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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起訴狀申請立案申請書篇一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鄉溫村石河橋東
法定代表人:馮治強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財產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并找出真兇,將之繩之于法。
事實和理由:
20xx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鄉溫村。占地51畝,建筑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柜、保險柜、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20xx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伙人在4臺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毀、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后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后,眼睜睜地看著我們的財產被毀、被搶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發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占真兇并繩之于法,得到的卻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復(介公不立字[20xx]2號、介公復字[20xx]1號)。
我們認為:
1、我們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xx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并未指明是三佳鄉溫村村委推倒廠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xx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的人員使用zhà藥炸毀我公司的固定資產,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介休市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
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20xx年3月18日
立案申請書起訴狀申請立案申請書篇二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鄉溫村石河橋東
法定代表人:馮治強聯系電話:1523xxxx
請求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財產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并找出真兇,將之繩之于法。
20xx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鄉溫村。占地51畝,建筑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柜、保險柜、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20xx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伙人在4臺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毀、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后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后,眼睜睜地看著我們的財產被毀、被搶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發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占真兇并繩之于法,得到的卻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復(介公不立字[20xx]2號、介公復字[20xx]1號)。
1、我們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xx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并未指明是三佳鄉溫村村委推倒廠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xx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的人員使用zh藥炸毀我公司的固定資產,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介休市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20xx年3月18日
立案申請書起訴狀申請立案申請書篇三
被害人:___,男,漢族,____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生前住廣西__市__區__路三區__號,系申請人的父親。
____年1月5日晚上7時15分,姚__在北流海螺廠區路段,被同向行駛的粵____日產小客車以每小時108公里的時速從后面相撞,造成姚__顱腦受傷到北流市人民醫院住院,于____年7月20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依據計算分析結果,認為____年1月5日19時15分在北流市203縣道海螺水泥廠路段粵____號小轎車與姚__發生碰撞接觸時的行駛速度約為108公里/小時。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四十四條交通警察應當在事故現場撤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當事人進行詢問,及時對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當事人、證人提交自行書寫的陳述材料時,交通警察應當查驗是否確由本人書寫,由他人代筆的,應當注明。”的規定,交警部門在許海釗交通肇事后,沒有讓肇事者及時到交警部門問話,而是在____年1月16日才到交警中隊對肇事者和同車證人進行問話,而且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程序嚴重違法!
申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向玉林交警支隊申請了復核,由于肇事方提起訴訟而中止了復核程序,根據桂公明司鑒痕字____第31號《痕跡司法鑒定報告書》的鑒定意見,被告在廠區路段的行車速度達108公里/小時,幾乎超過額定行車速度的3倍。
而且,許海釗在交警大隊時供認姚__從正前方由“從我行駛方向右邊往左邊跑過來”而交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卻認定“遇行人姚__由其行駛方向的左邊向右邊橫過道路”同時,許海釗在____年1月5日在醫院向醫生描述事故發生經過時說,受害者是在“行路時”被其撞上,而10天后到交警中隊后又說受害者橫過公路,顯然也前后矛盾,交警認定的事實從肇事司機供述互相矛盾,在沒有其他證人證實,又沒有其他有效證據情況下,北流交警大隊僅從受害者跌在公路中間便認定受害者沒有確保安全橫過公路,雙方負同等責任,顯然是錯誤的!
由于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程序嚴重違法,且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作為本案責任認定的依據!
申請人認為,許海釗超速170%飚車行為對發生本次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起決定性作用,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和因果關系全部是由于許海釗超速170%引起的,是發生本次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是其超速170%才引發的這一悲劇,所以,申請人認為本案肇事司機許海釗應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申請人認為,許海釗在廠區路段以108公里的速度飚車,嚴重違法,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也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故意,致申請人的父親姚__死亡,社會危害極大,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依法應該追究許海釗的刑事責任,為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申請公安部門依法對這起交通事故進行立案偵查,追究許海釗的刑事責任。
此致
北流市公安局
附: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北流市人民醫院疾病證明書復印件一份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
4、《痕跡司法檢驗鑒定意見書》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
____年12月13日
立案申請書起訴狀申請立案申請書篇四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犯罪嫌疑人):、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目的、動機、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實要素。
申請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構成的罪名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寫明主要證據及其來源,主要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公安局(或_____人民檢察院、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案申請書起訴狀申請立案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張海軍,任占國等76人。
代表人:張海軍,男,漢,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莊市新華區農機街37號1棟2單元602室。聯系方式:135********。
代表人:張華彬,男,漢,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莊市正定縣諸福屯鎮朱河村紅旗大街永進胡同9號。聯系方式:139*******。
代表人:李廣華,男,漢,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鎮衡三村45號。聯系方式:139******。
申請事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趙金鋼涉嫌詐騙一案進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趙金鋼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趙金鋼,男,漢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證住址: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天衢西路15號3號樓3單元301號。
的方式(詳見運單)。76名申請人基于所簽貨運合同,把所托運貨物交付給趙金鋼。然而,趙金鋼在收到收貨人支付的貨款共計636109元人民幣整后(詳見附表2),只向部分申請人返還了151495元人民幣整,其余大部份以種種理由拒付貨款給76名申請人,且占為己有,共計484614元人民幣整。目前,黑馬收貨站已通過20xx年度年檢,但營業執照中注冊經營地址“石家莊市橋東區七四二零院內193號”,已經不是黑馬收貨站,趙金鋼本人已攜款潛逃,76名申請人的損失已無法追回。
綜上,張金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76名申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使76名申請人基于所簽貨運合同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貨物;在趙金鋼收到收貨人所支付的貨款后,又隱瞞事實真相,編造種種理由,拒付貨款給76名申請人,以達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請人的貨款的目的,且數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關于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向貴局提出立案申請,請求依法追究趙金鋼的刑事責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維護社會穩定。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橋東分局
申請人:
20xx年9月14日
立案申請書起訴狀申請立案申請書篇六
申請人:虞城神禾源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縣南環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紅旗,總經理。
申請事項
請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責任。
申請理由
虞城縣豐業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現正在審理過程中。經查,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東已將全部股權質押六百萬,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沒有歸還借款,反而出資300萬元與匯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強商貿有限公司,同時該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義騙取100萬元貸款后個人將該筆款項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備還款誠意。現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請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責任,請予準許。
此 致
虞城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虞城神禾源肥業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立案申請書起訴狀申請立案申請書篇七
上訴人,因不服“()第34號”行政裁定書(審判長付永江、代理審判員屈忠義、代理審判員韓寧寧),依據中院《關于審查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暫行規定》,申請對本案進行再審立案。
原因及理由:
x年11月27日中院立案庭作出“()第34號”行政裁定書(上訴人x年12月14日收到),裁定被上訴人(一審不予立案被告)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非本案的適格被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上訴人認為,中院立案庭認為“x省勞動力中心市場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主體,其不屬于x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廳的內部機構,亦不屬于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其他組織”,這樣的認定沒有事實依據。
立案庭未經審理,“審查”沒有事實依據就自我認定,粗暴剝奪公民依據《行政訴訟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權,上訴人不服。
x省勞動力中心市場在x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廳的網站上自我介紹“隸屬于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由x省職業介紹中心具體負責運作,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多功能、開放式的勞動就業服務實體”。實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市場化運作”是其行政運作的具體方式,并沒有改變其具體行政的性質!“政策的市場化交易”,政企不分,“中心市場”的工作人員及辦公地點均為政府行政公務員及政府財產,怎么可能是“企業”?取個名字包裝就可以“變身”?就可以逃避《行政訴訟法》的追究?就可以“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市場化”而不受到追究?好有一比,難道取個"美國"名字,中國的法律就管不了了嗎?立案庭未經審理,審核查明涉案者的身份就主觀認定,是不對的。
而中院裁定錯誤,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裁定枉法,上訴人不服,遞交此“再審立案”申請,望中院啟動再審程序,依法受理。
本案上訴狀及《供電局x局長收到了最后“通牒”》一文作為本申請書的附件一同提交法院。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訴訟代理人:(簽名)
x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