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心得體會可以使我們更好地反思和回顧自己的成長過程,感受到自己的成長和進步。小編搜集了一些成功的心得體會樣例,供大家在寫作時參考和學習。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一
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學專業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重要任務。通過對真實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學生們能夠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維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這一過程,我深刻體會到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學習經驗的價值所在。
在進行法律案例分析時,選擇一個合適的案例是至關重要的。我通常會選擇與我學習的課程相關且有一定挑戰性的案例。在進行分析時,我首先會將案例中的事實、法律條款和爭議點進行梳理和整理。然后,我會對各方的觀點進行分析和比較,并結合相關理論進行解釋和判斷。最后,我會得出自己的觀點和結論,并輔以相關案例和法律依據進行支持。
第三段:思維方式和技巧的應用。
在法律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我發現采用系統性、批判性的思維方式是非常關鍵的。我會將問題進行細致的剖析,對關鍵因素進行梳理和權衡。我還會注重辯證思考,在分析時兼顧各方觀點并考慮到可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我還會運用邏輯思辨以及歸納和演繹等方法來推理和論證。這些思維方式和技巧的應用有助于我深入理解案例的本質和復雜性,并幫助我找到問題的解決途徑。
第四段:學習經驗和收獲。
通過參與法律案例分析,我不僅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識水平,還培養了批判性思維和問題解決的能力。我從中學會了如何查找和解釋法律條款,如何分析判決文書,并且已經形成了自己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此外,我也學會了如何運用規則和原則來解釋法律并為我的觀點提供支持。這些學習經驗和收獲將對我未來的法律學習和實踐起到積極的作用。
第五段:結論。
綜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學專業學生不可或缺的學習任務之一。通過案例選擇和分析過程,我們可以加深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并發展批判性思維和問題解決能力。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還學會了如何查找法律條款和分析案例相關因素,并形成了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通過這些實踐,我們能夠更好地應對日后的法律學習和實踐,同時也展現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學習經驗的巨大價值。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二
導語: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執業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其并未成為有關企業的內部成員,是企業外聘的法律顧問。依照中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有關規范,國有企業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其內部的企業法律顧問機制,從而及時有效的防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的各種法律風險。而是否需要外部法律顧問或聘請律師,則應根據企業的特殊需要,征求該企業的企業法顧問意見,另向社會選聘。
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一個普遍現象,大多數老板對于公司章程很不重視,不少老板認為公司章程只是設立公司時不得已提供的一份文件,在遞交的公司章程中,幾乎都是生搬硬套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很少咨詢專業人士。在公司決策者眼里,公司章程似乎是廢紙一張,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擺設。
老徐,中學未畢業即出來創業,多年打拼,稍有成就,手中有幾十萬的閑錢在尋找機會投資。劉先生和周先生合作開辦一家it公司,所開發的一套電子安保系統應用于小區管理、公共場所治安、超市防盜等領域,具有很大市場潛力。公司為了擴大市場,急需一筆資金投入,經朋友介紹認識,找到徐先生請求合作。
徐先生看好這個項目前景,拿出自己30萬的閑錢,同時借貸20萬,共50萬元作為資本金入股,占50%的股份,劉、周以技術和原先積累的銷售渠道等折價占50%的股份。
合作的第一年終,企業稅后利潤20萬,但劉先生和周先生決定增資擴產。老徐因借貸問題,本不想繼續再投資,希望分取10萬該得分紅,但想到公司正在增長勢頭上,就又借錢20萬連同分得紅利10萬增資。第二年年底,公司稅后可分配利潤有200萬。老徐松了口氣,原以為這下可發了。
誰知,劉先生和周先生希望繼續壯大企業,決定在提取了20萬元按出資額分紅后,剩下的180萬全部轉為公司發展資金。老徐因為借貸的50萬馬上就要到期,且家中也急需要大額資金,就與劉先生和周先生協商,幾番協商終究無果,股東之間的關系因此也僵了。
事態發展到了這地步,老徐覺得再合作下去,根本毫無激情與意義可言,就決定退股。誰知,無論是退股還是第三人轉股,沒有劉先生和周先生的同意,均不可操作。原來,公司章程中有明確約定:公司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不得退股,如要轉股,需要征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公司章程的這規定,完全堵死徐先生公司投資資本的兌現之路,此外,之前所借的錢到期,天天被債權人逼著,老徐為此簡直快被逼瘋了,幾乎天天找劉先生和周先生吵鬧,但劉先生周先生兩人基于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考慮,就是不答應退股。最終,老徐是在律師朋友的幫助下,繞開公司章程的規定,頗費周折地以一非常規的方法讓三方妥協,老徐要回了投資本金。
這個教訓對老徐影響很深,都快有點杯弓蛇影了。今年,在再次與他人合作投資之前,特別請律師朋友幫忙審閱有關的文件是否妥當,認真程度讓新的合作伙伴頗有點不滿,認為老徐小題大做,雞蛋挑骨頭。
今年8月中旬,各大媒體均頭版報道中式快餐第一品牌真功夫,在上市沖刺前夕上演了一場兩大股東之間的管理權之爭,一方大股東潘宇海之兄、妹帶領十多名白衣黑褲平頭男子沖進真功夫總部辦公室,試圖接管公司管理權,但遭到公司人員攔截,為此雙方人員發生了肢體沖突。
據媒體報道,本次沖突,直接原因來自來自兩大股東經營企業理念分歧,大股東之一潘宇海感覺到自己對公司失去了應有的權力,但公司的章程卻無法為此提供解決的途徑。為此,指使其兄、妹采用非常規手段,試圖奪回對公司的掌控權。
又據媒體的后續報道,在強行接管公司管理無效后,公司董事潘敏峰已經向天河區法院提出訴請,請求凍結公司有關財務資料。業界評論,真功夫股東之間的糾紛,在極大地給公司公眾形象帶來負面效應的同時,公司上市有可能因此延后甚至取消。
以上的案例,相信大家對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有深刻的體會了。
其實,公司章程對公司的重要程度,猶如憲法之于國家,樁基至于大樓,它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基礎。對一個投資者來說,一份詳細而又完備的投資協議固然必不可少,但一個精致細化的公司章程,是公司成長、壯大的基礎。
公司創辦之初,因為規模小,事務單調,股東之間可以保持默契,出現分歧也可以協調。但隨著公司的逐漸壯大,事務日漸繁雜,股東之間分歧所涉及的利益越來越重大,這時,通過協商途徑輕易不能達到解決彼此的分歧了。如果公司章程擬定之初沒有考慮到這些的情況,沒有預先設計解決這些問題規則,就可能構成公司僵局。輕則影響公司正常經營,重則導致公司解散。
我們為不少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很遺憾的發現不少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在無法發展,有的因為因為股東之間的糾紛而垮臺。我發現,發生股東糾紛的公司,不少都與公司章程沒有精確設計有關。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我在兩家跨國公司擔任法務領導期間,深刻體會到外資公司對于公司章程的重視。外企決策者有一個深刻認識:公司成立時,必須把握好登記文件的內容,尤其是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存在瑕疵,猶如大樓沒有打好地基,必將影響到公司未來的運營、壯大。
企業的經營活動,時刻遭遇著風險,但有些風險,平時的日常經營活動中你感覺不到,但一旦其發生,卻是致命的,它直接地影響到了公司是否能夠繼續開辦下去。這在企業風險管理上屬于系統風險,也稱基礎風險。公司章程瑕疵就屬于這一類型的風險。
作為一名專業人士,我想忠告投資者:在公司設立之初,應該重視公司章程等其他文件的擬定,如果自己把握不準,應該請律師提供意見;有時,律師僅僅改動一句話,甚至幾個字,就可以把影響公司發展的某些風險予以消除,其給公司帶來的效益是非常可觀的。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三
20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報警后,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這個案件就極類似于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筑上有人拋擲一個煙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筑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筑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筑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盡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也就是依據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筑物拋擲物的規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的行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復雜程度,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過以上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于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標準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則。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四
睢寧縣的李某結婚前以個人名義按揭購買了一套婚房,之后與王某結婚生子。天有不測風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兒子。圍繞李某這套房屋該歸誰,王某與公公婆婆糾纏了數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償還貸款,房子她有權利繼承。王某的公婆則稱,當初是他們出資給李某買的房子,房子應該歸他們。
去年12月,睢寧法院對這起糾紛案件作出判決,王某和兒子獲得補償18萬余元,房屋歸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購置婚房。
20歲出頭的李某大學畢業后被分配到睢寧縣的一所中學當老師。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劉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對象成家。
“結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決定先購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還配有一間車庫,總房價為7.5萬多元。李某和開發商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辦理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30000元。
同時,李某經人介紹認識了王某,兩人相戀。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愛的兒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還清了住房貸款本息。夫妻倆也卸去了一個沉重的負擔。
意外身亡房產歸誰起分歧。
事實上,李某購買的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單獨居住的時間并不長。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們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單位的公房,這套商品房則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為車禍不幸身亡。時年30多歲的李某就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兒子。悲痛過后,現實的財產分配問題讓王某和公婆李建、劉某的關系愈發緊張起來。
王某多次要求對當初李某購買的房屋進行分割,可是李建、劉某總是不同意,還表示這套商品房是他們當初以兒子的名義購買的,購房款也是他們出資的,覺得這房子根本和王某沒有什么關系,所以一直拒絕分割。
【法庭辯論】。
老人是否出資成焦點。
經歷了4年多的糾紛依然沒有一個結果,當初那套房子的價格也翻了幾番。6月,王某帶著兒子小李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時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王某的申請,睢寧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評估公司對房屋價值進行了司法鑒定。經鑒定,該房屋價值(不包括室內裝裝潢、裝飾)為32萬多元,車庫價值為2.6萬多元。
在法庭上,雙方就涉案房屋是屬于李某個人所有還是屬于李建、劉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王某認為,雖然房產證上只有李某一個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而李建、劉某則表示,是他們出資給李某買的房屋,所以,這個房子他們老倆口也有份。李建、劉某為此提交了個人貸款還款憑證及現金繳款單原件等證據,證明該房屋的繳費均是他們共同繳納。
法院認為,因為證據上交款單位均為李某,在無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李某出資繳納。兩位被告僅憑持有該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房屋貸款為二被告出資繳納。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的權屬做出明確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該證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推翻該證明,不能證明二被告為該房屋的共同出資人。
【法院判決】。
老人補償兒媳、孫子18萬余元。
去年12月,睢寧法院對此案審理結束。法院認為,原告王某能夠享有原告主體資格要求分割被繼承人婚前個人的財產。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時間在王某與李某結婚登記時間之前,在原告王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償還房屋貸款部分本息2.5萬多元,對此部分,應從該房產價款中先予以分出1.2萬多元給原告王某,剩余部分作為李某遺產進行分割。
我國《繼承法》同時規定,繼承開始后,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兩原告與兩被告均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享有繼承權。考慮兩被告現實際居住情況,將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劉某共同繼承為宜。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在被繼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產權由被告李建、劉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劉某共同分別給付原告王某上述房屋補償款9.7萬元、給付小李上述房屋補償款8.4萬余元(由其監護人原告王某保管)。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五
近年來,法律案例分析作為一種重要的手段被廣泛應用于法律教育和實踐中。通過深入分析真實案例,從法律角度評判案件,并結合相關法律理論和實踐經驗,既能夠增強法律學生的實踐能力,又能夠提高法律從業人員的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進行法律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我不僅深化了對法律的理解,也提高了自己的分析能力和解決問題的技巧。以下是我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法律案例分析是一種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習模式。在學習法律理論的同時,通過具體的案例進行分析,能夠更加直觀地理解和應用相關法律條文。案例分析的過程中,不僅需要詳細了解案件的事實、爭議點和法律依據,還需要結合相關法律理論進行詳細的推理和論證。只有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才能夠更好地應對復雜的法律問題。
其次,法律案例分析能夠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我們需要通過細致的研讀和思考,準確地把握案件的關鍵問題。只有對問題的思考透徹,才能夠找到解決問題的路徑和方法。而在找到問題的核心后,我們需要結合相關的法律理論和判斷法律適用,推導出合理的解決方案。通過多次案例的分析,我發現自己的思維邏輯和問題分析能力都得到了明顯的提高。
再次,法律案例分析能夠培養學生的批判性思維能力。通過對不同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不同的法律觀點和爭議,從而培養辯證思維和批判思維的能力。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審視和評估不同的觀點,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看法。這種批判性思維的培養對于法律學生來說非常重要,因為這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應對實際的法律問題。
此外,法律案例分析還能夠提高學生的團隊合作和溝通能力。在進行案例分析時,我們需要與小組成員進行合作,并共同分析和討論案件。通過與他人的交流和合作,我們可以分享不同的觀點和經驗,從而得到更廣泛的視野和更全面的思考。在進行團隊討論的過程中,我們還需要學會傾聽他人的觀點,并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這種溝通和合作的能力對于未來成為合格的法律從業人員至關重要。
綜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不僅是一種學習和教學的方法,也是一種培養法律學生綜合能力的有效途徑。通過分析真實案例,我們可以深化對法律的理解,提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批判性思維和團隊合作的能力。在今后的學習和實踐中,我將繼續致力于案例分析的學習和應用,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能力,為社會的法律事務提供更好的解決方案。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六
2008年6月,公民張某已經滿17周歲,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按照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金項鏈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商場有權拒絕張某父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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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七
在20xx年7月12日,蘇某與蒙某簽訂了幼兒園轉讓合同書。該合同約定:蘇某自愿將xx幼兒園轉讓給蒙某使用;幼兒園現有裝修、設備,在蘇某收到蒙某的轉讓金后無償歸蒙某使用;幼兒園轉讓金為35000元,簽合同當日蒙某首付蘇某17500元的訂金,剩余的17500元在20xx年9月10日前付清。合同還對該幼兒園的房屋租賃及原有員工留用、安置等問題作了約定。同日,蒙某向蘇某支付了17500元轉讓金。同年9月1日,xx縣教育局向蒙某核發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余下的17500元轉讓金蒙某在約定的時間屆滿時未能支付。為此,蘇某曾找到xx縣府城鎮中心學校,要求學校協助其追回剩余的17500元轉讓金。余下的17500元轉讓金蒙某至今未付。
后蘇某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蒙某支付蘇某轉讓金17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以17500元為基數,從20xx年9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案件受理費279元,減半收取140元,由蒙某負擔。”,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上述案例為幼兒園轉讓合同糾紛,從蒙某的角度講,在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忽視了對于幼兒園資質等相關法規、規章的了解,雖然接手后縣教育局核發了許可證,但卻剛好說明在接手之前該幼兒園還未通過審批還未取得許可證,如果未能順利取得許可證,蒙某不能經營幼兒園必將帶來損失,由此可見,蒙某未充分考慮幼兒園轉讓涉及的各種風險。
律師建議:
在創辦或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1.幼兒園是否已取得相關資質?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lo]41號)的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新舉辦的幼兒園須取得辦園許可證,屬民辦非營利性的'到民政部門登記,屬民辦營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開辦。
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2.幼兒園園合和設備是否符合標準?
幼兒園用地、規劃、建設等是否符合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合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3.幼兒園的師資配備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均具有相關資格證?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在對上述事宜進行審查后,如為創辦幼兒園則應按法規和規章的標準進行幼兒園建設和經營管理,如為轉讓幼兒園則應在轉讓協議對涉及的事項進行詳細約定,如園合房屋是自有還是租賃以及期限等,特別是還要對不符合標準的事項要求轉讓方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與轉讓款項掛鉤,在完全達到標準后才付清轉讓款項并接手幼兒園。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同時,關系千千萬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因此,無論是創辦還是轉讓幼兒園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進行幼兒園規劃建設、經費投入和經營管理。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八
[案情]4月17日,王某與上海某教育咨詢公司(簡稱“咨詢公司”)簽訂了《咨詢協議》,約定咨詢公司為王某在廣州市海珠區暨南大學區域單點范圍內開辦的培訓機構提供運營咨詢服務,由王某向咨詢公司支付咨詢費用。雙方約定,合同有效期為204月17日至7月17日:每年協議年度的咨詢費用為40萬元,保證金3萬元,王某按年分次向咨詢公司支付咨詢費,第一年度的咨詢費在簽署協議時支付,以后每年的咨詢費在該年度的開始前一個月內支付,因任何一方停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達連續兩個月或者在連續的十二個公歷月內合計達四個月,任何一方可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咨詢公司應對王某選擇合適的a品牌學校地點予以指導,該等指導意見由咨詢公司提供的a品牌啟動系統手冊予以明確,王某應該根據a品牌啟動系統手冊中地點選擇知道條款或者咨詢公司的指導意見選擇a品牌學校地點,王某向咨詢公司書面申報學校地點后,咨詢公司應該在收到后七個工作日書面是否確認該地點,雙方約定糾紛的處理機構是上海仲裁委員會。王某根據前述咨詢協議,在簽訂之時交付了兩年的咨詢費用,共計人民幣80萬元,咨詢公司給王某開具了以“咨詢費”為內容的發票,前述協議簽訂后咨詢公司對于選址事項一直拖延未予以支持,跟其招商宣傳期間以及簽訂合同之時口頭聲稱的選址服務完全不一致,王某就此一再催促,咨詢公司便提供了幾個待選點給王某,但均不具有操作性。隨著時間的推移,選址事項已經超過三個月,按照合同約定,反而是王某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于是王某委托本人對該合同進行分析,我個人認為該合同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咨詢公司有重大信息披露的義務,同時王某作為被特許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內的法定任意解除權,而且在本案中,咨詢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即招商期間宣傳的事項與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情況完全不一致。年10月份,王某委托本人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王某所繳納的咨詢費和保證金,同時仲裁受理費和律師費由咨詢公司承擔。
[案件焦點]這個案件焦點在于涉案合同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還是無名合同,如果是屬于前者,顯然案件對于王某來說是有利的,因為商業特許經營條例賦予了被特許人也就是投資者王某法定的任意解除權;而如果是無名合同,則適用合同法的總則規定,參照買賣合同部分章節的規定,那么對于王某來說相對被動很多,因為咨詢協議里基本是權利一邊倒的傾向咨詢公司,對于王某的違約責任約定的非常清晰且繁重,而對于咨詢公司的違約約定卻非常模糊,其根本原因在于咨詢合同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而王某對合同的種種不利約定的風險評估不夠。因此,整個案子的關鍵就是關于合同性質的論證問題,思路就是以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賦予的法定任意解除權為主線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仲裁結果]上海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王某在簽署咨詢協議時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應有充分的理解,且開具的發票內容為咨詢費,王某對于合同性質以及發票的內容未向咨詢公司提出異議,因此,認為系爭合同為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主張不成立。對于選址義務問題,上海仲裁委員會認為按照咨詢合同的約定,選址的義務在于王某而非咨詢公司,咨詢公司僅是提供了指導和確認工作,且咨詢公司提供了數個地址備選給王某,因此王某認為咨詢公司怠于履行選址義務的意見不能成立。但上海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就選址義務問題產生爭議后,王某和咨詢公司主要圍繞的是退款問題發生糾紛,而咨詢公司再也沒有提供新的選址指導意見,因此按照咨詢協議的約定,盡管咨詢公司提供了一些咨詢服務,但畢竟該培訓機構未能實際成立,系爭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故此,王某主張解除合同的主張,上海仲裁委員會予以認可。另,上海仲裁委員會員會認為由于系爭合同解除,則咨詢公司應該退還王某支付的相應費用,但是鑒于咨詢公司確實為選址問題向王某提供了相應的指導與意見,付出了相當的工作量,且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培訓學校未能成立系歸責于咨詢公司,事實上王某對咨詢公司提供的諸多建議均不予采納也是導致雙方發生糾紛的重要原因,故最后,上海仲裁委員會酌定咨詢公司退還王某已支付的咨詢費72.5萬元和保證金3萬元,仲裁受理費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對于王某主張的律師費和差旅費鑒于王某在履行合同中亦有不妥之處,因此均不予以支持。
[案件的分析和提示]對于上海仲裁委員會上述的理由,在我個人看來還是有點牽強的,尤其是對于合同性質的認定問題上,上海仲裁委員實際上是繞開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關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定義,同時也忽視了雙方實際履行過程中的地位。簡單來說,商業特許經營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咨詢服務支付咨詢費的一方與收取咨詢費的一方顯然是被服務與服務的關系,比如客戶與律師之間的咨詢服務,顯然不可能是律師管理客戶,這就是商業特許經營和咨詢服務之間的根本區別。涉案合同或者雙方提供的證據均顯示王某是必須遵守咨詢公司的管理規定,必須按照a品牌的加操作手冊去經營,否則將承擔高達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何況王某支付所謂的咨詢費關鍵換來的是a品牌學校商標的授予、咨詢公司網絡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權、a品牌學校統一裝修裝飾以及師資教材的使用權及購買權等,這顯然是商業特許的內容而非咨詢。而對于案件的結果,不能說完全滿意但是也來之不易,這個案件在代理之時對于申請人一方也就是王某來說,不管是從合同約定上,還是從實際履行中的證據來說均不利,比如咨詢協議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能成立培訓機構的,加盟費和保證金沒收,另外,對于沒有按照咨詢公司的要求經營培訓機構的,則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且還有諸多其他的系統信息管理費、教材費等等,整份合同在權利義務上完全不平等。當然不管實際情況如何,作為當事人的律師,也只能窮盡一切可能對當事人有利的情況去為當事人爭取合法的權益,雖然最終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里有部分咨詢費不予退還,但實際上這個只能說是自由裁量的程度不合理,稍微超出了預計的范圍,但這個畢竟是上海仲裁委員會的職責范圍之內,何況咨詢公司確實也付出了一些服務。從另一個層面來說,個人也能理解上海仲裁委員會這樣的裁決,因為其考慮了一定的社會效果,涉案的糾紛屬于一個系列案且約定的糾紛處理途徑均為上海仲裁委員會,如果一律認定王某的主張成立則可能形成判例,這會導致咨詢公司的經營陷入困境,而該公司在上海本地也算一家比較有名的培訓機構。
在此,作為當事人的律師,對于當事人的建議和對于其他投資者的建議是一樣的,即在從事任何投資之前,對于投資的項目必須了解、對于被投資方的情況、投資協議的內容必須較為清晰,尤其是投資協議的條款約定需要做風險評估,切忌輕信招商階段被投資方的廣告宣傳內容,否則發生糾紛時,如果協議或者證據本身對投資者不利,那么律師想挽回投資者全部損失,也是比較困難的,因為訴訟也好,仲裁也罷均是以證據事實來證明一方主張的存在,而不是以實際發生的情況作為依據的。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九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十
甲的行為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屬于犯罪。但本案中甲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屬于犯罪中止。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本案中甲對乙已造成一定損害,屬于應當減輕處罰。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十一
監護案件,由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也要適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誘、教唆被監護人所引起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甲15周歲,為一癡呆人,甲父是法律規定的監護人,他外出辦事忘了將甲托人照管,具有過失。對方當事人沒有過錯,鄰居家的損失應當由甲父負責賠償。
文檔為doc格式。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十二
在具體的案例或者某一類型的案例做分析報告。
二、報告內容。
所有報告均應為對實際案例的分析論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案由。
即對案例提供內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應當事實完整、要素齊備、行文簡潔、層次清晰、,涉及個人隱私的,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使用與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內容(案件原始材料應當附隨報告提交,并注明案件來源或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
3.案件焦點。
應當根據案情歸納、提煉、列舉出案件焦點所在,如“本案焦點在于:1.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關于合同的履行方式問題;3??”等。
4.爭議與分歧。
意見。
從學理和司法實踐的角度,提煉出。
法學理論。
研究的問題,應當至少具有兩種以上的觀點、主張或意見,并清晰、明了地敘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據。
5.研究結論。
應當明確表作者對于案件性質或其處理意見的觀點和看法,并從法學理論和。
法律。
規定兩方面詳細闡明其理由和依據,使研究結論有助于解決案例本身,或者為解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幫助,或者提出理論上需要深化的問題。
一個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應包括以下幾個基本要素:
摘要。
關鍵詞。
正文。
a)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i.
ii.緒論(包括研究背景,本行業情況,本公司概況)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績與存在的問題)。
iii.公司擬采取的解決問題的對策分析與相關文獻理論(即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現擬采取解決。
措施。
)
iv.
v.
vi.基本結論與對策建議案例問題討論參考文獻資料。
尾頁要有參考文獻。
例,參考文獻:
[1]甘肅省統計局.甘肅年鑒20_[n].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_.
[2]任家強,董琳瑛.基于空間統計分析的遼寧省縣域經濟空間差異研究[j].經濟。
地理。
[4]潘竟虎,馮兆東.甘肅省區域經濟差異時空格局的esda-gis[j].蘭州大學學報(。
自然。
(目錄)。
(正文)。
5號,宋體,三級標題式,至少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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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十三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
(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
(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
(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十四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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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十五
11月中旬,北京東城區劉女士接到了一份拆遷評估單,其內容是對其承租了將近40年的公房進行了評估,評估的總價為370萬,其中僅包括原有的90多平米的公房,而對其30多平米自建房,沒有進行認定,自然不包括在評估單之內。劉女士在接到上述評估結果后,感覺十分不滿,主要集中在兩點:一:對其30多平米的自建房口頭答復為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二:建筑面積單價相對很低,不符合其所在地理位置的商品房單價。于是迫切尋找拆遷專業律師提供幫助,在朋友介紹下來到了本團隊,找到了主管吳律師,在介紹了上述情況后,律師了解到其家庭的自身情況:原來劉女士一家三口,父母都已經80高齡。房屋屬于原東城農機局所有,其父母原是農機局職工,所以自然擁有公房的承租權。早在70代就在這里居住,后由于居住的局限,使生活很不方便,在原單位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在原居住的房屋旁邊連接建筑了30多平米的房屋。
承辦策略。
主管吳律師在了解了上述情況后,首先對其特殊性也就是是自管公房還是直管公房,到原有單位和東華房管所進行了調查,最后確定是直管公房,屬于東城區東華房管所管理,在調查到上述情況同時,拆遷人已經失去了繼續和談的耐心,向東城區房管局申請了拆遷裁決,其想借助公權力達到目的之心昭然若揭,情況緊急,吳律師沒有遲疑迅速出擊。
辦案第一計:一封律師函阻擋拆遷裁決進行。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而《毛澤東選集?論持久戰》中也有類似的一語成讖:“沒有事先的計劃和準備,就不能獲得戰爭的勝利。”由于吳律師裁決前的細致調查,把功夫已經做在了對方的前面。其直管公房的管理人便是東城區房屋管理局,但是在裁決中其又作為裁決人而出現,便出現了運動員與裁判員同屬一人的尷尬局面,這是其一。其二,劉女士僅僅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產權人不應該被列為被拆遷人。以上兩個理由要求中止裁決的進行,很快得到了區房管局的支持。
辦案第二計: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議——一錘定音。
由于其為土地一級開發,自然此時的拆遷人是土地儲備中心,大家都知道,土地儲備中心的上級主管單位是土地局,其屬于利益共同體,吳律師很好的利用了這個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就其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許可行為,進行了復議,要求審查其在土地使用權許可的面積以及用途,并針對的說明了土地還未招拍掛就確定了項目名稱和用途是屬于本末倒置。拆遷人針對如此雙重壓力,無奈回到了談判桌上,現正處于繼續談判之中。
承辦總結。
相較眾多的拆遷糾紛維權案,吳律師辦案思路凸顯為單一主線模式,即以一個“點”為突破口,歷經一番厲兵秣馬式的窮追猛打后實現委托人的預期值!當然,這種拆遷維權模式依賴于顯性違法“點”的存在。就本案來講,這個“點”即是被拆遷人主體認定的錯誤——在缺乏轉換條件的情況下,拆遷人誤將房屋承租人直接列為被拆遷人,從而在源頭上抹掉了拆除標的房屋的合法性。陷入此種境地的拆遷人才會果斷地接受,以低姿態與“被拆遷人”重新回到談判桌。
直管公房是我國社會轉型期間形成的“怪誕”現象!此前房改政策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對于厘清這一產權灰色地帶已卓有成效。但,疏而不漏,北京地區的直管公房依然數目可觀。那么,城市化進程雋攜而至的拆遷大潮必然會覆蓋于此。對這類特別的房屋進行拆遷時,恰當把握主體資格對減少拆遷糾紛無疑意義頗深!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十六
1.【案情】19xx年x月,x某因實施暴力強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xx年。后其服刑表現不錯,19xx年x月被假釋。20xx年x月的一天,x某盜竊一輛汽車(價值x萬元多元)而未被發現。20xx年x月,x某因參與以傳播“非典”相威脅敲詐某市多所高校錢財的行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盜竊汽車的行為.
【問題】。
(1)對王某適用假釋是否合法?為什么?
(2)對x某是否還需要撤銷假釋?為什么?
(3)對x某上述盜竊行為應如何處理?
(4)對x某上述敲詐高校錢財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5)對x某最后的刑罰應當如何確定?
(6)假設x某在假釋考驗期間并沒有實施新的犯罪行為,而表現正常。現20xx年x月,其因參與以傳播“非典”相威脅敲詐某市多所高校錢財行為而被逮捕,在偵查羈押期間發現x某其實真實姓名為“x某”,因為在19xx年的x月份曾經實施了一起重大惡性爆炸案件,公安機關在全省發布通緝令而成為被通緝重大嫌疑犯,為了逃避偵查而改名為“x某”。
請問在此種情形下對其依法如何處理?為什么?1.
【參考答案】。
(2)需要撤銷假釋。因為其在假釋期間又犯了新罪,根據刑法第xx條第x款的規定,應當撤銷假釋(犯新罪的時間有限定即假釋考驗期間內,但發現該新罪的時間原則上并無時間限定).
(3)該盜竊罪發現的時候并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故應當定罪處罰,但同時要考慮x某對該盜竊罪由自首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x某利用傳播“非典”敲詐高校錢財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釋期滿后不久,構成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5)撤銷假釋后,將強奸罪剩余的x年有期徒刑同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其中,對盜竊罪要考慮因自首而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對敲詐勒索要考慮屬于累犯而依法從重處罰。
(6)在此情形下依然應當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責任。因為該犯罪行為已經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x某逃避偵查的,依法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此時,應以爆炸罪同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因為爆炸罪屬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故假釋不能撤銷)。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體會(實用17篇)篇十七
李某在一風景區旅游,爬到山頂后,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崖下跳去,李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李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李某將女子送到山下醫院,為其支付各種費用500元,并為包扎自己的傷口用去20元。當晚,李某住在醫院招待所,但已身無分文,只好向服務員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費。次日,輕生女子家人趕到醫院,向李某表示感謝。
(二)案例問答。
1、李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何種民事法律關系?
答:李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無因管理之債。所謂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李某與該女子之間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李某為了挽救該女子生命而對其進行救助,應該認定李某與該女子之間存在無因管理之債的民事法律關系。
2、李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女子應否償付?為什么?
答:該女子應當賠償。根據對案例的分析,李某與該女子之間形成無因管理關系。李某與該女子之間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李某為了挽救該女子生命而對其進行救助,所以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李某照相機的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屬于在活動中實際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賠償。
3、李某為女子支付醫療費用能否請求女子償付?為什么?
答: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管理者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外有《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的規定,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李某為女子支付醫療費用為直接支出費用,所以有權請求女子償付。
4、李某能否請求女子給付一定的報酬?為什么?
答:不能。無因管理人沒有向被管理人請求支付報酬的權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為執行無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不能額外支付其他費用。
5、李某應否賠償女子衣服損失?為什么?
答:不應賠償。因為該女子衣服破損是自己行為造成的,李某作為無因管理人只對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對方當事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女子衣服破損并非由于李某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李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于無因管理分析的基本法理。
(一)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該概念說明:1.無因管理的發生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即沒有法律上的緣由;2.是為了他人利益考慮,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3.所管理的事務應該是合于法律精神的(正義的、合理的、適法的)并且是必要的事務。
(二)性質。
(三)法律要件。
1、無因管理必須是管理他人事務。
該要件應注意兩點:一是何謂“管理事務”;二是何謂“他人事務”
2、管理人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
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主觀要件。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稱管理意思,只管理人于管理事務時所具有的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無因管理行為需無法律上的義務。
無因管理上的“無因”,是指無法律緣由或者無法律依據,即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四)補償性。
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于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