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的簽署,對于銷售人員和企業來說,是進行業務拓展和營銷策略的基礎。以下是一些銷售合同樣本的具體分析和評述,供大家深入了解銷售合同的要點。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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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1981年9月30日我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 ,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準書。核準書載明,中國不受公約第一條第1款( b)、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
(1980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
本公約各締約國:
銘記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關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 各項決議的廣泛目標。
考慮到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是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一個 重要因素,認為采用照顧到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統一規則,將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茲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 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 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 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 業性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的銷售: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 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他 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 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 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 總 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 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 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 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依照他的 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按照 一個與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 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 當地考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 何習慣做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后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 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 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 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 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 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 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 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 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 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 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 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 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 ,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價 ,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價于送達被發價人時生效。
(2)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價送 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價人發出 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
(a)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 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價人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價,即是接受。緘默 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 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 送達發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價 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度。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 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價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或慣例 ,被發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 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價人發出時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通知, 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 項發價并構成還價。
(2)但是,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 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價的條件,除發價人在不過分遲延 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價人 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價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 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 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 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 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 發價人以電話、電傳或其他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價送達被 發價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 。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發價人地址,因為那 天在發價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 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 此種意見通知被發價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 能及時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 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 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 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價、接受聲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達” 對方,系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 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貨物銷售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 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 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 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 況的方法發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 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并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 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 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 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 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 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 下:
(c)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 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 有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賣方 必須向買方發出列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 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 時,向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c)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 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 ,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 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 ,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二節 貨物相符與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 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 與合同不符:
(a)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 ,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 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 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后方始明顯 。
(2)賣方對在上一款所述時間后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 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 關于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適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 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 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 同規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 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 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 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 。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 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 ,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后進行。
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 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 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 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 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規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 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 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是,如果這種權 利或要求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的義務應依照第四 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 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 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 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
(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 、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二
馬寧*。
(上海大學法學院上海01)。
內容摘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對宣告合同無效制度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因其用語比較靈活,并且需要結合其他條款如根本違約寬限期程序等才能做出公平的解釋,以平衡買賣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實質上體現了鼓勵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解決糾紛的指導思想。
abstract: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tipulatestheprovisioncalled“declarationofthecontractavoidance”.however,sometermsinitareveryflexibleandelastic,andfairinterpretationcanonlybemadeinconnectionwithotherprovisionssuchas“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and“graceperiod”soastobalancerightsandobligationsbetweenparties.inessence,thepurposeofthissystemistoencouragethepartiestossttletheirdisputespursuanttotheprincipleof“bonafide”.
(1)“宣告合同無效”必須以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才生效。(第26條)。
(2)“宣告合同無效”是買方或賣方可單方行使的權利。(第49、64條)。
(3)“宣告合同無效”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違約或違約方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聲明將不在寬限期內履行合同義務。(第49、64條)。
(4)“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各方的合同義務(第81條)。
(一)如何判斷違約行為是否構成了“根本違約”。
公約第25條對“根本違約”下的定義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約,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因此,公約規定的根本違約應包括兩個條件,即視違約造成的損害程度;視對損害是否可以與之。理解第25條的關鍵是澄清“遭受損害”、“實質上剝奪…的東西”、“預知”這三個概念。下面分別予以闡述:
2、“實質上剝奪…的東西”,這句話表明了違反合同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后果,會剝奪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認定“實質上剝奪的利益”完全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國際貨物種類繁多,交易條件也差別很大,同樣的違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例如,賣方交貨時單據不符、交貨地點或商品規格不符,逾期交貨這些行為,看起來較為普遍,但是單據的性質或作用,不符點的多少,逾期`交貨的動機是什么,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會給守約方造成不同的損害。此外,還應該看合同條款是如何規定的,應考慮合同訂立時的具體情況,評估當事人是否把相關合同條款看得很重要。例如,時間是否是合同中的關鍵因素,如果是,則遲延交貨可能會造成根本違約;如果不是,則不構成根本違約。同樣,cif條件下賣方辦理保險的義務對于買方轉售貨物(特別是運輸途中的貨物)很重要,如果由于賣方不履行此義務造成買方不能轉售貨物,則構成根本違約。至于貨物與合同不符至何種程度才算實質上剝奪了…的東西,是個相當不能預測的東西。一個仲裁案例表明,仲裁庭認為應當把“實質性的剝奪”理解為“大部分的”或“基本上”剝奪,只有這樣才符合公約第25條的真實目的,即只有當違約很嚴重,不允許解除合同不足以實現公平的結果時,受損害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只有這樣,才能使已經訂立的合同盡可能的得到旅行,使國際貿易得到順利的發展。該案中,被申請人交付的羽絨服盡管存在著做工粗糙和顏色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問題,但并沒有嚴重到“實質上的剝奪”申請人有權期望得到的那種羽絨服的程度,因而申請人沒有權利以此為理由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實質上剝奪”是一個彈性相當大的概念,很難確定一個明顯的尺度,在發生糾紛提起仲裁或訴訟時,無法預計。
在認定損失和利益被剝奪時還必須考慮違約方合理進行補救、減輕損失的情況,如果違約方在發生違約后,采取公約第48條第1款允許的對不符貨物進行有成效的補救措施而沒有個買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就不構成根本違約,受害方無權解除合同。比如,在設備因零部件故障不能運轉時,賣方空運部件使之運轉便屬此類。
3、關于“預知”,公約雖然同時規定了“主觀標準”(看違約方是否可預知)和“客觀標準”(看合理第三人是否可預知),但起決定作用的應當是客觀標準。這里關鍵的是對“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的理解。“同等資格”是否指在該業務領域資歷經驗相當的人?“通情達理”是否指在商業信譽、從業道德方面表現俱佳的當事方?在確定以上概念時,務必需要考察當事方長期的經營表現、習慣做法才能做出判斷,并且每個案件所涉合同的具體意義也要予以考慮,這些因素都會帶來判斷上的難度,從而影響守約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二)根本違約與寬限期程序的關系。
從以上可以得出結論:鑒于“根本違約”檢驗標準的不確定性,買方或或賣方就很難知道如何對根本違約做出反應―還有解除合同是否允許。不恰當的分析會使買方或賣方在做出反應時處于根本違約的位置。為了消除這種不穩定的因素,公約第47條和第63條分別規定了寬限期程序,這兩個條款允許未違約方指定合理長的一段額外時間讓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如果違約方在寬限期內仍不能履行他的基本義務(賣方不交貨、買方不接受貨物、不交付貨款)或者他明確宣告將不履行義務,未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必再。
擔心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是否達到了根本違約的程度。由此可見,第47條與第63條的規定起到了“確權”的作用,即確定違約方延遲履行時,守約方何時可以解除合同。這樣的寬限期程序時等待履行的守約方消除了違約方某種程度的逾期不履行是否足以構成解約權的不確定性。至于何謂“合理長的一段額外時間”(anadditionalperiodtimeofreasonablelength),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來說,應考慮延遲交貨的程度、性質、法律后果;繼續履約的可能性;交貨或付款所需的時間;迅速履行對于未違約方實際利益的影響。但即使這樣,除非在這個問題有慣例,買方仍無法確信其確定的額外時間是否合理,除非這個期限足夠長,尤其是遠距離交易的情況。
當然,寬限期程序并不是強制性的,如果客觀情況使得未違約方有充分把握解除合同,而且等待違約方的履行會給他帶來嚴重損失時,也可直接接觸合同而不經過寬限期程序。同時,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合同的規定改變或不適用寬限期程序。例如,雙方可在合同中規定,一旦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買方可自動解除合同。
可惜的是,寬限期程序適用的范圍有限,它并不能消除所有因根本違約帶來的不確定的情形。根據公約第47條、第49條第1款(b)項和第51條第1款,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在賣方不交貨或只交付一部分貨物的情況下,買方才可以通過通過寬限期程序為宣告合同無效打下基礎。而在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合同不符的情況下,履行寬限期程序并不能導致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同樣,第63條的規定也只是當買方在該指定的額外時間內不履行其“支付價款”或“收取貨物”的義務時,才為賣方宣告合同無效提供了基礎。買方違反其他方面的義務則不能使賣方通過寬限期程序來達到確定其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的目的。
此外,適用寬限期程序仍可能產生以下問題:
(1)如果賣方在寬限期內僅交付一部分貨物時如何處理?第47條第1款沒有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它僅考慮到賣方在寬限期內不交貨的情況。學術界有種觀點認為,根據公約第7條規定的公約解釋規則,凡本公約為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根據公約的一般原則解決,并考慮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公約的一個基本原則是解除合同只有在另一方嚴重違約時才可行使,基于寬限期的解約不應損害這一原則,“第49條第1款(b)項以及第64條第1款(b)項應解釋為只有在寬限期內違約方仍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實質部分時,未違約方才能解除整個合同。”筆者同意這個觀點,就是說買方在寬限期內交付了大部分貨物,僅剩下少部分貨物沒有交付,買方不能宣告整個合同無效,但對于沒有交付的貨物部分,可構成根本違約,,應支持買方關于對這部分貨物解除合同的要求(假定合同履行是可分的),否則將使無辜的買方繼續等待剩余部分的履行而遭受損累。例如:合同要求交付1000包小麥,賣方遲延交貨,賣方在寬限期內交付了900包,對剩余的100包,買方有權解約。至于賣方在寬限期內不能履行合同的實質部分,或對于不可分開履行的合同,不能履行其中任何部分,則可以解除整個合同。
(2)如果賣方在寬限期內交付了全部貨物,但僅有一部分貨物符合合同,買方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應看不符合合同規定的那部分貨物對合同履行是實質性的還是非實質性的,是否可以分割。如果不符部分是非實質性的(合同不可分割履行的情況)或在合同可分割履行的情況下,不符部分所占比例很小,買方可對不符部分宣告合同無效,但不能宣告整個合同無效。但是,假如不符部分是實質性的或所占比例很高(大于50%)則買方可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3)如果買方在寬限期內僅接收了一部分貨物或交付了一部分貨款,對于未履行的部分,賣方可否利用寬限期程序解除這部分合同,公約沒有明確規定,沒有與第51條相對應的針對買方部分違約賣方采取救濟的條款,應考慮買方部分違約的情節,以及賣方履行的情況確定。筆者認為可以類比(1)中的分析方法解決這個問題。
(三)買方宣告合同無效時的諸多限制。
為了保障國際貿易的穩定性,公約對宣告合同無效制度增加了若干限制性條款,如第49條第2款規定買方應在“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無效,否則就喪失了這一權利;第39條關于未能及時履行品質異議通知義務的后果;第43條關于未能履行及時提出第三人權利要求的異議通知的后果;第82條對買方行使拒收權的限制,都是對買方行使解約權的重要限制。即使買方滿足了上述條件,試圖“宣告合同無效”,賣方在買方宣告合同無效前還有權利“補救”履行合同時的缺陷。如果賣方交付不符合合同的貨物比較早,可以通過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日前交付符合合同的貨物來進行補救,不管不符合合同是否造成根本違約。如果賣方提供的補救是在合同上規定的交付日期以后,只要它沒有“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沒有“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則仍是允許的。因此,關于賣方補救的問題,公約條款的要旨是讓當事人在解決交貨最后期限和貨物質量糾紛時進行合作,而不是鼓勵買方輕易的就宣告合同無效。
(四)未違約方宣告合同無效后計算損害賠償時應注意的問題。
第75條和第76條規定了當事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計算損害賠償的基本方法法,是對第74條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一般原則的具體應用。第75條規定了具體的賠償方法,其賠償建立在守約方所受實際損失的基礎上;第76條規定的是抽象的賠償方法,其賠償建立在預計的市場價格損失的基礎之上。
第75條的難點在于對“合理時間”、“合理方式”的理解。“合理時間”的長短應視替代交易是否可能發生、是否有利于減輕損失來確定,當貨物價格下跌時,未違約的賣方應盡可能早的轉售貨物,當貨物價格上升時,未違約的買方應盡可能早的購進貨物。對于何為“合理方式”,則應聯系一些具體的因素來確定,如購買或銷售這種貨物的常用方式,貨物所在地的市場供求狀況及地理位置、價格狀況等等。本條規定中雖不要求參照時價,但若遇合同雙方就受害方另行購買(或轉賣)的方式是否合理發生爭執時,時價仍是一個參照標準。如果替代交易沒有滿足以上兩個標準,則應認為替代交易不成立,改按第76條規則計算賠償額。“如果轉售或補進貨物不是以合理方式并且在合同宣告無效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進行的,損害賠償按照仿佛替代交易沒有發生那樣計算,因此,可訴諸第76條規定,或者在可行時依據第74條計算。”
理解第76條的關鍵是確定“何時”及“何地”的時價。第1款中對“何時”的時價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宣告合同無效之時,即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時(第26條);二是接收貨物之時,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情況。應該注意,“接收貨物”的一方不限于買方,也包括賣方。當買方收到貨物后不正當的拒收它,貨物反過來又歸賣方處理,即產生了賣方從買方那里“接收貨物”,若賣方欲向買方行使索賠權而又沒有轉賣貨物,則應取得合同價格與他接收貨物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
第2款規定了“何地”的時價,即時價指“原應交付的貨物地點的現行價格”。“交貨地點“應參照第31條來理解。如果交貨地點不在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所在地,則對其調查取證時價就有可能造成不便。此時,要求損害賠償方可選擇按第75條進行替代交易的方法避免適用第76條。
由于某些貨物的價格比較穩定,其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沒有形成差價。此時,第74條將替代第75、76條而適用以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三、小結。
公約設立了宣告合同無效制度,這無疑完善了對守約方的救濟,但由于它也可能對違約。
方過于苛刻,因而受到許多限制,以維護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實踐中,宣告合同無效方往往不注意履行公約中規定的程序或沒有完全滿足公約中規定的條件,以至于造成不正當行使這一權利的情況。由此可見,通過聯系公約上下文并且結合公約的一般原則及精神,才能正確把握并運用宣告合同無效制度。
參考文獻:
[5]秘書處評論公約草案.。
(作者地址:上海市外青松公路11號橋上海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部,郵編:201701,e-mail:manengneng528@)。
作者簡介:馬寧(1980―),男,上海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三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公約(1980年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
物理。
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__年__月__日。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四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文簡稱cisg,以下簡稱《公約》),是調整和規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的國際公約。其中根本違約制度為《公約》的最大亮點,并且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由于我國《合同法》也借鑒了《公約》中的根本違約制度,可見根本違約制度的重要性。因此本文簡單介紹一下《公約》下的根本違約制度,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對于根本位于制度的概述;第二部分介紹根本違約的類型;第三部分簡單介紹根本違約中最具有影響力的救濟手段-宣告合同無效;第四部分簡單介紹《公約》根本違約制度對我國《合同法》中的根本違約制度的啟示;第五部分為結語。
一、《公約》關于根本違約制度的定義及其構成要件。
通常認為《公約》第25條是對根本違約制度的定義,內容為“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根據《公約》規定,根本違約的構成包括主客觀兩方面:客觀上損害結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另一方面,主觀上的可預見性,“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狀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對由于《公約》對“損害”和“預見性”未進行明確的規定,而“損害”和“預見性”本身模糊性,因此再利用《公約》的過程中,對根本違約引發了大的討論。
第一,如何界定“損害”。既然根本違約的客觀標準為“蒙受損害”,但如何界定“損害”,《公約》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一般認為“損害”本身有三層意思,“對受害方的有關損害,損害之實質性,損害與合同項下的期待成比例”。但三層意思中“實質性”本事就是模糊的概念。但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考慮貨物的價值、買方購買貨物的目的等因素。損害的另一要素“合同項下的期待”表明并不是所有的期待都受《公約》保護,受保護的期待是根據合同的合理期待。可見《公約》的合理期待的規定是為了限制根本違約的適用范圍。但最具有說服力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對1978年公約草案所作的評注,指出“損害是否嚴重,應根據每一事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例如合同金額、違反合同造成的金額損失,或者違反合同對受害人其他活動的影響程度。”但除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規定和法院的判決,理論界還援引了其他一些因素如:合同義務的性質、違約情形的嚴重性、救濟性措施、履約能力、一方是否依賴另一方的將來履行、可能提供補救等等。筆者也比較贊同《公約》不對損害做狹義的規定,因為《公約》的目的是是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適用,但是各國國情、法律規定、習慣傳統并不相同,所以《公約》不需要對“損害”明確規定,而是留給各國法院、仲裁庭以自由裁量權。對“損害”視情況而定,實際情況實際分析。
第二,如何斷定“預見”的時間。對于預見性的時間,《公約》也沒有明確規定,留給各國法院或仲裁庭根據個案情況進行自由裁量權。學者對于該問題的觀點不一,有的學者認為應為訂立合同時的預見,但有的學者認為違約發生時的預見,比如《公約》的起草談判代表美國學者honnold明確指出,“構成根本違約的“可預見性”應從故意違反合同時算起,如果賣方故意地背離合同規定延遲交貨,或發運數量或質量上違反合同的貨物,并且此時他應該知道這種背離合同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害,這種違約就是根本性。”還有的學者認為在違約行為發生后的預見。針對不同學者的觀點,筆者比較贊成在訂立合同時的預見,原因如下:第一,作為《公約》前身《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第10條已經指明,根本違約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為限。雖然《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不對《公約》產生約束力,但是具有借鑒的意義;第二,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一個雙方當事人確定合同內容,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自己的本身利益加以評估的過程,證明此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以及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已經有明確認識;第三,為了與《公約》第74條規定的違約賠償相呼應,其內容為,違約損害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若將根本違約的預見性的時間理解為訂立合同之后,那即使違約方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受害方也不一定能獲得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應該明確了他們所期待的利益,同時確定了每一項為特定義務所維護的特定利益的重要性,從該角度出發,根本違約的預見時間應在訂立合同時。但由于“損害”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很多時候,它可能發生在違約行為持續進行的過程中,這樣看來,將違約方預見性定義在訂立合同時是有局限性的。所以,筆者認為根本違約的預見性可以產生在合同之后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條約第25條規定的預見性標準中還暗含著這樣一層意思:當這種實質性損害后果變得可預見時,違約方能夠避免這種損害,并且一般認為在訂立合同時,有的信息并不完整,有時候相關信息在合同訂立后才會出現。
第三,如果界定“第三人”。《公約》將根本違約的主觀標準界定為“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公約》對這條規定的亮點在與:由于僅僅規定主觀標準,即要求違約方證明其未預見,不足以保障債券人的利益,因違約方單方證明的隨意性很大。所以引入客觀第三人的標準,“同等資格下、通情達理的第三人的預見性”。但是如何確定符合條件的第三人?就同等資格而言,不僅僅要考慮第三人所處的同等貿易領域,還有在同等貿易領域所處的同等作用以及當事人所處的整個社會貿易背景,正如宗教、語言、習慣標準、市場條件、國家法律體系及雙方的交易習慣等。而對于“通情達理”的認定更要注意考慮違約方的特定行業,因為對于不同的行業,認定通情達理的標準并不相同。筆者認為由于《公約》為了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廣泛運用,且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其很難覆蓋到現實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實踐中需要各國法庭、仲裁庭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解讀該條文,當然應該將違約方自身的特殊性考慮在內。
二、根本違約的類型。
《公約》不僅僅在25條對根本違約制度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而且還借鑒了英美法系的做法規定了預期違約,參考大陸法系規定了履行不能、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下的根本違約,將根本違約制度具體化。以賣方違約為例,根本違約具體包括以下三項內容:(1)賣方不交付貨物、遲延交貨或交貨不符或所有權有瑕疵構成根本違反合同;(2)賣方聲明他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任務;(3)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屆滿后仍不履行合同。以下就根本違約的類型展開分析。
(一)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一般來說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明示的預期違約”,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二是“默示的預期違約”,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聲明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但其行為及客觀情況表明他將不能到期履行合同義務。在實踐中,合同一方的行為及履約能力存在明顯瑕疵,同樣會起到與明示違約同等的效力。但是在默示違約的情況下,構成根本違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預期違約方的某些行為已經表明其不能或不會履行合同義務,如:破產,經濟狀況嚴重下降等等;二,預期違約方被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其能繼續履約的有效擔保,但違約方沒有提供有關擔保。
(二)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就是指當事人由于各種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包括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
1.自始不能。
自始不能分為客觀的自始不能和主觀的自始不能。客觀自始不能是指合同成立時,與合同有關的標的物就不存在。這類合同本身就是無效合同,筆者認為不存在違約的問題。但主觀的自始不能“其契約仍然有效,債務人就其給付不能,應負債務不能履行的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主觀的自始不能為履約期限到后合同當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根本違約。
2.嗣后不能。
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之時,合同為能履行的,但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種原因使得合同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即不能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可判斷構成根本違約,但是當事人可以免責。因歸責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履約不能的,無論是客觀不能還是主觀不能,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為根本違約。
(三)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但是在履行期間屆滿時沒有履行的行為。但是遲延履行不一定構成根本違約,取決于遲延履行行為的嚴重性。在實踐中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判斷遲延履行是否構成根本違約:(1)如果合同規定履行期限是合同的必要要素,而不按期履行合同會使合同目的落空,則遲延履行構成根本違約。(2)如果合同的履行期限并不是合同的重要條款,但是債務人遲延履行,債權人給予合理的寬限期,但是寬限期屆滿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合同的,構成根本違約。(3)合同雙方在合同中規定了履行期限,并約定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可以不接受貨物,則履行期限條款就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在該情況下,一方違約就構成根本違約。(4)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繼續履行合同對自己沒有任何利益的,債務人的'行為就構成根本違約。
(四)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中,履行的質量、地點、方式、數量等有瑕疵或者給債權人造成相關損害。分為不適當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的根本違約判斷標準,各國立法及《公約》無明確規定,臺灣學者史尚寬等人認為可以類推適用遲延履行及履行不能的根本違約判斷準則:“瑕疵履行能夠補正的,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予以補正,寬限期屆滿仍沒有補正,構成根本違約。”但對于加害給付,即雖然履行了合同義務,但在義務之外給對方造成損害的行為。“加害給付一經發生,不僅使債權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且對債權人及第三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當然構成根本違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三、根本違約的補救方法-宣告合同無效。
《公約》規定違反合同的的補救方法:賣方違約的補救方法為,要求賣方實際履行、減少價金、宣告合同無效、損害賠償。對于買方違約的補救方法,要求買方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宣告合同無效。僅僅對于根本違約,可以采取或同時采取不同的救濟措施。《公約》規定,當一方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享有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也可以要求對方提交替代物,其他補救措施作為一方違約時對另一方當事人可加以利用的補救措施,但此時的違約不要求根本違約。由于《公約》的根本違約制度的制定是為了保障受害方的合同解除權,在此只介紹根本違約的引起最廣泛爭議救濟手段宣告合同無效。
根據《公約》的規定,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約》規定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的義務,但任何應負責的損害賠償還要繼續。宣告合同無效作為一種補救方法的最后手段,在另一方當事人繼續執行合同的期望基本破滅時適用。作為最后的救濟手段,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在《公約》中受到限制。
通說認為我國《合同法》第94條對根本違約制度作了規定,其內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合同法》相較于之前的法律,在根本違約的規定上有所發展,但通過將《合同法》與《公約》進行比較,可以發現雖然我國《合同法》吸收了《公約》有關根本違約的規定,但仍存在明顯不足:。
(一)沒有明確規定根本違約的概念。
《合同法》只是將根本違約的精神體現在第94條第4款關于“遲延履行”與“其他違約行為”的規定中,并沒有像《公約》那樣明確根本違約的定義。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適于當事人理解根本違約的涵義,不利于根本違約制度在實踐中的應用,且由于根本制度自身的模糊性,使得第94條第5款“其他情形”形同虛設,沒有實用價值,造成司法浪費。我國《合同法》應該接受《公約》對根本違約作出明確定義,一方面有利于當事人理解根本違約制度,另一方面限定“其他情形”的范圍,避免司法資源浪費。
1.我國《合同法》應該明確“預知”的具體時間。
《公約》對于“預知”的具體時間沒有具體規定,是由于各國的國情和法律制度不一,《公約》為了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運用,只能做原則性規定,但我國國內立法只需要符合我國國情,使其在我國范圍內得到明確適用。筆者認為應該將我國的根本違約的預知時間規定為違約行為發生時,而不是引起廣泛爭議的合同訂立時。因為我國完善的市場信用體系還未完全建立,將違約方的預知時間推遲到違約發生時,有利于合同雙方充分注意自己的合同義務,增加違約方減少違約損失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合同雙方誠實守信的履行自己的合同。
我國沒有采納《公約》中根本違約構成要件中的主管標準可預見性,我認為這樣做其實加重了違約方的責任,即不論違約方能否預知都要承擔責任,顯然有悖交易公平原則,且僅僅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判斷根本違約,顯得過于籠統,我國法律對于“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未做明確規定,且實踐中情況復雜多樣,我國又不承認判例法,該制度就想許多學者所說的那樣“最終是一個法官解釋合同并依其裁量權加以判斷的事項”,可操縱性與法律權威性都不強。
3.應借鑒《公約》對嚴重性的認定標準。
對于嚴重性的認定,《公約》分別從違約方、受損方的角度出發加以確定,將實質性損害與損害的可預知性的舉證責任分離,分別由受損方和違約方承擔,這樣既保障了受損方要求宣告合同無效解除合同的權利,又從違約方的角度限制解除合同權利的使用,有利于維護交易雙方的利益,使得根本違約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但又沒有過多的偏袒受損方使其輕易的行使合同解除權,避免違約方承受過多負擔。
五、結語。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調整和規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的國際公約,在世界范圍內獲得廣泛應用。根本違約制度作為《公約》內最大的閃光點,是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個重要的制度,其重要性和對世界各國的影響不言而喻。所以為了順應國際經濟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維護自己的權利,應該對《公約》中的根本違約制度進行充分研究。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五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保險。
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
借款。
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
物理。
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六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鑒于買方為_____________需要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買賣標的。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品種:_________________。
3、規格:_________________。
(1)以實物表示貨物質量。包括憑成交貨物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兩種方法。根據提供樣品者的不同可分為:_________________賣方樣品,買方樣品,對等樣品。
(2)以說明表示商品質量。即以文字、圖表、照片等方式說明商品質量。
e、憑品牌或商標買賣:_________________只憑商品的商標或品牌進行買賣,而無須對品質提出詳細要求。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約定貨物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________。具體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政策、外商資信及市場行情,合理商定。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于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八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協議范圍。
協議范圍內,雙方的關系確定為合作關系。為拓展市場更好地、更規范地服務消費者,根據公司的規劃,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和對乙方的經營能力的審核,同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銷售網絡。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區)_________市(地區)_______縣(區)_______地點(商場建筑物)(代理、經銷、專賣、批發、零售)專屬性經營(_______)品牌________系列產品。
第二條、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在于確保甲、乙雙方忠實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雙方的職責和權利。乙方作為單獨的企業法人或經營者進行經濟活動。因此,他必須遵守對所有企業法人或經營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別是有關資格的規則以及社會的、財務的商業要求。作為一個企業法人或經營者,乙方應就其活動自負一切風險和從合法經營中獲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員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無權以甲方的名義簽定協議,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甲方負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訂立本協議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約束甲方或甲方有關企業之權利,甲方對本協議任何條款有最終的解釋權。
第三條、有效期。
有效期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簽約日計。除非本協議提前終止,乙方可在協議有效期滿前______個月向甲方提出延長協議合作的書面請求,經甲方同意,可以續簽《__________合作協議書》。
第四條、甲方義務。
甲方為使乙方所轄區域更好運營,開發和提供適銷產品,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標準,合理定價,最大限度保證乙方的供應。在本協議期間,甲方承諾,積極協助承擔市場物流、組織功能乙方按甲方規劃進行市場設計和拓展市場網絡。甲方承諾在乙方要求下,可為乙方代辦貨物托運及相應事項,用乙方要求的方式運輸到乙方所指定的地點,其運輸、保險等費用均由受益人乙方支付。甲方為乙方提供適當的培訓和輔導。作為市場開發和業務拓展必備條件,以保證整個系統持續統一。甲方負責組織品牌宣傳,并協同承擔市場物流、組織功能的乙方開展區域性的促銷活動,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經營。甲方在作出的廣告及推廣活動之前,須先將有關活動資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動前作出適當準備及加以響應。甲方的品牌和產品及相關的燈箱廣告、___廣告、店鋪內外之裝潢設計及陳設,由甲方定出___形象設計,并為乙方提供相應輔導。
第五條、乙方義務。
乙方保護甲方的商標等知識產權,規范地使用甲方商標標識。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打假、市場監管。舉報、舉證假冒偽劣產品、竄貨以及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協同甲方與當地相關的執法部門進行協調、溝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權的區域內開展業務,不得在其它區域銷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銷商經營的區域,乙方如愿發展業務,必須向甲方申請。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進貨渠道進貨,不得到其它地方進貨。通過市場的細分、有序的管理、合理地分配,有效支持網點商品供應,不得經營其它品牌產品和銷售假冒產品。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所屬區域內網點的零售價格,在甲方建議價格范圍內保持統一,不得隨意大幅度調價。乙方有義務為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場信息,或根據甲方的要求進行市場調查,并在規定期限內匯總上報甲方。妥善保存乙方的經營業務記錄,以備甲方的核查。
第六條、乙方權利。
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權范圍內的商標、商標標識、___形象設計及甲方提供的適當范圍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的權利。乙方具有從甲方指定進貨渠道進貨并在協議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銷售的權利。具有因甲方提供的產品本身質量問題可無條件退換的權利,但屬乙方經營問題則由乙方自理。獲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的權利。獨立處理協議約定以外事項的權利。在協議約定的范圍內行使甲方所賦予的權利。承擔市場物流、組織功能的乙方有權推薦、考核所轄范圍內分銷商或零售商。但推薦的分銷商、零售商必須向甲方申請,簽定協議、由甲方頒發證書后方可運營。
第七條、違背協議。
在乙方違背本協議即違法經營、制假、售假、惡意竄貨、侵犯甲方知識產權等嚴重侵害甲方合法權益等行為時,本協議視作立即終止。甲方有權采取對乙方的下列措施:
1.責令乙方自行承擔費用拆除所有的燈箱及一切有關的裝飾用具、店面裝修、宣傳品等。乙方自行承擔軟件和硬件設備投資的一切損失。
2.向有關執法機關提出執法請求,封存乙方所有的帶有甲方商標標識的商品。
3.依法提請司法和執法機關追索乙方的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與此同時乙方必須:
(1)結清與甲方(甲方指定的供貨商)的財務往來關系。
(2)不得再進行銷售甲方的商品。
(3)必須承擔客戶后續服務成本,包括退貨、維修、索賠等。
第八條、甲方權利。
甲方的商標,屬甲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所有相關產品的標識,均屬甲方所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專項授權,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稱、商標、公司司標等涉及公司知識產權內容、標識進行工商注冊、招商、廣告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標識用于本協議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承諾不得擅自印刷有關商標、標識及促銷廣告發布;不得超越本協議所規定的權利范圍,擅自制作總經銷、總代理、代表處的證書、文件、名片、擱牌、銅牌等進行營業和運作;不得擅自改變統一的形象進行招牌、燈箱和有關標識物的制作和裝潢。若乙方違反規定,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乙方除應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甲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第九條、不可抗力。
如雙方因不可抗力,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事件的發生,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社會騷亂等情況而不能履行其業務,本協議的履行可以終止。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當事人必須在______天內或通訊障礙消除之日起_______天內以書面的方式,必要時以傳真或電傳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該事件的發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內未能這樣做,他將不能繼續從本條協議中獲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條如果產生有關本協議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__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協商的,則任何一方均可訴請本協議簽定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協議簽署地為______市。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備案______份,復印件無效。乙方茲承認簽署本協議,并已閱讀及明白本協議所列條款所包含的規定,并同意受其約束。
如果某個條文認為是不適用或無效的,可以在本協議的附加協議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該條文不適用或無效不應影響整個協議的效力。同時簽署的本協議的附加協議中的更改和修正,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銷售合作協議書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茲因乙方對甲方所提供產品之認識,愿誠信合作,共同拓展業務,遵從公平、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事項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銷售地域及范圍。
甲方授權乙方為其經營的區域內銷售甲方提供的系列產品。
第二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區域內有義務做好廣告宣傳及其它相關產品推廣工作。
2、甲方保留調整產品市場價格政策,變更營銷策略的權利。
3、若乙方連續_______個月達不到所規定的最低進貨量時,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經銷商資格。
4、甲方須維護乙方的一切商業秘密。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市場秩序,進行合法經營。
2、市場投入費用必須保證真實。
3、不得經銷其它與甲方有競爭性的同類產品。
4、有義務向甲方及時提供市場反饋信息和合理化建議。
第四條、產品及價格。
1、甲方所提供之產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質量標準,并提供乙方銷售甲方產品所需要的相關質檢報告。
2、乙方銷售的甲方所供產品之價格,應依甲方提供的零售價為標準。情況嚴重時甲方有權停止供貨。
3、乙方需配合甲方的銷售政策,在乙方各店的上貨率為_______%且將甲方產品陳列于主要競品旁邊。
4、甲方在某時段的促銷政策乙方應及時、準確的告之消費者,并配合甲方促銷政策的有效實施。如乙方促銷活動執行不到位,或善自更改促銷政策,甲方可依情況取消下月乙方促銷活動。
5、乙方需保證甲方為經銷系列產品唯一的供貨商。若出現竄貨甲方有權停止一切促銷及費用支持,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條、送貨方式。
1、甲方負責把產品運至雙方約定的地點,雙方指定收貨聯系人為: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2、乙方在接到甲方貨物和送貨單時即驗收,如發現數量短缺或有質量問題,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業務人員,核實后退貨或補貨根據實際情況與乙方協商解決,一經收貨后,產品或產品任何部分隨后發生的損失或損害的全部風險(由產品質量本身造成的損失除外)須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結算方式。
先款后貨。甲方與乙方的貨款結算方式為款到發貨,訂貨付款以款到甲方指定賬號為發貨原則,甲方指定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合作期間如有糾紛、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本協議如有修改或增加條款,經雙方同意另行補充執行。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九
本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1981年9月30日我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準書。核準書載明,中國不受公約第一條第1款(b)、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
(1980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
本公約各締約國:
銘記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關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各項決議的廣泛目標。
考慮到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是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一個重要因素,認為采用照顧到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統一規則,將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茲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的銷售: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他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總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依照他的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按照一個與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地考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后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價,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價于送達被發價人時生效。
(2)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價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
(a)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價人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價,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價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度。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價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或慣例,被發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價人發出時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通知,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價并構成還價。
(2)但是,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價的條件,除發價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價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價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價人以電話、電傳或其他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價送達被發價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發價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價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發價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價、接受聲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達”對方,系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貨物銷售。
第一章總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并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
(c)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列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c)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二節貨物相符與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a)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后方始明顯。
(2)賣方對在上一款所述時間后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關于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適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后進行。
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規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是,如果這種權利或要求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的義務應依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
(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十
聯系電話: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買賣標的。
1、名稱:________________。
2、品種:________________。
3、規格:________________。
4、價格: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質量要求。
乙方在甲方用貨前提供貨物樣品,由乙方提_____品合格證,并提供檢測報告給甲方存檔,乙方供給甲方同樣質量的產品。乙方必須保證原材料為合格產品。
第三條、包裝。
1、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適合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和多次搬運、裝卸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銹、防腐蝕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貨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運輸安全為前提,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目的地。
2、包裝箱內的商品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商品名稱、質量、規格、數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維護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
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或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合同號、目的站、碼頭、機場、收貨人、貨物名稱、規格、箱號、件號、毛重、凈重(公斤)、體積(長_________寬_________高,以毫米表示)。
4、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使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裝的尺寸、毛重、凈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項,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輕放”、“固定”等,無論何時如有必要應以不褪色的顏料印刷在每件包裝的表面。
6、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應負責及時補齊、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非賣方包裝原因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買方應立即向承運部門提出異議,索取商務證明,并通知賣方_________天內到達現場調查。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_____公司交涉,買方協助賣方盡快處理,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合同需要。
7、包裝費用由_________方承擔。
第四條、運輸。
1、運輸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海洋運輸:
(2)鐵路運輸:
(3)航空運輸:
(4)運輸:
2、運輸單據:
(1)海運提單:_____潔凈已裝船提單,做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并通知目的港的買方。
(2)航空運單:提供一份空運單,注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3)航空郵包: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3、運輸線路及費用負擔:賣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委托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而節約費用。
4、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
第五條、裝運。
1、裝運時間: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_________天內予以裝船。
2、裝運港(地):_________。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
3、目的港(地):_________。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
4、分批裝運和轉運: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是否訂立此條款。
第六條、_____。
1、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條件下發運貨物,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2、如果在cip或cip條件下運送貨物,賣方應按發票金額的_________%投保_________平安險,或_________水漬險,或_________一切險。另投附加險應包括:_________。
第七條、價格與貨款支付。
1、計價貨幣:_________元。
2、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第八條、檢驗。
檢驗標準和方法。
1、根據《商檢法》規定,凡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沒在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此外,合同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將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數量和包裝條款作為檢驗的重要依據。
2、商品檢驗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檢驗、化學檢驗、物理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第九條、索賠。
2、索賠期限:
(1)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日內只要該日不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___日。
(2)在保證期內發現故障或缺陷的情況下,最遲應在發現故障后_________周內。
第十條、稅收。
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由中國政府根據生效的稅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稅收由_________支付。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稅收應由_________支付。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_____、_____,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終止合同。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終止:
(1)一方進入_____或倒閉階段。
(2)一方被判為破產或其它原因致使資不抵債。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雙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_____機構的裁決,合同解除或終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9)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進行法院審理期間,除提交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其他部分仍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十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onalsaleofgoods,cisg)是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制度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國際公約,是國際商事領域最成功的公約。cisg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的,于1980年通過,于1988年生效。公約內容分為4部分,101條,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公約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合同的訂立以及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這里我們主要討論公約的適用以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cisg第1條第1款規定:“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也即我們可以將公約的適用分為兩種情況:。
(一)cisg在締約國的適用。
根據a項規定,營業地分處與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銷售合同適用該公約。“營業地”應該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獨立進行營業的場所。如果西班牙廠商入駐上海某飯店半年,由于上海只是其臨時居所,并不是進行商業活動的中心,因此不能算是營業地。并且如果當事人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的事實,在合同或者訂立合同時看不出的話,應當不予考慮。
比如一家南京的貿易公司,與一家美國公司在南京設立的獨資公司簽訂了一份從美國進口設備的合同,由于營業地均在南京,所以不受公約管轄,而是由中國法管轄。也就是說,cisg不考慮當事人的國籍,合同項下貨物的運輸是否跨越國境,也不考慮要約,承諾是在什么地方發出以及是否跨越了國境,僅將“營業地”作為判斷標準。是否為“國際”最核心的判斷標準就是營業地是否位于不同的國家。
(二)cisg在非締約國的適用。
根據b項規定,非締約國要適用cisg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國家的法律;2.由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的國家必須是cisg締約國。
舉例來說,如果甲乙兩國均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非締約國,而丙是締約國,甲國賣方與乙國買方在丙國簽訂合同。之后由于在履行合同中雙方發生爭議,甲在本國起訴乙。根據甲國的國際私法規則,合同爭議應當依照合同訂立地法律解決也即應適用丙國法律。而丙國既有其本國的國內法,同時又是cisg締約國,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公約規定,甲乙之間的爭議不是適用丙國的國內法,而應該適用丙國所參加的公約。當然,合同的訂立是雙方當事人合意選擇的結果,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排除公約的適用,就不能適用公約。
原本b項設立的目的在于擴大公約的適用范圍,使非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也可能基于國際私法規則的.指引適用公約,但是同時它又增加了公約適用的不確定,因為它將公約的適用訴諸國際私法規則,這樣一來就很有可能出現不同國家法律的沖突。所以,公約允許締約國可以就此問題聲明保留。包括我國在內的八個國家對此項進行了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的國家對公約進行了保留,該保留對于其他國家是沒有約束力的。
(一)cisg采用排除法列舉了不適用公約的六大類貨物買賣:1.購買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2.以拍賣方式進行的買賣;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買賣;4.股票,債券,投資證券,流通票據和貨幣買賣;5.船舶或飛機的的買賣;6.電力的買賣。
其中第一類是出于特殊購買目的,當然也有例外,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途徑使用,那么該類貨物也應當適用公約;第二第三類是屬于特殊交易方式;第四第五第六類則是屬于特殊商品的買賣。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第一類貨物,向消費者出售貨物的交易性質應當是在合同訂立時確定。也就是說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的意圖非常重要,而貨物的真正用途難以考慮,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買方的購買目的是為了個人或家庭使用,則不能用公約管轄,反之,賣方不知道而且也沒有理由知道的,則由公約管轄。
在發生爭議時,買方需要證明的是貨物是為個人,家庭使用;而賣方則需證明并不知道買方的這種購買目的,并且雙方只能提供在合同訂立前或訂立時的證據。如果雙方都無法舉證時,責任由賣方承擔。
(二)加工,勞務合同不適用公約。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當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公約不適用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他服務的合同。對于第二點,如果是既供應貨物又供應勞務的合同應當適用公約,但是要符合以下兩點:其一,提供勞務的義務不得占合同義務的絕大部分;其二,供應貨物以及提供勞務的義務必須規定于同一個合同內,且兩者之間要緊密相連。
公約的任意性,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以自行決定合同適用公約或不適用公約,或者合同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幾部分適用公約,而且可以對公約的任何條款進行變更、修改或重新擬定。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全部或部分排除,也沒有做出相反的約定,公約對于當事人未予規定的事項將其補充或解釋上的強制性作用。
公約的締約國除去保留條款外,公約對其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締約國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按照公約的原則和規定進行裁判,不能以本國或其他法律取代公約的適用。另外,公約在實體上管轄的僅是合同的訂立以及買賣雙方因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
四、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賣方義務。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賣方負有交付貨物、交付單據、品質擔保以及權利擔保的義務。根據公約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完成交付貨物的義務,并且交付的貨物應當是在品質和權利上都沒有瑕疵的。賣方對于貨物的品質擔保中,除非當事人另有協定,貨物應當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之目的。而判斷貨物是否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通常應該以賣方營業地標準來判定。因為期待賣方了解買方銷售地的標準是不盡合理的,除非買方在訂立合同時提出了其特殊的要求。
而賣方對于貨物的權力擔保,應當包括對貨物所有權的擔保以及知識產權權利的擔保。所有權的擔保是指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的或者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者要求下收取貨物。要注意的是這里不僅要求買方知道第三人對貨物存在主張而且強調的是同意。
賣方對貨物的知識產權的擔保是指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者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這種知識產權的擔保是有限制的:1.時間限制:以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2.地域限制: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作其他使用,那么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都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3.主觀限制: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或不可能不知該項權利或要求,或者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式或其他規格。
(二)買方義務。
買方具有支付貨款以及接受貨物的義務。其中買方的付款不需賣方的催告,只要按照合同或公約的規定日期付款,如果買方不按時付款,應當負延遲付款的責任。而對于接收貨物這一條,在正常情況下,買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取貨物;如果賣方有違約情況存在時,也應當先接收再索賠。要注意的是買方接收貨物并不等于接受貨物,買方接收貨物后并不意味著將真正擁有該貨物,因為如果貨物嚴重不符的話,買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救濟手段,因而只是暫時保存貨物。一般來說,兩種情況可以拒收貨物:超出期限交貨和數量超過合同約定。但如果賣方未構成違約,買方應當收取貨物,即使有權拒收,仍然需要收取貨物,履行保全貨物的義務。
違約可分為根本違約和預期違約制度,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違約補救措施。主要包括實際履行、解除合同以及損害賠償。實際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時,另一方有權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繼續履行。
解除合同即“宣告合同無效”,是違約救濟方式中最嚴厲的一種。解除合同要滿足以下兩個要件:1.實質要件:對方當事人根本違約;2.形式要件:向對方當事人發出通知。不過有一點要注意,宣告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違約救濟方式,它既可以單獨使用,又可以與其他救濟手段并列使用。損失的賠償額應當等于損失額,包括利潤損失。而損失額的范圍如何計算,各個國家均有不同。《法國民法典》是指現實損害加上可獲得的利益,《德國民法典》是指實際損失加上所失利益,而英國則是期待利益損失加上信賴利益損失。公約中的損害賠償僅指金錢賠償,這與的過法中的“恢復原狀”有所區別。損害賠償應當是全部賠償,即“恢復到正常履行時的地位”;并且賠償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不能從違約中獲利;另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當事人約定優先,合同是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合意,因此當事人意愿應當優先。當然,損害賠償也不例外有其限制,它受可預見性規則以及減損義務的限制。可預見性規則是指在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違約方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這里應當注意時間節點僅指在訂立合同時;減損義務在我國《民法》上也有體現,是指一方違約造成損失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繼續擴大,否則就應對所擴大部分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十二
所謂賣方知識產權擔保,是指在貨物買賣法律關系中,賣方有義務保證,對于其向買方交付的貨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識產權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特點,其權利人的專有權被他人侵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比物權等權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買方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就會受到干擾,因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買方使用或轉售貨物,而且還會要求買方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對保護買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42條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
本文首先對42條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作出介紹,接著對42條規定的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的條件限制和責任的免除進行詳細的分析,最后指出由于42條內容的不確定性,建議當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排除42條的適用。
二、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為了統一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社會從上個世紀30年代起就開始致力于制定能夠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貨物買賣公約。羅馬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在30年代起草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theuniformlawon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簡稱ulis)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theuniformlawontheformationofcontract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簡稱ulf)由于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和不足沒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1968年,聯合國國際賣貿易委員會下的國際貨物買賣工作組在對以上兩公約修改的基礎上制定了《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簡稱cisg,以下簡稱《公約》)草案。該公約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個國家代表參加的維也納外交會議上正式通過。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對于貨物買賣中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權利,《公約》以前沒有任何公約曾做出規定;而對于貨物買賣中第三人權利,以前的公約中也只有《公約》的前身ulis第52條做出過規定。ulis第52條規定賣方有擔保買方對貨物的使用不受任何第三人權利和要求騷擾的義務。但是一般認為這里的“第三人權利和要求”主要是針對所有權瑕疵,它是否也包括了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權利和要求,ulis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學界對此眾說紛紜。
在《公約》制訂初期,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問題沒有引起公約起草者的重視,根據資料記載,《公約》1977年草案更是明確規定公約不調整基于知識產權提起的第三人權利要求問題。盡管如此,逐步增長的國際貿易量使人們對國際自由貿易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關注,認識到必須對國際貿易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統一的規則。在起草1980年公約最后階段,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成立了特別工作小組,起草關于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條款,該條款最后被接受為公約正式文本的第42條。
立法的目的有兩個:首要的目的是確定對于賣方交貨應承擔的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的責任限制,通過規定賣方承擔此項責任以它在訂立合同是知道第三人權利要求存在為條件得以實現第一個目的;另一項目的是確定依據哪一個相關法律決定賣方是否違反了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通過選擇適用貨物預計將被銷售或將被適用國家的法律,在其他情況下,選擇賣方營業地國家的法律,實現了第二個目的。由此可見公約制訂第42條的立足點在于對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限制。
三、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限制。
根據《公約》第42條(1)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大多數法律體系――如果不是全部的話――都規定了賣方有知識產權擔保的義務。在國內法,這種規定是合適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最終由貨物的生產者承擔。法律允許賣方在承擔責任后再向生產者追究責任。
但是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不可能在同樣的程度上對所有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負責。首先,由于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時間性的特點,知識產權在各國的存在狀況各不相同,而幾乎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是發生在賣方所在國之外,所以不能期望賣方對知識產權在其他國家的情況有完全的認識。其次,貨物在哪使用或轉售是由買方決定的,買方既有可能在締約前也有可能在締約后作出這種決定。而且,轉買人也有可能將貨物帶至第三國使用,這些都不是賣方所能決定的。
所以,42(1)對賣方對買方承擔的貨物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的責任進行了。
限制。該目的通過指明由哪個國家的工業產權法或其他知識產權法決定賣方是否違反了他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達到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營業地的確認須依據公約第10條的規定),第三人對貨物存在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或要求的,賣方就違反了他根據公約所負的義務。
要想對第42條有著深入的理解,必須對條文中的有關用語進行分析。
(一)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何謂“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呢?弄清楚這個問題非常重要,這直接關系到能否適用公約第42條。只有當第三人提出權利或權利要求的根據落入了“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這個概念范圍,買方才有權根據42條主張自己的權利。國際上很多有影響力的國際條約都對這兩個概念做出過界定。秘書處評論曾提到:“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知識產權”一詞雖然包含了工業產權,但是為了不引起爭議,還是將工業產權單獨列出。”從秘書處的該處評論可以看出,對于何謂知識產權,它包含了哪些內容可以參照《建立wipo公約》第2條的規定。
國內有學者有不同意見,提出應該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wto成員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來理解知識產權的范圍。本人對此甚為贊同。因為隨著貿易的發展,世界各國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斷深入,商業秘密、原產地地理標志等已被普遍認為屬于知識產權的概念范疇,但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的定義,知識產權只包括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專利權、商標權和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對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與〈公約〉對知識產權全面保護的目的相違背。而且,截止2月,wto組織的成員國已達134個,這說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接受,該協議中對知識產權的認定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因而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來認定“知識產權”更有說服力。當然,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只有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是最重要的。
(二)、第三人的任何權利或權利要求。
大部分國內法在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時,通常要求第三人提出的權利或權利要求是有一定根據的,如美國的ucc2-312(3)就規定任何第三人提出的權利要求必須是公正的(“rightful”)。但是公約對此沒有限定,第42條規定:如果第三方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對貨物提出任何權利或權利要求,賣方都要對此對買方負責。也就是說,不管第三方的權利要求是否正當、有根據,只要第三方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對貨物主張權利和權利要求,賣方就違反了他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原因在于一旦第三方對貨物提出要求,直到該爭議解決,買方一直要面對訴訟和對第三方承擔責任的可能。必須對買方不因購買貨物而引來訴訟的合理期望加以保護。就算賣方能夠斷言第三方的權利要求是沒有根據的,或者對一個誠實信用的賣方來說,根據適用的準據法,他提供的貨物并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利,賣方依然要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不管是在哪種情況第三方都有可能提起訴訟,而這對買方來說是既費時又費錢的,而且不管哪種情況,都會對買方使用或轉賣貨物造成遲延。這些都是賣方引起的,應該由賣方消除。
根據秘書處評論,這條并不是說每次第三方對貨物提出微不足道的權利要求時,賣方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而是說應該由賣方承擔向買方證明該權利要求是微不足道的證明責任,直到買方滿意。(此時,根據公約71條,買方可以中止履行義務如果他有合理根據認為賣方將不履行大部分重要義務。)如果買方認為該權利要求并不是微不足道的,賣方就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使貨物免受這種權利要求的困擾。(雖然賣方最后通過訴訟可能能成功地將貨物從這種權利要求中解脫出來,但是對買方來說,訴訟很少能在一段合理的時間里結束。如果訴訟不能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結束,賣方必須要么替換貨物,要么使第三方放棄權利要求,要么對買方因此要求所遭受的任何潛在損失提供充分的補償。)否則,買方可以依據第45條的規定主張權利。
最后,第三人的權利要求只要以某種方式表明其存在即可,不要求該權利要求以特定方式提出,或者第三人向買方提起訴訟。
(三)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公約規定,賣方只對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第三方權利或權利要求承擔知識產權擔保責任。對“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在公約的起草過程中就有代表提出,這兩個詞是同意反復,應該把“不應該不知道”刪掉。何謂“不可能不知道”,該詞的含義十分之模糊,因而歷來是研究公約的學者的爭論重點。
根據上一段的分析,由于賣方不存在知識產權調查的義務,又他只是對皮鞋買賣偶爾為之,因而他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中國第三人知識產權的存在,所以他對b公司不承擔知識產權擔保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自身的利益,買方最好自己,對目的國的知識產權情況進行調查,或者在訂立合同時明確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調查義務。要是a公司是皮鞋貿易領域的專家,情況就會大為不同。由于他是專家,擁有這一貿易領域豐富的經驗和知識,因而他對世界范圍該貿易領域的知識產權存在情況負有比一般賣方更大的義務,他有深入調查的義務。而且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作為專家,也不可能不知道。
(四)目的國: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轉售或使用的國家。
與本條的其他很多詞一樣,“預期”這個詞也是含義模糊、需要解釋的。不同的學者對該詞的理解各不一樣。但是有一點共識就是“當事人雙方所預期”并不意味著要有一個書面合同存在,雖然書面形式的存在更有利于事后發生糾紛時的舉證。所謂的“預期”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對可能性有所考慮就行,即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合意,相互之間對于貨物將轉售或使用的國家意思上有所交流。當然,這種合意不以書面為要式,口頭形式也可以。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或約定,行為也可以達成合意。
公約條款中對“國家”使用的是“state”這一單數形式,并且公約條款規定知識產權根據的法律是某一轉售國或使用國的法律,或任何其他情況下,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從公約的用語和表述可以看出,公約旨在把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限定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而不是要求賣方在轉售國、使用國和買方營業地所在國三個范圍內承擔知識產權擔保義務。
如果在合同訂立時雙方當事人預期貨物將在a國轉售,但是最后貨物被買方在b國轉售,應該以哪個國家的法律作為認定知識產權的根據?秘書處評論對此做出了明確的答復:如果雙方當事人預期貨物將在一個特定的國家使用或轉賣,即使最后貨物是在一個不同的國家使用或轉賣,這個特定國家的法律仍然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通常會包含禁止貨物再出口的條款,通過這個條款賣方可以保護自己受到來自未預期國家的要求的困擾。
四、賣方知識產權擔保責任的免除。
第42條(2)(a)與第35條(3)規定的交貨不符相似。它規定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買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上存在第三人權利或要求的,賣方對買方不承擔知識產權擔保責任。這與41條的規定有所不同,41條只有在買方同意接受存在第三人權利或要求的貨物的情況下才免除賣方的責任。
第42條(2)(b)豁免賣方的責任,只要此項知識產權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守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在這種情況下,是買方而不是賣方最先采取行動制造侵權產品的,因而應該由他來承擔責任。按買方指令制造產品的賣方如果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制造的產品侵犯第三人權利,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他有義務通知買方這種侵權的可能。
五、結語。
法律的適用過程很大程度上是對法律的解釋過程。從本文以上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公約第42條的有關用語含義過于模糊,賣方根據第42條所承擔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具體內容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不同的學者對詞語的不同理解得出來的賣方權利義務非常不同,有時甚至完全相反。雖然秘書處評論的存在對我們更好得理解該條提供了很大幫助,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他沒有給出直接、明確的答復,甚至秘書處評論本身的一些觀點也是存在很大爭議的。因而,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雙方當事人不能根據公約第42條肯定得確定他們的有關權利義務及預測行為的法律后果。因而,建議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排除公約第42條的適用,選擇其他法律或在合同中對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做出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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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十三
甲方:
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就甲方向乙方采購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協議。
三、付款方式。
2.貨款支付:
四、貨物交付。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4.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并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1.乙方中途退貨的,應向甲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_%違約金。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乙方自提產品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乙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收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6.乙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接貨人,或對甲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甲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7.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包括: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干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自然原因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騷亂、政府禁止令、征收征用等引起的;三是突發重大疫情。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____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1.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八、約定事項。
1.按本合同規定應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____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雙方來往函件,按照合同規定的地址或傳真號碼以______方式送達對方。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傳真件有效。
九、生效方式。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十四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乙方銷售代理甲方的相關事宜,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乙方的代理區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銷售代理甲方的產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授權乙方為地區的獨家代理商,全面負責該地區的銷售和經銷商管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區域內另設其他代理或經銷商。如出現上述情況,甲方須退還乙方保證金,乙方有權立即終止代理合同及得到相應補償。
3、乙方嚴禁跨區域竄貨,對有跨區域竄貨行為的乙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收回發出的全部貨物,費用乙方全部承擔;如果乙方不收回貨物,甲方將取消其代理資格,本合同將自動終止,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4、對于乙方代理的銷售區域,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銷售政策,原則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對于自己以及下屬經銷商的經銷行為負無限連帶責任。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為壹年,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雙方可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提前終止或續期。
2、乙方要求對本合同續期的,應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壹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同意的,與乙方簽訂續期合同。
3、甲、乙雙方約定,在本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續約:_______________________(1)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義務,沒有發生過重大違約行為;(2)已經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項;(3)簽署放棄可針對甲方提起訴訟和仲裁的文件。
乙方承諾向甲方的訂貨量為每月平均,如果壹年內不能完成銷售指標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代理資格。
1、配送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統一配送產品的價格。
2、銷售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建議(規定)的零售價格銷售產品(服務)。如果甲方建議(規定)的零售價格不符合本地區市場情況,乙方需調整銷售價格時,應當向甲方報告。甲方應當根據系統的統一性要求和乙方所處地區的市場情況綜合考慮,作出調整價格的決定。
乙方年銷售量達到,甲方贈送給乙方;年銷售量達到,甲方贈送乙方。
1、乙方有權接受客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并及時通知甲方,以關注甲方的切身利益為宜。
2、乙方應盡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半年需向甲方寄送工作報告。
3、甲方應將產品價格、銷售情況或付款方式的任何變化及時通知乙方。
采取物流發貨方式,乙方承擔物流費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十五
一、本合約自簽署日起永久有效,欲終止本代理關系,需經由甲乙雙方之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否則本合約效力將自行展延(付費項目則需另行付費本合約方為有效)。
(一)乙方代理甲方之任一產品供貨期間屆滿,甲方已不從事該產品之制造生產或代理,甲方需于終止供貨前一個月內通知乙方使產品下架,該產品代理關系終止。
如消費者交易糾紛事件已經由甲方完成善后處理,甲方需另行以書面通知乙方進行續約,本契約時效始繼續。
(三)甲方之產品在本契約時效期間于乙方網站展售之產品資料,其代工處理費用需先支付予乙方。
二、甲方供貨,需配合乙方服務申請流程制度,提供約定比例之利潤,作為本站進行產品市場推廣之勞務所得。
三、甲方不得提供違法、違禁或違反其它相關法令之商品,若因此而引起糾紛或訴訟,概由甲方負法律責任。
四、甲方于接到乙方傳送之訂單后,三個工作日內(扣除國定假日),需將商品交由特約物流公司或掛號郵寄方式送出,所需之運費一律在售價(報價)中內含。
甲方產品送出時,務必核對由消費者本人親自簽收,關于產品之物及權利擔保責任,以及運送風險由甲方負擔。
五、消費者訂購之商品一律以貨到付款方式銷售,購物之發票由甲方開立寄送。
六、消費者于本公司系統中的訂購行為,除甲方于商名說明項上注明不得退貨外,其猶豫權利受相關法令保障,以收貨單為憑7日內退貨,惟送貨成本由消費者負擔。
七、每月售貨額于每月15日及月底結算,甲方并于結算后10日前,將本公司網站代理銷售之勞務所得,存入本公司帳戶。
八、甲方與消費者之交易糾紛,應由雙方自行解決,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交易糾紛含客戶購買之產品有瑕疵、錯誤或其它因素導致消費者使用本系統后拒絕付款等情事。
而糾紛經仲裁單位仲裁后若屬甲方責任,則由甲方負擔上項交易款項之退還,乙方已收取之代理銷售勞務所得,無返還責任。
九、甲方有權參與乙方舉辦之各項促銷與展覽活動,需由甲方支付部份參加活動費用者需獨立于本契約之外另行支付于乙方。
十、甲方于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商品短缺時,應于一周內主動告知乙方,并于網站系統上將商品下架并公告之。
十一、甲方于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因故歇業時,應義務告知乙方,本合約得自動時效中斷。
十二、本合約如有疑議或爭執依誠信原則解決。
十三、本合約未約定者依_________法及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因本合約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約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郵遞地址:_________。
郵遞地址: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十六
合同號: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1、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及單價:
項目序號。
商品名稱及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總值。
2、生產國別和制造廠:
3、包裝:以新的、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并能防潮、防濕、防震、防銹及防止粗暴裝卸,適合于遠程海運、郵包郵寄,空運運輸。由于采用不適當或不妥當的包裝而引起生銹、損壞、丟失,其責任應由賣方承擔。
4、嘜頭: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號、尺碼、毛重、凈重和諸如“勿倒置”、“小心輕放”、“防潮”等字樣,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嘜頭:
5、裝船時間:
6、裝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險:裝船后由買方負擔。
9、支付條件:
(1)如以信用證支付:買方接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賣方裝船通知后交貨期15~20天前,由——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裝貨總值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開戶銀行開具的匯票和本合同第10條中所規定的裝船單據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貨后,賣方經由賣方銀行通過中國銀行寄送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向買方收取貨款。
(3)如以信匯或電蕩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后于7天內付款。
10、付款單據:
(1)為了議付貨款,賣方應向支付銀行呈交下列單據:
1、全套清潔無疵、注明“運費到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和通知目的港——已“裝船”的海運提單。
2、發票5份:注明合同號和嘜頭(一個以上嘜頭應分別開發票)。
3、裝箱單5份:注明發貨重量及相應發票的編號和日期。
4、由制造廠出具的品質和數量證明書2份,如第14條第(1)項中所規定。
5、通知買方已裝船的電報抄件1份。
(2)裝船同時,賣方應將上述單據副本各1份(本條第5項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裝船條件:
(1)賣方應于本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40天,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件數、毛重、尺碼、港口備妥待運日期,以便買方洽訂艙位。
(2)中國公司(電報掛號:),將作為買方的船代理洽訂艙位。
(3)買方應于船只預計抵港日期前10天,將船名、預計裝貸日期、合同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船。賣方應與船代理保持密切聯系。當必須換船或船提前或推遲到港時,買方或其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船只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后30天內到達港口,買方應擔負自31天起所帶來的倉租費和保險費。
(4)如船只按時抵達裝船港口后,而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由此產生的空倉費和滯期費應由賣方負擔。
(5)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前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賣方負擔;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以后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買方承擔。
12、裝船通知:賣方應于貨物裝船完畢后,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價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賣方未及時以電報通知買方,而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時,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應由賣方承擔。
13、質量保證:賣方保證貨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過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藝,其成品質量、規格和性能與本合同規定相符。貨物的保證期為貨物抵目的港后的一個月。
14、檢驗和索賠:
(1)發貨前,制造廠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和數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檢驗,并出具證明書,證明貨物符合本合同規定。質量證明書應附有制造廠試驗項目和結果的報告。
(2)貨到目的港后,買方將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局)以貨物的品質、規格和數量/重量進行初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如該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日內拒收該貨物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3)如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將申請商檢局進行檢驗,并憑檢驗報告有權向賣方索賠(包括換貨)。所有費用(檢驗費、退貨和換貨的運費、保險費、倉儲費和裝卸費等)均應由賣方承擔。
(4)若買方提出索賠后30天內賣方未予答復,則認為賣方已接受上述索賠。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裝船運輸過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賣方推遲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可不負責任。但發生上述事故時,賣方應立即通知買方,并在14日內,給買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當局頒發的事故證明書。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貨。如事考試延續10周以上,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遲交貨罰款:除本合同條15條規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買方應同意在賣方支付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罰款可由支付銀行在議付貨款時扣除,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價的5%。罰款率按每7天收0.5%,不足7天時以7天計算。如賣方延期交貨超過合同規定10同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此時,賣方仍應不遲延地按上述規定向買方支付罰款。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當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嵊訴方承擔。
18、補充條款: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文(略)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后即生效,雙方各執1份為憑。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十七
甲方:
乙方: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甲方:
乙方:
日期: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十八
甲方(買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賣方):
住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產品名稱:
2、規格:
3、價格:
4、數量:
1、交貨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注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險:_____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并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_。
接到貨后按合同清點貨物,檢查外觀及數量,如有磨損或數量不符,需方在______日內通知供方,供方有義務補發或重發,如因包裝原因導致貨品損壞,供方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如需方在______日內未書面通知供方,視為驗收合格。
1、_________方式結算。
2、本合同簽訂之后先預付______%貨款,貨到現場,驗收合格之后付清所有貨款。
供方向需方提供的產品保用期均為______年,在保用期內產品出現任何質量的問題,供方無條件的給需方更換或維修。質保期滿后,供方提供成本價維修,價格標準為______元(視產品損壞程度而定)。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后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_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_____日內負責處理并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1、供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每延期交貨一天,償付需方貨款總額的______%違約金。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付款一天,應償付供方貨款總額______%違約金,賠償總額不超過標的額的______%。
2、供方產品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需方規定,需方有權退貨或要求供方進行更換,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供方承擔。需方拖延提貨超過______天,負責承擔貨物發生的保管費用。
3、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或地點,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所發生的損失責任。
1、銷售合同生效后,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即事先不能預見和人力無法抗拒的某種強制力量,如戰爭、水災、火災、臺風、地震、禁運、政府行為及雙方認可的其他情況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合同可延期履行,延期的時間與影響的時間相當。
2、受事故影響方應在不可抗力時間發生______天內,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情況通知合同對方,并在事故后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交付對方確認。
3、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減少或減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盡力爭取可能實行的合同義務。
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雙方同意由合同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1、合同執行期內,供需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交易中的往來信函、傳真等,需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供需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十九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乙方因工程需要,向甲方購買建筑材料,雙方經友好協商,形成購銷合同如下:
第一條材料交貨地點:__萬科碧海藍灣項目。
第二條供應規格和單價。
備注:價格按市場浮動調整。本合同單價為甲方供應到乙方工地指定地點落地價,(包括裝卸費、運費)。如需要發票稅款由乙方提供,甲方負責開具發票。
第三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每月10日前核對上月送貨單據,乙方每月30日前必須結清前一個月度的貨款。因乙方原因拖欠貨款,乙方應每日付與甲方總貨款2‰的滯納金。
第四條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保證水泥磚的質量達到樣板質量,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權拒絕收貨,甲方并無條件進行更換,甲方提供送檢磚塊及資料。
2.供貨時間以乙方施工需要為準,乙方應提前12小時向甲方提供所需材料的規格、數量及其卸貨地點等。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按乙方要求將貨送達,如甲方沒有送夠乙方提供所需材料的數量導致誤工,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3.甲方送貨到場后,乙方應及時組織驗收。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
第六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及其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七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此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優質20篇)篇二十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和執行。
買方每日償付賣方欠款合同的百分之十滯納金;賣方交貨當時所交貨物的品種、型號、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買方有權拒收;賣方不履行售后服務的有關義務,對買方造成損失,買方有權追索。
八、爭議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產生的訴訟,由合同簽定地人民法院受理。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賣方與買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購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并按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買方:___________(簽章)賣方:(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