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簽署合同協議之前,應該全面了解涉及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條款。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協議范文,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家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一
數據電文,也稱為電子信息、電子通信、電子數據、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等。
數據電文一詞最早在國際法律文件中出現是在1986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和國際標準化組織共同制定的《行政、商業和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
該規則規定,貿易數據電文是指當事人之間為締結或履行貿易交易而交換的貿易數據。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依據該條的規定,數據電文的概念包含三層意思:1.數據電文使用的是電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手段;2.數據電文的實質是各種形式的信息;3.數據電文可以是原始生成件、發送件、接受件或儲存件。
(二)電子簽名
簽名,一般是指一個人用手親筆在一份文件上寫下名字或留下印記、印章或其他特殊符號,以確定簽名人的身份,并確定簽名人對文件內容予以認可。
它既包括了簽字這么一個身體行為,也包含了認可書面內容的意思表示。
傳統意義上,簽名必須依附于某種有形的介質,而在電子交易過程,文件是通過數據電文的發送、交換、傳輸、儲存來形成的,沒有有形介質,這就需要通過一種技術手段來識別交易當事人、保證交易安全,以達到與傳統的手寫簽名相同的功能。
這種能夠達到與手寫簽名相同功能的技術手段,一般就稱為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依據該條規定,電子簽名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電子簽名的實質是數據;2.電子簽名以電子形式為外在表現形式;3.電子簽名必須依附于數據電文;4.能夠與簽名人身份綁定。
(一)電子合同在宏觀層面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簽名法》實施以前,電子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法律效力,一直存在爭論,而且也只能依據《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認定。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上述兩條為《電子簽名法》賦予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留下了一個可能,從《電子簽名法》頒布后,電子合同在法律層面正式明確具有合同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電子合同適用的除外情形
電子合同的運用,固然是提高了簽約效率,但基于電子合同自身的考慮,立法者對電子合同的使用范圍作出了限定,這就意味著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電子形式來簽訂。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而為何作出如此限制,較為官方的解釋為“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并未在社會活動中獲得廣泛應用,廣大民眾的認知度不高;同時,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應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術手段,物質條件也會限制一部分民眾使用這種交易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并基于交易安全因素的考慮,參考外國和有關地區的立法例,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第三條規定了適用除外。”
上文已經闡述,我國法律已對電子合同賦予了與書面合同相同法律效力。
但到具體的.電子合同而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數據電文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實質要求和形式要求);二是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數據電文需符合法律法規的書面形式要求
我國有很多法律要求法律文件需采用書面形式,例如保證合同、船舶租賃合同等,同時,合同法第十一條也對何為書面形式進行了規定。
而《電子簽名法》第四條則進一步解決了什么樣的數據電文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的問題。
該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依據該條規定,如果一項數據電文具有如下兩項功能,即可認為具有與書面形式相同的功能:一是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二是可以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需符合法律法規的原件形式要求
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書證應當提交原件。
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原件形式要求構成電子商務的一個主要障礙。
通常意義上的"原件"是指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
如果這樣界定"原件",則幾乎說不上數據電文有什么"原件",因為數據電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總是"原件"的拷貝,而不是載有原始信息的那張軟盤、光盤之類的媒介物。
《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2)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三)數據電文需符合法律法規的文件保存要求
《電子簽名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文件保存要求通常是為審計或者稅收目的提出的。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二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大寫:人民幣)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萬元。如甲方解除本合同,雙倍返還定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退還定金。
三、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款元。
四、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甲方提供建造本房屋的相關證明資料等作為交易依據。待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全部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承諾并保證乙方對該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權以及處分權,甲方不得就該房屋再與他人訂立協議、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六、違約責任____日將該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日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約后,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向乙方賠償經濟損失元。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3、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4、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買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特別約定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張合同無效,如本合同被有權機關認定為無效合同,則甲方應返還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賠償乙方損失叁拾萬元。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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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三
數據電文,也稱為電子信息、電子通信、電子數據、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等。
數據電文一詞最早在國際法律文件中出現是在1986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和國際標準化組織共同制定的《行政、商業和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
該規則規定,貿易數據電文是指當事人之間為締結或履行貿易交易而交換的貿易數據。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依據該條的規定,數據電文的概念包含三層意思:1.數據電文使用的是電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手段;2.數據電文的實質是各種形式的信息;3.數據電文可以是原始生成件、發送件、接受件或儲存件。
(二)電子簽名。
簽名,一般是指一個人用手親筆在一份文件上寫下名字或留下印記、印章或其他特殊符號,以確定簽名人的身份,并確定簽名人對文件內容予以認可。
它既包括了簽字這么一個身體行為,也包含了認可書面內容的意思表示。
傳統意義上,簽名必須依附于某種有形的介質,而在電子交易過程,文件是通過數據電文的發送、交換、傳輸、儲存來形成的,沒有有形介質,這就需要通過一種技術手段來識別交易當事人、保證交易安全,以達到與傳統的手寫簽名相同的功能。
這種能夠達到與手寫簽名相同功能的技術手段,一般就稱為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依據該條規定,電子簽名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電子簽名的實質是數據;2.電子簽名以電子形式為外在表現形式;3.電子簽名必須依附于數據電文;4.能夠與簽名人身份綁定。
在《電子簽名法》實施以前,電子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法律效力,一直存在爭論,而且也只能依據《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認定。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上述兩條為《電子簽名法》賦予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留下了一個可能,從《電子簽名法》頒布后,電子合同在法律層面正式明確具有合同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電子合同適用的除外情形。
電子合同的運用,固然是提高了簽約效率,但基于電子合同自身的考慮,立法者對電子合同的使用范圍作出了限定,這就意味著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電子形式來簽訂。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而為何作出如此限制,較為官方的解釋為“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并未在社會活動中獲得廣泛應用,廣大民眾的認知度不高;同時,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應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術手段,物質條件也會限制一部分民眾使用這種交易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并基于交易安全因素的考慮,參考外國和有關地區的立法例,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第三條規定了適用除外。”
上文已經闡述,我國法律已對電子合同賦予了與書面合同相同法律效力。
但到具體的電子合同而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數據電文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實質要求和形式要求);二是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數據電文需符合法律法規的書面形式要求。
我國有很多法律要求法律文件需采用書面形式,例如保證合同、船舶租賃合同等,同時,合同法第十一條也對何為書面形式進行了規定。
而《電子簽名法》第四條則進一步解決了什么樣的數據電文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的問題。
該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依據該條規定,如果一項數據電文具有如下兩項功能,即可認為具有與書面形式相同的功能:一是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二是可以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需符合法律法規的原件形式要求。
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書證應當提交原件。
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原件形式要求構成電子商務的一個主要障礙。
通常意義上的“原件”是指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
如果這樣界定“原件”,則幾乎說不上數據電文有什么“原件”,因為數據電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總是“原件”的拷貝,而不是載有原始信息的那張軟盤、光盤之類的媒介物。
《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2)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三)數據電文需符合法律法規的文件保存要求。
《電子簽名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文件保存要求通常是為審計或者稅收目的提出的。
本條規定的三項條件中,第一項是重復了第四條的規定,因為文件保存要求必然要求文件是“書面形式”,符合本條規定第一項條件的數據電文,就可以視為滿足了“書面形式”要求。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四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并轉移所有權。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并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第二項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單方履行將自己的合法財產送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獲得受贈財物的權利。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于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后,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因為財產的贈與是在受贈接受贈與合同中所附加的義務,贈與合同才成立,而這部分附加的義務成為贈與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承擔義務,如果贈與人所附的不是受贈與人承擔的義務,而是為達到某一結果或目的的贈與,則不是附義務的贈與。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贈與財產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后,才發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對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贈與所負義務,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均有規定。如德國規定,為有附負擔的贈與的人,如已給付,得請求履行其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者,以應將贈與物用于履行負擔為限,贈與人得依關于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依雙方契約規定的解除權的要件,返還贈與物。再如我國臺灣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對于受贈人履行義務的限度,德國、我國臺灣也有所規定。德國規定,因權利的瑕疵或贈與物的瑕疵,致贈與的價值明顯不足抵充因履行負擔所需的費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額獲得補償前,受贈人得拒絕履行負擔。受贈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負擔者,以受贈人因履行負擔而支出的費用超過有瑕疵的贈與物的價值為限,受贈人得向贈與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我國臺灣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于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義務法。商是指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并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后才發生轉移法。
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法。
三、贈與合同成立,但贈與人未將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
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范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五
近年來,網貸行業一路高歌猛進,盡管降低了投資門檻卻造成魚龍混雜,“跑路”事件頻發。特別是,由于缺乏監管和法律法規,受害人維權難度較大。近期,有多家p2p網貸平臺引入“時間戳”服務,試圖解決電子材料偽造和篡改問題,讓網貸平臺的電子合同具法律效力。
“輕輕點擊了一下鼠標,就算簽了合同了?”近日新加入p2p網貸投資大軍的劉女士充滿疑惑地問記者,“電子合同被篡改了怎么辦?誰來保證我的財產安全?”
的確,p2p網貸平臺一方面豐富了人們的投資渠道,降低了投資門檻;另一方面行業口碑卻不太好,“跑路”事件頻發,受害者往往為數眾多,且居住分散、投資數額不一,維權道路漫長。
據網貸之家的數據,截至年末,我國網貸運營平臺達1575家,接近的兩倍;但與此同時,20共有問題平臺275家,尤其是12月份問題平臺達92家,占了全部問題平臺數量的三分之一。
“其實,不光是投資者對電子合約的有效性心存擔憂,我們p2p公司自身也有很多顧慮,一旦發生違約糾紛,電子合同如何能被法院采信是巨大的問題。”網信理財董事長李煥香說,p2p平臺基于互聯網產生借貸業務,在交易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電子合同和數據,而電子數據的可無痕篡改問題往往令投資人產生顧慮。
不過,目前部分p2p企業正在著手解除消費者的擔憂,對平臺發生的每筆資金交易,利用“電子簽名”及“時間戳”技術進行審核和監控。
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主任張昌利介紹:“通過時間戳,可以為每個電子合同生成一個對應的“指紋”,如果有人想篡改數據,一定會和最初的“指紋”不一樣。”
據了解,可信時間戳服務需要保證時間的權威性和內容的完整性,因此由我國唯一法定時間源―國家授時中心負責時間溯源、同步和監測,并結合現代密碼技術予以確證。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是目前我國唯一一家由國家授時中心作保障的可信時間戳簽發服務公司,可以為我國重點行業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信時間戳。
專家指出,時間戳的權威性是由國家授時中心保障的,可以有效解決數據電文的存在性和內容完整性證明,適用于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證明。在進入p2p借貸領域前,時間戳已經被廣泛使用在知識產權保護、電子檔案、電子商務等領域。
隨著近年來p2p合同糾紛案件的增多,時間戳的應用場景更為豐富,目前包括積木盒子、有利網、網信理財在內的多家p2p企業均引入了時間戳。
“時間戳主要解決了在什么時間存在什么數據的問題,類似于第三方電子公正證書。”張昌利介紹,“在這個講究信息安全的年代,時間戳可以給出“零知識證明”,也就是說我們可以證明文件的原始性卻看不見實際內容,極大地解決了信息安全問題。”
據了解,目前已經有70多家p2p平臺有意向與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合作,上線高峰將在今年的2月到3月。
“由于現在p2p行業魚龍混雜,我們對不少p2p企業做了很長時間的跟蹤調查,對于客戶選擇很慎重。”張昌利透露,該公司正在著手與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合作,加大與推薦會員單位合作。
作為第一個在p2p全平臺、全流程使用時間戳的p2p平臺負責人李煥香表示,“引入時間戳的成本分攤在p2p巨大的交易規模里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是所帶來的好處卻難以計數。p2p行業要想健康發展,需要積極樹立行業形象,首先必須解除消費者的擔憂,幫助消費者維權。”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六
丁某在一審中訴稱:丁某與陳某于2012年10月28日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及《過戶按揭代理合同》,買賣合同約定陳某將其1306號房屋出賣給丁某,合同約定該房屋總價共計985000元。
其中居間人與代理人為北京鏈家公司。
丁某與陳某同意委托該代理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及物業交驗過戶手續及相關事宜。
丁某分別于2012年10月28日、11月2日向陳某支付了2萬元定金和購房款43萬元后并入住了該房屋。
后丁某于2012年12月31日又支付了250125元人民幣,并已經支付了居間服務費用、光纜入網建設費、物業管理服務費等費用。
但陳某將房屋賣給丁某后,于2013年8月15日又與第三方孟某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僅以65萬元的價格將1306號房屋再次賣給孟某,并于3天后將房屋迅速過戶至孟某名下。
因此,丁某以欺詐手段獲取房屋所有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陳某與孟某之間以欺詐手段惡意簽署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陳某在一審中辯稱:不同意丁某的訴訟請求。
孟某在一審中辯稱:陳某與孟某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不同意丁某的訴訟請求。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確認陳某與孟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孟某與陳某于判決生效后共同將登記于孟某名下的1306號房屋轉移登記至陳某名下;駁回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某、孟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改判:撤消了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并駁回丁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013年8月11日,陳某與孟某就購買1306號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為完成產權過戶,陳某與孟某又于2013年8月15日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陳某與孟某2003年8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陳某與孟某2003年8月15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為完成產權過戶而簽訂網簽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受該網簽合同約束。
丁某如認為陳某與孟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當就陳某與孟某2013年8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提出自己的主張,在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經司法程序確認前,丁某僅要求確認陳某與孟某之間為辦理過戶而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北京一中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直接對網簽合同的效力做出認定不當,據此判令將1306號房屋的產權登記到陳某名下錯誤,北京一中院予以糾正。
孟某在本案一審中系被告,未提出反訴,現上訴要求確認1306號房屋歸其所有,本案不予處理。
陳某與孟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因不在本案訴訟請求范圍內,本案不予處理。
【裁判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應當要涉及民事杈利義務關系設立、變更或終止,且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
網簽合同是房屋買賣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而簽訂,并公布在網上。
網簽合同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加透明化,從而防止—房多賣。
從合同的性質來看,網簽合同作為完成過戶的一個必經程序,其是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屋買賣所要求的手續,真實目的是更好地完成過戶,并不是真實的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
因此,從本質上來看,網簽合同并不是一份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不應該直接起訴要求確認網簽合同的效力。
網簽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即為人民通常所說的"陰陽合同”,由于房屋買賣過程中涉及的稅費負擔依據為網簽合同,故當事人為了逃避國家稅收,通常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價格與網簽合同上的價格并不一致,網簽合同上的房屋價格往往遠低于市場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網簽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協議,故意降低合同價款以逃避國家稅收規定,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但對于網簽合同的處理,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后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對于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稅收征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網簽合同即使是存在規避稅收征管的問題,但并不影響整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應當根據真實意思的買賣合同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此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四條關于房屋買賣合同中陽合同的效力中規定: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具體到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網簽合同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確認網簽合同無效,并判決孟某將訴爭房屋過戶到陳某名下,并沒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實,亦沒有認清網簽合同的實質。
一審法院對于陳某與孟某之間的真實買賣合同并未查明,僅依據網簽合同中對于價款的約定即認定合同無效,且判令孟某返還房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網簽合同作為完成過戶的程序,其僅為房屋買賣過程中依法定程序的備案手續,本身并不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在審理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案件中,應當對代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審理,不能僅對網簽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七
[案情簡介]。
月,楊某看中某樓盤一套商品房,該房子套型、結構、朝向、環境等都很不錯。但當時,開發商尚未取得該樓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于擔心該房子會被人搶先買走,楊某便和開發商簽訂了非正式購房合同,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最遲于209月1日交付房屋,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則按每天房價款的萬分之五標準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一個月,楊某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除退還宋先生已付房款外,還要雙倍退還定金。隨后,楊某依約支付了2萬元定金,后又支付了該房屋買賣款首期10萬元。
年12月,開發商拿到了該樓盤預售許可證,售樓處要求楊某再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楊某正式簽約時,發現正式合同中,交房時間被推遲到了年11月30日,并且,延遲交付房屋的違約處理方式變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對此,售樓處工作人員解釋,這只是為了辦理購房手續,原來雙方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楊某于是簽約,但仍然保存了原合同。
后來該樓盤在開發過程中出現不少問題,開發商擅自更改了小區規劃,楊某于是不準備再購買該房屋。2001年10月,楊某向開發商提出,該房已經逾期交付一個月,按原合同規定,自己有權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而開發商認為,楊某既然已經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應該接受新合同的約束,公司可以按原合同規定,自9月1日起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退房和雙倍返還定金。雙方就此問題無法協商解決。
1月,楊某依法將開發商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1、在開發商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時,楊某和開發商簽訂的非正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月,楊某和開發商簽訂的正式契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提醒]。
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程序步驟,簡要提示如下:先行委托律師調查開發商信譽及資質查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在交納定金前,了解將要簽訂的買賣契約并確定全部條款;交納定金時須約定,如果最終雙方沒有對契約達成一致意見,定金應當全額退還等。開發商簽約時的所有承諾,應當明確寫入正式合同。同時,購房者應當注意保存好買房過程中的有關證據、材料,不要盲目聽信開發商沒有書面保證的所謂承諾。
[律師分析]。
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開發商在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各種方法變相進行商品房銷售的情形。下面,就該案中兩份合同的效力逐一進行分析:
楊某與房地產公司簽署的`非正式契約(我們簡稱其為舊合同)的效力究竟怎樣呢?客觀講,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前就開始賣房,并與客戶簽訂自己擬訂的認購書或買賣合同,這是大多數房地產開發商通行的做法。不出問題,大家相安無事,而一旦出了問題,就只能按法律規定解決。
[1][2]。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八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借款是一項重要的資金來源,企業間資金拆借由來已久,從計劃經濟時代到目前市場化經濟時代一直存在,并且隨著市場經濟腳步的加快,亦有快速發展之勢。然而,在這些活躍的資金借貸活動中,也深藏著很多的不規范性,由此帶來的法律問題也很多。因為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學界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關于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目前主流的觀點認為是無效的。盡管《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均未對其合法性及效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歷來的政策特別是部門規章對其合法效力是不予認可的。
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貸款通則》,其中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這里的借貸直接體現的就是借款合同,變相借貸所形成的也無非是形式上的非借款合同,諸如明為聯營或者投資入股實為借款、名為墊資實為融資等等。
19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5號),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這里的“有關金融法規”,就是指《貸款通則》。
7月13日,國務院頒布第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第二條規定:“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3月15日,全國人大九屆二次會議通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五)項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述國務院頒布的第247號文件當屬行政法規。因為企業間的借款行為屬于合同行為,認定是否有效,就應當適用《合同法》的這一規定。這樣,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上全部將企業間的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認定為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簽合同也就被確認為無效合同。
二、維持合同效力的立法趨向。
在我國《合同法》施行之前,借款合同適用的是1981年頒布的《經濟合同法》,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借款合同,根據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第七條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無效。《經濟合同法》于1993年修訂一次,相應條款被修改為:“借款合同,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擴大,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合同法》取代了舊的《經濟合同法》,已經改變了那種一直以來“認為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就無效”的觀點,進一步縮小了無效合同的法定范圍,除符合法定情形合同無效外,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盡量維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正式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發布司法解釋(即法釋〔〕19號《〈合同法〉解釋(一)》),要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19新的《合同法》不再使用“借貸”的措辭,而統一采用了“借款合同”的稱謂。在《借款合同》一章中,沒有把借貸行為界定為金融業務,沒有對借款人和貸款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貸款方的主體資格也并未完全局限于金融機構。并且《合同法》還專章規定了融資租賃合同,企業之間有些借貸行為還可以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合法解決。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當年的2月9日發布《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其中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企業間借貸與民間借貸在法理上并無不同,企業作為合法的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法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應與民間借貸區別對待。
2月9日,國家商務部和公安部聯合發布《典當管理辦法》。典當實際上就是一種質押擔保性質的借款,依附借貸法律關系而存在,典當合同就是一種抵押借款合同。按規定,從事融資活動,必須遵從有關金融法規。典當商行未經人民銀行批準,應視為非法機構。然而作為一種融資手段,典當業的興起,反映了社會對多種融資方式的需求。
典當行自復出以來,其主管部門歷經央行、國家經貿委和商務部。目前的《典當管理辦法》就其法律等級和效力而言,僅屬于部門規章,層級和效力遠遠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自8月,典當行監管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移交給國家經貿委,似乎其“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性質隨之取消,但本質上仍屬金融業務范疇。目前《典當管理條例》已處在國務院的積極研制之中,或許有望在明年出臺。
20,我國修訂通過新的《公司法》。《公司法》及“三資企業法”,均未限制公司的資金不可借貸給關系企業。另外,從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務機關的實際做法來看,我國稅務機關對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不但未限制,而且在依法征稅。國家稅務總局曾于1995年4月17日發布《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156號),其中第十條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該通知的部分條款雖然已被后來的國稅發[2009]29號文件予以廢止,但上述規定仍被保留,至今有效。
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企業間借貸問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建議放開企業間借貸。理由主要有三個:第一,企業間借貸普遍存在;第二,《合同法》并沒有明確禁止;第三,既然民間借貸已經放開了,再繼續禁止企業間借貸,對企業“不公平”。據介紹,最高院正在制定的《合同法》分則第12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釋,也在考慮對企業間借貸是否有條件地開啟一律禁止的大門。
而對于變相的企業借貸,最高人民法院也已作出一個與以前大不相同的司法解釋,發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14號)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該解釋實際上就是確認了這種以墊資為表現形式的企業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
看來,完全禁止企業間借貸是轉型經濟時期的一種無奈選擇。央行也注意到了“禁令”帶來的種種弊端,采取了一些變通方式,比如以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的形式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同時,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市場也出現了一些企業間借貸的“創新”形式,比如私募基金等等。
四、公法、私法相互協調而又各有側重。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且一些取長補短、調劑余缺的企業之間的直接借貸還可以將企業的閑置資金有效地利用起來,降低交易成本,拓寬融資渠道,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那么,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就可以放任不管嗎?金融畢竟是國家的經濟命脈,企業之間的直接借貸活動不能游走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嚴重影響了金融秩序。前述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至今有效,但其性質是行政法,屬于公法,不能直接當做判定合同效力的法源依據。尚且該辦法,已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作出了明確界定。企業之間借貸,其借款對象不具有廣泛性和不特定性,其貸用資金屬于自有資金,不是轉手放貸。此貸非彼貸,與金融業務中的借貸截然不同。
法律一向有公法與私法之分,公法多為國家權力干預經濟和社會秩序的法律,一般而言不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合同無效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徹底否定,完全打破了當事人對自我財產的自主安排。大量、經常和不加控制的宣告合同無效,必將滅殺市場活力,浪費社會資源。如若非法經營,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自有行政法律甚或刑事法律予以相應制裁。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對如何適用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規定,解決了正確協調公法與私法關系的重大問題。我們既要嚴格遵循國家的立法意志,嚴懲損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為,也要防止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濫用,不恰當地擴大無效合同的范圍,干擾正常的市場交易,損害交易人的合理預期和交易安全。一般可以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當屬有效。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九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蘇州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
房屋上市交易。由于違反國家及蘇州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
擔。
第三條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
產權之事簽訂本協議,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元。(大寫___。
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一)無須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蘇州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蘇州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3、銀行貸款部分房款。
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
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
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
第七條房屋交付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其它:
第八條關于產權辦理的約定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
易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上述手續時。
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過程中由丙方先行墊付,在。
物業交驗時提供相應票據。
第九條有關爭議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雙方簽訂。
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
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生效說明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區(縣)交易所留存。
一份,見證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見證方:
二、房屋租賃合同應該怎么簽。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有很多,特別是因為每個人的需要不一樣,總結起來,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租金的金額是否寫清楚。
(二)付款方式該如何,是一次性付款還是分幾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時間,這與租房自己的資金流轉是否有沖突?,免向出租者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三)出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是否是房屋的所有人,是否有房屋所有人的委托書。
(四)何時交房?交房時還有哪些物品,如家具、電器等設備一并轉交承租人,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細清單。
(五)交房前與交房后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等費用由誰來承擔?一般是交房前由出租人自己承擔,交房后由承租人承擔。
(六)違約責任是否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是否約定清楚。
(七)房屋租賃合同何時生效。
三、簡單的租房合同模板。
出租方(簡稱甲方):承租方(簡稱乙方):
地址:地址: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擁有產權或處置權的延安市的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出租給乙作使用。
二、租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即個月)。
三、該房屋每月租金為人民幣萬仟佰拾元整,乙方每個月向甲方繳納租金萬仟佰拾元整,并于每個月的日前交清,甲方須開具(收據或發票)給乙方。
四、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個月的房屋租金作為履約保證金和元整的室內財物押金,上述保證金和押金合同期滿后退還乙方。
五、租賃期間房屋的房產稅、營業稅及附加稅、個人所得稅、土地使用費、出租管理費由方負責交納;電話費、保安費、水電費、衛生費、電梯費、房屋管理費由方負責交納。
六、乙方必須依約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滯約金拖欠租金達天以上,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有權拒絕退還履約保證金。
七、甲方應承擔房屋工程質量及維修的責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設施、室內財物毀壞,應恢復房屋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
八、租賃期間,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同時退還兩倍的履約保證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同時不得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
九、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需結清費用后退還房屋給甲方;如需續租須提前一個月與甲方協商,若逾期不還又未續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不成可請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調解或起拆人民法院處理。
十一、本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后即時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紀方一份,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室內財物清單: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名(蓋章):簽名(蓋章):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十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六、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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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十一
在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僅保存了合同的傳真件、掃描件,這樣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隱患的。
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強調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為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存在天壤之別。
本文就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做簡要闡述,僅作參考。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 “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傳真件也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
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于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后,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后,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
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于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
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志、傳真號碼等是否屬于該當事人所有。
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
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
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借助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認等電子文本,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十二
一般情況下,贈與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受贈人享有接受財產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
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并以此作為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一個條件,但這一義務對受贈人所產生的負擔是遠遠低于其所獲得的利益的。
第四,贈與合同既有諾成合同的特點,又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一般地,贈與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時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贈與物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從而表現為諾成合同的特點。
但公民之間的贈與關系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合同,可以贈與物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這部分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的合同,即除當事人的合意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
但我國《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可見,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當事人達成合意,贈與合同即成立。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十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借款方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萬元,用于____項目。借款實際發放額,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以借據為憑,并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貸款方根據借款方按工程進度報送的工程用款計劃和用款借據,在____天內審查發放貸款,以保證借款方工程進度的資金需要。如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時供應資金,要根據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借款方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用款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被挪用的貸款要加收____%的罰息并如數追回。
第三條借款期限定為____年____月,從發放出貸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體用款和還款的方式和時間,以借據為憑并作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為____‰,按季收息。貸款逾期未還除限期追收外,按規定從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
第四條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全部借款本息。貸款逾期未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收貸款,必要時,貸款方可從借款方帳戶中扣收,借款單位在其他銀行還有存款帳戶的,貸款方可商請該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五條借款方按照銀行抵押貸款辦法規定,愿以自己擁有的財產或貸款新增的固定資產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細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貸款方對抵押品享有處理權和優先受償權。
借款方請____作為借款的保證人,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人具有足夠代償的財產。保證人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負連帶償還本息的責任,必要時,由貸款方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
第六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須按時向貸款方報送有關工程進展、貸款使用情況及統計報表和資料,貸款項目竣工驗收和審查決算時,要有貸款方參加。
第七條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借、貸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協議,并經保證方同意,作為合同的補充部分。
第八條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
保證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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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優秀14篇)篇十四
[案情簡介]。
10月,楊某看中某樓盤一套商品房,該房子套型、結構、朝向、環境等都很不錯。但當時,開發商尚未取得該樓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于擔心該房子會被人搶先買走,楊某便和開發商簽訂了非正式購房合同,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最遲于9月1日交付房屋,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則按每天房價款的萬分之五標準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一個月,楊某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除退還宋先生已付房款外,還要雙倍退還定金。隨后,楊某依約支付了2萬元定金,后又支付了該房屋買賣款首期10萬元。
月,開發商拿到了該樓盤預售許可證,售樓處要求楊某再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楊某正式簽約時,發現正式合同中,交房時間被推遲到了月30日,并且,延遲交付房屋的違約處理方式變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對此,售樓處工作人員解釋,這只是為了辦理購房手續,原來雙方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楊某于是簽約,但仍然保存了原合同。
后來該樓盤在開發過程中出現不少問題,開發商擅自更改了小區規劃,楊某于是不準備再購買該房屋。年10月,楊某向開發商提出,該房已經逾期交付一個月,按原合同規定,自己有權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而開發商認為,楊某既然已經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應該接受新合同的約束,公司可以按原合同規定,自9月1日起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退房和雙倍返還定金。雙方就此問題無法協商解決。
1月,楊某依法將開發商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1、在開發商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時,楊某和開發商簽訂的非正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2012月,楊某和開發商簽訂的正式契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提醒]。
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程序步驟,簡要提示如下:先行委托律師調查開發商信譽及資質查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在交納定金前,了解將要簽訂的買賣契約并確定全部條款;交納定金時須約定,如果最終雙方沒有對契約達成一致意見,定金應當全額退還等。開發商簽約時的所有承諾,應當明確寫入正式合同。同時,購房者應當注意保存好買房過程中的有關證據、材料,不要盲目聽信開發商沒有書面保證的所謂承諾。
[律師分析]。
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開發商在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各種方法變相進行商品房銷售的情形。下面,就該案中兩份合同的效力逐一進行分析:
楊某與房地產公司簽署的`非正式契約(我們簡稱其為舊合同)的效力究竟怎樣呢?客觀講,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前就開始賣房,并與客戶簽訂自己擬訂的認購書或買賣合同,這是大多數房地產開發商通行的做法。不出問題,大家相安無事,而一旦出了問題,就只能按法律規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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