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規章制度是每個組織成員的基本義務,也是維護組織正常運轉的必備條件。規章制度是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何制定一套完善的規章制度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以下是小編為您準備的關于規章制度的樣例,希望對您有幫助。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一
為規范員工離職程序,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項目員工(以下稱離職人)因各種原因離職的行為。
3、權責。
離職申請提出:離職人/離職人所在部門主管。
離職面談:人事部。
離職申請初審:部門負責人。
離職申請復核:項目人事部。
離職申請審核:項目主管人事副總經理。
離職申請批準:項目總經理、主管項目董事。
4、術語。
4.1離職:離職人因各種原因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離開公司的行為總稱為離職,包括自動離職、辭職、勸退、解雇、裁員。
4.2自動離職:離職人未提出辭職或請假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7天以上(含7天),或者在提出辭職后不履行請假手續任意缺勤超過3天,從而自動解除與公司勞動關系的行為。
4.3辭職:離職人單方面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4勸退:離職人因績效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5解雇:因離職人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6裁員:公司因經營狀況或管理需要進行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需要壓縮部門、裁減人員而由公司單方提出與離職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4.7部門負責人:本文件中部門負責人定義為部門所屬最高行政級。
批準吳小平審核馬翎編訂人事部。
發布日期20xx.9.15實施日期20xx.10.1
5內容。
a.財務部人員;。
b.督導二級以上人員;。
c.月薪3000元以上人員。
屬以上情況的,須呈遞。
5.2離職程序說明。
5.2.1.1辭職試用期內離職人需提前7天,正式錄用之離職人需提前30天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離職調查問卷》,并在填妥后將《離職申請表》遞交所屬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若督導級人員離職則遞交所屬部門負責人,行政級人員離職則遞交項目總經理。《離職調查問卷》則在辦理離職手續時交回人事部。
5.2.1.2勸退/解雇部門經理應將離職人的有關情況與人事部門協商達成一致后,由所在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并負責填寫,同時由部門負責提前7天-30天通知離職人。
5.2.1.3裁員由項目總經理提出裁員計劃,交人事部,由人事部與其部門負責人協商達成一致,確定裁員名單并提前30天通知離職人。
5.2.2初審簽批。
由部門經理在接到《離職申請表》后應根據原因和部門狀況認真進行審查,并注明意見,簽批后遞交人事部。
5.2.3面談與復核。
5.2.3.1面談組織者:人事部相關工作人員。
5.2.3.2面談對象:a.對勸退/解雇/裁員持有異議的離職人;。
b.在《離職調查問卷》上提出較為突出的管理問題的離職人;。
c.人事部酌情安排面談的離職人。
5.2.3.3操作程序:由人事部負責人指派專人與離職人面談,根據面談結果填寫《離職面談記錄表》,并由人事部負責人在《離職申請表》上'人事部意見'一欄中加簽意見。
5.2.4審核與審批。
人事部在《離職申請表》加簽意見后,按權限逐級報批。
5.2.5.1辦理時間:統一安排在每周一、周三、周五。
5.2.5.2辦理手續。
人事部收到經審核批準后的《離職申請表》后應立即通知離職人,離職人向人事部勞資管理員提交制服押金收據及由部門負責人簽批的考勤記錄,人事部在結算后直接將《離職申請表》交至財務部。同時,離職人必須將已填寫完整的《離職調查問卷》交回人事部,憑此在人事部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并依照以下流程到各個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a.所在部門(按《離職手續辦理表》所列內容辦理工作交結手續);。
d.人事部(辦理退《員工手冊》及工牌手續);。
e.后勤部(部門資產管理員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f.后勤部(辦理伙食費結算手續、退宿及相關費用結算手續);。
g.財務部(辦理結算)。
5.2.6工資結算及退社保。
a.工資結算以上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人將《離職手續辦理表》第一聯交回所屬部門文員處,憑第二聯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b.退社保人事部開具加蓋公司印章的退社保證明,離職人員到社保局辦理退保手續。
5.2.7辦結期限。
5.2.7.1辭職/勸退/裁員離職人應在收到《離職手續辦理表》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各項交結及工資結算手續,凡在員工宿舍住宿員工若逾期不辦理退宿手續,按25元/天收取住宿費,超過7天不辦理者,視其為自動離職處理。
5.2.7.2解雇人事部應在收到《離職申請表》后,在'批準離職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為離職人辦理完結離職手續,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天。
5.2.7.3自動離職由所在部門主管/主任提出申請,按離職程序辦理,但財務部不予結算工資,同時不予辦理其它任何手續。
6.附則。
6.1本《管理規定》中所提及之'特殊情況'是指:。
a.審核人或批準人休假或出差;。
b.離職人怠于辦理離職手續;。
c.離職人向人事部提出復議;。
d.其他。
6.2本《管理規定》。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7.相關文件(暫無)。
8.使用表單。
《離職申請表》。
《離職調查問卷》。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二
規范本公司員工離職作業流程,確保離職交接工作順暢進行。
2.適用范圍。
公司三職等(含)以下員工的離職作業。
3.管理部門。
人力資源部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
4.內容。
4.1離職類型及申請要求。
4.1.1辭職:自動請辭離職。
(1)三職等(含)以上須提前一個月申請。
(2)一、二職等須提前10天申請。
4.1.2辭退:解雇離職。
因故被解雇者,公司應事先通知員工,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提出申請。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三
企業往往在最初創立的時候,容易對檔案的建立流程和檔案資料的備份疏忽大意,從而給企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莊律師在活動現場就舉了這樣一個案例:某一建筑公司老總在公司創立之初,外聘自己的一個好朋友任職副總職位,并主管公司的人事。
莊律師強調:企業在一開始就要建立一套健全的檔案管理制度,對檔案資料要詳細記錄,勞動合同一定要做好備份,預防萬一遺失而沒有證據造成財產損失。
離職流程要規范,企業時刻要警惕。
如今,人們的法律觀念越來越強,企業hr要時刻保持警惕,不僅做到嚴格規范用人,也應做到在離職流程上的規劃化,才能夠有效避免給企業帶來經濟上的損失。
莊律師特別強調,如何避免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解除勞動關系協商內容的注意事項。注意事項主要說明企業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和按時發放工資,企業若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的內容要詳細具體,做到規避離職所帶來的各項勞務糾紛風險,并告知勞動者協議內容的相關法律規定等。
會后參會的hr們和律師團隊進行了分組,展開了更深入地討論,律師團們對于hr們提出的問題都一一進行了詳細解答,整個活動氛圍活躍。hr們對于本次活動給予了高度評價,活動主題貼切實用,都期待能更多地舉辦類似的沙龍活動。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四
一個企業在為入職或離職的員工辦理相關手續時,都要有規范的員工管理制度。以下是完整的員工的范本,請參考。
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并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計。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后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五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同時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經營發展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特制訂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1入職手續:所有新入職員工在入職兩個工作日內應向人力資源部提供以下內容:
身份證原件。
畢業證原件。
技能資質證書原件。
兩寸照片兩張。
個人從業簡歷一份。
2.2學習企業文化和管理制度:所有新入職員工在入職第一天應在人事專員的帶領下學習企業文化和企業管理制度。
2.3入職介紹:所有新入職員工在入職第一周最后一個工作日下午由人事專員帶領,對新員工進行辦公場所、其他同事介紹。
三、試用期管理。
3.1新員工入職時間低于五個工作日(含五個工作日)被通知試用考核不及格的,次部分人員沒有試用期工資;超過五個工作日的將按照實際出勤天數結算試用工資。
3.2試用期工資為正式工資的80%。試用期通過的員工在入職第三個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轉正申請,申請通過的從第四個月開始領取100%正式工資及各項福利;沒有通過申請的將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或者調崗、辭退處理。
四、勞動合同。
4.1新聘員工在通過所規定的錄用、試用、轉正程序后,成為公司的員工,納入公司日常人事管理范疇。
4.2被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公司入職第六日,應到所屬人力資源部門簽訂試用期合同,轉正批準后再進行正式勞動合同的簽訂,簽定合同由人力資源部經理負責。
4.3勞動合同一經簽定,公司和員工必須認真對待,嚴格履行,無論是必備條款、法定協商約定條款還是補充協商約定條款,都不得任意違反。
4.4勞動合同簽定后,由于某種原因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4.5勞動合同的變更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提出要求。合同雙方均可提出合同變更要求。
作出答復。提出要求變更合同的另一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簽定協議。雙方經過協商,如達成一致,則可簽訂變更協議。勞動合同變更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4.6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在《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參見《勞動法》和公司相關制度。
4.7人力資源部門的有關人事管理人員負責勞動合同的`簽定、變更、解除和。
終止等工作的辦理。
五、工作變動。
5.1當員工的工作崗位需要在公司內部進行調整時,必須由調入部門負責人填寫《員工內部調動表》,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需原單位負責人同意。并交人力資源部門存檔備案,辦理調整工資、檔案等人事關系。
5.2正式員工辭職時,必須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申請書》,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存檔備案,詳見離職管理部分。
5.3員工請事假超過一個月,請病假超過三個月,均視為停職。員工休假完畢后的工作崗位,由其部門負責人視具體情況安排。
5.5開除員工,由于被開除員工給公司聲譽、形象造成重大影響的、觸犯國家法律而被公司開除的,從開除公示即日起不在是本公司員工,同時當月工資不再進行結算。如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向當事人追究經濟補償。
六、工作交接。
6.2交接對象:崗位交替者、上級領導、同崗位員工;
6.3交接內容:辦公物品、電子檔案材料、日常工作描述及流程、客戶資料及聯系方式。
6.4交接時間:普通員工三個工作日內交接完畢,經理級(含理級)以上一周內交接完畢。
6.5交接管理:所有工作交接過程必須在本部門負責人監督下執行。
七、離職手續。
7.1正式員工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向直接上級遞交辭職申請書;試用期內員工離職必需提前一星期向直接上級遞交辭職申請書。
7.2正式員工在辭職申請書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不辦理離職手續的一律不于結算工資。
7.3公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員工一個工作日內辦理離職手續。
7.4被開除員工三個工作日內辦理離職手續。
7.5停職員工開始休假之前。停職見3.3條。
7.6員工離職時,必須到人力資源部門按照本制度,逐項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
7.7由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有無賠償、賠償數額、公物折款、培訓費用及社會保險費用進行核算。
7.8離職員工到相關財務部門結清帳務,領取應得工資及補償、繳納賠償等。
7.9經理級以上(含經理級)人員離職,須經財務部審計,審計報告經部門領導及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7.10對未經批準擅自離崗,造成損失的,有權追究責任并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責任。
八、人事檔案管理。
8.1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辦理公司人員編制審定、勞動合同簽定、變更及解除手續。
8.2統一培訓經費調撥結算、統一辦理員工社會保險建賬、繳費、變更、轉。
移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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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六
根據公司法各項規定,示酒吧實際情況,制訂本酒吧辭職制度:
一、自動離職:自動離職的員工,不退服裝押金,沒有工資,住宿舍的必須馬上搬離宿舍。
二、員工辭職。
1、應于半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工作人員或未簽定合同者應于一周前提出書面申請。
2、員工辭職批準的'工作日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直屬主管申報核準作辭退處理。
三、開除、除名:
1、員工犯有重大過失而開除或除名的,沒有服裝押金,沒有工資,酒吧不作任何經濟上的補償,工衣,工具馬上收回,當晚必須離開宿舍。公司有權保留追究其經濟上的責任。
2、一個月內員工有三天曠工的,作開除處理,酒吧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七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員工管理,規范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員工離職程序,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標準。
公司全體員工。
3.1辦公室具體負責員工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離職管理;
3.2各職能部門配合辦公室辦理員工管理相關手續。
4.1員工招聘。
4.1.1用人需求部門根據本部門發展的需要,結合部門人員編制提出年度(或臨時)用人計劃,填寫用人需求表送辦公室。
4.1.2辦公室根據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結合各部門的用人需求,編制企業年度人才需求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4.1.3對于臨時招聘,由需求部門填寫用人申請,報總經理審批后送辦公室實施。
4.1.4辦公室根據經總經理批準后的人才需求計劃或用人申請,向外發布招聘信息。
4.1.5招聘信息發布后,辦公室依據報名條件規定收集報名資料,并進行初步篩選,審核應聘人員資格與招聘要求是否符合以及提供材料的可靠性。
4.1.6辦公室根據審核篩選,確定初試人員名單和面試時間,并組織需求部門及有關人員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并填寫《面試評價表》。
4.1.7所有應聘人員面試結束后,辦公室會同需求部門確定最終面試結果。
4.2員工錄用。
辦公室將應聘人員的最終面試結果報總經理審批,確定最終錄用人員并通知申請部門。
4.3.1對于被公司確定正式聘用的求職者,由辦公室發出《錄用通知書》或以其它方式通知被錄用人攜帶有關證件來公司報到。新員工報到時須向辦公室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文件:
b.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或前工作單位地址、電話號碼、聯系人姓名等資料。
4.3.2被錄用人應按辦公室指定時間報到及辦理入職手續。如在發出正式錄用通知3天內不報到,辦公室可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期報到)。考勤記錄從新員工正式報到之日起開始。
4.3.3新員工交付有關證明文件后,須填寫《個人信息采集表》,連同經過公司領導審核批準的《應聘人員登記表》一起交由辦公室為新員工建立個人檔案。
4.3.4辦公室為新員工配發辦公用品或相應的工作用品。
4.3.5由辦公室通知用人部門做好相應的工作安排。新員工第一天到崗,部門負責人應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部門同事,辦公室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公司同事,并領其熟悉公司環境,并作相關的入職培訓。
4.3.6辦公室將新入職人員的工資待遇通過給財務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4.4新員工培訓。
新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后,必要時,由辦公室組織新員工進行職前培訓,職前培訓分為入司培訓和崗前實習兩個階段,期限為三個月。培訓期間新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項任務,接受公司和部門領導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不予錄用。
4.4.1入司培訓。
a.培訓目的:使新員工在最短時間內了解公司歷史背景、發展現狀、前景規劃、規章制度及公司文化等;幫助新員工確定自己的人生規劃,明確自己在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加強新老員工、新員工與新員工之間的溝通等。
b.培訓形式:以授課為主,結合座談、討論、參觀、錄像教學及豐富多彩的戶外培訓。
c.培訓內容:公司歷史、行業前景、產品介紹、生產運作、公司文化、管理制度及職業規劃等。
d.培訓考核:辦公室將根據新員工的出勤情況、日常表現、培訓考核、培訓總結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4.4.2崗前實習。
a.實習目的:使新員工從工作流程運作的角度和公司整體生產的角度系統的了解部門的`情況;對公司的生產及管理流程增加一些直觀的感性認識;學習公司目前的生產及管理經驗,增強自身的實踐能力。
b.實習主管部門:新員在入司培訓完后,各用人部門負責崗前實習期間新員工的管理,并按公司相關規定做好日常考核記錄。
c.實習考核:部門負責人將根據新員工的實習態度、學習能力、學習成績、協作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八
第1條為規范公司員工入離職手續的辦理,提高工作效率,并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司各店面各部門人員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一)入職。
1、由人力資源部通過網絡、現場招聘渠道的員工和項目點自行招聘(包括內部介紹)的員工入職,應遵循以下程序:
(1)通過面試者持《應聘人員登記表》至項目點負責人報到。由店長安排進行試崗,時間為三天。試崗合格者,須員工本人在各項目點負責人處辦理入職手續,并簽訂《就職書》。辦理入職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有效證件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入職員工在繳納工裝押金后在各項目點負責人處領取工裝,更衣柜鑰匙,宿舍入住單等。
(3)各店負責人在員工入職7—15天內憑員工《應聘人員登記表》和繳納的押金到財務部開據員工押金條。
(4)各店負責人憑員工的押金條到人力資源部備檔,并把入職員工簽訂的《應聘人員登記表》和《就職書》交至人力資源部。
(5)入職完畢。
(6)入職一個月之內,項目點負責人需統一安排辦理員工健康證。
(7)入職員工年齡女工須在50歲以下,男工須在55歲以下。
2、行政部門人員和主管級以上(含主管級)人員的入職辦理須在人力資源部進行。應遵循以下程序:
(1)通過初次面試者持《應聘人員登記表》至部門負責人進行復試,復試通過進行試崗,時間3--7天。試崗合格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并簽訂《勞動合同書》。辦理入職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有效證件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張,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入職完畢。
3、其他說明。
(1)由于收銀崗位的特殊性,在新員工入職時,除須提供正常入職的必備資料外還須提供戶口本復印件作為擔保資料(包括:戶口本首頁,戶主頁,本人頁復印件各一張)。如員工無法提供擔保,項目點可根據情況,由項目點負責人擔保員工辦理入職。并簽訂擔保書。擔保書負責擔保該員工在職期間的一切行為及后果。
(2)因特殊原因無法交納工裝押金的,可在征得員工本人同意,由項目點負責人代交或者擔保延期(須出具擔保書,且最長延期至該員工第一次領取工資),在擔保期間,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與損失由擔保人承擔。
各店特殊原因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入職人數的5%。
(3)入職員工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須項目點負責人或廚師長簽署薪資標準和崗位的部分,必須填寫清楚并簽字。否則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誤、員工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后果,自行承擔。
(二)員工離職。
第4條離職類別及具體程序。
1、辭職。
辭職是指員工基于某些個人原因而不能或不愿意繼續為公司工作,提出離開公司的請求。
各店一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各店一線員工提出辭職須向其直接主管領導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主管須在1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在1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意見提交至項目點負責人。
(2)項目點負責人在接收到主管批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出批復,并將最終批復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并作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15天后至店面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范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交接給主管,后廚交接給廚師長),并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并由宿舍長簽字;工裝需清洗干凈退還至各店相關負責人處,由工裝負責人在離職單工裝處簽明工裝退還明細及工裝相應扣款事項與金額;退還工號牌、更衣柜鑰匙等,并由接收負責人簽字確認。
(5)一切交接完畢后,辭職員工本人憑簽批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項目點負責人處退還工裝押金。
(6)項目點負責人在離職員工離職后的7—15天內持《員工離職審批表》和員工工號牌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退手續。并憑員工押金條到財務部進行押金退領登記。
(7)員工離職手續完畢。
(8)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并在三個月后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員工離職流程同各店一線員工,最后簽批為部門負責人,工裝退還至人力資源部。
行政部門、各店主管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將最終批復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并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后至項目點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范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主管交接給分店店長,后廚交接給廚師長),并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并由宿舍長簽字。若該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并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后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后,由項目點負責人簽字審批,最后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簽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后憑行政人事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并在三個月后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主管級員工辭職流程同各店主管級以上員工,最后簽批為公司總經理。
項目點負責人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除不可抗因素外,項目點負責人辭職須向營運總監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將最終批復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并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后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范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新任項目點負責人,并由接收人簽字確認,在沒有新任項目點負責人的情況下,經領導同意暫時將工作交接給指定人員;同期辦理退住手續,并由宿舍長簽字;若辭職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并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后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后,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簽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后憑人力資源部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并在三個月后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經理級員工辭職流程同項目點負責人,最后簽批為總經理。
2、辭退。
辭退是指由于種種原因,公司不得不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被辭退員工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公司應提前3天通知員工本人,未提前3天通知者,公司給予3天的薪金作為對員工的補償。(注:試用期員工試用期未滿3天被辭退,公司不予發放此工作期間的薪金。),其他流程同辭職員工。
3、自離。
(2)員工在接到辭退通知后須在規定時間內將相應工作交接完。
自離是指公司員工未按規定提前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提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但未經相關負責人批準的、經批準但未交接完畢的、或在沒有請假等任何一種情況下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
自離員工離職手續須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1)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項目點負責人應在發現員工自離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反饋至人力資源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與經濟損失由店面或部門自行承擔。
(2)未按照相關要求辦理離職手續的自離員工,公司按照規定扣除自離員工的工裝押金及未結清工資余款、獎金等。
4、特批。
特批是指員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得不離職但又不能遵循正常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者。
特批員工離職手續須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序:
(2)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將由特批意見簽署人承擔。
(3)各店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離職人數的5%。
第5條特別說明:
1、離職員工在離職前的工作薪酬按照公司工資發放時間以及要求統一發放。
2、離職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公司不接受任何電話、同事和親友轉達的辭職申請。
3、未提前提交書面申請而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按自離處理。
4、未按入離職規范要求按時、正確入離職而造成的工作延誤、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后果,由員工本人或相關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6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7條本辦法報總經理審批,自年月日起執行。
4.4.3新員工崗前實習結束后,辦公室組織新員工填寫《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審表》,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試用人員在試用期的表現在《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審表》的相應欄目填寫考核意見,辦公室將以此作為是否錄用該人員的直接依據。考核合格者,辦公室將按公司規定給予轉正并簽訂勞動合同。
4.5員工內部調動。
4.5.1除公司行為的人員調動外,試用期滿后員工在原崗位工作滿一年方可進行內部崗位變動。內部崗位變動分個人申請、部門需要、公司安排三種。崗位變動員工需將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到新崗位報到。
4.5.2崗位變動。
a.員工個人申請原則上必須征得原部門和將調入部門領導同意,同時必須符合將調往崗位任職資格要求,方可申請內部調動。員工將個人內部調動申請交辦公室,辦公室按規定核實具體情況后報總經理審批。
b.部門因工作開展需要調相關人員,原則上必須征得原部門領導同意后方可申請內部調動,辦公室按規定核實具體情況后報總經理審批。
c.公司領導從公司發展角度出發安排相關人員崗位變動直接由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4.5.3總經理批準員工崗位變動后,由辦公室向原部門開具《調令》,調員工到辦公室報到為其安排新崗位,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辦公室向調入部門開具《介紹信》,介紹員工到新崗位,由調入部門為其安排具體工作。
4.6.1員工離職分辭職、辭退、離退休等,離職的類別不同,員工個人和各職能部門辦理的程序不同。
a.辭職員工應在離職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離職原因,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后,送辦公室報總經理審批。試用期員工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離職前一周填寫。
b.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部門領導或公司領導認為員工不勝任崗位工作等,由部門領導填寫《員工辭退申請表》,送辦公室審查核準后報總經理審批。員工辭退相關規定按《員工獎懲管理標準》執行。
c.離退休員工離職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4.6.2工作、物品的移交、監交。
a.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辦公室通知員工并與員工進行離職前的面談,談話內容包括:審查其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闡明公司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回答職工可能提出的問題,征求對公司的建議和評價。
b.離職員工到辦公室領取《員工離職交接單》,辦理離職手續,部門盡快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離職員工按《員工離職交接單》上所列項目進行物品的交接,各相關人員及負責人應簽章確認。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主管領導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主管領導自行接收。
c.《員工離職交接單》中所列移交事項應由主管領導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予更正。如離職員工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領導負責追索。
d.移交手續原則上必須在五天內辦理完畢,辦理完畢后,《員工離職交接單》應交由辦公室保管,辦公室最后審核《員工離職交接單》上所列事項交接完后,通過財務部為離職員工結算工資。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九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于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并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并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準后,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準后的一周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核補充后簽字確認。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準后,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并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托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后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后,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后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后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系、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核及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
為規范本單位計算機信息安全工作,更好的服務于本單位信息化建設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人員離職之后仍對其在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本單位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本單位承諾或負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的義務,直至該秘密信息成為公開信息,而無論離職人員因何種原因離職。
第三條離職人員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本單位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本單位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第四條離職人員應當于離職時,或者于本單位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于本單位的財物,包括記載著本單位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若記錄著秘密信息的載體是由離職人員自備的,則視為離職人員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本單位,本單位應當在離職人員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離職人員相當于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但秘密信息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復制出來時,可以由本單位將秘密信息復制到本單位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并把原載體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種情況下離職人員無須將載體返還,本單位也無須給予離職人員經濟補償。
第五條離職人員離職時,應將工作時使用的電腦、u盤及其他一切存儲設備中關于工作相關或與本單位有利益關系的信息、文件等內容交接給本單位相關人員,不得在離職后以任何形式帶走相關信息。
xxx。
xxxx年xx月xx日。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一
第一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相關定義。
公司是指公司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
人事管理部門是指履行離職管理職責的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和分公司綜合管理部。
離職是指公司和員工結束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行為,包括協商解除、員工辭職(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視為員工辭職)及被動解除、公司辭退、經濟性裁員及勞動合同終止等情形。
公司辭退是指公司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四條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負責公司總部、分公司班子、外派財務負責人及中心(含電銷中心、財務機構管理中心及客服呼叫中心)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前述人員以外分公司所轄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各部門及其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人事行政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分公司及所轄機構的各層級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所轄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
第六條管理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違法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與不同程度的獎懲,直至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流程。
第一節協商解除。
第七條若公司動議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人事管理部門應征得員工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八條若員工動議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征得人事管理部門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九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節員工辭職。
第十條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辭職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5、《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采取直接送達的,自送達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以郵寄方式送達的.,自投郵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
第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公司的欺詐行為導致員工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入職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因公司過錯致使員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2、人事管理部門在調查核實后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司工會,并通過適當途徑進行調解;。
3、若員工反映事實確鑿并經調解無效后,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流程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
第三節公司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3)故意毀壞公司財物,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4)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5)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
(6)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7)偽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
(8)無正當理由,對季度、年中/年終考核結果未在規定期限內簽字認可的;。
(9)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導致公司遭受人民幣【】元及以上的重大損失的;。
5、提供虛假信息或實施其它欺詐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經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在下一個考核周期仍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2)銷售序列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季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經培訓或轉崗后下一季度考核仍為不合格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六條公司以非過錯性辭退或過錯解除而辭退員工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由人事管理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同時附上相關材料;。
2、將解除理由通報公司工會;。
3、按公司規定,呈報公司領導批準;。
5、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照交接清單所列項目逐項辦理交接及離職手續。
第四節經濟性裁員。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超過公司全轄員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公司工會意見后,裁減人員的方案向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1、與本公司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第十八條經濟性裁員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2、提前30日將裁員方案(草稿)通知工會,并同時提交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屆滿前根據工會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完善,在30日的提前通知期屆滿后實施裁員,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節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公司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3、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節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實施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或經濟裁員:
2、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涉及工傷員工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一節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條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確定的離職日的當日前往所屬部門、人事行政管理部(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計劃財務部及信息技術部等部門,將其工作職責、所經管的財物及事務、未辦及未了事項、保管的文件等,進行工作交接。該工作交接無誤,才可以視為其已經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條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公司可安排離職審計,經審計無誤,并且其依第二十三條完成工作交接的,才可以認為其已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節債務清算。
第二十五條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后憑《離職交接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到人事管理部門領取《離職薪資結算表》,并據此發放工資。
離職人員薪酬結算截止日為員工離職流程審批完結之日,薪酬支付、福利發放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司可在培訓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中約定,員工違反協議約定應支付違約金:
2、公司與員工訂立有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在公司依約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下,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試用期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間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的;。
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現有勞動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繼簽意愿時員工表示不續簽的;。
4、員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5、若員工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按該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向其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員工或公司造成損失的,均應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或約定支付賠償金。
1、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經公司核實確認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2、員工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員工拒不履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基于實際損害原則或者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的約定支付賠償金。若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員工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后,違約金不足以抵充實際和預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第三節離職證明、檔案及社保辦理。
第二十九條離職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結工作交接后的3日內,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第三十條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5日內,為離職人員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四節離職面談。
第三十一條員工因辭職而離職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機構負責人應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聽取員工意見,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于頒行之日開始施行。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二
1、請假必須向領班以上管理人員申請,經上報店長批準后方可。未經批準不得先行離崗,未辦請假手續不在崗者視為曠工。
2、請假期滿,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3、考勤指紋機和考勤記錄為請假證明。
4、所有員工請病、事假均100%扣除相應天數工資。
5、病事假當月不發全勤獎。
1、員工休假采用輪休制,時間由店長根據店鋪需要的排班表決定。
2、根據學校放假實際情況,店鋪員工休假原則上實行倒休制,即店鋪營業期間每月休假一天,其它三天及相應月份法定節日公休倒休到寒暑假,薪資每學期開學后第一次發工資時一并發放(無全勤獎及社保補貼,因為已經在各月份中發放)。
3、部門負責人公休需店長同意,店長公休必須提前告知投資人。
4、暑假期間:
1、三、四、五、六月為店鋪全月正常運營月份,店鋪員工每月休假一天,其它應休天數共計12天;二月、七月共計應休3天,總計應休15天。
2、法定公共假日:清明節一天,端午節一天,
勞動節一天,除去假日當月已實發3天工資外,剩余6天,連同以上六個月共計應休15天公假,總計21天。
5、寒假期間。
八月公休1天,九、十、十一、十二共計13天應休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元旦1天,法定節假日5天,除去假日當月已實發5天工資外,共計10天,總計23天應休。各店應按報到實際時間計算。
6、寒暑假工資計算:
全勤獎、社保補貼因為已經分攤到各月中,所以寒暑假工資只發放基礎工資。
寒暑假整月工資:對每學期按時報到,按時放假的員工并且全勤,發放整月工資,相當于寒假獎勵7天、暑假獎勵9天的基礎工資。
寒暑假非整月工資:是指報到以后或沒到放假時間離職的工資,按每月實際天數累計計算。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三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自動離職:連續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急辭:個人發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離職申請規定:。
2.1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2正常辭職:。
2.2.3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3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4對于雇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離職審批權限規定:。
初審(提報)。
復審。
審核。
核準。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4.薪資。
4.1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以作為違約責任。
4.4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并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文件、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1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并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后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結算工資。
6.3結算完工資后,保安監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離職注意事項。
7.1未簽準離職以前或已簽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任何離職辦理手續后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范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四
第一條目的。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無論任何原因離職,均依本制度處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二章離職類別。
第三條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1、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報相關領導審批;
3、以完成一定項目工作為前提簽訂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或負債具體某項項目的員工,原則上必須完成該項目工作(所做項目完成以出具報告并收到反饋意見書為準),方可辦理離職手續;但如確因情況特殊,須經總經理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但是必須保證離職后積極配合公司未完成項目后續工作的進行,即做到隨叫隨到,公司有義務支付該員工離職后完成后續工作的報酬,具體報酬以該員工原基本工資為基礎按實際天數計算。
第四條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公司效益原因裁員者。第五條開除: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觸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者。第六條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3日以上、自動脫離其工作崗位者(自動離職無工資結算)。
第三章離職手續辦理。
第七條離職申請的審批。
1、員工申請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報告(人力資源部領取),經批準后,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表》。辭退員工或合同期滿不續簽不需員工自己填寫,由用人單位直接主管填寫《員工離職表》,依人事權限審批。
2、用人部門直接主管在核實個人提出辭職的審批表時,應安排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了解辭職具體情形及真實原因,征詢其對公司的意見并將意見整理人力資源部。
3、員工離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崗,否則按曠工論處。第八條離職工作移交。
1、工作移交: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檔)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上簽字確認。
2、《員工離職表》完成審批后,及時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4、《員工離職表》批準后,離職人員辦理相關工作移交手續,如因交接不清導致公司遭受損失者,企業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1、員工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且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2、領用的辦公用品移交;
3、企業配置的通訊工具移交;
4、(辦公室、辦公桌)鑰匙的移交;
5、借閱資料的移交;
6、各類辦公工具的移交;第十條款項移交。
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公司財務部;
1、工資結算與核發:離職人員已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者,依其在崗最后一個月實際出勤核發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次月20日)發放;離職手續未辦理完備者,其工資暫不予發放,直至離職手續辦理完畢時才給予發放。
2、應付但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3)如以上(1)、(2)項未結算清,財務部不得辦理工資結算。第十二條關系轉移。
1、轉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準)。
(2)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準)。
2、轉移內容。
(1)社保關系:在辦理完所有交接手續后,由公司協助離職人員在一個月內辦理完轉移手續。
(2)其他關系(黨、團組織)。
第四章附則。
1、本制度不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及員工離職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若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司可以依此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需向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第四條若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五條若公司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且員工符合裁減標準的,公司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六條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的,應依公司規定提前三十日填寫《離職申請表》提出申請,敘明包括但不限于離職原因、預定離職日期等事項,經部門主管核準后,再交由人力資源呈請總經理核準。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第八條無論員工基于上述何種情形而離職,均應按本管理制度規定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第九條員工應于離職前交還所有工作工具,如公司租賃房(包含鑰匙、門禁卡、水電燃氣卡等租賃房內的物件)、代公司保管的公司印鑒、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公務用車、工作手機、工作手機卡、工作制服、經營借款及其它公司辦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為員工工作配備的工作證、行李箱、文件夾、辦公文具等物品),各部門應對交還的工作工具進行登記匯總,并出具確認清單。
第十條員工應于離職前對工作內容進行交接,對于不屬于自己的信息資料和工作成果,應將其移交給公司指定的其他員工并出具清單,交接的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產品生產制造工藝、供應商聯系名冊、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各類合同、網站功能代碼、工作系統及網站賬戶密碼、辦公軟件賬戶密碼、財務資料、法律事務信息、未公布的工資福利和人事調整方案、未公開的辦公室會議記錄、不宜對外公開的內部規章制度等等,接收的員工應對照離職員工出具的清單進行核實并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因特殊情況交接內容無法按時交接的,為不影響員工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員工應提出書面延期交接的申請并保證在離職后按時完成工作交接,因員工延期交接產生的費用由員工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員工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員工提請離職后的x個工作日內,財務部門應對其在公司的賬務進行清算,核查其在公司借款金額、未報銷金額、未結算工資、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代通金以及其他錢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依法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中所涉及的個人支付部分)。
第十四條財務部門對員工在公司的借款進行核查后,可與員工申請報銷經審批通過的金額進行抵消,并應在x個工作日內通知員工,員工應在收到公司通知后的x個工作日內將未能抵消的剩余應還部分支付至公司指定賬戶。
第十五條財務部門對員工在公司未報銷的金額進行核算且經在公司的借款進行抵消后,若有剩余未給予的報銷款,公司應在抵消后的x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員工支付該筆報銷款的時間,并應于該通知的時間如期悉數支付員工的剩余報銷款。
第十六條員工的工資應計算至最后工作日,當月最后工作日之后的日期不再核算工資。
第十七條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若公司未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則公司應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該代通金按照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第十八條若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是依據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終止勞動合同,當年度未安排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應當支付員工未休年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九條若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可在提前通知期內安排員工休假,未安排休假或休假未滿的,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假期間的工資;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無需向其支付未休假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條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可補償天數按以下方式計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為員工提供了專項培訓約定服務期的,若因員工的原因導致服務期無法履行完畢,則公司可向其主張最高不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數額的違約金;員工已經履行了一部分服務期的,公司向其主張的違約金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為了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資料費等。
第二十二條公司依法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中所涉及的個人支付部分,公司可以在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金等項目中代扣。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x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員工應在領取書面證明時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離職證明的內容應包括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年限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若在公司向員工出具書面離職證明后,因員工自身原因導致離職證明丟失或毀損的,公司不再有義務向其再次出具書面的離職證明。
第二十六條員工的檔案包括根據國家檔案管理法律而保管的個人機要檔案與公司根據自身需要而留存的員工所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若員工入職后其個人機要檔案由公司進行保管的,公司應按照《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十五日內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若員工入職后其個人機要檔案由其他單位進行保管的,公司應按照《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通知該保管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十五日內及時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第二十九條公司對自建的員工的人事檔案應保留x年。
第三十條凡本管理制度未能涉及的范圍均按國家及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等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廣泛討論、與工會協商后公告執行。
第三十二條如需重新修訂將另行公告或發文通知,所有條例將遵照修訂后之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為公司機密,嚴禁隨意傳播。
離職的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六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離職手續完備表》,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
1.4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解除條件。
2.1.1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4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