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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一
張某(男)與王某(女)于1995年結婚,婚前張某要求王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后如由王某提出離婚,對王某的婚前財產由張某分得一半,王某按要求寫下保證書一份,言明婚后如由王某提出離婚,王某婚前財產由雙方各分一半。之后雙方結婚?;楹箅p方產生矛盾,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張某離婚。審理中,張某向法庭出示王某婚前寫給他的保證書,答辯認為王某婚前向其曾承諾,如婚后由她提出離婚,個人婚前財產分給張某一半,而自己也是看王某有誠意才與之結婚的?,F王某提出離婚:應該按照婚前保證書所寫,履行諾言,將其婚前財產與自己平分。王某認為當時是自己應張某的要求才寫的,且只約定了自己的婚前財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對張某的財產進行約定,是顯失公平的,婚前財產不應與張某平分。
本案中的焦點問題是王某的這份保證書能否視為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主要產生了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這份保證書是顯失公平的,是一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王某當時是為了與張某結婚,而張某利用了王某的這一心理,要求其寫下保證書,并且保證書只約定了王某的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對張某的婚前財產未做約定,這樣的約定是顯然不公平的。并且雙方結婚時間也很短,如果簡單的認定保證書是雙方對財產的約定,將王某的婚前財產予以分割,對王某是顯失公平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王某有權向法院申請對保證書予以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這份保證書應視為雙方之間形成了贈予關系,即贈予人王某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張某,受贈人張某表示接受贈予,雙方贈予合同已經成立。贈予合同在合同法理論上是屬于單務合同,只有王某一方的表示也是成立的。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本案中王某雖曾同意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贈予張某一半,但在權利沒有轉移之前,王某有權將此項贈予撤銷。在本案中,王某不同意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做為共同財產分割,說明王某對自己的贈予已經不再履行,理應視為王某對贈予的撤銷。
第三種意見認為,這份保證書應視為雙方對夫妻財產約定的證據。王某書寫保證書并且雙方結婚,說明雙方針對王某婚前財產為共同財產是達成合意的,應該視為雙方對王某婚前財產約定為共有。只是雙方沒有嚴格的采用約定的書面形式對此項約定進行確認,但據此保證書,可以證明雙方對此約定是達成一致的。依此,張某在離婚訴訟中有權利得到王某的一半婚前財產。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試分析如下:對于夫妻財產約定制,通說理論一般認為是夫妻之間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權屬制度的一種產權制度,它的主要特征是:(1)訂約雙方的當事人是具有特殊的人身關系即夫妻關系;(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雙方形成合意;(3)約定不存在規避法律,不侵害社會、國家、他人的合法權益。從這份保證書無論形式還是內容看,都是符合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特征的。
這份保證書從形式上分析,可以認為這是王某一方所定的,只是王某一個人所做出的承諾,并不反映雙方對財產的約定,不符合約定的一般形式。但實際上我們不能用這樣一種形而上學的思想方法來看待這個保證書。對于夫妻財產約定是否成立,當事人兩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是最根本的條件,至于形式可以多樣化,是雙方的簽約行為或者是單方的表示被對方所接受,都能夠成立為約定。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從形式上加以限制。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是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對于采取什么樣的書面形式并沒有強行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應該用審判權過多干預公民處理自己的私權利,這也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精神。
另一方面,王某是應張某的要求才寫下的保證書,目的是為了結婚,也是為了得到自己所要的婚姻的利益,但在當時的情況下張某的要求王某也有權利不答應,她是有選擇權的,她可以選擇寫或不寫,進而選擇結不結婚。王某既然寫下了保證書,應該認定為雙方在財產約定這一點上是達成合意的。
從保證書的內容來看,約定了在由王某提出離婚時王某的婚前財產做為共同財產分割,看上去是附加了一個約定成就的條件即由王某提出離婚時約定成就。在有些學者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身份關系的約定,原則上不得附以條件或期限,但從我國的立法實際講,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中,對夫妻財產約定認為“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之條款,依據這一司法解釋,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原則應從寬解釋,只有規避現行法強行規定或者一方不自愿的`,才認定為無效。對于本案雙方當事人這一附條件的約定也應該從寬掌握,不應認定為無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是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這一說法是不成立的。雖然這份保證書認定為雙方的約定就使王某的婚前財產被認定為共同財產而與張某分割,而做為張某婚前財產絲毫不受影響,看起來是有悖公平的原則。但我國的法律上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立法是采取概括的方法,對于約定的諸如合法性審查、當事人目的等沒有特別性的要求,同時對于公平原則的適用,基于雙方當事人特殊身份的考慮,我們也應該從寬解釋,只要不是一方借機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是一方借機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我們不應過多的借公平原則干涉雙方的約定,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予以保護。
就第二種意見來看,拋卻雙方的婚姻關系來看,兩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所做出的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贈與合同。但對于本案來講,產生這一保證書的前提是雙方婚姻關系的成立,將這一保證書視為合同,勢必就影響到婚姻關系性質的定義。一般理論上是將婚姻排除于合同調整范圍之外的,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由此可看出,我國的合同法理論是將婚姻關系中的財產約定排除在外的,應該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不能等同于贈予合同來理解。
我國傳統婚姻法理論對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研究重視不夠,在司法實踐中也普遍存在不重視約定制的法律地位的現象。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約定制必將成為一種與法定財產制同等重要的制度。在當前法律規定比較缺乏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參照民法的基本理論,從自愿、公平及誠信的原則出發考慮,從寬理解與適用夫妻財產約定,尊重民事主體對私有財產的處分自由。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二
何謂婚前協議書?就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針對夫妻冠姓、住所、家務如何分工、生活費給付、夫妻財產制、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及撫養、家暴等事項,在彼此認可之下,所簽立的協議書。
當然除了契約中所規定的事項外,雙方也可以增減其條文內容,可以從這份婚姻契約模板中挑選雙方皆同意的條款簽訂,但是另行增加條款的內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三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
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后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
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各位準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后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證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為安全,但簽訂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
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其實,準新人們也不必為了是否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書而煩惱不已。
婚前協議書能讓雙方在基本問題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兩口在進入婚姻之際,雙方應該都要用心共同經營婚姻生活。
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倆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態才能好好解決后續問題。
這樣的心態應該比婚前協議更為重要!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四
中國工商銀行:
借款申請人向貴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萬元,用途為,期限,如獲貴行批準,我公司將為其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并承諾:基于該擔保向貴行提供的有關資料均真實有效,如有虛假,我公司自愿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擔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五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現在,下面請閱讀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諾書受法律保護的承諾書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對以上問題進行細致解答,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我們對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因為承諾書屬于合同中的一種,所以我們更加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如果您如何書寫承諾書、個人還款承諾書,以及承諾書和合同有哪些區別等問題還有不清楚、明白的地方,請您及時聯系我們律師365,我們將盡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提供專業地法律服務。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所以,承諾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成立,探討承諾的法律效力,實際上也就是探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與實質效力之分,前者意指當事人不能任意撤銷、變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后者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當事人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實質效力源于合同的生效, 所以,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即通常所說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實質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是對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對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卻未見有規定。
于是,學界對于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之間的'關系,就有了不同的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分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約束力。合同效力不僅指合同能夠對當事人產生效力,還包括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況下所產生的效力。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強調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要求當事人雙方應當依據合同履行義務。合同效力包括束己和涉他效力,合同的約束力僅指束己效力。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的約束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的約束力是指除當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反悔請求解約或無故撤銷,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經過法律評析所反映出的效果,即有效合同的效力。從上述幾種觀點來看,學界對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的認識存在很大的差異,差異的實質在于對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尚沒有作出嚴格的區別。
從內容上講,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之“力”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1、確定力。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內容,即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已經具體、明確和確定,合同具有確定力。合同確定力的來源,主要因合同條款而產生,有些則由法律規定而產生,如某些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合同確定力的內容包括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而合同權利包括合同債權及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其中,合同債權是主要權利,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2、保持力。指債權人依債權取得之利益,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 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實質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畢這個時間段里,當事人負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確定力的義務,這種義務表現為不作為義務,包括: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不得任意處分合同特定的標的物。3、協作力。協作力因合同的附隨義務而產生。對于成立與生效分離的合同,如須經行政審批凡能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負有促使合同生效的準備義務,對須批準、登記生效的合同,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充分準備材料,及時報請批準或登記,又如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不得對條件的成就與否施加不正當的影響。此外,協作力還表現為當事人應履行相應的保密、通知、協作和保護等附隨義務。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現為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請求力又稱履行力,指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訴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產生請求力。執行力又稱強制執行力,指債權人在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生效判決之后,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處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的效力。受領力是指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受領該給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合同法雖然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條又在實質上將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為一談。
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內容來講,應該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該類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同時存在,完全契合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此時的合同既產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也同時產生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第二種情況是,成立后還需一定條件的成就才能生效的合同。
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及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由于合同未生效,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也不能訴請法院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該類合同僅發生法律約束力的后果而不發生合同效力的后果,即僅發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而不發生履行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所以,該類合同并不產生合同法第八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如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外國語大學借款、質押合同糾紛一案中,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質押合同雖然依法成立,但在大學生公寓經營收益權既未辦理出質登記亦未轉移占有的情形下,以之出質的質押合同未生效,故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請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履行質押合同的請求尚不能得到支持,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無須按照約定履行質押義務,承擔質押責任。該案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尚未生效,并不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所以,合同法第八條關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存在重大缺陷,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并不能完全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未來修訂合同法時,可以將其修改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六
社會風氣日益開放,現代人也更具有自我個人意識,為了保障自己權益,許多年輕夫妻也很流行簽訂婚前協議書。
就連西方好萊塢明星在準備走入禮堂之際也非常在意這部份,在步入禮堂之際就趕快擬定與簽訂婚前協議書,為的只是不讓自己的權益在失敗的婚姻當中受損太多。
況且在倆人濃情蜜意時就互相協議好,總比等到倆人感情不在時,卻為了金錢、權益……等問題反目成仇,甚至糾纏不清要來的好。
但,婚前協議書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卻不太一樣,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七
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與實質效力之分,前者意指當事人不能任意撤銷、變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后者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當事人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實質效力源于合同的生效, 所以,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即通常所說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實質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是對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對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卻未見有規定。
于是,學界對于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之間的關系,就有了不同的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分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約束力。合同效力不僅指合同能夠對當事人產生效力,還包括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況下所產生的效力。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強調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要求當事人雙方應當依據合同履行義務。合同效力包括束己和涉他效力,合同的約束力僅指束己效力。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的約束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的約束力是指除當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反悔請求解約或無故撤銷,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經過法律評析所反映出的效果,即有效合同的效力。從上述幾種觀點來看,學界對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的認識存在很大的差異,差異的實質在于對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尚沒有作出嚴格的區別。
從內容上講,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之“力”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1、確定力。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內容,即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已經具體、明確和確定,合同具有確定力。合同確定力的來源,主要因合同條款而產生,有些則由法律規定而產生,如某些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合同確定力的內容包括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而合同權利包括合同債權及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其中,合同債權是主要權利,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2、保持力。指債權人依債權取得之利益,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 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實質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畢這個時間段里,當事人負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確定力的義務,這種義務表現為不作為義務,包括: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不得任意處分合同特定的標的物。3、協作力。協作力因合同的附隨義務而產生。對于成立與生效分離的合同,如須經行政審批凡能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負有促使合同生效的準備義務,對須批準、登記生效的合同,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充分準備材料,及時報請批準或登記,又如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不得對條件的成就與否施加不正當的影響。此外,協作力還表現為當事人應履行相應的保密、通知、協作和保護等附隨義務。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現為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請求力又稱履行力,指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訴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產生請求力。執行力又稱強制執行力,指債權人在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生效判決之后,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處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的效力。受領力是指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受領該給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合同法雖然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條又在實質上將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為一談。
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內容來講,應該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該類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同時存在,完全契合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此時的合同既產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也同時產生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第二種情況是,成立后還需一定條件的成就才能生效的合同。
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及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由于合同未生效,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也不能訴請法院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該類合同僅發生法律約束力的后果而不發生合同效力的后果,即僅發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而不發生履行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所以,該類合同并不產生合同法第八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如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外國語大學借款、質押合同糾紛一案中,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質押合同雖然依法成立,但在大學生公寓經營收益權既未辦理出質登記亦未轉移占有的情形下,以之出質的質押合同未生效,故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請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履行質押合同的請求尚不能得到支持,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無須按照約定履行質押義務,承擔質押責任。該案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尚未生效,并不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所以,合同法第八條關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存在重大缺陷,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并不能完全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未來修訂合同法時,可以將其修改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八
目前,在一些家庭中,妻子都握有一張保證書。這類保證書通常出現在一方(多為男方)有婚外情、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后,為了挽回婚姻,被-迫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認錯,保證今后會“痛改前非”,并約定今后如再出現類似問題從而導致離婚,“財產都歸對方所有”,“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等等。
庭審實錄:
保證書成了“認罪書”
近日,黃女士在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她和她丈夫張某離婚。在庭審中,丈夫張某要求分割總價值約100萬元包括住房和汽車的共有財產??牲S某不同意張某的分割方案,因為張某在他們的婚姻生活中存在明顯的過錯,曾經有過出軌行為。
為了佐證自己的主張,黃女士拿出在一年多前張某寫下的保證書,基本內容就是,張某曾經與本單位的一位女同事發生了辦公室戀情,并有了實際的出軌行為。保證今后和婚外情人斷絕往來,一心好好過日子。如果不遵守保證書的內容或是到離婚的時候,張某自動放棄分割共同財產和對子女撫養的權利。
在保證書面前,張某承認了里面內容的真實性。但他同時主張,本次離婚的原因并不是自己出軌的問題,而是他們性格上實在無法融合,請求法庭不要考慮保證書的內容。
無獨有偶。市民高小丹(女)與潘磊自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潘磊往往動不動便對高小丹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潘磊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高小丹漸漸對潘磊失去了信心。
7月,潘磊再一次對高小丹進行打罵后,高小丹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潘磊向高小丹寫下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高小丹。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高小丹一人所有。”8月,潘磊在酒后又將高小丹打得頭破血流,高小丹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潘磊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高小丹顯失公平。
哈爾濱市婚姻法律專家石建榮律師介紹說,《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上述案件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他們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很明顯,他們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女方并沒有對男方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男方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石律師同時介紹說,保證書中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46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保證書關于離婚時“放棄財產”的承諾,或者對將來離婚時雙方如何財產分割作出的單方保證,如果內容明確,應當視為婚內的財產約定,符合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币虼耍@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保證書關于離婚時“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內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婚姻關系不是《合同法》講的合同關系,因此還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來看待。
雖然,這種約定或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就像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訴訟中該協議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樣。
但是,該保證書關于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九
黑白合同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相同的施工范圍所簽訂的兩份或兩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通常把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的合同稱為“白合同”,把對“白合同”中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重大變更的未備案的合同稱為“黑合同”。
一、黑白合同的特征。
黑白合同作為現代建設工程領域的特有產物,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一,合同當事人對同一工程項目、同一施工范圍簽訂了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的.合同、補充協議、承諾書等文件。
第二,“白合同”和“黑合同”約定的工期、質量、價款、違約責任等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
第三,當事人簽訂的兩份或兩份以上的合同及其他文件中,一份進行了備案,其余的沒有進行備案。如果所簽訂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都沒有備案,則不存在“黑白合同”之說。
第四,黑白合同的效力存在不確定性,黑白合同的效力要根據簽訂合同的具體情況來分析,不能簡單斷言“白合同”有效,“黑合同”無效。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
黑白合同現象是我國建設工程領域在特定發展階段、特定社會背景下形成的一種“社會怪胎”,其有百害而無一利。
第一,它違背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擾亂了建筑市場的秩序,與我國《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所要保護的社會秩序背道而馳,顯然不利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和司法進步。
第二,因為黑白合同的大量存在,引發了大量拖欠工程款、拖欠設備材料款、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三角債的現象,制造了不少糾紛,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三,因為黑白合同的大量存在,導致施工企業偷工減料、降低材料等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等現象十分普遍,由此引發大量的因工程質量問題所造成的事故悲劇,嚴重危害了國家、社會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黑白合同效力的界定。
黑白合同僅是建設工程領域里的一種現象,黑白合同與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并無直接關聯,既不能把“黑合同”與無效合同劃等號,也不能將“白合同”與有效合同劃等號。對于黑白合同的效力應當將“白合同”和“黑合同”分別用《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去綜合判斷。
四、黑白合同情形下,工程價款的結算原則。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已經過招標投標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備案的中標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中標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首先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計算應得的計算工程款,然后依據兩份合同的約定計算工程款數額的差價,由雙方按過錯責任程度予以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p>
筆者認為,司法解釋關于黑白合同的此條規定,其范圍并完全囊括現實中所有黑白合同的表現形式,它僅僅是眾多黑白合同的一種情形,該條文規定僅是對合法中標且備案的情況下簽訂黑白合同結算問題的規定。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黑白合同都適用司法解釋第21條的規定結算。
因此,實踐中處理黑白合同引發的糾紛過程中,在法律及司法解釋的適用方面一定要細心甄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避免犯片面性的錯誤。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十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諾書受法律保護的承諾書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對以上問題進行細致解答,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我們對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因為承諾書屬于合同中的一種,所以我們更加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如果您如何書寫承諾書、個人還款承諾書,以及承諾書和合同有哪些區別等問題還有不清楚、明白的地方,請您及時聯系我們律師365,我們將盡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提供專業地法律服務。
合同生效合同無效可變更、撤銷合同合同效力糾紛效力待定合同在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某某人作出關于什么之類的個人承諾書,希望能取得他人信任。有的朋友就會疑惑,這種個人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用。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十一
自愿、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金額較大,建議委托律師代為起草,審核。
2019年6月張某應聘到某星級酒店擔任廚師,雙方簽訂了為期二年的。
勞動合同。
月工資5000元。合同簽訂之前張某提出不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酒店考慮到聘請廚師不容易所以答應了張某的請求并當即要求張某書面寫了一份。
承諾書。
明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張某本人的意愿與酒店無關今后不得因此事發生爭議。2019年11月張某與酒店總經理發生爭執酒店單方面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系。
張某對此事非常不滿,經過咨詢了解到酒店除應支付其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為其補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是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酒店為其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庭審過程中,酒店遞交了張某的承諾書作為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最后裁定該酒店為張某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七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梢?,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按規定繳納并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張某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僅沒有強調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還讓其個人立一份承諾書,這種做法顯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而雙方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同意放棄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據筆者了解,由于勞動者還不是很清楚繳納社會保險的真正意義,一些用人單位也就順水推舟,還美其名曰“職工本人不愿意,我們也是沒有辦法”。之詞推脫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經過了解,該酒店雖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但是沒有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做法也是非常錯誤的。
即使張某不申請仲裁,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也可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不管是什么情況,該酒店都應當為張某補繳納社會保險費。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十二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諾書受法律保護的承諾書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對以上問題進行細致解答,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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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十三
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承諾書,2014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承諾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承諾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承諾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
承諾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承諾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3、承諾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承諾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承諾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承諾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承諾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承諾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承諾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十四
案例:2006年3月1日,某建筑企業通過公開招投標中標奧林花園一期工程,隨即依據招投標文件與建設單位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建設單位將奧林花園一期工程交給某建筑企業總承包施工,按照當地現行定額結算。2006年4月1日,某建筑企業向建設單位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對奧林花園工程予以讓利,具體內容為:奧林花園一期5號樓、6號樓按工程決算總額讓利18%;4號樓、7號樓、8號樓及地下車庫附屬工程讓利20%。2007年8月15日,奧林花園一期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但雙方因工程款糾紛訴至法院。
問: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應該如何認定讓利承諾書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招標人(發包人)與中標人(承包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標人單方出具讓利承諾書,承諾對承建工程予以讓利,該讓利承諾書構成對工程價款的實質性變更,該承諾書無效,不產生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理由如下:
(一)讓利承諾書本質上是“黑合同”
建設工程“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它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兩份或兩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通常把經過招投標并經備案的正式合同稱為“白合同”,把實際履行的協議或補充協議稱為“黑合同”。《司法解釋》第21條將“黑合同”表述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給人造成一種誤解,即另行訂立的“黑合同”必須是具備全部施工合同內容的比較完備的建設施工合同。而在實踐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標之后簽訂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協議、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讓利承諾書的形式表現出來。實踐中也出現了個別法院以這些協議、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或讓利承諾書不是建設施工合同為由,而不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情況。具體到本案涉及的讓利承諾書,我們認為,雖然承包人出具讓利承諾書的行為是單方民事行為,但發包人對此予以接受認可,便形成了合意,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從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發出承諾,發包人接受承諾的過程,使承諾書的內容變成了雙方合意,形成完備的合同形式。該承諾書記載的內容因與中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為“黑合同”。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雙方形成合意,對“白合同”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或違約責任任一方面進行了實質性變更,就構成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法院不認可其效力,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本案中,2006年3月1日,建設單位與某建筑企業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當事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的合同,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單方出具的.讓利承諾書承諾讓利20%,發包人予以接受,雙方形成合意從而構成對建設工程價款的實質變更,如果照此履行,明顯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內容相背離?!墩袠送稑朔ā返?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在確定中標人后,中標人向招標人承諾讓利,該讓利承諾與招投標中標合同實質背離,則該承諾應為無效,不產生變更中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二)招投標活動基本原則決定了該讓利承諾書應認定為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l5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薄督ㄖā返趌6條規定:“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標的基本原則是公開、公平與公正。就工程招投標而言,“公開”即將招投標事宜公之于眾,以期望在社會大眾的知曉和監督下積極實施;“公正”則要求招標者對所有的投標者一視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監管主體對招投標雙方實施平等的監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護一方;“公平”則指工程招投標各方在招投標活動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應彼此對等或均衡。顯然,如果允許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對中標工程予以大幅讓利,實際上侵害了其他投標主體平等參與競爭的權利,構成對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的違反,法院不應認可其效力。
(三)承諾讓利的原因很復雜,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并給工程質量帶來隱患。
實踐中,大量存在中標建設工程后,中標人想盡辦法要求發包人增加工程價款的情形,鮮有中標人單方出具讓利承諾書,對工程價款予以讓利的情況。因為,根據《招標投標法》中標合同受法律保護,中標人完全可以要求發包人依照中標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其再主動讓利有悖常理。當然不能排除存在事前通謀規避招投標法排擠其他投標人的情形,也不能排除存在事后應-招標人要求而為的情形。根據《招標投標法》第l條,招投標法的功能在于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當前,隨著社會的發展,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也越來越寬泛,商品房開發建設固然是商業行為,因為工程質量涉及廣大購房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可謂不事關公共利益。據此,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當前大部分房屋建筑施工單價都在200萬元以上,因此大多都采取了招投標方式。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標合同因其公開、公平、公正的特點,又決定了該中標合同是一份公平合理既能保證招投標雙方合法權益,又能保證工程質量的合同。需要強調的是,該中標合同不應是投標人中標的最低報價,而應是合理低價,它高于成本,通過保證承包人有正常的利潤,從而保證工程質量。如果允許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再予以大幅讓利,不僅侵害“白合同”成立時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也必然會危及工程質量,最終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害?;诖?,必須維護招投標活動的嚴肅性,堅守中標合同必須信守原則,對于一切與中標合同相背離的不合理變更包括讓利承諾予以否認,堅決不承認其效力。
(四)堅守中標合同是規范建筑市場,提高社會誠信的需要。
關于“黑白合同”問題,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理司交換意見。雙方一致認為,當前“黑白合同”、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等違法、違規現象十分普遍,特別是規避法定招投標程序,簽訂“黑白合同”的情況有愈演愈烈之勢,不但造成了市場的誠信危機,而且嚴重干擾了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更嚴重影響了建筑產品質量,形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包括農民工工資的嚴重后果,成為國民經濟運行中“三角債”源頭之一。為了規范建筑市場,重塑誠信,必須提升中標合同效力,建立招投標中標合同強制備案制度,任何與中標合同實質內容相背離的形式,法律將都不予保護。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十五
債務的承諾書的內容不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社會道德以及公序良俗, 就具有法律效力。
實際上, 債務承諾書就相當于協議書一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只要協議不屬于以上無效升是可撤銷情況都是有效。
還款承諾書和欠條哪個法律效力大1、從對人的效力上講,欠條的法律效力更廣,它涉及到借款雙方,而還款承諾書的效力只約束承諾人,對方可以不遵守。
2、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約束力,法律效力的范圍包括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欠條,相當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從法律約束力的角度講,欠條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均應當遵守,任何一方均不得違反,任何一方違反約定都要承擔法律責任,而還款承諾書僅是借款人向出借人作出的,其只約束承諾人。所以,在對人的效力上,欠條的效力范圍更廣。
3、在空間效力范圍上,二者沒有區別,在時間效力范圍上,在各自約定或承諾的時間內具有法律約束力,雖然還款承諾書和欠條中的還款時間可能是不一樣的,但無法僅因為時間不同而區分它們在法律效力上的大小。在時間和空間效力上,無法比較二者誰的法律效力更大。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十六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為弘揚邳州“和諧包容、智慧誠信、務實創新”的城市精神,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健康發展,營造統一開放、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樹立企業誠信守法經營形象。本企業作出以下誠信成若:
1. 承諾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保證經營合法、安全、有效的產品,重合同,守信用。
2. 承諾堅決抵制假冒偽劣產品的經營銷售,發現假冒偽劣品后,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3. 承諾誠信經營,文明服務,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4. 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群眾、新聞輿論的監督檢查。
5. 承諾積極參與邳州市的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自覺遵守企業信用管理規章制度,共同樹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觀念和行業風尚。
企業名稱(蓋章):
企業負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xxxxxx:
我公司由于企業名稱及地址發生變更,原企業名稱為“xx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xxxx工程有限公司”,原企業地址為“杭州余杭區xxxxxxxxxxxx”變更為“杭州余杭區xxxxxxxxxxx”,變更內容于20xx年12月13日通過杭州市余杭區工商局核準,相關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等證書均已變更,現要求將公司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上的企業名稱、企業地址理行相應的變更。
公司承諾:
一、“xx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將由“xx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所有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xx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經營收入將由“xx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接收。
三、“xx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已正式告知“xx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關業務人員。
特此
xx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20**年1月8日
個人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熱門17篇)篇十七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所以,承諾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成立,探討承諾的法律效力,實際上也就是探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與實質效力之分,前者意指當事人不能任意撤銷、變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后者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當事人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實質效力源于合同的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即通常所說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實質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是對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對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卻未見有規定。
于是,學界對于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之間的關系,就有了不同的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分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約束力。合同效力不僅指合同能夠對當事人產生效力,還包括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況下所產生的效力。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強調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要求當事人雙方應當依據合同履行義務。合同效力包括束己和涉他效力,合同的約束力僅指束己效力。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的約束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的約束力是指除當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反悔請求解約或無故撤銷,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經過法律評析所反映出的效果,即有效合同的效力。從上述幾種觀點來看,學界對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的認識存在很大的差異,差異的實質在于對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尚沒有作出嚴格的區別。
從內容上講,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之“力”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1、確定力。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內容,即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已經具體、明確和確定,合同具有確定力。合同確定力的來源,主要因合同條款而產生,有些則由法律規定而產生,如某些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合同確定力的內容包括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而合同權利包括合同債權及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其中,合同債權是主要權利,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2、保持力。指債權人依債權取得之利益,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實質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畢這個時間段里,當事人負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確定力的義務,這種義務表現為不作為義務,包括: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不得任意處分合同特定的標的物。3、協作力。協作力因合同的附隨義務而產生。對于成立與生效分離的合同,如須經行政審批凡能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負有促使合同生效的準備義務,對須批準、登記生效的合同,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充分準備材料,及時報請批準或登記,又如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不得對條件的成就與否施加不正當的影響。此外,協作力還表現為當事人應履行相應的保密、通知、協作和保護等附隨義務。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現為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請求力又稱履行力,指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訴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產生請求力。執行力又稱強制執行力,指債權人在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生效判決之后,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處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的效力。受領力是指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受領該給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合同法雖然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條又在實質上將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為一談。
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內容來講,應該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該類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同時存在,完全契合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此時的合同既產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也同時產生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第二種情況是,成立后還需一定條件的成就才能生效的合同。
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及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由于合同未生效,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也不能訴請法院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該類合同僅發生法律約束力的后果而不發生合同效力的后果,即僅發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而不發生履行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所以,該類合同并不產生合同法第八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如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外國語大學借款、質押合同糾紛一案中,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質押合同雖然依法成立,但在大學生公寓經營收益權既未辦理出質登記亦未轉移占有的情形下,以之出質的質押合同未生效,故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請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履行質押合同的請求尚不能得到支持,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無須按照約定履行質押義務,承擔質押責任。該案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尚未生效,并不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所以,合同法第八條關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存在重大缺陷,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并不能完全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未來修訂合同法時,可以將其修改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