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會是指將學習的東西運用到實踐中去,通過實踐反思學習內容并記錄下來的文字,近似于經驗總結。那么心得體會該怎么寫?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關于學習心得體會范文,希望會對大家的工作與學習有所幫助。
關于酒駕案件警示心得體會一
剛才,xx支隊長就規范涉酒駕駛案件辦理工作講了很好的意見,我十分贊同。涉酒案件歷來是交警執法的重中之重,備受各級領導和人民群眾的高度關注。
為推動涉酒案件的規范辦理,省交警總隊去年3月2日下發文件,要求對2018年2月1日前未辦結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案件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案件逐一排查、查清底數,進行全面清理。接文后,市交警支隊積極開展此項工作,嚴格落實總隊要求,于今年10月份起,對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以來我市的4905起涉酒積壓案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數個月的艱辛工作,截至12月7日止,我市涉酒積壓案件已辦結3710起,剩余總數1195起。其中辦結率排在前五位的是環城大隊(100%)、警衛大隊(100%)、高新大隊(98.59%)、特勤大隊(98.11%)和長沙縣大隊(96.32%);排在末三位的是瀏陽市大隊、機動大隊和望城區大隊。末三位中尤其是望城區大隊和瀏陽市大隊,不僅積案總數較多(望城區993起,瀏陽市466起),而且清理工作進展得不太理想(望城區清理了584起,瀏陽市清理了255起)。盡管未清理的積案中有一部分是報撤的,但這還是表明兩個大隊在平常辦理酒駕案件中就不夠規范,存在比較大的問題。
酒駕案件處理不及時,不僅降低執法公信力、損害法律威嚴、埋下嚴重執法風險隱患、帶來難以預料的執法風險,同時也會影響打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效果。就如何進一步依法依規辦理、及時高效處理此類案件,我談幾點意見:
涉酒駕駛案件是交通執法中處罰最重的幾類案件之一,也最受到社會的關注,最容易影響法律的權威。甚至可以說,處理好一起酒駕案件處理所能產生的法律威懾力,相當于處理許多起其他普通交通處罰案件所產生的威懾力。法律越有權威,我們工作效果也就越好,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也就越好。我們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社會公眾對我們的看法。我們越嚴格、越規范,就會越受到尊重,反之亦然。
同志們,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明確把“嚴格執法”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的一部分。同時,《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要求推進執法規范化。執法規范化是大勢所趨,在涉酒駕駛案件這樣重要、敏感的案件上尤其要注意執法的規范。
今年3月以來,省廳總隊三次發文要求各市支隊對酒駕未辦結案件進行清理,這是走好酒駕執法規范化的第一步。各大隊要按照相關要求,繼續做好積案清理工作。同時,要按照省廳《關于全面深化全省公安交警系統執法規范化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涉酒案件辦理。
同志們,市局黨委對涉酒案辦理工作高度重視。我們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不負人民所托,不讓組織失望,爭取讓長沙市交警支隊成為湖南省規范涉酒案件辦理的典范!
第一,要按照省廳總隊的要求,進一步加大清理工作力度。要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每一起未辦結案件的清理任務都要具體落實到單位和個人,做到定案、定人、定責、定期限,確保在今年4月1日前將未辦結案件清理完畢。對于2018年2月1日以后發生的酒駕案件,要按照總隊要求,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嚴格規范執法辦案、強化倒查追責。
第二,要嚴格落實市局印發的《長沙市公安局關于規范查處涉酒案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于新發生的涉酒案件的查處,除了要遵守省廳關于執法規范化的相關規定外,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確保涉酒案件的查處流程規范化。同時,要善用酒駕監管系統,杜絕在酒駕查處過程中以延遲檢測、縱容當場喝水稀釋濃度、“了難式”不立案處理等方式包庇酒駕行為的現象。
第三,要按照支隊相關規定,規范涉酒執法管理系統及酒精檢測儀的使用。對駕駛人血樣提取及酒精含量檢測,要按照支隊下發的工作規范進行。要落實支隊酒駕執法工作安排,但不要搞“唯任務論”、“唯數量論”,要進一步提高酒駕執法質量。
首先,要對積案辦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不符合撤銷情形予以撤銷的、在清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定報告,尤其是將酒駕案件修改為其他違法行為處罰的,一經發現要堅決追責;對清理工作不力的,要約談大隊主要領導說明情況。
其次,要運用好大聯合交通管理中心情報信息平臺中的涉酒執法監督模塊,嚴格辦案程序。對不按照程序辦理案件的,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于實踐中存在的采取吹氣前“了難”、使用未注冊儀器、進行虛假鑒定等方式逃避監管的,借鑒深圳市對民警執法的督察辦法,安排專班對酒駕執法視頻進行督察。發現執法視頻與案件不一致、有抓獲視頻而沒有立案偵查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開始督察程序。對酒駕案件辦理中違反辦案程序、該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按照相關工作規定進行追責;在辦案過程中存在徇私枉法、受賄等情況的組織或個人,移交市局紀檢監察組處理,絕不姑息!
以上就是我的意見,謝謝大家!
關于酒駕案件警示心得體會二
同志們:
剛才,xx支隊長就規范涉酒駕駛案件辦理工作講了很好的意見,我十分贊同。涉酒案件歷來是交警執法的重中之重,備受各級領導和人民群眾的高度關注。
為推動涉酒案件的規范辦理,省交警總隊去年3月2日下發文件,要求對2018年2月1日前未辦結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案件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案件逐一排查、查清底數,進行全面清理。接文后,市交警支隊積極開展此項工作,嚴格落實總隊要求,于今年10月份起,對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以來我市的4905起涉酒積壓案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數個月的艱辛工作,截至12月7日止,我市涉酒積壓案件已辦結3710起,剩余總數1195起。其中辦結率排在前五位的是環城大隊(100%)、警衛大隊(100%)、高新大隊(98.59%)、特勤大隊(98.11%)和長沙縣大隊(96.32%);排在末三位的是瀏陽市大隊、機動大隊和望城區大隊。末三位中尤其是望城區大隊和瀏陽市大隊,不僅積案總數較多(望城區993起,瀏陽市466起),而且清理工作進展得不太理想(望城區清理了584起,瀏陽市清理了255起)。盡管未清理的積案中有一部分是報撤的,但這還是表明兩個大隊在平常辦理酒駕案件中就不夠規范,存在比較大的問題。
酒駕案件處理不及時,不僅降低執法公信力、損害法律威嚴、埋下嚴重執法風險隱患、帶來難以預料的執法風險,同時也會影響打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效果。就如何進一步依法依規辦理、及時高效處理此類案件,我談幾點意見:
涉酒駕駛案件是交通執法中處罰最重的幾類案件之一,也最受到社會的關注,最容易影響法律的權威。甚至可以說,處理好一起酒駕案件處理所能產生的法律威懾力,相當于處理許多起其他普通交通處罰案件所產生的威懾力。法律越有權威,我們工作效果也就越好,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也就越好。我們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社會公眾對我們的看法。我們越嚴格、越規范,就會越受到尊重,反之亦然。
同志們,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明確把“嚴格執法”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的一部分。同時,《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要求推進執法規范化。執法規范化是大勢所趨,在涉酒駕駛案件這樣重要、敏感的案件上尤其要注意執法的規范。
今年3月以來,省廳總隊三次發文要求各市支隊對酒駕未辦結案件進行清理,這是走好酒駕執法規范化的第一步。各大隊要按照相關要求,繼續做好積案清理工作。同時,要按照省廳《關于全面深化全省公安交警系統執法規范化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涉酒案件辦理。
同志們,市局黨委對涉酒案辦理工作高度重視。我們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不負人民所托,不讓組織失望,爭取讓長沙市交警支隊成為湖南省規范涉酒案件辦理的典范!
第一,要按照省廳總隊的要求,進一步加大清理工作力度。要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每一起未辦結案件的清理任務都要具體落實到單位和個人,做到定案、定人、定責、定期限,確保在今年4月1日前將未辦結案件清理完畢。對于2018年2月1日以后發生的酒駕案件,要按照總隊要求,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嚴格規范執法辦案、強化倒查追責。
第二,要嚴格落實市局印發的《長沙市公安局關于規范查處涉酒案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于新發生的涉酒案件的查處,除了要遵守省廳關于執法規范化的相關規定外,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確保涉酒案件的查處流程規范化。同時,要善用酒駕監管系統,杜絕在酒駕查處過程中以延遲檢測、縱容當場喝水稀釋濃度、“了難式”不立案處理等方式包庇酒駕行為的現象。
第三,要按照支隊相關規定,規范涉酒執法管理系統及酒精檢測儀的使用。對駕駛人血樣提取及酒精含量檢測,要按照支隊下發的工作規范進行。要落實支隊酒駕執法工作安排,但不要搞“唯任務論”、“唯數量論”,要進一步提高酒駕執法質量。
首先,要對積案辦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不符合撤銷情形予以撤銷的、在清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定報告,尤其是將酒駕案件修改為其他違法行為處罰的,一經發現要堅決追責;對清理工作不力的,要約談大隊主要領導說明情況。
其次,要運用好大聯合交通管理中心情報信息平臺中的涉酒執法監督模塊,嚴格辦案程序。對不按照程序辦理案件的,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于實踐中存在的采取吹氣前“了難”、使用未注冊儀器、進行虛假鑒定等方式逃避監管的,借鑒深圳市對民警執法的督察辦法,安排專班對酒駕執法視頻進行督察。發現執法視頻與案件不一致、有抓獲視頻而沒有立案偵查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開始督察程序。對酒駕案件辦理中違反辦案程序、該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按照相關工作規定進行追責;在辦案過程中存在徇私枉法、受賄等情況的組織或個人,移交市局紀檢監察組處理,絕不姑息!
以上就是我的意見,謝謝大家!
關于酒駕案件警示心得體會三
同志們:
剛才,xx支隊長就規范涉酒駕駛案件辦理工作講了很好的意見,我十分贊同。涉酒案件歷來是交警執法的重中之重,備受各級領導和人民群眾的高度關注。
為推動涉酒案件的規范辦理,省交警總隊去年3月2日下發文件,要求對2018年2月1日前未辦結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案件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案件逐一排查、查清底數,進行全面清理。接文后,市交警支隊積極開展此項工作,嚴格落實總隊要求,于今年10月份起,對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以來我市的4905起涉酒積壓案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數個月的艱辛工作,截至12月7日止,我市涉酒積壓案件已辦結3710起,剩余總數1195起。其中辦結率排在前五位的是環城大隊(100%)、警衛大隊(100%)、高新大隊(98.59%)、特勤大隊(98.11%)和長沙縣大隊(96.32%);排在末三位的是瀏陽市大隊、機動大隊和望城區大隊。末三位中尤其是望城區大隊和瀏陽市大隊,不僅積案總數較多(望城區993起,瀏陽市466起),而且清理工作進展得不太理想(望城區清理了584起,瀏陽市清理了255起)。盡管未清理的積案中有一部分是報撤的,但這還是表明兩個大隊在平常辦理酒駕案件中就不夠規范,存在比較大的問題。
酒駕案件處理不及時,不僅降低執法公信力、損害法律威嚴、埋下嚴重執法風險隱患、帶來難以預料的執法風險,同時也會影響打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效果。就如何進一步依法依規辦理、及時高效處理此類案件,我談幾點意見:
涉酒駕駛案件是交通執法中處罰最重的幾類案件之一,也最受到社會的關注,最容易影響法律的權威。甚至可以說,處理好一起酒駕案件處理所能產生的法律威懾力,相當于處理許多起其他普通交通處罰案件所產生的威懾力。法律越有權威,我們工作效果也就越好,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也就越好。我們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社會公眾對我們的看法。我們越嚴格、越規范,就會越受到尊重,反之亦然。
同志們,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明確把“嚴格執法”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的一部分。同時,《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要求推進執法規范化。執法規范化是大勢所趨,在涉酒駕駛案件這樣重要、敏感的案件上尤其要注意執法的規范。
今年3月以來,省廳總隊三次發文要求各市支隊對酒駕未辦結案件進行清理,這是走好酒駕執法規范化的第一步。各大隊要按照相關要求,繼續做好積案清理工作。同時,要按照省廳《關于全面深化全省公安交警系統執法規范化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涉酒案件辦理。
同志們,市局黨委對涉酒案辦理工作高度重視。我們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不負人民所托,不讓組織失望,爭取讓長沙市交警支隊成為湖南省規范涉酒案件辦理的典范!
第一,要按照省廳總隊的要求,進一步加大清理工作力度。要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每一起未辦結案件的清理任務都要具體落實到單位和個人,做到定案、定人、定責、定期限,確保在今年4月1日前將未辦結案件清理完畢。對于2018年2月1日以后發生的酒駕案件,要按照總隊要求,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嚴格規范執法辦案、強化倒查追責。
第二,要嚴格落實市局印發的《長沙市公安局關于規范查處涉酒案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于新發生的涉酒案件的查處,除了要遵守省廳關于執法規范化的相關規定外,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確保涉酒案件的查處流程規范化。同時,要善用酒駕監管系統,杜絕在酒駕查處過程中以延遲檢測、縱容當場喝水稀釋濃度、“了難式”不立案處理等方式包庇酒駕行為的現象。
第三,要按照支隊相關規定,規范涉酒執法管理系統及酒精檢測儀的使用。對駕駛人血樣提取及酒精含量檢測,要按照支隊下發的工作規范進行。要落實支隊酒駕執法工作安排,但不要搞“唯任務論”、“唯數量論”,要進一步提高酒駕執法質量。
首先,要對積案辦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不符合撤銷情形予以撤銷的、在清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定報告,尤其是將酒駕案件修改為其他違法行為處罰的,一經發現要堅決追責;對清理工作不力的,要約談大隊主要領導說明情況。
其次,要運用好大聯合交通管理中心情報信息平臺中的涉酒執法監督模塊,嚴格辦案程序。對不按照程序辦理案件的,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于實踐中存在的采取吹氣前“了難”、使用未注冊儀器、進行虛假鑒定等方式逃避監管的,借鑒深圳市對民警執法的督察辦法,安排專班對酒駕執法視頻進行督察。發現執法視頻與案件不一致、有抓獲視頻而沒有立案偵查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開始督察程序。對酒駕案件辦理中違反辦案程序、該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按照相關工作規定進行追責;在辦案過程中存在徇私枉法、受賄等情況的組織或個人,移交市局紀檢監察組處理,絕不姑息!
以上就是我的意見,謝謝大家!
關于酒駕案件警示心得體會四
各基層黨組織、機關各部門:
針對今年在我鎮發生的酒駕案件有所增加的情況,為切實遏制酒駕案件的發生,增加黨員的守法意識,現將今年案件的情況通報如下。
一、酒駕基本情況
今年以來我鎮共有7名黨員因酒后、醉酒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其中1人因醉酒駕車追究刑事責任,被開除黨籍,6人受到行政處罰和黨紀處理。1 人為企業法人代表、1人為村條線干部,5名為普通黨員。
我們身邊的有些黨員干部還抱著僥幸心理,以身試法,已經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案例(一),顧某某,某村黨員,因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被交警查獲,酒精含量達48mg/100ml,屬于酒后駕車,被公安機關處于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條等規定,給予酒后駕車的黨員黨內警告處分。案例(二),費某某,某村黨員,因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被交警查獲,酒精含量達59mg/100ml,屬于酒后駕車,被公安機關處于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條等規定,給予酒后駕車的黨員黨內警告處分。還有個別黨員嚴重醉酒狀態時還在開車,置自身及他人的安危于不顧,觸犯刑律,身陷囹圄。案例(三),程某某,某村黨員,酒后駕駛小型轎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后被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程某某酒精含量達154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判處刑罰,同時為嚴肅黨紀,對醉酒駕車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給予程某某開除黨籍處分。
二、對醉駕、酒駕的處理
1、對醉駕的處理。20xx年5月1日起,醉酒駕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要處于拘役。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處于拘役的中共黨員一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醉駕或酒駕處拘役以上刑罰的公職人員,一律給予行政開除處分。
2、對酒駕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要處于罰款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鎮管單位工作人員酒駕后受到公安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并給予經濟處罰。
希望廣大黨員干部引以為戒,吸取教訓,充分認識醉駕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后果,本著對自己、對家庭、對他人負責的態度,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駕車。各基層黨組織,各單位、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認真組織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紀律規定,嚴格教育廣大黨員干部克服僥幸心理,嚴禁酒后駕車。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執法,紀檢監察組織要堅決查處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發生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中共**鎮紀律檢查委員會
20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