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慮各種情況和因素,確保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下是一些值得學習的規章制度樣本,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靈感。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管理工作,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除董事長外公司各層級管理人員及所有員工均適用于該制度。
第二章離職定義。
第三條合同離職。指員工與公司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而離職。
第四條員工辭職。指合同期未滿,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工作。
第五條自動離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企業,包括不辭而別或申請辭職,但未獲公司同意而離職。
第六條公司辭退、解聘。
2、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但應提前通知其本人;
第七條公司除名。指違反公司、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
第三章離職手續辦理。
第八條不論是以何種方式離職的員工,都必須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領取《員工離職申請書》(附件一),并認真、如實填寫各項內容。
第九條離職員工需逐級經部門主管、部門經理、行政部經理、執行副總簽批《員工離職審批表》(附件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一條員工自填寫離職申請書3日內,由行政部安排該員工在分公司內進行離職面談。當工作交接完畢并辦理完所有的離職手續后,再安排總公司的離職面談,面談流程依據《員工離職面談程序》(附件三)。
第十二條移交。
1、工作移交。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部門主管所指定的人員,主要內容有: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辦工作詳細說明(書面形式)。
(3)往來客戶、業務單位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地址、業務進展情況等。
(4)培訓資料原件。
(5)企業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等)。
(6)經辦項目的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等。
(7)其他直接上級認為應移交的工作。
2、事物移交。指員工任職期間所領用物品的移交,主要包括: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室、辦公桌鑰匙,借閱的資料、各類工具(如維修工具、移動存儲器、所保管工具等)、儀器等。
3、款項移交。指離職員工將經辦的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室。
4、其他公司認為應辦理移交的事項。
上述各項交接工作完畢,接收人應在《工作交接單》(附件五)上簽字確認,并經行政部審核后方可認定交接工作完成。
第十三條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后,方可對離職員工進行相關結算。
第十四條離職員工的工資、工裝費、培訓費、違約金、交接工作保證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行政部共同進行,并由相關負責人在《離職審批表》(附件六)上簽字。
第十五條結算項目包括:
1、違約金、交接工作保證金:因除名、解聘、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所產生的違約金、交接工作保證金,由行政部依照《勞動合同》《交接工作保證協議》等相關條款進行核算。
2、賠償金:員工離職時,尚未賠償的曾經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行政部、財務部進行核算。
3、工資的結算:工資的結算依照《薪酬管理制度》執行,由行政部進行核算。
4、績效獎金的核算:績效獎金的核算依照《績效管理制度》執行,由行政部進行核算。
第十六條員工的交接工作與離職手續應于30天之內全部辦理完畢。
第十七條員工離職由綜合副總負責最終審批,并簽批《員工離職通知書》(附件七)至該員工所在公司行政部,自此通知書下達之日起,財務部按公司離職規定屆期滿返還交接工作保證金。
第十八條公司內部建立的個人檔案資料不歸還本人,由總公司綜合部分類存檔。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如果沒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程序辦理的離職手續,依照《績效管理制度》的相關考核指標考核相關責任人。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4《工作交接單》。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二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 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 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 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 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 離職審批權限
4.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 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 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 辭職
5.1.1? 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 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4? 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 離職面談
6.1? 面談準備工作
6.1.1 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 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 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 準備面談主題。
6.2? 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 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 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 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 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 面談人的選擇
6.3.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 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 挽留原則
6.4.1? 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 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 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 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 離職手續辦理
7.2? 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 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 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 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 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 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 合同解除。
b? 離職證明的出具。
c? 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 借款支票。
b? 借款現金。
c? 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 《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 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 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 離職管理
8.1?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 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 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 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 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 擅自離職者。
10.2? 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 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 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10.5? 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 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 離職后續工作
12.1? 人力資源部
12.1.1? 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 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 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 離職手續歸檔。
12.2? 行政部
12.2.1? 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 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制度修訂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pas & gels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一、離職管理的目的
為規范公司日常管理,明確責任,理順程序,堵塞漏洞,確保公司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離職管理的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離職定義
以任何方式辭職、辭退不再與公司發生勞動關系或因事、因病離崗超過?? 三個月的員工均按離職對待。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程序
1、員工因故辭職或休長假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并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逐級辦理審批事項。審批完成后,將書面申請連同申請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員工辭職或長假申請得到批準后滿三個月(以離職申請中最后一個審批人簽字日期為起始日計算)及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七日內全部辦結,超過七日,超過部分按500元/日標準從其本人責任金和工資中予以扣除。超過15天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公司將派人或通過法律途徑上門解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食宿費、人員工資等均由當事人全額承擔。
3、辦理離職手續時首先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表》,然后按表格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逐部門辦理交接、清結手續,其操作流程為:本部門——關聯部門——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部。
4、本部門主要負責審定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情況、業務銜接情況、物品及資料返還情況、日常考核結果、債權債務清結情況等;關聯部門主要負責審核離職人員與本部門在日常往來中有無未了事項、財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后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離職人員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無損壞或丟失現象,損失具體價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離職人員辦公用品、設施交還與完好情況及文件、資料、相關證件等歸還情況、考勤考核情況、獎勵處罰情況、保密協議執行情況、其他與公司相關的特殊事項等;財務部主要負責離職人員財務手續辦理情況、借款歸還情況、業務賬目清理情況等。
5、各項手續完備后,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總經理批準,財務部即可按有關規定為離職者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6、凡對外有經濟往來或在重要崗位擔任職務的人員,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財務部在發放薪資時必須留取一定額度(責任金全額及最后一個月工資)作為風險控制金,離職后三個月內若未發生新的問題,即可發放清結。試用期內入職不滿一月離職的,其風險控制金為實核薪資全額,發放時間必須控制在15天以后。
7、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例外酌情處理,不受本制度相關條款限制。
五、責任劃分與違規處理
各部門在審核時必須從嚴把關,細致入微,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失,否則責任部門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核查完畢后,由部門經理出具結論并簽字認定。上一道環節未完成手續,下一道環節不得承接辦理,違反者由承接部門承擔責任。凡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利益或信譽受到損害者,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行政和管理責任。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三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部門審核、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中層及以上干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后,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人事部門經理審核、審批后實施,并報總經理審閱;中層及以上干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后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后,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后,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并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后,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須于正式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交接確認表》(附件二),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訖交接手續,具體交接事項如下:
1、與部門工作及文件資料的移交:包括各種文件、協議、計劃、報表、客戶信息、技術資料、技術圖紙、圖書資料、印章等。
2、與部門資產的移交:包括電腦、移動硬盤、u盤、軟件、掃描儀、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對講機、辦公桌椅、文件柜、辦公用具、辦公耗材、清潔用品等。
3、與行政部門需移交的事項:車輛、宿舍退換手續及用品用具、工作服、應用系統賬戶、公司證照等。
4、與財務部門需移交的事項:借款清還、未扣款項、拖欠發票等。
5、與人事部門需移交的事項:社會保險停繳情況、培訓協議履行情況、人事檔案、工作檔案、戶口轉移情況、考勤確認等。
第十九條離職交接完成確認
公司一般員工離職交接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干部離職交接須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辦理離職人員申領的貴重資產(如手提電腦、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交接手續時,相應的接收人員應當注明使用現狀,如有損壞,應注明損壞程度,并落實損壞責任人,核實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使用公司購置車輛的離職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接收人員核定后方可辦理移交。若員工離職后發現有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虧欠未清的,接收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離職的,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門對其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訖后,人事部門須為離職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人事部門須妥善保管員工離職資料的原件,包括《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確認表》、《離職面談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為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年。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日期的計算原則上為其最后考勤日的次日,即離職員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后考勤日,次日即為離職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石家莊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屬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全體員工討論、調整,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下發;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內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四
第一條目的。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無論任何原因離職,均依本制度處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二章離職類別。
第三條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1、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報相關領導審批;
3、以完成一定項目工作為前提簽訂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或負債具體某項項目的員工,原則上必須完成該項目工作(所做項目完成以出具報告并收到反饋意見書為準),方可辦理離職手續;但如確因情況特殊,須經總經理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但是必須保證離職后積極配合公司未完成項目后續工作的進行,即做到隨叫隨到,公司有義務支付該員工離職后完成后續工作的報酬,具體報酬以該員工原基本工資為基礎按實際天數計算。
第四條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公司效益原因裁員者。第五條開除: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觸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者。第六條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3日以上、自動脫離其工作崗位者(自動離職無工資結算)。
第三章離職手續辦理。
第七條離職申請的審批。
1、員工申請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報告(人力資源部領取),經批準后,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表》。辭退員工或合同期滿不續簽不需員工自己填寫,由用人單位直接主管填寫《員工離職表》,依人事權限審批。
2、用人部門直接主管在核實個人提出辭職的審批表時,應安排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了解辭職具體情形及真實原因,征詢其對公司的意見并將意見整理人力資源部。
3、員工離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崗,否則按曠工論處。第八條離職工作移交。
1、工作移交: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檔)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上簽字確認。
2、《員工離職表》完成審批后,及時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4、《員工離職表》批準后,離職人員辦理相關工作移交手續,如因交接不清導致公司遭受損失者,企業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1、員工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且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2、領用的辦公用品移交;
3、企業配置的通訊工具移交;
4、(辦公室、辦公桌)鑰匙的移交;
5、借閱資料的移交;
6、各類辦公工具的移交;第十條款項移交。
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公司財務部;
1、工資結算與核發:離職人員已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者,依其在崗最后一個月實際出勤核發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次月20日)發放;離職手續未辦理完備者,其工資暫不予發放,直至離職手續辦理完畢時才給予發放。
2、應付但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3)如以上(1)、(2)項未結算清,財務部不得辦理工資結算。第十二條關系轉移。
1、轉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準)。
(2)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準)。
2、轉移內容。
(1)社保關系:在辦理完所有交接手續后,由公司協助離職人員在一個月內辦理完轉移手續。
(2)其他關系(黨、團組織)。
第四章附則。
1、本制度不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五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才競爭機制,維護員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適用范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2.2員工離職的主要內容:
2.2.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2.3違紀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2.2.5除名:按有關法律規定達到除名條件的,作除名處理。
2.2.6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
3.1辭職:
3.1.1辭職者到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報告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申請。
3.1.2對于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工作部門主管加以挽留,進行離職面談,如員工仍堅持辭職再批準其申請。
3.1.3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1.4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1.5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2.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辭退書面報告,并附事實材料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
3.2.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
3.2.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2.4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被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3違紀辭退
3.3.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進行溝通;
3.3.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3.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違紀辭退者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違紀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4自動離職
3.4.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曠工的事實書面材料;
3.4.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4.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
3.5除名:
3.5.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除名的書面材料;
3.5.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5.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員工作出除名處理;
3.5.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除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除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6勞動合同終止:
3.6.2合同期滿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4.2移交內容和期限:
4.2.2物品移交:餐卡、職員卡、文具等物品交相關部門人員;
4.2.3移交期限2天;
4.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移交時應由直屬負責人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員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辦理接收工作,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負責人自行接收。
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負責人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4.5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4.5.1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至離職批準日期的工資,無補助費。合同違約金,培訓費等應扣款項按合同規定處理。
4.5.3自動離職者及未按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者,不進行薪金結算。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而自動離職者,視情節輕重公司考慮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4.5.4正常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外,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4.5.5被違紀辭退、除名者,不予經濟賠償。
5.1部門交接人與離職者辦理移交手續時,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對公司或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交接部門負擔。
5.2離職者由于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公司有對離職者進行索賠的權利。
公司給予出具《離職證明》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30天內為員工安排辦理停交社會保險手續。
7.1員工離職前,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網上發布通告,告知員工將要離職的時間、交接安排、離職原因。
8本規定自2022年5月份起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部。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六
第一條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五條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于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八條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周內進行溝通,溝通后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十條辭職
(一)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并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并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擅自離職
(一)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辭退、除名
(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總經理審批。
(二)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員工離職申請獲準后,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離職移交規定
(一)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準后的'一周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核補充后簽字確認。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準后,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并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托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后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后,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后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員工離職后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系、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核及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沖突,以本制度為準。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七
1.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適用于**有限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3.離職管理
3.1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于*個月前向其部門經理及總經理提出
書面申請。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及《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4)辭職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辭職答復函》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二日前提出。
3.2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部門經理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呈準后,作辭退處理。
(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函》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3)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4)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離職面談
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行政人事部發給《離職通知書》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單》*式*份后,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份,*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
(*)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八
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自動離職、辭退、終止勞動關系四種。本制度將針對每一種離職行為做出具體解釋,明晰辦理的流程。
一、辭職。
1、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感覺工作不適應,原則上可隨時提出離職申請,但從企業實際生產情況出發,要求當事人提前7天(財務人員提前15天)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人力資資源部門和所在部門面談確認后,將在7天內(財務人員在15天內)為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2、已轉正員工辭職,至少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領導批準后,公司將在規定時限內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二、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沒有按照公司制度規定流程辦理辭職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曠工達到一定時間,從而認定為自動離職的情況。
企業堅決反對此類行為,并將根據企業制度對此類行為給予相應的懲處。
1、試用期內員工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兩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人員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五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2個月的工資及獎金,相關獎金福利全部取消。
三、辭退。
1、對于試用期內,經企業考察覺得不適合企業招聘要求的員工,所在部門應及時。
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認定屬實后,提前一天向該員工提出辭退告知,安排辦理相應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員工如果出現重大瀆職、嚴重違紀、不勝任該崗位工作,或者生病出院后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進行調崗后仍不能勝任新崗位者,或在考核中連續三個月最后一名者,或全年考核最后一名超過四次者,公司將要求該員工離職,在一個月內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和獎金福利。
3、對于發生打架斗毆、違法行為遭到公安部門拘留和判刑的員工,公司將對該員工做出辭退處理,并提前兩天告知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4、對嚴重違規違紀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在予以辭退的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視其違規違紀具體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終止勞動關系。
1、對于和公司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在合同期結束前一個月沒有接到公司續簽合同的通知,視為自動終止勞動關系,可以在合同期結束后一周內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公司也可以直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在什么時間段辦理正式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2、對于合同期滿公司通知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本人不愿意和公司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公司同意后屆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3、對于達到退休期限的員工,公司將通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辦理正式離職手續,停繳各項社會保險金。
對于辦完退休手續,個人有意向繼續在公司擔任一定工作的老員工,可書面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可以以返聘的形式,重新辦理入職。
同樣,如果公司需要聘用已退休的專家和人才,也必須以返聘的形式辦理入職,同其他在職人員區別開來。
五、離職談話。
對于所有主動提出辭職的員工,公司要求100%進行離職前談話,均要留下書面談話記錄。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通過談話盡可能留住員工,減少人才流失;另一方面,通過談話了解員工離職的原因,及時調整公司相應管理。
一線員工談話責任人為車間主任,一般管理人員、一般技術人員和關鍵一線崗位談話責任人為部門負責人,主管以上管理人員、中層技術人員談話責任人為主管副總(或總經理),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談話責任人為總經理。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抽查參與各層級員工的離職談話,談話記錄額外提供。
各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在年底拿出本員工離職談話的總結,認真分析各部門員工離職原因,拿出下一針對性措施或解決方案。
附件:離職流程。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九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一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并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計。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后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二
第1條為規范公司員工入離職手續的辦理,提高工作效率,并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司各店面各部門人員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章管理細則。
(一)入職。
第3條入職類別及流程。
1、由人力資源部通過網絡、現場招聘渠道的員工和項目點自行招聘(包括內部介紹)的員工入職,應遵循以下程序:
(1)通過面試者持《應聘人員登記表》至項目點負責人報到。由店長安排進行試崗,時間為三天。試崗合格者,須員工本人在各項目點負責人處辦理入職手續,并簽訂《就職書》。辦理入職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有效證件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入職員工在繳納工裝押金后在各項目點負責人處領取工裝,更衣柜鑰匙,宿舍入住單等。
(3)各店負責人在員工入職7—15天內憑員工《應聘人員登記表》和繳納的押金到財務部開據員工押金條。
(4)各店負責人憑員工的押金條到人力資源部備檔,并把入職員工簽訂的《應聘人員登記表》和《就職書》交至人力資源部。
(5)入職完畢。
(6)入職一個月之內,項目點負責人需統一安排辦理員工健康證。
(7)入職員工年齡女工須在50歲以下,男工須在55歲以下。
2、行政部門人員和主管級以上(含主管級)人員的入職辦理須在人力資源部進行。應遵循以下程序:
(1)通過初次面試者持《應聘人員登記表》至部門負責人進行復試,復試通過進行試崗,時間3--7天。試崗合格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并簽訂《勞動合同書》。辦理入職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有效證件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入職完畢。
3、其他說明。
(1)由于收銀崗位的特殊性,在新員工入職時,除須提供正常入職的必備資料外還須提供戶口本復印件作為擔保資料(包括:戶口本首頁,戶主頁,本人頁復印件各一張)。如員工無法提供擔保,項目點可根據情況,由項目點負責人擔保員工辦理入職。并簽訂擔保書。擔保書負責擔保該員工在職期間的一切行為及后果。
(2)因特殊原因無法交納工裝押金的,可在征得員工本人同意,由項目點負責人代交或者擔保延期(須出具擔保書,且最長延期至該員工第一次領取工資),在擔保期間,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與損失由擔保人承擔。
各店特殊原因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入職人數的5%。
(3)入職員工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須項目點負責人或廚師長簽署薪資標準和崗位的部分,必須填寫清楚并簽字。否則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誤、員工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后果,自行承擔。
第4條離職類別及具體程序。
1、辭職。
辭職是指員工基于某些個人原因而不能或不愿意繼續為公司工作,提出離開公司的請求。
各店一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各店一線員工提出辭職須向其直接主管領導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主管須在1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在1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意見提交至項目點負責人。
(2)項目點負責人在接收到主管批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出批復,并將最終批復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并作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15天后至店面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范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交接給主管,后廚交接給廚師長),并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并由宿舍長簽字;工裝需清洗干凈退還至各店相關負責人處,由工裝負責人在離職單工裝處簽明工裝退還明細及工裝相應扣款事項與金額;退還工號牌、更衣柜鑰匙等,并由接收負責人簽字確認。
(5)一切交接完畢后,辭職員工本人憑簽批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項目點負責人處退還工裝押金。
(6)項目點負責人在離職員工離職后的7—15天內持《員工離職審批表》和員工工號牌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退手續。并憑員工押金條到財務部進行押金退領登記。
(8)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并在三個月后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員工離職流程同各店一線員工,最后簽批為部門負責人,工裝退還至人力資源部。
行政部門、各店主管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將最終批復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并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后至項目點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范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主管交接給分店店長,后廚交接給廚師長),并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并由宿舍長簽字。若該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并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后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后,由項目點負責人簽字審批,最后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簽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后憑行政人事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并在三個月后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主管級員工辭職流程同各店主管級以上員工,最后簽批為公司總經理。
項目點負責人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除不可抗因素外,項目點負責人辭職須向營運總監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將最終批復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并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后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范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新任項目點負責人,并由接收人簽字確認,在沒有新任項目點負責人的情況下,經領導同意暫時將工作交接給指定人員;同期辦理退住手續,并由宿舍長簽字;若辭職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并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后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后,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簽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后憑人力資源部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并在三個月后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經理級員工辭職流程同項目點負責人,最后簽批為總經理。
2、辭退。
辭退是指由于種種原因,公司不得不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被辭退員工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公司應提前3天通知員工本人,未提前3天通知者,公司給予3天的薪金作為對員工的補償。(注:試用期員工試用期未滿3天被辭退,公司不予發放此工作期間的薪金。),其他流程同辭職員工。
3、自離。
(2)員工在接到辭退通知后須在規定時間內將相應工作交接完。
自離是指公司員工未按規定提前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提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但未經相關負責人批準的、經批準但未交接完畢的、或在沒有請假等任何一種情況下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
(1)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項目點負責人應在發現員工自離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反饋至人力資源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與經濟損失由店面或部門自行承擔。
(2)未按照相關要求辦理離職手續的自離員工,公司按照規定扣除自離員工的工裝押金及未結清工資余款、獎金等。
4、特批。
特批是指員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得不離職但又不能遵循正常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者。
(2)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將由特批意見簽署人承擔。
(3)各店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離職人數的5%。
第5條特別說明:
1、離職員工在離職前的工作薪酬按照公司工資發放時間以及要求統一發放。
2、離職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公司不接受任何電話、同事和親友轉達的辭職申請。
3、未提前提交書面申請而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按自離處理。
4、未按入離職規范要求按時、正確入離職而造成的工作延誤、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后果,由員工本人或相關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附則。
第6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7條本辦法報總經理審批,自年月日起執行。
4.4.3新員工崗前實習結束后,辦公室組織新員工填寫《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審表》,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試用人員在試用期的表現在《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審表》的相應欄目填寫考核意見,辦公室將以此作為是否錄用該人員的直接依據。考核合格者,辦公室將按公司規定給予轉正并簽訂勞動合同。
4.5員工內部調動。
4.5.1除公司行為的人員調動外,試用期滿后員工在原崗位工作滿一年方可進行內部崗位變動。內部崗位變動分個人申請、部門需要、公司安排三種。崗位變動員工需將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到新崗位報到。
4.5.2崗位變動。
a.員工個人申請原則上必須征得原部門和將調入部門領導同意,同時必須符合將調往崗位任職資格要求,方可申請內部調動。員工將個人內部調動申請交辦公室,辦公室按規定核實具體情況后報總經理審批。
b.部門因工作開展需要調相關人員,原則上必須征得原部門領導同意后方可申請內部調動,辦公室按規定核實具體情況后報總經理審批。
c.公司領導從公司發展角度出發安排相關人員崗位變動直接由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4.5.3總經理批準員工崗位變動后,由辦公室向原部門開具《調令》,調員工到辦公室報到為其安排新崗位,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辦公室向調入部門開具《介紹信》,介紹員工到新崗位,由調入部門為其安排具體工作。
4.6.1員工離職分辭職、辭退、離退休等,離職的類別不同,員工個人和各職能部門辦理的程序不同。
a.辭職員工應在離職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離職原因,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后,送辦公室報總經理審批。試用期員工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離職前一周填寫。
b.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部門領導或公司領導認為員工不勝任崗位工作等,由部門領導填寫《員工辭退申請表》,送辦公室審查核準后報總經理審批。員工辭退相關規定按《員工獎懲管理標準》執行。
c.離退休員工離職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4.6.2工作、物品的移交、監交。
a.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辦公室通知員工并與員工進行離職前的.面談,談話內容包括:審查其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闡明公司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回答職工可能提出的問題,征求對公司的建議和評價。
b.離職員工到辦公室領取《員工離職交接單》,辦理離職手續,部門盡快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離職員工按《員工離職交接單》上所列項目進行物品的交接,各相關人員及負責人應簽章確認。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主管領導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主管領導自行接收。
c.《員工離職交接單》中所列移交事項應由主管領導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予更正。如離職員工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領導負責追索。
d.移交手續原則上必須在五天內辦理完畢,辦理完畢后,《員工離職交接單》應交由辦公室保管,辦公室最后審核《員工離職交接單》上所列事項交接完后,通過財務部為離職員工結算工資。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三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于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并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并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準后,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準后的一周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核補充后簽字確認。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準后,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并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托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后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后,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后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后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系、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核及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四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離職手續完備表》,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
1.4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解除條件。
2.1.1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4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4.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六
第1條為規范公司員工入離職手續的辦理,提高工作效率,并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司各店面各部門人員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章管理細則。
(一)入職。
第3條入職類別及流程。
1、由人力資源部通過網絡、現場招聘渠道的員工和項目點自行招聘(包括內部介紹)的員工入職,應遵循以下程序:
(1)通過面試者持《應聘人員登記表》至項目點負責人報到。由店長安排進行試崗,時間為三天。試崗合格者,須員工本人在各項目點負責人處辦理入職手續,并簽訂《就職書》。辦理入職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有效證件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入職員工在繳納工裝押金后在各項目點負責人處領取工裝,更衣柜鑰匙,宿舍入住單等。
(3)各店負責人在員工入職7—15天內憑員工《應聘人員登記表》和繳納的押金到財務部開據員工押金條。
(4)各店負責人憑員工的押金條到人力資源部備檔,并把入職員工簽訂的《應聘人員登記表》和《就職書》交至人力資源部。
(5)入職完畢。
(6)入職一個月之內,項目點負責人需統一安排辦理員工健康證。
(7)入職員工年齡女工須在50歲以下,男工須在55歲以下。
2、行政部門人員和主管級以上(含主管級)人員的入職辦理須在人力資源部進行。應遵循以下程序:
(1)通過初次面試者持《應聘人員登記表》至部門負責人進行復試,復試通過進行試崗,時間3--7天。試崗合格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并簽訂《勞動合同書》。辦理入職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有效證件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入職完畢。
3、其他說明。
(1)由于收銀崗位的特殊性,在新員工入職時,除須提供正常入職的必備資料外還須提供戶口本復印件作為擔保資料(包括:戶口本首頁,戶主頁,本人頁復印件各一張)。如員工無法提供擔保,項目點可根據情況,由項目點負責人擔保員工辦理入職。并簽訂擔保書。擔保書負責擔保該員工在職期間的一切行為及后果。
(2)因特殊原因無法交納工裝押金的,可在征得員工本人同意,由項目點負責人代交或者擔保延期(須出具擔保書,且最長延期至該員工第一次領取工資),在擔保期間,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與損失由擔保人承擔。
各店特殊原因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入職人數的5%。
(3)入職員工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須項目點負責人或廚師長簽署薪資標準和崗位的部分,必須填寫清楚并簽字。否則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誤、員工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后果,自行承擔。
第4條離職類別及具體程序。
1、辭職。
辭職是指員工基于某些個人原因而不能或不愿意繼續為公司工作,提出離開公司的請求。
各店一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各店一線員工提出辭職須向其直接主管領導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主管須在1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在1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意見提交至項目點負責人。
(2)項目點負責人在接收到主管批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出批復,并將最終批復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并作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15天后至店面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范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交接給主管,后廚交接給廚師長),并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并由宿舍長簽字;工裝需清洗干凈退還至各店相關負責人處,由工裝負責人在離職單工裝處簽明工裝退還明細及工裝相應扣款事項與金額;退還工號牌、更衣柜鑰匙等,并由接收負責人簽字確認。
(5)一切交接完畢后,辭職員工本人憑簽批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項目點負責人處退還工裝押金。
(6)項目點負責人在離職員工離職后的7—15天內持《員工離職審批表》和員工工號牌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退手續。并憑員工押金條到財務部進行押金退領登記。
(8)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并在三個月后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員工離職流程同各店一線員工,最后簽批為部門負責人,工裝退還至人力資源部。
行政部門、各店主管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將最終批復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并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后至項目點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范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主管交接給分店店長,后廚交接給廚師長),并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并由宿舍長簽字。若該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并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后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后,由項目點負責人簽字審批,最后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簽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后憑行政人事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并在三個月后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主管級員工辭職流程同各店主管級以上員工,最后簽批為公司總經理。
項目點負責人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除不可抗因素外,項目點負責人辭職須向營運總監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將最終批復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并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后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范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新任項目點負責人,并由接收人簽字確認,在沒有新任項目點負責人的情況下,經領導同意暫時將工作交接給指定人員;同期辦理退住手續,并由宿舍長簽字;若辭職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并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后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后,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簽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后憑人力資源部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并在三個月后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經理級員工辭職流程同項目點負責人,最后簽批為總經理。
2、辭退。
辭退是指由于種種原因,公司不得不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被辭退員工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公司應提前3天通知員工本人,未提前3天通知者,公司給予3天的薪金作為對員工的補償。(注:試用期員工試用期未滿3天被辭退,公司不予發放此工作期間的薪金。),其他流程同辭職員工。
3、自離。
(2)員工在接到辭退通知后須在規定時間內將相應工作交接完。
自離是指公司員工未按規定提前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提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但未經相關負責人批準的、經批準但未交接完畢的、或在沒有請假等任何一種情況下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
(1)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項目點負責人應在發現員工自離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反饋至人力資源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與經濟損失由店面或部門自行承擔。
(2)未按照相關要求辦理離職手續的自離員工,公司按照規定扣除自離員工的工裝押金及未結清工資余款、獎金等。
4、特批。
特批是指員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得不離職但又不能遵循正常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者。
(2)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將由特批意見簽署人承擔。
(3)各店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離職人數的5%。
第5條特別說明:
1、離職員工在離職前的工作薪酬按照公司工資發放時間以及要求統一發放。
2、離職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公司不接受任何電話、同事和親友轉達的辭職申請。
3、未提前提交書面申請而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按自離處理。
4、未按入離職規范要求按時、正確入離職而造成的工作延誤、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后果,由員工本人或相關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附則。
第6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7條本辦法報總經理審批,自年月日起執行。
4.4.3新員工崗前實習結束后,辦公室組織新員工填寫《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審表》,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試用人員在試用期的表現在《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審表》的相應欄目填寫考核意見,辦公室將以此作為是否錄用該人員的直接依據。考核合格者,辦公室將按公司規定給予轉正并簽訂勞動合同。
4.5員工內部調動。
4.5.1除公司行為的人員調動外,試用期滿后員工在原崗位工作滿一年方可進行內部崗位變動。內部崗位變動分個人申請、部門需要、公司安排三種。崗位變動員工需將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到新崗位報到。
4.5.2崗位變動。
a.員工個人申請原則上必須征得原部門和將調入部門領導同意,同時必須符合將調往崗位任職資格要求,方可申請內部調動。員工將個人內部調動申請交辦公室,辦公室按規定核實具體情況后報總經理審批。
b.部門因工作開展需要調相關人員,原則上必須征得原部門領導同意后方可申請內部調動,辦公室按規定核實具體情況后報總經理審批。
c.公司領導從公司發展角度出發安排相關人員崗位變動直接由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4.5.3總經理批準員工崗位變動后,由辦公室向原部門開具《調令》,調員工到辦公室報到為其安排新崗位,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辦公室向調入部門開具《介紹信》,介紹員工到新崗位,由調入部門為其安排具體工作。
4.6.1員工離職分辭職、辭退、離退休等,離職的類別不同,員工個人和各職能部門辦理的程序不同。
a.辭職員工應在離職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離職原因,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后,送辦公室報總經理審批。試用期員工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離職前一周填寫。
b.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部門領導或公司領導認為員工不勝任崗位工作等,由部門領導填寫《員工辭退申請表》,送辦公室審查核準后報總經理審批。員工辭退相關規定按《員工獎懲管理標準》執行。
c.離退休員工離職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4.6.2工作、物品的移交、監交。
a.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辦公室通知員工并與員工進行離職前的.面談,談話內容包括:審查其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闡明公司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回答職工可能提出的問題,征求對公司的建議和評價。
b.離職員工到辦公室領取《員工離職交接單》,辦理離職手續,部門盡快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離職員工按《員工離職交接單》上所列項目進行物品的交接,各相關人員及負責人應簽章確認。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主管領導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主管領導自行接收。
c.《員工離職交接單》中所列移交事項應由主管領導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予更正。如離職員工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領導負責追索。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七
為了規范人事手續檔案,使各項工作做到有據可依,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內部所有員工(包括日后駐外員工)。3入職規定。
1、新入職人員必須填寫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
3、新入職人員必須經各部門負責人面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4、行政人員、主管級人員經部門負責人面試后,需經人力資源行政副總面試后方可上崗。
5、入職流程。
6、新入職員工第一天工作流程。
4離職規定。
1、辭職員工必須提前填寫辭職申請表;。
2、主管級、行政人員、關鍵崗位提前1個月寫辭職申請;。
3、非關鍵崗位提前15天寫辭職申請;。
4、離職流程:
5其它規定。
1、未按正常手續離職的員工,公司將按解聘處理。
3、如公司解聘人員,公司將永不錄用。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八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員工管理,規范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員工離職程序,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標準。
2.適應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辦公室具體負責員工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離職管理;。
3.2各職能部門配合辦公室辦理員工管理相關手續。
4.工作要求:
4.1員工招聘。
4.1.1用人需求部門根據本部門發展的需要,結合部門人員編制提出年度(或臨時)用人計劃,填寫用人需求表送辦公室。
4.1.2辦公室根據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結合各部門的用人需求,編制企業年度人才需求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4.1.3對于臨時招聘,由需求部門填寫用人申請,報總經理審批后送辦公室實施。
4.1.4辦公室根據經總經理批準后的人才需求計劃或用人申請,向外發布招聘信息。
4.1.5招聘信息發布后,辦公室依據報名條件規定收集報名資料,并進行初步篩選,審核應聘人員資格與招聘要求是否符合以及提供材料的可靠性。
4.1.6辦公室根據審核篩選,確定初試人員名單和面試時間,并組織需求部門及有關人員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并填寫《面試評價表》。
4.1.7所有應聘人員面試結束后,辦公室會同需求部門確定最終面試結果。
4.2員工錄用。
辦公室將應聘人員的最終面試結果報總經理審批,確定最終錄用人員并通知申請部門。
4.3入職報到。
4.3.1對于被公司確定正式聘用的求職者,由辦公室發出《錄用通知書》或以其它方式通知被錄用人攜帶有關證件來公司報到。新員工報到時須向辦公室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文件:
b.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或前工作單位地址、電話號碼、聯系人姓名等資料。
4.3.2被錄用人應按辦公室指定時間報到及辦理入職手續。如在發出正式錄用通知3天內不報到,辦公室可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期報到)。考勤記錄從新員工正式報到之日起開始。
4.3.3新員工交付有關證明文件后,須填寫《個人信息采集表》,連同經過公司領導審核批準的《應聘人員登記表》一起交由辦公室為新員工建立個人檔案。
4.3.4辦公室為新員工配發辦公用品或相應的工作用品。
4.3.5由辦公室通知用人部門做好相應的工作安排。新員工第一天到崗,部門負責人應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部門同事,辦公室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公司同事,并領其熟悉公司環境,并作相關的入職培訓。
4.3.6辦公室將新入職人員的工資待遇通過給財務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4.4新員工培訓。
新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后,必要時,由辦公室組織新員工進行職前培訓,職前培訓分為入司培訓和崗前實習兩個階段,期限為三個月。培訓期間新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項任務,接受公司和部門領導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不予錄用。
4.4.1入司培訓。
a.培訓目的:使新員工在最短時間內了解公司歷史背景、發展現狀、前景規劃、規章制度及公司文化等;幫助新員工確定自己的人生規劃,明確自己在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加強新老員工、新員工與新員工之間的溝通等。
b.培訓形式:以授課為主,結合座談、討論、參觀、錄像教學及豐富多彩的戶外培訓。
c.培訓內容:公司歷史、行業前景、產品介紹、生產運作、公司文化、管理制度及職業規劃等。
d.培訓考核:辦公室將根據新員工的出勤情況、日常表現、培訓考核、培訓總結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4.4.2崗前實習。
a.實習目的:使新員工從工作流程運作的角度和公司整體生產的角度系統的了解部門的情況;對公司的生產及管理流程增加一些直觀的感性認識;學習公司目前的生產及管理經驗,增強自身的實踐能力。
b.實習主管部門:新員在入司培訓完后,各用人部門負責崗前實習期間新員工的管理,并按公司相關規定做好日常考核記錄。
c.實習考核:部門負責人將根據新員工的實習態度、學習能力、學習成績、協作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