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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女婿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一
徐偉
案情簡介:
陳某與商某于1987年6月訂立“招婿書”,約定:1、陳某之子陳勇入贅商家,與商某二女商英成婚;2、婚后所生子女隨女方姓;3、陳某應對女方父母盡贍養義務,女方父母死后將房產遺贈給陳勇和商英;4、陳勇不得再對自己父母盡贍養義務,且在其父母死亡后不再享有繼承權。該“招婿書”上有雙方家長以及男女雙方的簽名(其中陳勇不會寫字,按照農村風俗由他人代為簽字,自己在上面劃了“十”字)。陳勇與商英遂于87年7月結婚,并大宴賓客,陳勇正式入住商家。左右,因為商某未將一“農轉非”戶口指標給予陳勇之子,而是給了其3女之子,雙方遂發生矛盾。此后,紛爭不斷,經過民調機構以及村民組織調解均無好轉,并有加劇之勢。陳勇遂于20xx年8月將商某夫婦告上法庭,訴求解除“招婿書”中關于遺贈扶養協議部分。其請求解除遺贈撫養協議的理由是:自己將不再履行“招婿書”所約定的贍養義務。該案就是由一則“招婿書”所引起的糾紛,在案件討論過程中,產生了不小的爭議。雖然此案最終以調解結案,但其中一些問題確實值得思考:
一、該“招婿書”是否有效?
招女婿在我國農村的歷史由來已久,是我國民間的一種風俗習慣,此現象之存在有其深刻的社會和歷史背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該招婿書的訂立是否有效,我認為,只要其不違反我國相關強行法的禁止性規定,我們應該在法律上予以確認。
在該案中,該“招婿書”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該合同時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都在“招婿書”上落款簽名,陳勇雖不會寫字,其也在“招婿書”后劃了“十”字(陳勇已自認),并有見證人為證。雙方也均表示當時簽訂此合同系自愿。關于該“招婿書”中約定的幾個條款,前3條并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其效力應當予以確認,第4項卻限制了陳勇對其親生父母盡贍養義務的權利(贍養乃法定義務),理應無效。但是部分條款的無效并不能否認整個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此,對于訂立該招婿書的行為,我認為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除了第4條約定外,其他部分均應有效。
二、本案是否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對于本案是否適用《合同法》的問題,產生了以下兩種意見:1、該招婿書的主要內容是招婿,如果沒有前一部分的招婿內容就不會有后面的遺贈扶養協議,故而,該招婿書有很強的人身性。雖然,原告僅就其中的遺贈扶養協議部分要求解除,但是招婿和遺贈扶養部分不能割裂開來,因此,不屬于我國《合同法》的調整范圍。2、該招婿書可分為招婿和遺贈扶養兩部分,原告僅就遺贈扶養協議部分要求解除,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一般原則的規定。
遺贈扶養協議是公民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簽訂的關于遺贈和扶養的協議,是一種雙務法律行為,遺贈和扶養互為對價。《合同法》第2條對于合同給出了明確定義: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理論,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的定義繼承了大陸法關于合同定義的規定,其本質是強調合同乃雙方當事人的一種合意,因此,在一般情形下,只需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合意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視為合同成立。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合意的一種體現,但關鍵在于其是否屬于該條文第2款所規定的排除適用合同法的范圍。我認為,遺贈扶養協議本質上應當屬于一種財產贈與關系,是一種債權關系,而其中所規定的受益人對遺贈人的扶養義務應當看作是對其接受財產贈與的一種對價。由此可見,遺贈扶養協議并不屬于該條文第2款所規定的排除合同法適用的范圍。因此,遺贈扶養協議本身即是一種合同行為,它的訂立、變更、解除和履行,理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和規定。
該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是解除招婿書中的遺贈扶養協議部分,因此,適用《合同法》應當說是勿庸置疑的。
三、法院是否有權判決解除遺贈扶養協議?
可以介入,而此時也僅僅是對解除合同的這一行為進行確認之訴,而非直接判決合同是否應當解除的變更之訴。
首先,解除權作為一種形成權,其行使方式和撤銷權有所不同:關于撤銷權法律明確規定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裁決,而解除權法律則賦予了當事人,這是從方便交易,減少訴累的角度來考慮的,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其次,從訴訟程序的角度來考慮,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若對法院由此做出的裁決不服,還可以提起上訴,這樣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其實就有兩次獲得救濟的權利。而如果將判決解除合同的權力賦予了法院,那么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只有通過上訴這一條途徑尋求救濟了。相比較而言,被解除合同的一方無形之中就少了一次獲得救濟的權利。有的學者在其著作中指出,法院在情勢變更的情況下可以裁決合同解除,對此,我不敢茍同。因為情勢變更原則在我國還不能找到法條依據,并未為我國合同法所承認,若將此情況下的合同解除權賦予法院,將可能會導致法官權力的濫用,而導致本不屬于情勢變更的情形由法官強行拉入其中并予以解除,而且同樣會使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失去一次獲得救濟的權利。
因此,該案的原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訴請事實上并不屬于法院的裁決范圍,法院無權就是否解除遺贈扶養協議進行判決!
四、原告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力?
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只要債務后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以及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下,我認為,此時只有受害方才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力,若將此權力同時賦予了違約方,對受害方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在現實中,將會產生大量的惡意解約的現象。
本案原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主要理由就是自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不要義務,因此,其作為違約一方是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權的。因此,即使法院有權就解除合同進行判決,也不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五、若該案最終沒有以調解結案,法院該做何處理?
在此問題上,有三種意見:1、雙方矛盾已不可調和,已無法維持這種關系,法院應當判決解除遺贈扶養協議;2、駁回原告訴訟請求;3、駁回起訴。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法官是從實際出發,權衡利弊后做出的選擇,但是正如前文分析,我認為該案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作為應尊重的是法律的權威,應當尊重法律的規定,實體和程序同等重要,法律既然未將合同解除權賦予法院,那么法院就無權依職權侵犯本屬于當事人自身的權利,這也不符合意思自治之原則。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他完全可以不通過法院,自行為之,被告若有異議,應由被告向法院主張權利,較為合適。
對于到底應當用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還是應當用裁定駁回起訴?我支持后一種觀點,即應當用裁定駁回起訴。判決適用實體駁回,裁定適用程序駁回。通過上文的分析,法院根本沒有判決解除合同的權力,那么原告的訴訟請求本身即是不成立的,既然訴訟請求不成立,又何來實體駁回一說呢?原告的訴訟請求本身就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就不符合起訴的條件,理應適用程序駁回,即適用裁定駁回起訴。
招女婿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二
乙方::其他姐妹
鄉(鎮)村村民、夫婦有女無兒,年月日,女兒與省市縣鄉(鎮)村村民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將戶口遷入女方家,承擔贍養父母義務,依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理》第三章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七項之規定,甲方提出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經姐妹協商,立協議如下:
1、甲方必須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直到養老送終,中途不得有變。
2、乙方同意由甲方贍養老人并以此條件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并保證本人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不超生、不搶生、不再以招婿為由提出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公證人(簽字):
以上協議一式份,上報縣計生委一份,姐妹人手一份,中證人一份
年月日
招女婿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為全面保障甲乙雙方婚后的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憑中說合,甲方自愿到乙方入贅,今甘更名改姓,自贅之后,一切聽從女方父母管教。結婚儀式交由女方全權辦理,婚后一切按照本地風俗施行。
二、乙方同意甲方落戶女方家,婚后所生子女從母姓。
三、婚姻生活中,雙方應相敬如賓。雙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對方隱瞞任何相關家庭利益的任何事項。任何一件重大事項也需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后才可以實行。
四、為彌補與感謝乙方結婚前后在雙方感情、經濟問題上對甲方的寬容與諒解,甲方在此生將對乙方一輩子體貼愛護,并善待其終生。甲方不得以入贅為由,接受外界的流言蜚語;不得隱瞞已知的、可能會對婚姻生活產生影響或后果的情況。如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乙方有權提出離婚,離婚時甲方被視為自動放棄共有財產分割權,并獨立償還婚姻存續期間家庭內外一切債務;此條款的財產意見于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字之日起自動生效。在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上由乙方優先選擇,如果乙方選擇了子女撫養權,則甲方應支付子女撫養費直至子女滿__________周歲,并在每年的元月份內一次性付清當年所需費用,直至子女學業終止。
五、婚姻期間,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與對方以外的任何異性建立戀愛或同居等背叛對方或傷害對方感情的行為,不得在家庭內部使用顯形暴力(使對方身體受到傷害)及隱形暴力(精神折磨)。
六、甲方應對女方父母盡贍養義務,女方父母死后將房產遺贈給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甲方未對女方父母盡贍養義務,女方父母死后無權擁有房產。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議。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憑中人:_______________
媒人:_______________
代字人:_______________(最后是雙方簽字和日期)
招女婿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四
甲方:招婿方
乙方::其他姐妹
鄉(鎮)村村民、夫婦有女無兒,年月日,女兒與省市縣鄉(鎮)村村民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將戶口遷入女方家,承擔贍養父母義務,依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理》第三章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七項之規定,甲方提出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經姐妹協商,立協議如下:
1、甲方必須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直到養老送終,中途不得有變。
2、乙方同意由甲方贍養老人并以此條件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并保證本人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不超生、不搶生、不再以招婿為由提出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公證人(簽字):
以上協議一式份,上報縣計生委一份,姐妹人手一份,中證人一份
年月日
招女婿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五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雙方婚生女_____________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共計__________元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周周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于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_________________
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愿自籌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_________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女方: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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