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未到期合同篇一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個人的上一份合同已經于xxxx年x月份到期,在此,我懷著復雜的心情做出了一個艱難的決定,不準備再續簽下一份合同。希望公司能允許我在兩到三周內離職。
很遺憾這個時候我向公司提出辭職,我是懷著十分復雜的心情寫這封辭職信的。自我進入公司之后,由于您對我的關心、指導和信任,使我獲得了很多機遇和挑戰。經過這段時間在公司的工作,我在原料采購領域學到了很多知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對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經驗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讓我覺得力不從心。為此,我進行了長時間的思考,覺得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自己之前做的職業規劃并不完全一致。
為了不因為我個人的原因而影響公司的生產銷售進度,經過深思熟慮之后我決定辭去這份工作。我知道這個過程會給您帶來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對此我深表抱歉。
我會在這段時間里完成工作交接,以減少因我的離職而給公司帶來的不便。
為了盡量減少對現有工作造成的.影響,我請求在公司的員工通訊錄上保留我的手機號碼1個月,在此期間,如果有同事對我以前的工作有任何疑問,我將及時做出答復。
非常感謝您在這段時間里對我的教導和照顧。在公司的這段經歷于我而言非常珍貴。將來無論什么時候,我都會為自己曾經是公司的一員而感到榮幸。我確信在公司的這段工作經歷將是我整個職業生涯發展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
祝公司領導和所有同事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再次對我的離職給公司帶來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時我也希望公司能夠理解我的實際情況,對我的申請予以考慮并批準。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20xx年10月8日
文檔為doc格式
未到期合同篇二
律師點評:《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現畢某為新的房屋主人,但租賃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屆滿,畢某無權讓張先生騰房。
律師點評: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訴訟時效的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如果李先生一直沒有向親戚主張還款,那么他的權利就沒有受到侵害,可隨時要求對方還款。如果他向對方催要了或者對方表示什么時間還款,就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從此時起重新計算。
律師點評: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不是執行根據,因此不能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王先生可以以起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未到期合同篇三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通常會約定一定的勞動期限。而簽訂勞動合同后,有些員工想要跳槽,或是因為個人的職業規劃,勞動合同未到期向辭職。但是,因為勞動合同有期限約定,所以員工還可能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實際中,勞動合同未到期,但員工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辭職:
1、跟公司協商一致辭職;
2、跟公司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3、公司嚴重違規損害員工的人身權益,員工可以即時提出辭職。
因此,原則上員工按照以上規定辭職的,即使勞動合同未到期,不用承擔法律后果。
不過,在以下情況中提出辭職的員工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辭職,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跟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后,員工違反約定辭職,即要支付違約金。
并且,賠償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并且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員工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未協商一致也沒提前說明辭職,導致公司遭受相應的經濟損失,需要給予相應的賠償。
最后,勞動合同未到期,若是沒有以上情況的,那么便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離職的幾種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2、沒有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上述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離職申請書
尊敬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在經過這幾天的考慮,主要從未來個人技術發展的方面,我決定辭去目前的工作,以下是我誠懇的辭職報告,因為我已經接受了一個朋友的邀請,去另外一家公司從事__部門技術經理的工作。
我非常重視在__公司這半年的工作經歷,也很榮幸自己曾經成為__公司這個充滿活力團體的一員,我確信我在__公司的這段經歷和經驗,將會給我以后的職業發展帶來非常大的幫助,很感謝x總經理當初給我一個__公司工作的機會,我將以在__公司工作過而感到榮耀和自豪。
由于離職的時間比較緊,我希望會在短時間內完成離職的手續,我的工作在公司內也比較特殊,既是比較專門的一面,目前和公司的主要研發工作又沒有涉入太深。對于我曾經開發的系統,如果公司愿意,我仍然可以在短的時間內兼職為公司維護這些東西,隨時幫助公司進行這些系統的后續開發和維護,直到公司另外招到適合此職位的人,如果需要,同時我也會抽時間幫助公司對新來的同事進行職位培訓。
謝謝
希望在20__年里,__公司的業務蒸蒸日上,祝我的同事們在事業上獲得更大的成功。
__
20__年x月x日
未到期合同篇四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規定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勞動法規定的辭退注意事項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要點
1)有具體錄用條件的約定;
2)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
3)做出解雇決定及通知勞動者的時間節點需控制在試用期屆滿前,不能超過試用期;
4)已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解雇前需事先通知工會;
5)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試用期不是可以隨意解雇的期限
很多人以為試用期只是雙方互相考察、互相適應的過程,如果覺得不滿意,隨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職。其實,這是對試用期解雇的錯誤認識。從法律規定看,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并非那么簡單,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梢?,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無相關證據隨意解雇屬違法行為。
不能勝任工作解雇
需注意以下幾點:
1)以此理由解雇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2)需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雇敗訴率高,往往變成違法解雇;
4)敗訴原因多集中在舉證困難,或解雇程序存在問題方面,比如未履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程序即直接解雇。
敲黑板!!!
用人單位解雇不能勝任工作員工,需注意如下常規流程:
1)能夠證明具體的.崗位要求;
2)有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一般是考核結果;
3)考核制度系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
4)履行培訓或調崗程序;
5)證明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6)做出解雇決定并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
7)向員工送達解雇通知
愿意支付賠償金不等于就可以隨意解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當公司解雇無法定理由,員工是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并不是愿意給錢就可以解雇。
女職工“三期”內并非一定不能解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注意:這里沒有規定不能依據第39條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雖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之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孕期、產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職工的護身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仍可解除勞動合同。
文檔為doc格式
未到期合同篇五
2009年6月,王某到一家食品公司任技術員,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今年9月,王某想自己發展,于是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書面申請要求辭職。誰知一個月后,公司領導開會研究后卻以勞動合同未到期、技術人員少為由不同意其辭職。王某多次找公司領導要求為其辦理辭職手續,但得到的答復是:先安心工作,等合同到期后,再為其辦理。無奈之下,王某投訴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答:《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