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執行需要有相應的監督和獎懲機制,以確保其有效性。不同類型的組織都有適用于自身的規章制度,以下是一些范文供大家參考。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一
二、凡引進本院尚未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均應嚴格遵守本準入管理制度。
1、探索使用技術,指醫療機構引進或自主開發的在國內尚未使用的新技術。
2、限制度使用技術(高難、高新技術),指需要在限定范圍和具備一定條件方可使用的技術難度大、技術要求高的醫療技術。
3、一般診療技術,指除國家或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診療項目,具體是指在國內已開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醫療技術。
四、醫院鼓勵研究、開發和應用新的醫療技術,鼓勵引進國內外先進醫療技術;禁止使用已明顯落后或不再適用、需要淘汰或技術性、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社會倫理及法律等方面與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適應的技術。
五、醫院由醫務處牽頭成立醫院新技術管理委員會(由醫院主要專家組成)及科室醫療新技術管理小組(由科室主任及專家3-5人組成),全面負責新技術項目的理論和技術論證,并提供權威性的評價。包括:提出醫療技術準入政策建議;提出限制度使用技術項目的建議及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準入標準;負責探索和限制度使用技木項目技術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對重大技術準入項目實施效果和社會影響評估,以及其他與技術準入有關的咨詢工作。
六、嚴格規范醫療新技術的臨床準入管理制度,凡引進本院尚未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首先須由所在科室進行可行性研究,在確認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倫理、道德方面評定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指導臨床實踐,同時要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人員和設施,經科室集中討論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寫'新技術、新項目申請表'交醫務處審核和集體評估。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二
按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切實落實文件精神,做好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和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經院醫療質量委員會討論,制定本規定: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各科室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由各科室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實施嚴格管理。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需向市衛生局申報的醫療技術。第二類醫療技術目錄由省衛生廳制定并公布,各相關科室及時組織申報。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1、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2、高風險;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4、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5、衛生部規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衛生部負責制定公布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省衛生廳負責制定公布第二類醫療技術目錄并報衛生部備案;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由醫療機構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實施嚴格管理。
醫院學術委員會負責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院內審核工作,醫務科負責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均需報醫務科,醫務科進行組織并報衛生局進行第三方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科室應當自準予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向醫務科書面匯報臨床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征掌握情況、臨床應用效果、并發癥、合并癥、不良反應、隨訪情況等,醫務科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定期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的評估,醫務科定期向衛生局報告。
1、該項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3、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
4、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6、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
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2、該項醫療技術非關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3、準予該項醫療技術診療科目登記后1年內未在臨床應用的;
4、該項醫療技術中止1年以上擬重新開展的。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三
按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切實落實文件精神,做好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和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鐵峰鄉衛生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
1、組織領導。
成立廣豐縣人民醫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領導小組。院長為組長,醫務科科長為副組長,職能科室負責人及相關科室主任為成員,主要負責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領導工作。醫院專家委員會為本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審批評價機構。醫務科檢查監督本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
2、審批流程。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療機構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二)高風險;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四)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由各科室提出(擬)開展符合第一類類醫療技術要求的目錄及臨床應用情況,由我院專家委員會審批評價,通過后報我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實施。我院(擬)開展第二、三類醫療技術目錄所規定的項目時,將申報材料按相關要求準備齊全后,由院專家委員會初審,合格后報送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檢查監督。
醫務科對本院開展的臨床醫療技術安全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檢查監督,并建立醫療技術檔案,記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
4、臨床應用。
我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嚴格按照衛生部頒發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執行。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四
醫療技術風險管理納入醫療質量管理體系,實行醫院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及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小組兩級管理。醫務科負責醫療技術風險上報統計、組織專家討論、反饋整改意見等具體工作。
(二)醫務人員個人因素:新技術應用經驗不足、技術能力不足等;。
(三)設備因素:設備和設施發生改變,不能正常運轉等;。
(一)執行技術操作的.經治醫師負責監測技術風險,發現有潛在風險或已經造成損害時,應立即現場采取處理措施。現場經治醫師采取措施后仍難以處理時,應立即向上級醫師報告直至科主任,必要時報告醫務科或分管院領導。參照《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和《醫療糾紛(事故)防范、預警與處理規定》進行上報。
(二)醫務科根據《醫療技術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必要時組織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專家進行分析討論,指導相關人員做出正確處理。
(三)如需繼續應用該技術,主管醫師應向患者或家屬告知情況,征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后施行。
(四)經治醫師對緊急意外情況后出現的病情變化、診療方案、上級醫師意見及診療情況應及時記錄,同時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開,至患者病情穩定為止。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五
按照衛生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切實落實文件精神,做好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和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院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需向江西省衛生廳申報審批的醫療技術。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1、涉及重倫理問題;。
2、高風險;。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4、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5、衛生部規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衛生部負責制定公布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省衛生廳負責制定公布第二類醫療技術目錄并報衛生部備案;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由醫院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實施嚴格管理。
醫院醫學倫理員會和學術員會負責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院內審核工作,醫務科負責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必須向醫務科提交《南昌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審核申請書》,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必須向醫務科提交《江西省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審核申請書》。審核內容包括:
(一)醫院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二)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五)醫院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醫務科將上述材料提交醫院醫學倫理員會和學術員會討論,論證通過后,將第一類醫療技術報南昌市衛生局備案,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報省衛生廳進行第三方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各科室應當自準予開展新的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填寫《南昌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報告》,向醫務科書面匯報臨床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征掌握情況、臨床應用效果、并發癥、合并癥、不良應、隨數等,醫務科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定期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的評估,醫務科定期向省衛生廳報告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
三、各臨床科室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并向醫務科報告:
1、該項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3、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
4、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6、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
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四、各臨床科室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醫務科批準是否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2、該項醫療技術墳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3、準予該項醫療技術診療科目登記后1年內未在臨床應用的;。
4、該項醫療技術中止1年以上擬重新開展的。
五、醫院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必須是衛生部公布的準予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
六、醫務人員開展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能力技術審核,由醫務科組織實施。
七、未經醫院批準,醫務人員擅自臨床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六
一、依法準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院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醫院審批)。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需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省衛生廳審批)。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衛生部審批):。
(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二)高風險;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四)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四、醫院負責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審核工作。
五、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必須是衛生部公布的準予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
六、建立醫療技術分級管理制度和保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安全制度,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評估。
七、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根據風險性和難易程度不同,手術分為四級詳見《博興縣人民醫院手術分級目錄(2012年版)》。
八、對具有不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展不同級別的手術進行限定,并對其專業能力進行審核后授予相應的手術權限。
九、醫院準予醫務人員超出其專業能力開展醫療技術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未經醫療機構批準,醫務人員擅自臨床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十、執業醫師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七
為了依法規范食品市場主體資格,嚴格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切實規范食品經營者經營資格。
(一)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受理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對于符合規定的食品經營者依法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方便申請人辦理和有利于監管的原則,合理設置食品流通許可窗口,公開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等,依法受理食品經營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受理,并按要求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認真審查食品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必要時,審核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四)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對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五)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原許可機關在受理注銷申請材料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嚴格規范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登記注冊行為,切實把好食品市場主體準入關。
(六)申請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在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后,向有登記注冊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對未取得相關許可的,登記注冊機關不得核發營業執照,或者對其經營范圍不予核定食品生產經營項目。
(七)新設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相關許可之前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并以核準的名稱申請許可。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申請人不得以預先核準的名稱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名稱。
(八)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變更登記注冊事項,應當向原登記注冊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未經變更登記注冊,不得擅自改變登記注冊事項。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申請注銷登記注冊,登記注冊機構應當依法審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交的申請材料,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注冊。
(九)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對食品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注的'通知》(工商消字[]74號)的規定,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機構受理登記注冊申請時,要按照“誰負責、誰錄入”的原則,在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管理系統軟件中按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批發零售、餐飲服務的分類,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注,實現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分類統計。
三、嚴格食品流通許可與登記注冊事項的監督檢查,促進食品經營者健康發展。
(十)許可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監管。對食品流通許可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監督食品經營者依法申請變更許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依法處理。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層層落實《食品流通許可證》和流通環節未到期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監管任務和監管責任,特別是要把許可證的日常監管任務落實到基層工商所,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通過市場巡查,不斷強化監管力度。對市場巡查和執法檢查中發現沒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依法查處。
(十一)登記注冊機構按照登記注冊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的要求,突出檢查重點,強化監管措施,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對登記注冊事項的監督管理。
(十二)登記注冊機構依法對食品經營企業進行年檢,對個體工商戶進行驗照。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并依法嚴格把關。對年檢、驗照結果,應當依托工商系統信息化網絡體系,與食品流通許可機構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實加強許可和登記注冊機構間的協作配合,努力形成監管執法合力。
(十三)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注銷及吊銷情況數據庫。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信息化網絡體系。
(十四)許可機構與登記注冊機構應當整合食品流通許可信息與登記注冊信息,實現資源共享。加強對各類基礎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許可和登記注冊管理情況內部通報制度,相互溝通許可信息與登記注冊信息。
(十五)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流通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將記錄情況納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系統,切實加強食品經營主體信用管理工作。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八
二、凡引進本院尚未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均應嚴格遵守本準入管理制度。
三、新醫療技術分為以下三類。
1、探索使用技術,指醫療機構引進或自主開發的在國內尚未使用的新技術。
2、限制度使用技術(高難、高新技術),指需要在限定范圍和具備一定條件方可使用的技術難度大、技術要求高的醫療技術。
3、一般診療技術,指除國家或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診療項目,具體是指在國內已開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醫療技術。
四、醫院鼓勵研究、開發和應用新的醫療技術,鼓勵引進國內外先進醫療技術;禁止使用已明顯落后或不再適用、需要淘汰或技術性、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社會倫理及法律等方面與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適應的技術。
五、嚴格規范醫療新技術的臨床準入管理制度,凡引進本院尚未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首先須由所在科室進行可行性研究,在確認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倫理、道德方面評定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指導臨床實踐,同時要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人員和設施,經科室集中討論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寫“新技術、新項目申請表”交醫務科審核和集體評估。
科室新開展一般診療技術項目只需填寫“申請表”向醫務科申請,在本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范圍內的,由醫務科組織審核和集體評估;新項目為本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范圍外的,由醫務科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核實。
六、醫院醫務科職責。
1、醫院醫務科負責組織管理全院醫療技術準入工作,制定有關醫療技術準入政策、規劃,協調并監督本制度的實施。
2、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法規要求,組織審核新技術項目是否超范圍執業,如屬于超范圍執業,由醫務科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
3、醫院醫務科負責實施全院醫療技術準入的日常監督管理,包括對已申報和開展的醫療新技術進行跟蹤,了解其進展、協助培訓相關人員、邀請院外專家指導,解決進展中的問題和困難等。
織各類型的學術交流,及時總結和提高。
八、在實施新技術、新項目前必須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并書面簽名備案。
九、申報醫療新技術成果獎。
1、申報科室于年底將所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進行總結,填寫新技術、新項目評選申請表,上報醫務科參加醫院評比。申報材料要求完整、準確和實事求是,包括技術完成情況及效果、完成病例數以及必要的病歷資料(臨床效果及必要的對照)、國內外及省內應用現狀、論文發表情況和相關查新報告以及該領域全國知名專家的意見說明等。
2、醫務科每年底對已經開展并取得成果的醫療新技術,組織醫院新技術管理委員會專家采用高效、公正的程序進行評審,對其中非常有價值的項目授予獎勵并向上級部門推介。
3、醫務處每年底對以往已開展或已評獎的醫療新技術,組織醫院新技術管理委員會專家進行回顧性總結和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的評估,對已失去實用價值或停止的醫療技術做出相應結論。
十、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準入管理批準而擅自開展的醫療技術項目,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醫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二、本制度如出現與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相關醫療技術準入管理制度相沖突的情況,按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相關醫療技術準入管理制度執行。
十三、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醫療技術準入項目或實驗醫療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九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采取的醫學專業手段和措施。
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是指將經過臨床研究論證且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應用于臨床,用以診斷或者治療疾病的過程。
第三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不得開展臨床應用。
第五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禁止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對部分需要嚴格監管的醫療技術進行重點管理。其他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由決定使用該類技術的醫療機構自我管理。
第六條醫療機構對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服務應當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鼓勵衛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控制、規范化培訓和技術評估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衛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創造條件。
第九條醫療技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應用于臨床(以下簡稱禁止類技術):
(一)臨床應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
(二)存在重大倫理問題;
(三)該技術已經被臨床淘汰;
(四)未經臨床研究論證的醫療新技術。
禁止類技術目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發布或者委托專業組織制定發布,并根據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禁止類技術目錄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需要重點加強管理的醫療技術(以下簡稱限制類技術),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嚴格管理:
(二)需要消耗稀缺資源的;
(三)涉及重大倫理風險的;
(四)存在不合理臨床應用,需要重點管理的。
國家限制類技術目錄及其臨床應用管理規范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發布或者委托專業組織制定發布,并根據臨床應用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在國家限制類技術目錄基礎上增補省級限制類技術相關項目,制定發布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十一條對限制類技術實施備案管理。醫療機構擬開展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應當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進行自我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臨床應用,并于開展首例臨床應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臨床應用的限制類技術名稱和所具備的`條件及有關評估材料;
(二)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專門組織和倫理委員會論證材料;
(三)技術負責人(限于在本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資質證明材料。
備案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在該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予以注明,并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未納入禁止類技術和限制類技術目錄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功能、任務、技術能力等自行決定開展臨床應用,并應當對開展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實施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擬開展存在重大倫理風險的醫療技術,應當提請本機構倫理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可以咨詢省級和國家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未經本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醫療技術,特別是限制類醫療技術,不得應用于臨床。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充分發揮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的作用,以“限制類技術”為主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控制,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日常監測與定期評估,及時向醫療機構反饋質控和評估結果,持續改進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
第十五條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應當下設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專門組織,由醫務、質量管理、藥學、護理、院感、設備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臨床、管理、倫理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該專門組織的負責人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二)審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和手術分級管理目錄并及時調整;
(四)定期檢查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設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小組,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包括目錄管理、手術分級、醫師授權、質量控制、檔案管理、動態評估等制度,保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和安全。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具有符合要求的診療科目、專業技術人員、相應的設備、設施和質量控制體系,并遵守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并及時調整,對目錄內的手術進行分級管理。
手術管理按照國家關于手術分級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依法準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并為醫務人員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檔案,納入個人專業技術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師手術授權與動態管理制度,根據醫師的專業能力和培訓情況,授予或者取消相應的手術級別和具體手術權限。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論證制度。對已證明安全有效,但屬本機構首次應用的醫療技術,應當組織開展本機構技術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論證,通過論證的方可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評估制度,對限制類技術的質量安全和技術保證能力進行重點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和有關管理要求。對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者不再符合有關技術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該項技術的臨床應用。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本機構醫師相關技術臨床應用權限。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參加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創造條件,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人才隊伍的建設和培養。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首次在本醫療機構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的規范化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展的限制類技術目錄、手術分級管理目錄和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應當納入本機構院務公開范圍,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
(一)該醫療技術被國家衛生健康委列為“禁止類技術”;
(四)發現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或者存在重大質量、安全或者倫理缺陷。
醫療機構出現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屬于限制類技術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取消該醫療機構相應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在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予以注明,并逐級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出現第一款第四項情形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核查,確屬醫療技術本身存在問題的,可以暫停該項醫療技術在本地區的臨床應用,并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收到報告后,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決定需要采取的進一步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制度。擬開展限制類技術的醫師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接受規范化培訓。
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組織制定國家限制類技術的培訓標準和考核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省級增補的限制類技術以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需要重點加強培訓的醫療技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制訂培訓標準,對培訓基地管理和參加培訓醫師(以下簡稱參培醫師)的培訓和考核提出統一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對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基地實施備案管理。醫療機構擬承擔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工作的,應當達到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制定培訓方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擬承擔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工作的,應當于首次發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備案證明材料;
(二)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培訓工作所具備的軟、硬件條件的自我評估材料;
(三)近3年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情況;
(四)培訓方案、培訓師資、課程設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第三十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經備案擬承擔限制性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工作的醫療機構名單。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基地的考核和評估,對不符合培訓基地條件或者未按照要求開展培訓、考核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培訓工作,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培訓基地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及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加強對培訓導師的管理。嚴格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和教材制定培訓方案與計劃,建立醫師培訓檔案,確保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三十二條申請參加培訓的醫師應當符合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培訓基地應當按照公開公平、擇優錄取、雙向選擇的原則決定是否接收參培醫師。
第三十三條參培醫師完成培訓后應當接受考核。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
考核應當由所在培訓基地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第三方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對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統一培訓要求以外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應當自行進行規范化培訓。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對國家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反饋。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立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級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應當與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全國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逐例報送限制類技術開展情況數據信息。
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應當充分利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大數據信息分析和反饋力度,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安全。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評估制度。對醫療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適宜性及倫理問題等進行評估,作為調整國家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政策的決策依據之一。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信譽評分制度,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信用記錄掛鉤,納入衛生健康行業社會信用體系管理,接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信譽評分結果應用于醫院評審、評優、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等工作。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經備案開展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機構名單及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停或者停止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混亂,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報告或者報告不實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國家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報送相關信息的;
(七)未將相關信息納入院務公開范圍向社會公開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醫務人員接受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并向社會公布;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提供不實備案材料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要求開展培訓、考核的;
(四)管理混亂導致培訓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并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開展相關醫療技術與登記的診療科目不相符的;
(二)開展禁止類技術臨床應用的;
(三)不符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擅自開展相關醫療技術的。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混亂導致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并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給予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醫療技術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或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的;
(二)開展禁止類技術臨床應用的;
(三)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
(四)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人體的器官移植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細胞治療技術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公布前,已經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按照本辦法及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進行自我評估。符合臨床應用條件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要求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按照規定備案的,不得再開展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第五十條中醫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建立醫療技術準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采取的診斷、治療措施。
第三條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第五條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和管理制度,對醫療技術實行分類、分級管理。衛生部負責第三類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醫院負責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療機構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二)高風險。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四)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第七條醫政處應當依法執行準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
第八條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必須是衛生部公布的準予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
第九條不得在臨床應用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
第十條屬于第三類的醫療技術首次應用于臨床前,必須經過衛生部組織的安全性、有效性臨床試驗研究、論證及倫理審查。
第十一條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實行第三方技術審核制度。
對醫務人員開展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能力技術審核,應由本院組織實施。專家庫成員參加技術審核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或者第三類醫療技術前,應當向相應的技術審核機構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
(一)該項醫療技術符合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劃。
(二)有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相應診療科目。
(三)有在本機構注冊的、能夠勝任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其他輔助條件。
(五)該項醫療技術通過本機構醫學倫理審查。
(六)完成相應的臨床試驗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結果。
(七)近3年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
(九)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時,應當提交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二)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三)該項醫療技術的基本概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證、不良反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四)開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注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五)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
(一)申請的醫療技術是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申請的醫療技術未列入相應目錄的。
(三)申請的醫療技術距上次同一醫療技術未通過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時間未滿12個月的。
(四)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未通過審核的醫療技術,不得在12個月內向其他技術審核機構申請同一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再審核。
第十六條醫政處負責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和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
第十七條建立醫療技術分級管理制度和保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安全的規章制度,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的評估。
第十八條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根據風險性和難易程度不同,手術分為四級:
一級手術是指風險較低、過程簡單、技術難度低的普通手術。
二級手術是指有一定風險、過程復雜程度一般、有一定技術難度的手術。
三級手術是指風險較高、過程較復雜、難度較大的手術。
四級手術是指風險高、過程復雜、難度大的重大手術。
第十九條對具有不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展不同級別的手術進行限定,并對其專業能力進行審核后授予相應的手術權限。
第二十條自準予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科室向醫政處匯報臨床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證掌握情況、臨床應用效果、并發癥、合并癥、不良反應、隨訪情況等。醫政處向批準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我院臨床應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政處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該項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從事該項醫療技術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臨床應用。
(三)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
(四)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六)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
(七)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批準其臨床應用該項醫療技術的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是否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一)與該項醫療技術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設備、設施、輔助條件發生變化,可能會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帶來不確定后果的。
(二)該項醫療技術非關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三)準予該項醫療技術診療科目登記后1年內未在臨床應用的。
(四)該項醫療技術中止1年以上擬重新開展的。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醫務人員擅自臨床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異種干細胞治療技術、異種基因治療技術、人類體細胞克隆技術等醫療技術暫不得應用于臨床。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十一
醫療器械是用于人體疾病診斷、治療中不可缺少的工具或材料,特別是高風險醫療器械更是用于支持、維持生命的,在使用中對人體存在著潛在危險性,為了確保醫療器械使用中的安全、有效,特訂以下制度:
1、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
3、工商營業執照;
4、商檢證、商檢標志及商檢報告(心臟起搏器等進口產品);
5、3c認證證書;
6、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計量器具);
7、產品合格證;
8、所有提供的證件復印件均要加蓋單位紅章。
1、包裝應當完好。
若小包裝已破損、標識不清的無菌器械,應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時與生產廠家聯系,予以更換,情況嚴重的應報藥監部門備案。
若外包裝破損,確認此破損不會影響產品質量,并經設備科長簽字后方可驗收入庫。
2、包裝標識應包括:產品注冊證號、生產企業許可證號、執行標準編號、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號(計量器具)、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無菌產品)等。
3、進口產品的外包裝應有中文標識。
4、包裝標識的有關證件編號應與實物相符。
1、對購進的醫療器械產品應做好驗收記錄。
2、驗收記錄應包括: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產品批號(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價格、購貨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論。驗收人員簽字等內容。有滅菌批號和有效期的,應當記錄滅菌批號、有效期;有商檢報告要求的,要查驗商檢報告;有編號的植入器械還應記錄產品編號,按照記錄能追溯到每批器械的進貨來源。
3、驗收記錄保存期:驗收記錄以及相關證件至少保存三年,有產品有效期的'應當保存至產品有效期滿后一年,無有效期的,應保存至不少于醫療器械終止使用后一年。
手術后必須及時填寫植入性醫療器械使用登記表(即驗收及跟蹤單)一式兩份,一份存病歷檔案,一份與進貨發票一起作為驗收入庫的憑據。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十二
為了加強社會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衛生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一、社會辦醫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必須對醫療廢物履行管理職責進行日常監督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及管理。
二、應設置醫療廢物桶并加蓋分類收集。分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利器盒等。
四、安瓶、針頭等利器應放入利器盒內,醫療廢物每日交由本轄區內的衛生院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處置。
五、被血液、體液污染的一次性口罩、帽子、鞋套、床單等按醫療廢物處理。
六、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產生的廢物應當使用雙層黃色垃圾包裝袋,并及時密封。
七、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各類廢物不得取出。包裝物或者容器外表面被污染,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八、禁止將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混合,如不慎將生活垃圾混入醫療廢物中,應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理。
九、任何人不得將醫療廢物自行外運、外賣。醫療廢物處置人員收醫療廢物時,應記錄,醫療機構簽名認可。收集總量應與運出診所的總量進行核對,以免流失。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必須做好詳細記錄,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十三
一、注意儀容儀表,上班不配戴手飾、不穿拖鞋、響底鞋、高跟鞋。
二、交接班要準時,并且要交接清楚,點清備用物品。
三、中夜班要打掃治療室、護士站。
四、每周一、四換床單;周一大掃除,治療室內窗子、紫外線燈必須擦干凈。
五、晨間護理、要換床單、消毒靈浸泡桶及操作臺衛生,并隨時保持床鋪整潔。
六、濕化瓶按時消毒保存,餾水每15天更換一次(長期吸氧者每日更換,備用15天換一次)。
七、一次性醫療廢物使用后按規定處理,不能亂扔,必須按要求毀形。
八、注意處方用藥,不能配錯針水或將針水送錯。
九、嚴格執行無菌操作管理規程,在進行護理操作中要戴口罩。
十、不得在護士站及治療室吃零食、大聲喧嘩、嬉戲打鬧。
十一、不得脫崗、串崗,上班時間服從上級領導分配,不得推脫責任。
十二、準時上班,不遲到、早退、曠工。
十三、每周用95%酒精擦紫外線燈管,并做好記錄。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十四
一、通用技術實驗室器材、設備是培養學生進行勞動和科技技能、動手能力、實踐能力的專用設備,是培養學生創新思維的必備硬件,應按教學儀器管理規范要求登記,做到賬、卡、物相符。
二、通用技術實驗室器材、設備存放地點應通風良好,衛生清潔,有防潮、防塵等措施,并經常進行保養維護。
三、器材應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工作變更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四、課前,教師應準備好實驗儀器和材料;學生按要求入座后,不準隨意走動或亂動桌上的實驗器材。
五、教師要向學生宣布課堂紀律,講清實驗的目的和方法,示范操作程序。
六、學生進行實際時,要按教師要求的方法、步驟進行操作,積極思考問題,大膽發言提問。
七、器材應按操作規程要求使用,注意其安全性,在實驗中若發生意外事故立即報告教師及時處理。
八、實際操作過程中要愛護儀器設備,節約用水和實驗材料,實驗儀器和材料未經教師許可不能帶出實驗室。
九、實際操作完畢,在教師的指導下清點好實驗器材,歸還原位,妥善處理廢物并做好清潔,經教師許可才能離開。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十五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附有說明書和標簽。
第三條醫療器械說明書是指由醫療器械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制作,隨產品提供給用戶,涵蓋該產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導正確安裝、調試、操作、使用、維護、保養的技術文件。
醫療器械標簽是指在醫療器械或者其包裝上附有的用于識別產品特征和標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說明及圖形、符號。
第四條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的內容應當科學、真實、完整、準確,并與產品特性相一致。
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的內容應當與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
醫療器械標簽的內容應當與說明書有關內容相符合。
第五條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對疾病名稱、專業名詞、診斷治療過程和結果的表述,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發布或者規范的專用詞匯,度量衡單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中使用的符號或者識別顏色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無相關標準規定的,該符號及識別顏色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
第七條醫療器械最小銷售單元應當附有說明書。
醫療器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說明書使用醫療器械。
第八條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應當使用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醫療器械命名規則。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應當與醫療器械注冊證中的產品名稱一致。
產品名稱應當清晰地標明在說明書和標簽的顯著位置。
第九條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文字內容應當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規范。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可以附加其他文種,但應當以中文表述為準。
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中的文字、符號、表格、數字、圖形等應當準確、清晰、規范。
第十條醫療器械說明書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四)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
(五)產品技術要求的編號;
(六)產品性能、主要結構組成或者成分、適用范圍;
(七)禁忌癥、注意事項、警示以及提示的內容;
(九)產品維護和保養方法,特殊儲存、運輸條件、方法;
(十)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單,包括配件、附屬品、損耗品更換周期以及更換方法的說明等;
(十二)醫療器械標簽所用的.圖形、符號、縮寫等內容的解釋;
(十三)說明書的編制或者修訂日期;
(十四)其他應當標注的內容。
第十一條醫療器械說明書中有關注意事項、警示以及提示性內容主要包括:
(一)產品使用的對象;
(二)潛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四)必要的監測、評估、控制手段;
(七)在使用過程中,與其他產品可能產生的相互干擾及其可能出現的危害;
(十)根據產品特性,應當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在說明書中明確重復使用的處理過程,包括清潔、消毒、包裝及滅菌的方法和重復使用的次數或者其他限制。
第十三條醫療器械標簽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三)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
(五)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電源連接條件、輸入功率;
(七)根據產品特性應當標注的圖形、符號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項;
(九)特殊儲存、操作條件或者說明;
(十一)帶放射或者輻射的醫療器械,其標簽應當包含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醫療器械標簽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標簽中明確“其他內容詳見說明書”。
第十四條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不得有下列內容:
(二)含有“最高技術”、“最科學”、“最先進”、“最佳”等絕對化語言和表示的;
(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與其他企業產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較的;
(五)含有“保險公司保險”、“無效退款”等承諾性語言的;
(六)利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醫療器械說明書應當由注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在醫療器械注冊或者備案時,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備案,提交的說明書內容應當與其他注冊或者備案資料相符合。
第十六條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審查的醫療器械說明書的內容不得擅自更改。
已注冊的醫療器械發生注冊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變更文件后,依據變更文件自行修改說明書和標簽。
說明書的其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醫療器械注冊的審批部門書面告知,并提交說明書更改情況對比說明等相關文件。審批部門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發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說明書更改生效。
第十七條已備案的醫療器械,備案信息表中登載內容、備案產品技術要求以及說明書其他內容發生變化的,備案人自行修改說明書和標簽的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說明書和標簽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8日公布的《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同時廢止。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十六
1、凡屬醫療、教學、科研所需的儀器設備,均由器械科(組)統一負責采購、調配、供應、管理和維修。
2、根據各科請購計劃和儲備情況編制采購計劃,報院長批準執行。
3、一般醫療器械,按計劃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進行采購。貴重儀器應會同有關科室人員進行采購。
4、凡購入的器械、衛生材料等,必須履行嚴格的出入庫手續。
5、購入或調入的國內、外貴重儀器,應由院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驗收;然后入庫上帳立卡,建立儀器技術檔案,與有關科室制定領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聯系,按規定進行處理(包括辦理索賠)。
6、器械庫要按照器械的性質分類保管,要求帳物相符。要注意通風防潮,保持整潔,防止損壞丟失。
7、各種醫療器械的請領和保管,須由專人負責,貴重儀器應指定專人使用,定期維護保養。
8、失去效能的`各種器械,要按規定辦理報廢手續。貴重儀器的報廢、報損、變價、轉讓或無價調撥,由科室填寫申請單,經本科審核后送院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9、各科需要維修的儀器,應填寫修理申請書,送交醫療器械科,由維修人員組織維修。維修人員平時應經常深入科室進行檢修。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十七
(一)、醫療費享受對象:
醫療費享受對象為:xx系統內離休干部、退休人員、在職干部職工,辦理提前離崗退養人員。
醫療費管理總的原則是:參照國家醫療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實行門診費用核定基數,包干使用,逐月發放,節余歸已,超支不補;住院費用確定限額,比例報銷;重大病癥,特殊處理。醫院是指鎮醫院、縣醫院、縣中醫院。因公外出和法定假期在外地急診住院的必須電告單位,經批準的可以比照在縣住院的辦法報銷住院醫療費。
1、門診費用:
門診是指定的醫院門診。核定基數標準:離休人員據實報銷;退休人員和在職干部職工(包括提前離崗退養人員)按工齡核定基數,工齡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補420元,月平定補35元;26年至30年的,年人平定補360元,月平定補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補300元,月平定補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補240元,月平定補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補180元,月平定補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補120元,月平定補10元。門診費由各單位按月隨工資發放。
2、一般性住院費用:
一般性住院費用實行限額比例報銷。其標準為:離休干部單位據實報銷;退休人員單位報銷75;在職干部職工(包括提前離崗退養人員)按工齡實行限額、比例報銷。即:工齡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按45比例報銷,最高限額為每年500元;工齡在11至15年的,按50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1000元;工齡在16至20年的,按55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20xx元;工齡在21至25年的,按60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3000元;工齡在26年至30年的,按65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4000元;工齡在31年以上的,按70比例報銷,最高限額為每年5000元。
3、重大疾病住院費:
重大疾病是指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癌癥、器官移植、腦管意外導致神志不清、肢體功能障礙等重大疑難病癥。離休干部據實報銷。其它人員,住院費超限額部分經縣局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后單位報銷75,個人負擔25。
(三)、具體辦法:
1、xxx局成立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局醫療費實行管理。其組成人員由分管機關的局領導為組長,分管計財工作的局領導、分管人教局領導副組長,計財、人教、黨辦、辦公室、征收、管理、稽查等股室(局)負責人為成員。
2、凡需住院治病的離、退休干部職工、在職干部職工(含提前離崗退養人員),必須先提出住院治療申請,經xxx局醫療管理領導小組領導批準,并在指定醫院住院治療。不經批準,不予報銷醫療費。凡住院者,應先由個人墊付醫療費,病愈后憑住院病歷和住院醫療費收據報銷醫療費。重大疾病可先借款,出院后結算。
3、一般性住院,如需做費用較高的病情檢查(如做ct、核磁共振檢查等),必須經xxx局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檢查,否則,其檢查費用不予報銷。
4、凡生病住院的干部職工,如需價值較高、或進口高檔的滋補藥品,必須經縣局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開藥,否則,其滋補藥費不予報銷。
5、經xxx局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認定為公傷者,其醫療費用全部由單位報銷。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十八
二、公務車輛技術狀況及安全檢查,統一組織檢查、各車駕駛員必須配合。
三、統一檢查,分底盤、氣路、電路檢查和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修理質量抽查三大項。檢查周期為每月檢查一次。檢查時由公司分管領導、部門安全員參加。
四、車輛檢查的內容。
1、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底盤、氣路、電路等項目。
(1)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制動連動裝置銷子及開口銷是否齊全,手剎、斷氣剎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及剎車管道是否漏氣、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機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輪胎螺栓、有無松曠或折斷,是否磨損正常。
(5)電源線路布置及接頭包扎是否規范,固定是否完好,線路是否老化,燈光是否齊全有效,各類儀表是否有效。
(6)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
(7)車門緩沖膠條是否完好,車門關閉(含駕駛門)是否正常。
(8)車身內外是否整潔,車輛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跡,后視鏡是否齊全。
(9)是否有滅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當,是否有效。
(10)修理質量抽查檢查時由檢查人員按車輛總數3%的比例,查近一個月的修車情況。
(11)檢查返修率是否規定標準從隱患排查起,檢查是否及時報修整改、是否超過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員及駕駛員要認真填寫并簽字。
五、駕駛員自查及自查內容。
駕駛員自查由駕駛員每天進行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三檢。交接班時應說明車況是否存在問題,有問題應及時匯報部門領導及安全員,做出整改方案。
1、檢查方向機及轉向是否正常,間隙是否適當。
2、檢查腳剎、手剎是否正常,管路有無漏油現象。
3、檢查輪胎、螺栓是否齊全,有無松動、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4、檢查燃氣(油)、潤滑油、剎車油、冷卻液、電解液是否足量,有無滲漏。
5、檢查喇叭、燈光、雨刮器、后視鏡以及牌照、頭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齊全有效。
六、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對各類檢查中查出的問題,能當場修復的應盡量當場修復,不能當場修復的視其情況,凡涉及行車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能上路的,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并報修,其它問題由駕駛員當日內收車后回廠修復。
七、檢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檢查的協調安排,由營運生產部負責,考核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
2、對總站檢查的考核,由營運生產部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3、對駕駛員每日檢查的考核,由各總站負責,公司季度檢查時抽查。
4、公司參檢部門(單位)及各總站,帶隊檢查時應盡職盡責,做到站不漏線,線不漏車,車不漏項。不得走過場,敷衍了事。如因帶隊檢查后一定期限內發生機械事故,公司將追究帶隊檢查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八、獎勵與處罰。
1、對遵守本規定,檢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時發現問題及安全隱患并及時修復的部門、總站、駕駛員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廠及總站納入年終考核內容進行考核,并給予表彰獎勵。
2、對日常保養、檢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質量差,檢查時發現有問題的,由公司視問題發生的部位及對安全行車的影響,每項扣總站或修理廠目標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車輛報修后,在質保里程以內又出現同類故障,檢查中發現還繼續在運行的,處罰時對總站及修理廠一并處罰。
3、對檢查中發現故障限期修復而未修復的,復查發現后將追究責任并加倍處罰。
4、總站對駕駛員、修理廠對責任人的處罰,各總站、修理廠應按照此扣分標準處罰責任人。
5、一年內所駕車輛發生兩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或一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的駕駛員,由安全服務監察部組織進行離崗培訓,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崗,考核不合格的改為非技術工種。
6、扣分標準見附表。公司對總站、修理廠突擊抽查及日常檢查,發現問題依照此標準扣分。
7、修理廠相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單項扣分達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廠從嚴處罰。
九、檢查資料的填報及收集。
1、檢查表格由公司統一設計、打印。逐車檢查登記表應由駕駛員、檢查人員或部門負責人簽字。
2、檢查原始資料要收存備查。
3、駕駛員的自查由各車駕駛員逐日填表并簽字,由總站收集保存。
十、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實施。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十九
制度齊全,貯存合理、充足,搞好供應服務工作,保證醫院醫療、科研、教學、預防工作的正常運作。
醫療器材倉庫采購、貯存過程控制。
1、設備科主任負責領導醫療器材采購、貯存、供應和管理工作。
2、采購員負責醫療器材采購工作。
3、倉庫管理員負責醫療器材驗收、入庫、保管、出庫、登記工作。
4、物資財產會計醫療器材入賬、開出庫單、出賬和金額統計工作。
1、科主任工作內容。
(1)按《醫院管理工作管理規范》的庫區設施要求策劃及配置庫房所需設施,提高庫房工作質量及管理水平。
(2)組織有關人員根據醫療器材供應消耗數據,制訂采購計劃;
(3)搜集醫療器材信息,向臨床推薦質優價廉的產品;
(4)報主管領導審批采購計劃,督促檢查各崗位工作人員執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1)根據臨床使用、消耗情況及庫存量,適時執行采購計劃;
(2)隨時掌握市場價格和供貨信息,實行招標采購。采購專業性強的`醫療器械應與有關人員外出考察選購。
(3)對不合格器械、數量短缺或破損品種,應及時與經營單位聯系退貨或協商處理解決。
(4)熟悉了解臨床醫療器械使用情況,做好向臨床科室推薦新醫療器械的工作,把市場供應與臨床使用有機地結合起來。
(1)驗收。驗收項目:品名、規格、數量、批號、效期、質量包裝、價格等。
(2)驗收時做到物、憑證、規格、數量、質量五對口;簽名并開具驗收單一式三份:一份倉庫登記入卡、一份交采購員會同發票報銷、一份交物資財產會計入賬。
(3)器材驗收后及時放入固定庫位。
(1)按醫療器械保管要求分類整齊存放,同時建立隨貨卡;定期盤點,務必賬、卡、物相符。
(2)有有效期的器材,將有效期公布于醒目處;經常巡回檢查器材質量,過期失效、淘汰、霉爛、變質的器材分開存放并做好標記,及時辦理報廢手續。
(3)易燃、易爆物品分開貯存,注意防火、防爆、防盜;下班前進行安全檢查,關好電源及門窗;保持庫房清潔、整齊,不存放私人物品。
(1)醫療器材發放應本著“發陳儲新”的原則。
(2)庫管人員根據物資會計開具的調撥單發放器材,調撥單一式三份,倉庫、會計和領用部門各一份。發出的器材應當面詳細清點并雙方簽名。
(3)器材出庫后及時登記減數,登記統計數字一律用阿拉伯字碼、藍黑墨水,書寫字跡清晰,修改時填寫人要簽名。
(4)庫內一切賬目、表冊和單據按規定保存2年。
(5)調撥單內容:品名、規格、數量、價格、發放日期、發放人、經領人。
6、醫療器材入賬、出賬及金額統計。
(1)根據管物不管賬的原則,庫房設物資會計,用賬本或計算機管理器材賬目,每月統計出庫、入庫、庫存總金額以及各科室的器材領用金額。
(2)根據保管員簽收的驗收單和廠商提供的發票入賬。
(3)根據科室領用計劃開具器材出庫調撥單、出賬。
(4)登記統計數字一律用阿拉伯字碼、藍黑墨水,書寫字跡清晰,修改時填寫人要簽名;所有賬冊、單據保存2年備查。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二十
1、成立管理小組,相關專人(兼職)人員負責收集和處理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2、相關科室建立醫療廢物管理情況登記表。登記核對來源、種類、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3、一次性衛生醫療用品使用后立即毀形。
4、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經消毒后統一由石家莊市焚化站回收進行無害化處理,在運送、貯存、處置過程中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5、除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醫療廢物外,能夠焚燒的及時焚燒,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6、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和運送的專用工具、容器要防滲漏、防遺撒、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容器有警示標識。 7、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
8、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物,在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9、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實驗室的廢物處置按《實驗室廢物處理操作規程》執行。醫療廢物收集、轉運、暫存管理制度。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專業21篇)篇二十一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專兼職結合的教師隊伍建設,構建“雙師型”素質教學團隊,規范兼職教師的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1、熱愛黨的教育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團結協作精神,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2、具有與承擔課程相關的專業技術職務。
3、具有良好的教學能力和相關實踐經歷,熟悉所擔任的課程內容,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
1、積極學習教學理論,按照教學要求及時調整教學思路。能夠遵守學校的教學紀律,服從教學安排,忠實履行教學職責,保質保量地完成教學任務。
2、注重研究教學方法,講究教學效果,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運用各種教學方法和手段使學生學有成效。
3、主動加強師生溝通,平等對待每個學生,保證教育的公正性。
4、保證日常教學各環節(包括備課、授課、輔導、學生成績評價等)到位,并保證總體教學效果。
5、及時向教研組反饋教學情況。
1、兼職教師要按教學要求認真填寫教學計劃和進度表,并于開學第一周交教務處。
2、兼職教師要認真編寫教案,教務處不定期抽查教案,不定期聽課。
3、兼職教師要按課程表上課,不曠課、不遲到、不早退。遲到一次教務處提出批評,遲到兩次教務處扣除一課時的課時費,遲到三次將對外聘教師予以解聘。
4、兼職教師不得私自調課,確有事需要請假者,需提前一天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教務處主任審批后方可生效。
5、兼職教師應認真組織教學,教書育人,不得在課堂上講與教學無關的內容,上課要布置適量的作業,根據教學實際情況對作業要進行全部批改和部分批改。
6、兼職教師上課應認真考勤,學生有違紀現象要提出批評。
7、教學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教務處反映,并盡快處理解決,不斷提高教學水平。
8、學期結束時,兼職教師應按要求完成命題、批改試卷、登分、填寫試卷分析等工作。
9、兼職教師如發生教學事故,將視情況扣發當月課酬直至解聘。
10、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