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減少沖突和誤解的發生。規章制度是組織內外溝通的橋梁,下面是一些規章制度的溝通與協作經驗分享。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一
1、加油加氣站應自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范要求,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安全監察及各項檢查。
2、在接受檢查時,相關人員應時守工作崗位,如實反映、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見證材料,不隱瞞回避。
3、特種設備安裝、修理、改造、使用前應向市質監局特監處辦理安裝告知手續并申請監督檢驗,竣工驗收后進行注冊登記、辦理使用證。
4、特種設備在有效期內使用,在檢驗有效期到期前,及時向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5、每年及時向市質監局特設處書面報告充裝情況、質量體系人員變更情況等。
6、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中,必須立即制訂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責任,全面實施,認真檢查,及時上報。對驗收整改指令,必須以書面整改報告予以上報。
7、在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市質監局特設處辦理申請換證手續。
8、在員工氣瓶充裝、消防等證書到期前一個月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二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屬權范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布)。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1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購置。
5.2.1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鑒定認可的專業制造廠家中選購。
5.2.2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安裝、檢修。
5.3.1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后,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5.3.2.1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5.3.2.2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范的工程技術人員。
5.3.2.3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并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5.3.2.4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安裝、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后,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后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使用。
5.3.5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安全檢驗。
5.4.1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5.4.2.1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閑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5.4.2.4安全檢驗前,安監部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督局發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部提出書面申請。
5.5使用與管理。
5.5.1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5.5.3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5.5.3.1司機守則;
5.5.3.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5.5.3.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5.5.3.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5.5.4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5.5.4.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5.5.4.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5.5.4.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5.5.4.4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5.5.4.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5.5.4.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5.5.5.1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5.5.5.2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鉤、吊具有無損傷;
c)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5.5.5.3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全性能等;
c)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注銷手續,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安監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執行。
6.1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6.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xxx——xxx元。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三
一、為確保公司“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安全,根據《湖北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二、辦公大樓的“四防”保衛工作,由辦公室和值班人員共同承擔,實行24小時值班;各實體的“四防”工作,由實體經理負責。
三、對進入辦公大樓的外來人員,值班員必須驗證,問明來意,方可放行,不允許委托外單位人員來辦公樓取物品。
四、禁止收舊貨、推銷物品等閑雜人員進入辦公區;從辦公樓內取走物品,值班人員應索取放行憑據后,方可放行。
五、工作人員最后離開辦公室、會議室者,應隨手關閉冷、暖氣、電燈、電扇、電腦,切斷電源,鎖門。
六、認真落實下列防火措施:
1、不許在辦公室使用電爐及超負荷電器;
2、不許自裝電源插座,自接電源;
3、不許將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帶入辦公室;
4、辦公室內的各種電器暫不使用時,要切斷電源,妥善保管;
5、會議室、辦公室的空調機、熱水器等電器,下班或會后,使用人要負責切斷電源;
6、不得隨意搬動滅火器材。
七、三木內不許存放“三密”文件和現金,凡屬“三密”文件,應送機要室保存;嚴格管理文件、公章、重要資料、文書檔案,及時妥善處理打印廢紙。
八、財務室保險柜內,不得存放大量現金和有價證券。
九、各部門、各實體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認真整改,防患未然。公司的“四防”工作由辦公室每半年組織一次檢查,每年進行一次評比。
十、違反上述規定,導致發生事故的,要逐級追究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四
1、井下供電線和照明設施、電氣設備不準亂拆拿作他用。
2、所有閘刀開關必須安裝安全護蓋;保險絲不準用銅、鋁、鐵線代替。
3、所有供電線必須保證接頭包扎好,嚴禁芯線裸露。
4、所有供電線路必須整齊掛好,嚴禁電線落地和與風水管相纏繞在一起。
5、嚴禁破壞供電線路和照明設施,照明必須使用36v安全電源,嚴禁使用危險電源照明。
6、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電線、燈泡、保險絲和用電設備。
7、用電時必須注意安全,嚴防觸電。
8、嚴禁用線掛在閘刀開關上或掛在閘刀出入口端進行接電,必須嚴格按用電要求進行接電用電,要持證作業。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五
1、積極接受各安全監察部門的檢查。
2、對安全監察部門舉行的各種會議和學習應認真聽取,及時向領導傳達和匯報并記錄在案,并予以實施。
3、對安全監察部門提出的安全意見和建議認真聽取,應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
4、按時向安全監察部門匯報安全方面的'工作情況。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六
一、根據國家生物安全相關法規法律和本院特點,制定并健全生物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規范,定期評價和更新生物安全相關規章制度。
二、評價本院工作中所涉及的生物危險程度并指導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三、組織學習并貫徹執行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相關文件、生物安全法規,開展生物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實驗室相關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健全、完善生物安全管理隊伍培訓考核生物安全管理人員,加強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五、組織、指導生物安全工作,對我院生物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日常管理,檢查、督促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
六、對臨床試驗工作進行生物安全危害評估、生物安全審查及核準。
七、查處實驗室生物安全違規事件,對生物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進行整改檢查。
八、指導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應急處理、提供意外事件的緊急救助及保健治療措施,并報上級有關管理部門。
九、指導、監督各部門安全員工作。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七
1、熟悉電梯方面的各種法令、法規和有關條例。
2、認真貫徹執行政府有關部門政策、法令和上級對電梯管理的各項指示、要求和規定。
3、制訂電梯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監督執行。
4、制定電梯安全管理目標,包括各項的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各級安全負責人的職責,并監督貫徹執行。
5、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電梯工作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6、定期進行電梯安全管理情況抽查和總結,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求立即整改。認真聽取對安全管理的合理化建議。
7、加強電梯的定期維修保養工作力度,減少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8、指導培訓工作,提高電梯公司員工技術素質。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八
為了加強我校校園環境管理,創設良好的育人環境,做到環境整潔優美,風氣積極向上,教學秩序正常,校園綠化、美化,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陣地。特制定環境管理制度。
1、根據學校建設的標準化要求和學校整體規劃,有計劃地分步實施。努力凈化、綠化、美化校園,創設良好的育人環境,促使學生在優良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2、按班級劃分清潔區,落實后勤人員衛生包干表,抓好班級值日生工作,堅持經常性的清潔衛生工作,保證校園風無長的雜草、墻壁無涂劃、無球印、無腳印、無懸灰,地面上無紙屑、無煙蒂、無果皮、無雜物、無痰跡、垃圾箱內及時清除,屋角屋頂無蛛網灰塵,桌面無新刻刀痕,學校內無衛生死角。
3、校園內環境布置簡樸、美觀、大方,教室、辦公室以及其它各室的門窗玻璃齊全,室內窗明幾凈,光線充足,桌椅排列放置整齊,各種物品放置有序,樓梯、走廊及校內道路、操場清潔整齊。
4、廁所每天要打掃,定期沖刷,并噴灑藥水,使用廁所要講文明,講衛生,保持廁所的整潔,減少臭味,消滅蛆蠅。
5、黑板報、畫廊、宣傳櫥窗的布置要落實專人負責,1個月不少于1期,保持美觀整潔,內容健康,適合兒童趣味,富有教育意義,開工生動活潑。要定期更換版面,并注意正確使用簡化字,注意字體工整,文體規范。
6、綠化、美化校園要有計劃,逐年分期實施,校園內要做到一年四季都能見到常綠植物,對已有的花草樹木要指定專人養護管理,全校師生要人人做到愛護校園的一草一木。
7、學校各類用房應每月全面檢查一次,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總務處,采取措施進行維修。校園內墻壁、物品要定期粉刷油漆。
8、學校要有健全的校園衛生制度。由環協檢查小組和校值日領導每天兩次對全校各室、各清潔衛生區進行檢查評比。
9、教育全校師生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在醫生配合下,加強衛生知識宣傳,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學校要逐步添置衛生設備,完善學生的衛生保健檔案。
10、加強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安排人負責檢查校內電線、電器、滅火設備以及各種防盜、防竊設備等其他危險設施檢查,每月檢查一次,嚴格學校門衛制度。
11、自行車一律不得進校,在校外按指定地點停放、并擺放整齊。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九
樓道、梯間是供師生上、下,過路的通道,為了確保安全暢通,現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學校根據青少年學生的特點和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條件、環境等客觀因素,做好各項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確保護欄和扶手必須完好堅固、走廊樓梯照明設備齊全,預防非正常傷亡事故發生。
二、學校堅決不搞無預案緊急集合一類的活動,課間活動和放學時,樓道口安排教師值守,維護學生活動秩序。
三、安排樓層值周教師,主要維持下課課間學生活動秩序、樓層學生活動紀律以及上下樓秩序,避免樓道擁擠。
四、升旗儀式、做課間操、下課或臨時集會,各區域值班人員要值班到位,班主任老師要提前到班級中,組織學生有秩序地上下樓梯,散會或散場按班級先后有序離開會場,防止因擁擠、踩踏造成傷亡。
五、教育學生上下樓時必須分道而行,由該樓層梯間值班人員專門負責;要求學生上下樓梯時有序緩慢右行,要聽從值班老師的指揮,嚴禁擁擠,當發現有學生摔倒時,學生應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將摔倒者扶起,及時送醫務室處理。
六、教育學生不在教室里打跳,翻越門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戲,不翻爬護墻使身體重心外傾,造成危險;不在走廊上“齊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損壞樓板。
七、師生共記“排隊右行,腳步要輕,不摸不靠,肅靜無聲”十六字原則。
八、如因管理不善,安全崗位不到位造成傷害事故,崗位責任人要負其相關的法律責任。
拾萬鎮中心小學校。
20xx年9月。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防止或減少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領導小組,包括組長和組員,明確防雷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具體的聯絡辦事人員。
二、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資金到位、救援人員到位,確保高效妥善處理災情。
三、建立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在遭受雷電災害后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工作,分析雷電災害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和措施。
四、有專人負責關注氣象部門發出的雷暴預報,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人員。
五、為確保防雷設施安全有效,各單位應加強對防雷設施的檢查維護,如發現防雷設施損壞的,應及時告知所在市(區)的防雷檢測所,盡快排除防雷安全隱患。在檢測報告、合格證失效前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防雷檢測所提出檢測申請,積極配合做好防雷設施定期檢測工作。
六、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建,通過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后方可進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經過防雷驗收合格。
七、要加強防雷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人員防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八、對違反法律法規導致雷擊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一
本標準規定了辦公場所的辦公室、計算機房、財務室、檔案室、停車場(庫)、會議室等安全管理職責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辦公場所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職能。
2.2各單位廠長(經理)辦公室負責安排辦公場所節假日的值班;。
2.3各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辦公場所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2.4各部門負責所屬辦公場所的安全管理。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一般安全要求。
3.1.1辦公室必須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本室安全保衛工作。
3.1.2下班后,最后離開者應對本室進行認真檢查,關閉電燈及其他電器、關好門窗后離開辦公室。
3.1.3辦公室的門窗應保持完好、牢固。
3.1.4辦公室內各種文件、資料、報表應按保密制度管理,嚴防失密。財會現金按銀行規定限額,存放于保險柜內。個人的現款和貴重物品,不得存放在辦公室內。
3.1.5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帶入辦公室內。
3.1.6辦公場所內的設備設施等應定置擺放,通道以及暖氣、電氣設施上以及電氣柜內、消防卷簾門下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3.1.7辦公室鑰匙不得轉借,人員調出要及時收回。
3.1.8逢節、假日,各單位應安排專人值班,并進行嚴格檢查,并保存記錄。
3.2電氣安全要求。
3.2.1辦公室內嚴禁使用電爐、電水壺等電加熱器具;嚴禁私拉電線,隨意安裝電器設備;嚴禁隨意對設備斷電、更改設備供電線路。
3.2.2辦公場所在電器設備應明確管理責任人,大功率電加熱器和專用電工用具應明確使用人員,使用前應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停止使用并立即報修;電氣設備設施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2.3各單位應明確辦公場所電氣管理部門,配置維修電工負責電氣維修檢查,任何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行電氣作業;有變配電設備設施的,應單獨設立變配電室,配置值班電工。
3.3消防要求:。
3.3.1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安裝配備有效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施和器材必須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要求。
3.3.2建立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和器材配備示意圖或清單,包括配備位置、型號和數量等;滅火器材應定置存放,有器材編號。
3.3.3消火栓、滅火器應在檢驗有效期內,每月對消防設施和滅火器進行合格檢查,并填寫和保存檢查記錄。
3.3.4不得隨意移動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變動消防系統工作狀態、確需移動或變動時,應通過安保部門批準;消火栓、滅火器前方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用過的滅火器不應放回原處。
3.3.5辦公場所應劃定吸煙區,并放置煙缸等用于煙頭熄滅的裝置;嚴禁在吸煙區外吸煙,嚴禁煙頭未熄滅人員離開現場。
3.3.6安全出口、應急疏散和照明設施應保持完好,定期檢查并保持記錄。
3.3.7應定期進行消防演習、消防常識培訓、消防設備使用培訓。
3.3.8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應即時采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提出解決。
3.3.9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每年對辦公樓進行一次消防設施檢測,并保存檢測報告。
3.4環境、健康要求。
3.4.1辦公室保持整潔、衛生,通風良好;定期消毒,防止傳染病傳播。
3.4.2辦公室裝飾應由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裝修材料等應符合國家消防和健康環保標準,裝修后應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達標后方能投入使用。
3.4.3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保持清潔、并由專業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定期清洗,并保存清洗記錄;每年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至少進行1次衛生狀況檢測,并保存檢測報告。
3.4.4集中空調應適時開啟,夏季氣溫低于26℃時,原則上不開啟空調。空調設置溫度夏季應控制在26℃或以上。
3.4.5在辦公時間,辦公室內禁止植物殺蟲作業及產生異味、噪聲的施工。
3.4.6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飲用水凈水加熱裝置的過濾裝置進行定期更換;每年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至少進行1次衛生狀況檢測,并保存檢測報告。
3.5室外區域的要求。
3.5.1室外空調機組、室外照明設施等應安裝牢固,支架無嚴重銹蝕和變形現象,固定螺栓無松動現象;電線無破損、不松弛;燈具和燈管不松動、無脫落現象。
3.5.2窗臺、露臺等處不得放置花盆及其他無固定措施的物品,防止遇外力或大風墜落傷人。
3.5.3應規定室外通道的車流、人流走向,有條件的路段應實行人車分流;應對進出辦公場所的機動車輛進行引導,使其規范停車,車輛限速15公里/小時;視線受到遮擋的轉彎處應設置凸面鏡。
3.5.4下雨時,辦公場所進口處應放置防滑標志牌,并設有放置雨傘的裝置,保持地面整潔、干燥。
除上述通用要求以外,財務室、檔案室、計算機房、停車場(庫)、會議室應符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3.6財務室的要求。
3.6.1財務室及現金存放處應安裝防盜門,設置防盜報警系統,如處較低樓層的宜加裝可開啟式防盜窗。各類安防設施應定期檢查,并保存記錄。
3.6.2財務部門保存現金必須設置保險柜,保險柜與地面要有牢固的連接,保險柜鑰匙必須由負責人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3.6.3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下班前將超額部分送存銀行。
3.7檔案室的要求。
3.7.1檔案室應安裝防盜門,設置防盜報警系統,如處較低樓層的還應加裝防盜窗。各類安防設施應定期檢查,并保存記錄。
3.7.2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應進入檔案室。
3.7.3較重的資料宜存放在底層;超過2m的資料柜應設置取物梯臺。
3.7.4室內不應使用照明、電腦以外的電氣;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3.7.5懸掛明顯的禁煙、禁火等標示;嚴禁將任何火種帶入室內,任何人不準在檔案室內吸煙。
3.8計算機房的要求。
3.8.1工作人員、到訪人員出入應登記;禁止帶領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出機房;禁止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設備。
來人員需要用電的,必須得到機房管理人員允許,并使用安全和對機房設備影響最少的供電方式。
3.8.4在外部供電系統停電時,機房工作人員應全力配合完成停電應急工作。
3.8.5機房門口設置“機房重地,閑人免進”的標識,機房內設置相關的安全標識,包括預防觸電等;標識應齊全、完好。
3.8.6機房除紙介質等易燃物質外,禁止使用水,干粉或泡沫等易產生二次破壞的滅火劑。
3.8.7機房使用的磁盤柜、磁帶柜、終端點等輔助設備應是難燃材料和非燃材料,應采取防火、防潮、防磁、防靜電措施;機房內所使用的紙,磁帶和膠卷等易燃物品要放置于金屬柜內。
3.8.8每季度應徹底清除ups不間斷電源機內的積塵,并保存記錄。
3.8.9在危險性高的位置應張貼相應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實際操作時應嚴格執行。
3.8.10應定期檢查機房的溫、濕度情況,并保存記錄;應注意天氣對機房的影響,下雨天時應及時主動檢查和關閉窗戶、檢查去水通風等設施。
3.9.1停車場(庫)必須有專職保安或車管員24小時值班,并建立相應的崗位職責;采用自動管理系統的,現場應設置監控系統和緊急報警電話,并設專人在監控室負責監控。
3.9.2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設施,配備滅火器,由專人定期檢查維修,并保存記錄。
3.9.3停車場(庫)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限速、減速、消防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3.9.4各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標志齊全,并張貼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示意圖;安全出口門應完好無破損,能關閉自如;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嚴禁堵塞或變相用作其他用途,保持暢通。
3.9.5停車場(庫)內張貼提示標識,提醒駕駛人員不要將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遺留在車輛內,離車時應鎖好門窗等。
3.9.6在停車場(庫)應劃分單位車輛和個人車輛停車區域;出入口處和必要位置設減速帶、路障和防護欄。
3.9.7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保安或車管員指揮,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本單位人員停車的,由停車場(庫)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登記,發放停車證,并指定停車區域;外來車輛,由保安或車管員要求其駕駛人員填寫《外來車輛登記表》,并留存駕駛人員行駛駕照后,發放停車證,方可允許其到指定停車區域停放;車輛停放高峰時段應加派人員現場疏導。
3.9.8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場車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辦公場所的停車場(庫)。
3.9.9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應立即處理。
3.9.10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3.9.11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包括汽油、煙花爆竹、打火機加氣罐、油漆及稀料等;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停車庫內;嚴禁在停車場、停車庫內吸煙和動用明火;需施工作業時,應辦理審批手續。
3.9.12停車場(庫)內不準人員留宿;不準臨時搭建建筑設施。
3.9.13如相關部門需召開大型會議、舉行大型活動,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車輛主管部門,以便提前安排停車場的車輛停放。
3.9.14應制訂停車場(庫)現場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評價預案的可行性。
3.10.1會議室應設定人數限額,舉辦會議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3.10.2會議室安全出口和疏散標志齊全,并張貼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示意圖;安全出口門應完好無破損,能關閉自如;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嚴禁堵塞或變相用作其他用途,保持暢通。
3.10.3會議室應配置專人負責燈具、擴音、投影等電氣設施管理;大型會議室(50人以上)停電時有應急照明;燈具使用功率應確保不會引燃易燃物;會議開始前檢查電氣設施,會議結束后,關閉總電源后方可離開。
3.10.4會議室應劃分為無煙會議室和有煙會議室,無煙會議室應在醒目處張貼禁止吸煙的標志,并嚴格執行禁煙規定;有煙會議室禁止亂丟煙蒂,應配備煙灰缸,會前由專人在煙灰缸內放入些許水,會后清空煙灰缸,確保會議室內沒有煙蒂才能離開。
3.10.6舉辦超過100人的大型會議,應事先制定會議方案,明確會議現場安全負責人,并根據情況確定現場防火、疏散、通風等具體措施。
4記錄與報告。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十一條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十九條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二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車站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運輸暢通,根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結合車站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車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站長負責制,班組安全員必須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確保運輸暢通。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第四條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安全領導組)是車站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機構,由站長和班組長構成。
組長:王健
運轉甲班安全員:張濤
運轉乙班安全員:趙宏旭
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車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全領導組的日常事務由安全員負責處理。
第五條安全員負責對本班組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講解及組織學習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公司及安全領導組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站長是本車站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各班組安全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班組必須在本職工作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職責:
1、切實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公司安全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監督車站各班組切實按章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分管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班組對職工的安全考核比且對班組長進行定期的安全考核。
7、參加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采購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制定發放和使用標準,并監督執行。
9、把安全生產納入車站績效的考核范圍并與績效工資掛鉤,嚴格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九條各班組安全員要協助站長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班組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條兩端扳道房及運轉室,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月度會議時負責向站長匯報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各項生產設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條職工在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班組長,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條對新到站職工或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項教育(即人身安全通用標準、崗位安全標準、車站線路及設備情況)才能準其進入崗位學習。對改變工種的職工,也同樣需要進行三項教育才能上崗學習。
第十三條對在一線從事值班員、調車員、扳道員等工種的職工,必須每月進行崗位和人身安全標準的學習和考試,考試成績必須達到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于安全考試的最低分數才能繼續上崗,否則安全領導組有權暫停其工作并進行培訓。對全體車站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標準的宣傳和教育。
第十四條各種行車設備和站場設備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向上級申請更新或改造。
第十五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遇有高溫、嚴寒、潮濕、雷電等危險的勞動環境時,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班組安全員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十九條夏季應努力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應努力做好防寒過冬工作,進行經常性的衛生檢查,不斷改善勞動環境,按規定發放保健防護用品,提高班組職工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條積極地組織員工參加公司的職業體檢。對確診為職業病的職工,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檢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各班組自行組織的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對經常使用的通信設備和站場設備應在每天交接班時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班組不能進行整改的,或不具備單獨整改條件的,要立即報告安全領導組統一安排整改。
第二十四條車站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月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安全領導組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班組的基本條件: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二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八條工作中造成的行車事故以及人身安全責任事故,交由安全領導組依照《事規》以及公司的各項事故處理規定處理,觸及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門。
第二十九條各班組可根據此車站管理制度制定更符合班組現狀的現行制度,但必須在此制度的框架內,不得隨意修改此制度所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車站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四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絕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船舶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違章、玩忽職守以及發生火災、海損、機損、工傷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處罰。
二、職能分工:安全辦負責對各類事故隱患的調查、處理和處罰,包括:火災、工傷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損事故、機損事故。
三、安全檢查隱患管理
對各種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根據查出問題的性質以及對設備的影響程度,按a、b、c進行如下分類管理:
1、 a類問題——為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1)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
2)嚴重影響設備主要總成件壽命和性能的問題;
3)容易導致重大機械、安全事故發生的問題。
查出a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300~5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并責令設備停用,限期整改。
2、 b類問題——為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
2)影響設備使用壽命的問題;
3)導致一般總成機械事故發生的問題、安全事故發生的問題。
查出b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200~3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類問題——為一般問題,即a、b類問題之外的其它與安全及設備管理不相符的所有問題。查出c類問題——必須限期整改。
四、事故處理:
發生事故,要按其性質進行嚴肅處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處理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要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及一定的經濟處罰。根據事故損失大小可分為五類進行處理:
1、小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責任者批評你教育,并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70%~80%。全年發生2次及以上,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2、一般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主要負責人扣除半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當月工資,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3、大型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一萬元至五萬元以內者。
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當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2個月工資。
4、重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內者。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2個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發3個月的工資并解除勞動合同。
5、特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
該船舶及主要負責人、事故責任者除按重大事故處理外,主要負責人及事故責任者都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船舶每季度為零事故、零違章,給予船舶600元獎勵。
六、以前有關的規章制度與本規定發生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七、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五
為了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身體健康和安全,防止發生實驗室感染事件,保護實驗環境的安全。
適用于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同時包括一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3.1生物安全委員會
3.2單位法人
對實驗室生物安全負總責,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批準與頒布,負責生物安全防護設備、防護用品的保障,負責生物安全管理相關資源的保障。
3. 3生物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與監督檢査。
3.4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門
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修訂,應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
3.5人事管理部門
負責實驗室新上崗人員的上崗培訓,負責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監護和個人健康檔案的建立,負責實驗人員的免疫接種計劃的制訂和實施。
3.6教育培訓管理部門
負責實習進修人員及課題項目合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3.7實驗室主任
實驗室負責人為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負責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生物安全、專業技能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落實部門生物安全管理員;負責監督實驗室人員按照生物安全管理要求開展實驗活動;負責實驗室菌、毒種和生物樣本的安全管理。
3.8實驗人員
應自覺遵守相關制度,自覺學習和接受相關知識培訓,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開展實驗活動和操作儀器設備,有做好個人防護和對他人安全負責的義務。
3.9其他部門的職責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4.1培訓要求
所有實驗操作人員、實驗輔助人員、工勤人員必須經過傳染病防治知識、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培訓要有計劃性和可持續性,并有完整的培訓記錄。應對被培訓者和培訓者進行考核和評估。經考核合格者方有上崗資格,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生物安全知識和專業技能培訓,中途發生換崗的,上崗前應再次接受專業技術培訓,部門應做好培訓并記錄培訓情況,資料統一交培訓管理部門備案。必要時應對培訓工作的成效進行評估。
4.2準人要求
4.2.1人員控制
只有在告知潛在風險并符合進人實驗室條件要求的人才能進入實驗室。在開展涉及有關病原微生物的工作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實驗室。一般情況下,易感人員或具有免疫缺陷、過敏史或感染后會出現嚴重后果的人員,不允許進入實驗室。實驗室負責人對工作人員是否有上述情況,應事先進行評估后再決定是否容許其進入實驗室工作,并負有最終責任。
4.2.2項目準入
實驗室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活動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審批,未經許可不得超范圍開展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不得在低于防護要求的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開展實驗活動前實驗室應組織相關實驗活動項目的風險評估,并經生物安全負責人批準。
4.3安全計劃
實驗室必須制訂年度安全計劃,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對安全計劃至少審核和檢査一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修訂。
4.4生物安全自查要求
實驗室負責人應定期對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情況組織進行自行檢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后應形成書面的檢查記錄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并及時整理歸檔。
4.5個體防護要求
所有實驗人員必須經過個人防護的培訓,個人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使用前應仔細檢查,不使用標識不淸、破損的防護用品,按不同級別的防護要求選擇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及類型,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進人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動物實驗室,必須按照規定要求穿防護服,戴口罩、帽子、手套等防護用品。個人應根據從事實驗活動的性質、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進行相應防護,不得隨意降低防護等級。實驗人員不得穿拖鞋、短袖工作服進入實驗區域從事實驗活動。嚴禁穿著實驗工作服離開實驗室到辦公區域和其他公共區域。
從事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時應當有2名或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參加(但建議不要超過3人),禁止單獨一人從事高危險度的實驗室檢測工作,以防發生意外。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4.6實驗準備要求
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在進入前,需做好充分的實驗準備工作,填寫實驗材料清單,禁止實驗過程中隨意頻繁出、入實驗室,而導致生物安全實驗室以外場所的污染及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
4.7實驗清單要求
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工作前應準備實驗清單,內容包括實驗操作內容、實驗器材和物品、消毒物品的種類和數量及要求。
4.8記錄要求
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在實驗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自覺按照規定操作程序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改變操作程序,同時做好相關的實驗記錄,包括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記錄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記錄要求字體工整、字跡清晰、信息完整,不得用記號筆、鉛筆等不能長久保存的筆記錄。
4.9消毒要求
實驗人員完成實驗后,在離開實驗室之前,要及時清理實驗臺面,并對實驗室臺面及空間采用可靠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劑進行充分的消毒,要求詳見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20xx版,確保消毒規范有效。
4.10廢棄物處理要求
病原微生物實驗廢棄物處理嚴格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規范處置,未經消毒滅菌處理的實驗廢棄物和實驗器材、設備嚴禁帶出實驗室。
4.11設施設備要求
實驗室應根據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類,對不同的病原微生物采取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實驗活動過程中的安全。生物安全柜安裝后或每次檢修后,應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和專業人員對每一臺生物安全柜的運行性能和高效過濾器完整性進行驗證,每年至少—次。
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設施和設備配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對生物安全實驗室設施和設備進行定期檢測驗證。
4.12菌(毒)種和生物樣本管理要求
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按《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執行,相關材料應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相關部門應定期及時地將新近分離、采集的有保存價值的菌(毒)種、陽性生物樣本每季度辦理一次交存手續,按期交菌(毒)種庫、生物樣本庫統一保存,并做好交接記錄。接收部門應制備菌(毒)種和生物樣本清單,并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科(所)應加強對工作毒種的安全管理,應對工作毒種的去向進行監管,形成過程性記錄,定期歸檔備查。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個人名義接受、保存和饋贈、交換菌(毒)種和生物樣本。
4.13責任落實
單位每年應定期和各實驗室負責人簽訂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責任書,各實驗室和實驗人員簽訂生物安全責任書,實驗室負責人為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人和生物安全監督員,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4.14外來人員管理
外來人員需要參觀、考察生物安全實驗室時,應事先經生物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持準入證在相關人員陪同下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進入實驗室。實習、進修人員應接受實習進修單位的相關培訓,考核合格后,簽訂安全承諾書,在指導老師陪同或指導下進入實驗室開展工作,不得獨自從事髙風險檢測、研究工作,原則上不給予門禁授權,確實需要授權的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并以保證其生物安全為前提。
物業保潔人員禁止進入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pcr實驗室、凈化實驗室、生物模擬實驗室等專業實驗室內部從事保潔活動。確因需要進入的必須做好個人防護,并在所在部門業務人員指導下開展工作,所在部門對物業人員的安全負責。
外來設備維修人員需要進入實驗室時,應事先辦理準人手續,進入實驗室工作時應做好個人防護,并由所在部門派人陪同下進行。嚴禁營銷人員進人實驗區。
4.15門禁管理
實驗人員進、出實驗室應從更衣通道進入,走廊門禁止授權給所在部門負責人,嚴格遵照物流、人流分開,實驗廢棄物從污物電梯通道拿出實驗室。
實驗室人員進、出實驗室時應隨手關門,使實驗室門禁處于正常關閉狀態,對于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等專業實驗室的門應隨時關閉,以免使實驗操作區域受到外界影響而導致實驗結果的不確定性或實驗室操作區域氣流外溢而污染其他區域。
4.16實驗人員能力評估
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定期組織對從事實驗活動的檢測、輔助人員的專業能力等進行一次全面評估,評估材料及時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17責任追究
若有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和實驗室負責人的相應責任。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和所在責任部門負責人、生物安全監督員的相應責任。
4.18應對實驗動物及感染動物實驗室進行安全管理,實驗室、實驗人員應具備相關部門的資質才能從事相關實驗活動,嚴禁從事超范圍的動物感染實驗活動。
4.19本制度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監督,未盡事宜由院長(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5.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5.2《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衛生部45號令)。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六
1.每日12點鐘前對電梯進行一次安全巡檢。
2.巡檢人員應認真執行巡檢簽到規定,在電梯機房設置的簽到表上依時簽到,并將巡檢情況記錄在表格上。
3.巡檢中發現不正常的異響聲、振動、不平層、滲油(超過國家標準)等現象或安全保護元件存在問題,應立即停止電梯運行,報告相關領導并與維保單位聯系,防止事故的發生或擴大。
4.電梯日常巡視內容。
a.機房內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齊備。
b.機房溫度是否超過規定,清潔狀況是否良好,機房內不得堆放雜物。
c.通訊設施應靈敏暢通,照明良好。指示牌應準確無誤。盤車手輪、開閘扳手應放置明顯位置。
d.電動機、減速箱油色、油位、溫升、聲音正常,無振動、異味,通風應良好,做好外部清潔。
e.制動器動作正常,制動線圈溫升正常,制動輪上不能有油污。
f.指示儀表正常,各繼電器、接觸器動作正常,無異味及異響聲。
g.電梯在運行中無異響、振動。開關門安全觸板動作正常。
h.樓層顯示、廳外按鈕、轎廂內按鈕外觀完好,功能正常。
安全監察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七
1.1接送料的工作臺面應和切刀的下部保持水平,工作臺的長度可根據加工材料的長度確定。
1.2啟動前,必須檢查切刀應無裂紋,刀架螺栓緊固,防護罩牢固,然后用手轉動皮帶輪,檢查齒輪間隙,調整切刀間隙。
1.3啟動后,先空轉檢查各傳動部分機軸承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但機械未達到正常轉速時禁止切料,切料時必須使用切刀的中下部,緊握鋼筋對準刃口迅速送入。
1.4不得剪切直徑和強度超過機械銘牌規定的鋼筋和燒紅的鋼筋,一次切斷多根鋼筋時,其總截面積應在規定范圍內,剪切低合金鋼時應更換高硬度切刀,直徑符合銘牌規定。
1.5切斷短料時,手和切刀之間的距離腰保持在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時,應用套管或夾具將鋼筋短頭壓住或夾牢。
1.6運轉中,嚴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斷頭和雜物,鋼筋擺動周圍和切刀附近,非操作人員不得停留。
1.7發現機械運轉不正常有異響或切刀歪斜等情況,應立即停機檢修。
1.8作業后,應用鋼刷清除切刀間的雜物,進行整機清潔保養。
2鋼筋彎曲機的安全管理
2.1工作臺和彎曲機臺面要保持水平,并檢查芯軸、擋塊、轉盤應無損壞和裂紋,防護罩緊固可靠,經空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2.2作業時,將鋼筋需彎的一頭插政治轉盤固定銷的間隙內,另一端緊靠機身固定銷,并用手壓緊,檢查機身固定銷子確實安在擋住鋼筋的一側,方可開機。
2.3作業中不得更換芯軸、銷子和變換角度以及進行調速等作業,也不得加油或清掃。
2.4彎曲鋼筋時,嚴禁超過機械規定的鋼筋直徑、根數及機械轉速。彎曲高強度或低合金鋼筋時,應按機械銘牌規定換算最大限制直徑并調整相應的芯軸。
2.5嚴禁在彎曲鋼筋的作業半徑內和機身不設固定銷的一側站人,彎曲好的半成品應堆放整齊,彎鉤不得朝上。
2.6轉盤換向時,必須在機械停穩后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