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的書面證明。想要了解保險合同的典型范例和具體要求嗎?請看以下小編整理的保險合同樣本。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一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______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該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則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萬分之____按日計算,并于實際交房之日起______內向原告支付。
_____年_____月____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_____年_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補充協議》,被告承諾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交付房屋。據此協議,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仍按《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即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之次日起計算。
_____年_____月____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了《關于推遲交房的致歉信》。在該致歉信中,被告明確說明,“我司將嚴格依照與您簽署的《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您支付違約金”。直到_____年_____月____日,被告方將《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的`房屋交付給原告。
根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實以及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的違約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實際交付房屋之日______日內未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始終不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日,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被告簽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簽字):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起訴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二
主持人:。
會議主題:知道用藥安全與疾病控制。
總結上周工作:嚴格要求老師做好工作。
本周工作安排:。
1.知道用藥安全,不隨便或亂吃藥。
2.不認識的物品或者家中一些像食物的物品,不能用嘴嘗試。
3.不吞食異物。
4.增強家園聯系,請家長一定要把藥品交給醫生,并說明食用劑量,特別是車接接送的,一定要求家長向本班老師或跟車老師說明。
5.醫生在給幼兒喂藥時,一定要嚴格要求,并檢查幼兒有無帶錯大人的藥品。注意有無過期,變質藥品。
6.教育幼兒有不舒服的情況及時向老師說明。
7.保健醫生做到安全教育和保衛工作,控制流行病、傳染病的發生和蔓延,并做好記錄。監督各班級搞好消毒工作。
8.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要求做好食品、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特別是飲食操作間操作規程、食堂食品留樣等。
9.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重點是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三
住所地: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由被告為原告運輸配件貨物從______市到______市并負責代收貨款3700元。在運輸途中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托運的貨物丟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貨款的損失。其后,被告未依法進行賠償,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未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四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被告: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
訴訟請求:
1、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xx元。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xx元。
3、本案訴訟費用及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總貨款。
結款方式: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應收貨款的支付滯納金給供方。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從年月份開始拖欠原告的貨款,原告為了雙方能繼續保持友好的合作關系,仍然按被告的訂單如期將貨物送至被告公司。
從年月份至年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如下:x年x月份,人民幣x元;x年x月份,人民幣x元;x年x月份,人民幣x元,x年x月份,人民幣xx;以上合計人民幣x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貨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共計x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清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被告拖欠貨款不還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共計x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有事實證據又有法律依據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后,給予支持。
此致
具狀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汪直職務:乙廠副廠長。
委托代理人:胡風江西省南昌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貿易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南京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張宇職務:甲公司總經理案由:購銷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被告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支付拖欠貨款50000萬元。
2、請求被告支付欠款期間所產生的利息共計8000元。
3、本案相關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一份購買1000臺電風扇的購銷合同。合同規定原告應于同年6月底以前交貨,原告因故至8月底才電報通知被告準備發貨。被告接到原告的電報通知后未作答復就接收了貨物并發往門市部銷售。后因銷售旺季已過導致電風扇滯銷,被告遂以原告逾期交貨未經公司同意為由拒付貨款并要求退貨。
被告在收到原告發出的交貨通知后沒有及時明確回復原告,并對原告發來的貨物進行了簽收。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的行為已經明確表示出對原告之前違反合同規定的延期交貨行為的追認并放棄了解除合同的'權利。故被告拒付貨款并要求退貨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和利息,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在多次催要無果情況下,特向貴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并對原告的請求予以支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乙廠和甲貿易公司電風扇購銷合同復印件一份。
此致
青山湖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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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七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畬族,農民,住…………,公民身份號碼…………。電話:…………。被告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畬族,農民,住…………,公民身份號碼…………。電話:…………。訴訟請求:一、被告立即返還原告車牌號為xxxx的別克汽車一輛和隨車車輛行駛證原件。二、本案訴訟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告黃某于2月雇傭我開車,203月9日1時25分,我駕駛被告所有的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從博羅往深圳方向行駛,行至博深高速公路南新潼湖收費站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我重傷住院治療。
出院后原、被告于年6月24日就原告的醫院費、檢查費、補償款達成協議。
其中協議約定的住院醫療費,檢查費被告已支付,而雙方約定的由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人民幣八萬元,被告只支付了三萬元,仍欠五萬。
按協議規定被告應將欠款在1月31日付清,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給付補償款,但被告均未給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法院準予我的訴訟請求為盼!
呈
某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八
從90年代后期開始,我國保險業推出一種名為保證保險的新險種。例如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由于保證保險本身的特殊性,導致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發生分歧。本文的目的是為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提供參考意見。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亦即從銀行借款用于購買機動車的買車人。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按照這一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保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就是不同的人,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被保險人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我們看到,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是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而此債務的履行對借款合同的債權人有利,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不利。可見,在現實中的保證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自己對于保險標的并不具有保險利益,與保險法第十二條關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顯然不合。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是借款合同債務的不履行,即債務人違約。
按照保險法原理,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的、偶然發生的危險,換言之保險事故之是否發生應不受保險合同當事人主觀方面的影響。但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自己不履行債務的行為,此保險事故之是否發生,取決于投保人自己的主觀意愿。如果投保人履行債務,保險事故就不發生;反之,投保人不履行債務,保險事故就發生。而投保人不履行債務,除遭遇死亡、喪失勞動能力、陷于破產等特殊情形外,均屬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債務。可見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與保險法原理不合。
因為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債務,而該保險事故之是否發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不符合關于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事故的保險法原理。因此,我們可以斷言,現今所謂保證保險合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合同。又由于保證保險的保險事故之是否發生,實際上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因此保證保險本身就包含著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債務,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換言之,保證保險本身包含保險詐騙的危險。
在保險實務中,與保證保險類似的是信用保險,二者容易混淆。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均以債務履行為保險標的,均以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差別僅在于投保人不同。在保證保險,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在信用保險,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
在信用保險,投保人(債權人)對于保險標的(債務履行)具有保險利益,且保險事故(債務不履行)之是否發生,不受投保人(債權人)的影響,屬于客觀存在的不確定風險。實質上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將債務不履行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因此,信用保險,完全符合保險法關于保險標的、保險事故和保險利益的規定,屬于真正的保險合同。
在保證保險,投保人(債務人)對于保險標的(債務履行)不具有保險利益,且保險事故(債務不履行)之是否發生,實際上取決于投保人(債務人)的主觀意愿,不符合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風險的基本原理。保證保險不符合保險法關于保險標的、保險事故和保險利益的規定,不是本來意義上的保險合同。
我們已經看到,所謂保證保險,與保險法原理和現行保險法的規定多有不合,因此所謂保證保險并不是本來意義上的保險。當事人訂立保證保險合同,是借用保險合同的形式,實現擔保債務履行的目的。換言之,所謂保證保險合同,形式和實質是不一致的,是采取保險形式的一種擔保手段。這一判斷與中國保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認識是一致的。
1999年8月30日,中國保監會在《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保監法[1999]第16號)中指出:"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保險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工商銀行郴州市蘇仙區支行與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支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1999經監字第266號)中指出:"保證保險雖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的一種擔保行為"。
正確認定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對于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具有重要意義。既然保證保險采用保險合同的形式,屬于"財產保險的一種",則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就應當適用保險法的規定;既然保證保險的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的一種擔保行為",則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也應當適用擔保法關于人的擔保(保證合同)的規定。
根據保證保險合同的形式與實質的關系,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遵循以下法律適用原則:
(一)對于保險法和擔保法均有規定的事項,應當優先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三)對于保險法未有規定的事項,應當適用擔保法的規定。
(一)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當事人訂立保證保險合同,是借用保險合同的形式,達成擔保借款合同債務履行的目的,投保人(債務人)對于保險標的(債務履行)不具有保險利益,正是保證保險合同的本質和目的所決定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能適用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換言之,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保險人)以違反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為由請求確認保證保險合同無效的主張。
(二)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并不是本來意義的保險,而是采用保險合同的形式達成擔保債務履行的目的,保險人所承保的不是不確定的客觀風險。除投保人(債務人)遭遇死亡、喪失勞動能力、陷于破產等客觀原因外,保險事故之發生(不履行債務),均屬于"投保人"(債務人)故意為之,均可構成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如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八的規定,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勢必造成保證保險合同的目的落空,違背保證保險合同的本質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得適用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換言之,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保險人)以違反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為由請求免于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主張。
(三)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條能否作為承擔了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的法律根據?因為債務人即是投保人,屬于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是保證保險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者",不符合保險法第四十五條關于保險代位權的規定。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本條作為認可承擔了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的法律根據,而應當以擔保法關于保證人代位權的規定作為根據。亦即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換言之,承擔了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其法律依據不是保險法上的保險人代位權,而是擔保法上的保證人代位權。
(四)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保證保險合同是用來保證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的擔保手段,因此借款合同是保證保險合同的基礎關系。作為基礎關系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導致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消滅,因此保證保險合同亦應無效;但保證保險合同被認定無效時,作為其基礎關系的借款合同并不因而無效。此與保證合同與基礎合同的關系是一致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于保險人證明投保人構成保險欺詐(騙保騙貸)的情形,應當適用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認定保證保險合同無效,并根據保險人過錯程度判決保險人對于原告(被保險人)所受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里介紹東莞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平安保險東莞支公司與建行東莞市篁村支行、陳國彭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報告》:
"由于該保證保險合同實際上是以保險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擔保合同,具有擔保合同的功能,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存在過錯的,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而導致本案所涉合同無效的根本原因在于陳國彭的欺詐行為,但保險公司在陳國彭提供一系列虛假購車文件進行投保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嚴格審查義務,最終與陳國彭簽訂了保險合同并收取了保費,故此保險公司在簽訂保證保險合同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對本案借款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認定上訴人保險公司應對陳國彭不能清償的案涉債務承擔1/3的賠償責任。"我認為,這一法律適用和責任認定是正確的。
(五)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果對于保險標的另有抵押擔保,則應當適用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先執行抵押擔保,保險人僅對于執行抵押擔保未能清償的債務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的,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關系保險人的重大利益。按照本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如投保人的"告知"不實,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拒絕承擔保險賠付的責任。因此,根據本條的規定,應當認為保險人對投保人的"告知"內容負有主動審查義務。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并以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作為借款合同的生效條件,目的是讓保險人承擔借款人不能還款的風險。可見銀行之所以簽訂借款合同,是信賴保險人對借款人資信的審查及在借款人不能還款時保險人將代其承擔還款責任。因此,被保險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對借款人(投保人)的資信情況是否審查,與保證保險合同無關。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得支持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對借款人(投保人)未進行資信審查或審查不嚴為由要求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主張。
決定買保險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為什么要買這份保險。很多市民在挑選保險產品時過多地依賴代理人推薦,其實買保險與買其它商品一樣,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選。代理人的意見、方案只能起到推薦作用,每個家庭對保險的需求都不一樣,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則是為了轉嫁財務風險,也有想通過保險做理財投資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險。親朋好友的保險可以起參考作用,但在實際購買時要切實考慮自己家庭的經濟情況、年齡結構、風險偏好等因素。
時下保險理財盛行,很多人產生了“買保險就是為了多賺錢”的想法。為了迎合市民的這一心理,保險代理人上門兜售保險時著重宣傳的是分紅功能;銀行柜面上代銷的保險打出的廣告是“回報能有多高”;在保險公司主推的產品中,幾乎都帶有分紅性質,諸如此類的宣傳誤導了不少市民,讓大家覺得買保險就是為了多賺錢。其實保險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資理財只是保險的附加功能。對于保險最樸素的解釋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財富匯集成大經費,一旦個別社會成員發生意外就可以動用這筆愛心基金。市民買保險其實是用少量的錢轉嫁自己和家庭的風險,不要因為繳了保險費沒有得到經濟回報就認為很吃虧。
據粗略統計,目前80%以上的保險拒賠案是由于客戶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引起的。保險合同有個重要原則,就是“如實告知”義務,市民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后索賠的權利。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戶認為自己口頭告知過就可以了,業務員說在保單上可不填就不填,結果理賠時被指控“隱瞞”病情,保戶覺得冤枉卻無據反駁,最后只好被拒賠。要知道“如實告知”義務已經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來,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該義務。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以“隱瞞”病情為由拒賠。 還有的“機動車輛保險”要求車主變更要及時更改,否則合同視為無效。還有的機動車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是營運車輛,出險后造成理賠糾紛,因為營運車輛的保費與私用車輛的保費是不一樣的。
保單不能代簽名最主要是針對以死亡為保險責任的人壽保險。這項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投保人為經濟利益惡意傷害被保險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保險不能代簽名,是保險常識,但有的分紅險在簽訂合同時,有的保險代理人對簽名要求不嚴格,就容易發生理賠糾紛。有些市民購買的分紅險業績不佳,想要全額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單是代簽名為由認為保險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銷所購買的保險產品,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也不會被保險公司接受。
由于市民的保險專業知識還比較匱乏,對保險條款中的某些專用術語往往會“想當然”地去理解。以保戶繳費滿兩年退保時保險公司應給付現金價值為例,很多人從字面上理解以為現金價值就是自己所繳的保費。但事實上,客戶退保時的現金價值是所繳保費扣除風險保費、儲蓄金保費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戶大約只能領到所繳保費的二分之一左右,但這一點讓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當”,導致很多糾紛。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九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浦東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陳剖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國汀,上海市匯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金馬海船務公司。
住所地:金山縣山陽鎮戚家墩。
法定代表人:胡宗文,經理。
上訴人因上海金馬海船務公司訴上訴人船舶保險合同爭議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滬海法商字第200號民事判決,茲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兩審全部案件受理費。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采信不客觀,定性完全錯誤,適用和解釋有關法律,規章明顯不當。因而嚴重損害了上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正當權利。
一、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采納不客觀。
1.2原審認定:“原告分別于1910月8日及2月6日將兩張金額分別為人民幣80315元及76000元的支票交于被告方。”然而證據表明,上訴人是于96年11月21日收到80000元,3月19日收到57680元。至于0074634號保費通知書,加蓋有轉賬收訖章,注明保費金額為156000元,并不意味著上訴人出具該保費通知書當時已收訖全額保費。這是保險業的習慣做法,旨在促使投保人交費。從時間上看原審的認定也是明顯錯誤的,因為即使被上訴人第二筆保費確實是在97年2月6日交付,亦證實96年11月21日(保費通知書出單日)上訴人不可能收到全額保費。
1.4原審認定:“被告在船舶尚在煙臺港時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告是‘新世紀’輪的真正所有人”同樣缺乏根據。因為船舶所有人必須依據國家授權專門機關依法登記方為有效。充其量只能說上訴人可能知道被上訴人將來會成為該輪的`所有人。
1.5原審認定:“‘新世紀’輪回上海另行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在未經原告另行投保且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自行簽發…新保單…在原告的要求下才將已被廢止的‘船舶險’作為新保單批單上注明的承保險別。”原審未查明被上訴人到底何時辦妥登記手續,也不存在所謂用批單再次改變承保險別的事實。實際上批單批改內容僅涉及變更受益人。至于批單上出現‘船舶險’字樣完全是由于上訴人的經辦人,按批改申請書的寫法照抄的結果。而非所謂重新改變保險險別。因為客觀上雙方當時都不可能認為有此種必要。
1.6原審還認定:“原告并未接受新保單”。從新保單的內容主要是由被上訴人提供之事實,從被上訴人事后提交的“批改申請書”注明的保單號碼正是新保單的事實,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之前,從未對新保單提出任何異的事實,足以證實被上訴人早已接受新保單。
二、原審定性完全錯誤。
原審認定“目前尚無法證實舊條款明確將本案中‘新世紀’輪發生的事故排除在碰撞之外”“被告應當依約就‘新世紀’輪遭受的保險責任事故向原告作出相應賠償”。也即原審竟將本案中“右噴水泵葉輪內吸入‘漂浮物’(蘆葦、竹桿、繩索)認定為”碰撞!此種認定恐怕全世界獨一無二,可謂開創先例之判。不過,如此先例實在毫無根據。
三、原審適用解釋有關法律與規章錯誤明顯。
3.1本案應適用年人民銀行制定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適用該條款被上訴人無權主張索賠已屬公認。原審一方面否認新保單的有效性,適用舊保單條款來解釋有關碰撞、觸碰的概念,另一方面卻無視舊保單第14條之“在保險期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辦理批改手續后方為有效”之明確規定。舊保單原被保險人是山東省煙臺海運總公司,保險船舶在保險期內售給了被上訴人,航行區域已變更,被上訴人未書面通知,上訴人未辦理批改手續。因此,如果被上訴人否認新保險單堅持按舊保單投保,依上述保單條款則舊保單早已失效。其無權根據一份已無效的保單主張任何權利。因此被上訴人要么根據新保單主張權利,要么因舊保單已失效而不得主張權利,兩者必居其一。
3.2船舶保險從來都是“列明風險”,保險人僅對列明風險負責。無論是88年之《國內船舶保險條款》還是96年之《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均屬列明風險,這同樣是不爭之論。
3.3即便退一萬步言,假設被上訴人從未接受新保單,假定被上訴人確實將新保單退還給了上訴人,假使從不存在被保險人變更、船舶所有權變更、航區變更,假若舊保單仍然有效,假如本案只能且應當或必須適用1988年之《國內船舶保險條款》(然而上述假定無一成立)即便如此,原審判決對“碰撞”的解釋也肯定是錯誤的。
3.4《國內船舶保險條款》第四條三款中僅有“碰撞”一詞,而《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一條三款中含有“碰撞,觸碰”兩詞.后者多了個“觸碰”,在此問題上的承保范圍明顯要大于前者。質言之,在舊條款中被保險船舶被固定或漂浮物體觸碰是得不到賠償的。而在新條款下則可以。比較1986年人保之《船舶保險條款》之相應條款,此點變得更為一目了然,該條款第一條一款2項規定:“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漂浮物體。”因此在86年條款(適用于涉外船舶)中,因觸碰固定或漂浮物體所致的被保險船舶的損害亦可以得到賠償。同時必須指出的是:在這兩種條款中,碰撞及觸碰均是指對被保險船舶而言,而非對第三人責任。舊條款第五條,新條款第二條一款之碰撞(觸碰)責任條款,是指對第三人的責任險。
3.5舊條款中并無“觸碰”一詞,更無“固定或漂浮物體”一詞,這兩個術語,前者在新條款及86年條款中才有,后者僅在86年條款中存在。船舶“碰撞”歷來僅指在海上或者與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兩艘或者兩艘以上的船舶之間發生的接觸或者沒有直接接觸(如浪損),造成財產損害的事故。船舶“觸碰”則指船舶與設施或者障礙物(指人為設置的固定或者可以移動的構造物,包括固定平臺、浮鼓、碼頭、堤壩、橋梁、敷設或者架設的電纜、管道等)發生接觸并造成財產損害的事故。可見固定或漂浮物體并非可以隨心所欲地擴張解釋,而是有著特定的對象。實際上此種規定是中國船舶保險條款的獨創,英國船舶保險條款本身并無此種船舶碰撞責任條款,一般均是由保賠協會辦理。
3.6在舊條款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在船舶碰撞時才對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負賠償責任,而在船舶觸碰時,則僅負責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責任,而不負責觸碰對被保險船舶本身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而且,事實上,舊保單已經對“被碰撞”(即觸碰)物體作了限定性規定:“碼頭、港口設備、航標、橋墩、固定建筑物”。而新條款則把觸碰明確限于:“碼頭、港口設施、航標”。即便人民銀行之“船舶與本身以外的固定物體和浮動物體或與他船的錨及錨鏈發生猛力的直接接觸,也視為碰撞”解釋,姑且不論其解釋是否符合制定者原意,是否與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相悖,是否混淆涉外船舶保險條款與國內船舶保險條款,其強調的也是“猛力的直接接觸”且須是有既定范圍而非毫無限制的“固定物體和浮動物體”。本案不存在所謂“猛力接觸”,有的僅是“吸入”或“絞入”;迄今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蘆葦、竹桿、繩索”為該“固定或浮動物體”;也沒有任何一部專著,任何一位學者提出過此種主張;也永遠不可能有此種主張!
3.7結合舊條款第八條七款之“木船、水泥船的錨及錨鏈(纜)或子船的單獨損失”除外,可以肯定原審將吸入“蘆葦、竹桿、繩索”視同船舶碰撞毫無根據,且嚴重違悖常識。因為即使是船舶碰撞損害了前款之錨及錨鏈(纜)或子船,也都屬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更何況吸入蘆葦、竹桿、繩索等物了。
3.8保險法第30條之“有利解釋”是在一定范圍內的有利解釋,并非無中生有,無限擴張,順我意者用,逆吾意者棄的任意解釋。即便是舊條款,既然該保險條款已明定保險人僅對船舶碰撞造成的被保險船舶損害負賠償之責,明定了有關設施的種類限于“碼頭、港口設備、航標、橋墩、固定建筑物”。既然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何謂“船舶碰撞”、何謂“船舶觸碰”、何謂“固定或漂浮物體”作了明確界定;本案有關條款并不存在任何模凌兩可,含糊不清之處,自無該條適用之余地,既便要適用也必須是有理有據合法才行。
綜上所述,原保險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于在原保險合同期間發生了船舶所有權轉移,航區變更,船籍港變更等重大事項變更,原保險合同事實上已被新保單取代;被上訴人事后業已書而確認了變更后的新合同;若被上訴人堅持無理否認新保單,則原保險合同依法已經失效,雙方業已不存在任何保險合同關系;本案應適用1996年《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本案船舶因機器吸入蘆葦等物所造成的損害不屬該保險承保范圍;即便退一萬步言,假如可以適用1988年《國內船舶保險條款》本案機器損害事故仍然不在該保險承保之列。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敬請上級法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正當權益。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年2月16日。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十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即你出租給他的房屋地址。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數額)。
2、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間的租賃合同。
3、請求返還原告所有的屋內家具一套,價值約________________元。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將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賃給被告使用,并約定每月支付租賃費用_____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原告發現被告還私自將原告租賃房屋內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請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還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絕。原告無奈之下,起訴至貴院,望貴院審清事實,判如訴請。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具狀人:_____________(原告姓名)。
時間: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十一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請求法院保護婦女合法繼承權,判令二被告返還應由原告合法繼承的全部財產,即所有遺產的三分之一。
原告父親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____套。被告_______、_______兄弟二人,拉攏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潑出的水”和“女人不是_____家后人,沒有繼承權”為由,剝奪了我的合法繼承權,將原告父親遺留的房屋及其他財產變賣,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給,還多次咒罵原告,并毆打了原告。
原告對父親盡到了贍養義務,在結婚后的____年里,每月送給父親元生活費。不僅如此,在父親患病的一年多時間里,給父親買的食品、藥物,總計有___元。在父親病重的一個月時間里,整日住在父親家,伺候父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還規定,“兄弟姐妹”同屬一個繼承順序,有平等的繼承權。據此,原告曾多次請求當地村民委員會及鄉政府協助解決這繼承糾紛,但由于當地封建思想比較嚴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輕女”和族權思想的影響,對此糾紛一直沒有取得處理結果。
請求法院,依照事實和法律,確保婦女的合法地位和權益,判處________、_______二人歸還原告應當繼承的合法財產。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起訴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十二
住址:***。
被告:***第二鋼窗廠。
負責人:***職務:廠長。
住址:***。
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99年6月30日,原告與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簽定了場地和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期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0日止,租賃費為每年76275元,并約定租金每半年交納一次,下半年租金在六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2000年前欠交租金133504.75元,2001年和2002年各欠交租金76275元,累計欠交租金286054.75元。根據合同約定:單方違約由違約方賠償總租賃額50%的違約金,因此被告應當支付38137.5元的違約金(即總租賃額76275元的50%計38137.5元)。
以上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租賃合同1份。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起訴人:***。
2002年*月*日。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十三
被告:傅xx,男。
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份、20xx年9月份原告應被告(外號:“黑歡”)的要求,駕駛自有吊車到被告經營的'沙場搬運沙機及其他生產設備,并就設備搬運費用進行了約定。現被告共結欠原告設備搬運費用12000元,有被告本人以“黑歡”的名義簽字及被告經營的沙場的相關管理人陳興化簽字的確認單據為證。上述費用被告拒不支付給原告。
有鑒于此,原告特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具狀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專業14篇)篇十四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天,(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逾期7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_______________元。(按銀行現利率執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紅橋區咸陽路南端東側龍悅花園_____樓_____門___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首付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貸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賬戶,合計總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賬戶。原告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沒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_________________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參照“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發布20__年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的通知》中《紅橋區20__年住宅房屋指導租金》06-05邵公莊新區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為依據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違約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