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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單位用水用電超出情況說明范文精選一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為了明確城市二次供用水供應、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民法典》、《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用水性質、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1、用水人用水性質為下列第種:
①居民生活用水。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行政事業單位用水)。
③特種用水(□洗浴用水、□洗車用水、□其他)。
2、用水地址: 市(州)縣(市、區) 街(路、巷) 號 幢 單元號。
3、用水量計量單位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立方米。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質、水壓
1、合同履行期間,供水人采用二次加壓供水的方式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
2、供水人承諾城市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供水人承諾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用水價格及水費結算
1、用水價格: 當前二次供水價格為元/立方米,基本水費價格為元/立方米,用戶用水價格為二次供水價格加基本水費價格合計為 元/立方米。該價格包含城市污水處理費以及政府規定征收或代收的相關費用。此二次供水價格由政府 號文件規定,基本水費價格由政府 號文件規定,并依照政府相關價格調整的文件調整。
2、水費結算
⑴結算水表:結算水表為下列第種:
①人工讀數水表。
②ic卡智能水表。
結算水表安裝地點為 ,水表型號 ,水表出廠編號 。
供水人將結算水表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實地安裝。
⑵結算方式及付費期限:安裝人工讀數水表的,供水人按 月為周期查抄結算水表,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已結算水費和基本水費。
安裝ic卡智能水表的,用水人自行及時向預付費賬戶充值。
⑶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單獨安裝結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結算水表時,供水人按最高類別水價收取水費。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供水人負責對結算水表(含結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的維護、檢修、管理,用水人負責結算水表(不含結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2、對有計劃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時將停水事由、停水時間通知受影響區域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電或雷擊等突發且不可控制事件導致供水中止,供水人應當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復供水所需時間。
3、維護、檢修、更換結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查抄結算水表。
4、用水人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費,經供水人催告后,連續兩個月仍不交付水費的,供水人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水。
5、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查抄結算水表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三個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結算本周期水費。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維護結算水表,造成損失的,用水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設立24小時服務熱線電話 受理用水人報修和投訴信息。
7、結算水表例行檢定,檢定費用由供水人承擔。對結算水表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由供水人負責送至當地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校核檢定。校檢期間,由供水人為用水人安裝符合質量標準的臨時結算水表。如檢定合格,其發生的費用(包括結算水表和臨時結算水表的拆裝表費、校檢費)由用水人承擔;如檢定不合格,供水人承擔一切與校檢相關的費用,為用水人無償安裝新的合格結算水表,并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失賠償責任。
8、對結算水表因自然損壞造成的表停、表壞,供水人無償更換,并根據前三個月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查表周期內的水費。
9、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內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計3次超過水表額定流量,供水人可將水表口徑改大或者采取限流措施,費用由用水人承擔。用水人超負荷用水造成結算水表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費。
10、通過用戶手冊、宣傳單、網站列表等便于用水人知曉的方式,公示營業、維修服務網點,以及收費標準、維修標準和維修期限。
第六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和用水范圍用水。
2、不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轉供城市供水。
3、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結算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4、對結算水表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有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申請校核檢定。
5、有權對供水人收取的水費申請復核。
6、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水費。
7、協助供水人維護、檢修、更換結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配合供水人查抄水表。不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8、用水量增加,提前辦理換表手續;用水量減少,經供水人同意后可將水表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因更換、改造而發生的工料費。
9、需要水表分戶、移表、擴大供水范圍、終止用水、變更戶名或者用水性質的,向供水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供水人未按合同約定向用水人供水或供水水壓、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供水人每日按違約期間正常用水水費的%向用水人支付違約金。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電或雷擊等突發且不可控制事件以及計劃內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的原因除外,供水人及時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用水人。
2、供水人因結算水表計量不準或抄錯結算水表而多收的水費,予以退還。
3、供水人安裝未經檢驗的結算水表不合格,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費的%
向供水人支付違約金。經催告后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供水人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5、用水人擅自轉供城市供水,有計量表的按照計量交付實用類別水費(含污水處理費),無計量表的按照管徑的壓力流量交付實用類別水費(含污水處理費),并按合同約定的年用水水費的_%向供水人支付違約金。
6、用水人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7、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為下列第種:
1、無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向供水人提出終止用水請求,雙方結清有關費用,辦理終止用水手續后,本合同終止。
2、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用水人供水。合同履行到期,雙方結清有關費用,辦理終止用水手續后,本合同終止。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與補充
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補充合同未盡事宜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變更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有關部門或行業組織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供用水雙方各執一份,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供水人:(簽章) 用水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合同訂立日期:年月日,
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