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是一種書面協議,用于規定貨物或人員的運輸條件和責任。運輸合同范文中的條款是根據相關法規和慣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一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訴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海口市某法院審理認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二
原、被告于2000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00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00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訴訟,稱:2000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海口市某法院審理認為:
2000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00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00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00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00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訴稱并辯稱:2000年4月28日,我方與旅游公司簽訂了“租車協議書”,約定我方租11輛汽車給對方。簽約后,對方付了17.3萬元,余款承諾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對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況下執行協議。我方準時提供租用車輛。5月14日,我方到對方處索取余款,對方交給我方現金3.7萬元及投訴信、醫療費收據,被我方拒絕。后對方以乘車途中因司機急剎車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機煽動客人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義務。車輛在運行中乘客擅自走動導致扭傷,后果自負。對方以種種借口拒付是違約行為。請求判令對方支付所欠的租車款4.3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辯稱并反訴稱:按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約定,對方必須準時提供租用車,確保行車安全,合同約定5月1日晚上12時到達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號車出故障,致使車隊于次日凌晨5時才到達海口。而10號車在高速行駛而前方又無障礙的情況下緊急剎車,導致一名導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傷。在三亞市由于1號車駕駛員在索要回扣等無理要求沒滿足的情況下,煽動游客不按原定計劃去購物點購物,并將旅游團帶至不在計劃之內的景點。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門峽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團費。現我方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承擔導游的醫療費920元,2262元的門票及23846元。
事實: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旅游公司與汽運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簽訂“租車協議書”一份,約定旅游公司向汽運公司租用11輛空調大巴車,每輛2.3萬元;汽運公司保證車輛行駛安全。簽訂協議時,旅游公司先付1萬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時起交清,否則沒收定金,取消租車協議;汽運公司于5月1日12時10分在廣西北海火車站接站,于晚上12時前到達海口,租車時間至5月5日;汽運公司必須遵守協議,必須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遲到,不得無理取鬧,如有違反,雙杯返還定金。簽約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萬元的定金和8萬元租車費。因旅游公司未按時付清全部款項,故致函汽運公司稱,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運公司在從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輛車發生故障,致使整個團隊不能按約定的時間到達海口。另有一輛車在行駛中急剎車,致使一名導游郭某受傷。行程結束后,汽運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萬元,同時交投訴信一份、醫療費單據給汽運公司,汽運公司表示拒絕。5月25日汽運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萬元未果的情況下,向本院起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旅游公司認為不付余款給汽運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尚欠該公司團費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協議中的“甲方在旅游購物點的停車費和購物回扣均歸乙方所有”違反有關規定無效外,其余內容均合法。簽約后,旅游公司致函汽運公司稱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運公司對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汽運公司未按約定時間抵達海口及造成游客損傷,屬違約行為,旅游公司亦沒有按約定的時間,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為同樣違約。因此,旅游公司亦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所付之定金應折抵租車款。因汽運公司的違約造成旅游公司的損失大于約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運公司因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團費23846元和醫療費920元,共計24766元的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請求汽運公司賠償不按要求所去景點而增加支出2262的費用,不予支持。
解說:
1、本案表面看起來是一起汽車租用合同糾紛,其實是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告汽運公司與被告簽訂了一份“租車協議”,約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車按規定的路線運送客人,司機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須保證在指定的時間內將被告的乘客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因此,雙方之間是一種旅客運輸合同關系。
2、本案雙方簽訂合同以后,該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了呢?從我國有關運輸合同的法律、法規來看,一般都規定運輸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告成立,運輸行業一般也認為運輸合同經協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運費或購買客票為條件,因此,從有利于保證運輸和行業的正常秩序,保護合同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一般都將運輸合同視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當然成立。
3、根據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運輸費用,原告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路線將旅客運到約定地點,但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另外原告在運輸途中發生緊急剎車導致旅客受傷事件,未能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違反了旅客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經履行完畢運輸旅客的義務后拖欠部分運輸費用也是沒有道理的,其行為同樣違約。法院正確認定和劃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責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決。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北京首例索賠第三者險案今宣判人保敗訴
今天上午9時20分,本市首例機動車車主向行人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案宣判。朝陽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部賠償車主周某4萬元。
法院認定,周某所投保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險的承保范圍之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宣判后,保險公司的應訴代表當即表示要上訴,并稱人保不應成為法規沖突中的犧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駕駛起重車在朝陽區姚家園路平房附近將騎車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陽交通隊出具責任認定書,稱事故發生前雙方進入路口時的信號燈狀態無法查證,故車禍原因無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全責。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車主劉某與死者家屬達成損害賠償調解書,劉某賠償對方10萬元。但此后劉某找到中國人*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賠4萬元保險金時,卻被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沒有事故責任”為由拒絕。
在此案開庭審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該辦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該辦法將于20**年1月1日施行。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三
(2000)民終字第 83 號 2000)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 ):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陽區朝外大街 19 號。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 ):北京華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陽區朝外大街 19 號華普國際大廈 l7 層。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曉,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曉,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朝陽區吉祥里 208 樓。
法定代表人:郝有詩,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郝有詩,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巍,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巍,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國際〉、北京華普 上訴人北京華普國際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國際〉、北京華普 〉、 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科技)為與被上訴人北京住總集團 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科技)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追索工程款糾紛一案,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住總公司)追索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北京 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 號民事判決 判決, 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 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蓋了公章。 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蓋了公章。
1993 年 2 月 20 日, 住總公司開發都與華普科技簽訂 補充 合作合同〉 《 〈合作合同〉 》 (以下簡稱補充合同),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 以下簡稱補充合同),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 ),雙方對華普科技分期支付資金重新作了約定 華普科技保證按期履行, 支付罰金。 華普科技保證按期履行,若違約每日按逾期金額的 1%支付罰金。其中 第三條還約定,因房價上漲、設計變更、層高增加、建材價格調增等 第三條還約定,因房價上漲、設計變更、層高增加、 情況,致使成本增加,華普科技理解費用增加, 情況,致使成本增加,華普科技理解費用增加,原則上同意合理調增 投資(額度雙方另議)。 投資(額度雙方另議)。
住總公司開發部與華普國際簽訂了《關于全部投入,華普國際同意作為合作條 件入資,并將該投資作為住總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及投資額, 件入資,并將該投資作為住總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及投資額, 不再向合資公司出資。 不再向合資公司出資。3、華普大廈工程項目已由住總公司開發部項目 轉為合資項目,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由華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負責。 轉為合資項目,該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交納由華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負責。
年底開工, 月竣工, 華普大廈項目工程自 l993 年底開工,1996 年 6 月竣工,根據北京市朝 日作出的《 陽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1996 年 9 月 20 日作出的《工程質量竣工核 定證書》,大廈建成后的實際建筑面積為 72, 平方米。 定證書》,大廈建成后的實際建筑面積為 72,375 平方米。自 1992 年 》, 23, 萬元; 9 月至 1995 年 11 月, 華普科技共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 23, 萬元; 818 由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 自 1996 年 3 月至同年 7 月,由華普國際向住總公司支付工程款 2,150 萬元。 萬元。
1996 年 7 月 31 日,住總公司開發部與華普科技簽訂《元, 集團代為向住總公司開發部支付工程及材料款 1,730 萬元,共計 4, 萬元。 500 萬元。
1996 年 10 月 10 日,華普國際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要求公司各股東 華普國際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 迅速執行各股東方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 迅速執行各股東方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加速辦理協議要求的有關事 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 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 宜。同年 11 月 13 日.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保證還款合 13, 萬元, 同》,雙方確認,華普科技尚欠付住總公司開發都 13,288 萬元,華 》,雙方確認, 雙方確認 普科技以其購買的華普大廈中的部分外銷商品房作為還款的保證。 普科技以其購買的華普大廈中的部分外銷商品房作為還款的保證。由 于華普大廈尚未交付使用,華普科技尚未取得上述外銷商品房的所有 于華普大廈尚未交付使用, 權,該項財產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記備案。 該項財產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記備案。
7 月 日住總公司就大廈項目所作的概算, 21, 9 日住總公司就大廈項目所作的概算,華普大廈建筑安裝費應為 21, 501, 萬元, 萬元。 501,97 萬元,要求住總公司返還多付出的 8,766.03 萬元。
13, 萬元, 日內給付住總公司工程款 13,288 萬元,由華普科技承擔給付的連帶 責任。(二 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司以 13, 責任。(二)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司以 13, 。(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88 萬元為本金計算的自 1997 年 8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 述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述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華普科技承擔 給付的連帶責任。(三 駁回住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 給付的連帶責任。(三)駁回住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 。( 。( 華普國際的反訴請求。 869, 華普國際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 869,645 元,由華普國際和華普科 萬元, 69. 448,311. 技各負擔 40 萬元,由住總公司負擔 69.645 元;反訴費 448,311.5 元,由華普國際負擔。 由華普國際負擔。
公司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 訴稱: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 一審判決認定住總公司與華普國際簽訂的項目合同確認了住總公司與 華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規定, 華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規定,認定華普國際對住總 公司與華普科技結算協議予以認同,是導致判決錯誤的根本原因; 公司與華普科技結算協議予以認同,是導致判決錯誤的根本原因;一 審判決因華普科技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 審判決因華普科技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其應承擔給負的連帶責任 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華普大廈工程款應據實結算;請求住總公司退 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華普大廈工程款應據實結算; 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 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
普國際的股東,面臨不簽該協議,住總公司即不交付大廈的威脅; 普國際的股東,面臨不簽該協議,住總公司即不交付大廈的威脅;一 審判決華普科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審判決華普科技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華普國際提交了一份筑安裝協議, 15, 萬元, 的建筑安裝協議,工程款應為 15,000 萬元,華普國際應按此支付工 程款,住總應返還華普國際多付的工程款 20,656 萬元。后又提出, 程款, 20, 萬元。后又提出, 結算協議中因建筑標準提高, 結算協議中因建筑標準提高,華普國際應向住總公司支付 3,909 萬元 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定額標準,屬無效條款;電貼、 的約定,違反國家的定額標準,屬無效條款;電貼、電權調增費的余 款應由華普國際直接支付給電力部門, 華普國際代住總公司交付了 300 款應由華普國際直接支付給電力部門, 華普國際代住總公司交付了 萬元的電貼費; 21,926,002. 萬元的電貼費;華普國際自付設備款 21,926,002.02 元(其中包括 結算協議前和結算協議后發生的)購買國產電梯、空調、潔具等,未 結算協議前和結算協議后發生的)購買國產電梯、空調、潔具等, 計入結算范圍,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由住總公司負擔。 計入結算范圍,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由住總公司負擔。
開發后全面負責和主持大廈工程方面的具體事務,其承擔工 程款支付的連帶責任不違反公司法或合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程款支付的連帶責任不違反公司法或合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華普科 技作為本案的被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技作為本案的被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結算協議簽訂前的,結算協議訂立時已予考慮, 結算協議簽訂前的,結算協議訂立時已予考慮,在結算協議訂立五年 后,華普國際提出設備款的問題,不但超出了訴訟時效,而且違反雙 華普國際提出設備款的問題,不但超出了訴訟時效, 方的約定;結算協議訂立后發生的款項,均與住總公司無關。 方的約定;結算協議訂立后發生的款項,均與住總公司無關。
當事人雙方真實 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 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合作合同和補充合同雖然是華普科技與住 總公司簽訂的,但華普國際成立后, 總公司簽訂的,但華普國際成立后,華普大廈項目轉為華普國際的開 發項目,在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 發項目,在華普國際與住總公司開發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 根據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文件, 根據住總公司與華普科技簽訂的合作合同、補充合同及有關文件,在 項目建設期間以及合資合同執行過程中,華普國際對上述合作合同及 項目建設期間以及合資合同執行過程中, 補充合同和有關文件確認有效, 補充合同和有關文件確認有效,由此說明華普國際作為華普大廈項目 的所有人確認了合作合同中關于華普大廈工程具體建設條款的效力, 的所有人確認了合作合同中關于華普大廈工程具體建設條款的效力, 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華普大廈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 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華普大廈工程建設中的權利義務,華普國際由此 與住總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發承包關系, 與住總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發承包關系,住總公司成為華普大廈工程 發承包關系 的承包人,而華普國際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的發包人,進而應是華普大 的承包人,而華普國際成為華普大廈工程的發包人, 廈工程的付款人, 廈工程的付款人,華普國際主張住總公司開發部與華普科技間的合作 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沒有依據。 合同因合資合同的簽訂而失效,沒有依據。
而有效,華普國際應按結 算協議的約定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算協議的約定住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華普 科技與華普國際主張結算協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無效, 科技與華普國際主張結算協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無效, 沒有證據,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上訴主張華普大廈工程應據實結算, 沒有證據,不予支持。華普國際上訴主張華普大廈工程應據實結算, 不符合結算協議的約定;一審判決對其反訴主張予以駁回,是適當的。 不符合結算協議的約定;一審判決對其反訴主張予以駁回,是適當的。
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均事后經華普國際確認, 華普科技與住總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均事后經華普國際確認,作為合 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承接者及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華普國際應是完 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承接者及華普大廈項目的所有人, 有人 全的付款義務人; 全的付款義務人;一審判決以華普科技簽署了與工程有關的合同及結 算協議,是協議約定的付款人,且該公司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為由, 算協議,是協議約定的付款人,且該公司是華普國際的控股公司為由, 判決對華普國際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對華普國際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 據,應予改正。但華普科技與本案存在著密切的聯系,是本案適格的 應予改正。但華普科技與本案存在著密切的聯系, 被告。 被告。
華普國際關于結算協議的約定顯失公平, 華普國際關于結算協議的約定顯失公平,有關條款應予調整或撤銷的 日二審期間提出的, 請求是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二審期間提出的,即使認定其一審反訴已 包含此意思表示,該請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 包含此意思表示,該請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行〉》第 73 條與住總公司入股華普國際 18%的股份是兩個完 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依據合資合同,住總公 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依據合資合同, 18%的股份,住總公司據此應投入多少股本金, 司在華普國際占有 18%的股份,住總公司據此應投入多少股本金,是 合資合同所涉及的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合資合同所涉及的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華普大廈項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作為危改項目交由住總 華普大廈項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作為危改項目交由住總 公司開發建設的,改為華普國際的項目后, 公司開發建設的,改為華普國際的項目后,華普國際與政府簽訂了土 地出讓合同,由其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 地出讓合同,由其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由此應該認定應履行向國 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義務的是華普國際。華普國際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義務的是華普國際。華普國際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合資公司內各股東間如何負擔,是合資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 合資公司內各股東間如何負擔,是合資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本案無關。
證不予認可, 000kva, 62. 證不予認可,認為華普大廈的實際用電量是 5,000kva,僅占 62.5%, 但均沒有提供證據。 華普國際向法院提交的付款明細表明其支付的 300 但均沒有提供證據。 萬元電貼費,已經在華普國際支付的工程款中沖抵。 萬元電貼費,已經在華普國際支付的工程款中沖抵。
關于華普國際提出自付設備款應包
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 關于華普國際提出自付設備款應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結算協議 包含在綜合造價中的主張 簽訂前發生的設備款,屬于變更結算協議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結 簽訂前發生的設備款,屬于變更結算協議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 算協議簽訂后發生的設備款,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算協議簽訂后發生的設備款,不屬本案審理范圍,華普國際可依法另 尋途徑解決。 尋途徑解決。
雙方根據合作合同所確定的投資比例, 雙方根據合作合同所確定的投資比例,在結算協議中對各自應承擔的 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了工程總款、差額補償、 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了工程總款、差額補償、政府稅費等整 個華普大廈的費用,而非僅指建筑安裝費用, 個華普大廈的費用,而非僅指建筑安裝費用,住總公司依據結算協議 起訴追索工程款,也是針對整個華普大廈工程而言; 起訴追索工程款,也是針對整個華普大廈工程而言;華普國際與住總 公司之間是建筑承包關系, 公司之間是建筑承包關系,住總公司與住總三公司之間是工程分包關 系,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依據各自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 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依據各自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 理。華普國際依據住總公司與住宅三公司間的合同,主張華普國際多 華普國際依據住總公司與住宅三公司間的合同, 付工程款,住總公司應予退還,本院不予支持。 付工程款,住總公司應予退還,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 (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 二、 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第 一項、第二項為: 一項、第二項為:華普國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住總公 13, 司工程款 13, 萬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自 1997 288 日起計算的利息。 年 8 月 1 日起計算的利息。
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 1,739,290 元,由華普國際承擔 l,217, 一審、 739, 217, 521, 896, 503 元,住總公司承擔 521,787 元;反訴案件受理費共計 896,623 元由華普國際負擔。 元由華普國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竹梅
審判員 張 章
審判員 于曉白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四
為妥善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___年7月31日聯合召開社會保險相關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進行了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了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問題。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___]125號)的規定。
3、為便于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更及時準確地計算相應賠償數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聯合開發了計算農民工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機程序軟件,供仲裁員和法官在辦案時參考使用。
1、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醫療保險待遇損失,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單據,并委托所在區縣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處理相應案件時,均可參照。
2、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訴到法院的醫保待遇損失爭議案件,法院在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單據,并可直接或通過所在區縣勞動仲裁部門委托相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五
案情。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訴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海口市某法院審理認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今天上午9時20分,本市首例機動車車主向行人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案宣判。朝陽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部賠償車主周某4萬元。
法院認定,周某所投保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險的承保范圍之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宣判后,保險公司的應訴代表當即表示要上訴,并稱人保不應成為法規沖突中的犧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駕駛起重車在朝陽區姚家園路平房附近將騎車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陽交通隊出具責任認定書,稱事故發生前雙方進入路口時的信號燈狀態無法查證,故車禍原因無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全責。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車主劉某與死者家屬達成損害賠償調解書,劉某賠償對方10萬元。但此后劉某找到中國人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賠4萬元保險金時,卻被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沒有事故責任”為由拒絕。
在此案開庭審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該辦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該辦法將于20xx年1月1日施行。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訴稱并辯稱:20xx年4月28日,我方與旅游公司簽訂了“租車協議書”,約定我方租11輛汽車給對方。簽約后,對方付了17.3萬元,余款承諾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對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況下執行協議。我方準時提供租用車輛。5月14日,我方到對方處索取余款,對方交給我方現金3.7萬元及投訴信、醫療費收據,被我方拒絕。后對方以乘車途中因司機急剎車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機煽動客人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義務。車輛在運行中乘客擅自走動導致扭傷,后果自負。對方以種種借口拒付是違約行為。請求判令對方支付所欠的租車款4.3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辯稱并反訴稱:按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約定,對方必須準時提供租用車,確保行車安全,合同約定5月1日晚上12時到達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號車出故障,致使車隊于次日凌晨5時才到達海口。而10號車在高速行駛而前方又無障礙的情況下緊急剎車,導致一名導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傷。在三亞市由于1號車駕駛員在索要回扣等無理要求沒滿足的情況下,煽動游客不按原定計劃去購物點購物,并將旅游團帶至不在計劃之內的景點。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門峽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團費。現我方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承擔導游的醫療費920元,2262元的門票及23846元。
事實: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旅游公司與汽運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簽訂“租車協議書”一份,約定旅游公司向汽運公司租用11輛空調大巴車,每輛2.3萬元;汽運公司保證車輛行駛安全。簽訂協議時,旅游公司先付1萬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時起交清,否則沒收定金,取消租車協議;汽運公司于5月1日12時10分在廣西北海火車站接站,于晚上12時前到達海口,租車時間至5月5日;汽運公司必須遵守協議,必須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遲到,不得無理取鬧,如有違反,雙杯返還定金。簽約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萬元的定金和8萬元租車費。因旅游公司未按時付清全部款項,故致函汽運公司稱,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運公司在從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輛車發生故障,致使整個團隊不能按約定的時間到達海口。另有一輛車在行駛中急剎車,致使一名導游郭某受傷。行程結束后,汽運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萬元,同時交投訴信一份、醫療費單據給汽運公司,汽運公司表示拒絕。5月25日汽運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萬元未果的情況下,向本院起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旅游公司認為不付余款給汽運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尚欠該公司團費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協議中的“甲方在旅游購物點的停車費和購物回扣均歸乙方所有”違反有關規定無效外,其余內容均合法。簽約后,旅游公司致函汽運公司稱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運公司對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汽運公司未按約定時間抵達海口及造成游客損傷,屬違約行為,旅游公司亦沒有按約定的時間,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為同樣違約。因此,旅游公司亦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所付之定金應折抵租車款。因汽運公司的違約造成旅游公司的損失大于約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運公司因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團費23846元和醫療費920元,共計24766元的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請求汽運公司賠償不按要求所去景點而增加支出2262的費用,不予支持。
解說:
1、本案表面看起來是一起汽車租用合同糾紛,其實是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告汽運公司與被告簽訂了一份“租車協議”,約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車按規定的路線運送客人,司機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須保證在指定的時間內將被告的乘客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因此,雙方之間是一種旅客運輸合同關系。
2、本案雙方簽訂合同以后,該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了呢?從我國有關運輸合同的法律、法規來看,一般都規定運輸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告成立,運輸行業一般也認為運輸合同經協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運費或購買客票為條件,因此,從有利于保證運輸和行業的正常秩序,保護合同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一般都將運輸合同視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當然成立。
3、根據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運輸費用,原告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路線將旅客運到約定地點,但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另外原告在運輸途中發生緊急剎車導致旅客受傷事件,未能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違反了旅客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經履行完畢運輸旅客的義務后拖欠部分運輸費用也是沒有道理的,其行為同樣違約。法院正確認定和劃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責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決。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六
借貸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約定期限內負責歸還同等數量的貨幣或同種類、品質、數量的實物的合同。傳統上稱為消費借貸合同,即與使用借貸合同相對,指不是償還借用物品原物(見借用合同),而系歸還等值貨幣或實物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金融借貸合同糾紛相關案例。具體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雙民二初字第某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住所地:雙峰縣永豐鎮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該行行長。委托代理人賀某,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蛇形山鎮高塘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5年5月13日生,漢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
被告謝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蛇形山鎮龍潭江村天竹村民組,身份證號碼:。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印塘鄉宋江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以下簡稱雙峰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春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康某、鄧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的委托代理人賀某、被告曾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謝某、尹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曾某、謝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聯保小組共同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
協議書。
》及補充協議,約定任一被告自愿為原告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進購貨物”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為14.4%,期限為12個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違約責任等。原告按約向被告曾某、胡某發放了貸款本金10萬元。事后,被告曾祖風、胡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20xx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罰息)6928.87元,經原告多次派員催收未果,給原告造成催收損失600元。起訴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原告本息合計85625.05元及后段利息、罰息,支付催收費用600元,由被告謝某、尹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間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6、逾期金額表,用以證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貸款本息情況的事實。
被告曾某辯稱:借款是實,但目前經濟困難,無力償還。
被告胡某、謝某、尹某未作答辯。
被告曾祖風、胡某、謝某、尹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作如下確認;。
原告所提交的證據1、2、3、4、5、6經本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被告曾祖風不持異議,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于2010年9月28日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雙方約定:乙方成員(曾某、謝某、尹某)自愿成立聯保小組,從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雙峰縣郵政銀行)可以根據乙方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且聯合小組合計貸款余額人民幣30萬元內發放貸款,乙方任一成員國自愿為甲方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甲方與乙方任一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要逐筆辦理保證手續,乙方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請展期或延期的,聯保小組成員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順延至展期或延期貸款到期后二年,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貸款人為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
被告曾祖風于2010年9月28日與原告訂立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向被告曾祖風發放貸款10萬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從2010年9月28日至2020xx年9月28日,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前三個月按月償還當月利息,此后按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若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本息的,從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罰息,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書面承諾對被告曾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發放貸款后,被告曾某僅償還部份貸款本息,至2020xx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風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為催收逾期貸款本息,支出費用6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屆滿前,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支付催討費用;2、被告謝某、尹衛國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簽訂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原告貸款本息顯屬違約,原告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風尚未到期的貸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約償還原告貸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員向被告催討,所花費的催討費用600元,被告曾祖風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曾祖風、胡某共同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保證責任的債務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履行債務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簽訂的《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被告謝某、尹某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承諾對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謝某、尹某理應對被告曾某、胡某所應承擔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衛國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貸款本金78696.18元,至20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討費用600元,從2020xx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原、被告約定的利率另行計算至本判決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止。
二、被告謝某、尹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負擔。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吳春前????。
人民陪審員康某???。
人民陪審員鄧某???。
20xx年九月八日??。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受a銀行l支行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現發表如下意見:
一、借款及擔保合同真實、合法、有效。
1.被上訴人與晉小梅(化名)簽訂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被上訴人已經依約發放貸款,晉小梅也已經收到貸款,因此,被上訴人的債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2.被上訴人與蔣中正(化名)簽訂的《商戶聯保補充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蔣中正自愿為晉小梅的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現在,被擔保人晉小梅拒不償還到期債務,保證人蔣中正依法、依約均應當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
二、本案不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一)項。
上訴人主張:借款人欺詐被上訴人,損害國家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一)項的規定,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
1.“國有企業利益”不能等同于“國家利益”
國有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主體之一,與一般商事主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市場競爭中,國有企業與一般商事主體面臨同樣的風險與機遇,受到同樣的法律保護。因此,不能簡單地將“國有企業利益”,等同于“國家利益”。
退一萬步講,即使本案“陳春”(化名)與晉小梅合謀欺詐被上訴人,也不能適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因“欺詐”,損害國家利益,從而導致合同無效之規定。
2.上訴人是以“保護國家利益”之名,行“損害國家利益”之實。
上訴人的基本邏輯是:陳春與晉小梅欺詐被上訴人——損害國家利益——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上訴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這一推理的最終結果就是:被上訴人的貸款無法收回。
如果郵政銀行的利益可以等同于國家利益,那么,上訴人其所主張的結果才是真正損失“國家利益”。上訴人是以“保護國家利益”之名,行“損害國家利益”之實。這是“打著紅旗,反紅旗”。
3.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嚴重后果。
貸款過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資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況普遍存在。如果就此認定借款人損害國家利益,并確認合同無效,那么,將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確認無效,從而導致巨額的金融資產無法收回。這必將引發嚴重的社會后果,乃至國家金融穩定。
三、被上訴人善意且無過錯,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1.戶籍信息的查詢應以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查詢為準。
龍泉公安局的查詢結果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況且:龍泉公安局的查詢結果也只是說身份證號與姓名“不匹配”,但并沒有直接認定陳春的身份“虛假”。實踐中,某人更改了姓名,而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沒有及時更新,也會出現外地公安查詢時出現“不匹配”的結果。
2.“陳春”此人非并虛假。
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中,陳春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能相互匹配,且能查詢到相關征信記錄(詳見:陳春《征信報告》)。“陳春”此人在20xx年10月17日還在其它銀行申請過60000元的擔保貸款,并獲得審批通過。因此,陳春此人并非虛構,而是真實存在的人。
3.被上訴人只對客戶身份信息進行“形式審查”
《關于儲蓄存單、存折密碼更換手續有關問題的批復》【銀復〔1999〕44號】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明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身份證明所用材料和記載的內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證明管理部門的規定。儲蓄機構不負有鑒別身份證明真偽的責任。”
《支付結算辦法》【銀發[1997]393號】第17條規定:“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簽章以及需要效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委托付款的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辦理存單掛失手續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7]520號】第3條規定:“在辦理掛失手續時,儲蓄機構對身份證件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件真偽的責任”。
銀行不是戶籍管理機關,更不是鑒別身份信息的專業機構,從其職責和能力要求而言,不可能對身份信息進行實質性審查。為此,人民銀行在各項規章和管理制度中,反復明確銀行對身份信息只負責“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件真偽的責任(實質審查)。
本案中,被上訴人專門查詢了“陳春”的征信報告,其在人民銀行的系統中存在征信記錄,且在查詢當時信用記錄良好。因此,本案中被上訴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
4.借款人只有晉小梅一人,不包括“陳春”
雖然,《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簽名處的借款人為“晉小梅”、“陳春”兩人,但是,《個人貸款放款單》證明被上訴人只向晉小梅一人帳戶(賬號:6065120)發放了貸款10萬元。
被上訴人并沒有向“陳春”發放任何貸款,與陳春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在一審時未將“陳春”列為被告。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聯保合同》和《借款。
申請書。
》也能印證“陳春”并非借款人,只是作為借款人晉小梅的“配偶”身份簽字的。
四、關于經濟犯罪。
1.晉小梅與陳春之間是否存在共同欺詐,尚十分不清楚,更不能認定兩人已經涉嫌經濟犯罪。公安機關更沒有將本案作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因此,上訴人主張涉嫌“經濟犯罪”,應當中止審理完全缺乏事實依據。
2.即使涉嫌經濟犯罪,本案仍然應當繼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退一萬步講,即使陳春涉嫌經濟犯罪,本案也仍然應當繼續審理。
3.上訴人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移送經濟犯罪線索的通知”》在“北大法寶檢索系統”以及“百度搜索”中都未查到該文件。因此,對該文件是否存在?是否仍然有效?尚不清楚。
4.本案上訴人主張涉嫌經濟犯罪的真實目的,無非是想無期限地拖延案件審理,以達到其無期限地拖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目的。
綜上所述:
1.借款合同及聯保補充協議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2.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本案不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一項)之規定;。
4.被上訴人善意且無過錯,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5.本案不應當中止審理。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
代理人:杜正武付賢禹????。
20xx年5月20日?????。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七
范某某于9月23日向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于同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該勞動合同爭議糾紛不屬其管轄,并作出佛勞仲案字[]第220號仲裁決定書,決定撤銷立案,不予受理。范某某于月4日向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已立案受理,案號為佛禪勞仲案字[2005]第213號。在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前,范某某又于2005年11月10日以郵寄方式向原審法院申請立案受理。2005年11月15日,原審法院受理了本案,范某某于同日向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撤訴申請書,并獲批準撤訴。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勞動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范某某未經勞動仲裁裁決,即向法院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對范某某的起訴應予以駁回,因此作出駁回范某某起訴的民事裁定。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八
爭議焦點:公司《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是否屬于“書面工作失誤”
案情簡介:2007年,申訴人原就職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國公司(即被訴人)收購,被訴人向申訴人寄發《職位聘用書》要約,申訴人接受要約,并與被訴人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被訴人認為《職位聘用書》中月薪1萬多元屬于工作失誤,要求按照申訴人在原單位的'薪金報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資。為此申訴人委托我所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向浦東新區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主要觀點:
申訴人: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薪金報酬的要約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被訴人對該薪酬承諾屬于“書面工作失誤”的解釋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按照《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崗位、月薪和年薪、相關福利與申訴人原就職公司的薪資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屬于失誤,非被訴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顯示公平,被訴人有權對此做出調整。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九
a公司與b公司于簽訂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500個男士手包,單價為149元,質量及樣式以經a公司驗收合格后的實際樣品為準,材質為咖啡色絨面牛皮及進口牛津面料,尺寸及結構按實際樣品,交貨期為20個工作日,合約簽訂預付30%定金,貨到上海驗收后7天內一次性付清余款。
合同簽訂后,a公司員工李某于b公司提供的手包樣品上簽字確認。同年9月8日,b公司向a公司提供500個男士手包,李某代表a公司在送貨單上簽收。5月27、6月28日,b公司兩次向a公司發出催款函,要求a公司支付貨款。同年6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發函稱,b公司工業的男士手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與之前的封樣差異極大。因a公司拒不付款,b公司向法院起訴a公司。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十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產品達成一致意見并于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后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品運輸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點,同時合同中還對產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品發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了無法進入系統、死機、無法搜索到信號等問題,致使產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12月15日,因維修產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品使用中出現的無法搜索到信號、無法進入系統和死機等問題并非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濕環境、山區內無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于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十一
7月13日,某某公司與xx公司簽訂《成都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份,約定:xx公司將其施工的位于成都市新村河邊街1號“萬福大廈”工程中的給排水、暖通、電力電照及設備安裝、室內裝飾工程委托給某某公司實行監理,監理期限為12個月(207月20日至7月19日),監理費為18萬元;若合同中任一方嚴重不按合同履行責任和義務,則另一方應提前28日以書面形式,明確通知對方合同終止日期;倘若合同終止是某某公司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xx公司對某某公司至終止日期前提供的服務應付給酬金。此后,該工程非因某某公司的原因而停工,該工程被拍賣。某某公司于月17日訴至原審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監理費18萬元。
某某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成都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訴訟中,某某公司認為其按合同約定實施了監理行為,xx公司應向其支付監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某某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監理日記不能證明其提供了服務,故對某某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監理費18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某某公司負擔。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十二
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鋼鐵廠購買了鋼材2000噸,每噸價款1000元,并簽定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由鋼材廠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兩批將2000噸鋼材送到該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場,貨到后一個星期之內,該建筑公司支付貨款。5月20日,該鋼材廠將1000噸鋼材運到了該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場。建筑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此時,甲地的施工現場因其未能按期送貨而導致工期推遲,損失了4萬元。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并要求該建筑公司支付該批鋼材的貨款100萬元。而建筑公司認為鋼材廠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絕支付貨款。10月30日,鋼材廠將另外1000噸的剛才運送到該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場,而此時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降價,建筑公司以鋼材廠不守信用為由拒絕受領。于是,建筑公司與鋼材廠發生糾紛,雙方均認為對方違約而訴至人民法院。
問題:
(1)鋼材廠將第一批1000噸的鋼材運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場,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建筑公司損失的4萬元應當有誰負責?請說明理由。
(1)鋼材廠應當依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鋼材廠無視合同關于履行地點約定,應當在甲工地交貨,卻在乙工地交貨,屬于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
建筑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這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建筑公司因為鋼材廠的違約導致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鋼材廠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分為兩次履行,每次1000噸。違反第一次履行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否構成“根本違約”,這是守約方能否拒絕受領第二次鋼材的關鍵所在。
從案情看,第一次鋼材的延遲帶來4萬元損失,可見,建筑公司的施工沒有受到致命影響,不構成“根本違約”。
鋼材公司第二次鋼材在10月30日運至甲地,符合合同約定。可見,建筑公司應受領第二次的1000噸鋼材。
問題還在于,10月30日,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場上的低價受領這1000噸鋼材呢?我認為,不能。建筑公司應以合同約定的每噸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噸鋼材的貨款。
可能有人會說,鋼材公司履行遲延了,合同法規定,履行遲延有一個懲罰機制,即:交貨方遲延交貨的,價格上漲的以原價結算,價格下跌的以市場價結算。收貨方遲延受領的,價格上漲的以市場價結算,價格下跌的以原價結算。那么,鋼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噸是否構成遲延交貨??我認為,第二次1000噸交貨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建筑公司不應拒絕受領,否則建筑公司構成受領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
有人可能會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噸沒有到貨,這個1000噸應該算是第一次吧?我認為,這樣的理解很想當然,也不公平。因為,第一次1000噸構成違約,鋼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了;再把它拿來說事,把第二次的交貨作為第一次的交貨的遲延,有失公平、公正。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十三
范某某于2005年9月23日向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于同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該勞動合同爭議糾紛不屬其管轄,并作出佛勞仲案字[2005]第220號仲裁決定書,決定撤銷立案,不予受理。范某某于2005年11月4日向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已立案受理,案號為佛禪勞仲案字[2005]第213號。在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前,范某某又于2005年11月10日以郵寄方式向原審法院申請立案受理。2005年11月15日,原審法院受理了本案,范某某于同日向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撤訴申請書,并獲批準撤訴。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勞動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范某某未經勞動仲裁裁決,即向法院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對范某某的起訴應予以駁回,因此作出駁回范某某起訴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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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十四
原告與被告d廠于x年2月28日簽訂轉貸協議,約定,貸款金額總計503萬美元,其中包括買方237萬美元、101萬美元兩筆,期限分別為81個月、78個月,利率為5.17%;現匯貸款165萬美元,期限六年,利率為五年以上半年浮動利率;同時,貸款人收取手續費年率0.05%。同日,為上述協議的履行,原告與被告d廠簽訂抵押合同,d廠以其所有的生產設備及辦公樓抵押給原告,并無抵押清單,亦未辦理登記。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為上述貸款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為495萬美元及利息所需外匯額度提供擔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單位為上述貸款出具書,擔保上述貸款的償還。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放款。貸款后。d廠未全部履行還款責任,二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本所律師擔任y公司訴訟代理人,以下為律師代理詞摘要:
代理詞:
首先、從本案證據情況來看,我方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在庭審中,原告所舉出所有證據,從內容上都與我方當事人沒有直接的聯系。我方當事人的全稱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從天津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據國家法律設立的獨立的企業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認為與我方當事人有關系的xx局,則是具有國家機關性質的公法人。我方當事人與其雖有著歷史上的前后相繼關系,但是因為法律性質的根本不同,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權利義務方面的承繼關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當事人是不應對xx局在1993年的行政行為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的。
其次、從天津市xx局的角度來看,xx局對本案中所涉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也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絞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不應對x年2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產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據其于x年2月28日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議》為事實基礎提起對本案三個被告的訴訟,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卻實際發生于1993年11月,這期間存在著將近4個月的時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作為任何一項貸款的保證人所出具的還貸款的保證書都應在貸款協議簽訂之時或簽訂之后才應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絕不會早在貸款協議簽訂前4個月就積極地為一個尚不存在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證,也并不導致xx局應對x年2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又簽訂的《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
根據《擔保法》實施前關于擔保問題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x]8號)》第12條規定,“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xx局即使曾為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簽訂的某個“貸款協議”提供過保證,其保證責任也應以原保證責任的期限為限,或者應當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應再為原告與第一被告在1994年2月28日又簽訂的《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三)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紋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并不具有以xx天津市冶金工業局的財產為本案中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究其實質只是一個行政文件,而不應是一個可以被推定為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文書。
(四)即使xx局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愿意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然而,其任何保證依據法律也均是無效的。這種意思表示不應對xx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對我方當事人也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6條規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問題的批復》(法(研)復[1988]39號)第1條規定:“經濟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應作為經濟合同的保證人。經濟合同中以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其保證條款,應確認為無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的立法精神。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與我方當事人有相繼關系的xx局在當時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也應確認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它不應對天津市冶金工業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應對我方當事人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原告要求我方當事人對本案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二)、因為本案所涉債務是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務。因此本案的保證人也只應對案中所涉債權的“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部承擔賠償責任。
在證據中可以清楚看到,本案所涉債務設有物的擔保。然而對于人保與物保的關系問題,在涉案的《轉貸協議》和《抵押合同》中均未有相關的約定,伺時在涉案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未有相關的規定。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熱門15篇)篇十五
原告成峰億通公司起訴稱,9月,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接受采購人牡丹江大學的委托,對一批現代化辦公設備及服務進行國內公開招標。成峰億通公司按要求進行投標,有3個項目中標。經過當天市公證處現場公證及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分別將中標信息刊登在權威的政府采購網站上后,原告才與采購人牡丹江大學就中標貨物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所簽合同生效后,成峰億通公司開始履行合同,先后分別與兩家供應商簽訂二百多萬元的購貨合同。
成峰億通公司向法院提供證據說,9月29日,牡丹江市財政局突然向原告下達牡財行罰告字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說牡丹江市財政局調查組認定原告在該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惡意串通,謀取中標的行為,遂作出處罰決定:中標結果無效,撤銷該政府采購合同,處中標總金額的千分之十罰款,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罰款和收繳兩項合計45,981元。處罰決定的內容告知原告的次日,也就是9月30日,牡丹江市財政局和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決定當天重新招標。同一天,采購人牡丹江大學沒有與原告進行任何協商,也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通知書給原告,就將原告中標的項目又與牡丹江另外兩個公司分別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截止到起訴之日,牡丹江市財政局也再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可是,前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已經開始生效。而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卻因此要向自己的供貨方賠償被迫違約產生的巨額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