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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一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任重道遠,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全面提高人員思想及業務素質,樹立服務理念與創新意識,在市場機制下實行企業化管理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在競爭中創造出有中國特色,符合我國高等教育特點與需求的.新型后勤保障體系.筆者對此提出了一些淺顯的看法.
作者:夏繼萍作者單位:武漢大學,后勤集團,湖北,武漢,430072刊名:理論月刊pku英文刊名:theorymonthly年,卷(期):”“(4)分類號:c93關鍵詞: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科學發展觀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二
(記者陳帆波)“我來這里工作了,哪見過這么大的投資、這么大的建設呀。‘八五’期間,最多的一次是850萬元,后來每年也就是百八十萬的。”吉林建筑工程學院的金書記激動地對記者說。今年一年,吉林建工學院建設學生公寓38400平方米,學生食堂8840平方米,總投資5140萬元。更主要的是,這么大的建設,學校沒投一分錢,而完完全全是靠社會投資的。
像吉林建工學院這樣引進社會資金辦后勤、促進學校大發展的實踐,在吉林省的30多所高校已經是遍地開花。記者在該省采訪時看到,由于今年吉林省加大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力度,各高校解放思想,拓寬籌資思路,積極尋求社會投資,使學校學生公寓和學生食堂建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這一年中,學生公寓建設超過萬平方米以上的高校就有12所。吉林大學與興國科教投資有限公司的`密切合作,引資1億多元,一年建成學生公寓95000平方米;四平師范學院今年采取多種形式引資,建學生公寓24000平方米。
吉林省是財政窮省,由于經費投入不足,許多省屬院校的學生宿舍和食堂已多年沒有擴建或改造。去年以來,該省探索出多種形式引進社會力量投資辦后勤的路子,從而一舉改變了以往學生宿舍和食堂擁擠、破敗的面貌,取而代之的是寬敞、明亮、舒適、整潔的標準化學生公寓和學生食堂。吉林農業大學校長李玉說:“這么好的條件,過去是不敢想的,因為我們不可能有這么大的投資。”
據吉林省教育廳統計,全省今年學生公寓施工面積65萬平方米,總投資6.1億元,其中吸納社會資金4.4億元,占總投資的72%;學生食堂施工面積9.8萬平方米,總投資1.2億元,其中吸納社會資金0.8億元。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三
我國司法鑒定體制亟待改革,這是廣大法律工作者和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的共識。其原因是司法鑒定工作中存在諸多問題混亂無序的局面,影響了訴訟活動的正常秩序,妨礙了審判工作的效率,甚至對司法公正造成了損害。筆者就此談談個人的看法。
關于司法鑒定的概念與性質問題,學術文獻中多有論及,可謂眾說紛紜,要進行司法鑒定體制改革,就要解決對司法鑒定的統一認識問題。司法鑒定的概念嚴格地說,司法鑒定應定義為: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或代理人(辯護人)、公訴人的申請,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評定的活動。司法鑒定與其它鑒定不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發生在訴訟過程中;第二、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三,由人民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具有公權屬性,其決定權、委托權和組織監督權均由審判機關行使。因此,我國的公安、安全、檢察機關,雖也被通稱為司法機關,但為了避免概念混亂,特意將其在刑事案件偵查、起訴階段的鑒定,命名為刑偵技術鑒定、檢察技術鑒定,以示區別。
司法鑒定是依靠科學的法律活動,鑒定人運用專門性知識、技能和經驗,對訴訟過程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為懲罰刑事犯罪、追究侵權人責任和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證據。就審判工作而言,司法鑒定首先是審判工作的組成部分,司法鑒定權從屬于司法審判權,人民法院在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中,司法鑒定是其重要的.手段之一。其次,司法鑒定是輔助性的,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時提供科學依據,對審判人員起輔助認證的作用。再者,司法鑒定是被動性的,服務于司法審判公正與效率的宗旨,因審判工作的需要由人民法院決定而啟動,在審判工作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所從屬的學科范圍內開展工作。由此,也決定了司法鑒定工作范圍的廣泛性和鑒定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司法鑒定的內涵不斷豐富,涉及社會生活的范圍日益廣泛,因此司法鑒定是一門發展的科學。
司法鑒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證據形式,這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共同規定的。司法鑒定結論與其它訴訟證據相比,既有共同點,又有明顯的特性。它與其它證據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借以查明案件事實、認定案件性質的重要依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認證。它與其它證據的區別,表現為以下特性:
第一,司法鑒定結論產生的時間是在訴訟過程中,是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物進行鑒定后得出的結論。
第二,司法鑒定結論的產生須通過特定的程序,其中以人民法院的委托程序為其特別成立要件。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所提交的鑒定材料等證據,通常要求經過庭前展示、證據交換或庭審質證。
第三,司法鑒定結論源于程序公正、方法公開的科學鑒定活動,由中立的鑒定人獨立完成,其表現形式是具有基本格式和內容要求的文書。
第四,司法鑒定結論與待證事實的關系是相對的。這是因為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時所依據的理論、標準和技術條件是相對的;鑒定人主觀的學識、技能、經驗和認識問題的角度是相對的;鑒定對象或送檢材料在時間性、真實性、完整性等方面是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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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四
教案是教師在授課前準備的教學方案。內容包括教學目的、時間、方案、步驟、檢查以及教材的.組織等等。它是教學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是開展教學活動的基礎,對教學作用極大,歷來被人們所重視。沒有一個切實可行的教學方案就像打仗沒有作戰計劃,表演沒有劇本一樣,最終必將影響教學效果。中學地理教師備課、上課與批閱作業是教學工作的基本環節,往往是環環相扣、亦步亦趨,而教案則是第一步。
如今在全面推進地理素質教育(-上網第一站xfhttp教育網)和實施新課程改革的大潮中,教案是否也要來一次革命,使之與時俱進與課改同行,這是當前教師們討論的焦點。中學地理教師教學任務相對繁重,教案操作較為復雜,對傳統教案改革尤為必要。
中學地理教案現狀如何?我們可以以下幾方面來歸納:
其一,認真備課、精心設計教案者有之。在教師隊伍中,大多數教師愛崗敬業,為提高教學質量孜孜不倦地工作。為上好每一堂課認真備課,精心設計教案,揚長避短、大膽創新,給課堂教學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他們嚴格遵守教學規律,踏踏實實完成教學任務,堪稱中學地理教學的中堅力量。
其二,千篇一律,陳舊老套者有之。在中學地理教學的行列中也有少部分教師由于對撰寫教案重視不夠或工作繁重或手頭資料奇缺及其他原因,備課千篇一律就像老式八股文從頭到尾一個凋。缺少創新,這樣的教案對教學的指導性自然明顯削弱。
其三,抄襲教案,應付檢查者有之。這種人雖為極少數,但他們所作所為造成的負面影響極大。主要表現為教學態度不端正,視教案為包袱,為應付常現檢查大形搞形式主義,抄襲他人教案,實屬中學地理教學中的不正之風,必須予以徹底制止。
隨著中學地理教學的深化改革,地理教案的革新也歷史地擺在我們面前。試問現代中學地理教學需要什么樣的教案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探索:
第一,形式上不拘一格。
地理學科、不同教師、不同學生、不同教學條件,應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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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五
關于我國現階段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綜合各地討論所列舉,大致歸納有如下幾點:
1、司法鑒定機構多元化,沒有形成具有相對公信力的體系,既導致管理不統一,也造成案件多次重復鑒定,久拖不決,增加訴訟成本。
目前我國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機構普遍認為有四類:一是公安、檢察、法院等政法部門內部設置的鑒定機構;二是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置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司法鑒定機構;三是衛生部門設立的衛生、醫療鑒定機構;四是面向社會市場的其他鑒定機構,比如會計事務所等。由于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鑒定機構重復、繁多,權威性下降;一個案件可能要經過幾家鑒定,結論不盡相同,既增加了訴訟成本,還導致相互扯皮,影響訴訟效率。
2、我國司法鑒定基本上實行鑒定權主義,即將鑒定權授予特定的機構,司法機關一般只承認有權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對于該機構中鑒定人的資格不予過問。從而形成鑒定人資格、水平的參差不齊和鑒定人資格的混亂。常常是鑒定機構之外的專家沒有資格鑒定,而鑒定機構內無論誰做鑒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許多錯誤的鑒定結論就是因鑒定人欠缺必要的'專業知識造成的。鑒定人資格的混亂直接影響鑒定的科學性。
3、司法鑒定體制不順,有權機關各自為政,,司法鑒定運行混亂無序。
司法部20制定了《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并于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其中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是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履行對司法鑒定機構實施年度檢驗、行政處罰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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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六
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之際,人們普遍認為,這次在中國改革開放事業進入關鍵時刻召開的會議,將作出重要決策,就全面深化改革、推動經濟持續穩定發展進行總體部署。這次會議將發出中國這艘大船沿著正確航向前行的信號,中國經濟將轉向更加重視消費和創新驅動、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是一場革命。這場革命無論從解放生產力、掃除發展生產力的障礙上來說,從政策的重新選擇、體制的重新構建的根本性來說,還是從由此而引起的社會生活和人們觀念變化的深刻性和廣泛性來說,都是空前的。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其本質上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其目標是建立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利于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其基本要求和原則:堅持社會主義的改革方向、堅持改革成果惠及全體人民、堅持從實際出發的改革道路、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大力推進體制創新。
1978年以來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在于,在正確認識中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深刻認識原有體制弊端的基礎上,從完善社會主義制度出發,抓住舊的經濟體制中的癥結,從根本上改變了原有體制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環節和部分,上層建筑中不適應經濟基礎的環節和部分,建立起了一個充滿生機活力、生機勃勃的經濟體制,給社會主義生產關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動力和巨大生命力,形成比較成熟、完善、符合中國國情和時代發展要求的優越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從而進一步調動廣大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使廣大人民過上了更好的生活。
解決了對社會主義的認識問題,完善了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確立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解決了社會主義經濟管理體制制度和管理方法問題,改革了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制,擴大了企業和地方的自主權,使企業成為自主生產、自主經營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解決了社會主義經濟運行方式和運行方法問題,沖破僵化的計劃經濟制度,把市場作為經濟運行的基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形成。解決經濟發展的內外關系問題,打破了封閉半封閉狀態,擴大了對外開放,使我國在獨立自主發展的基礎上,走向世界,跟上世界發展的步伐。
這四個方面,以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為中心,一個是調整所有制結構,一個是改革管理方法,一個是改革運行方式,一個是改善外部條件,相互聯系,相互促進,構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形成為一個符合中國國情和時代發展要求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體制體系,使中國出現一個從來沒有過的上下一心、共同奮斗,億萬群眾積極性充分調動,一心一意建設社會主義的繁榮局面。
實施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使中國發展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與此同時,深層次矛盾也越發明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任務并沒有完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需要進一步發展完善,生產力發展面臨的諸多問題和體制性障礙仍有待進一步破除。
在改革開放實施過程中,各種重要行業依然施行的是政府壟斷機制在運轉,如:銀行,金融,冶金,能源,信息,運輸,醫療,教育,土地等。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不可能對這些東西進行全方面的改革開放。但到了今天,壟斷經營所帶來的矛盾日益突出。首當其沖的是房地產。現在多數人們拼搏只為房子,借錢、貸款買房子,沒有房子就像沒有穿衣服。然而,隨著土地資源的越來越緊張,房價只升不降。另一原因是,房價一跌,銀行貸出去的款就再也回不來了。銀行是政府的,銀行的錢也是政府的,所以為了堵住這個資金黑洞一些被收買的專家、媒介便開始瘋狂制造輿論,用各種輿論手段威逼利誘人買房子。對國家財政的使用方面,由于權力的不受監督,導致國家財政被大量揮霍浪費。盲目上馬的基礎設施投資,很多都屬于虧本投資和不必要投資。領導者投資失敗,其造成的損失,全部由人民來承擔。當財政被大量浪費后,導致資金匱乏,不足以應付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項目的資金支出。.加上各種貪污腐敗行為,導致國民消費能力低下。內需嚴重不足,經濟發展主要依賴于出口能力。然而,我國主要出口原材料,價格比較廉價。在醫學方面,體現也比較明顯,例如我們大量出口質量低的人參,經外國人擇優后,質量更差的反被高價格進口回來。一方面導致國外的傾銷指控;一方面導致本國生活水平增長緩慢或者存在巨大的生活壓力。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其動機值得贊賞。對資本和市場的引進,也值得稱道。但是,資本和市場需要一個與之匹配的體制,才能發揮好的一面,同時抑制惡的一面。
四、如何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深化改革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要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推行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加快改革財稅體制,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監管,推進金融創新,維護金融穩定。
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必須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創新,提高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更加注重協同創新。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國家創新體系,著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完善知識創新體系,實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把全社會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創新發展上來。
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這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必須以改善需求結構、優化產業結構、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進城鎮化為重點,著力解決制約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大結構性問題。要牢牢把握擴大內需這一戰略基點,加快建立擴大消費需求長效機制,擴大國內市場規模。牢牢把握發展實體經濟這一堅實基礎,實行更加有利于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健康發展,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服務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發展壯大,支持小微企業特別是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繼續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充分發揮各地區比較優勢,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扶持力度。加快改革戶籍制度,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城鄉發展一體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要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促進城鄉共同繁榮。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深入推進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全面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著力促進農民增收,保持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全面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適應經濟全球化新形勢,必須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開放戰略,完善互利共贏、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要加快轉變對外經濟發展方式,推動開放朝著優化結構、拓展深度、提高效益方向轉變。創新開放模式,堅持出口和進口并重,提高利用外資綜合優勢和總體效益,加快走出去步伐,統籌雙邊、多邊、區域次區域開放合作,提高抵御國際經濟風險能力。
中國在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的潮流中,中國也以自己的形象走向世界,在抓住機遇的同時,也要接受來自國際的各種挑戰,只有不斷的發展和完善這一體制,才能使中國在社會主義經濟的道路上走得更遠。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七
在佛山市黨校學習的短短兩天期間,課堂上的收獲很大,課外的收獲更豐富,在與同培訓的學員交流和外出參觀順德先進村居的過程中,得到的知識與經驗比平時工作中得到的更多。在南海地區的農村,由于經濟發展程度高,城與鄉的界限劃分越來越模糊,應以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為改革的重點。所以,必須深化農村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農村穩定、協調、健康發展。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理順、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職責范圍,合理劃分管理權限,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大力推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的改革,切實加強政府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市場監管、防災救災等方面的職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及時解決民生問題。
二、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對各類經濟主體進行示范引導、提供優質服務上來;轉到加強社會建設,提供公共服務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農村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逐步理順管理權責關系。按照責、權、利相一致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承擔的職責任務。鎮級職能部門不得隨意向村指派工作。確需村級配合做好有關工作,或確有必要委托鄉鎮承辦有關事務,要賦予相應的辦事權限,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進一步擴大農村管理權限,重心下移、權責一致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四、加強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按照不同類別,規范機構設置,核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積極探索建立組織、機構編制、人事、財政等部門互相配合的編制監督管理機制,推行和完善各項制度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據職能定編定崗定員,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競爭上崗,妥善安置分流人員。
五、強化現階段社區服務中心改革。通過上級部門的規范管理和制度建設,把相關權力下放到村級社區服務中心。開展聘用人員改革,把社區綜合管理中心、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綜治信訪維穩中心和綜合執法隊伍等機構和人員交由鎮級統一管理和調配,整合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資源,理順管理、服務、執法的關系,使社區服務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六、強化農村治安管理。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下,農村居住流動人員數量增長迅速,在地域廣、范圍大,警力少、裝備落后、經費短缺的農村,難以對違法犯罪進行有效打擊和防范。首先,通過進一步完善對人口的管理,首先要從根本上解決傳統戶籍制度社會經濟管理功能不強的問題;第二,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切實扭轉漏管失控狀態,第三,推進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提升群眾安全感,把排查整治作為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切入點,在城鄉地區切實推進治安管理改革,優化城鄉地區治安環境,增強城鄉居民安全感,有效管理城鄉往來人口,做好城鄉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農村體制改革是漫長和復雜的過程,必須在合理優化資源,規范管理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改革進程。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八
溫家寶總理在2009年“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加快鐵路、電力、鹽業等行業改革”。改革鹽業體制是行政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主要內容。圍繞如何進行鹽業體制改革問題,全國上下有不少議論,許多專家、學者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筆者試從借鑒西方國家行政改革的經驗和國內相關行業體制改革的成果等方面進一步做些探討。
一、從美國等西方國家行政改革的歷史過程看,國家對食鹽實施專營的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美國等西方國家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相繼進行了新一輪的國家行政改革。西方這場行政改革具有三大實踐取向,即市場化取向、放松規制取向和分權取向。即由擴大行政權力,膨脹政府職能向收縮行政權力,縮小政府職能的改革。回顧西方國家行政改革的歷程,比較普遍的現象是都經歷了“小政府”(縮小政府職能)——大政府(膨脹政府職能)——“小政府”(縮小政府職能)的過程,以后發展的趨勢如何,能否像西方一些政治家和經濟學家所期待的那樣完全達到“小政府”的理想效果,還為時尚早。以美國為例,自1876年美國建國后,美國政府職能的變遷經歷了一個由小逐漸變大,再由大向小轉變的過程。羅斯福新政(1933年——1938年)之前,羅斯福新政到20世紀70年代末,20世紀80年代初至今。可代表美國政府職能變化的“三個階段”。
通過研究,人們不難得出如下幾條基本的結論:
(三)每次行政改革都是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滿足社會的需要;
(四)在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并不是把一切都交給市場,并不排除計劃管理的因素。相反,對有些與國家發展和社會福利有重大影響的行業,則實行了強有力的政府干預的措施,并實行壟斷性經營。無論行政改革怎么改,萬變不離其宗。以食鹽經銷為例,在一些實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對鹽業實行了三種不同程度的壟斷制度(專賣制、壟斷性產銷制、產銷統一制)。有些國家的鹽業計劃管理比我國目前的有些措施還要嚴厲得多。因此可見,是否采取專賣或專營等壟斷性措施,與經濟體制無關,也與社會制度無關。考量的標準僅僅是經濟發展的要求和社會的需要。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借鑒西方國家行政改革的經驗,哪些行業應當推向市場,哪些行業應當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必須以是否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滿足社會的需要為標準。因此,對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商品實行專控、專賣、專營措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符合國情,順應民心,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遠未完善,各地區的發展還很不平衡,靠市場進行資源合理配置的機制還遠未成熟。因此,對一些特殊行業,例如,對煙草行業、鹽行業實行與專賣、專營相適應的管理經營體制,把國家意志與政府職能、企業職責有機結合起來,達到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實現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的最大化。這是被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的非常正確的戰略決策。
目前,鹽業行業改革,涉及到國家食鹽專營政策的貫徹落實,涉及到普及碘鹽這項與廣大人民群眾健康息息相關的問題,涉及到眾多鹽業企業和廣大鹽業職工方方面面的利益。如何處理好行業改革、加快發展和保持穩定之間的關系,如何解決好市場化取向與政府宏觀調控之間的矛盾,是搞好鹽業體制改革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
二、從全國鹽業發展的形勢看,保持鹽業現行的專營體制是完全必要的。
自1994年國務院決定實施食鹽專營政策以來,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實行了“一套班子,兩塊牌子”(鹽務局、鹽業公司)的鹽業管理經營體制,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這樣做至少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
一是政令暢通,有力推動了國家食鹽專營政策的貫徹落實。國家實施食鹽專營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消除碘缺乏病,提高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增強中華民族的人口素質。全國各級鹽務管理部門利用法律賦予的政府職能,利用政企合一、政令暢通、令行一致、全力以赴的優勢,把國家的意志、政府的職能和企業的職責融為一體。經過十多年的努力,中國鹽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中國已經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世界鹽業生產大國,鹽產業將在近幾年內超過美國。中國已于2000年達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階段性目標,為全球全面消除碘缺乏病做出了重大貢獻。青島市鹽務局為了切實把國家食鹽專營政策落實到基層,把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重點放在了偏僻農村。深入開展了“走百村,進萬戶”提高碘鹽普及率活動。采取“宣傳到村,服務到戶,聯系到人”的方法,向人民群眾宣傳普及碘鹽知識,送合格碘鹽上門。在全國、全省率先達到了普及碘鹽的要求,受到了中鹽總公司和山東省鹽務局的充分肯定。
二是“查”,“銷”結合,較好地保持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在現有體制下,“查”是為了防止假鹽、毒鹽、劣質鹽流入市場。“銷”是為了保證合格碘鹽的正常供應,“查”,“銷”目標一致,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緊密相聯,相得益彰。在各級鹽務主管部門“一元化”領導下,一方面通過鹽政執法部門加強對鹽業市場的監管,依法打擊違法涉鹽活動,堵塞了假鹽、毒鹽、劣質鹽的源頭和流通渠道,凈化了鹽業市場,消除了對人民群眾的健康危害,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另一方面通過專營運銷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保證在任何情況下的食鹽市場供應,及時充分地向人民群眾提供合格碘鹽,在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的同時,也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僅以青島市為例,通過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使碘鹽普及率逐年提高,目前保持在95%以上,使全市700多萬人民群眾遠離了碘缺乏的危害。與此同時,全市食鹽專營企業每年銷售收入上億元;向國家上繳利稅上千萬元;安置職工一千余人;以盈補虧,解決了系統內困難企業數百名職工的生活問題;帶動了相關行業(例如,運輸、食品加工等)的發展。不少熟悉鹽業情況的專家紛紛發表意見:食鹽專營,“政治賬”與“經濟賬”兩劃算,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兩提高,利國、利民、利企業,三全其美。
三是集中統一,成功應對了特殊情況下對食鹽市場的沖擊。食鹽作為無可替代的特殊產品,一有風吹草動,就會引起市場波動。一旦出現特殊情況,僅靠政府行為或企業行為,均難以及時有效地應對。但鹽業現行體制具有政府行為與企業行為相統一的優勢,可以及時有效自如應對。2003年“非典”期間在全國部分地區發生了食鹽搶購風,2004年夏秋之交在全國一些地方出現了食鹽市場波動,正是發揮了上述優勢,使搶購風和市場波動很快得到了平息。在此期間,青島市鹽務局同全國鹽務系統一樣,把保證食鹽市場供應作為政治任務,積極做好“宣傳”和“保障”兩篇文章,集中力量,保證急需,聯系貨源,緊急調運,不間斷投放市場。鹽務局主要領導坐鎮,各級領導24小時地輪流值班,機關干部,鹽政稽查人員和營銷工作人員不分晝夜地巡回在城市超市和鄉鎮網點,從而穩定了市場,保證了供應。此后,及時總結了經驗,研究制定了《青島市食鹽市場保障應急預案》。受到了山東省鹽務局和青島市委、市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
三、從全國煙草行業改革的成功經驗看,在食鹽專營體制下不斷推進鹽行業內部的改革是切實可行的。
(一)煙草行業與鹽行業相比具有共同的特點:
1、煙和鹽都是受到國家控制的專賣專營產品,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的協議中,已經非常明確地指出,只有煙草和鹽的批發環節不放開,仍由政府控制。
2、煙草行業和鹽業都受到國家的重視,黨和國家領導人對加強兩個行業的工作都做過重要批示。
3、國家對煙草專賣和食鹽專營都經過了人大立法,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和政府的控制。
4、設置的管理機構都經過授權,有相對獨立的市場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
5、對市場的分割規則基本相同,實行嚴格的市場區域分配,各地在各自的區域內經營銷售。
(二)煙草行業曾經存在與鹽行業目前面臨的相似問題。
一是企業組織結構不合理。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力量分散,經濟實力不強,工藝技術落后。二是流通現代化水平比較低,流通環節多,成本高,效率低。三是市場秩序不夠健全,以假充真,以劣充優,沖擊市場的問題時有發生。
(三)煙草行業自身改革的成功經驗。
代化水平。同時,加大了煙草專賣執法力度,始終保持了對違反煙草法律活動打擊的高壓態勢,穩定了煙草市場。通過自身改革,重塑了煙草行業的形象,鞏固和加強了政企合一的煙草專賣體制。
(四)煙草行業改革經驗對鹽業體制改革的有益啟示。
煙草行業與鹽行業,具有共同的特點,曾存在相似的問題。因而,煙草行業先行一步的改革方法和成果對鹽業體制改革具有很直接的借鑒意義及很現實的指導意義,也對鹽業體制改革給予了如下有益的啟示:
第一,應當堅定不移地堅持食鹽專營的正確方向。全國和青島鹽業發展的事實充分證明,食鹽專營,利國利民。因此,鹽業的改革應當在堅持食鹽專營,鞏固食鹽專營,維護食鹽專營的前提下進行,而不能導致懷疑,削弱甚至否定食鹽專營的不良后果。要堅持食鹽專營的正確方向,首先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國家實施食鹽專營政策的重要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是執政為民,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國家實施食鹽專營政策的出發點是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提高中華民族的人口素質。這項政策的實施,很好地體現了執政為民和以人為本的理念。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其次要從我國碘缺乏的國情出發,進一步認清貫徹落實國家食鹽專營政策的長期性和艱巨性。我國是碘缺乏比較嚴重的國家,缺碘范圍廣,人口多。大約7.2億以上的人們生活在缺碘地區,約占世界缺碘地區人口的一半。碘缺乏病的流行嚴重地危害了我國人民的身體健康,影響了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據衛生部門的統計資料,碘缺乏可導致兒童的智商比正常兒童低10-15個百分點,嚴重的可造成新生兒腦損傷和智力低下。目前,我國一千零一十七萬智障患者中,有百分之八十是由于缺碘造成的。補碘需長期堅持,不能一勞永逸。一旦停止補碘,碘缺乏的危害就會卷土重來。消除碘缺乏病,既是公共衛生問題,也是政治性很強的政治問題。據各方面專家反復論證認為,以專營方式在食鹽中強制性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最安全、經濟、有效的手段。因此,必須長期堅持國家食鹽專營政策。還要客觀清醒地認識社會上和一些媒體中的種種“非議”,不斷提高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食鹽專營政策的堅定性和自覺性。站在全局看“專營”,跳出“專營”看“專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以訛傳訛。就會發現,鹽行業存在的所謂問題,并不符合全國鹽行業的實際情況,是支流、不是主流。鹽行業存在的所謂不良現象,并非全國鹽行業所“獨有”,亦并非食鹽專營體制本身存在的痼疾。相反,在食鹽專營的體制下,更有利于克服上述問題和現象,也完全能夠進一步凈化行業風氣,增強企業活力,促進鹽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應當在保持、鞏固和加強現行鹽業管理體制的前提下,大力推進鹽行業自身的各項改革。國家食鹽專營政策是好政策,應當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鹽業管理的現行體制有利于鹽業的發展,應當保持,并不斷鞏固和加強。在此前提下,按照“突出改革重點,突破改革難點,把握改革關節點”的原則,搞好四個方面的改革。一是要將各級鹽務管理部門下屬內設機構的職能分開。將內設機構中鹽業行業管理、鹽政執法和運銷專營的職能彼此分開,明確各自職責,相互協調,相互制約。二是要加快食鹽流通現代化建設。盡快組建布局合理、輻射面廣、覆蓋城鄉的全國區域性現代化食鹽物流中心。減少中間環節,銜接銷售終端,實行網上交易,形成銷售網絡。三是要抓緊搞好食鹽生產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工作。充分發揮鹽業主營部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調控作用,變目前食鹽生產企業中的“多”,“小”“弱”為“少”“大”“強”,做大做強鹽業企業。加強產供銷、科工貿一條龍建設,組建規模化的鹽業集團。強化計劃管理的功能。增強計劃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權威性。四是建立健全鹽行業內部監督、制約和激勵機制。加強行風建設,增強行業自律,弘揚行業文化,樹立行業形象。
第三,應當保持全國鹽業穩定發展的良好局面。全國鹽業有今天的良好局面,得益于國家的好政策,得益于全國鹽務系統廣大干部職工的共同奮斗。好局面來之不易,應倍加珍惜。因此,鹽業體制改革應在保持目前良好局面的基礎上開拓創新,在繼承優良傳統的條件下與時俱進,在不斷總結以往經驗的情況下實現新的跨越。一方面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不能變。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福子孫萬代的社會效益問題始終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堅持“三個文明”同步抓,整體上的傳統不能丟。不能顧此失彼,防止某一方面大起大落。還要做到堅持“四位一體”建設(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全面協調發展的方向不能偏。要深刻領會、全面貫徹落實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關于樹立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構建和諧社會等一系列戰略決策。通過鹽業體制改革,進一步增強全國鹽業系統的活力。進一步激發廣大干部職工的積極性,齊心協力,同心同德,以飽滿的熱情投身到開創中國鹽業工作新局面的偉大事業當中。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九
由于監理行業是個新型行業,很多企業都是新組建的,最老的企業也不過11年歷史,企業包袱輕,沒有施工企業存在的矛盾突出;今年以來政府主管部門在各級會議上講到建設系統很多行業和施工企業的改制,相關文件下發很多,唯獨針對監理企業改革的內容甚少。這方面的宣傳力度,研究、探索深度也不夠,缺乏對監理企業改制工作的積極引導。因此,未形成并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筆者在查閱的有關資料中得到啟示:河北省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冀建監[1999]85號文)第三條明確規定:“限期1999年年底前,所有監理單位必須完成符合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公司的改制工作,逾期將取消監理單位資質”。并在第一條規定:“自此規定頒布之日起,全省不再審批獨資設立的監理單位”。對已經成立的監理單位限期改制,新設立的監理單位必須遵照《公司法》規定。這就從法規上對監理行業的改制提出了要求,我認為這是從根本上,從源頭上加強了對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管理,是規范監理市場,實現市場競爭公平、公正的有力措施。
二、留念依賴于母體的支持和保障。
從1988年試行到1996年我國全面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以來,監理行業的發展已經歷了試點、全面推行和穩步發展幾個階段。從多數的監理公司起初都是依托設計院、大的企業集團、行業管理部門,作為其二級機構的形式存在的,其任務的來源主要依靠于上級主管單位的優勢。目前,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工程建設監理已經與業主、承包商一起共同構筑了建筑市場的三方主體,監理行業這種原有的體制逐漸暴露出許多弊端,制約了監理公司及行業水平的進一步發展。但真正改制后,這些企業會失去上級主管部門的保護,直接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是否能繼續占有被保護的市場,具備并保持市場的競爭力,將是一個直接關系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難題。鑒于這種思考,嚴重束縛了一些監理單位改制的步伐。
三、對改制后的效果胸中無數,不敢輕易嘗試。
在過去國企改制的實踐中,我們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失敗的教訓。現代企業制度不是一個模式,監理企業的改制也應是多種模式并存。目前,監理企業改制的類型有(1)由多個單位以法人參股的方式組建成新的股份制企業;(2)國有股份與職工股相結合的形式;(3)將企業原有的全部資產買斷,再由企業內部職工出資認股;(4)合伙制的監理事務所。哪種形式適合自己,借鑒了別人的模式,是否會達到預期的效果。改制后是否會造成“主管部門丟權,經營者丟位,企業員工丟了鐵飯碗”,上下不討好的尷尬局面,這是難以預測的。每個企業都有各自的環境、狀態、條件,改制的方式、程序都會有所區別。況且,改制僅僅是一種手段,目的是要通過改制來促進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萬一達不到此效果還不如不改,這也是部分監理企業步履緩慢的心態。
四、對改制過程中有關問題心有余悸。
1、原企業資產分配關系問題。
原企業的經濟性質多為國營或集體企業,投資方式有的是主管部門投資;有的是主管部門和職工共同投資;有的是以主管部門名義出資掛靠成立;有的是主管部門和職工實際未出資,企業從零做起。改制過程中在處理原企業資產分配關系時,這資產將全部介定給了主管部門,心理很不平衡。認為主管部門平時對企業關心不夠,企業的資產是監理人員憑高智能服務的辛勤工作創造的。資產介定不能簡單地與固定資產投資大的生產企業雷同,有失公平。這也是阻礙監理企業改制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2、改制過程中國有股份或法人股份能否實際足額出資。
在以往的企業改制中,有這種現象,對企業品牌評估并以貨幣形式體現,作為國有股份或原法人股享受的股權而不按實際足額出資,這種出資方式使得股權的面值大于股權交易資產凈值,給改制企業的員工帶來不合理的負擔,實際認股夾帶“水份”,使企業后勁不足。
以上影響監理企業改制的原因存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的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將成為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況且,對大多數企業來說時機已基本成熟,體制改革勢在必行,早改早主動,早改早見效。
我贊成監理企業的改制要從企業的自身實際出發,根據市場的要求,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也不搞一風吹或機械地模仿。政府主管部門應給予積極地引導和支持,并加大宣傳力度。不濫加干預并盡量簡化程序。
衡量企業改制成功的標準應看企業是否真正做到了“四自”,即“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結束,自強發展”。
筆者從多家改制監理企業了解到改制的效果和收益。
(一)改制后的監理企業綜合實力大多提高了2~3倍。
(1)企業員工的競爭意識和內部凝聚力得到了增強。通過個人參資入股企業員工把公司當成自己的企業,成為企業的主人,增強了職工主人翁意識,極大的調動了廣大員工工作積極性,無私奉獻精神進一步增強。企業效益提高。
(2)企業員工整體素質進一步提高。
改制后監理人員相對穩定,公司從長計議,投入資金加強員工各類專業技術的培訓,并有計劃地安排再教育,從而提高了監理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技術業務水平。用人機制靈活,可引入高技術、高智能人才。
(3)經濟效益有了明顯的增長。
(二)產權更加明晰。
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明晰產權關系,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風險承擔有限責任,權責明確、利潤分配和產權明晰,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清晰,對擴大再生產,固定資產投資,增加監理裝備設施,已無疑慮。企業實力增強。
(三)提高了企業市場競爭的能力。
企業的整體素質得到提高,實力增強,市場競爭力自然增強,員工的收益與企業的效益息息相關,員工們自覺地關心起公司的業務拓展情況,積極地為公司今后的經營發展出謀劃策,全體員工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挖掘自己潛在的能量。
(四)集體決策有利于規避風險。
監理公司再大,仍屬于咨詢技術服務類的小公司,抗風險能力有限,難以承受重大失誤造成的損失。改制后,重大事宜必經董事會集體決策,避免了個人決策和偏面性。另有監事會的監督機制,有利于抑制腐敗和違法行為。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十
147團自1953年建場以來,發揚“艱苦創業,治堿改土,團結奉獻,科技興團”的十戶灘精神,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荒漠鹽堿灘上逐步建成了擁有耕地1萬公頃,可耕荒地0.48萬公頃的中型農場,為邊疆的`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1998年以來國家對農產品價格進行了下調,尤其是棉花價格下調幅度較大,1999年價格調至前所未有的每擔標準棉370元.面對市場的嚴峻挑戰,作為國有(農業)企業要有時不我待的緊迫感、責任感,以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針;知難而進,深化改革,促進團場經濟可持續發展.現對團場改革與發展提出以下建議.
作者:劉靖熊建喜黃宏運沈陽作者單位:劉靖,熊建喜,黃宏運(農八師147團,新疆,石河子,832045)。
沈陽(兵團保險公司147團支公司,新疆,石河子,832045)。
刊名:新疆農墾經濟英文刊名:xinjiangagriculturalreclamationeconomy年,卷(期):2000“”(3)分類號:關鍵詞: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十一
[論文提要]司法鑒定在訴訟中的價值是顯而易見的。然而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存在程序失范,在制度上嚴重阻滯了現代司法進程。為此,本文通過對現行司法鑒定制度的辨析,從英美和大陸法系司法鑒定制度的考察,提出了重塑我國司法鑒定體制之路徑。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指派或當事人委托,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的一種活動[1].司法鑒定涉及諸多領域,據統計,“目前我國司法鑒定學科的種類已經多達30余個,一年鑒定案件100萬件以上(包括一案數種鑒定)”[2]可見,司法鑒定借助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以彌補偵查、審判人員知識的不足,它以其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幫助司法機關判明證據真偽,起著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隨著科學的進步,社會分工的細化,鑒定的應用領域必將不斷拓寬,其重要性也將因此而進一步提高”[3].但是,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體制,是從建國初期司法機關偵查辦案所需的內部鑒定而發展演變出來,司法鑒定工作顯得滯后,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較,存在諸多弊端。
1、法律對司法鑒定的規范甚少。目前,有關司法鑒定方面的法律規定散見于三大訴訟法之中,僅6個條款。且六個條款主要是關于鑒定決定權的授權性規定。從全局上看,至今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法。
2、部門規范雜亂。出于需要,各部門相繼制定了一些調整司法鑒定的文件:如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部制定了《刑事技術鑒定規則》,最高檢察院制定了《法醫工作細則(試行)》,最高法院下發了《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還有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文件等。這些規定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司法鑒定領域在操作中的困擾,但效力層次不高,適用范圍較窄,沖突與矛盾并存,且各自為陣,施行各異。
[1][2][3][4]。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十二
提綱:司法公正不僅要有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這種良好載體,同時還需要足以支撐這種載體正常運行的物或者點。
1、建立以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權力保障制度即司法權制度,
2、又是司法公正的一個支撐點。
3、全力提升全社會的道德水準,
4、又是司法公正的另一個支撐點。
5、建立高素質法官的遴選制度,
6、以培養高素質的法官群體,
7、又是司法公正的載體。
多年以來,社會上”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新聞媒體、公眾輿論、黨政領導和權力機關幾乎都將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矛頭無一例外地直指司法機關內部。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形象日趨萎化,本來就未曾樹立起的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幾乎蕩滌無遺。為此,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開展了一系列教育整頓活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為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素質,于一九九七年開始就實行初任法官全國統一資格考試制度,隨后又相繼制定頒發了《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四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及《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同時會同有關部門修改了《法官法》,于今年實施了全國統一司法考試,進一步提高了法官的門檻。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方式和內部管理體制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試圖建立起一種符合現代審判規律的內部管理機制和審判機制。從加強合議庭、獨任審判庭職能到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的產生,從而強調和加強庭審功能;從貫徹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宣判到電視現場直播,從而強調審判的公開性;從推行當事人舉證責任制至統一的證據規則的制定實施,從而強調當事人主義,弱化法官的職權主義;從庭審的糾問式變抗辨式,從而突出法官的中立身份,進一步體現審判公正;從書記官集中管理到建立書記官管理系列,從執行方式的改革到執行機構的改革一一設立執行局,由省高院統一管理協調執行工作,從而說明法院為實現司法公正,改革已進入了深層次。凡此種種,司法機關尤其是法院系統,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和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幾乎已窮盡一切可能來消除司法腐敗和實現司法公正。然而,司法腐敗并未得到根本遏制,司法公正遠未真正實現。因此,近年來,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及其他有識之士,不得不把深思的目光更多地關注到司法外部環境及其制度與根源上。要實現司法公正,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僅僅只是一個載休,就如高速行駛的卡車,除卡車本身具有這種負重高速的性能外,它還必須有堅實寬闊、平坦的高速公路,必須有鐵絲網、樹木花草作隔離屏障,同時還必須不會和不敢有人破壞保障這些卡車單向運行的隔離屏障。這就是說,司法公正不公要有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這種良好載體,同時還需要有足以支撐這種載體正常運行的物或者點。
一、建立以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權力保障制度即司法權制度。
在我國,司法和司法權是一個不甚明了和模糊的概念。有時將公檢法司安均視為司法機關,將上述機關分別行使的刑事偵察權、起訴權、法律監督權、審判權,對犯人的監管權均認為是司法權;有時又公將檢察、法院人作為司法機關。肖建國博士在《司法公正的基礎》一文中曾論述說司法“主要是解決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法律爭執,消除社會沖突和社會緊張關系;而公民權利的保障,也有賴于法院的維持。”“在歷史上,司法和司法機關曾是反對專利、對抗王權的一道屏障,負責監督政府、保護人民,同時也有效地保護法官”。這就說明司法權是有別于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另一種國家權力,它必然獨立于行政權。司法的任務既然是定紛止爭,那么行使司法權的主體必然保持社會的中立身份,行使司法權的結果必然具有終局性,行使司法權的方式必然具有被動性。顯然,只有法院和法院才具有這種身份。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其公訴權不具有司法權的本質內涵,其代表國家行使的法律監督權同樣不具有司法權因有的本質,其他機關行使的偵察權等權力更不具有司法權的本質特征。因而,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權只能是法院的法官行使的審判權。司法權既然起著定紛止爭的作用,那么這種權力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必然要以國家強權作為后盾,因此,國家權力保障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一個支撐點。
(一)分解檢察權,真正樹立司法權威。
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的監督機關。但檢察機關同時又依法行使著部分刑事案件的偵察權,代表國家行使刑事案件的公訴權。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同時行使偵察權和起訴權時,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自然很容易被漠視和侵犯。當檢察機關對法院的裁判行使抗訴權時,實質是國家的一種權力對國家的另一種權力――通常被認為是最神圣、最具權威,唯一具有終局性的司法權的公然蔑視和挑釁。這種公然蔑視和挑釁國家司法權的制度,使得公眾不再信仰法律,也徹底破壞了公眾心中“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殿堂,法官是正義的化身”的理念。因此,有必要將檢察機關行使的權力一分為三:反貪局、瀆偵局,從檢察機關分離出來單獨成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的機構,行使對國家公務員的彈劾和刑事偵察權;其法律監督權只能由國家的權力機關統一行使,而且,任何國家機關都不得對法院之個案裁判行使抗訴權;檢察機關只履行刑事案件的公訴權,對裁判不服只能由受害人行使上訴權。唯其如此,才能從國家權力體系運行確保司法權威。
(二)改革法官任命制度和法院經費保障制度,確保司法權獨立于行政權。
他法官一律由最高法院院長任命,且非有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罷免。法官的薪金和法院的經費經全國人大審議后由中央財政足額劃撥至最高法院統一管理調度使用,其經費能足以支撐整個訴訟運行,且法官的薪金能夠與其身份地位相符,而非象目前絕大部分法院那樣得靠爭攬訴訟收取的費用來彌補缺口工資和辦案經費。
(三)完善黨的領導,走出司法獨立的誤區。
我國憲法規定黨領導一切,作為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必然接受黨的領導。如何看待和認識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確實存在一些誤區。當地方黨委對一起經濟糾紛指定法院作出有利于本地企業的判決時,當地方黨委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利于該地當前中心工作的開展或會影響當地某一部門的利益,指令法院不予受理該案或判令駁回起訴,面對這樣的.地方黨委的領導,法院該不該接受呢?接受了這種領導,顯然違背了憲法中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破壞了法制的統一。憲法是黨領導下制定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體現了黨的根本意志,如果法院接受地方黨委的這種領導,豈不是違背了憲法,違背憲法不更是違背了黨的領導嗎?早在1926年,劉少奇同志就指出:“法院獨立審判是對的,是憲法規定了的,黨委和政府不應該干涉他們判的案子。”“不要提政法機關絕對服從各級黨委領導。它違反就不能服從。如果地方黨委的決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從哪一個?在這種情況下,應服從法律,服從中央的政策。”(《劉少奇選集》下卷第452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體現在對司法工作方向性的領導上,而決不是對個案的干涉上,黨的意志已集中體現在憲法和法律中。而且,由于我國黨政合一,地方行政長官同時是地方黨委二把手,地方黨委也同時管理著大量的行政事務。因此,即使是黨委出面跟法院打招呼、下指示,也實難區分究竟是黨委的領導還是政府的干涉。因此,服從和堅持黨的領導,首要的就是司法機關和法官要服從于憲法和法律,要敢于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四)改變現行審判體制,確保法官獨立。
司法獨立,其核心是法官獨立,法院即使獨立于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而法官不能獨立于外界,不能獨立于其同行和上司,就失去了人們的社會期待司法獨立的初衷,喪失了司法獨立的本質內涵。1987年8月,聯合國通過的《世界司法獨立宣言》草案第2條指出,每個法院均應自由地根據其對事實的評價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干涉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判。其第3條又規定,在作出裁判的過程中,法官應對其司法界的同等和上司保持獨立。司法系統的任何差異都不影響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決的權力。馬克思也早就說過:“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沒有任何別的上司。”我國《法官法》也作出了法官獨立審判的規定。因為只有法官的真正獨立,才有可能確保司法公正。
我國法院現行的審判體制中庭長、院長對案件的審批制、審判委員會討論制、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的個案請示匯報制,嚴重妨礙了法官獨立審判的實現。在這種制度下,法官個體對案件的裁判并無獨立可言。故此,建議對有關法律規定予以修改,在法院內部不再設立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和庭長,院長只是行政職務而審判職務,可設院長助理協管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或暫保留庭長、副庭長,但規定只屬行政管理職務,而非審判職務,不得履行案件裁判的審批權力。法官只得就法律的理解向上級法院請示待法官素質進一步提高后,一律不得向上級法院就案件進行請示匯報,既防止了因請示匯報出現“一審終審”,更主要的是確保法官獨立。
二、建立高素質法官的遴選制度。
法官是司法的載體。法官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法治的質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從國外經驗看作為法官,必須是法律職業者中的精英,必須具有精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社會經驗及無瑕的品行。如英國的法官幾乎都是從出庭律師中選撥的,而且只有那些出類拔萃的出庭律師才能有機會被任命為法官。一般而言,有以上執業經驗的優秀出庭律師才能有望被任命為高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或有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才能被任命為上訴法院的法官,在其他法院有兩年以上經驗或15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才能被任命為上訴法院的法官,在其他法院有兩年以上經驗或15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才能有資格被任命為大法官。
(一)我國法官隊伍現狀堪憂。
目前我國法院隊伍人數達30萬人之多,在方面是所謂的“法官”隊伍寵大,另一方面是真正從事審判業務的不多,與日益繁重的審判任務相矛盾。就基層法院而言,約有30―40%以上的人員從事諸如法警、書記員、紀檢、監察、質檢、信訪、司法技術、司法行政、后勤保障等非審判業務性工作,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具有審判資格;約有10%至15%的審判人員即3―4.5萬人從事執行工作,真正從事審判的人員不足50%,即不足15萬人。而在法院的審判人員中,業務能力相對較強的人員又基本上擔任著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及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辦公室主任等職,少有時間辦案或基本不力案。根據海南省海口市中級法院許前飛法官對遼寧、廣東、上海、山東、山西、陜西、河南、湖北及海南省的9個省市10個中級法院的調查,推算出,我國目前真正從事審判工作的不足12萬人,從事執行工作的在2.8萬人以上。這就是說全國法院約12―15萬人的法官每年要審結近600萬件各類案件,執結標的逾3000追億元,基層法院的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本科以上學歷不多,基本不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其操守品行和司法能力均普遍受到公眾的懷疑,真正的法律界精英不愿也難以選拔到法官隊伍中,尤其是難以選拔到基層法官隊伍中來;相反,由于司法環境的惡化和難以承受的社會壓力以及非主觀原因可能遭受的錯案追究,已使一部分青年法官試圖通過律師資格和現行的統一司法考試或研究生考試跳出法院,尋求其他職業,從而造成現有人才的流失。
(二)亟須營造一個仰慕法官職業的環境和氛圍。
法官一直按公務員制度管理,由于其流動性少,相對于行政機關,法官晉升的機會少,相比同齡同資歷的行政人員,工資待遇偏低,尤其是地方法院由于地方財政困難,相當一部分工資及福利獎金得靠辦案收取的訴訟費用彌補,甚至多年拖欠工資。在我國,法官這個職業遠未達到它在社會上應有的地位和身份。如果法官這個職業不會被人仰慕,法官職業不再神圣,那么一個國家的正常秩序將得不到最終維護,社會的正義將難以被守衛,甚至連公民的基本權利都可能難于保障。仰慕法官職業,既是崇尚法律,也是在崇尚一種精神。亟須和極力營造這樣一種環境和氛圍,是建立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所必須具備的重要的人文環境條件。
(三)建立高素質法官遴選制度刻不容緩。
一個仰慕法官職業的人文環境和氛圍,固然有利于高素質法官隊伍的產生。但這種人文環境的培育,需要一個比較長的過程。而盡快建立一種高素質法官遴選制度,有助于法官的素質逐步提高,從而最終實現法官職業化、精英化。同時,法官素質的提高,能較快地改變社會對法官的評價,促進這種法律人文環境的培育,從而更好地改善整個司法環境。
第一,從統一司法考試資格獲得人選中,經考核遴選一批充實到各基層法院,先擔任1―2年法官助理,其中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法律人才充實到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這樣能較好地改變我國法官隊伍的知識結構、學歷結構,并能帶來一些新司法理念和法律文化觀念。
第二,精減現有的法官隊伍,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的法官資源。從現有法官中遴造一批品行操守好,有一定司法能力的人員擔任主審法官(或獨任審判員、審判長),包括讓目前各審判庭庭長及部分高學歷的法院領導人員基本擺脫和逐漸擺脫行政事務,變為以主審案件為主,其余的法官作為法官助理。為使主審法官保證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免受外界干擾,一切與審判有關的輔助性工作均由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承擔,主審法官只負責開庭審理及擬寫裁判文書。同時通過對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庭前證據交換、庭前調解制度,將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盡可能由法官助理在庭前調解處理。
第三,實行任職公示制度,保證法官的良好品行。法官除應當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對社會深刻的理解,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識外,還應當具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會,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這樣的法官裁判的案件必然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對擬任的法官通過媒體向社會和公眾公示,既是將法官品行向社會和公眾的一種展示,它將極大地提高法官任職的榮譽感、地位感、知名度和權威性,同時也將法官的業內業外行為全部置于社會和公眾的監督之下,增強法官紀律的力量,利于保持法官良好品行的一貫性。
第四,實行法官高薪制度,使法律精英無悔地選擇法官職業。實行法官高薪制,不僅是保障法官廉潔和良好品行的需要,同時也是保障法官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方式、水平與其職業、身份、地位相符,從而足以使社會對法官這個職業產生相當的仰慕感。在國家尚未對法官實行高薪前,法院自身應根據內部分工不同,對法官行大差別的待遇傾斜。首先應使法院內部人員從心靈上產生震憾,感受到法官職業的崇高和地位身份的優越,而不是象現在那樣因為是法官可以通過辦案結交朋友,攀附權貴,經常被人請吃請喝,甚至還可從當事人那拿點好處。法官目前的這種利益,實質是通過犧牲自己的人格和整個法官的形象為代價換來的,這已經給我們重塑法官形象帶來了巨大的障礙。
第五,當法官獨立審判的制度基本建立,當公眾和社會仰慕法官的人文社會環境基本形成,真正職業化、精英化的法官遴選制度也就可真正建立了。如果從現在開始構建這種制度營造這種環境,經過我們這代人的努力,職業化、精英化的法官隊伍可期望在我們的下一代產生,那時,法治的春天就真正到來了,司法公正不再是我們的吶喊,而是盛在耕耘者手中實實在在的果實。
三、全力提升全社會的道德水準。
我國自古以來便有“德主刑輔”、“刑主德輔”及“重刑去德”之爭,法治與德化的關系究竟如何?德化究竟是促進法治進程還是制約法治進程?江澤民總書記在深刻總結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教訓后精辟地指出,在強調依法治國的同時要加強以德治國。道德規范好比奔流不息的長江固有的河堤。河堤用它那自然之力引導和規范著江水東流入海。法律規范正好象漲洪水時,百萬軍民奮力用砂包、土石乃至血肉之軀筑成的防洪大堤,防洪大堤一旦沖垮,半壁中華將一片汪洋。司法機關守護的正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人們的道德淪喪,根本不受道德規范,其行為就會象咆哮的洪水一樣沖垮河堤向司法機關堅守的最后屏障――法律規范恣意沖撞。即使司法機關能堅守住這最后的屏障,但那將是何其艱難,何其危險!而且人們的行為正象洪水一樣已給社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災難。可見,人們的道德水準直接影響到國家的法治程度,而只有在真正的法治社會里才會有人們所期望的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
(一)道德水準低下已嚴重危及著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道德素質低下是我國普遍存在的問題。體育界黑哨一片,學術界論文剽竊成風,官場“花翎”買賣成市,商場制假售假、爾虞我詐,市井攤販短斤少兩,欺行霸市……。面對身邊太多太多的腐敗和不公,而這些腐敗與不公既未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也未受到法律固有的制裁,人們必然逐漸動搖心中對道德的崇尚和對法律的信仰。于是,欠債不還者敢理直氣壯地說:“欠你錢,又怎么樣?去告法院吧!”律師敢公然指示他人作偽證,證人敢在莊嚴的法庭睜著眼睛說瞎話,甚至派出所的所長和鄉黨委書記都敢為著兩瓶酒替死刑犯出具假出生證明……對法律的蔑視已到了如此令人難以置信的地步!筆者從本院民二庭按序號抽取200件民事案件中,竟有147件是借款和欠款糾紛,件件都有當事人的書面借據或欠條。在一個崇尚道德的社會里,人們怎肯因欠債不還被告上法庭呢?在因鄰里斗毆而訴至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幾乎每個案件的原、被告各方所舉出的目擊現場斗毆的證人證言都是截然相反的,有時甚至同一個證人為不同的當事人出具不同的證言。在這些人面前,法律竟然是這樣的蒼白無力。同時,由于此類訴訟的大量存在,無謂地占用和極大地浪費著有限的司法資源。在道德水準如此低下的社會里,人們崇尚的必然不是道德和法律,崇尚的只會是權力、關系和錢權交易。它不僅危及和破壞著訴訟程序和實體公正,更嚴重危及和破壞著司法秩序和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二)道德水平低下必然侵蝕司法機關和法官。
要求應當越高,如果權力顯赫的群體首先不能嚴格道德自律。由于中國是一個極特殊的‘關系社會’,如韋伯所言,人際關系凌駕于一切社會關系之上。因為這種超越一切的人際關系的存在更容易使司法人員感染社會不正之疾,司法人員也是‘容易受傷的人’。”毫無疑問,道德水準低下必然侵蝕司法機關和法官,提升社會的道德水準必然能提升法官的素質,提升司法公正的程度。
(三)高道德水準是司法公正的另一支撐點。
國家權力是司法機關和法官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支撐點。但如果僅有這一支撐點,那司法機關和法官就成了國家單純的專政工具,就很難充當公民之間紛爭的裁判,更不可能充當公民與政府沖突的裁判。因為任何一個國家,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幾乎無所不及,連軍隊、警察都由政府養著,法院和法官憑什么力量去強制權力如此之大的政府履行判決義務呢?這就要求社會還必須給法院和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另一個撐點。這個支撐點就是全社會相當高的道德水準。這種高道德水準就是人們認為自覺服從法院或法官的判決才是最基本的道德,否則就是不道德,就會受到輿論的譴責,就會降低人們對自己的評論,并會在今后的生活中付出相應的代價。這就要求人們普遍信仰法律,自覺認同法官的判決,視司法權為唯一能平等保護每個公民權利和國家社會秩序的至高無上的權力。這既是一種法律理念,更是一種道德素質。因為這種理念此時已成為了人們一種自覺行為,是一種自律。只有人們普遍具備了這樣的道德水準,法院和法官才真正具有了權威性和公信力,司法公正才會真正得到實現。
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司法公正的載體,法官獨立審判的司法權制度和全社會相當高的道德水準是司法公正的兩個支撐點,三者兼備,相輔相成,才能真正構架起司法公正的天平。
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陳鴻煦。
二oo二年六月。
參考書目:
1:《中國司法改革研究》,譚世貴主編,法律出版社出版,12月第1版。
2、《中國司法審判論壇》,主編畢玉謙,副主編陳海光,法律出版社出版,12月第1版。
3、《司法改革論評》(第一輯),張衛平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月第1版。
4、《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年第11、12期,第1、2、3、4期。
5、《人民法院報》,2001年――20有關“法三分時代”,“司法瑣話”第1版。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十三
為適應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在會計領域邁出了改革的步伐,會計改革是一個內涵豐富、外延廣泛的范疇,它包括會計制度的改革、會計手段的改革、會計管理體制的改革、會計教育的改革以及會計觀念的變革等,其中會計制度改革是會計改革的實質和核心,它不僅是會計改革成敗的決定性因素,而且反映著會計改革成效的優劣。
行業會計制度的具體行為規范不適應企業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業所執行的具體會計規范是在《企業會計準則》指導下的行業會計制度,這套規范體系存在著諸多不合理之處:不能適應企業經營多元化發展的要求。隨著市場機制的日益完善和風險機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經營將成為企業經營的必然趨勢和戰略選擇。多元化經營必然使企業涉足于各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經營業務,而執行現行會計規范要求企業對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經營業務分別設置帳戶,并采用不同的會計程序與方法進行會計處理,這不僅增加了多元化經營企業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影響核算效率和質量,而且難以保持口徑一致,反映綜合的財務會計信息。不利于會計信息的行業比較和分析。執行行業會計制度,使得不同行業、不同企業會計處理所依據的原則、程序、方法各不相同,這就必然導致會計信息在行業、企業之間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資主體對潛在投資對象的比較、分析和選擇,最終不利于資金的合理流向和資源的優化配置。不便于投資主體對企業實施有效的財務監督。企業各投資主體對企業實施財務監督的主要依據是財務會計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資主體出于增加投資收益、回避投資風險的考慮,會不斷的改變投資對象,使資金經常性地從一個行業轉向另一個行業,或同時分布于若干不同行業;另一方面不同行業又執行不同的財務會計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主體要實施財務監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業的會計處理原則、程序和方法,這無疑加大了財務監督的難度,影響財務監督效率。
現行會計制度在構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
完整性和系統性是現代會計制度應具備的基本特征,
所謂“完整性”是指會計制度應包括和覆蓋全部會計實務,使每一會計行為,每一會計事項都有相應的制度予以規范;所謂“系統性”是指現代會計制度應是在會計目標統一約束下,由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層次的會計制度構成的有機體系。然而,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基本上是圍繞企業常規會計事項由國家統一制定,在構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些現代會計分支尚未納入會計規范體系。近年來,隨著會計領域的改革開放以及會計理論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會計分支,如人力資源會計、質量成本會計、物價變動會計、金融工具會計等早已為人們所熟悉,然而,有關這些會計分支,我國目前尚無具體的制度或準則規范,使得現行會計規范在內容上殘缺不全,盡管一些企業認識到需要通過會計系統確認和計量人力資源的耗費,需要核算與報告物價變動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需要核算和報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及其對股東權益的影響等等,然而由于缺乏這方面的準則、制度,使得企業會計人員力不從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規范的會計處理。許多企業缺乏健全、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完善的會計規范體系不僅包括國家統一制定的各個層次的會計規范,而且還包括企業根據其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內部核算制度和辦法,包括會計核算的基礎管理制度和辦法、成本核算制度與辦法、內部財務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辦法等。然而,目前許多企業只執行統一層次的會計規范,而無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與辦法,這一方面損害了會計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另一方面則往往導致企業成本不實、帳目不清、數據不真。
會計制度改革的國際化進程緩慢。
《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會計在國際化進程中邁出了關鍵的一步,但其進展不盡人意。現行會計規范在許多方面與國際會計準則尚未協調,甚至差異較大,例如有關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等會計方法,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業可以自行選擇,而在我國的會計準則和制度中,有關這些方法的選擇作了較嚴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國外被廣泛使用的會計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舊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等在我國尚未獲得用武之地,或在應用的范圍上受到嚴格限制。再如,國際會計準則對企業集團分部業績報告的編制、通貨膨脹條件下的財務報告等均制定了相應的會計準則,而我國尚缺乏這方面的準則規范。由于這些差異的存在,使得我國的會計信息缺乏國際可比性,不能充分發揮其“國際性商業語言”的功能,這正如我國的涉外企業需要按照我國會計準則與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會計準則編制兩套口徑不同的會計報表,并分別由不同國別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這充分表明,由于會計規范的差異,一方面使我國涉外企業的會計工作量增大,會計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這些企業的國際性競爭,另一方面有礙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國際化發展和企業經營的國際化拓展。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十四
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均規定有法官回避制度。如何理解法官回避制度的具體實施,筆者談談自己的認識,以求同仁賜教。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就其字面意義來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參與其事。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保持公正廉潔,避免因裙帶關系或其他關系而形成復雜的關系網,防止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親屬以及關系人徇私情,而對其任職和履行職務作出某些限制規定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人事制度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在我國已有悠久的歷史,早在春秋時期就有關于職務回避、地籍回避、考試回避等方面的內容。歷史上,回避制度對整治官吏、防止官員利用親屬關系的羈絆,從而使他們更好地為皇帝盡職盡責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退出對某一具體案件的審理或訴訟活動的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公正審理而設立的一種審判制度,在審判工作中,實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可以使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審理,又可以消除當事人的某些顧慮,保證案件審判的公正性。
二、官回避的分類。
法官回避的類型,從形式上可以分為法官的任職回避、法官的審判業務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種類型。
1、法官的任職回避。
法官的任職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一定血緣、親屬關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崗位任職的一種限制性制度。
我國法官法對法官任職回避作了專章規定。法官法第15條規定:“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3)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4)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凡具有上述親屬關系的人,不能在同一個法院領導層任職;不得在同一個法院或同一個審判庭,擔任院長、副院長或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職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5條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法官任職回避的依據之一就是基于特定的親屬關系。親屬關系是因婚姻、血緣或者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親屬關系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關系,他們之間在法律和道義上都有著較為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現為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在政治上,這種密切關系往往表現為相互提攜、相互支持,這就容易滋生任人唯親、相互利用、徇私枉法的弊端。在法官的管理中,對有一定親屬關系的人,在職務利用上之所以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就是力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或者減少這一弊端的滋生。
親屬這一范疇十分廣泛,法官法從設立回避制度的宗旨考慮,將任職回避的范圍,限制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這四種親屬關系,這種限制是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的,也是可行的。
2、法官審判業務的回避。
法官審判業務的回避,是指法官對與本人有特定關系的案件,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本人不得參與辦理。這種回避是對法官執行審判業務行為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各種不利于案件公正處理的因素,以利于訴訟的正常進行,保證案件能夠得到客觀、公正地處理,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除當事人的疑慮,做到嚴肅執法。
法官審判業務回避中的特定關系,在我國法院組織法中規定了回避的原則,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1、2、3條之規定,所謂法官本人與案件有特定關系,是指法官本人及其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6)未經允許,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7)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8)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9)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10)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11)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法官審判業務回避中的其他關系,是指除上述三種情況以外的與本案當事人所具有的某種關系。例如法官本人與當事人有老上級、老部下、老同學、老同事、老朋友等關系。總之,法官具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都應當依法實行回避。
3、法官的地籍回避。
法官的地籍回避,是指對具有特定職務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職的限制。關于特定職務如何界定,目前尚無法律明確規定,但就一般而言,對特定職務理解的范圍不宜過大,原則上可規定在基層人民法院院長這一職位就可以了。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63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由此,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院長以上職務的法官,實行地籍回避是比較恰當的。
建立法官的地籍回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近年來,有的地區對基層法院院長試行地籍回避,采取易地任職,實踐證明,院長易地任職有利于司法公正,效果是相當好的。
三、官回避的方式。
予以保障。
四、法官回避的程序。
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自行回避的,應當由審判人員等在知曉回避原因后自動提出回避;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的,則應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審理開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的申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的,無論何時提出回避申請,都應當說明理由。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回避必須要有嚴格的批準手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人民法院對申請回避的請求,應當在回避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五、法官回避的意義。
實行法官回避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我國是一個具有2000多年封建歷史的文明古國,人們的宗法觀念、家族觀念,各種親屬關系和人際關系的交錯重合,重親情文化的傳統對于權力濫用,徇私枉法的滋生,有著很深的歷史影響和廣泛的社會根源。在我國這種特定的歷史文化傳統的情況下,為保證法官依法履行職責,秉公辦案。清正廉潔,在法官制度中明確規定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法律上為法官清正廉潔創造有利條件。法官在任職和執行公務時如何處理與親屬之間的關系,法律有了明確的規定,使法官及其親屬都有所依據,便于法官擺脫各種關系的干擾,客觀公正,嚴肅執法,秉公辦案。
2、有利于杜絕不正之風。廣大群眾對利用職權為親友謀私利,“官官相護”,辦“關系案”、“人情案”的現象十分不滿。依法實行回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夫妻店”的裙帶網形成,為杜絕各種不正之風和不良傾向提供法律保障,維護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組織人際關系,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沒有嚴格的法官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單位內部各種裙帶關系的產生,派系叢生,相互傾扎,機關陷入復雜的權力之爭,出現嚴重的庸俗作風。同時也為辦理各種“人情案”、“關系案”開了方便之門。有了健全的法官回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證嚴肅執法,排除各種人際關系的干擾。
4、有利于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機制。實行法官回避制度,可以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糾正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克服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也便于廣大群眾監督法官的公正執法。進一步維護司法公正的理念。
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十五
票據無因性原則,作為現代票據法的基礎原則,早已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然而遺憾的是該原則至今仍未在我國的法律理論和票據業務實踐中形成共識。中國人民銀行依然在對商業銀行開展票據業務是否堅持真實的交易背景進行嚴格監管,不斷對違規者進行處罰,并由此引發爭議甚至狀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行政訴訟;司法機關在此問題上的立場也是搖擺不定,甚至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影響了我國票據的流通,阻礙了我國票據功能的發揮,因此完善我國票據立法、確立無因性原則已是當務之急。一、無因性是現代票據法的靈魂。
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不因票據的基礎關系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出票人簽發票據,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即為有效出票行為,出票行為成立后不受基礎關系的影響。
票據的無因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在票據行為成立或票據權利發生上的適用。票據行為是以發生票據上權利、義務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一定構成要件,即實體方面的票據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記載與交付,便能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票據意思表示行為,既適用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又有所不同,票據行為的意思表示更多地采取表示主義。票據行為的意思表示與原因關系的'意思表示既有區分,又有聯系。即原因關系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在一定條件下將會影響到票據行為上,構成票據行為動機或目的上的瑕疵。如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支付購買毒品款項而發生票據行為,便能使票據行為目的具有不法性。但是,票據行為是抽象的法律行為,法律對其不作實質上的要求,僅有形式上的規范,因此票據行為便不可能出現違反法律(形式上違反票據法例外)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這有助于對流通中善意受讓票據者的保護。
2、在票據權利取得上的適用。持票人除采取票據法所明確規定的不法行為或基于惡意、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不能享有票據權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為取得票據權利。即持票人無論是通過交易行為還是非交易行為,無論支付對價或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均合法地享有票據權利。只不過所取得的票據權利因法律的規定不同而質量有所不同。如各國一般規定無對價或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這是因為,對價關系從本質上而言,構成原因關系的一部分,不能對票據行為效力發生影響,只能因其不對等性而影響票據權利的質量。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不論匯票以何種方式脫離原持有人的占有,持票人只要能依前款的方法(指按背書連續證明其權利-引者注)主張其權利,就合法占有匯票,但持票人惡意取得票據或在取得票據時有重大過失的除外。”這便是對票據權利取得上無因性適用的最明確的表述。
據此,持票人不受原因關系無效或被撤銷而合法地享有票據權利,便使持票人享有本不該享有的利益。對于這一問題,法國學者解釋為票據債務人得提出不當得利的抗辯,即票據債務人雖履行票據債務,仍可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因為當事人的票據債權是由票據成立的原因關系所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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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改革之我見(通用16篇)篇十六
可持續發展戰略與我國環境資源立法的完善。
一、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與我國的環境資源立法。
1972年,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有114個國家代表參加的“人類環境會議”預示著人類環境時代的開始。此次會議最重大的意義是產生了與可持續發展概念相近的思想。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該報告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即“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這標志著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聯合國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環境與發展大會把可持續發展作為未來共同發展的戰略,得到了與會各國政府的贊同。大會通過的《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和《21世紀議程》,第一次把可持續發展由理論和概念推向行動。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之后,我國于1992年8月制定了環境與發展應采取的10大對策,明確提出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國發布的《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調以下簡稱《白皮書》,從人口、環境與發展的具體國情出發,提出了我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對策及行動方案;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遠景目標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把實施可持續發展作為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大戰略,使可持續發展戰略在我國的經濟建設和杜會發展過程中得以實施。
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發展。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既要考慮當前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不以犧牲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的利益。可持續發展要求人們改變傳統的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改變人類對于自然的態度,在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必須注重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因此,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以法律作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環境與資源立法取得了較大的成績。1979年我國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確立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基本方針。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現行《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此外,由全國人大通過和修改通過了許多環境保護的專門法律以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資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文物保護法》等;由國務院制定并公布或經國務院批準而由有關主管部門公布了大批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單項法規,其中包括為了執行環境與資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或條例以及對環境資源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領域、新問題所制定的單項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森林法實施細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頒布了600多項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另外,我國還制定了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樣品標準和方法標準,基本上建立了環境標準的法律體系。到1995年底,我國頒布了364項各類國家環境標準。
為了加強環境資源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維護國家的環境權益,承擔應盡的環境保護義務,我國締結和參加了《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南太平洋無核區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東南亞及太平洋區植物保護協定》等幾十項國際條約、公約、協定。
雖然我國已經基本上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環境保護法》為基本法,以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和以我國締結參加的有關國際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條約、公約。協定為輔的較為完備的環境與資源法的法律體系,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市場主體為了達到個人的經濟利益,往往忽視社會效益和環境保護,加之我國環境和資源的立法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這就使我國的環境與資源法的法律體系面臨嚴重的挑戰。
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我國環填與資源存在的若干問題。
在20世紀里,世界環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顯著增加。30――60年代發生了馬斯河谷事件、多諾拉煙霧事件、倫敦煙霧事件。日本水俟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疼痛病事件、美國洛杉礬光化學煙霧事件等“舊八大公害事件”;80年代又發生了意大利塞維索化學污染事故、美國三里島核電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氣爆炸事件、印度搏帕爾農藥泄漏事件、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爾贊多茲化學公司萊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氣污染和非洲大災荒等“新八大公害事件”。近年來,我國學者對全球的生態環境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了嚴重威脅社會經濟發展的全球性生態環境問題主要有7個方面:“三廢”物質污染、噪音污染、水資源污染、土地沙漠化、溫室效應、大氣臭氧層破壞、核污染。
我國在環境污染的防治和資源保護方面雖然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也還存在著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我國生態環境存在惡化現象。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實力不斷提高的同時,生態環境卻在惡化:大氣污染居高不下:水資源持續短缺,水質污染明顯加重;土地退化與耕地占用嚴重;森林減少,水土流失加劇,草原退化、沙化面積不斷擴展;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加快,污染事件不斷增多。…突出的現象是:水土流失的危害已經擴大到全國耕地面積的1/3,500多條主要河流和幾乎所有的湖泊受污染面積達82%以上;全國城市的居民正呼吸著總懸浮微粒日平均值比國際標準高出10倍以上的污濁空氣;而被稱為“母親河”的黃河下游,一年中有200天可以被改稱為“母親沙灘”。夏季長江全流域持續兩個月的水災造成了巨大損失,這也與生態環境遭破壞有很大關系。《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九五”計劃期間,我國將重點解決“三河”(淮河、海河和遼河)、三湖”(太湖、巢湖和滇池)/兩區”(酸雨污染區、so2控制區)的污染控制問題。這也反映了上述“三河”/三湖”/兩區”的生態環境惡化問題已到了非“重點解決”不可的地步了。
(二)我國環境保護投資不足。
我國環境保護投資中存在的問題是環境投資總量小,歷史欠帳太多。“八五”期間,國家環保投入1102億元,按1990年的價格計算,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下降到0.69%,沒有達到“八五”計劃規定的0.85%的目標,這不僅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也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我國目前總的環境投資缺口大約為2500多億元,而現在的投資額僅占需要投資額的6.3%。發達國家的環境投資通常要占到gnp的1.5o%以上。例如,美國每年用于環境保護的投資在800億美元以上,日本在700億美元以上,美國每年用于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治理的費用超過了1500億美元,據一項對80年代中期情況的研究表明,我國因環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達382億元,部分自然生態環境遭破壞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達500億元,兩項合計達882億元,占同期國民生產總值的15.64%,而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資料的統計,美國等發達國家因環境污染引起的經濟損失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一般為3――5%。可見我國的環境污染比發達國家嚴重得多。
我國現行的環保投資體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和在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建立的。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以及適應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兩個根本轉變的需要,現行的環保投資體制存在著一個如何與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相配套的問題。總的來說,我國環保投資體制的改革滯后于整個國民經濟投資體制的改革。1984年初,國家規定了環境保護的8條資金渠道,這標志著我國環保投資體制改革的開始;1986年,國家又進行了環保補助資金“撥改貸”的試點;1988年,國務院發布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又試點建立環境保護投資公司。從目前現狀來看,這些環境投資體制改革和試點涉及的范圍有限,改革的力度也不夠,遠遠不能適應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對環保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
(三)我國環境與資源立法存在的問題。
1.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尚未成為我國環境與資源立法的指導思想。
現行《憲法》雖然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規定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國家保護自然資源的原則,但不足的是沒有明確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指導思想。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環境保護、防治污染和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同樣也存在這個問題。然而,我國制定的環境與發展應采取的10大對策和《白皮書》以及《綱要》,都把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大戰略。這就說明我國的環境與資源的法律和環境與資源的政策之間存在脫節的現象。
另外,在我國80年代制定的單項自然資源法中,由于在指導思想上沒有把生態環境保護作為重要的立法目的,對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生態環境保護缺乏具體的規定,致使這些自然資源的法律難以適應生態的環境保護的需要。
2.我國的環境與資源立法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我國于1992年逐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而環境與資源立法相當一部分是1992年之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這些帶有計劃經濟特征的法律規定已明顯地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在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下,必須強化環境資源保護在政府決策中的份量,增加環保投入,為環境資源計劃管理提供現實辦法。現行法律確立的以行政區劃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已造成了污染范圍的擴大、跨區域及跨流域的污染情況嚴重而得不到有效遏制,以城市為主的污染正逐漸向農村蔓延。
目前執行的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只是對超過濃度標準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費,這種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實質上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以資源分配、無償使用力主要特征的產品經濟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具體體現。排污者只要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就可以無償使用環境納污能力資源,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另外,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環境保護投資條款與市場經濟下環境事權分配和國民經濟融資體制不盡符合,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
3.我國環境與資源的法律、法規之間也不統一。
我國環境法與資源法之間存在不統一的現象。例如,《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國家環境保護局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局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統管全國或地方的自然資源保護工作和污染防治控制工作;然而在各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中只規定了各自然資源專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卻未規定環保主管部門的權限。這種立法傾向顯然是把環保主管部門排除在自然資源保護管理部門之外,明顯與《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相沖突,從而造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監管部門之間的權責不清。再如,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對違反者要處以罰款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現行環境法只要求超標排污者繳納排污費即可,并不認為超標排污系違法行為。這就直接違反了《標準化法》的規定,造成法律體系內部的不協調,還有,我國雖然已制定了各種環境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但并未將其列入《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防治法》將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權劃給各級政府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這些做法的結果使得大量的相關法規散見于國務院和各級政府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實質上是法出多門,重規章而不重法,這不能不說是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結構上的一個缺陷。
4.我國缺乏一部自然資源的基本法――《自然資源法》。
我國從80年代以來頒布了幾部自然資源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這些法律比較單一和分散,不能滿足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綜合性的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以廣泛、全面地對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進行保護。
5.我國還缺乏環境與資源教育的立法。
三、可持續發展與我國環境資源立法的完善。
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我國現有的環境與資源法律、法規必須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
(一)修改有關環境與資源的法律,適應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由世界自然保護同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合編的《保護地球――持續生存戰略》明確提出,各國應通過一個關于可持續發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約,使各國對可持續生存的道德準則作出承諾,并應將可持續生存原則納入各國的憲法和立法之中;所有國家應保護人權、子孫后代利益及地球生產率和多樣性的環境法綜合體系;應對現行的法律和行政的控制進行審查,改進其弱點;到本世紀末,所有地方都應完成對國家法律的審查,目的是重新制定法律,適應持續生存的需要。因此,我國的環境與資源立法應根據以上的精神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加以修改和完善。
1.修改現行《憲法》。
我國現行《憲法》還沒有可持續發展的條款,應在適當的時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因為,可持續發展以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為基礎,發展與資源和環境保護是相互聯系的,它們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應在國家根本大法中得到體現。
2.修改《環境保護法》。
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由于制定的時間較早,沒有可持續發展的內容,應加以修改和補充――將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作為指導思想并增加可持續發展的內容,以適應保護環境與資源的.需要。另外,《環境保護法》中還存有計劃經濟的痕跡,以致在某些方面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悖;《環境保護法》在規定綜合性目標的同時,還規定了具體的法律措施,其結構中仍然保留了大量實施法的內容,其內容已經溢出了作為基本法的內容范圍;《環境保護法》突出的問題就是對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的原則性規定大少,以致于該法呈現出濃厚的污染防治法的色彩。這些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應給予特別注意。
3.修改有關環境與資源的法律、法規。
在修改我國現行的環境與資源的法律、法規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要以可持續發展作為修改環境與資源法律、法規的指導思想,將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貫徹到修改環境與資源法律。法規過程的始終。二是在環境與資源的立法中,要注重運用經濟手段對環境與資源進行管理。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建立,價值規律和商品經濟將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因此,環境與資源的管理也要引人市場機制,更多地依靠市場經濟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國家應制定有利于環境的產業政策,通過產業結構的調整來減少環境污染,建立并完善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和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要按照“排污費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則,提高現行排污收費標準,促使排污單位積極治理污染。三是對環境資源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領域、新問題進行立法,四是加強環境與資源立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借鑒國際上環境與資源立法的經驗,引進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先進的手段、技術,使我國環境與資源立法的內容與國際條約、國際公約的內容相一致。
(二)進一步加強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立法。
1.制定統一的《自然資源保護法》。
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或正在制定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國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條件已經逐步成熟。《自然資源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目的;《自然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自然資源的管理主體及管理體制;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補救;自然資源的保護;不當利用自然資源的責任;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有償利用及收費制度;自然資源稅;保護自然資源的教育以及違反《自然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等。
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法》的目的是實現自然資源和物質資源的可持續管理,以合理利用和開發自然資源,滿足社會經濟文化物質生活的需要,同時能滿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資源保護法》應修正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自然資源無償使用的做法,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思路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經濟手段的法律化來管理自然資源,做到經濟發展和自然資源開發保護同時進行。
2.加強國家對環境資源投資的宏觀調控,制定《環境污染稅法》《環境保護投資法》。
據預測1995――我國在環保方面的,急投資需求將達4000億元。根據聯合國預測,――2025;年全世界用于環境方面的投資。如果保持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可以大體上減緩環境惡化;如果上升到2%,可以便環境惡化得到初步控制;如果上升到5%左右,可以完全控制住環境惡化;()如果上升到8――10%,方可實現環境的良性循環。而在我國財政中,環保的投資份額偏小、,僅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必須對環境與資源的保護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制定有關的產業政策,并且利用財政覦收等手段作為產業政策實現的手段,加強環境保護投資的宏觀調控。
要實現我國跨世紀的環保目標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國家須運用稅收手段對排污者課征環境保護稅,以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這是解決環境污染的根本之策。當前,急需制定《環境污染稅法》。根據我國實際,該法應對以下污染進行征稅:(1)水污染稅,即對工業廢水的排放量為依據進行征稅;(2)二氧化硫稅,即以企業排放硫的數量作為課稅依據;(3)燃料稅,即以燃料產品的銷售數量為證稅依據;(4)垃圾稅,即對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放進行征稅。
《環境保護投資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指導,制定環境保護投資發展目標和中長期發展現戈(和戰略。其中包括制定全國和各地區、行業的環境投資發展戰略,環保投資的總體規模、投資方向;環保投資籌集(包括政府財政預算);排污費收入;發行中長期環境債券或股票;適當利用外資,采用bot投資方式,解決環保基礎施建設資金;建立環保基金;爭取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的優惠貸款和援助;環保投資資金及基金的管理和投資效益管理;環境保護投資,總量和結構;環保投資的信息系統;違反《環境保護投資法》的法律責任等。
3.制定《環境與資源教育法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