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商業合作的基石,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接下來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協議案例,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啟示。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一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作為學校列入派遣計劃依據的《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由學校發給,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存一份作為辦理報到、接轉行政和戶口關系的依據。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2、《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三、了解教育部關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
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上后,均須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2、《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制定,學校招生就業工作處統一翻印,各學院集體到招生就業工作處領取,或者由畢業生持本人學生證到招生就業工作處領取。每位畢業生只有一套《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每套一式四份。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二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相同點就是一經簽定,都具備法律效力,不論是畢業生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但兩者又有本質上的區別:1.主體上:就業協議書是教育部統一印制的,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及畢業生所在高校三方主體共同簽定的就業協議書,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主體之間簽定的關于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2.簽訂時間不同:就業協議是在畢業生派遣之前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簽定的。3.內容不同:在就業協議當中,畢業生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如實地介紹自己的情況,并按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報到。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如實向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負責辦理畢業生有關手續。學校的義務則是負責完成有關的派遣工作,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合同。4.法律依據不同: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無名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分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這個協議一經簽訂,各方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要變動這個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取得另外兩方面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范。5.適用人員不同:勞動合同可以適用于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與高校畢業生。6.糾紛解決方式不同:畢業生因就業協議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若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如當事人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三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就業意向協議,也是學校編制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就業后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二)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就同意錄用和接受聘用達成一致意見,并初步約定將來就業的基礎條款,如服務期限、試用期限及試用期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對勞動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更為明確和具體。
(三)時效性不同。
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自動終止其效力;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業協議書發生爭議,主要是按照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學校或上級就業主管部門出面協調解決;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采取調解、仲裁及訴訟的方式,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五)互有關聯。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書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在某種意義上,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就業協議書的延伸。例如,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可以在就業協議書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待遇,上崗后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條款按此約定執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試用期滿后的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中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和確定。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身份多為學生,并非完全意義上的勞動者,尚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所以,畢業生應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待取得畢業資格去單位報到后,再盡快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避免在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還要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中,并注明在今后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確認。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四
甲方(出租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租賃甲方加油站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加油站基本情況;
第二條:租賃期限。
賃期滿后,如續租應重新訂立合同,新合同期限自本合同到期日開始計算)。
第三條:用途。
加油站經營,成品油銷售以及其他營業執照范圍內的合法經營合同和為經營而進行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該加油站的'年租金(不含水、電、取暖費)______萬元,租金首期付款為兩年租金加一年租金作為押金的方式。即租賃兩年滿后付第三年租金以此類推。合同鑒定后,一星期內支付定金____萬元。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合法的租賃發票。
第五條水電費及其他費用。
由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獨立的電水計量設施。交接后的水電費由乙方交付,水電費基數以水電表記載的經雙方核實并簽字蓋章認可后的數字為準。
甲方應當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稅項以及士地使用相關費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因甲方出租加油站可能產生的土地合法化或者其他方面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雙方簽訂本合同后,甲方應當自行按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要求辦理相關登記備案、變更手續,并自行交納有關費用和收益,由此產生的責任和費用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甲方向乙方承諾如下:
1.甲方如果是依照中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甲方保證依據中國法律具有出租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格,如出租該加油站的行為需要股東或董事會批準,甲方應確保已經得到股東或董事會的書面同意并保證該書面同意的真實性,該書面同意將作為合同的附件:甲方如果是自然人,應保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出租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的資格。如甲方有配偶,應當確保已取得其配偶關于同意出租該加油站的書面同意函,并將該函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甲方對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享受完全的所有權,對于出租房屋占用范圍內的享受土地合法使用權。
3、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及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之上未設置抵押權、典權以及其他形式的物權。
4、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及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之上沒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產權權利的。
5.如果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及地使用權為甲方與其他人的共有財產,則甲方出租該不動產的行為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甲方保證該書面同意的真實性,并將該書面同意作為合同的附件。乙方向甲方交付價款,視為向該不動產所有的權利人交付價款。甲方保證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授權,由其代為受領價款。甲方保證該書面授權的真實性,并且將該書面授權作為合同附件。
6.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系合法建筑,已經獲得相宜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環保、衛生、市容、消防等方面的規定。如果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因甲方的原因而被罰款,甲方承擔交付罰款的義務,并且有義務使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符合有關規定,免予以后被處罰。
7.甲方保證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并且符合加油站營業的安全要求。
8、對屬于甲方所有的加油站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賃權、優先承包權、優先購買權、優先合資合作等優先權力。租賃期間如甲方將加油站土地辦理成商業出讓用地,加油站具備出讓條件,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受讓權。加油站在租賃期間如遇政府要求拆遷,乙方對甲方拆遷后的加油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的租賃權、購買權。
9、甲方保證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如不符合規定,甲方在出租加油站時不得隱瞞加油站拆遷情況。
第七條加油站及附屬設施的修繕。
方所有。如在租賃期內遇到的政府拆遷則投資補償額,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按照合同收取租金的權利;
2、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出租加油站的修繕義務或承擔修繕費用。
3、除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外,甲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金,如果應此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負責賠償。
4、甲方不得繼續從事乙方經營項目雷同的經營活動。
5、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加油站經營管理所需要的各種正常手續,并轉教乙方,具體證照清單見本合同第十條。
第九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享有出租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完全的使用權。按照乙方規劃與安排使用出租加油站。
2、乙方有權對出租加油站進行改造、重修、擴建,對該站的站容、站貌、設施、環境、等進行改造和維修;有權更換該站名稱,乙方的該項權利必須證得甲方的同意。且不得破壞房屋結構。
(1)繼續租賃加油站的,新增財產的產權無償歸甲方所有,但是不得因此而提高租金;
(2)新增財產的無償權歸甲方所有,由甲方折價允以補償。
(3)由雙方協商解決。
4、乙方有權在出租加油站內外設立自己的形象標識,有權以加油站的及其附屬設施作為發布廣告的載體。
5、乙方有權使用構成出租房屋主題的設施及附屬設施。
6、乙方可根據自己的安排設立安全保衛設施。
7、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擔承租加油站的權利。
8、在租賃期間或者租賃期滿兩年內,甲方轉讓出租加油站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受優先購買權。
9、乙方應當向甲方如數按時交付租金,但依據本合同做出扣減的除外。
10、乙方在出租加油站內依法經營,不得進行非法活動。
11、租賃期間,不得自行完全拆除租賃加油站。
12、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健全防火、防盜措施。
13、水、電、煤氣、暖氣、電話、有線、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由乙方按規定承擔。
第十條加油站資產、證件的完善。
1、本合同簽訂前,甲、乙雙方對該加油站所有資產登記填表,經乙方對所有財產進行驗收,不符合加油站建設或設計規范的,甲方應在合理期限內按照乙方要求進行整改,該站財產以雙方簽字確認登記表為準。
2、本合同簽訂前,甲乙雙方應對該加油站經營應具備的各種資料、證件原件、附件等有關證照進行清點,證照包括但不限于:
租賃加油站需具備手續表(其中*是必備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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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五
三方協議以書面形式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應享有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合同、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有效期不同。
三方協議自簽約日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終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生效。
簽訂身份不同。
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時仍是學生,但簽訂勞動合同應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旦簽訂,三方協議效力喪失。
勞動合同至少要具備哪些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注意: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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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六
一、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二、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三、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四、《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以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五、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看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七
其實沒什么大區別,廣義的合同包括協議。
之前教科書里說,協議多用于身份關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里的合同指的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的協議,如身份協議(撫養協議、離婚協議),身份財產協議(約定夫妻財產制)則不在此列。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么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合同與協議這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后,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 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實際上,協議和合同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前兩者的區別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達成一致認識而簽定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但是,有些意向書實際上已經很接近協議或合同了。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意向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意向,實際上也是合同。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八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九
2、《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文件,兩者緊密相聯,分別簽訂于畢業生就業過程的不同階段。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都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1、法律依據不同:就業協議的依據是1983年3月2日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而勞動合同則依據于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前者屬于部門規章,后者屬于國家基本法律,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國家勞動基本法律。
5、簽訂主體不同:就業協議書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學校鑒證后列入就業方案;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鑒證方。
6、時效性不同:就業協議的效力始于簽訂之日,終于學生到工作崗位報到之時。就業協議的作用僅限于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定,一旦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就業協議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不是確定勞動關系的憑證。
畢業生就業時必須簽訂《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業協議書同時失效。
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聯系在于:就業協議書主要是畢業生和單位的工作約定。但可以在備注中就服務期、試用期、基本收入、福利、違約金等涉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就業協議書有關服務期、試用期、基本收入、福利、違約金等,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可以作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但這些條款必須有列入勞動合同,在雙方都認可后,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才可以繼續生效。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一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為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甲方: ,男,漢族, 年 月 日,住 省 市 路3號院,身份證地址: 省 縣 鎮 村 19號。系受害人丈夫。
,男,漢族, 年 月 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兒子。 乙方: ,女, 年 月 號,身份證 。
20 年 月 日, 駕駛豫 8號寶馬牌小型越野客車沿 路北行至 路口,因操作失誤,先后共撞十輛車輛,后撞上 等六人,其中 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現甲乙雙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如下內容。
一、乙方需賠償甲方 萬賠償金,前期需先行支付 萬,現已支付 萬,剩余 于協議簽訂后當即結清,剩余10萬作為押金,本押金押于 律師事務所。
賠償金61萬元是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家屬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財產損失等。
此款項為雙方解決本次事故一次性、終結性的賠償款項。甲方收到賠償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
二、乙方支付46.5萬元后,甲方當即給乙方出具事故諒解書。若乙方違背上述條款,甲方將不予出具諒解書并不出庭作證。若甲方不按約定出具諒解書并出庭作證,應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費用。
三、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事故保險理賠所需手續,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如:診斷證明、社區居住證明、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村委會出具的下葬證明等相關證明)。
甲方所收費用也應返還乙方。
五、甲方應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張權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賠償;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而按農村標準計算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回多計算部分。
六、乙方在開庭時甲方必須出庭作證,并當庭表示諒解乙方,要求法院對乙方處于緩刑,如有違背10萬元押金歸乙方。
七、甲方出具諒解書,乙方立即將10萬元押金打到 律師事務所賬戶后,甲方將諒解書交給乙方。
九、以上本協議書甲乙雙方須嚴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違約,后 果自負,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4分,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律師各一份。
甲方簽字生效: 乙方簽字生效: 律師簽字生效: 律師簽字生效:
律師事務所(蓋章) 律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二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三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
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
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四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廣大應屆生要注意:
工具/原料。
1《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五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意向書:意向書是指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對某項事物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意向書為進一步正式簽訂協議奠定了基礎,是“協議書”或“合同”的先導,多用于經濟技術的合作領域。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后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意向書是雙方或多方就合作項目在進入實質性談判之前,根據初步接觸所形成的帶有原則性、意愿性和趨向性意見的.
從本質上來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么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種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合同與協議這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是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是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經濟合同用“合同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這些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但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合同和協議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合同的區別則很大。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達成一致認識而簽訂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內容是合同簽訂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意向書的內容僅是合同簽訂主體就某一事項共同意識的一致認定,并不是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簽訂時間,合同的簽訂時間是雙方就權利。
義務關系達成一致協議后簽訂,而意向書是雙方就某一事項達成共識后就可以簽訂。法律后果,合同的簽訂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意向書的簽訂不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不具有約定力。但有的意向書具備了簽約主體之間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因此是對簽約主體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實際上已經屬于合同了,只是名稱不同而已。所以意向書不能片面的認為具備法律效力或不具備法律效力,關鍵還是要看其內容是否具備了合同的內容。
簽訂意向書是簽訂合同的基礎,但并不是所有合同的簽訂都必須簽訂意向書。意向書的簽訂是為了合同簽約主體就彼此權利義務能順利達成一致,是為了合同的順利簽訂。而合同簽訂往往是在意向書的內容基礎上所簽訂的,所以意向書的內容往往會影響合同簽定的內容。
合同和協議書的內容比意向書更具體、更實際。合同是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意向書不是法律文件,只是便于雙方領導層掌握情況,作為進一步簽訂合同、遞交確認書或協議書的依據和準備。因此,意向書只具有信用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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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通用16篇)篇十六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為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