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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農民對土地流轉思想上存有疑慮,不敢流轉。一是怕變,在目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和保障水平低下的情況下,土地對農民而言仍然具有生存保障和就業發展的重要功能,怕政策變,擔心承包土地流轉出去后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怕亂。一些土地流轉之后要進行整理,大規模地推進排灌溝渠、機耕道及其它現代化的農業設施建設,原有承包土地的自然形態和界限消失,農民感覺不放心,怕村集體亂來。三是怕騙。怕老板們騙農民,怕老板們的項目失敗后到時租金都得不到,所以很多農民寧肯粗放經營,甚至不惜撂荒棄耕,也不敢將土地流轉出去。
二是農村土地流轉的底子不清,不好流轉。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市仍有3.9萬戶農民沒有得到第二輪土地延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有20多個鄉鎮和130多個村的農村土地承包檔案不健全,農民承包土地面積沒有得到確認,四周邊界不清晰,土地承包的底子不清楚。自x年開始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也還有改革不徹底不到位的地方,一些林地和林權的確權與發證工作沒有全部完成,存在界址和權屬模糊的死角。
三是農民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不會流轉。一是有流轉沒有土地流轉合同,農民私下“口頭協議”現象普遍,有的縣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率僅達到30%。二是有土地流轉合同但不規范、不完善,也沒有通過土地承包管理職能部門備案,存在合同糾紛隱患。三是有土地流轉合同,但不履行,各地都有項目經營失敗后公司破產、老板跑路不履行合同約定,給農民造成土地流轉利益重大損失的情況。四是農村土地流轉后改變用途。有的土地流轉之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有非農化非糧化現象存在。
四是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發育緩慢,不便流轉。全市尚未形成“政府主導、市場引導、農民主體”的統一規范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其運行機制也還沒有完全建立。也缺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有的農戶有流轉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農村承包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的又找不到成規模的流轉土地。農村土地流轉對象與范圍選擇余地小,流轉形式比較單一。因為信息不對稱,市場發育不充分,有些地方農村土地流轉時農民得到的利益不多,存在廉租化現象。
五是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利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系統,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指導實踐時經常發生扭曲和走樣變形。
(一)農村土地承包確權必須到位,夯實流轉基礎。一要依法辦事。要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確權工作,讓農民吃上“定心丸”。二要不留“死角”。清理和化解好歷史遺留問題,全面完成農村耕地、林地及其它土地資源的確權和發證,奠定土地流轉的堅實基礎。三要規范管理。切實加強區縣和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林地林權管理部門建設,強化管理職能,落實工作職責,把農村土地承包、集體林權改革落實到位,并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要加強土地流轉之后土地形態變化及使用情況的跟蹤管理,對到期或退轉的農村土地做好補證和換證工作。
(二)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確保流轉有序規范。一要加強流轉市場及服務體系建設,逐步建立起區縣、鄉鎮、村三級土地流轉市場及服務體系。二要加大土地流轉管理服務力度。完善“政府主導,市場引導、農民主體”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制。 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發布、合同簽訂鑒證、政策咨詢、糾紛仲裁等服務工作,降低農村土地流轉的成本和風險。逐步建立覆蓋縣、鄉、村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系統。完善區縣、鄉鎮和村三級仲裁機構組織,扎實有效地開展好土地糾分仲裁工作。三要積極發展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用市場的手段實現生產要素的最優配置和資源的最合理流動。
(三)尊重農民主體地位,保障農民土地流轉權益。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找準自身定位,工作注重引導而不包辦,推動而不亂動,不強迫農民流轉土地,不侵蝕農民土地流轉收益。保障農民權益,不僅是要規避流轉雙方的風險,更要讓流出土地農戶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實現全程收益。要加強土地流轉經營者的管理和引導,用制度保證他們合法經營,誠信經營,及時兌現農民土地租金,即使項目經營失敗,也要保證農民權益和利益不受損。要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執法,引導他們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破壞、不改變土地的農業性質和用途,保護好國家耕地政策底線。
(四)完善相關政策,解決農民土地流轉的后顧之憂。加快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增強農民離開土地之后的安全感。要盡制定和完善有效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措施,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強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