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勞動關系建立之初,依法訂立的一種書面協(xié)議。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一些詳細的勞動合同模板,快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一
東方網4月16日消息:據(jù)《勞動報》報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的《2010年勞動爭議審判***》顯示,2010年,勞動爭議案件數(shù)量依然保持在高位,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仍是比重最大和增幅最大的案件類型,可喜的是,隨著“調解優(yōu)先,判調結合”的進一步落實,調解、撤訴結案量同比再增8.99%。
《2010年勞動爭議審判***》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繼去年首推“***”之后發(fā)布的第二份***。
作為承上啟下的重要法院層級,市二中院承擔了本市勞動爭議二審案件和重大疑難一審案件一半的審理任務,擁有較為廣泛的審判覆蓋面和接觸面,以及大量豐富的第一手審判信息資源。發(fā)表“審判***”,對2010年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揭示頻發(fā)多發(fā)的矛盾糾紛根源,提醒勞動爭議案件中需引起重視的問題,并提出依法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對策與建議,有助于企業(yè)、職工增強法治意識,依法用工、依法維權。
2010年,市二中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606件,同比上升17.12%。審結勞動爭議案件2473件,同比上升10.35%。全年勞動爭議案件絕對數(shù)依然保持在高位。
申請撤銷裁決案增幅回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一裁終局”做出了規(guī)定,對于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可向基層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服則只能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因此,近兩年,申請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案增多。2010年,二中院共受理申請撤銷勞動仲裁案件151件,同比增長17.05%,但增幅較去年67.53%有較大下降。在全年審結的申請撤銷仲裁案件中,當事人撤回申請及雙方達成調解結案的共計119件,占比高達78.81%。
二中院民三庭庭長張錚介紹,從我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審理情況看,用人單位經過法官的釋法與調解后大多能夠理解并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案件的調撤率和自動履行率都比較高,說明這一特殊程序設置的目的基本能夠實現(xiàn)。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增幅大
在市二中院2010年受理的.2455件勞動爭議二審案件中,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占72.99%,為1792件,較2009年的1571件增長了10.88%,是比重最大和增幅最大的案件類型。這主要是因為當前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請求由單一走向復合,同一案件中往往包括支付加班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支付精神損害賠償?shù)榷喾N訴訟請求,且大多圍繞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展開。同時,相對于人事爭議糾紛、社會保險糾紛、養(yǎng)老金糾紛等,規(guī)制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與解除的法律規(guī)范較多且較為復雜,因此,圍繞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較多且處理難度較大。
調解撤訴結案量占三成
市二中院2010年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調解、撤訴686件,占結案總數(shù)的29.49%,同比提高10.7個百分點。
市二中院民三庭庭長張錚深有感觸地說:“自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經歷了一個對新法由陌生到熟悉的過程,案件審理結果的期待逐步走向理性,法院的執(zhí)法標準也趨于穩(wěn)定統(tǒng)一,這為進一步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撤率創(chuàng)造了客觀條件。同時,市二中院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堅持貫徹‘調解優(yōu)先,判調結合’原則,積極開展案件調解工作,使大量矛盾激化案件得到化解?!?/p>
“三期”特殊保護需加強
一家日化公司與尹女士簽訂了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的勞動合同。2008年10月31日,尹女士因懷孕持醫(yī)院出具的“病情證單”向企業(yè)提交病假申請,企業(yè)以尹女士應聘時填寫虛假信息隱瞞懷孕情況為由,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尹女士因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仲裁委認定企業(y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單位不服,起訴至區(qū)人民法院,未獲支持遂上訴至市二中院。經當庭調解,該公司同意支付一定補償,當事雙方都能接受,本案得以調解結案。
近年來,由于一些用人單位出于用工成本的考慮,想方設法規(guī)避女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比如有些企業(yè)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健康狀況變化需要預先通知單位”,要求女職工得知自己懷孕后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通知單位,否則以違反合同義務為由與該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還有些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必須遵守《員工手冊》”,并將此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而《員工手冊》中包含限制結婚、生育的規(guī)定。恰恰是這些不當?shù)募s定,造成了此類勞動爭議的增加。
勞務派遣處理難度增加
2009年,一家派遣公司與陳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和派遣協(xié)議書,將其派遣至某保修服務公司工作。其后保修服務公司以陳某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聘用關系,并將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也出具了退工單,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系。陳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給予經濟補償。
隨著勞務派遣用工的增多,勞務派遣責任劃歸問題成為勞動爭議的焦點。這主要是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包含“三方當事人”和“兩種契約”。勞動者在打官司時,或不清楚該告誰,或弄錯訴訟對象。對此,市二中院提醒,有關***門要加強對勞動者的釋明法律工作。
外籍人士合同約定應規(guī)范
2008年10月,持加拿大國籍的韓某與某貿易公司簽訂了《聘用合同》。貿易公司、韓某在合同中約定:提前三個月通知即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2010年1月13日,貿易公司向韓某發(fā)出解除聘用的書面通知,并根據(jù)《聘用合同》的約定,給付三個月的代通金。之后,當事雙方引發(fā)爭議,一直訴之市二中院。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二
上訴人:劉某,女,×年×月×日生,漢族,住廊坊市新華里×條×號,聯(lián)系方式:。
被上訴人:蘇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qū)西紅門這鎮(zhèn)福瑞路×號,聯(lián)系方式:。
上訴人劉某不服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廣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1、首先,一審法庭將本案定性為保管合同糾紛是錯誤的,并據(jù)此推定上訴人的倉儲行為是無償?shù)模瑢儆谶m用法律錯誤,本案應定性為倉儲合同糾紛。保管合同是社會成員相互提供幫助或服務部門為公民提供服務的.一種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一般是單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倉儲合同一般是大宗數(shù)量物品的儲存,根據(jù)本案案情,被上訴人交由上訴人儲存的是7.5噸重的聚乙烯醇,根據(jù)聚乙烯醇安全技術說明書,其對人身健康有危害,并且有爆炸危險,不應屬于保管的單件或小宗物品的范圍,屬大宗且具有危險性的化工產品,所以本案應定性為倉儲合同糾紛,而倉儲和同必然是有償?shù)摹?/p>
2、其次,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貨物的價值,一審法院以此裁判上訴人賠償損失證據(jù)嚴重不足,原告提供8月29日紹興越劍集團地磅碼單,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真實性更是無從考證,被上訴人存儲在上訴人處貨物的真實來源法庭沒有進行核實,僅憑幾張無法核實真實性的地磅碼單就認定存儲貨物的價值,顯然缺乏證據(jù)支持,不能證明原告存放在被告處的聚乙烯醇的價值為8450元,在被上訴人證據(jù)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應駁回其訴訟請求,所以,一審法院根據(jù)無關聯(lián)性的、真實性有異議的證據(jù)就判定上訴人賠償損失是錯誤的。
所以,一審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三
原告xx某中學。住所:xx大慶路。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長。
被告李某,女,漢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xx市金臺區(qū)。
原告因不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寶勞人仲字(xxx3)第79號裁決書,現(xiàn)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一、判決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600元。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4300元。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yè)保險待遇2504.25元。
事實理由: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論理及適用法律不當,裁決結果錯誤。
一、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600元。本項請求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在受聘擔任一線班主任教學和管理工作時,是否具備《教師法》明文規(guī)定的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及中教一級資質證書,在從事教學管理工作中,是否按照學校規(guī)章制度履行了其應有職責。證據(jù)表明:xxx1年9月開學之后,被告利用其教務干事職務之便,虛構事實,謊稱其具有教師資格,并被評審為中教一級職務資質,騙取了原告的信任,安排其為教學一線班主任職務。xxx2年秋季開學原告在大會上宣布,凡被聘任上崗的一線教師,應速將學歷、教師資格、職務證書交原告查驗、審驗,以便備案,被告以其證書沒在手邊為由,在其他教師都交了相關證書后,被告繼續(xù)瞞哄、推諉。xxx3年2月,原告繼續(xù)查核被告人相關證書,在此情況下,被告承認沒有教師資格證和中教一級職務資質證書,說她目前準備報考。
被告除不能勝任教學工作外,在班主任管理工作中,遲到早退,發(fā)生學生打架時,放任自流,不履行其應盡職責,嚴重違反原告規(guī)章制度。據(jù)此,原告在xxx3年3月15日作出決定,準備通知被告離校,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而在此前的3月5日發(fā)生學生打架后,被告自知失職,責任重大,就告知原告負責人張校長、付校長,說她要離校去上海工作,并要原告找人盡快交接手續(xù),因此被告在明知原告查清其無相關資格、資質證書,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而自動棄校離去。因此,被告在工作崗位上自動離校及原告此后所作的處理決定及調查情況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一)、(二)、(五)項及第二十六條(一)項規(guī)定,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彼?,應判決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300元,首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是因被告一直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件,無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錯責任在被告。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一款明文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被告從xxx1年9月?lián)伟嘀魅喂ぷ髦義xx3年3月棄校離去,已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不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對此,應嚴格依法執(zhí)行,不能作任何擴大和縮小解釋。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yè)保險待遇2504.25元。根據(jù)國務院《失業(yè)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二)、(三)項規(guī)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yè)的;已辦理失業(yè)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钡谑鍡l一款:“停止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條件為(一)“重新就業(yè)的”。因此,被告棄校校離去后已重新就業(yè),且不能出示失業(yè)登記證明,故應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綜上,特具狀貴院,請判決。
此致
金臺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oxxx年八月七日。
文檔為doc格式。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四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男,滿族,出生于x年11月3日,無業(yè),住族自治縣川鄉(xiāng)溝村七組26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出生于x年3月25日,無業(yè),住xx市xx區(qū)北xx街x號x號。
原審第三人: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長,住址:族自治縣川x村七組26號。
上訴人因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并支持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或發(fā)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持有礦業(yè)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屬于待確認狀態(tài)是錯誤的,上訴人合法取得了銀業(yè)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1)上訴人在庭審中提供的其于x年1月15日與徐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徐通過訴訟途徑在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上訴人支付尚欠股權轉讓款850萬元的事實及被上訴人、上訴人于x年10月4日簽訂合同中第二條第三款中約定被上訴人將股權轉讓款其中850萬元支付給徐事實及證人韓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完全可以證明上訴人已經取得了徐xx名下的85%的礦業(yè)有限公司股權。至于被上訴人在庭審中列舉的4份裁定書及根本沒有生效的被上訴人李x、葉x、上訴人、徐四人x年1月15日簽訂的協(xié)議及股東會議決議等證據(jù)無法證明上訴人沒有取得徐xx名下的85%股權。
(2)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明確規(guī)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才有權規(guī)定合同應當在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后生效。目前,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因涉及國有資產管理問題須履行特別批準手續(xù)外,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我國現(xiàn)行立法規(guī)定要辦理批準手續(xù)后才能生效的,僅限于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國立法中,尚未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手續(xù)后才能生效的規(guī)定。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應在辦理登記手續(xù)后生效,主要是指對抵押、質押、對外擔保等擔保合同的登記手續(xù),尚未涉及股權的轉讓問題。因此,徐轉讓85%股權給上訴人雖然沒有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但是不影響股權的轉移,更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反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二條第5款“甲方承諾向乙方轉讓的股權除向乙方提供的債務明細外,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涉及任何質押及任何爭議。如出現(xiàn)上訴情況,由甲方承擔。”的約定是錯誤的。
根據(jù)該條約定的內容可看出,該條約定限制的是“上訴人轉讓給被上訴人的80%股權”不存在質押和爭議,而不包括上訴人擁有的另外20%股權,更不包括礦業(yè)有限公司不存在質押和爭議。上訴人與王x之間20%股權的爭議并不影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何況上訴人與王x20%股權轉讓協(xié)議正在審理過程中,還沒有最終判決。更何況,上訴人與王x的股權爭議糾紛一案發(fā)生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并履行以后。因此,上訴人與王x的礦業(yè)20%股權爭議案并不能認定存在第三人請求權,更不能證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欺詐。退一步講,即使存在第三人請求權,該條約定的也是“如出現(xiàn)上訴情況,由甲方承擔?!保皇墙獬贤臈l件。總之,一審法院以上訴人違反該條認定上訴人違約是不成立的。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并已經履行,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四條第一款已經明確約定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第二款約定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梢娫诤炗喓贤畷r上訴人擁有礦業(yè)有限公司80%的股權已經轉讓給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已經履行了轉讓股權義務(上面已經對股權轉讓等級不是生效條件進行了論述)。而且被上訴人已經派人接收并開始管理礦業(yè)有限公司。因此,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
1、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明確約定被上訴人應當在x年10月15日前給付上訴人定金1000萬元。庭審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中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實際支付定金時間為x年10約20日,即上訴人進駐(x年10月19日)礦業(yè)有限公司的第二天才支付定金。可見,被上訴人在定金支付時間上就存在違約行為。
2、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約定被上訴人在x年11月15日前將剩余的股權轉讓款4200萬元分別償還上訴人及礦業(yè)有限公司(上訴人為了能夠讓被上訴人能夠正常進入并投產,愿意用將部分股權轉讓款借給礦業(yè)有限公司用以償還銀龍礦業(yè)有限公司欠款。)對外欠款,還完欠款后,其余股權轉讓款支付給上訴人本人??墒?,從本案的庭審中得知被上訴人至今只是支付給上訴人本人1000萬元定金,其余4200萬元根本沒有按約定支付。
3、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還約定礦業(yè)有限公司投產前需要的啟動資金及正常生產流動資金由乙方解決,并立即組織投入生產,可是從本案一審庭審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中得知被上訴人僅僅向礦業(yè)有限公司投入了99萬元的入住人員(被上訴人自己組織的人員)的必要生活費及部分其他費用等小部分資金,被上訴人入住長達近8個月時間投入99萬元資金僅僅夠維持被上訴人入住人員的必要費用而已,根本不可能啟動礦業(yè)有限公司正常生產。約定被上訴人籌集的正常生產流動資金至今也沒有投入,導致礦業(yè)8個月處于停產狀態(tài)。因此,被上訴人在投入啟動資金和正常生產流動資金方面也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并且給上訴人及礦業(yè)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被上訴人因存在上述違約行為,因此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第三人礦業(yè)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我國公司法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原則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資產既非某一股東的個人財產,也不是全體股東的共同財產,而是公司本身的財產。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而形成的公司資產屬于公司本身所有。股東出資并不導致股東對具體存在的公司財產擁有所有權。因此,一審法院違背公司法基本原理,違反了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混淆股東的股權與公司財產的概念。讓第三人礦業(yè)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共同對上訴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六、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1、上訴人依法提出管轄異議,一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決,然而,一審法院沒有依法作出書面裁定,而以口頭的方式作出不受理的決定是錯誤的,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2、一審沒有依法審理上訴人的反訴請求,嚴重的侵犯了上訴人的訴權。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撤銷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并請求法院裁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求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此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9月20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五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對***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給***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為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為償還的補充協(xié)議,所以一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jù)與法律依據(jù)。
其次,根據(jù)《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guī)定,而被上訴人并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jù),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jù),法官僅根據(jù)推論就認定60000元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jù)”的法律基本原則。
2、一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復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并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為***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稅金,事實上,這59820元應為被上訴人向***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于貨款的一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為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一種認可。
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為2007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日期則為2010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么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09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無據(jù)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一個問題都有規(guī)定的,應優(yōu)先適用《合同法》。而本案屬于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審法院對證據(jù)的審核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后果。
其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jù)?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jù)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jù)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jù)否定對方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在本案一審質證中,被上訴人已對我方提供的證據(jù)4、證據(jù)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兩證據(jù)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112816.8元貨款事實的存在。而我方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jù)3即四份對賬單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而對方也沒有足夠證據(jù)證明其真實性,所以根據(jù)證據(jù)蓋然性優(yōu)勢原則,應對我方證據(jù)進行確認并以此為依據(jù)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撤銷***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號判決,并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元及預期利息以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六
今年3月,小程通過職介應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時雙方口頭協(xié)議月薪5000元,年底還可以再領項目獎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程發(fā)現(xiàn)合同上并沒有寫明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在他一再追問之下,人事部門給出了“合同就這樣,愛簽不簽”的回復。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來之不易,無奈之下只得簽下空白的勞動合同??蓛蓚€月來,小程每月只領到了3000多元的工資。小程找到人事部門屢次協(xié)調未果,最終惹惱了領導。人事部門以“不能勝任項目為名”通知他,讓其馬上走人。小程十分氣憤,要求公司支付當初承諾的工資并支付違約金。而單位拿出了當時和小程簽訂的合同。與當初不同的是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來的勞動報酬處已寫上3000元。公司說:“當時簽訂的工資就是3000元?!毙〕踢@才明白自己上當受騙了,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就這樣“被填空”了。
根據(jù)《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形式?!秳趧雍贤ā返?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钡?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本C上所述,勞動者一旦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就得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如果小程想要證明用人單位在合同上弄虛作假,就得找到相應的證據(jù),但現(xiàn)實中這樣的證據(jù)很難取證。因此,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內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確等,千萬不要在不規(guī)范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單位利用。
近年來,像小程這樣遭遇勞動合同“被填空”的員工并不少見。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勉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文本會保留一些空白處,可根據(jù)單位的意愿隨時更改。這都會為勞動者以后維權埋下隱患。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jù),而這本應是勞資雙方各執(zhí)一份的文書,卻被一些用人單位留存起來,這樣的情況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現(xiàn)勞動爭議糾紛,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上倒簽時間、補填內容等虛假行為,給勞動者帶來維權難題。因此提醒勞動者,除了簽訂完整勞動合同外,留存勞動合同更為重要。勞動者如果發(fā)現(xiàn)所在單位讓其簽訂空白合同,或勞動合同簽訂后單位不給勞動者一份原件的,可向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部門舉報。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七
原告:______________、女、1978年02月18日、漢族、小學文化、個體、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1980年01月19日、漢族、中專、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職業(yè):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判決被告償還欠款90,000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0*年*月*日,原債務人將欠原告的人民幣九萬元債務轉移給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當場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被告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一、本訴狀副本_____份(按被告人數(shù)確定份數(shù));。
二、證據(jù)一份(借條為證);。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號判決,特提請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沈陽市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號判決書,并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適用法律錯誤。
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提供一組照片,證明帝景嘉園小區(qū)內存在以下問題:1、停車位與業(yè)主窗戶距離不足3米,噪音及尾氣污染影響業(yè)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及傷害費1000元;2、單元門損壞,無法使用。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600元及租房損失2000元;3、電壓過高,業(yè)主自行安裝穩(wěn)壓器。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及損失3345元;4、外墻滲水,要求被告給付抹灰產生的費用800元;5、室外落水管損壞,原告自購材料更換,要求被告給付材料費200元,以上費用合計7945元。
以上事實,有《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照片、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陳訴等證據(jù),經庭審質證,原審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在卷為憑。
對于以上證明帝景嘉園小區(qū)內存在問題的事實,原審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但對這一事實是否系被上訴人責任且對上訴人造成財務損失,被上訴人是否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一審法院并未釋明。原審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起訴被告因管理園區(qū)公共區(qū)域部分不善給原告造成損害,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此判決“對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也未釋明。按照《合同法》,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賠償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事實上,帝景嘉園小區(qū)內存在問題的事實,既是被上訴人對本園區(qū)公共區(qū)域部分管理不當?shù)氖聦崳瓕徱粚彿ㄔ河幸庖?guī)避這一說法,為被上訴人規(guī)避違約事實。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帝景嘉園小區(qū)內存在問題的事實均在物業(yè)合同委托管理事項之內,以上事實分別對應違反本園區(qū)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6之(車輛行駛及停泊);事項1之(門廳);事項2(配電系統(tǒng));事項1之(外墻面);事項2之(落水管)規(guī)定,已構成違約事實。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構成對《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的部分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審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此判決被上訴人違約,并支付賠償金,而且被上訴人更沒有提供可以對上述物業(yè)違約事實免責的證據(jù),所以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缺乏事實依據(jù),與情與法均無法自圓其說。
關于賠償金在原審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已經說明《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是物業(yè)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單方約定業(yè)主逾期不交物業(yè)費承擔違約責任既繳納滯納金,卻沒有約定物業(yè)方違約的懲罰措施,這是很顯然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對此顯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原審一審法院應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規(guī)定要求物業(yè)承擔違約責任。另外,2007年9月,帝景嘉園并未交付業(yè)主使用,業(yè)主又怎么會與物業(yè)簽訂《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故原審一審法院所稱“故帝景嘉園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與被告簽訂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錯誤的,到底是誰的真實意思表示?2007年9月的業(yè)主委員會又在哪里?顯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據(jù)此不存在的“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責。
具體抗辯如下:
1、法理上,物業(yè)管理公司依據(jù)《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對小區(qū)內配套服務設施進行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對小區(qū)內配套服務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物業(yè)管理公司對業(yè)主承擔用水、用電、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職責是物業(yè)管理公司承擔的首要職責,物業(yè)管理公司必須采取對小區(qū)內配套服務設施進行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業(yè)主在用水、用電、供暖、人身和財產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否則,即應對業(yè)主因為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權的情況下,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損害發(fā)生或者擴大,因此其應為受害人向直接責任人求償不能的后果承擔一種風險責任,這種責任的性質屬于補充賠償責任。實施加害行為的侵權人是損害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人是補充責任人,兩者構成責任競合,在直接責任人無法確定或無資力賠償?shù)臅r候,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責任大致可分為兩類,即物的安全保障責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責任。物的安全保障責任要求物業(yè)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確保被管理小區(qū)內的設施安全、設備安全,否則,因設施、設備不安全使業(yè)主遭受損害,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人的安全保障責任要求物業(yè)公司采取措施確保小區(qū)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區(qū)實施侵權行為,否則即應承擔法律責任,對此,物業(yè)管理公司不得預先免責?!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物業(yè)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相關行業(yè)規(guī)范確定的維修、養(yǎng)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yè)主請求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物業(yè)方沒有按照相關規(guī)定采取措施,保障業(yè)主單元對講門公共設施安全,并對業(yè)主造成侵權;沒有對小區(qū)配電系統(tǒng)進行安全維護管理,造成業(yè)主損失;沒有對車輛行駛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業(yè)主休息、學習安全權利;沒有對公共外墻及落水管進行安全維護,造成業(yè)主損失。物業(yè)方雖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為補充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按照《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審前,業(yè)主將一份請求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調查證據(jù)申請書》交與原審一審法官,請求原審一審法官調取保存在物業(yè)手中的2008年7月-2010年業(yè)主的報修記錄,此記錄本可以證明業(yè)主就以上損害事實多次向物業(yè)申報維修,但物業(yè)現(xiàn)在拒不交出此記錄本,還謊稱業(yè)主從未報修過,借以推脫責任。業(yè)主詢問原審一審法官調查取證結果時,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說:物業(yè)方無法提供業(yè)主報修記錄本,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以業(yè)主不能提供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證據(jù)為由判決業(yè)主證據(jù)不足,此判決為適用法律錯誤。業(yè)主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與本案相關聯(lián)的重要證據(jù),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調查取證。原審一審法院以物業(yè)方無法提供業(yè)主報修記錄本,進而推斷業(yè)主沒有報修,明顯是在偏袒物業(yè)方,原審一審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為。
二、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原審一審法院犯有有證不認、無證妄認,對事實認定不準的錯誤。
原審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說:“本案中,原告起訴被告因管理園區(qū)公共區(qū)域部分不善給原告自身造成損害,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付違約金及財務損失費794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奔热辉瓕徱粚彿ㄔ赫J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那么“原告的損失”又是誰造成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樣的證據(jù)才能證實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原審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對此疑問均沒有任何解釋,原審一審判決又依據(jù)什么判定“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上訴人認為原審一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jù),對上訴人提交的并以確認的證據(jù)及損害事實不去認定是被上訴人違約所致,認定事實不準。庭審中及庭審后,被上訴人也未提供上訴人的損失不是被上訴人管理不當造成的證據(jù),但原審一審卻認定被上訴人不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而上訴人依據(jù)《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yè)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物業(yè)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原審一審法院卻不予認定。
1、停車位與業(yè)主窗戶距離不足3米,噪音及尾氣污染影響業(yè)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及傷害費1000元。物業(yè)公司違規(guī)私劃車位且違反《物權法》相鄰權原則,造成對業(yè)主休息權及身體健康的侵權。
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yè)主侵權的是第三方機動車擁有者,是機動車的噪音和尾氣對業(yè)主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這一危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yè)公司違法在業(yè)主窗下不足三米處私化車位,對小區(qū)車輛行駛及停泊管理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職責,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不確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yè)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guī)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6之(車輛行駛及停泊)的約定,物業(yè)公司作為管理小區(qū)車輛行駛及停泊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jù)見照片和2014年03月24日《沈陽晚報》及證人證言。
2、單元門損壞,無法使用。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600元及租房損失2000元;。
對講門自2008年開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樓道內灌風灌土,經常有雜物吹進樓道內,且常有外來閑雜人員,更有甚者在樓內拐角處小便。冬天灌風灌雪,衛(wèi)生、取暖條件極差,因自來水水表被凍,停水事件時有發(fā)生。夏天蚊蟲爬滿進戶門,業(yè)主一開門,蚊蟲跟隨進入,半夜經常被蚊子叮醒,嚴重影響睡眠以致神經衰弱。對講門已嚴重喪失保護業(yè)主人身財產安全及保持樓道衛(wèi)生清潔功能。業(yè)主自家門口如此臟、亂、差環(huán)境,已嚴重影響業(yè)主正常生活。業(yè)主在此種環(huán)境下無法安心舒適居住,現(xiàn)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問題,此房屋以低于本園區(qū)其他同類型房屋的價格出租,差額損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惡化業(yè)主外圍居住環(huán)境、造成對業(yè)主侵權的是第三方大風和冷空氣、塵土雜物、外來閑散人員、蚊蟲及上凍的水表,而這一危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yè)公司未盡到對園區(qū)公共區(qū)域部分既單元對講門的維修維護職責,致使單元對講門腐爛變形,玻璃盡碎,為防止破碎的玻璃傷害到老人孩子,物業(yè)用大石塊將單元門頂開至墻邊,單元門成完全開放狀態(tài),致使大風和冷空氣、塵土雜物、外來閑散人員、蚊蟲長驅直入,甚至凍壞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氣嚴重影響樓道內業(yè)主家墻體的溫度,致使與此墻體相連的客廳溫度不達標,以上事實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園區(qū)其他同類型房屋的價格出租,差額損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qū)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單元門管理不當?shù)倪^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yè)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guī)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1之(門廳)約定,物業(yè)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qū)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單元對講門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jù)見照片、證人證言及在一審庭審中物業(yè)方陳訴的對此單元門多次返廠維修的筆錄和在物業(yè)處保存的維修記錄薄。
3、電壓過高,業(yè)主自行安裝穩(wěn)壓器。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及損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yè)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電壓,而這一危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yè)公司未盡到對園區(qū)公共設施配電系統(tǒng)既小區(qū)自維配電箱的維修維護職責,2008年7-8月,業(yè)主多次向物業(yè)反應電壓高造成業(yè)主家電器損壞,要求物業(yè)及時維修維護,物業(yè)也曾派人測過電壓,電壓表指針瞬間達到最高值270v,物業(yè)方將電工拖走后,再無音訊。直至今日本單元電壓一直在240v以上,嚴重超過國家標準。在與物業(yè)長期協(xié)商要求供給合格電壓未果后,為保護業(yè)主用電安全及防止火災發(fā)生,業(yè)主自行安裝了穩(wěn)壓器,這是業(yè)主自救的合理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qū)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配電系統(tǒng)管理不當?shù)倪^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電壓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yè)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guī)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2之(配電系統(tǒng))約定,物業(yè)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qū)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配電系統(tǒng)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jù)見照片、證人證言、保存在物業(yè)手中的2008年7-8月業(yè)主報修記錄薄、電話錄音、沈北新區(qū)社會管理服務網96129“3月28日關于編號c201403140004”帝景嘉園電壓高訴求的回復。
4、外墻滲水,要求被上訴人給付抹灰產生的費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yè)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墻,而這一危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yè)公司未盡到對園區(qū)公共部位既外墻的維修維護職責,2008年-2010年業(yè)主就此外墻滲水的問題多次向物業(yè)反映,物業(yè)也曾在外墻做打膠處理,但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滲水問題,后業(yè)主自己購買了外墻防水膠,先后兩次自己和雇傭工人進行維修,滲水現(xiàn)象不再發(fā)生,但目前仍有裂縫,這是合理的業(yè)主自我救濟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qū)公共部位既外墻管理不當?shù)倪^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外墻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yè)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guī)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1之(外墻面)約定,物業(yè)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qū)公共部位既外墻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jù)見照片、業(yè)主維修費用明細、保存在物業(yè)手中的2008年-2010年業(yè)主報修記錄薄。
5、室外落水管損壞,上訴人自購材料更換,要求被上訴人給付材料費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yè)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這一危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yè)公司未盡到對園區(qū)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維修維護職責,業(yè)主要求物業(yè)更換,物業(yè)推脫說沒有原材料,換不了,因業(yè)主心力交瘁,無力再與物業(yè)抗爭,遂業(yè)主自己買了落水管自行更換。這是合理的業(yè)主自我救濟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qū)公共部位既外墻落水管管理不當?shù)倪^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外墻落水管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yè)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guī)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2之(落水管)約定,物業(yè)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qū)公共部位既外墻落水管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jù)見照片、業(yè)主維修費用明細。
綜上,由于被上訴人疏于管理,未能盡到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保護業(yè)主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職責及公共設施設備及公共區(qū)域部位的管理維修維護職責,導致了上訴人財產受到損失,因而被上訴人的疏于管理、應急不力的行為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要素:具有過錯、行為違法、上訴人具有受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同時,上訴人自身并沒有過錯(上訴人已繳納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間的物業(yè)費,損害事實從2008年7月開始發(fā)生,繳費期間業(yè)主多次要求物業(yè)解決,但物業(yè)方至今也沒有徹底解決損害事實,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業(yè)主拒絕繳納物業(yè)費,依法行使抗辯權)。因而被上訴人應對其過錯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用法律不當、認證事實不清的錯誤,嚴重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想其中關系,但是上訴人及其憤怒,懇請二審法院依據(jù)事實,主持正義,依法撤銷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九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男,1x年x月14日生,漢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陽區(qū)舊圃鎮(zhèn)某某村委會某營村。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羅某某,執(zhí)行董事。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某某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裁決不公,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服一審判決,現(xiàn)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所做的第一、二、三項判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xx市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注:本案二審標的為13xx5x.53)。
二、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審判程序違法,并直接導致本案裁判錯誤。
發(fā)生在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并且同時針對本案中的涉案車輛的訴訟,本案是第三起,一審法院作出的()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的審判員之一便參與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審理。三起訴訟案件存在關聯(lián)性,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一審法院卻并未回避,這種做法是審判程序違法的表現(xiàn),并且直接導致了案件裁判的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回避了買賣合同的實質和關鍵事實的做法,導致事實不清。
原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之間“買賣合同”成立,并且買賣的標的物為車號云g335××的貨車,那么雙方之間(不是被上訴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買賣價款是多少?價值數(shù)十萬元的汽車買賣竟然連合同都未簽訂?買受人(上訴人)已付了多少錢?交款欠款是如何結算又如何認定?買受人還欠多少錢?既然未付清價款又是在什么情況下交付標的物(車輛)?非親非故的買賣雙方怎么連一張字據(jù)都未出具就交車了?……這些都是作為買賣合同案件的核心即關鍵事實,但是原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并未回答上述種種疑問。這屬于典型的事實不清。
2、原審法院回避了訴爭車輛是生產、被上訴人公司無汽車銷售資質而昆明龍某某達汽車銷售公司具有銷售資質等事實,也導致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證實訴爭車輛是生產(上訴人提交的系列證據(jù)也證實這一點)。在一審判決中,一方面,生產的車輛是如何輾轉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貿公司又是否真實存在及具有汽車銷售資質,本案中并未查清這些疑問或對這些不合常理之處做出合理解釋。另一方面,作為“出賣人”的被上訴人公司,本無汽車銷售資質(被上訴人也認可,只是一審法院回避了這一點);而上訴人主張的車輛的出賣方昆明某某達汽車銷售公司卻真實存在且具有汽車銷售資質(該公司x年后未年檢并不影響此認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審法院卻認定,生產于當?shù)氐脑V爭車輛,是被上訴人這個無資質的公司從來源不清的湖北購進,在賣給遠在昭通的上訴人;而有資質的昆明某某達汽車銷售公司卻不是銷售方。這當中的諸多不合常理的所謂事實該做如何解釋,原審判決不得而知?!只能說明事實不清和認定事實錯誤。
3、原審法院將被上訴人與某某經貿有限公司曾有過及正在進行的聯(lián)合造假行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買賣合同”中的賣出車輛、拖欠車款的“事實”,也屬事實不清和錯誤。
一是這兩家具有關聯(lián)的公司(被上訴人也認可)之間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來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證明,被原審法院認為“證據(jù)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云g335××號車的合法來源及投保情況……”;二是這兩家公司將所謂x元的貸款私自改為13x元,這本是造假行為,原審法院卻認為“本院直接采信該判決已經查明的事實,被告向xx市農村信用社請貸款x元購買云g3351x號車”;三是兩家公司共同偽造上訴人的簽名形成所謂三方的“購車合同書”(這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原審法院僅僅只以“原告不能確認其上的簽名為被告趙某某所簽”輕描淡寫地一筆代過,也罷!
4、原審法院回避了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雙方之間存在的掛靠經營關系的做法,也導致事實不清。
本案訴訟之前,同樣是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號民事判決,已解除雙方之間的掛靠經營關系,這就說明,就算上訴人向xx市信用社“貸款”事實成立的話,那么也是在掛靠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貸款,而要將此貸款認定為是歸還購車款的話,那么就應有充足的實實在在的證據(jù)。但本案中,“買賣合同”的關鍵事實不清,當然談不上證據(jù)充分。
5、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要求對被上訴人提供的疑點重重的發(fā)票的真假進行鑒定的申請不做任何回應或說明等的做法,以及對雙方的證據(jù)采取不同的審查標準,也直接導致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
現(xiàn)有必要對上訴人一審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認可的幾份證據(jù)分別作一下說明:
(一)、關于第一組證據(jù)《定車協(xié)議》、《售車售后服務合同》和承諾書。證實了三點:1、本案中上訴人是向昆明某某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經銷點購買車輛,已較為詳細地約定了定購車輛的配置事項,這符合案件的客觀實際;2、被告定購車輛的時間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車,不是在,接車時間為x年x月24日。3、承諾書由車輛售后服務的經銷商出具,其與《定車協(xié)議》一起共同證實上訴人是在昭通市購買的車輛。
(二)、關于東風康明斯發(fā)動機有限公司發(fā)動機身份拓印標簽和合格證?!鞍l(fā)動機身份拓印標簽”是汽車用戶購買汽車的最主要憑證之一,是提供給用戶上牌使用的,這當中左邊的數(shù)字“2”與證據(jù)一《定車協(xié)議》中載明車輛配置為康機2匹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證。證實車輛為上訴人向昆明某某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購買。
(三)關于證據(jù)三兩張收款收據(jù),均是昆明某某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與證據(jù)一的《定車協(xié)議》相印證。其中第一張收款收據(jù)的時間是x年5月2x日,這與證據(jù)一中的《定車協(xié)議》簽訂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張收款收據(jù)的時間是x年x月24日也與《定車協(xié)議》中約定的“1x個工作日內交車”相一致,并且還證實了x年x月24日交付車輛的事實。
(四)關于證據(jù)四車輛通行費發(fā)票11張。
其中第一張發(fā)票(時間是x年x月2x日)是上訴人順便提供的,這是銷售單位于交車前所付(向上訴人進行報銷),嚴格地說并不屬于上訴人的支出,這一點,上訴人一審中已向法庭進行了說明,不料原審法院不僅未如實認定反而還以偏概全,認定“11份車輛通行費發(fā)票的時間與被告購車時間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觀地說,不能僅憑第一張不采信便徹底否定后面的1x張。之后的第2—11張發(fā)票剛好證實了上訴人主張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買車后,一路將車輛從昭通途經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彌勒,一直開到落戶的主張。為了更好地“還原”事件經過,上訴人現(xiàn)逐一說明一下:
第2張發(fā)票(為白色)證實x年x月25日11時15分從昭通昭陽區(qū)出發(fā),1x時5x分到達小街收費站(屬嵩明);第3-5張發(fā)票(為藍色)證實同一天經過昆嵩高速到達昆明北郊烏龍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fā)票(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通行費發(fā)票)證實從烏龍收費站經昆明繞城高速公路至昆明東郊阿拉收費站,時間為x年x月25日1x時53分的事實;第x張發(fā)票(為綠色)證實x年x月2x日凌晨從昆明小喜村收費站進入昆石高速于該日凌晨2時3x分到半截河出口進入石林縣的事實;第x張發(fā)票為車輛于x年x月2x日凌晨3時21分通過路南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fā)票證實于x年x月2x日凌晨4時3x分通過彌勒第一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x張發(fā)票證實于同日x時14分通過彌勒第二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1張發(fā)票證實同日x時x2分通過黃涼田收費站隨后到達事實。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費發(fā)票還證實是貨車(屬4型車),收費金額都與案件實際相符,與本案中的貨車通行的事實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組證實,所有的證據(jù)均證實上訴人在本案中的所舉證據(jù)是環(huán)環(huán)相扣,能形成證據(jù)鎖鏈,證實本案訴爭的車輛是上訴人在昭通購買,并從昭通提車后開到落戶這一本案中的關鍵的客觀事實。
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訴爭車輛系向其購買,但具體車輛買賣合同、買賣行為的過程,車款的支付等均無有效的證據(jù)證實。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審法院認可的證據(jù):
1、關于兩張增值稅發(fā)票,本不應采信。說幾個疑點:一是發(fā)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訴爭車輛不得而知,說明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二是“dx2”的字樣是手寫上去的,這在機器打印的發(fā)票中是絕對不允許的,至少手寫部份無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沒有蓋在右下角的“蓋章”處;四是無收款人、復核人簽字;五是為什么出現(xiàn)兩張同一天開出的連號發(fā)票,無任何證據(jù)予以解釋;六是金額為1x4x元的發(fā)票,按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1x元,而發(fā)票上的金額卻是15111.11元;七是結合以上這么多疑問,按常理,國稅局應當無法認證,但xx市國稅局卻加蓋了認證章。故上訴人一審中強烈要求對這兩張發(fā)票的真假進行鑒定,但法院未對此進行評判,何況每張發(fā)票都印有x4位密碼,具備鑒定條件(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輸入此x4位密碼,便可認定出真假)。
2、關于湖北十堰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疑點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的簽字或蓋章且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無任何證據(jù)證實,順便說一句,上訴人一方曾通過網絡和114電話查號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該證明的內容不明,車輛來源是哪里,是其生產還是從購進等不得而知;三是銷售給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關證據(jù),不是一紙陳述,相關證據(jù)又在哪兒?四是兩張(不是一張)號碼相鄰的發(fā)票賣一輛車,原因是什么,這不合常理且又無任何解釋;五是車輛是生產,xx人(不管是來自被上訴人或××經貿公司,還是來自昭通的上訴人)從湖北購買生產的汽車,不合常理。故該“證明”本不應采信。
3、機動車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也不應采信。也列幾點疑點:一是車輛不是被上訴人所買,不是××經貿有限公司所賣,內容與本案事實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3553x元,而發(fā)票上的金額卻是3x3.52元;三是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曾有聯(lián)合造假的事情發(fā)生,現(xiàn)該兩家公司之間在無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發(fā)生的反映買賣行為的銷售發(fā)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說,就算雙方的舉證存在瑕疵或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是在昭通購買后開到落戶的主張得不到支持的話,那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應當予以駁回。
綜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審判決的確存在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并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二者是掛靠經營關系,被上訴人所訴稱的上訴人向其購買車輛,未支付車款的主張沒有證據(jù)證實,其主張上訴人向其購買了金額達2x萬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審法院所認定上訴人欠其x元的車款及42x5x.53元購置稅、保險費等的觀點,不僅證據(jù)不足,而且嚴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訴人已對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已證實本案訴爭車輛系從昭通向昆明某某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是在昭通接的車,并開到落戶,掛靠在原告單位經營。上訴人需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一方或者雙方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存在瑕疵從而不能認定當事人主張的話,那么,被上訴人作為提出本案訴訟的當事人(一審原告),其承擔著比上訴人更大也更嚴格的舉證責任。亦即,假設人民法院無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話,那么也應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改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所有訴訟費用。
此致
紅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某某。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常明。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十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男,x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xx省慶城縣馬嶺鎮(zhèn)x村二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注冊號:x1010x5x0。住所地:西安市蓮湖區(qū)環(huán)城西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x10000x1x43。住所地:西安市未央?yún)^(qū)二路號xx室。
法定代表人汪,經理。
上訴人趙因買賣糾紛一案于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yún)^(qū)法院(x0)未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xiàn)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西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陜西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序不當。
上訴人趙不具有主體資格。x年x月25日,上訴人趙向西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陜西xx公司欠西安x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并沒有利息約定。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后,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充分說明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且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屬于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x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x條的規(guī)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于x年xx月xx日向西安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家稅務局查詢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陜西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抵扣情況,經詢上述兩份增值稅發(fā)票已于x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這也充分印證了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另外,xx公司和西安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yè)公司)于x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yè)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機電公司和xx公司于x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由于xx公司并不生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為履行其與實業(yè)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說xx公司購買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yè)公司。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始終沒有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上訴人趙是合同的主體。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并由此認定上訴人趙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上訴人趙與被上訴人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向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后,該判決僅憑趙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于草率。該證據(jù)并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程序不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趙現(xiàn)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0xx年六月十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十一
出租方:承租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條、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遼寧省_______________;門牌號為。
2、出租房屋面積共______平方米。
第三條甲方應提供房產證、身份證明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租賃期限、用途該房屋租賃期共___個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_______使用。
4、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xù)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個月之前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每年租金為________元。
2、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3、承租期內,未經協(xié)商,甲方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六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fā)生地方區(qū)長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在合同期內使用門面時,根據(jù)門面的水表,電表按月交水電費。
在合同期內使用門面時,門前三包的衛(wèi)生費。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一周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xié)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第八條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xù)有效。
2、若因經營不善,乙方有權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1、雙方可以協(xié)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租。
未經甲方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拖欠房租累計3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xù)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1個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十條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tài)。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3、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tài),不得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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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萬塘路69號a座五樓××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系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x年11月11日生,漢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縣大街鎮(zhèn)下營社區(qū)××巷××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4××。
上訴人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紅塔區(qū)人民法院()玉紅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所做判決,現(xiàn)特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二、請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李××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本案二審訴訟標的:60570元)。
事實與理由。
一、關鍵證據(jù)未經當庭出示和質證便作為定案依據(jù),屬于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原審原告,并未就其關于被告(上訴人)違約的主張進行舉證,在判決書中稱“本院根據(jù)原告的申請,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動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調取上述資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復意見為……云南公司的回復意見為……”(見原審判決第七頁)。這些都成了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舉證責任和案件事實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jù)。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證據(jù)必須當庭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由當事人進行質證。而一審法院所“調取”的上述證據(jù)并未經庭審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審判決后才得知此“法院調取”的證據(jù)一說。一審法院的這種做法違背了審判程序和法律的規(guī)定,屬于典型的程序違法。
首先,關于《一級代理協(xié)議》的由來,被上訴人李××已當庭承認雙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蓋好上訴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簽字而訂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寫的“補充協(xié)議”部分是當天添加上去的。這就說明,手寫的“補充條款”內容和形成過程都存在嚴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雖然李某平系上訴人的員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勞動用工關系(從20xx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并且爭議的主要內容是提成獎金(雙方均舉證的昆明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已證實),這就說明其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并加重公司負擔(額外支付網點開發(fā)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方式,實現(xiàn)同被上訴人簽約的目的,這已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關于被上訴人聲稱李某平的行為是上訴人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對此只能由公司承擔的辯解。上訴人認為,這只是一個表面現(xiàn)象,具體得結合案件的實際,作具體分析。如果被上訴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認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讓步(額外支付網點開發(fā)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話,則可以認定上述所說的大幅度讓步而簽訂的“補充條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沒有對此進行舉證,與此相反,其所舉證據(jù)卻是:上訴人同云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云南移動空中充值業(yè)務代理合同》(其聲稱是上訴人復印給他的),該合同從全部條款看,雙方的“代理業(yè)務”的合作是有比較嚴格和嚴謹?shù)囊?guī)定,并無上訴人承擔網點開發(fā)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雙方約定支付網點開辦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不合情理。畢竟這是委托代理手機充值這一移動通信公司業(yè)務的基礎,被上訴人所簽訂的一級、二級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協(xié)議,都是在此范圍內(而不是超出此范圍)進行,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實中的常識。這就說明,不僅僅只是李某平,還有被上訴人本人也是出于惡意,兩人共同簽訂所謂的補充協(xié)議來擅自變更公司認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條款,從而加重公司負擔,達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獲取的是其仲裁和訴訟主張的提成款,被上訴人則是本案的訴訟)。
此外,從“補充條款”的內容看,除了網點開發(fā)費的補助外,就是所謂“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而這“違約金”并不是約束雙方的,竟然只是約束上訴人(甲方)一方的,內容上也無具體明確的內容,而是“甲方違反本協(xié)議任一條款,則甲方支付給乙方違約金每個縣拾萬元?!闭f明約定顯失公平,約定金額過高,不應得到支持。畢竟10元的補助費與10萬元違約金相比差距過大,二者相差一萬倍。
這就說明,一審法院回避了《補充協(xié)議》簽訂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諸多嚴重瑕疵,對上訴人的合事辯解武斷地不作任何評判或答復,從而認定條款有效,這是錯誤的,直接導致了案件的錯判。
首先,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和對證據(jù)的評判混為一體,屬于事實不清和錯誤。本案中,有關租金的金額和支付、結算是一個核心事實,即上訴人是否欠對方傭金,如果尚欠,那么總金額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還欠多少應當清楚明確。但在被上訴人未進行舉證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部分中表述和認定為“根據(jù)原告尚存的記錄的手機短信顯示……”(見原判決第7頁第9行)。此為將對證據(jù)的評判代替事實的認定,如果認定了證據(jù)可以直截了當?shù)夭杉{,如果是認定了該事實,則應直接表述為傭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應作此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地認定,這導致了事實不清。
其次,只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內容而忽視對約定內容的履行也屬于事實不清。本案中,原判決只認定了所謂雙方做了如何約定(暫不談認定正確與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沒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內容,特別是有關開發(fā)網點、充值站的建立運行情況、所謂傭金的情況、現(xiàn)在網點的運營情況等均未做任何認定,導致僅憑被上訴人這一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便認為對方當事人(上訴人)違約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巨額違約金的情形。這顯然是荒唐的,也是錯誤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補充條款”約定“不論違反任一條款”,即不論是根本性條款還是一般性條款,一律按“每個縣十萬元”計算違約金,這種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二是條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數(shù)據(jù)只有一個“10元”(所謂的網點開發(fā)補助),10元與10萬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別,根本無可比性,說明就算約定成立的話,也屬顯失公平。三是確定違約金得結合“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金額,而原告對此方面的金額是多少,其并未舉證。故在本案,原告所稱的違約金,不是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應得到支持。
當然,一審法院也認為“10萬元/縣的違約金確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予以調整,此外還正確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這就說明,違約金應以此為標準。所以,就算按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的損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兩個縣)計算的話,那么,損失只是40570/2=20xx5元,該“損失金額”的30%也只是:20xx5x30%=6085.50元。不知一審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計算得來!
五、被上訴人并未就其主張進行充分舉證,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僅對未續(xù)期的合同是否還在繼續(xù)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過程、狀況、情形是什么,相關網點的運營狀況怎樣等進行舉證;也沒有對其“開發(fā)”和掌控的營業(yè)網點特別是銷量進行舉證;甚至對其主張的傭金的計算也屬含混不清更不用說是舉證;還有連其自己記錄的“短信”的來源等也未進行舉證。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為“被告(上訴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數(shù)據(jù)來推翻原告主張的傭金額……對原告主張的金額推定成立?!?/p>
1、關于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的第一項請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訴人提供的“一級代理商管理實施辦法協(xié)議”真實合法有效的話,那么,該“協(xié)議”第四條已明確約定了協(xié)議期限只有3個月試用期,之后“若甲乙雙方均無異議,協(xié)議有效期自動延續(xù)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張的3個月+1年)。這就說明,在被上訴人無證據(jù)證實雙方有再次延續(xù)合約的情形下,雙方的合約早就期滿,早就不存在合同關系,現(xiàn)也就沒有被上訴人所訴求的“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說法,況且上訴人同云南移動公司之間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經屆滿。再退一步說,在無明確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況下,“繼續(xù)履行合同”也得雙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再延續(xù)過去的合同),何況合同第五條已明確規(guī)定“甲方無法繼續(xù)履行本協(xié)議的,本協(xié)議自動終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繼續(xù)履行合同之說,被上訴人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關于支付傭金的請求,被上訴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進行舉證,支付傭金得有雙方合約存續(xù)及履行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機充值站業(yè)務系統(tǒng)完成的各項業(yè)務的充值金額作為標準向乙方(原告)支付傭金”(合同第三條),而不是被上訴人主張的不定期十個月所得代理費金額的平均數(shù)值計算。在此還要重點補充和強調的一點是,其所稱十個月的手機短信。也僅僅只是一個其單方面制作的記錄而已,是否就是手機(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內容,又是何人何時所發(fā),目的是什么等從來源性和同本案的關聯(lián)性方面等都無法證實,更不用說真實性了。故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
3、關于網點開發(fā)費的主張也無依據(jù)。被上訴人稱20xx年前的網點開發(fā)名單是從上訴人網站上下載無什么證據(jù)證實,只能認為是其單方陳述。一審法院以86份未經證實的合同,連該86份合同履行了沒有都沒有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便認定其開發(fā)了86個網點顯然證據(jù)不足。
六、本案已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期。
根據(jù)“一級代理實施辦法協(xié)議”第四條的約定,雙方履行的協(xié)議最長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jù)證實一年的期限屆滿后又進行了續(xù)期或實際延續(xù)了合同。實際上,上訴人在20xx年11月李某平離職后便無人管理和負責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該協(xié)議,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訴訟人也未主張要求延續(xù)履行。故在被上訴人未舉證的情況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項請求均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已喪失了勝訴權。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法庭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上訴人:xx市亞世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該公司董事長。
住所地:xx市南城區(qū)蛤地大新路129號。
委托代理人:,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x8。
被上訴人:xx市利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鎮(zhèn)華陽村西環(huán)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一法民二初字第4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三、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審判決稱:“從qq聊天記錄、錄音音頻可知,原告并未明確向被告說明費用計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誤解,而該重大誤解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過錯,在充分考慮本案案情,平衡雙方利益的基礎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費76875元。”
一審判決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實認定與判決所顯示出來的司法推理,明顯錯誤,明顯違法。首先,認定事實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邏輯混亂,導致適用法律明顯不當,判決顯失公平。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雙方經辦人員的qq聊天記錄結合庭審過程之中雙方提供的其它證據(jù),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之中已經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了代理費用計算方式;而且,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國際通用標準和慣例,符合國際貨運代理規(guī)范。更何況,被上訴人本身是一家長期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企業(yè),沒有任何理由說明他們不了解相關國際慣例,和與國際貨運相關的國際標準與規(guī)范。
更何況,任何運輸,不管國內、國際,陸運、水運、海運、還是航空運輸,一概如此——泡貨按體積算,重貨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運輸通則之一。被上訴人以不知道要按照體積計算代理費而拒付代理費顯屬狡辯,耍賴,撒潑,有戲弄與蔑視法庭之嫌疑。
我們有充分理由懷疑,可能是被上訴人生產方式、或者與英國客戶的合作方式的調整,導致他們暫時不急需涉案貨物作為制造樣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貨品,企圖賴賬。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讓案涉代理所產生的代理費很有可能成為一種損失的原因,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上訴人按照雙方約定已經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被上訴人迄今不肯收貨,而不肯收貨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額支付代理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被上訴人迄今仍然否認與我們有委托合同關系,談判過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謊話連篇,極端不誠信,才是導致本案發(fā)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錄音音頻是事發(fā)之后雙方處理爭議過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證明上訴人未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費用計算方式,更加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對報價有重大誤解,從被上訴人在整個一審訴訟過程之中那否認一切事實、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簽的極端不誠實的表現(xiàn)可知,被上訴人方所有訴訟參與人他們所說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存在重大誤解,應該主動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依法撤銷委托合同,通過司法路徑依法處理雙方爭議;在被告沒有依法提出重大誤解訴訟的情況之下,法院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并且據(jù)此作出判決,很顯然,程序根本違法。
第四,即使被告對運價確有誤解,也不能夠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等法律規(guī)范。因為,雙方就合同的訂立的協(xié)商、協(xié)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長達三個月之久,被告有足夠時間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了解、研究;更何況,原告的確在雙方的協(xié)商、協(xié)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這個長達三個月之久的交易、交往過程之中,多次說明了相關問題,根本不可能發(fā)生所謂重大誤解。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從來沒有說過他們有誤解,即使被告對相關問題了解得不夠清楚,也未必“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進行,主要取決于被上訴人的生產方式——按照樣板生產,還是按照客戶要求先打樣,雙方確認樣板之后,按照打樣生產;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發(fā)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過程之中,自身確有對所需費用進行明確的義務,上訴人作為受委托人確有告知的義務,而上訴人已經完成告知義務。
他們在上訴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之前,只是有個托詞說,他們只有五萬元的預算。即使所謂只有五萬元的預算的說法是真實可信的,那也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誤解,生意人計算的是投入產出比例,為了趕時間不惜加大投入——空運與其它運輸方式相比最大優(yōu)勢是時間短很多,明顯缺點就是費用高出許多。如前所述,被告作為一個長期專業(yè)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的企業(yè),即使不能準確掌握相關信息,也不至于對相關問題一無所知,對航空貨運代理相關事務發(fā)生重大誤解。這,顯然過于牽強,顯然說不通嘛。
被上訴人在雙方談判期間的確說過,他們不清楚運輸費用按照材積計算,可是前面已經分析,再議過程之中的這一說法顯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訴訟過程之中,被上訴人自始至終徹底否認雙方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在法理上相當于,企圖解除雙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經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謂“重大誤解”,該判決仍然明顯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訴人沒有依法提起重大誤解之訴,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誤解”進行裁判;其次,從實體處理方面來看,更加明顯不公,上訴人已經依約完成委托事項,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訴人均應該如數(shù)支付代理費,絕對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將代理費五五對開,判令被上訴人支付50%的代理費。如此判決,顯失公平。
綜上,原審判決,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顯失公平,依法應予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亞世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書人: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lián)絡電話:
x年8月21日。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十三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白x,男,漢族,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區(qū)豐樂南路號9幢301室,郵編:,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一(原審被告一):上海顥x電子有限公司,住址:xx區(qū)xx鎮(zhèn)環(huán)東一路65弄號1586室,法定代表人:陸根x,郵編:,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二):陸根x,男,漢族,x年10月19日生,身份證號:,戶籍地:江蘇省興化市茅山鎮(zhèn)府前街x號,郵編:,現(xiàn)住址:xx新區(qū)xx鎮(zhèn)xx村顧家宅x號,聯(lián)系電話:
上訴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請,實屬欠妥,具體理由如下: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并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后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并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采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并通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x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后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F(xiàn)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后列寫被上訴人。并根據(jù)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完被上訴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yè)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yè)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5)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
依次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或裁定時間、文書的字號以及裁判文書名稱,作上訴的表示等內容。這一段,只要把上述幾個內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順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訛。但是,必須具有法律文書的語言特點。這一段可表述為:“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號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F(xiàn)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號的一審民事判決,表示不服,現(xiàn)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依次寫明三項內容:
(1)十分簡要地綜合敘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著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即結論)的內容。
(2)原審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還是對哪一部分不服?
(3)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到達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說:“請求上級法院給予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4.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qū)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如果上訴時,再將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jù)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jù)”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shù)恼撟C。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例如同母異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遷讓歸還他父親祖遺的房屋,而弟弟卻說對該項房屋享有繼承權,要求分割繼承,這就牽涉定性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shù)恼撟C。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的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shù)?。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guī)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shù)模梢該?jù)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guī)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惟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在論證時應當注意: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jù),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tài)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5.最后是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1.寫明致送機關的名稱,可分三行寫為:“此致人民法院轉報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p>
2.正文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寫明:
(1)本上訴狀副本份;。
(2)物證(名稱)件;。
(3)書證(名稱)件;。
(4)證人證言(姓名)住址。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上訴人: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二、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依法屬于侵權糾紛,原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服務合同糾紛,不符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
1、本案被上訴人訴請的經濟損失是由于案外人xxxx的盜竊行為所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屬于侵權損害,與上訴人的服務行為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原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服務合同糾紛,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本案訟爭的法律關系。
2、被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以上訴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訴請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其增加的訴訟請求也是在直接侵權行為人xxxx的盜竊行為查明后才提出來的`。據(jù)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第347項的規(guī)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屬于侵權責任糾紛。
二、原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對涉案財產損失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直接承擔被上訴人全部損失,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法院以服務合同糾紛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將導致被上訴人就同一損失可獲得雙重賠償,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
事實表明,被上訴人的經濟損失系案外人xxxx侵權行為所致,被上訴人依法享有向xxxx主張損害賠償?shù)臋嗬H艟S持原審判決,那么被上訴人仍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途徑,向xxxx行使請求權,這必然導致被上訴人就同一損害可獲得雙重賠償,明顯與民事責任的補償性質不符,據(jù)此原審判決錯誤。
四、本案上訴人已經盡到防范和制止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注意義務,對侵權行為的發(fā)生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不應當承當法律責任。而被上訴人未盡到合理的防范、注意義務,是導致?lián)p害發(fā)生的重要原因,其無權訴請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上訴人已經通過樹立提示牌、設置保管箱和配備客房保險箱等多種方式,以保證被上訴人的財產安全,盡到了全面的防范注意義務。而被上訴人睡覺前未關閉好房門,貴重財物隨意放置,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是導致本案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其無權訴請上訴人對其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xxx。
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模板15篇)篇十五
上訴人(一審被告)姚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
上訴人(一審被告):李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一審程序違法。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68條之規(guī)定:“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jù),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的”。本案中,訴訟標的近百萬,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雙方爭議意見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可謂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存在原則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審依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法院按簡易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程序違法。
2、判決書多列訴訟參加人,亦屬程序違法。本案判決書中列明被上訴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廣東經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但一審訴訟過程中,從來沒有該律師參加過法庭庭審等訴訟程序,一審判決書中卻列明該律師為被上訴人一審的委托代理人,屬于多列訴訟參加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亦屬程序違法。
3、本案一審追加上訴人李x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李x在本案爭議合同中沒有簽名,不是合同當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權利,當然也不能承擔合同義務,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4、上訴人姚x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作為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業(yè)法人的對外代表機關,其行為是法定的職務行為,因此,本案姚x簽訂合同的行為本身就是經貿有限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經貿有限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yè)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一審隨意將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為被告并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二、本案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關于代理權濫用問題。“李通”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yè)務人員,本案《經銷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簽訂,在該《經銷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經貿有限公司辦理與自己公司的同一銷售合同事務,明顯屬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同時為雙方代理的代理權濫用的法律禁止行為,該行為如同在同一訴訟案件中,一個人同時接受原、被告的委托進行同一訴訟代理行為,這樣的代理在開庭時會出現(xiàn)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又接著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讀相反意見的答辯狀,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不能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唯一要件,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所有的民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否則,就是無效的。因此,一審判決中以“姚x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權原告的員工李通作為業(yè)務代表,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權濫用法律事實的成立,嚴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鏈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1)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不能因合同標的達千萬之巨就可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合同條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觀念上的權利義務,不能成為現(xiàn)實的權利義務,這與標的額大小沒有必然聯(lián)系。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所涉《銷售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合同沒有履行“有違一般陶瓷行業(yè)大額交易的常理”為由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完全是一種主觀臆斷。如現(xiàn)在的借貸糾紛,只有借條或借款合同,而沒有交付事實,不管合同數(shù)額多大,都不能認定還款義務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后,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向上訴人履行交貨義務,被上訴人也從來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結算付款義務,被上訴人提供的對帳單、銀行結算流水明細等證據(jù)形成的證據(jù)鏈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被上訴人出示的對帳單沒有被上訴人的簽字確認,而與對帳單一一對應的銀行結算明細的結算人是黃明鑫和劉健,經查證,黃明鑫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yè)務人員,與李通是同事,劉健上訴人則均不認識。而對這一明顯的事實,一審判決卻故意遺漏分析,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從被上訴人提供的電話通話明細,都是首先撥打0533-5電話,然后撥打0533-5,而0533-5并不是上訴人的電話,0533-5又是一個打印社的公用傳真號,存在不特定多個公司、門面共用的事實,況且,電話通話只是一種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無法證明本案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實。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明顯讓人感到地方保護、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的判決取向。被上訴人隱瞞事實,移花接木,欺詐訴訟,意圖讓上訴人無端償債,違背誠信原則和公平正義,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經貿有限公司。
姚x李x。
x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