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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派出所民警輔警思想狀況報告一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以創建“楓橋式公安派出所”為抓手,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為總目標,緊緊依靠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充分發動群眾、組織群眾、依靠群眾,全面加強派出所警務工作社會化、智能化建設,全面夯實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根基,全力提升派出所警務工作效能,著力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努力讓人民群眾獲得感更加充實、安全感更有保障、幸福感更可持續;確保全市有一批派出所建成市級“楓橋式公安派出所”、一批派出所入圍全省“楓橋式公安派出所”,力爭有一批派出所入圍全國“楓橋式公安派出所”。
二、組織領導
市局成立“楓橋式公安派出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副市長、公安局長
xx任組長,市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xx任副組長,市局其他黨委成員及局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xx兼任辦公室主任,xx、xx為副主任,負責創建工作的督辦、指導、宣傳等工作。
三、創建措施
(一)堅持黨建統領,黨建核心引領作用充分發揮。
1、組織建設:市、縣兩級公安機關爭取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支持,出臺《派出所長兼任鄉鎮(街辦)黨委副書記、黨員民警兼任村(社區)黨支部副書記工作制度》。健全派出所黨支部,配齊配強支部班子,根據工作需要與其他社會組織建立黨小組。
2、機制建設:建立派出所黨支部成員、黨員民警聯系轄區基層黨組織工作機制,與村(社區)、企業、學校、單位。
一是堅持黨建統領,確保政治堅定。認真落實“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等制度,扎實開展“最強黨支部”建設及和諧警民關系建設,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發揮明顯。
二是堅持民意引領,爭創人民滿意。牢固樹立民意導向警務理念,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深化城鄉社區警務,把進村入戶走訪作為民警的基本工作方式,完善向群眾報告工作機制,建立派出所和社區民警評價公開機制,確保警務工作接受群眾評判、警務行為接受群眾監督。
三是多元化化解矛盾,實現矛盾不上交。深入開展矛盾風險大走訪、大排查、大化解行動,深入剖析個人極端案事件發生的成因和規律特點,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社會心理建設,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覆蓋全域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網絡,全年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在90%以上。
四是全時空守護平安,實現平安不出事。主動融入基層治理四個平臺和全科網格管理服務體系,深化開展平安創建活動,扎實推進立體化信息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年轄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數穩中有降,群眾安全感位居所在縣(市、區)前列。
五是零距離服務群眾,實現服務不缺位。自覺執行和嚴格落實“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措施要求,扎實開展新“五小工程”,全方位滿足群眾需求,群眾滿意率位居所在縣(市、區)前列。
六是管理規范、保障到位,增強民警幸福感。積極實施暖警工程,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進一步推動政策落實落地,派出所工作主動權和民警幸福感明確增強。
七是堅持從嚴治警,確保隊伍過硬。全年未發生有警不處、有案不立、敷衍塞責,亂收濫罰、慵懶散拖等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問題,三年內未發生民(輔)警違法違紀案件。
四、創建“楓橋式公安派出所”,要做到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定位要更準確,要吃透上級文件精神,結合上級公安機關要求,將我市創建“楓橋式公安派出所”工作方案打造成一個有__本地特色的,有長期指導意義的規范性文件,確保創建工作有持續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目標要再明確,以傳承發揚“楓橋經驗”為目標,以創建“楓橋式公安派出所”為引領,推動公安工作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度融合,強基層,打基礎,實現“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確保我市在公安部命名的100個“楓橋式公安派出所”當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是原則要更堅定,要做到“堅持源頭治理、堅持以防為主、堅持服務為先、堅持從嚴治警”。
四是任務要更具體,工作任務要建立在公安部確定的創建標準基礎上,要符合__實際,始終貫穿“五個最強”,在打造戰斗堡壘、創新群眾工作、化解矛盾糾紛、提升治安防范、增強服務能力、強化內部管理等方面進一步細化指標,確保創建“楓橋式公安派出所”工作順利完成。
最新公安派出所民警輔警思想狀況報告二
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明確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的公安派出所。
鐵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的專業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消防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派出所在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四條公安派出所應將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納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區民警的職責范圍。
第二章工作范圍和職責
第五條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范圍:
(一)本轄區內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二)本轄區內未納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范圍但屬于消防監督檢查范圍的個體工商戶;
第六條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一)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消除火災隱患;
(二)依法對轄區內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個體工商戶、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督促和指導轄區內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個體工商戶、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開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活動;
(四)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核查;
(五)參與轄區內火災事故處置工作。
第七條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每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通報轄區內單位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情況,建立公眾聚集場所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情況每月定期通報制度。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和轄區消防安全狀況、火災特點、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的消防安全需要,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向轄區單位職工和村(居)民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增強轄區單位職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九條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應當妥善保管,定期歸檔。
第三章工作內容和程序
第十條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第十二條對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進行:
(一)詢問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關從業人員;
(二)查閱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工作記錄,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關文件、資料;
(三)實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情況,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完好有效情況,測試室內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情況;
(四)根據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履行消防職責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移送等情況。
檢查結束后,檢查結果應有被檢查單位主管人簽字。對檢查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災報警或者處警指令后,應派員迅速到達火災現場,并將火災現場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公安派出所民警到達火災現場后,應當協助公安火災事故調查部門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所應每年組織公安派出所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業務培訓,具體實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第十九條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列入公安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圍。
第二十條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監督工作成績顯著的,上級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十)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第二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依法責令改正的,應當當場制作、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三條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未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核查后,情況屬實的,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二十五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六條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權限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
(一)對公民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由民警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報公安派出所備案;
(二)對公民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長審核,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依法應當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
(四)對公民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報主管公安機關審批。
公安派出所應當每月向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上報本級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情況。
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派出所依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公安派出所民警輔警思想狀況報告三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并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條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并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十九條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條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并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并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制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并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制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十)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制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準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三十七條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條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最新公安派出所民警輔警思想狀況報告四
二○○五年我所在縣局黨委正確領導和地方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以及“二十公”會議精神,深刻理解“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深入開展持續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為出發點,以大力提升為民服務水平、規范公正執法為著重點,以構建政治穩定、治安穩定、一流的和諧社會環境為總體目標,緊緊抓住“大練兵”活動的契機,堅持以“抓班子、帶隊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加強派出所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全面扎實有效的開展各項基礎工作,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精通、作風嚴謹、素質優良的公安隊伍。現將全年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支過硬的隊伍是完成公安工作任務的根本保障。領導班子是隊伍的核心,政治素質是隊伍的靈魂。我所始終把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狠抓隊伍管理放在首位;把努力提高干警的綜合素質,作為圓滿完成各項工作、建一流站所的前提和保障。
(一)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增強隊伍凝聚力派出所領導班子十分重視自身建設。年初,根據實際狀況,班子成員進行了合理的分工后,統一了認識、統一了思想,將“嚴下先嚴上,治警先治長”作為隊伍建設的切入點,將加強班子自身建設作為隊伍建設的發端,主要領導牢固樹立起“不抓隊伍就是失職,抓不好隊伍就是不稱職”的意識,結合貫徹“十六大”精神、踐行“三個代表”和公安部“大練兵”活動的需要,班子成員定期召開班子會,進行工作、思想匯報,分析不足,查找原因,把握民警隊伍的思想狀態,在提高自身素質的同時,努力完善隊伍建設的各個環節。班子建設帶動隊伍建設健康穩定發展。
(二)強化理論、業務學習,提高民警綜合素質
以“持續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堅持抓經常性的政治、理論學習。今年以來,我所堅持“向素質要警力、向紀律要警力”的思路,嚴格按照縣局黨委的安排部署,結合實際狀況,認真加強全體民警的政治思想及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民警綜合素質。為了保證學習時間和學習質量,我所堅持“四有、三會、一課”制度,即學習有時間、有資料、學前有計劃、學后有心得;每周五召開工作通報會,制定下周工作計劃。每月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一次所務會;每月一次業務知識培訓課,學習法律、法規和有關業務知識。在“保先教育”活動中,每位干警均寫出三萬字以上的讀書筆記,心得體會二篇以上近一萬字,并認真撰寫深刻細致的黨性分析材料。在此次活動中,我所黨支部被xx鎮黨委評為“先進基層黨支部”,高澤友、萬安忠兩位同志分別被縣局黨委、農興鎮黨委評為“優秀共產黨員”。
透過學習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十六大精神及相關法規業務知識,使民警深刻領會“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以及“二十公”會議精神,牢記新時期公安機關所肩負的鞏固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三大歷史重任,堅定了“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理念,從思想上解決了公仆意識淡薄、特權思想嚴重的問題,政治思想素質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并激發了大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熱情,強化服務質量,切實改變了工作作風。
(三)落實規章制度完善監督機制
為了推進派出所各項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我所根據縣局頒布的“派出所職責區民警目標管理職責制”,結合本所特點制定了一套較為科學,合理,公正,操作性、適用性強的考核細則,并制定完善了每月一小結、季度一小評、年終總評的考評機制和以行風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村干部監督、群眾代表監督為主的監督機制,并將年度考核結果與個人評優、獎金福利等掛鉤。透過“考核細則”的實施,在所內真正實現了干與不干不一樣、干多與干少不一樣、干好與干壞不一樣,到達了充分調動干警用心性、主觀能動性的最終目的。
(四)強化內部管理深入貫徹“五條禁令”
用心按照縣局部署,認真組織開展反腐倡廉、警容風紀集中整治、政風建設教育整改及公安機關隊伍正規化建設等活動。“五條禁令”,逢會必講,做到“五條禁令”警鐘常鳴,使其成為思想上的一道“高壓線”。同時,用心開展多種不同形式的宣傳活動,謀求社會對我執行“五條禁令”狀況的監督,從而構成了強大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截止目前,我所無一人違反“五條禁令”,有力地推動了隊伍管理的健康、良性發展。
我所始終把堅持打擊違法犯罪、加強治安防范、強化陣地控制放在首位,切實維護轄區社會政治的穩定,扎實開展各項公安工作。二○○五年度,我所共接各類報警87xxxx(110指令10xxxx),其中立刑事案件4xxxx,破2xxxx,帶破隱積案xxxx,刑事拘留2xxxx,取保候審xxxx;立治安案件1xxxx,已查處結案1xxxx,治安拘留xxxx,治安罰款2xxxx,治安警告1xxxx;調處各類糾紛28xxxx,解決群眾求助及其他2xxxx;開展安全檢查三百余次,辦安全培訓班兩期,培訓從業人員八十余人次。
(一)維護轄區的社會政治穩定是派出所首要任務。
維護社會穩定是基層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所把維穩工作當作派出所的核心工作,制定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影響穩定的案子由副職一包到底、出了問題一追到底的制度,確保將社會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預防、及時發現、打擊******邪教分子的反動行為是維穩工作的重點。我所指定一名副所長專職負責對轄區內******頑固分子的行動進行監控管理及相關案件的查處。適時組織干警夜間巡邏工作,有效的預防了******頑固分子書寫反標案件的發生。本年度我轄區基本沒有再發生過書寫反標的案件。
及時發現、收集群眾越級上訪并進行有效制止是維穩工作的又一重點。我所為了及時掌握社情、收集第一手資料,布置了十余名信息員,分布在各行各業及敏感部位。這些信息員高效的運作,使派出所仿佛有了“千里眼,順風耳,”對社情的收集能做到準確、及時,從而有效的化解了可能激化或引起群眾群眾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今年二月份、xx鎮xx村xx村民組部分村民因為對鎮府征地賠償費用過低一事籌劃到省鎮府上訪,并揚言如得不到處理將進京上訪,我所及時得到信息,一邊向鎮政府匯報,一邊由xxx教導員帶領干警深入農戶做疏導工作。透過兩天的法制教育,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后,該事件的帶頭人張某表示將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再不會采取越級上訪的違法行為。
(二)破大案抓現行加大打擊違法犯罪力度
打擊違法犯罪,維護一方平安是基層派出所的主要職能。今年,我所針對侵財犯罪、兩搶一盜及涉黃、涉賭、涉毒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了專項行動,破獲了一批侵財案件,消除危害社會治安的毒瘤。個性是對一些屢教不改,以偷搶、經營涉黃、賭、毒違法行業為生的人員,堅持“露頭就打、決不手軟”,從嚴處理。透過一系列的專項斗爭,破獲了一批案件,處理了一批違法人員,得到了人民群眾的首肯,取得了必須的社會效益。
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xx鎮xx村村民孫xx(男,53歲,農民)與鄰村村民藺xx(男,44歲,農民)發生糾紛,孫xx用水果刀連捅藺榮奇兩刀,xx在送醫院途中失血過多死亡。15時10分,我所接到報警稱xx被捅傷,值班干警本著高度的職責心,快速反應,將尚未得知xx死訊的xx抓獲歸案。由于我所反應快速、措施得力,將嫌疑人及時抓獲,為此案的偵破奠定了基礎。
二00五年六月一日零時左右,xx鎮永久村村民xx停放在門口的x956汽車的兩只電瓶被盜,價值110xxxx。我所經調查走訪,很快將目標鎖定在xx鎮xx村民方xx(男,18歲)身上,并于六月二日深夜迅速將方xx及同伙xx(男,21歲,住xx村xx)、李xx(男,19歲,住xx鎮xx)一舉抓獲。經審訊,方xx等人交代了在xx鎮、xx鎮合伙盜竊二十多個汽車電瓶的違法犯罪事實。此案的告破,打掉了一個專門盜竊汽車電瓶的犯罪團伙,帶破了上派鎮刑事案件三起,追回電瓶xxxx,價值五千余元。
五月十一日22時許,在xx鎮街道打工的xx村村民周x(男,17歲)和朋友劉x(男,16歲)在回家途中被三名年輕人搶去小靈通一部、自行車一輛、現金若干。我所接到報警后僅用五分鐘即趕到現場,但嫌疑人已逃離。干警們一邊帶著受害人順著附近的網吧、練歌房搜索,一邊展開調查走訪,很快查明xx村的陳xx(男,17歲,因搶劫罪被判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曾在現場出現,有重大嫌疑。思考到這些人基本上是晝伏夜出,晚上抓捕有必須困難,十二日凌晨,我所干警埋伏於陳xx家周圍,將正在沉睡的陳xx抓獲。經審問,陳xx交代了十一日晚帶領張x(男,15歲)、程xx(男,16歲)搶劫搶劫錢財用于上網的犯罪事實。
根據陳xx交代,張x、程xx兩人基本不回家,白天休息,晚上活動其規律。為了防止打草驚蛇,xx所長安排大家要沉得住氣,等到晚上再行動。於晚二十一時許,派出所全體干警兵分兩路,一組到張健、程xx家守侯,一組在他們經常出沒的網吧搜尋。功夫不負有心人,二十二時十五分,張x、程xx最后在“xx網吧”被一舉抓獲。
(三)加強治安防范網絡強化陣地控制
我所在加大打擊違法犯罪力度的同時,把打擊違法犯罪、加強治安防范、強化陣地控制融為一體,三者并重。我所堅持不懈的用心開展安全防范,完善治安防范網絡,加強陣地控制,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本上實現了“發案少秩序好”。;立刑事案件4xxxx,比上年下降2xxxx,破案率比上年上升近5xxxx(,去年破案率1xxxx);立治安案件1xxxx,比去年(3xxxx)。透過以上數據能夠明顯看到我所轄區的社會治安狀況明顯好轉。
1、爭取政府支持,完善村治保會體制,充分發揮基層治保組織職能作用
今年以來,我所根據轄區內各村治保會人員配備不到位、職能作用得不到發揮、機構形同虛設的現狀,在向xx鎮黨委、政府、xxx管委會作專題匯報并取得政府支持后,結合并村工作,對合并后的村治保會進行了人員調整,把年齡大、潛力差的調整下來,充實一批退伍、轉業軍人或具有必須文化程度的中青年組建村治保組織和調解委員會,并對這些人員分批進行一次業務培訓,使其掌握處理民事糾紛、日常安全防范管理的基本技能。調整后的村治保會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把大部分的鄰里糾紛消化在基層。這樣即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又使我們公安工作能夠放開手腳、輕裝上陣,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打擊違法犯罪上去。
2、主動出擊,加強巡邏守侯
我所在做好日常基礎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警力進行巡邏守侯。平時每周保證一個晚上進行夜間公路巡邏,重點路段進行蹲點守侯;農忙時節不定期的在白天進行巡邏,防止“白日闖”案件的發生;盜竊案件高發期間,每周確定一、三、五為夜晚巡邏日,做到持續不斷,對重點路段進行蹲點守候。透過以上工作,程度的將警力下沉,增加對社會面的控制。
二00五年六月九日,我所xx副所長進行巡邏時,在xx大道八公里處發現路邊的稻田里躺著一個滿臉是血的中年婦女,上前查見該婦女神情癡呆且衣冠不整,似有被****跡象。具有高度職責心的干警x所長一邊展開調查走訪,一邊通知派出所干警增援。經過耐心細致摸排,最終查明該癡呆女子曾被xx鎮xx村的xx****。xxx立即帶領干警在不到二小時將xx在其家中抓獲。經審訊,xx對其****癡呆女并在遭到反抗時將癡呆女門牙打掉兩顆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3、結合季節特點,組織聯防聯動
近年來,隨著農業結構調整,xx鎮逐漸發展成為遠近聞名的苗木花卉種植基地,xx地區的盜竊目標也從原先的雞、鵝等家畜轉移為價值較高的苗木,原先的“盜竊案件發案高峰期”也已不存在。為了程度的降低發案率,我所用心組織了三級聯防聯動網,即:派出所在主干道上開展巡邏守侯;村治保會組織人員在本村的道路上進行巡邏;村民組聯防小組組織人員在本組進行面上的巡視。同時印制、發放各村治保會主要負責人通訊錄,一旦發現警情在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同時還能夠向周邊村發出求助。透過以線帶面的方法,整個轄區構成一個強大的聯防聯動體系網,為出現警情后的及時處置贏得了寶貴的時間。0四年度,我所轄區發生盜竊耕牛案件兩起、偷盜苗木案件四起,而今年卻沒有發生一齊此類案件。
4、加強陣地控制,清除治安死角
在充分利用村治保會及單位保衛組織開展防范工作的同時,加強對“兩口一屋”的管理,在重點場所、特種行業、娛樂場所等社會治安復雜地區物建治安耳目、信息員等秘密力量,及時收集各類治安信息,嚴格控制社會面,密切關注社會動態。透過打、防、控一體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了本年度我轄區未發生一齊危害社會穩定的案件,使得我轄區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四)、整治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凈化校園環境
我所轄兩所民辦大學,(xx學院、xx技術學院)一所市級示范高中xx中學以及xx中心學校和十所小學,現有在校生一萬五千人。為了凈化校園內及周邊的社會治安,我所以“學校無小事,學生無小事,高校無小事”為宗旨,用心排查治安隱患,重拳出擊,打擊處理擾亂校園秩序的違法犯罪案件,維護了校園秩序,還學生一片安寧,還校園一片凈土。
1、成立組織,落實職責制
要切實維護好校園秩序,光靠派出所的力量遠遠不夠,務必充分發揮校內治安組織的作用。于是我所與校方多次磋商,成立了以院(校)長為治安職責人,分管副院(校)長首抓,保衛處(科)具體抓,班級輔導員和學生處協助抓的治安網絡布局;將學生品德好壞納入禮貌班級考核序列;確定專人負責校園治安;實行獎懲制度。在校外確立以村治保會和派出所為主的治安防控體系,對于學校和學生的報警,及時出警,不得推委和懈怠,在處理中嚴格職責制。分片民警為本轄區學校的治安職責人,負責處理學校的治安工作。
2、嚴厲打擊,重在震懾
對于涉及到校園及周邊環境的違法行為,我所在調查取證后從重從嚴予以打擊,對于在校學生的違法行為我們以教育為主,重在警示他人。
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xx學院多名學生向我所報警,稱分別于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晚在路上被幾名身穿黑衣的年輕男子搶劫,且劫犯手段極其惡劣,造成學生們精神高度緊張,甚至在白天也不敢走出校門。我所接警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干警根據受害人帶給的狀況展開摸。,并在xx中學摸排時發現一名重大嫌疑人——系該校高二學生汪民,遂當即對其進行傳喚。訊問中,汪民百般抵賴,態度蠻橫。辦案干警不急不躁,步步為營,對其展開攻心戰。最后,在超多的證據面前,汪民最后交代了其伙同xx、xx、xx等人分別于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連續在安徽文達學院附近攔路搶劫六起,搶劫現金50xxxx元的犯罪事實。下午,我所干警將正在上課的高二學生xx、xx抓獲。十月二十六日,在逃的xx迫于法律的的威嚴也投案自首。
xx中學高二學生程某,因上網而欠了10xxxx元的債,家庭困難,就去偷竊,后被我所查破。聽說學校要開除他,我們本著教育挽救的原則,多方努力,最后學校做了暫緩開除,以觀后效的決定,現該生在校成績名列前茅。
四月初,由于受日本“申常”事件的影響,亞洲地區反日情緒高漲,全國各地大專院校師生情緒尤為激烈,我轄區兩所大學也不例外。為了穩定師生情緒,防止過激行為的發生,我所抽調專人進駐校園,在配合校方加強法制教育、安撫情緒的同時密切關注師生情緒波動狀況。四月九日,xx學院培訓部學生蔣x因晚上和同學飲酒過量,在回寢室的途中將校辦公樓的消防柜玻璃砸爛。校保衛科得知狀況后將該生帶到辦公室訓誡。因工作方法不當,xx隨后與xx大學、xx大學及本校的同學聯系,邀約了四百多人包乘三輛大客車于深夜二時左右趕到學校鬧事,要求校方給個說法,并打著橫幅準備到省城上訪,還揚言要透過互聯網串聯全國大學生。我所干警趕到現場后,為避免事態擴大,一方面做勸解工作,安撫學生情緒,一方面將傷者送往醫院治療。全體參戰民警一向堅持到次日上午十一時。透過耐心細致的工作,有效的控制了事態,將一齊非法集會、*等過激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了一場政治風波,得到了校方的首肯
我所還經常性地開展校園夜巡,及時幫忙學校處理各種矛盾糾紛,幫忙落實各種防范措施,學校師生安全感增強了,我們的工作也得到校方、學生家長的肯定。
(五)、認真貫徹上級部署,用心開展大接訪活動。
四月初,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大接訪活動,涉及我所處理的案件xxxx,其中疑難案件xxxx。我所領導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及時制定工作方案,確定具體分管領導及承辦職責人,定人定責,確保在規定期限內高質量的辦結所有案件。
xx鎮兩安村的xxx的案件是市局督辦的案件,也是我所的一齊疑難案件。2004年10月,家住xx鎮xx村的xx因農業稅上繳和土地問題于村干部發生糾紛被打傷(當時沒報案),后經鎮司法所多次調解都未成。王遂到市局、縣局上訪。在了解王朝清的狀況后,xxx所長深入實地向有關知情人了解狀況,搞清了事情的原委,并針對案件的特殊狀況,透過多方面工作,最后化解了這起農村干群之間的矛盾,既保護了群眾的利益,又維護了村干部的威信。
由于工作細致,措施得力,我所在全局率先完成信訪案件消化處理工作,并且沒有一齊返工或重新上訪的,從而到達了結案率和合格率雙10xxxx。
基層基礎工作是派出所的日常工作,也是核心工作。我所在本年度中認真結合派出所等級評定辦法,扎實開展各項基礎工作。
(一)、結合人口信息采集、核對工作,強化常住人口管理
我所四萬多常住人口絕大部分系農業戶口,而且直至九三年才建立戶籍檔案,且戶口錯誤率相當高。為了加強常住人口管理,提高人口信息的準確率,我所結合年初的人口信息采集、核對、工作及金鋮版人口管理系統投入使用的契機,規范常住人口戶籍管理,嚴格戶籍變更等業務的審批,明確由轄區職責民警調查簽字、戶籍民警審核、分管所長簽字后所長審批的審批制度,職責到人。本年度,我所辦理戶籍業務(主項變更、非主項變更、)兩千八百余人次,辦理出生業務四百余人次,死亡業務二百余人次,遷出遷入業務一千余人次,辦理身份證二千余份,采集照片二千余張,血型七百余份,糾正重戶21xxxx,身份證重碼72xxxx。
由于我所干警的不懈努力,我所身份證全部完成,,名列全局第三。
(二)、加強流動人口管理
透過深入調查摸底,組織清理登記,開展集中清查,落實管控職責,并利用夜間巡邏的時候不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清查,杜絕用人單位有意漏報、瞞報,有效的提高了對流動人口和暫住人口的動態管控潛力。一年來,我所暫住人口管理力量落實,制度健全,共登記4xxxx,發證4xxxx,切實做到了“人來登記,人走交證,變更及時登記”。登記房屋出租戶1xxxx,簽定治安職責書簽訂率達10xxxx。透過工作,流動人口管理步入良性管理的軌道。
(三)構建覆蓋全社會政治、治安信息員系統,加強工作對象管理
為了加強對社會面的控制,及時獲取政保、治安等方面線索,我所在加強對已有政保、治安信息員管理使用的同時,用心物建重點人口周圍人員、特殊崗位人員、特定時空活動人員等治安信息員,構成了遍布各行各業的信息網絡。
認真組織對治安耳目、信息員、重點人口、五種人進行日常考核。對不能發揮作用的治安耳目、信息員及時進行撤銷,對發揮作用較好的予以獎勵。同時派出所將每個干警物建耳目、信息員數量、質量進行統計并納入對該干警的年終考核。
重點人口、五種人的考核堅持“季度一考核、每月一見面”,在進行年度考核的同時派出所組織專人對每位干警分管的重點人口、五種人的季度考核月見面狀況進行檢查,確保措施落實到位
(四)、加強對旅館、網吧等社會公共場所的安全管理
我所轄區有內部單位六十四個,網吧十三家,旅館六家。對公共場所的安全管理一向是所領導班子的工作重點。日常管理中,堅持每月一檢查,每季度一大查,及時發現治安隱患,及時整改。在加強日常管理、檢查的同時,我所把加強對法人的安全培訓,提高法人安全意識放在首位,今年我所先后針對旅館業、網吧業進行了兩次以會代訓,參加培訓達五十余人次,收到了顯著的效果。由于監管有力,制度落實到位,全年沒有發生一齊因杜絕因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引發災害事故。
(五)、涉爆單位管理
將轄區的二十一家涉爆單位——四家石料廠,十七家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列為重點安全管理對象,強化安全管理。對石料場要求民爆物品進庫有登記、使用有記錄,保管有專人;確保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每季度一盤點;每次檢查都對炸藥、導火索、雷管的進庫登記、出庫登記、現有庫存數進行清點、統計,堅決杜絕爆炸物品外流。對煙花爆竹銷售網點要求“專庫存放、專柜保管、專人銷售”,嚴格規章制度,對無證銷售煙花爆竹商店,會同治安大隊及時收繳、銷毀。經常性的對涉爆單位進行突查,以監督其有章必依,依法經營。
(六)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抓好消防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