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漢語詞語,公文的一種格式,是指對上級有所陳請或匯報時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優秀的報告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校車安全自查自糾報告篇一
一、嚴格落實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1.嚴禁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不得飲酒和疲勞駕駛校車,不得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在校車運行過程中,嚴禁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嚴格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嚴禁超速駕駛。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座位。
2.嚴禁未取得校車行政許可、校車標牌及未年檢的車輛上路運載學生,不得使用拼裝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嚴禁校車載人超員,校車在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時必須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嚴格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按規定站點???。嚴禁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
3.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1.校車服務提供者必須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
2.隨車照管員要維護好學生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不安全落座、行駛中離開座位、不系安全帶等危險行為,在確認乘車學生全部離校車后方可離車。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身體不適、校車超員等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立即制止校車開行。
3.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主動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三、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1.校車服務提供者是校車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各鎮街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強化校車安全監管工作,確保本區域內校車運營安全平穩。
2.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和各鎮(街)要加強監管,嚴格執法,對校車安全實行重點監督與管理。
3.縣政府將對校車安全工作落實不到位的鎮(街)、部門實行行政約談和問責,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處罰。
長沙縣人民政府
年5月25日
校車安全自查自糾報告篇二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后撰寫的。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幼兒園校車自查自糾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我園于xx年開園的一所手續齊全的正規幼兒園,也是xx市最偏遠的農村幼兒園。自開園以來,為南峰革命老區作出了應有的貢獻。為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為xx留守兒童的幼兒教育盡到了最大的努力,也贏得了歷年各位家長的好評。
xx沒有等級公路,也沒有規范的街道。通往各村組的只有三米多寬的機耕路。大型車輛無法通行,只能有一些小型機動車來往于各村組的路上。道路狹窄,來往通行困難。以上實際情況,作以說明。我園現有校車四輛(金杯三輛,面的一輛。),全園坐車的'幼兒128人,每輛車早晨接幼兒兩趟,也就是說,每輛車每次承載幼兒平均16人,按車輛核定載人量已屬超載行為。
“11-16”事故的發生,引起了市政府及有關各級領導的重視和關心。前車之鑒,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這樣的悲劇不能在我市重演。為配合全市校車統一整頓行動,我園作了以下調整∶已于11月23日買回一輛15座的中型全順載客車,納入接送幼兒路線,來改善當前超載的局面,又把原來每輛車的兩趟次改為三趟次,再與不太遠的幼兒家長做工作,盡量做到讓他們來接送幼兒。這樣,保證了不超載行為,也得到了家長的諒解,安全系數有了很大提高,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幼兒生命安全是我們職責所在,確保萬無一失。以上是我園向市政府及有關各領導的自查自糾報告情況,作以說明。敬請市政府及有關各級領導予以監督為謝。
校車安全自查自糾報告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