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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

    時間:2025-05-25 作者:字海

    勞動合同的簽訂應當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促進勞動力市場的良性循環。勞動合同是一種基于勞動法律關系建立起來的書面合同,它規定了雇傭關系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勞動合同的撰寫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如何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下面是一些勞動合同的范文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幫助大家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條款設置。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一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因此,不要覺得女員工懷孕了,只要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便不違法。

    降薪、降職、調崗(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產檢假按事假處理等,都屬于違反孕期女員工勞動保護的行為。當事員工可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n倍經濟補償金。

    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條款規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采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三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大連市勞動合同法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狀況、學歷和職業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為準。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保守商業秘密、培訓、福利待遇等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訂立時,由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書面授權委托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應在簽訂之日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

    勞動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鑒證。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國家、省、市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的,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確認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勞動者已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和待遇。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勞動者補簽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將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訂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續訂的;

    (二)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1日24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也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為1至6級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役期內的;

    (五)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和有關待遇。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關系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后,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當事人未訂立或未續訂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屬于本條(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勞動能力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下同)和絕癥(癌癥等危及生命難以治愈的重大疾病,下同)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和合同期同時屆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和絕癥的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與三十三條相同。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可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一)因單位分立、兼并(合并)、合資、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或成建制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經上級組織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指令性調動的職工,其調動前單位的工作時間與調動后本企業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三)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和城鎮知識青年下鄉插隊的年限,計算為首次接收安置單位的本企業工作年限。

    (四)原固定職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單位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轉為勞動合同制前的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后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終止,非國有性質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生活補助費。國有企業20xx年10月6日前(國發〖1986〗77號廢止前)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辦理退休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照文件廢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計發標準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0xx年10月6日后,國有企業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由主管部門(或原用人單位)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補發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或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的,責令其限期返還,并按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錢、物金額的60%、扣押證明每件1000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未提前通知的,應按勞動者上月應發工資加發1個月工資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對原用人單位承擔不低于經濟損失總額70%的連帶賠償責任。

    損失包括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賠償培訓費。勞動者培訓后工作滿5年以上的不再賠償,不滿5年的按用人單位實際出資的培訓費金額,和勞動者培訓后每工作一年減不少于20%的比例賠償。

    第四十四條 醫療期限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不少于3至24個月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9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2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8個月;20xx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

    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休息,間斷性休息按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按上述規定醫療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的,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5個月、18個月、24個月、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四)對患有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能痊愈的,應適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不得少于24個月。

    (五)勞動者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由用人單位發給,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的《大連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四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狀況、學歷和職業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為準。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保守商業秘密、培訓、福利待遇等其他內容。

    第十條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訂立時,由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書面授權委托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應在簽訂之日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

    勞動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鑒證。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國家、省、市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的,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第十五條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確認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勞動者已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和待遇。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勞動者補簽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將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訂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續訂的;。

    (二)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1日24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也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為1至6級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役期內的;。

    (五)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和有關待遇。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關系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后,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當事人未訂立或未續訂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屬于本條(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勞動能力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下同)和絕癥(癌癥等危及生命難以治愈的重大疾病,下同)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和合同期同時屆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和絕癥的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與三十三條相同。

    第三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可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一)因單位分立、兼并(合并)、合資、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或成建制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經上級組織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指令性調動的職工,其調動前單位的工作時間與調動后本企業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三)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和城鎮知識青年下鄉插隊的年限,計算為首次接收安置單位的本企業工作年限。

    (四)原固定職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單位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轉為勞動合同制前的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后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終止,非國有性質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生活補助費。國有企業10月6日前(國發〖1986〗77號廢止前)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辦理退休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照文件廢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計發標準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月6日后,國有企業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由主管部門(或原用人單位)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補發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或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的,責令其限期返還,并按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錢、物金額的60%、扣押證明每件1000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未提前通知的,應按勞動者上月應發工資加發1個月工資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對原用人單位承擔不低于經濟損失總額70%的連帶賠償責任。

    損失包括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賠償培訓費。勞動者培訓后工作滿5年以上的不再賠償,不滿5年的按用人單位實際出資的培訓費金額,和勞動者培訓后每工作一年減不少于20%的比例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醫療期限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不少于3至24個月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9個月;10年以上不滿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不滿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

    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休息,間斷性休息按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按上述規定醫療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的,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5個月、18個月、24個月、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四)對患有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能痊愈的,應適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不得少于24個月。

    (五)勞動者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由用人單位發給,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12月25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的《大連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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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五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

    規章制度。

    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我在以往的求職經歷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好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都會這么對試用期員工說:“試用期有試用期的合同,轉正之后才簽正式合同,這兩份合同不一樣。”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簡單從法條上看,你簽署這類試用期合同,本質就是勞動合同,其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

    同時,由于試用期合同結束,轉正時,公司還要與你簽署一份勞動合同。這樣相當于連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這一點來看,簽署試用期勞動合同真是得不償失。

    如果對試用期合同作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設立試用期的一大意義所在。但是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在實踐操作中是比較困難的,使得試用期的設立不能達到很多用人單位的預期。但是,如果利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規定則可以方便得結束試用不滿意的員工。

    當然,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好在金額不算多,除了試用期正好六個月的人以外,其他只需要給半個月工資就行。

    有人會問,這樣做雖然有便利,但仍然會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呀。其實,在簽署轉正時的勞動合同時,如果將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包含之前試用期合同的期限,就相當于覆蓋了之前的勞動合同。加上試用期合同中對試用期的描述與轉正時簽署的那份相互印證,更加強化了這兩份合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所以也就不存在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發現只簽署試用期期限的,最好拒絕,要求公司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執行。(完)。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以上兩條是可以選擇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其中的任一條來執行。

    4.在試用期,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5.勞動者可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的,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根據實際情況試用期辭退工資的結算時間應該從試用期工資離職時結算。如果辭退屬于違法,可要求繼續上班或要求賠償金。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您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要求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資。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六

    甲方(企業):_____。

    性別: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修改如下,其他約定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與原勞動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確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七

    新《勞動合同法》與舊法相比,對于試用期做出了新的規定,專家提醒職場新人要多了解試用期注意事項,利用新法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屆畢業生要了解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部分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能單獨設定,試用期只能適用一次等內容,并提供相關免費的法律咨詢。

    并非所有的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三類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1、短期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個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稱為“空城計”。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只能適用一次。

    實踐中某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反復約定試用期,反復試用,此為“連環計”。《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有明確禁止,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規定在實踐中引發的爭議較多。

    ——答應是否定的,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文來看,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并無例外規定,故應當理解為不允許例外情形的出現。

    ——比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3個月,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將試用期從三個月變更為六個月,這屬于試用期的變更,可以理解為雙方只約定了一次試用期,并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如果3個月的試用期已經屆滿,則不能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因為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經結束,此時如果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的話,相當于再約定一次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法相悖。

    3、試用期與醫療期、產期重合,導致試用期虛設,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此時,盡管用人單位未能對勞動者進行實質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只能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延長,而且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雙方約定的原試用期不低于試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試用期屆滿前就延長試用期達成一致。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同上。用人單位此時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轉崗考察期之類的期限,在該期限內,如果勞動者能夠勝任新崗位工作的話,則予以轉正;如果不能勝任的話,則可以回到原先的崗位。

    (四)試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八

    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aaaa,歡迎參考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

    規章制度。

    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狀況學歷和職業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為準。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保守商業秘密、培訓、福利待遇等其他內容。

    第十條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訂立時,由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書面授權委托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應在簽訂之日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

    勞動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鑒證。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國家、省、市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的,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第十五條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確認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勞動者已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和待遇。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勞動者補簽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將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訂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續訂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1日24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也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為1至6級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役期內的;。

    (五)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和有關待遇。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關系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后,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當事人未訂立或未續訂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屬于本條(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勞動能力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下同)和絕癥(癌癥等危及生命難以治愈的重大疾病,下同)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和合同期同時屆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和絕癥的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與三十三條相同。

    第三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可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一)因單位分立、兼并(合并)、合資、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或成建制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經上級組織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指令性調動的職工,其調動前單位的工作時間與調動后本企業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三)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和城鎮知識青年下鄉插隊的年限,計算為首次接收安置單位的本企業工作年限。

    (四)原固定職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單位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轉為勞動合同制前的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后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終止,非國有性質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生活補助費。國有企業20xx年10月6日前(國發〖1986〗77號廢止前)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辦理退休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照文件廢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計發標準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0xx年10月6日后,國有企業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由主管部門(或原用人單位)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補發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或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的,責令其限期返還,并按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錢、物金額的60%、扣押證明每件1000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未提前通知的,應按勞動者上月應發工資加發1個月工資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對原用人單位承擔不低于經濟損失總額70%的連帶賠償責任。

    損失包括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賠償培訓費。勞動者培訓后工作滿5年以上的不再賠償,不滿5年的按用人單位實際出資的培訓費金額,和勞動者培訓后每工作一年減不少于20%的比例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醫療期限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不少于3至24個月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9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2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8個月;20xx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

    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休息,間斷性休息按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按上述規定醫療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的,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5個月、18個月、24個月、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四)對患有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能痊愈的,應適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不得少于24個月。

    (五)勞動者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由用人單位發給,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的《大連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九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甲方):

    職工(甲方):

    使用說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聯系人:電話: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十

    《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并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6、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得到這類勞動補償金。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在和相關的勞動者協商好,提前一個月進行相關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時,勞動者可以得到相關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時的補償。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十一

    法律規定的哺乳期是12個月,每天哺乳時間為兩次,每次除去來回路上的時間為半小時,來回路上的時間也算工作時間,不扣除工資。也可以兩次哺乳時間合并在一起使用。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二、婦女懷孕后可享受以下特殊待遇。

    1、妊娠7個月以上不安排夜班。

    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并扣減相應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計算在工作時間之內,有額定工作量的,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2、產假的長短視分娩情況而定。

    女職工分娩后,她的產假按分娩的情況有所不同。比如,正常分娩的,產后假不少于90天(含產前假15天);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腹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15天;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名嬰兒產后假增加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后,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到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她逐漸恢復工作量。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其超過產假后的休息時間,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我們可以了解到法律規定哺乳期是12個月,這個在國家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在哺乳期的時候工資待遇是不變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十二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辭職,即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二是辭退,即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與辭退的差別在哪里呢?一般來說,勞動者辭職是因為本人意愿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而單位辭退勞動者就需要依法按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作(半年以上未滿一年按一年算,計一月薪;未滿半年按半年算,計半月薪)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有很多單位想讓勞動者主動辭職,以避免支付補償金。有時候采用的手段很極端,殊不知這樣的非法手段下,即使員工主動辭職,單位也是免不了要支付賠償的。甚至,因為涉及到非法解約,存在違法行為,還將面臨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懲罰。

    1、非法調崗降薪。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報酬。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了單位可根據需要調動勞動者的話,則不屬于非法調崗了。

    2、未依法提供福利待遇。

    法定的社會福利有社保,勞動待遇有單位應提供勞動者應有的勞動保護用品,應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勞動技能培訓。如果單位未依法購買社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解約補償,還可以要求補齊社保。

    3、存在非法管理條例。

    每個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管理條例,有該單位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但是,這些規定并不是法律條例,它可能存在一些違法的條約。比如說高額的遲到罰金、曠一罰十的規定、強制性捐款甚至強令冒險作業等。這些管理規定或者作業規程可能本身就是違法的,意在剝削壓榨勞動者;面對這些非法條例,勞動者可以拒絕執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也能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4、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獲得勞動報酬是每個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勞動法》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不得隨意拖欠、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對于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加班費,約定的提成、獎金等,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勞動者如果因單位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到位,勞動者可以依法起訴,要求單位發放拖欠的應發工資并同時支付解約補償金。

    以上4種情況下,即使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了的,如果你的單位非要違法操作,你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文檔為doc格式。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十三

    曠工,即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正常出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未出勤期間的勞動報酬(工資)。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中,對于無正當理由的認定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員工是因為生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出車禍等)而缺勤,此時,勞動者只需要補充請假(事假或病假)手續時,用人單位不能以未能事先請假而認定為曠工,用人單位在制定請假制度時要兼具合理性與合法性,對于臨時發生的意外事件,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空間。曠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一定的處罰。企業如果按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處罰時,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應當是經過員工大會或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規章制度,且按照規定已經進行了充分的公示。

    勞動合同法對于曠工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法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管理權,在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對于曠工可作出規定。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恰恰用人單位有效的規章制度中明確“連續或累計曠工______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的,用人單位可以此條法律規定單方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目前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對于曠工達到多少時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并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管理權。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已失效),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上述《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失效,但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可予以適當參考,但需注意,除名的概念是行政機關的管理概念,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時,應予以替換成“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綜上,曠工的具體表現形式、天數、處罰等,用人單位可充分發揮自主管理權,但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符合程序的規章制度予以明確,否則,用人單位則無法明確以員工曠工作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十四

    甲方(企業):_____。

    性別: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修改如下,其他約定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與原勞動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確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文檔為doc格式。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十五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十六

    你知道勞動法里面有哪些特別規定嗎,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

    法的特別規定”,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十七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辭職,即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二是辭退,即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與辭退的差別在哪里呢?一般來說,勞動者辭職是因為本人意愿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而單位辭退勞動者就需要依法按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作(半年以上未滿一年按一年算,計一月薪;未滿半年按半年算,計半月薪)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有很多單位想讓勞動者主動辭職,以避免支付補償金。有時候采用的手段很極端,殊不知這樣的非法手段下,即使員工主動辭職,單位也是免不了要支付賠償的。甚至,因為涉及到非法解約,存在違法行為,還將面臨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懲罰。

    1、非法調崗降薪。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報酬。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了單位可根據需要調動勞動者的話,則不屬于非法調崗了。

    2、未依法提供福利待遇。

    法定的社會福利有社保,勞動待遇有單位應提供勞動者應有的勞動保護用品,應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勞動技能培訓。如果單位未依法購買社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解約補償,還可以要求補齊社保。

    3、存在非法管理條例。

    每個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管理條例,有該單位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但是,這些規定并不是法律條例,它可能存在一些違法的條約。比如說高額的遲到罰金、曠一罰十的規定、強制性捐款甚至強令冒險作業等。這些管理規定或者作業規程可能本身就是違法的,意在剝削壓榨勞動者;面對這些非法條例,勞動者可以拒絕執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也能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4、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獲得勞動報酬是每個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勞動法》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不得隨意拖欠、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對于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加班費,約定的提成、獎金等,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勞動者如果因單位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到位,勞動者可以依法起訴,要求單位發放拖欠的應發工資并同時支付解約補償金。

    以上4種情況下,即使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了的,如果你的單位非要違法操作,你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十八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哪幾種情況屬于簽訂的無效勞動合同。

    1、口頭約定的合同。

    個別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經營者出于企業自身需要,在招聘時故意不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僅作一些簡單的口頭約定。由于求職者大多數極為珍惜這一就業機會,一般不敢對此提出或堅持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現糾紛,求職者權益就將受到損害。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合同訂立……”,因此,口頭約定合同在我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顯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約定條款明顯傾向用人單位一方,此種情形目前相當普遍,應引起求職者的重視。求職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一定要逐條審查,對一些不合理、顯失公平的內容應堅決拒絕。

    3、脅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招工時,強迫勞動者交納巨額集資款、風險金,并脅迫勞動者與其訂立所謂的自愿交納協議書,企圖以書面協議掩蓋其行為的違法性。《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附帶保證的合同。

    部分企業為約束勞動者的行為。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硬性規定另簽一份“保證書”,其內容是強迫勞動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規則和條件,并把該保證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來約束勞動者。

    5、真假合同。

    某些外資企業、私營企業或集體企業為應付勞動仲裁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勞動者簽訂真假兩份合同。以符合有關規定的“假合同”應付勞動管理部門的檢查,實際上卻用按自己意愿與勞動者訂立的不規范甚至違法勞動合同來約束勞動者。

    6、抵押性質的勞動合同。

    部分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跳槽”,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將其身份證、檔案、現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勞動者應得的福利或工資,一旦勞動者“跳槽”,用人單位便將抵押物扣留。這種做法不但違反了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而且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

    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不具備病、傷、殘、死亡補助和撫恤等內容,或雖有此條款但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一旦發生病、傷、殘、死亡等情況時,企業或者以較低的金額給予一次性補助,其額度遠低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和國家有關的法定標準,使勞動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

    鑒證編號_____________。

    編號: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為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和政策,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錄用乙方從事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為__年(月),從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個月,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條基本權利和義務:。

    甲方:

    1、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項條款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

    3、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作業;。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乙方:

    2、遵守國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紀律;。

    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三條雙方應明確的具體事項:。

    1、工資待遇:。

    2、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3、根據行業特點協議勞動合同保證金和人身保險:。

    4、其他:。

    第四條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__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一方違反本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按責任大小負責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合同簽證。

    鑒字第號。

    簽證部門(蓋章)。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十九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二十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因此,不要覺得女員工懷孕了,只要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便不違法。

    降薪、降職、調崗(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產檢假按事假處理等,都屬于違反孕期女員工勞動保護的行為。當事員工可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n倍經濟補償金。

    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文檔為doc格式。

    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大全(21篇)篇二十一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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