有權代為墊付或辦理保險,帶看人由此而支付的相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并有權申請從抵押人收取上述費用。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抵押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及貸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怠于通知或索賠,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因保險事故獲得的保險金應優先于償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10)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貸款人未受清償的,貸款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處理抵押物,也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并就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擔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擔保情形),貸款人有權要求任一或各個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借款既有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又有其他擔保人提供擔保,當貸款人未行使擔保物權、放棄擔保物權順位、變更擔保物權時,其他擔保人仍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11)貸款人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時,貸款人有權決定是否同時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12)當貸款人選擇全部或部分轉讓抵押權時,貸款人應當協助貸款人、受讓人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當貸款人選擇全部或部分轉讓抵押權時,抵押人應當協助貸款人、受讓人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1、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計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有權宣布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3、本合同項下借款的任一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采取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4、因借款人、擔保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擔保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及擔保物權的費用。代理費按照借款人本息合計額5%收取,該費用不另行提供發票。
(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擔保物(權利);
(3)其他影響抵/質押權利人實現抵/質押權的行為。
6、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登記、變更登記、保險手續,未移交質物、權利憑證,未按貸款人要求恢復擔保物(權利)價值或提供補充擔保的,抵押人應對此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訴訟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需履行。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和擔保人主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面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貸款人(簽章) 借款人(簽章)
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擔保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時間 :
簽約地點:
保證擔保合同效力篇五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盡管我國合同法并未單列一章進行規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一、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
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二、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
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三、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第一,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第二,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