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交易達成的基礎,它規定了交易的具體內容、條件和方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協議范文,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家起到一定的借鑒和指導作用。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一
為了不斷提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勞動合同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及管理。
公司員工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所有員工均需依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及統一管理。
1.新入職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辦理錄用手續時簽訂。
2.合同期滿愿意繼續為公司服務的員工,在原合同終止的時間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臨時性用工合同、勞務合同五種形式。我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符合條件者,經批準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需要時,簽訂其它類型勞動合同。其中:勞務合同適用于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需要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
1.董事長負責與副總級以上(含)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總經理負責與部門負責人及相同職級以上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其它人員勞動合同由公司授權綜合管理部部長簽訂。
4.勞動合同統一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簽訂及存檔。
公司《勞動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等。
1.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首次簽訂合同時間規定如下(含試用期),普通員工:1~3年;。
一般管理技術人員(11級以下):2~4年;。
中層管理技術人員(7~10級):3~5年;。
高級管理技術人員(六級以上,含六級):5年以上。
特殊崗位或特聘人員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其約定簽訂時間。
第二次簽訂合同時間按第五條規定執行,時限與第一次相同;兩次簽訂合同后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1.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2.公司按時付給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的勞動報酬嚴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崗取酬,崗變薪變的`原則,基本工資嚴格按照同工同級的原則,績效獎金嚴格按照個人貢獻大小和企業經營狀況確定。
3.公司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為員工繳納養老、生育、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
4.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適當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5.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制度等規定執行。
6.《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二
簡單講述了企業合同管理上的合同管理的概念以及特征和組成與注重性、管理規律、合同管理的意義,企業合同管理內的合同管理重點是說企業對企業合同展開管理,重點是使用合同的草書與簽寫與實施和監察來做到確保企業收得利益最強化。給合同管理的基礎定義展開確立,提出一系列完備的方式方法。
1、企業合同管理程度不足,管理方式滯后
首先企業合同管理理念滯后,沒有根據時代進步。企業的進步不只是一種經濟利益的進步,并且也是一種運營思想的進步,這樣的運營思想在企業管理上就是利用多樣管理體系來詳細表現出來的,看成企業危險管理的主要保證體系,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同樣為企業運營思想的一樣詳細體現。在事實上,中國國內企業的形成大部分是用中小企業做主,而這些企業存在本身高度能力的競爭水平,同樣也存在很大基礎的約束性,這種中小型企業大部分在管理中,管理不嚴密,體系不完善。這種企業合同管理思維的滯后即使沒有快速遭到直接的耗費,然而跟隨時間的更改,社會經濟的進步,給企業發生的問題結果是愈發的顯現出來,最后使企業出現不可挽回的耗損。在中國很多大型企業上的領導工作者以及高層管理工作者都相對輕視了企業合同管理對企業本身進步的主要性,并且這些工作者還時常輕視對企業合同管理整體性、體制性的主要作用,一些管理工作者以為企業的合同管理相當于企業平時工作的監督,唯有簡易的合同簽寫、實施以及督查等等,給企業帶來了潛在的威脅。
2、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者專業能力偏低,法律思想薄弱
如今企業合同管理不只是一個簡易的起草、簽訂、實施的過程,即便重點是根據上述的三個內容組成,然而在這三個內容中每一個步驟的進步都是變幻莫測的,而針對這些變化莫測是要求存在高專業文化以及高文化的精英展開管理的,而在中國企業的狀況上,不同中小企業的合同體系管理經常是根據本身企業的許多非專業工作者管理,而這些工作者,廣泛出現專業能力偏低,法律思想薄弱的不足,使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造成許多的混亂以及漏洞百出。
3、企業合同管理方式滯后致使合同管理成效偏低,信息傳輸不適時
具備專業的、法律思想強的合同管理體系也無法確定可以產生一種高成效以及高運營的企業合同管理,在企業進步的狀況上,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方式滯后,管理成效的偏低和信息傳送的不適時都是如今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發生的重點體現情況。在中國出現的大部分企業上,現在很多企業合同管理方式相對老舊,企業合同管理信息技能型無法做到根據時代發展,合同的管理和詳細內容的整頓、存留和督查方式方法老舊,缺乏對企業合同管理媒介的開拓以及實際使用,同時很少存在企業可以依據如今企業合同管理的管理思想以及思維對于企業合同管理的過程展開新型構造以及展開更深度的優質,致使企業合同管理成效越來越不明顯,企業內部能源技能消息的傳送不適時。
1、加強企業合同管理作業的重要意義
現在的各樣企業領導以及企業的管理工作者,不止應該提升本身的專業技能文化,更需要加強本身對其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性的了解,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的樹立的基本首要重點是應該屬于企業合同管理的專管型部門以及專管型團隊,聘請擁有有關專業文化的同時擁有對應的技能的合同管理工作者,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體系樹立的管理引導,促進以及監督其他方的合同簽訂以及合同實施,確保企業合同的擬定以及合同實施的順利結束。針對許多的大型國有企業應該逐漸樹立起一種從上到下的多角度高管理體系的管理結構以及管理體系,從而確保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高度運行以及高成效。
2、完備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樹立正確的管理方式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備是利用管理體制以及體制流程倆部分來展開的。當中企業合同管理體制的管理制度重點是說企業本身的管理部門應該以上到下產生一種正確高效的合同管理團隊,這才可以確保企業合同管理可以包含到企業本身的各個部門以及步驟,因此關系到企業的企業條件以及知識。而企業合同管理體系上的制度流程就是指企業在企業合同管理上的全部部門以及全部涉及進程,一部不完備以及產生存在一定能夠執行性的流程以及體制,確保企業合同管理體系有憑據可守。
3、樹立完備企業合同管理體系
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完備以及一步步的樹立是保證企業合同管理的先決條件以及保證。通過對企業合同的整頓,確定要企業合同管理體制的簽訂、實行以及運行的整個過程;加強企業合同全面性掌控;一步步產生一種存在流程化以及體系化的和企業本身相符合的合同管理體系;使企業合同管理的詳細運營有根據以及參考。
4、加強企業工作者的教育訓練
企業合同簽署能不能夠達到成功,企業合同管理危機可不可以成功防御很多狀況中決定在于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者和基層工作者的'法律思想以及素養強度。因此為了讓企業合同管理可以成功使用一定要對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者以及基層工作者展開詳細的教育以及訓練,讓工作者可以熟練的掌握以及控制和企業合同有關的法律規定以及簽訂合同的詳細步驟技能經驗,讓企業合同管理有關的全部工作者可以擁有優秀的企業合同危機預防思想,因此讓企業合同管理體系能夠更優秀的施行。
企業合同管理體制的樹立以及完備是要求時間以及事實的一步步發展產生的,這種體系的樹立不只要求法律體系的有關完備,更要求企業以及社會的高度注重,唯有一起共同的進步才可以協助讓企業合同管理體系進入一種越來越優秀的方向上。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三
第一條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規范和完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獐子公司章程》,聯系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既包括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無名合同。
第三條對外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公司名義訂立。各部門和分公司,不得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條凡與外界達成合作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原則上須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協商一致、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凡與公司訂立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經營資格或資信。
訂立合同的權限依照《公司董事會授權規則》執行。
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訂立書面合同:
(三)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即時清結的零散物資。
第七條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用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八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語言確切描述的,應由當事人共同封存樣品,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九條合同在具備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必備的主要條款后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條合同中引用的法規、規章等,必須是現行有效版本。嚴禁引用被廢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頒布新的法規和規章造成合同條款必須被修訂時,應以新法規和規章的有效標準文本作為修訂依據。
第十一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經評審人員審核通過后方能簽字、蓋章。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律顧問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每一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并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十三條嚴禁在對外訂立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蓋章。對于不能在同一地簽訂的合同,應由對方先簽字蓋章或各自簽署后互換文本。遇例外,須法定代表人批準。
第十四條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合同經辦單位分存,其中原件在總經理辦公室留存。
產品出口合同文本由合同經辦單位保存。
第十五條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規定或當事人要求必須鑒證的合同,應當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需公證的合同,應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合同的'鑒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頒布的《合同鑒證辦法》執行;合同的公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經辦單位是完成合同的責任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組織力量實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有關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后,轉財務部審核付款。
第二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收款單位與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拒絕付款。
第二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經財務部、審計部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總經理、董事長審核通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書面通知合同對方,合同雙方形成的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二十三條合同經辦單位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須在三天內向總經理匯報,必要時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總經理辦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經過公證或鑒證的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后,應送原公證或鑒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合同是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嚴格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九條合同經辦單位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向總經理匯報。
第三十條各有關人員應于每月月末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合同流轉單、有關的訴訟或仲裁資料等)交總經理辦公室,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業績考核范圍。
合同經辦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合同文本的保管與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責任。
第三十一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發布。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即日起生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20xx年2月1日發布的《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四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賬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虮痉揭髮Ψ疆斒氯颂峁5模瑧浛偨浝砼鷾?、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賬,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賬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開始執行。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五
第一條,為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合同管理、加強風險防范,保證依法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最終保障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制度所稱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所有書面合同。
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
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四條公司加強合同管理,指定部門、落實人員專(兼)職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臺帳,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條公司對合同實行綜合歸口、分類專項管理。
辦公室可以提名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以下稱合同管理員)并經公司領導批準任命。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組。
第六條辦公室作為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承擔直接管理的有關業務工作;
(三)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四)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
(五)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六)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簽訂、履行合同的情況,并定期向公司領導匯報;
(八)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
(一)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起草與簽訂;
(二)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三)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并負責建立合同檔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并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
(六)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七)建立合同臺帳及統計報表,包括:
1、合同簽訂履行情況臺帳;
2、合同變更解除臺帳;
3、違約合同登記臺帳;
4、合同履行情況進度表;
第九條、合同承辦人員職責。
(四)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五)保管好合同及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等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及時交合同管理機構歸檔。
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互利有償的原則。
第十二條公司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權的代理人進行。禁止無權代理,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發“法人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應明確委托代理的權限和期限等重要內容,同時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生效。
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范圍及有效期限內行使代理權,禁止濫用代理權、超越代理權。
第十三條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員要切實了解對方當事人是否符合簽訂合同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是否良好,并驗證對方相關有效證件。
簽訂重大經濟合同前,合同承辦人員應組織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對合同草案進行評審。各部門對涉及各自業務范圍內相關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約能力做出明確判斷,各有關部門應對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條款的完備性等提出書面意見并對此負責。
第十四條簽訂合同,除小額且能夠及時清結的外,應當采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或公司統一制訂的合同文本形式。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需要擔保時,應當簽訂書面擔保協議。擔保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方以財產進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的合法財產,并提供其產權證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司不對外提供合同擔保。
第十六條依法應當公證、簽證的合同,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第十七條依法簽訂的合同,合同正本我方不少于兩份,一份由合同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歸檔,一份交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存檔。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人員對已生效的合同,要及時建立本公司的合同管理臺帳及各類報表,實行分類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將合同管理臺帳及各類報表報送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與合同有關的文書(含圖紙、往來信函、電報、電傳、報告、批示等)應當附在合同卷內存檔,合同履行終止后,統一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合同生效后,應當全面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注意保存有關證據。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立即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合同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當事人可依法變更合同。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六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轉變政府職能,改革企業合同信用評比方式,積極探索建立企業合同信用評價機制,促進上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和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企業合同信用評價”是指,由本市企業自愿申報,經企業合同信用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該企業申報期內的合同信用狀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由企業合同信用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根據評估報告認定該企業申報期內的合同信用等級的評價活動。
本辦法所稱“促進會”是指,由企業自愿組成,以倡導誠信守約、提升企業合同信用水平為宗旨,認定企業合同信用等級的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評估機構”是指,具有資信評估資質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指定的數學模型和軟件,從事企業合同信用綜合指數評估的中介組織。
第三條(認定原則)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
本市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由市工商局統一規制、指導和監督。市工商局負責制定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規則,監督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過程,指導評估機構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綜合指數評估和指導促進會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工作,采用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結果。
市促進會負責年度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工作計劃的制定,組織指導區、縣促進會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和管理工作。區、縣促進會負責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輔導,受理企業參加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申報,審核企業申報的資料,根據評估報告認定企業合同信用等級。
評估機構應當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統一評價標準(包括數學模型和計算機軟件),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地進行評估,并出具企業合同信用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可以應企業的要求,為該企業有償提供咨詢服務。評估機構對被評估企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條件)
企業合同信用等級申報認定的主體條件為:
(一)本市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開業已滿兩個會計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進會會員資格。
(四)具有本年度認定資格。
第六條(認定內容)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內容為:
(一)企業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合同管理制度實施情況;合同管理各級負責人職責落實情況;合同管理人員崗位資質情況;合同管理人員業務考核情況;合同條款的規范和格式合同的應用水平;合同簽約率。
(二)企業合同履約能力,包括:企業資產負債率;速動比率;企業現金流動負債比;企業總資產報酬率;企業凈資產收益率;企業營業收入增長率。
(三)企業合同履行狀況,包括:企業合同履約率;企業合同變更率;企業合同履約率變動指數;企業合同履約客戶滿意度;企業之間逾期賬款比率;企業逾期貸款比率。
(四)企業社會信譽。
(五)認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認定等級)
企業合同信用等級分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級。等級含義為:aaa,很好;aa,優良;a,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較差;cc,很差;c,極差。
第八條(提交材料)
申報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應向企業注冊地促進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企業合同信用評估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企業合同信用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審核、擬定)
促進會依據本辦法審核《企業合同信用評估報告》,擬定申報企業的合同信用等級。
第十條(征詢意見)
促進會將擬定為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名單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各界征詢意見,在15日內了解企業在申報期內的經營活動中有無下列情形: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促進會應對反饋的意見認真核查,作出是否調整擬定等級的決定。
第十一條(認定)
促進會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認定申報企業的合同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等級認定期限)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兩年開展一次。在不開展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的年度內,如有企業需要對合同信用狀況進行等級認定,可由促進會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的合同信用狀況進行等級認定;如該企業繼續參加下年度的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企業分類管理相結合。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結果為a級以上(含a級)的,如實行年檢申報備案制,該類企業可予以當場備案通過。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
促進會應對參加合同信用評價的企業建立企業合同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眾提供公開查閱、查詢。
促進會應對參加合同信用評價的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并歸入該企業的合同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等級管理)
如發現企業在申報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促進會應認定或重新認定該企業為cc或c級,并在下一個認定年度內不受理該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申報。
未取得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證明的企業,偽造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證明從事經營活動的,促進會應予以記錄、存檔,并在下一個認定年度內不受理該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申報。
已取得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證明的企業,冒用其他等級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促進會應予以記錄、存檔,并在下一個認定年度內不受理該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申報。
第十六條(再次認定)
企業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級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進會應及時對該企業合同信用等級進行再次認定:
(一)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因自身嚴重過錯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嚴重違法活動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七條(公示)
促進會可向社會公布合同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的名單;經市工商局認可,促進會也可向社會公布“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名單。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類管理中被認定為三、四類企業的,不得公示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也不得認定為合同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
促進會可向社會披露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的企業的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不予采用)
評估機構不遵守本辦法規定開展企業合同信用評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權促進會不采用其評估結果。
促進會不遵守本辦法規定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認定結果。
第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七
簡單講述了企業合同管理上的合同管理的概念以及特征和組成與注重性、管理規律、合同管理的意義,企業合同管理內的合同管理重點是說企業對企業合同展開管理,重點是使用合同的草書與簽寫與實施和監察來做到確保企業收得利益最強化。給合同管理的基礎定義展開確立,提出一系列完備的方式方法。
首先企業合同管理理念滯后,沒有根據時代進步。企業的進步不只是一種經濟利益的進步,并且也是一種運營思想的進步,這樣的運營思想在企業管理上就是利用多樣管理體系來詳細表現出來的,看成企業危險管理的主要保證體系,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同樣為企業運營思想的一樣詳細體現。在事實上,中國國內企業的形成大部分是用中小企業做主,而這些企業存在本身高度能力的競爭水平,同樣也存在很大基礎的約束性,這種中小型企業大部分在管理中,管理不嚴密,體系不完善。這種企業合同管理思維的滯后即使沒有快速遭到直接的耗費,然而跟隨時間的更改,社會經濟的進步,給企業發生的問題結果是愈發的顯現出來,最后使企業出現不可挽回的耗損。在中國很多大型企業上的領導工作者以及高層管理工作者都相對輕視了企業合同管理對企業本身進步的主要性,并且這些工作者還時常輕視對企業合同管理整體性、體制性的主要作用,一些管理工作者以為企業的合同管理相當于企業平時工作的監督,唯有簡易的合同簽寫、實施以及督查等等,給企業帶來了潛在的威脅。
如今企業合同管理不只是一個簡易的起草、簽訂、實施的過程,即便重點是根據上述的三個內容組成,然而在這三個內容中每一個步驟的進步都是變幻莫測的,而針對這些變化莫測是要求存在高專業文化以及高文化的精英展開管理的,而在中國企業的狀況上,不同中小企業的合同體系管理經常是根據本身企業的許多非專業工作者管理,而這些工作者,廣泛出現專業能力偏低,法律思想薄弱的不足,使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造成許多的混亂以及漏洞百出。
3、企業合同管理方式滯后致使合同管理成效偏低,信息傳輸不適時。
具備專業的、法律思想強的合同管理體系也無法確定可以產生一種高成效以及高運營的企業合同管理,在企業進步的狀況上,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方式滯后,管理成效的偏低和信息傳送的不適時都是如今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發生的重點體現情況。在中國出現的大部分企業上,現在很多企業合同管理方式相對老舊,企業合同管理信息技能型無法做到根據時代發展,合同的管理和詳細內容的整頓、存留和督查方式方法老舊,缺乏對企業合同管理媒介的開拓以及實際使用,同時很少存在企業可以依據如今企業合同管理的管理思想以及思維對于企業合同管理的過程展開新型構造以及展開更深度的優質,致使企業合同管理成效越來越不明顯,企業內部能源技能消息的傳送不適時。
現在的各樣企業領導以及企業的管理工作者,不止應該提升本身的專業技能文化,更需要加強本身對其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性的了解,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的樹立的基本首要重點是應該屬于企業合同管理的專管型部門以及專管型團隊,聘請擁有有關專業文化的同時擁有對應的技能的合同管理工作者,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體系樹立的管理引導,促進以及監督其他方的合同簽訂以及合同實施,確保企業合同的擬定以及合同實施的順利結束。針對許多的大型國有企業應該逐漸樹立起一種從上到下的多角度高管理體系的管理結構以及管理體系,從而確保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高度運行以及高成效。
2、完備,樹立正確的管理方式。
的完備是利用管理體制以及體制流程倆部分來展開的。當中企業合同管理體制的管理制度重點是說企業本身的管理部門應該以上到下產生一種正確高效的合同管理團隊,這才可以確保企業合同管理可以包含到企業本身的各個部門以及步驟,因此關系到企業的企業條件以及知識。而企業合同管理體系上的制度流程就是指企業在企業合同管理上的全部部門以及全部涉及進程,一部不完備以及產生存在一定能夠執行性的流程以及體制,確保企業合同管理體系有憑據可守。
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完備以及一步步的樹立是保證企業合同管理的先決條件以及保證。通過對企業合同的整頓,確定要企業合同管理體制的簽訂、實行以及運行的整個過程;加強企業合同全面性掌控;一步步產生一種存在流程化以及體系化的和企業本身相符合的合同管理體系;使企業合同管理的詳細運營有根據以及參考。
4、加強企業工作者的教育訓練。
企業合同簽署能不能夠達到成功,企業合同管理危機可不可以成功防御很多狀況中決定在于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者和基層工作者的法律思想以及素養強度。因此為了讓企業合同管理可以成功使用一定要對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者以及基層工作者展開詳細的教育以及訓練,讓工作者可以熟練的掌握以及控制和企業合同有關的法律規定以及簽訂合同的詳細步驟技能經驗,讓企業合同管理有關的全部工作者可以擁有優秀的企業合同危機預防思想,因此讓企業合同管理體系能夠更優秀的施行。
企業合同管理體制的樹立以及完備是要求時間以及事實的一步步發展產生的,這種體系的樹立不只要求法律體系的有關完備,更要求企業以及社會的高度注重,唯有一起共同的進步才可以協助讓企業合同管理體系進入一種越來越優秀的方向上。
【參考文獻】。
[3]張海容.國企合同管理制度的優化性探究[j].新經濟,20xx,(5):71.
作者簡介:馬秀琴(1981-),女,籍貫:湖北黃岡,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液化天然氣項目經理部合同管理崗位。研究方向:探究。
(作者單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液化天然氣項目經理部)。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八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二)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九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皶嫘问健笔侵负贤瑫⒀a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賬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虮痉揭髮Ψ疆斒氯颂峁5?,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賬,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賬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開始執行。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十
為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政府部門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各法人單位、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但不限于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保險合同等。
合同管理必須遵循依法辦事,預防為主,層層把關,跟蹤監督,及時調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原則。
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有關政策。
4、保守商業秘密。
管理、參與合同工作的一切有關人員,應當為公司保守商業秘密。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條例,依法保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3)、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5)、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6)、監督、檢查本公司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7)、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采購人員。
8)、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合同糾紛。
9)、制止公司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10)、按期統計、匯總本公司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2、供銷部門的主要職責。
1)、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
2)、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關方面會審。
3)、對所簽合同,認真執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系,發生問題及時向法務部通報。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6)、協助法務部對合同糾紛的處理。
3、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供銷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1、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保存五年,以備核查。
3、除及時清結者外,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采用法務部發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須送交法務部審核。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法務部統一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各分公司經理、各部門經理或主管負責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蛘邔Ψ疆斒氯说穆募s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管轄地,并力求選擇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親自在合同文本上簽名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注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十一
公司內部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公司副總為合同管理機構的分管領導,任命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經理,有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員。
1、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律法規條例,培訓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依法保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并進行動態化管理。
4、客戶授信管理:進行客戶信用審批,跟蹤客戶,定期對客戶的信用狀況統計分析。
5、應收賬款管理:控制應收賬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監督應收賬款的賬齡,隨時將潛在的不良賬款進行技術處理,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6、商賬處理: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賬隊伍,及時制定對逾期應收賬款處理的方案,并組織有效的追賬。
7、利用征信數據庫資源,幫助銷售部門開拓市暢。
二、崗位責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1)加強信用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機構開展工作,解決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授權委托合同承辦人員對外簽訂合同;
(3)對本公司合同承辦人員進行考核、獎懲;
(4)定期了解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2、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組織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組織信用管理研討會、案例評析會;
(2)制定、修訂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統一辦理授權委托書,嚴格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4)制止公司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5)日常監督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6)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
(7)匯總、分析客戶信用數據,向有關部門提供咨詢服務;
(8)協調與供銷、財務、技術等部門的關系。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保管好合同專用章。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執行中的問題和糾紛。
(4)登記合同臺帳,做好合同統計、歸檔工作,匯總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
(5)發現不符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向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或公司副總報告。
(6)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7)定期向合同管理負責人匯報信用管理情況。
(8)負責客戶檔案管理與服務。
(9)參與商賬追收。
(10)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銷部門的主要職責。
(1)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
(2)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關方面會審。
(3)對所簽合同,認真執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系,發生問題及時向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員通報。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6)參加本部門合同糾紛的處理。
5、財務、技術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供銷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
(3)解決合同履行中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
(4)依法簽訂、變更、解決技術合同。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和歸檔工作。
(一)考核范圍:本公司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二)考評時間。
公司每年年終組織一次考核評審活動,在對各有關部門合同管理工作檢查基礎上進行考核。
(三)考核內容。
1、掌握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知應會基礎知識。
2、認真參加部門或公司舉辦的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
3、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
4、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五審查”(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授權代理是否合法,資信是否保證,經營范圍是否超出,合同結算方法和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5、檢查除即時清結外,是否簽訂了書面合同。
6、檢查使用各類合同文本的正確性和合同內容合法、條款齊全、手續完備。
7、檢查簽訂合同人員的有效代理范圍和權限。
8、檢查杜絕無效合同的出現。
9、檢查有關合同審查表的辦理和送審,內容齊全,手續完備。
10、定期或不定期與部門業務員對帳。
11、經常督促合同的履約行為。
12、全面了解本部門的合同履行情況。
13、檢查本部門的合同變更、解除手續的及時辦理和手續齊全。
14、協助做好信息反饋和信訪工作。
15、建立合同臺帳。
16、合同臺帳的登記質量(臺帳登記及時、正確、全面)。
17、檢查合同章的使用和保管。
18、做好有關資料的保管和歸檔工作。
19、在合同管理上有創新的典型事例(包括運用計算機管理等事項)。
(四)考核部門:
合同管理機構為公司合同管理員的考核評審工作的管理機構。
獲獎名單由考核部門根據考核內容進行考核評審后報法定代表人批準。取消資格的審批程序由考核部門將名單及考核依據報法定代表人批準。
(五)獎懲方法。
1、合同管理員的獎勵等級設三等:即先進、優勝和表揚;獲獎者以精神鼓勵為主,并分別給予適當的物質鼓勵。
(1)獲先進名單從考核總分在95分以上者中產生;
(2)獲優勝名單從考核總分在90~95分者中產生;
(3)獲表揚名單從考核總分在80~90分者中產生;
(1)凡考核總分首次達不到60分者,由部門分別給予教育、幫助和扣發獎金;
(2)凡考核總分兩次達不到60分者,取消合同管理員資格;
(3)凡利用合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者,取消合同管理員資格并按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十二
為規范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3.2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2.2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3.2.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2.4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2.5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3.2.6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3.2.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4、合同的簽訂。
4.1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4.3合同的內容。
4.3.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3.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4.3.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3.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3.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3.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虮痉揭髮Ψ疆斒氯颂峁5?,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3.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3.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4.3.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4.1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留存。
4.4.2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版(模板13篇)篇十三
為規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等。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及重大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買賣合同的批準簽訂。
本條所指重大合同是指(主要是按合同標的數額來確定)。
一般合同是指。
3.2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2.2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2.5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3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員)負責各類合同的審查工作,具體職責是:
3.3.2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3.3.3負責公司內部承包合同的洽談;
3.3.5負責公司各類合同備案工作;
3.3.6參與公司各類合同糾紛的調查。
3.4公司業務部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洽談工作。
3.5公司采購部負責材料設備采購、設備租賃合同的洽談工作。
3.6項目經理部負責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
3.7項目經理部經理(或分管副經理)負責建設工程合同、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的具體履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3.7.2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職責,監督分包工程的進度及工程質量;
3.7.3監督材料、設備的驗收;
3.7.5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3.7.6監督所在項目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4.合同的簽訂。
4.1合同主體的審查。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重點審查業主的項目立項文件、招標文件,以確定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審查項目資金落實程度及業主以往合同履約情況,以確定業主的履約能力。
簽訂分包合同要重點審查承包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同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皶嫘问健笔侵负贤瑫?、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應當使用示范文本。
4.3.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類分包合同、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編制的操作指導書規定的內容填寫。
4.3.2其他合同(主要指買賣合同)的內容。
4.3.2.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3.2.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4.3.2.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3.2.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農副產品,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3.2.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內。
4.3.2.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有確定性,難以在合同中確定具體期限的應約定確定期限的方式;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3.2.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虮痉揭髮Ψ疆斒氯颂峁5?,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3.2.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岐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3.2.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地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4.3.2.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2.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4.4.1.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按本制度4.1條的規定對發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標中標的項目,要審查業主的招標文件、我方的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制定談判的原則和方案。
4.4.1.2合同洽談過程中,對于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按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進行書面交底。
4.4.1.3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業務部負責起草文本,附合同購合同會審表交相關部門(項目部、合同管理部、財務部等)進行會審后,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濟師、合同主審人員)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提交審查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準簽字。
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
4.4.1.4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鑒證、公證手續的,由業務部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經批準后才能簽訂。
4.4.2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4.4.2.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按本制度4.1條的規定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勞務隊伍資格證書、關于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托書。
4.4.2.2項目經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合同管理部對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并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4.4.2.3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后,在征得業主同意(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約定)后,由項目經理部(重大分包合同應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與分包方簽訂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門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該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4.4.2.4項目部在簽訂合同后,應將合同文本報公司合同管理部備案。
4.4.3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
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采購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交項目經理部、合同管理部會審后,由采購部簽訂,合同管理部加蓋合同專用章,重大買賣合同會審后,由總經理批準簽訂。
4.4.4其他經濟合同的簽訂。
部門(項目經理部)合同管理員加蓋合同專用章;內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經濟合同由部門(項目)經理簽署意見后由合同管理部進行合法性審查,報總經理批準簽訂。
4.4.5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相關部門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評審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備案。
5、合同的變更、解除。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2.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2.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2.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由合同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準簽訂的部門或領導審核后,認為已出現了本制度5.2條規定的情形的,應提交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并簽發解除合同的函;對方沒有違約,應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并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的發放的范圍相同。
5.4對方提出合同變更的,變更程序也應5.3規定的程序執行。合同變更引起索賠的,合同變更必須與索賠同步進行,索賠協議是合同變更的處理結果,是變更后合同一部分。
5.5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中止都必須通知合同審批部門或領導。
5.6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移交公司檔案室保存。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屬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
6.2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向對方當事人交付重要資料、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6.3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違約)報告。
當本公司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解釋或提出反索賠,
公司員工不得擅自在對方當事人出具的索賠報告、對帳單等確認類文書上簽字蓋章,確須確認的,應視具體內容經公司領導或部門(項目經理部)負責人同意。
6.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辦公室處理,公司辦公室應立即向公司法律顧問咨詢,并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公司領導:
6.4.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6.4.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6.4.3喪失商業信譽;
6.4.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6.5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6.5.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7.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7.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7.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及公司辦公室,由部門經理和辦公室負責人擬定處理意思,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辦公室。
7.3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獲知對方當事人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公室統一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辦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部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業務部、采購部、項目經理部設立的合同管理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門不設合同管理員。
8.2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合同管理部、業務部、項目經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別編號,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簽訂合同時,合同各方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簽字并蓋章,合同各頁之間應當加蓋公司騎縫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8.3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后交公司辦公室留存,其余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公司辦公室外,其他部門復印合同必須事先征得公司辦公室同意,由公司辦公室統一編號受控,并加蓋專用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8.4已簽訂的合同以及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業務往來傳真、信函、索賠報告、對帳單、合同臺帳等資料應集中由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管理員應對上述材料分類登記成冊,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結帳時可從合同管理員簽領相關材料。
8.5對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同管理部審查后,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竣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公司檔案室存檔保存。
8.6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
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辦公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7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和本公司法律顧問某某律師事務所共同起草,從年月日起開始執行,試用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