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應當按照合同條款和法律規定進行,不能隨意違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協議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使用。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一
甲方:(銀行機構)。
乙方:(房地產開發商)。
丙方:(工程監理單位)。
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
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晉中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等法。
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
礎上,就乙方開發建設并擬進行預售商品房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事宜。
取得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協議。
一、預售商品房概況。
乙方開發建設的項目,坐落位。
置:,土地證證。
號:,土地面積:平方米,總。
建筑面積:平方米,工程預算清書總額:萬。
管銀行,丙方為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
二、監管資金賬戶。
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為乙方開設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帳戶名。
稱:,帳號:。
該專用賬戶賬號是本協議項下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唯一專用收款款賬戶。
三、監管方式。
預售資金的收取第一文庫網、使用和違約責任,嚴格按照《晉中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執行。
四、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三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共同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按照下列第項處理:
(一)向晉中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協議的終止。
1、本協議項下監管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后,根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乙方提出的資金賬戶撤銷申請,經協議三方一致書面同意,資金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方可解除監管,同時本協議終止。
2、如本協議在履行期滿前確需提前終止的,必須由乙方向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并簽訂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完成監管資金交割并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備案后,本協議方可終止履行。
六、三方協商確定的其它事項。
1、
2、
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收取、使用等行為應當接受和服從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八、本協議共計頁,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別報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
九、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負責人簽名:負責人簽名:負責人簽名:業務聯系人:業務聯系人:業務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二
第一條根據《秦皇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秦政辦發(2016)第4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區(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撫寧區)及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轄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秦皇島市新建商品房預收款監管辦法》實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其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應執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行政管理工作。市房產市場管理處是秦皇島市城市區具體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
監管部門職責:
負責預售資金監管涉及部門間的協調、聯系,督導全市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實施機構職責:。
(三)負責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支取及使用情況。
第四條設立監管賬戶金融機構應具備條件:。
(一)具備辦理商品房按揭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一)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三)監管項目的名稱、座落、建筑幢號、建筑面積等;。
(四)監管賬戶的名稱和賬號;。
(六)預售資金交存和使用方式:。
(七)預售資金支付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其它。
第六條開立監管賬戶的程序:。
(一)預售人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2.《承諾書》;。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4.規劃總平面圖;。
7.總投資計劃表及預售項目的工程建設資金階段使用計劃;。
8.《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
(二)受理審核。實施機構審核預售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對符合條件的,出具《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應向預售人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
(三)開立賬戶。預售人持實施機構出具的《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通知書》及開戶金融機構所需要的其它資料,到開戶金融機構開立監管賬戶。每個擬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設立一個監管賬戶。
開立監管賬戶后,預售人在秦皇島日報發布開立監管賬戶公告,并持金融機構出具的《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證明》和《公告》交實施機構備案,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預售人應將監管賬戶在預售場所公示。
第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及備案:。
(一)預售人與承購人應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應當載明預售資金交付方式,開戶金融機構和監管賬戶,明確交款的時間和金額。
(二)承購人交款后,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實時備案。預售人與承購人在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即時備案。
(一)承購人未按揭貸款的交款程序:。
1.承購人按《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交款單》要求,將購房款交存到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2.預售資金交款信息在資金監管系統中實時備案。
3.承購人憑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交款單回執或金融機構進賬單(交款回單)向預售人換取交款票據。
(二)承購人按揭貸款的交款程序:。
承購人交付首付款程序同“未按揭貸款的交款程序”,按揭貸款交付按以下程序進行:
1.預售人或承購人持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到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
2.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將貸款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承購人采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將貸款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3.預售資金交款及貸款到賬信息在資金監管系統中實時備案。
預售人申請支取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機構應予辦理支取手續。支取的資金包括取得土地的全部費用、稅金實際發生金額、不超過已投入工程建設資金的90%、其他相關費用。(預售人利用監管項目、土地等抵押貸款的,應將貸款數額從已投入資金中扣除)。
(一)提出申請。預售人提交《秦皇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取申請表》,并根據用途分別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支取建安工程費的,按照實際工程形象進度并結合“擬預售項目的工程建設資金階段使用計劃”進行支取,提交以下資料:。
(1)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建設進度證明(實施機構抽查項目施工單位和工程單位出具的工程建設進度證明的真實性,每個項目抽查不少于3次)。
2.申請支取土地出讓費用,應提交預售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申請支取監管項目稅款的,應按開發企業當月總售房款的12%支取稅款。
4.申請支取監管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按每次支取建設工程費的20%同時計提。
5.每月末由開發企業通過資金監管系統進行監管賬戶資金核對,如資金賬目信息不一致,報請實施機構進行賬戶余額的核定。
(二)受理審核。實施機構對預售人提供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取通知書》。同時將電子信息傳輸給開立監管賬戶的金融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為預售人出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予支取通知書》。
(三)支取資金。開戶金融機構憑實施機構開具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取通知書》及網絡系統確認信息,將核準使用資金支取給預售人。月末,實施機構、開發企業通過網絡系統進行監管賬戶賬目核對。
第十條預售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支取:
(一)用款申請的資金超出用款計劃額度的;。
(二)預售資金未及時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三)未按監管部門和實施機構要求進行整改的;。
(四)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其它違反《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使用資金情況的。
第十一條預售人變更監管賬戶或賬號的程序:。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一經開立,原則上不允許變更,按法律規定確需變更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預售人提交《變更監管賬戶賬號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申請變更監管賬戶或賬號。
(二)經監管金融機構同意,并經實施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出具《變更監管賬戶賬號通知書》,開戶金融機構予以變更。
(三)變更后的監管賬戶,預售人應及時在預售公開場所張貼、實施機構應及時在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政務網公示。
第十二條預售人原監管賬戶的結余資金應轉入新設監管賬戶。在辦理變更手續期間,應暫停辦理網簽合同業務和預售資金的支取手續。
第十三條預售人申請撤銷監管賬戶的程序:。
(一)預售人在預售項目辦理初始登記后,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實施機構提出解除賬戶監管的申請。
(二)實施機構對預售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解除賬戶監管通知書》,預售人憑此通知書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第十四條建立誠信檔案和公示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秦皇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并記入誠信檔案,在秦皇島市住房和房產管理局政務網公示:。
(一)預售人直接收存預售資金,未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向承購人以集資、借款、會員費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逃避資金監管的;。
(三)提供虛假審報材料套取工程建設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不按規定時間履行合同備案手續和承諾的;。
(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工程進度證明的;。
(六)開發企業在辦理項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貸款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實施機構報告備案。
第十五條遇退房退款情況,人民法院、稅務部門凍結監管賬戶資金時,以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退房退款通知書》時點前的資金額度為準。建立各級人民法院、稅務部門與預售資金監管部門的信息通告機制,劃轉預售資金專用賬戶資金后,人民法院、稅務部門及時將劃轉信息通告給預售資金監管部門。
第十六條預售人須將《秦皇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向承購人公示告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三
甲方(受讓方):身份證號:
乙方(轉讓方):身份證號:
丙方(監管銀行):
根據甲乙雙方于2012年月日簽定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萬元人民幣,作為第一期股權轉讓款。為了保證甲乙雙方順利完成交易,保障轉移資金的安全,經本協議各方協商,就甲乙雙方授權丙方對股權轉讓款人民幣萬元進行監管之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同意并授權丙方按本協議的約定對甲方應當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萬元(以下稱監管資金)進行監管。
二、甲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之日在丙方處開立資金監管賬戶,戶名:***,賬號:,并將監管資金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三、資金監管期限為日歷天,即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
四、在監管期間,除本協議第六條的有關約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協議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劃轉、銷戶或其他動用監管資金的業務。但如遇有權機關對上述賬戶進行查封、凍結、扣劃,則丙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丙方不承擔責任。
五、在監管期間,若因上述卡掛失補辦或其他原因換領新卡,導致上述卡號變更,對于新卡內的存款丙方仍然應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監管。
六、監管期內丙方根據下列情形將監管資金解除監管:
1.經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有限公司的%股權轉移登記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員名下);法人代表已經變更為甲方指定人員。甲乙雙方共同向丙方提出書面申請,或者乙方提交***有限公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證明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為甲方的,只要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丙方應將監管資金中的人民幣萬元劃至乙方指定賬戶(戶名:帳號:)。
2.在監管期內甲乙雙方取消股權轉讓交易,甲乙雙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資金的書面申請,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資金監管,監管賬戶內的監管資金由甲方自行處置。
3.監管期屆滿,甲乙雙方未能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也未能達成補充協議延長監管期限的,丙方監管責任解除,監管賬戶內的資金由甲方自行處置。
七、丙方依據本協議僅承擔資金監管的責任,甲乙雙方之間因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產生的所有糾紛由甲乙雙方自行解決,與丙方無關。
八、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有權簽字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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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四
商品房預售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房屋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之前進行房屋銷售的行為。商品房預售緩解了房地產開發商資金不足的困難,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繁榮,因此,在房地產開發中被廣泛采用。然而,近年來由于開發商自有資金不足,盲目擴大追求規模效應,將預售房款挪作其他項目使用,或者欺詐消費者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進行再抵押后攜款而逃,時有出現消費者交清購房款后卻不能按期入住或者無法按時辦理房產證,甚至買的是無法交付的“爛尾樓盤”的現象。預售樓款監管的無政府狀態所帶來的危害不容忽視,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不力嚴重地損害了購房者的利益,嚴重擾亂了房地產二級市場的秩序,已經成為困擾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一個嚴重問題。本文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體選擇和資金監管內外部法律關系分析角度出發,試圖探討一條切實可行的監管之路。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該法律條文籠統地規定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用途,但并沒有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體、監管范圍、監管權限、法律責任等。如果開發商將預售資金挪作他用,消費者的利益將得不到保護。因此,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制度對于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來說意義昭然。
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主要是針對房地產開發商違反誠實信用義務的非理性的投資行為(例如盲目追求規模效應將預售資金挪作一級市場投資或者其他項目投資使用),這些行為的后果往往會導致消費者交付了資金卻不能取得期待的房產權利。這種監管對象的重點是資質信用不高的開發商,對于資質信用良好的開發商自然沒有監管的必要。因此,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應該實行有限監管豁免的原則。筆者建議對于資質信用高的發展商,通過申請并經有關部門許可,可以實行監管豁免,這樣可以大大降低監管成本和效率成本。
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的關鍵是監管主體的確定問題。在這里,兩個因素必須考慮,一個是專業技術問題;一個是法律責任問題。從專業技術因素上講,一方面預售資金的監管必須由具有具備建筑工程專業知識的機構進行,做到有效地防止發展商抽逃資金,以保證工程的順利完成。另一方面,預售商品房具有一定的融資的性質,對融通的資金的監管應該有具有相應知識能力的金融商業機構參與。對此,8月開始實施的重慶市《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由工程監理機構和開設預售款用賬戶的商業銀行聯合對預售資金進行監管的新制度。這種做法是可以借鑒的。就監管主體而言,前者具有建筑工程專業上的權威性,能夠對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進行準確的判斷,避免發展商抽逃或挪用預售資金;后者是與商品房預售有直接聯系的金融機構,具有金融專業知識。銀行本來就通過商品房按揭貸款加入到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或者以其他貸款形式與開發商建立借貸合同關系。那么,銀行和購房者一樣非常關心著自己的資金的效率與安全,作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銀行適宜作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主體。由以上兩者主體共同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能切實保證工程進度,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責任因素上講,一旦出現了監管者由于主觀故意或者過失而發生監管不當行為,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監管機構是否承擔相應的責任,承擔多少責任?監管者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如果監管不力,可能會使預售款被開發商挪用、欺詐套取資金;如果管得過死、管得過細造成效率不高,可能影響項目開發進度和房地產開發商的正常運營,無疑對房地產業的發展將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在賦予監管者監管職權的時候,除了明確監管者的監管職權范圍和監管程序外,規定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是相當必要的。筆者認為,如果因監管不當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監管者及預售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賦予商品房購買人由于對監管單位的信賴造成損失而請求監管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權利,一方面可以敦促監管者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劃定了商品房預售購房者的風險底線,有效地保護了購房者的期待的權利。同時我們可以借鑒香港的經驗,監管者即工程監理機構和開設預售款用賬戶的商業銀行應該購買責任保險,以便在發生過錯責任時作出賠償。這樣最大限度地防范了風險,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對于預售資金監管主體的民事法律責任采用的過錯責任原則,是緣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民事主體地位。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目的是使預售資金真正地投入到在建的商品房工程建設之中,這一行為表面上看是商品房買賣雙方交易行為的延續,但是實際上是政府行政權利滲透到經濟生活中的表現。然而,考慮到現今我國行政權利過于龐大,適當弱化政府權利呼聲高漲的形勢下,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權交給工程監理機構和開設預售款用賬戶的商業銀行更有利于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況且它們作為監管主體與政府監管相比較更具有優勢。
由政府主管部門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比較工程監理機構和商業銀行,存在幾方面不足。首先,政府監管專業知識不足,與后者比較政府缺乏相關的建筑工程和融資的專業知識。其次,政府權力過大干預過多容易產生權錢交易,孳生腐敗,而且政府并沒有監管的.直接利益驅動,監管很可能流于形式。再次,預售資金監管既然有風險,就要有責任的承擔。政府加入到商品房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商品交換過程中進行監管,如果監管不當,不論是積極的行為,還是消極的行為,給出賣人、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都應該無一例外地給予賠償。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政府的監管給當事人造成損害,政府承擔的僅是國家賠償責任。而在目前司法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要獲得國家完全、有效的賠償難度比較大。同時國家賠償在程序上也比較復雜,難以及時給予受害人及時的全面的賠償。因此,監管的主體必須是具有特殊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強調了它必須具有平等的身份以便進入市場,簽訂監管契約,必須有獨立的財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與政府比較,由工程監理機構和商業銀行作為預售資金的監管者更為合適。
從制度價值取向上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行為是在商品房預售法律關系中對消費者的弱勢群體態勢的補救。那么,筆者認為理應將資金監管者與消費者的關系定位為委托代理關系。購房者作為預售房款的源予人,沒有任何其他主體比其更關心預售資金的運用。但是,由于購房者過于分散、組織難度大、缺乏專業技能、時間精力有限等原因,不適宜由其直接行使監管權。那么,這時候應該由購房者委托專門的機構代為監管。
三、仍需探討的幾個問題。
前文雖然分析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主體的選定和其特殊的民事主體地位,然而對于監管權限的具體內容和監管程序仍需要進一步的研究探討。
監管者與開發商的其他債權人關系又應該如何處理?商品房預售資金在中介機構的監管過程中,能否對抗開發商與工程無關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嗎?如果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予以凍結的話,這樣的監管到底還有多大的價值意義?筆者認為,正如前文所述,資金監管者的監管權實際上源自于購房者對發展商的預售房款的所有權保留,那么從法律性質上說,該權利屬于物權的性質,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則,理應排除開發商其他債權人從預售資金的受償可能。
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法律關系中,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監管主體(工程監理機構和開設預售款用賬戶的商業銀行)、監管相對人(開發商)可以通過簽訂協議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那么協議應該如何約定?是應該由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格式合同,詳細規定監管的項目、期限、預售資金的使用范圍、條件、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還是應該由監管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如果是自由協商,在討價還價的情況下監管權如何得以體現?理應向監管者支付的監管費用應該由誰來出?是由政府支付,發展商支付還是購房者支付?這些問題仍有待我們進一步探討解決。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五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號),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商品房預售資金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區行政區域內(含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實施監督指導。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溫州監管分局(以下簡稱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銀監分局)負責對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監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銀監分局建立溫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調小組,負責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協調工作。協調小組要建立定期協調機制,加強日常信息溝通,及時解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遇到的問題,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三)受理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處理;。
第六條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范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規模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下稱“監管項目”),在當地銀行機構申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下稱“資金賬戶”),若監督項目有開發貸款的,應在辦理開發貸款的銀行機構開立資金賬戶。一個預售項目只能開立一個資金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與開設資金賬戶的銀行機構(下稱“監管銀行”)、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共同簽訂統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下稱“《監管協議》”,附件1),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同時,向監管銀行提供以下資料:
1、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同時提供紙質和電子版);。
2、監管項目各階段資金使用計劃;。
3、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
4、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5、監管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后,監管銀行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發放資金賬戶賬號,用于申請辦理監管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八條《監管協議》應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坐落、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土地面積、總建筑面積、總套數、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取得監管銀行預發放資金賬戶賬號后,應當向項目所在地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3、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
4、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材料齊全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天予以備案,并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備案表》規定欄目簽署同意備案的意見、蓋章后,返回兩份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中一份用于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應當包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等內容。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未經備案的項目,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賬戶管理規定,憑《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監管銀行正式開立資金賬戶,開立的資金賬戶賬號應當與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一致。資金賬戶的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項目名稱組成,其中企業名稱須與該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名稱一致,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名稱須與資金賬戶的名稱一致。監管銀行在賬戶開立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房地產開發的開戶申請書、《商品房預售證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等材料報當地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履行義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或者資金賬戶的,須經原監管銀行、工程監理單位同意后,向預售許可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重新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開立新的資金賬戶賬號,將原資金賬戶中的預售資金全部轉入變更后的資金賬戶,同時解除原監管協議、注銷原資金賬戶賬號,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重新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報原備案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2、批準文書;。
4、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變更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或資金賬戶期間,暫停該項目的網上預售。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代理銷售機構預售商品房時,應由購房人將預付的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直接存入資金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購房款。
第十五條按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其按揭貸款由貸款銀行直接轉入資金賬戶,并注明用途。
第十六條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房的,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注明付款次數、每次付款金額和付款時間,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將購房款存入資金賬戶。
第十七條監管項目在預售資金賬戶賬號開立前已經申請到的貸款,應當在該項目預售資金賬戶賬號開立后10日內,相關銀行要配合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該項目的貸款資金余額全部劃轉到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賬戶賬號。不能如期劃轉的,其貸款的全部金額不能利用該監管項目預售資金賬戶的資金償還。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登記時,應當提供購房人將購房款存入監管銀行資金賬戶的證明(見附件4)。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應逐季編制用款計劃,并按計劃分次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用款計劃應當按建設工程形象進度完成情況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制定。
第二十條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優先用于相關的工程建設,其中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不低于130%的預售資金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方式進行監管。
按監管協議監管的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可以用于監管項目相應的前期工程費用。前期工程費用包括:前期工程費、管理費、設計費、監理費、銷售費、財務費、不可預見費、稅費以及其他行政事業收費。
預售項目累計收繳的預售資金超過該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130%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憑工程監理單位對調用超出部分資金用于有關工程建設的真實性證明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監管銀行自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進行付款。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時,應當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并根據資金用途的不同,分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自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由監管銀行將核準使用資金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簽約的合同當事人或相關單位。
(一)申請用于支付工程預算清冊列明的工程建設資金時,應當提供:
3、收款方繳費通知書以及賬戶賬號。
(二)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費用的(按照本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不能超過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應當提供:
1、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報告;。
2、應當支付的證明,如合同、繳費通知書以及收款方的賬戶賬號(首期工程費用在監管賬戶賬號設立之前已經支付的,可以持已經支付的憑證申請核銷)。
(三)用于償還本項目開發貸款的,應當提供:
1、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報告;。
2、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通知書和該款項已放款并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管銀行不予辦理用款手續:
1.收款單位、用途、金額等內容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提供的合同約定不符的;。
2.資金賬戶余額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實施細則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中若發生退款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購房人賬戶賬號,監管銀行在審核相關材料后,將相關款項以轉賬方式退購房人。
第二十四條監管銀行應在每月10日前出具監管項目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情況對賬單,并在對賬單中明確預售資金支出的用途,于每月15日前報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每月15日前,向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完成的形象進度以及監管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情況對賬單,并附送明細表。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銀行提出資金賬戶撤銷申請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二)商品房監管項目已經竣工驗收備案的證明。
監管銀行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撤銷申請后,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賬戶撤銷手續,并出具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撤銷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賬號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撤銷手續后,應當在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撤銷備案表后,材料齊全的,要當場予以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細則未盡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可以參照執行。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六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號),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商品房預售資金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區行政區域內(含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實施監督指導。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溫州監管分局(以下簡稱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銀監分局)負責對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監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銀監分局建立溫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調小組,負責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協調工作。協調小組要建立定期協調機制,加強日常信息溝通,及時解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遇到的問題,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三)受理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處理;。
第六條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范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規模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下稱“監管項目”),在當地銀行機構申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下稱“資金賬戶”),若監督項目有開發貸款的,應在辦理開發貸款的銀行機構開立資金賬戶。一個預售項目只能開立一個資金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與開設資金賬戶的銀行機構(下稱“監管銀行”)、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共同簽訂統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下稱“《監管協議》”,附件1),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同時,向監管銀行提供以下資料:
1、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同時提供紙質和電子版);。
2、監管項目各階段資金使用計劃;。
3、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
4、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5、監管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后,監管銀行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發放資金賬戶賬號,用于申請辦理監管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八條《監管協議》應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坐落、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土地面積、總建筑面積、總套數、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取得監管銀行預發放資金賬戶賬號后,應當向項目所在地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3、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
4、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材料齊全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天予以備案,并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備案表》規定欄目簽署同意備案的意見、蓋章后,返回兩份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中一份用于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應當包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等內容。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未經備案的項目,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賬戶管理規定,憑《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監管銀行正式開立資金賬戶,開立的資金賬戶賬號應當與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一致。資金賬戶的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項目名稱組成,其中企業名稱須與該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名稱一致,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名稱須與資金賬戶的名稱一致。監管銀行在賬戶開立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房地產開發的開戶申請書、《商品房預售證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等材料報當地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履行義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或者資金賬戶的,須經原監管銀行、工程監理單位同意后,向預售許可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重新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開立新的資金賬戶賬號,將原資金賬戶中的預售資金全部轉入變更后的資金賬戶,同時解除原監管協議、注銷原資金賬戶賬號,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重新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報原備案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2、批準文書;。
4、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變更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或資金賬戶期間,暫停該項目的網上預售。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代理銷售機構預售商品房時,應由購房人將預付的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直接存入資金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購房款。
第十五條按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其按揭貸款由貸款銀行直接轉入資金賬戶,并注明用途。
第十六條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房的,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注明付款次數、每次付款金額和付款時間,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將購房款存入資金賬戶。
第十七條監管項目在預售資金賬戶賬號開立前已經申請到的貸款,應當在該項目預售資金賬戶賬號開立后10日內,相關銀行要配合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該項目的貸款資金余額全部劃轉到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賬戶賬號。不能如期劃轉的,其貸款的全部金額不能利用該監管項目預售資金賬戶的資金償還。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登記時,應當提供購房人將購房款存入監管銀行資金賬戶的證明(見附件4)。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應逐季編制用款計劃,并按計劃分次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用款計劃應當按建設工程形象進度完成情況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制定。
第二十條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優先用于相關的工程建設,其中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不低于130%的預售資金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方式進行監管。
按監管協議監管的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可以用于監管項目相應的前期工程費用。前期工程費用包括:前期工程費、管理費、設計費、監理費、銷售費、財務費、不可預見費、稅費以及其他行政事業收費。
預售項目累計收繳的預售資金超過該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130%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憑工程監理單位對調用超出部分資金用于有關工程建設的真實性證明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監管銀行自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進行付款。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時,應當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并根據資金用途的不同,分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自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由監管銀行將核準使用資金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簽約的合同當事人或相關單位。
(一)申請用于支付工程預算清冊列明的工程建設資金時,應當提供:
3、收款方繳費通知書以及賬戶賬號。
(二)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費用的(按照本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不能超過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應當提供:
1、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報告;。
2、應當支付的證明,如合同、繳費通知書以及收款方的賬戶賬號(首期工程費用在監管賬戶賬號設立之前已經支付的,可以持已經支付的憑證申請核銷)。
(三)用于償還本項目開發貸款的,應當提供:
1、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報告;。
2、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通知書和該款項已放款并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管銀行不予辦理用款手續:
1.收款單位、用途、金額等內容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提供的合同約定不符的;。
2.資金賬戶余額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實施細則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中若發生退款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購房人賬戶賬號,監管銀行在審核相關材料后,將相關款項以轉賬方式退購房人。
第二十四條監管銀行應在每月10日前出具監管項目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情況對賬單,并在對賬單中明確預售資金支出的用途,于每月15日前報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每月15日前,向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完成的形象進度以及監管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情況對賬單,并附送明細表。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銀行提出資金賬戶撤銷申請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二)商品房監管項目已經竣工驗收備案的證明。
監管銀行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撤銷申請后,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賬戶撤銷手續,并出具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撤銷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賬號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撤銷手續后,應當在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撤銷備案表后,材料齊全的,要當場予以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細則未盡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可以參照執行。
文檔為doc格式。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七
甲方(受讓方):身份證號:
乙方(轉讓方):身份證號:
丙方(監管銀行):
根據甲乙雙方于2012年月日簽定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萬元人民幣,作為第一期股權轉讓款。為了保證甲乙雙方順利完成交易,保障轉移資金的安全,經本協議各方協商,就甲乙雙方授權丙方對股權轉讓款人民幣萬元進行監管之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同意并授權丙方按本協議的約定對甲方應當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萬元(以下稱監管資金)進行監管。
二、甲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之日在丙方處開立資金監管賬戶,戶名:***,賬號:,并將監管資金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三、資金監管期限為日歷天,即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
四、在監管期間,除本協議第六條的有關約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協議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劃轉、銷戶或其他動用監管資金的業務。但如遇有權機關對上述賬戶進行查封、凍結、扣劃,則丙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丙方不承擔責任。
五、在監管期間,若因上述卡掛失補辦或其他原因換領新卡,導致上述卡號變更,對于新卡內的存款丙方仍然應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監管。
六、監管期內丙方根據下列情形將監管資金解除監管:
1.經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有限公司的%股權轉移登記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員名下);法人代表已經變更為甲方指定人員。甲乙雙方共同向丙方提出書面申請,或者乙方提交***有限公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證明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為甲方的,只要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丙方應將監管資金中的人民幣萬元劃至乙方指定賬戶(戶名:帳號:)。
2.在監管期內甲乙雙方取消股權轉讓交易,甲乙雙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資金的書面申請,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資金監管,監管賬戶內的監管資金由甲方自行處置。
3.監管期屆滿,甲乙雙方未能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也未能達成補充協議延長監管期限的,丙方監管責任解除,監管賬戶內的資金由甲方自行處置。
七、丙方依據本協議僅承擔資金監管的責任,甲乙雙方之間因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產生的所有糾紛由甲乙雙方自行解決,與丙方無關。
八、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有權簽字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八
第一條根據《秦皇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秦政辦發第4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區(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撫寧區)及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轄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秦皇島市新建商品房預收款監管辦法》實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其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應執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行政管理工作。市房產市場管理處是秦皇島市城市區具體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
監管部門職責:
負責預售資金監管涉及部門間的協調、聯系,督導全市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實施機構職責:。
(三)負責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支取及使用情況。
第四條設立監管賬戶金融機構應具備條件:。
(一)具備辦理商品房按揭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一)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三)監管項目的名稱、座落、建筑幢號、建筑面積等;。
(四)監管賬戶的名稱和賬號;。
(六)預售資金交存和使用方式:。
(七)預售資金支付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其它。
第六條開立監管賬戶的程序:。
(一)預售人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2.《承諾書》;。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4.規劃總平面圖;。
7.總投資計劃表及預售項目的工程建設資金階段使用計劃;。
8.《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
(二)受理審核。實施機構審核預售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對符合條件的,出具《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應向預售人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
(三)開立賬戶。預售人持實施機構出具的《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通知書》及開戶金融機構所需要的其它資料,到開戶金融機構開立監管賬戶。每個擬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設立一個監管賬戶。
開立監管賬戶后,預售人在秦皇島日報發布開立監管賬戶公告,并持金融機構出具的《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證明》和《公告》交實施機構備案,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預售人應將監管賬戶在預售場所公示。
第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及備案:。
(一)預售人與承購人應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應當載明預售資金交付方式,開戶金融機構和監管賬戶,明確交款的時間和金額。
(二)承購人交款后,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實時備案。預售人與承購人在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即時備案。
(一)承購人未按揭貸款的交款程序:。
1.承購人按《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交款單》要求,將購房款交存到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2.預售資金交款信息在資金監管系統中實時備案。
3.承購人憑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交款單回執或金融機構進賬單(交款回單)向預售人換取交款票據。
(二)承購人按揭貸款的交款程序:。
承購人交付首付款程序同“未按揭貸款的交款程序”,按揭貸款交付按以下程序進行:
1.預售人或承購人持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到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
2.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將貸款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承購人采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將貸款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3.預售資金交款及貸款到賬信息在資金監管系統中實時備案。
預售人申請支取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機構應予辦理支取手續。支取的資金包括取得土地的全部費用、稅金實際發生金額、不超過已投入工程建設資金的90%、其他相關費用。(預售人利用監管項目、土地等抵押貸款的,應將貸款數額從已投入資金中扣除)。
(一)提出申請。預售人提交《秦皇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取申請表》,并根據用途分別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支取建安工程費的,按照實際工程形象進度并結合“擬預售項目的工程建設資金階段使用計劃”進行支取,提交以下資料:。
(1)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建設進度證明(實施機構抽查項目施工單位和工程單位出具的工程建設進度證明的真實性,每個項目抽查不少于3次)。
2.申請支取土地出讓費用,應提交預售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申請支取監管項目稅款的,應按開發企業當月總售房款的12%支取稅款。
4.申請支取監管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按每次支取建設工程費的20%同時計提。
5.每月末由開發企業通過資金監管系統進行監管賬戶資金核對,如資金賬目信息不一致,報請實施機構進行賬戶余額的核定。
(二)受理審核。實施機構對預售人提供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取通知書》。同時將電子信息傳輸給開立監管賬戶的金融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為預售人出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予支取通知書》。
(三)支取資金。開戶金融機構憑實施機構開具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取通知書》及網絡系統確認信息,將核準使用資金支取給預售人。月末,實施機構、開發企業通過網絡系統進行監管賬戶賬目核對。
第十條預售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支取:
(一)用款申請的資金超出用款計劃額度的;。
(二)預售資金未及時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三)未按監管部門和實施機構要求進行整改的;。
(四)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其它違反《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使用資金情況的。
第十一條預售人變更監管賬戶或賬號的程序:。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一經開立,原則上不允許變更,按法律規定確需變更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預售人提交《變更監管賬戶賬號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申請變更監管賬戶或賬號。
(二)經監管金融機構同意,并經實施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出具《變更監管賬戶賬號通知書》,開戶金融機構予以變更。
(三)變更后的監管賬戶,預售人應及時在預售公開場所張貼、實施機構應及時在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政務網公示。
第十二條預售人原監管賬戶的結余資金應轉入新設監管賬戶。在辦理變更手續期間,應暫停辦理網簽合同業務和預售資金的支取手續。
第十三條預售人申請撤銷監管賬戶的程序:。
(一)預售人在預售項目辦理初始登記后,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實施機構提出解除賬戶監管的申請。
(二)實施機構對預售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解除賬戶監管通知書》,預售人憑此通知書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第十四條建立誠信檔案和公示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秦皇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并記入誠信檔案,在秦皇島市住房和房產管理局政務網公示:。
(一)預售人直接收存預售資金,未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向承購人以集資、借款、會員費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逃避資金監管的;。
(三)提供虛假審報材料套取工程建設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不按規定時間履行合同備案手續和承諾的;。
(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工程進度證明的;。
(六)開發企業在辦理項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貸款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實施機構報告備案。
第十五條遇退房退款情況,人民法院、稅務部門凍結監管賬戶資金時,以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退房退款通知書》時點前的資金額度為準。建立各級人民法院、稅務部門與預售資金監管部門的信息通告機制,劃轉預售資金專用賬戶資金后,人民法院、稅務部門及時將劃轉信息通告給預售資金監管部門。
第十六條預售人須將《秦皇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向承購人公示告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九
商品房預售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房屋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之前進行房屋銷售的行為。商品房預售緩解了房地產開發商資金不足的困難,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繁榮,因此,在房地產開發中被廣泛采用。然而,近年來由于開發商自有資金不足,盲目擴大追求規模效應,將預售房款挪作其他項目使用,或者欺詐消費者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進行再抵押后攜款而逃,時有出現消費者交清購房款后卻不能按期入住或者無法按時辦理房產證,甚至買的是無法交付的“爛尾樓盤”的現象。預售樓款監管的無政府狀態所帶來的危害不容忽視,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不力嚴重地損害了購房者的利益,嚴重擾亂了房地產二級市場的秩序,已經成為困擾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一個嚴重問題。本文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體選擇和資金監管內外部法律關系分析角度出發,試圖探討一條切實可行的監管之路。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該法律條文籠統地規定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用途,但并沒有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體、監管范圍、監管權限、法律責任等。如果開發商將預售資金挪作他用,消費者的'利益將得不到保護。因此,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制度對于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來說意義昭然。
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主要是針對房地產開發商違反誠實信用義務的非理性的投資行為(例如盲目追求規模效應將預售資金挪作一級市場投資或者其他項目投資使用),這些行為的后果往往會導致消費者交付了資金卻不能取得期待的房產權利。這種監管對象的重點是資質信用不高的開發商,對于資質信用良好的開發商自然沒有監管的必要。因此,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應該實行有限監管豁免的原則。筆者建議對于資質信用高的發展商,通過申請并經有關部門許可,可以實行監管豁免,這樣可以大大降低監管成本和效率成本。
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的關鍵是監管主體的確定問題。在這里,兩個因素必須考慮,一個是專業技術問題;一個是法律責任問題。從專業技術因素上講,一方面預售資金的監管必須由具有具備建筑工程專業知識的機構進行,做到有效地防止發展商抽逃資金,以保證工程的順利完成。另一方面,預售商品房具有一定的融資的性質,對融通的資金的監管應該有具有相應知識能力的金融商業機構參與。對此,208月開始實施的重慶市《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由工程監理機構和開設預售款用賬戶的商業銀行聯合對預售資金進行監管的新制度。這種做法是可以借鑒的。就監管主體而言,前者具有建筑工程專業上的權威性,能夠對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進行準確的判斷,避免發展商抽逃或挪用預售資金;后者是與商品房預售有直接聯系的金融機構,具有金融專業知識。銀行本來就通過商品房按揭貸款加入到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或者以其他貸款形式與開發商建立借貸合同關系。那么,銀行和購房者一樣非常關心著自己的資金的效率與安全,作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銀行適宜作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主體。由以上兩者主體共同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能切實保證工程進度,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責任因素上。
[1][2][3]。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十
甲方:
乙方:
為推進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甲方)與xx公司(以下簡稱為乙方)的全面合作,實現共同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合作協議。
第一條說明。
1.1投資人:指在平臺使用自有資金認購標的的個人客戶。
1.2借款人:指在平臺進行貸款申請的中小企業或者個人。
1.3p2b:指peer-to-business,個人對企業的一種貸款模式。p2b網絡借貸平臺是作為一種中介的模式,投資人能夠在平臺上找到合適的投資目標,能夠很好的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1.4p2p:指peer-to-peer,個人對個人的一種貸款模式。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作為一種中介的模式,投資人能夠在平臺上找到合適的投資目標,能夠很好的解決個人用戶的資金需求問題。
1.5平臺運作原理:投資人和借款人在乙方提供的平臺上自主實現資金撮合,由投資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貸款,貸款人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歸還本金的一種互聯網p2b及p2p的商業模式。
第二條合作內容。
為加強對平臺流通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的真實、合理、安全劃撥,由甲方對乙方運營的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所有交易資金進行監管。
戶名:賬戶號:開戶銀行:監管期間,乙方不得變更、撤銷該賬戶。
2.2投資人通過乙方運營的平臺進行標的認購,其認購資金全部進入資金監管賬戶,平臺確認撮合交易成功后,乙方通過平臺向甲方發起劃款指令,甲方核對乙方劃款指令的真實性后,按劃款指令將投資人的認購資金劃入借款人的指定賬戶。
2.3借款人償還支付的借款本息、平臺管理服務費等到資金監管賬戶,由乙方統一管理,乙方再將屬于自己的平臺管理費轉入乙方自己的普通賬戶。
2.4投資人如果擬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到期或已取得的本金和利息,在向乙方下達提現請求后,乙方通過平臺向甲方發起支付指令,甲方在核對指令的真實性后,按支付指令將等額資金由監管賬戶劃入投資人的指定賬戶。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3.1甲方負責對資金監管賬戶的合理監管,以保障該賬戶符合國家相關法規。
3.2甲方負責配合乙方接入銀聯在線支付/支付寶/微信支付,以支撐平臺的在線充值功能。
3.3甲方負責接收乙方平臺傳輸的交易數據,該數據由甲乙雙方共同保存,并對數據進行核對確認,甲方以此數據進行資金劃撥,且數據準確性以甲方保存的為主。
3.4在乙方平臺進行充值的客戶,其充值對應的銀行賬戶信息全部同步提供給甲方,由甲方進行信息備份并保存。
3.5若甲方清算系統發生故障,甲方應于次日內告知乙方;若由于未及時告知導致甲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1提供給甲方接入乙方系統的接口規范,確保甲方系統能夠正確連接乙方的業務平臺。
4.2負責本方系統的運營和維護工作。
4.3保護用戶的交易傳輸安全,若因為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故障、員工道德風險等導致用戶資金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4若乙方平臺系統發生故障,乙方應于次日內告知甲方;若由于未及時告知導致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5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交易信息的安全性,由此產生的資金損失由乙方承擔。
4.6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對平臺交易真實性的檢查。
第五條保密條款及其它義務。
5.1不論是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還是在本協議結束以后,未經其他方書面同意,甲乙雙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獲得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否則違約方應向其他方賠償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
5.2雙方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本方從事該項目合作的員工范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本方應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并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
5.3如果任何一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門、法院或其他有權部門提供保密信息,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立即向保密信息提供方予以通報,以便保密信息提供方能以保密為抗辯理由或取得保護措施,并且應用盡適用的所有程序來保護該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費的合理費用由保密信息提供方承擔。
5.4未經對方同意,雙方均不得使用對方名稱和商標用于合作范圍以外的商業宣傳和廣告。
第六條爭議解決及其它事項。
6.1因本協議的履行和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協議雙方應平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除有爭議事項外,協議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
6.2本協議任何條款的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均由雙方協商一致后達成書面協議,方可有效。
6.3本協議有效期為xx年(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且協議必須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雙方公章后方可生效。本協議期滿后,如無任何一方書面提出終止要求,可自動延續壹年,累次有效。
6.4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十一
甲方(受讓方):身份證號:
乙方(轉讓方):身份證號:
丙方(監管銀行):
根據甲乙雙方于20__年月日簽定的《__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萬元人民幣,作為第一期股權轉讓款。為了保證甲乙雙方順利完成交易,保障轉移資金的安全,經本協議各方協商,就甲乙雙方授權丙方對股權轉讓款人民幣萬元進行監管之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同意并授權丙方按本協議的約定對甲方應當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萬元(以下稱監管資金)進行監管。
二、甲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之日在丙方處開立資金監管賬戶,戶名:,賬號:,并將監管資金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三、資金監管期限為日歷天,即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20__年月日止。
四、在監管期間,除本協議第六條的有關約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協議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劃轉、銷戶或其他動用監管資金的業務。但如遇有權機關對上述賬戶進行查封、凍結、扣劃,則丙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丙方不承擔責任。
五、在監管期間,若因上述卡掛失補辦或其他原因換領新卡,導致上述卡號變更,對于新卡內的存款丙方仍然應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監管。
六、監管期內丙方根據下列情形將監管資金解除監管:
1.經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__有限公司的%股權轉移登記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員名下);法人代表已經變更為甲方指定人員。
2.在監管期內甲乙雙方取消股權轉讓交易,甲乙雙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資金的書面申請,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資金監管,監管賬戶內的監管資金由甲方自行處置。
3.監管期屆滿,甲乙雙方未能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也未能達成補充協議延長監管期限的,丙方監管責任解除,監管賬戶內的資金由甲方自行處置。
七、丙方依據本協議僅承擔資金監管的責任,甲乙雙方之間因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產生的所有糾紛由甲乙雙方自行解決,與丙方無關。
八、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有權簽字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十二
甲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
乙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
丙方(監管銀行):
根據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萬元人民幣,作為第一期股權轉讓款。為了保證甲乙雙方順利完成交易,保障轉移資金的安全,經本協議各方協商,就甲乙雙方授權丙方對股權轉讓款人民幣萬元進行監管之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同意并授權丙方按本協議的約定對甲方應當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萬元(以下稱監管資金)進行監管。
二、甲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之日在丙方處開立資金監管賬戶,戶名:,賬號:,并將監管資金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三、資金監管期限為日歷天,即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四、在監管期間,除本協議第六條的有關約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協議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劃轉、銷戶或其他動用監管資金的業務。但如遇有權機關對上述賬戶進行查封、凍結、扣劃,則丙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丙方不承擔責任。
五、在監管期間,若因上述卡掛失補辦或其他原因換領新卡,導致上述卡號變更,對于新卡內的存款丙方仍然應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監管。
六、監管期內丙方根據下列情形將監管資金解除監管:
1、經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____有限公司的%股權轉移登記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員名下);法人代表已經變更為甲方指定人員。
2、在監管期內甲乙雙方取消股權轉讓交易,甲乙雙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資金的書面申請,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資金監管,監管賬戶內的監管資金由甲方自行處置。
3、監管期屆滿,甲乙雙方未能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也未能達成補充協議延長監管期限的,丙方監管責任解除,監管賬戶內的資金由甲方自行處置。
七、丙方依據本協議僅承擔資金監管的責任,甲乙雙方之間因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產生的所有糾紛由甲乙雙方自行解決,與丙方無關。
八、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有權簽字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十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注冊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注冊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結算制度,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商聯卡發行資金管理和結算等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關鍵名詞。
1.卡:符合乙方業務及技術標準,能在乙方發展受理商家使用的有統一標識的磁條卡、ic卡以及網上交易的信息載體。
2.交易:指持卡人使用商聯卡在受理商戶進行的消費行為。
3.特約商戶:指與乙方簽訂了《特約商戶協議書》,能夠受理商聯卡用戶交易的商戶。
4.結算監管賬戶:指為實現商聯卡交易資金清算而開立的資金結算賬戶。
5.資金監管:甲方對乙方的“結算監管賬戶”借方交易額進行監管,該賬戶資金僅用于與商聯卡業務相關資金結算。
二、適用范圍。
本協議所約定的事項限于乙方銷售商聯卡資金全額存放在甲方,由甲方代為資金管理和結算的商聯卡資金運營模式。
三、賬戶的開立。
乙方遵照甲方相關規定以乙方的名義在甲方處開立商聯卡交易資金結算監管賬戶(開戶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結算監管賬戶”)。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行規章制度的規定,為乙方辦理“結算監管賬戶”的開立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
2.甲方受乙方委托對“結算監管賬戶”的資金進行監管。“結算監管賬戶”用于存放乙方出售商聯卡的資金,付款僅限于與特約商戶的資金結算和乙方收入、利息及手續費、及過期資金等的劃轉。
3.甲方應指定專門的客戶經理積極配合、協助乙方辦理各類結算服務,并提供業務資料交接及傳遞相關憑證,做好各類金融服務。
4.若甲方出現遷址、暫停或終止營業、解散、撤銷、破產、清算、接管等任何對履行本協議有重大影響的情形,應及時通知乙方。如雙方協商后同意乙方變更服務銀行的,則甲方應配合做好乙方賬戶中資金的劃轉、賬戶的注銷或轉移等善后工作。
5、乙方特約商戶及其他相關合作方如需乙方出具銀行資金監管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的,甲方應配合出具相關材料。
乙方委托甲方進行商戶交易資金結算的,相關結算流程及結算手續費減免優惠等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根據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要求,在甲方處開立“結算監管賬戶”,辦理相關金融業務。
2.乙方應按時將商聯卡出售所收到的資金存入“結算監管賬戶”。
3.若乙方出現遷址、暫停或終止營業、解散、撤銷、破產、清算、接管等任何對履行本協議有重大影響的情形,應及時通知甲方。
五、關于資金結算。
甲乙雙方協商采取以下一種資金結算方式。
1.乙方按照與特約商戶簽署的結算周期,定期提供交易清算數據及商戶結算信息等報表給甲方,作為委托甲方辦理資金結算業務的委托指令,由甲方利用自身資源為乙方進行資金結算。甲方應確保資金結算及時、準確,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資金結算不成功的,甲方應及時采取糾錯彌補措施,由此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乙方結算監管賬戶內的資金因被有權單位采取停止支付、凍結等原因不足以甲方執行乙方委托指令的,或因乙方提供的有關交易清算報表的不準確、不完整,如數據存在錯誤或者缺失等原因造成甲方代為進行資金結算不成功的,乙方應及時采取糾錯彌補措施,由此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與甲方無關。甲方并為此有權通知乙方采取補救措施或進行糾錯處理,乙方應按甲方通知要求及時辦理。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商聯卡交易清算數據后當日將資金劃至甲方已留檔的各相關特約商戶賬戶中。
六、爭議解決。
1.因法律、法規、金融政策和銀行結算制度出現變更,甲乙雙方。
2.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協議規定,如有分歧、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則應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協議有效期間如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規等事由導致本協議無法執行,則協議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但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有義務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并盡最大努力減少該不可抗力帶來的后果,協助對方處理善后事宜。
七、保密條款。
1.雙方均保證,對于本協議內容及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知的對方任何涉密信息,任何一方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許可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不包括乙方特約商戶及其他合作方)或用于其他目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須對乙方的交易結算資金賬戶情況保密。未經乙方許可,甲方應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查詢。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要求以及乙方所做的查詢除外。
八、協議的履行及終止。
1.本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除甲乙雙方按本協議有關條款提前解除外,本協議的有效期為12個月。本協議每一次到期后自動向后延長6個月,除非任何一方在到期之日前三個月內提出不再續簽。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未及時履行本協議項下任何義務。
3.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后,雙方應積極配合,妥善處理并解決善后事宜,甲方應當配合把剩余的資金在五個工作日內轉到乙方指定的賬戶。
4.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后,雙方在此之間已經進行但尚未完結的商聯卡結算業務仍需繼續履行,不因本協議終止(解除)而終止。
5.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對本協議進行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7.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簽署如下: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十四
丙方:__________。
為強化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提高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資金風險,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鐵道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資金流向監管的通知》(鐵財〔20xx〕237號)、昆明鐵路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資金監管的通知》(昆鐵財〔20xx〕181號)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乙方在丙方開立臨時銀行存款賬戶(以下簡稱結算戶),用途僅限于與新建鐵路云桂線引入昆明樞紐工程有關的款項往來,至工程竣工清算結束時終止。
2.乙方在丙方開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門用于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在建設期內,專戶除支付農民工工資外,對于其它方面的資金撥付,須專題報告甲方同意,否則丙方不得受理。乙方必須保證專戶存款余額不低80萬元。
4.每月22日至25日,乙方根據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填報《月度用款計劃申報審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經甲方審批后,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5.乙方按照審核同意的《月度用款計劃申報審批表》用款,嚴禁超計劃付款。對于超用款計劃的資金支付,乙方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后,丙方才能辦理支付手續。
6.丙方作為資金監管的協議銀行,負責協助甲方對乙方的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丙方承諾向甲、乙方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7.丙方根據甲方審核同意的《月度用款計劃申報審批表》,對乙方的每一筆付款,必須與甲方審核同意的用款計劃進行逐筆核對,審核無誤后及時辦理資金支付結算。對未在用款計劃內的資金支付申請不予受理,并及時通知甲方。
8.丙方根據用款計劃和實際支出建立臺賬(附件二),及時登記乙方的資金使用計劃執行情況,于次月5日前將臺賬復印件和明細對賬單送甲方審核備案,并定期向甲方和乙方報告監管服務的有關情況。
9.乙方開通網上銀行的,應將網上銀行查詢功能授權甲方及其上級部門使用,由甲方對乙方工程資金動態進行監管。乙方通過網上銀行支付建設資金時,必須嚴格執行用款計劃,嚴禁故意通過網上銀行支付逃避資金監管。丙方應及時核對乙方網上銀行支付的款項是否符合用款計劃,發現乙方超計劃通過網上銀行支付款項時,應立即通知甲方。
10.乙方及下屬單位不得參加上級單位或部門組織的資金歸集,乙方發生的內部債權掛賬應以合同協議為依據。
11.丙方在履行本協議時,應對因本協議的簽訂所獲得的關于乙方經營或財務資金狀況、資料等商業秘密嚴格保密。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上述商業秘密,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12.乙方(本級項目部)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資金流向的監管負總責。乙方(本級項目部)及下屬單位匯出云南省的資金必須按本協議規定程序報甲方審批。
13.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第5條、第9條和第10條超計劃付款的,應向甲方支付超計劃付款金額1‰的'違約金。
(2)乙方違規轉移、挪用結算戶和專戶存款,用于與新建鐵路云桂線引入昆明樞紐工程無關的其他支出,必須在甲方規定的時限內全額追回,并向甲方支付轉移挪用金額2‰的違約金。乙方未在甲方規定的時限內全額追回轉移、挪用的存款,甲方可暫停拔付建設資金。
(3)乙方應支付甲方的違約金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并由甲方直接從應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留。
(4)丙方違反第7條為乙方超計劃付款辦理結算的,應向甲方支付超計劃付款金額0.1‰的違約金。丙方違反本協議對結算戶和專戶資金監管不力,經甲方要求限期整改無效的,取消丙方資金監管資格。
14.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
15.本協議一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和丙方各持貳份,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印章)。
乙方:__________(印章)。
丙方:__________(印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熱門15篇)篇十五
乙方(操作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設立在丙方的資金帳戶,為保證甲、乙雙方的共同利益及股票交易的正常進行,甲、乙、丙三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就丙方接受甲、乙雙方的共同委托,對甲乙雙方開立的股票、資金賬戶的監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二、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委托乙方的投資范圍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價證券(股票、基金及國債)。
一、由甲、乙雙方分別在丙方開立共管帳戶。
1.甲方開設帳戶:戶名_________;帳戶號碼:_________(此帳戶為甲方開設并委托乙方管理的帳戶,但乙方只有操作權無提款轉帳權,以下簡稱共管帳戶)。
2.乙方開設帳戶:戶名_________;帳戶號碼:_________(此帳戶為乙方開設,以下簡稱保證帳戶)。
本協議簽訂時,三方確認甲方開設帳戶內資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現金)、乙方開設帳戶內資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現金)。
甲方承諾,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不得在該帳戶提取現金或將資金轉入其他帳戶,亦不得辦理轉托管或撤消在丙方的指定交易。
乙方承諾,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不得在該帳戶提取現金或將資金轉入其他帳戶,亦不得辦理轉托管或撤消在丙方的指定交易。
二、受甲方委托,乙方在約定的投資范圍內對共管帳戶享有獨立的操作權。甲方有權隨時對甲方的資金市值狀況進行查詢,甲方如需要了解共管帳戶市值及其對應的履約保證金帳戶項下的資金情況,應事先書面通知丙方。丙方在收到其通知后應當提供加蓋其公章的反映共管帳戶和保證帳戶的市值狀況。但為保障乙方操作的獨立性,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共管帳戶的具體交易品種。
三、為確保本協議安全的履行,甲方、乙方授權丙方對共管帳戶和保證帳戶進行監管。丙方承諾,沒有甲乙雙方的共同書面授權,任何一方不得動用共管帳戶和保證帳戶內的資金(乙方進行買賣操作除外)。丙方并負責對乙方在該帳戶項下的.資金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買賣有價證券)進行監管,但對該帳戶項下買賣有價證券的盈虧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合同期結束前一周內,乙方必須賣出共管帳戶和保證帳戶內的全部有價證券。合同結束后第一天,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投資結果確認書。此投資結果確認書必須得到丙方的蓋章確認后再由甲方確認。
五、乙方承諾以保證帳戶上的(_________元)作為保證共管帳戶資金期末市值不低于_________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投資結果確認書后,期末市值低于期初市值部分,乙方授權丙方從乙方保證帳戶上撥轉到共管帳戶。
六、甲、乙雙方保證共管帳戶在合同生效之前和合同生效期間,不以任何形式發生透支、質押、擔保等情形。在履行本協議期間,甲,乙某方若與第三人發生債務糾紛,必須保證于糾紛發生之日即向本合同的另外兩方通報,不得隱瞞。甲方由此糾紛而引起共管賬戶上的損失,不在乙方保本責任范圍之內。
七、共管帳戶期末市值高于期初市值的部分,為投資利潤,甲乙雙方協議按照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的比例分配,乙方所應分配利潤,由丙方依據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投資結果確認書”,從共管帳戶撥轉到乙方保證帳戶。
八、甲方必須保證共管帳戶資金的合作使用期限,不得中途退出,如有變動須經協商,三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九、在委托期限內,除非出現以下第十條所述情況,甲、乙雙方均無權對共管帳戶和保證賬戶進行資金劃撥、股票轉托管或撤消指定交易。
十、共管帳戶及保證帳戶內有價證券市值與保證金之和小于人民幣_________元時,甲方有權委托丙方賣出共管帳戶中的證券,賬戶市值比期初市值減少部分,由丙方從乙方保證賬戶上劃撥回共管賬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辨,并同意由丙方協助辦理。
十一、丙方作為監管方,有責任監管甲、乙共管帳戶及保證賬戶,在監管時間內,不能進行資金劃撥、股票轉托管或撤消指定交易;有責任按本協議以及由甲乙方共同簽署的書面指令協助辦理帳戶內的資金劃撥、股票轉托管及指定交易等證券業務,并在共管帳戶和保證賬戶合計市值低于_________元時,由指定專人通知甲乙雙方。
十二、丙方對符合本協議及委托書的書面指令的執行,甲、乙雙方均不得提出異議,甲、乙雙方的異議均不影響上述指令的執行。
因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若三方協商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一、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后,丙方所承擔的監管責任即自行解除,本協議終止。
二、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書面文件,解除雙方委托關系,并書面通知丙方,丙方辦理完有關手續后,協議終止。
三、本協議有效期屆滿后,若三方仍愿意繼續合作,則需另行簽定協議書。
四、甲方、乙方的開戶資料,甲方對乙方的不可撤消授權委托書,以及甲方填報的賣出委托單等均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五、本協議一式叁份,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持一份,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