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過程中,要合理利用資源,提高生產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針對生產質量管理的重要性,小編總結了一些質量管理的方法和建議,供大家參考。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一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中央領導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加強安全監管執法,加快改革創新,推進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隱患排查體系、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圓滿完成g20峰會的各項工作,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現將全市安全生產各類事故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xx年,全市共發生各類事故1176(生產經營性火災613起),死亡558人(生產經營性火災1人),受傷182人(生產經營性火災0人)。其中:
工礦商貿領域發生各類事故107起,死亡107人,受傷22人。其中,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死亡1人。
道路運輸發生各類事故453起,死亡448人,受傷xx0人。
水上運輸發生各類事故2起,死亡2人。
漁業船舶發生各類事故1起,死亡1人。
二、事故主要特點。
(一)按事故類型分類。
1、事故發生類型趨于集中。20xx年,全市工礦商貿領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坍塌七類事故共發生事故89起,占全市工礦商貿領域事故起數的83.2%。其中,高處墜落事故36起,占比33.64%,物體打擊事故起,占比14.95%,車輛傷害事故9起,占比8.41%,機械傷害事故8起,占比7.48%,起重傷害事故6起,占比5.61%,觸電事故8起,占比7.48%,坍塌事故6起,占比5.61%。
以上七類事故死亡89人,占全市工礦商貿領域事故死亡人數的83.2%。其中,高處墜落事故死亡37人,占比34.58%,物體打擊事故死亡15人,占比14.02%,車輛傷害事故死亡9人,占比8.41%,機械傷害事故死亡8人,占比7.48%,起重傷害事故死亡6人,占比5.61%,觸電事故死亡8人,占比7.48%,坍塌事故死亡6人,占比5.61%。
2、高處墜落事故形勢嚴峻。20xx年,全市工礦商貿領域高處墜落事故發生36起,同比上升140%,占工礦商貿領域事故起數的33.64%,死亡37人,上升131.2%,占工礦商貿領域事故死亡人數的34.58%。
3月、7月、11月為高處墜落事故高發期,分別發生5起、5起、8起,死亡5人、7人、8人。其中,1月、3月、11月、12月高處墜落事故死亡人數均占當月死亡人數的50%以上,12月甚至達到75%。
(二)按管理領域分類。
建設領域事故高發。20xx年全市建設領域事故發生36起,占工礦商貿領域事故起數的33.6%,死亡38人,占工礦商貿領域事故死亡人數的35.5%。20xx年建設領域發生1起地鐵施工工程較大事故,死亡4人。建設領域已經連續兩年發生較大事故。
(三)按事故區域分類。
1、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仍為事故多發區域。20xx年,蕭山區工礦商貿領域事故發生17起,死亡20人;余杭區發生17起,死亡18人;富陽區發生起,死亡17人。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三個地區工礦商貿領域事故起數總和、死亡人數總和分別占全市工礦商貿領域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6.7%、51.4%。
2、大江東、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礦商貿領域事故下降明顯。20xx年,大江東工礦商貿領域事故死亡3人,同比下降40%;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礦商貿領域事故死亡2人,同比下降33.3%。
(四)按事故發生時間分類。
1.7月、10月份為事故高發期。7月發生事故14起,死亡18人,分別占全年事故起數的13.1%、死亡人數的。8%;10月發生事故起,死亡15人,分別占全年事故起數是15%、死亡人數的14%。其中,7月,發生1起工礦商貿領域較大事故,死亡4人。
2、非工作日事故略有下降。20xx年,全市工礦商貿領域非工作日事故發生24起,死亡26人,同比下降14.3%,。1%。
(五)重點工程事故持續多發。
20xx年,市重點工程杭黃高鐵、千島湖原水工程發生事故8起,死亡9人。其中,杭黃高鐵發生事故7起,死亡8人,特別是今年12月份,杭黃高鐵連續發生2起事故,死亡2人;千島湖原水工程發生事故1起,死亡1人。自開工建設以來,杭黃高鐵已發生事故11起,死亡12人;千島湖原水工程已發生事故3起,死亡4人。
(六)較大事故形勢嚴峻,道路運輸較大事故頻發。
20xx年,全市發生較大事故4起,死亡14人,僅7月份,全市發生較大事故2起,死亡7人。
20xx年發生的4起較大事故中,工礦商貿領域較大事故發生1起,死亡4人;道路運輸較大事故發生3起,死亡10人。
(七)按事故等級分類。
20xx年,全市發生工礦商貿領域事故107起,死亡107人,發生一般事故106起,死亡103人,較大事故1起,死亡4人。其中,死亡1人及以下的一般事故99起,死亡89人;發生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7起,死亡14人;死亡3人以上的較大事故1起,死亡4人。
(八)道路運輸事故情況。
1、道路運輸事故數據統計口徑發生變化。根據《關于做好20xx年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相關工作的通知》(統計函〔20xx〕4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農業部質檢總局民航局關于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歸口直報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統計〔20xx〕70號)、《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下達各市政府20xx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事故控制指標的通知》(浙安委〔20xx〕7號)的通知要求,20xx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統計數據變更為生產經營性道路運輸事故數據,統計口徑、控制指標等事故數據較往年有較大變化。
2、道路運輸事故特點。從違法行為來看,因機動車違法變更車道的交通事故上升明顯,事故起數同比上升41.67%,死亡人數同比上升500%。從違法車輛來看,小型客車與重型貨車為主要肇事車輛,小型客車肇事占事故總數的36.%,肇事死亡人數占總數的38.76%,重型貨車肇事占事故總數的9.41%,肇事死亡人數占總數的21.35%。另外,中型貨車、拖拉機的交通事故同比上升,事故起數分別上升41.18%、25.71%,事故死亡人數分別上升36.36%、69.23%。
(九)水上運輸事故、漁業船舶事故情況。
1、水上運輸事故較上年下降明顯。20xx年,全市水上運輸事故發生2起,同比下降50%,死亡2人,下降50%。
2、漁業船舶事故較上年上升。20xx年,全市漁業船舶事故發生1起,死亡1人,同比凈增1起1人。
三、下一步工作建議。
針對歲末年初與春節期間各類生產經營活動頻繁,各類工程處于收尾階段,特別是今年春節較往年提早,返鄉潮提前來臨,人口流動加劇,交通運輸緊張,以及寒冬季節大風大霧、雨雪冰凍、霧霾等不良氣象因素增多的社會活動和氣候特點,建議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全力以赴做好春運安全監管工作。切實落實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地鐵的各項安全監管措施,加強客運管理,切實加強商業綜合體、商場、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監管工作。做好應急值守工作,加強節假日值班力量調配,嚴格落實各項防范措施,確保春運期間平穩、安全的秩序。
(二)全力以赴做好重點領域安全監管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做好建筑、交通工程等事故高發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企業,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高發作業場所,杭黃高鐵、千島湖原水工程、地鐵建設、杭富杭臨城際鐵路等重點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強化歲末年初的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做好應急救援力量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值守工作。要全面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吸取江西豐城電廠“11·24”等近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教訓,切實加大整治督查力度,督促企業施工單位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全力做好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工作,鞏固g20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大行動的成果,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三)全力以赴做好消防安全監管工作。入冬以來,我市氣候干燥,空氣濕度低,極易引起各類消防火災。11月,我市連續發生“11·27”“11·28”消防火災事故,20xx年1月8日,我市又發生1起消防火災事故,死亡2人,受傷3人。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提高警惕、突出重點,深入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大消防安全宣傳力度,全力預防和遏制火災事故,確保全市人民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春節。
年1月12日。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促進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應急預案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切實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適應可能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單位危險性分析狀況、重大危險源情況以及本行業、本地區易發事故等編制。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制定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及有關行業標準進行。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風險種類、生產規模等特點,對應急預案框架結構等要素進行調整。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者要相互銜接,形成預案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有效銜接,形成預案體系。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名稱:單位名稱+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單位名稱+事故類別+專項應急預案。單位名稱+工作場所+應急處置方案。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與事故風險和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組織機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五)應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體、操作性強。
(六)要素完整,文字簡潔,信息準確。
第十條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論證或評審,并征求預案涉及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應急預案內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寫人員和預案涉及所有職能部門人員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職責清晰、程序明確、內容完整。
應急預案外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本行業專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項內容法制化。
中央駐晉企業、外省駐晉國有控股企業、省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送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分級備案的具體辦法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舉辦文化、體育、經貿等大型經營性活動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之日前10天報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填寫并提交《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三)提交報備的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各1份。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審查工作并向生產經營單位反饋審查意見。對審查通過的應急預案辦理備案手續,對審查未予通過的應急預案,應向生產經營單位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原因。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有效期為3年,自備案登記之日起計算。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延期備案申請。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實施,并抄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部門和單位。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程序和崗位應急措施,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高危行業企業要針對生產易發事故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實戰演練。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并向應急預案備案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該單位應急預案響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應急預案中明確的組織機構、有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經調整的。
(二)應急預案中相關部門、單位或人員以及與其他預案的銜接關系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應急預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險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完工后。
(六)應急預案演練或響應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或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報送原應急預案備案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負責應急預案相關工作的資金保障,并對由于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事故擴大等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換發和年審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向頒證管理機關提交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應急預案。頒證管理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情況進行審查。
第五章檢查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沒有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未按照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不能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針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編制應急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1、目的:
建立獎勵、懲罰方法。
2、范圍:
全體員工。
3、責任者:
安全部。
4、程序:
4.1獎勵。
4.1.1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車間、部門、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4.1.1.1.對安全生產有所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被采用有明顯的效果者。
4.1.1.2.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4.1.1.3.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4.1.1.4.對搶險救災有功者。
4.1.1.5.積極參加公司、部門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車間、部門、班組、個人。
4.1.1.6.被評為省、市、局、總公司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4.1.1.7.對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貢獻者。
4.2獎勵程序。
4.2.1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車間(部門)匯總材料上報部長審核后報安全部,經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過。
4.2.2先進車間、部門、科室由安全部門提出意見,交公司安全生產小組討論,審核通過。
4.2.3對4.1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獎勵,有車間和部門提出,經安全部門審查,抱公司領導批準。
4.3懲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懲罰:
4.3.1事故責任者。
4.3.2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
4.3.3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
4.3.4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4.3.5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生者。
4.3.6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4.3.7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者。
4.3.8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4.3.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者。
4.4懲罰類型。
4.4.2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辭退、開除。
4.43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4.5處罰程序。
4.5.1經濟處罰由有關部門提出,報分管付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4.5.2行政處罰由有關部門提出,按公司有關規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準后執行。
一、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公司應急管理制度,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三、學習會議制度。
1、每月召開一次應急管理工作例會,會議內容為學習文件、查找隱患、制定措施、明確任務。
2、應急管理工作例會要與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工作總結緊密結合,與貫徹落實上級指示要求和法規、制度緊密結合,與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緊密結合,防止形式主義和走過場。
3、特殊情況下,如國家舉辦重大政治活動、單位出現嚴重事故隱患的苗頭時,要隨時召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具體研究部署安保工作方案,排查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四、信息上報制度。
1、實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2、發生或接到突發安全事故后,必須及時向公安、交警、安監、消防等部門報案請求援助。本著“先控制、后處置、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的原則,果斷處理,積極搶救,指導現場員工離開危險區域,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上交突發安全事故有關材料,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五、應急管理分“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過程。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保障等。
六、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主管安全生產經理、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安全部,并負責日常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遠的編寫和修訂。公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預案要符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并保持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演練情況,適時修訂《預案》,做到科學、易操作。
八、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辨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全面開展應急宣教培訓工作豐富應急宣教培訓載體。通過不定期舉辦應急知識宣傳活動,向員工宣傳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應急管理工作動態和應急安全指南等內容。結合廣播電視和政府信息網絡平臺,播放應急宣傳專題片和網站增設應急管理專欄,系統宣傳應急管理相關知識加大應急管理宣教力度。
九、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和綜合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全生產科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十、應急通訊設備保障。公司要對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或更新,確保通訊暢通。
十一、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公司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車間日常維護檢查每周一次,呼吸器氣瓶每三年檢測一次,其它器材每次維護、更新要有記錄,確保性能完好。
十二、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十三、成立簡直救護隊,人員由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并進行經常性訓練,熟練掌握基本的救護常識和救援能力。
十四、應急救援協議。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三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及時報告、分析、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二、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經理、科室負責人等有關責任人;項目經理或相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學的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或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施工現場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當發生事故后,在立即組織搶救的同時,必須及時向安全管理部報告,除電話匯報外,還需進行書面報告。安全主管部門知道情況后,立即用電話將事故簡要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報告時間不得晚于事故發生后2小時。
四、發生傷亡事故時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傷者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并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才能清理。
五、事故發生后,要立即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從生產、技術、設備、管理制度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六、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項目部負責落實,公司安全管理部監督落實情況。
七、事故結案后,項目部應及時將事故材料歸檔,保存備案。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四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轄區內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第二條各施工單位應制訂本單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并根據項目特點(特別是危險性較大工程的特點)制訂項目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條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定期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預案情況進行抽查;到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時,應同時檢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情況;檢查的重點是:救援組織及人員落實情況,通信聯系方式情況,救援設備、器材準備情況,與工程項目特點結合的情況,救援時的安全通道和預演情況等。
第四條發生死亡事故時,施工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況不明的大規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時,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的建設局,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蘇州市建設局報告,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發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時,蘇州市建設局接報后,立即啟動蘇州市建設局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五
1、事故發生詳細經過。
(1)生產過程;狀態。
(2)事故中的當事人的行為、語言表述。
(3)事故狀態。
(4)事故場所機械、設備、狀況等。
2、應急救援情況。
(1)救援過程。
(2)搶救地點、過程、結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狀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的缺陷。(2)、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技術知識。(3)、勞動組織不合理。(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指導。(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6)、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沒有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等。
(二)事故性質。
1、是否為責任事故。
2、是否為非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的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對事故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等),依據《條例》規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2、對事故有關部門的責任認定(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等),依據《條例》規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3、對有關責任者的責任認定(主要領導責任、領導責任、管理責任、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等),提出個人行政處罰建議及黨、政紀處分建議,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六、今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附:
1、事故調查人員簽字名單。
2、傷亡人員名單。
3、有關資料復印峻。
包括:
(1)企業提供資料的復印峻。
(2)現場照片。
(3)現場示意圖。
(4)筆錄復印峻。
(5)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
(6)刑事處罰的'法律文書。
(7)罰款收據復印峻。
(8)行政處分的復印峻。
(9)黨內處分的復印峻。
(10)其它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等。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六
2.事故的搶救與救護: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現場指揮部、聯系救援、封閉現場、搶救人員的防護及對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等。
3.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要求:如當事人直接或逐級上報主管負責人,對發生火災或人身事故應先報火警或醫療救護。
4.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處理原則。
5.根據事故等級,確定是否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6.明確上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統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
7.明確調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別由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參加人員、組織事故分析會、事故現場會、取證等。
8.明確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管理者等的處理原則采取“四不放過”原則,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別處理的辦法,對安全生產管理及處理事故中做出貢獻的進行表彰和獎勵。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制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于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調查組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技術鑒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后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復,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復同意后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復后,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制現場示意圖。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于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調查組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技術鑒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后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復,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復同意后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復后,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九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檔案管理,理順關系、分清職責,規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事故檔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事故檔案的移交。
1、每年10月20日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人員應把全年安全生產事故檔案移交辦公室。
2、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人員在把事故檔案移交辦公室之前,應把每一事故檔案整理,編好目錄,注明多少件,每件多少負,共有多少頁,并按目錄順序裝訂好。
3、事故檔案移交辦公室時,辦理移交手續。擬制檔案交接表,列出所交接的.檔案名稱、每個檔案的頁數,以及移交人、接收人和證明人,由移交人、接收人和證明人清點檔案并簽名,完成交接。
4、事故檔案一般由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接收,局領導作證明人。
5、接收人接收事故檔案后,負責檔案存放和管理,并按有關規定做好歸檔和送交檔案局工作。
二、事故檔案的查閱使用。
l、事故檔案移交辦公室后,如需要查閱或復印檔案材料、提調檔案,由申請人先填好《事故檔案查閱審批登記表》,送局長審批。
2、提調事故檔案,要在登記表中注明提調時間和退還時間,完善管理。
3、事故檔案未移交辦公守之前,由事故調查工作人員管理,檔案材料的查閱或復印,應辦理相應審批手續,報局領導審批。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十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由于誤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損失,為生產事故。
2、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儀表、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或減產,為設備事故。
3、產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基建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裝不良等造成經濟損失為質量事故。
4、發生著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火災事故。
5、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爆炸事故。
6、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為交通事故。
7、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為工作事故。
8、各級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惡果的事故為管理工作事故。
1、重大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10%以上,同時產量損失費達一萬元以上;或直接損失費達5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2、一般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5%,或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3、微小事故:。
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4、職工的傷亡事故劃分按國家或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6、事故損失計算按公司有關規定標準計算。
1、各類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安全辦公室組織調查上報分管領導,事故責任者的紀律處分,由公司決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負責執行。
2、凡發生事故,應立即向所在部門的領導報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
3、發生事故的部門,應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單”,按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室和分管領導。報告上交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五天。
4、發生重大事故,由生產部寫出“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書”按規定逐級上報。
5、不論事故大小,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教育,吸取教訓,制定出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簽署意見后,上報有關部門。一般事故由車間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微小事故由車間部門處理,報生產部備案。
6、事故發生后查不出責任人時,由事故單位專責人擔負一半責任。無專責人時,由單位領導負擔一半責任。
7、發生事故后,視事故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及表現予以不同處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虛心檢討,領導批準,可以從輕處理,對隱蔽事故情節,推卸責任,嫁禍于人者,加重處分。
8、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制裁,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9、公司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10、發生事故,各生產車間和各部門負責人不得隱瞞,并對事故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11、各單位負責人要及時解決和向上反映各類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若不予解決,或拖拉、遷就,有關人員將對后果負責。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十一
20xx年12月8日中午,有學生在第一餐廳二層就餐時,在麻辣燙中,發現有展開的文具刀,因被該同學及時發現,沒有吃入口中,未造成傷害事故。事發后,浩翔餐飲公司未引起高度重視,給我校造成不良影響。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餐飲安全責任制度有效落實,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經后勤處研究決定:責成浩翔餐飲公司對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當事人趙波,給予清退,對第一餐廳二層的經營方內蒙古浩翔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罰款10萬元。
希望各餐廳以這次食品安全事故為教訓,引以為鑒,舉一反三,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餐飲管理制度,嚴格安全管理,杜絕安全隱患,提高服務質量,強化責任意識,為廣大師生提供安全優質的后勤服務保障。
后勤處。
年12月13日。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十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嘉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集團公司組織協調下,各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2、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4、責權一致。依法保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預案的規定行使權力;在必須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緊急情況下,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應該視情臨機決斷,控制事態發展;對不作為、延誤時機、組織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作為處置集團公司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突發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統一領導集團公司范圍內各類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開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置、指揮和協調;研究確定公司應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性意見;決定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專項應急預案的啟動和預警發布;調查和處理重大和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督促、檢查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質量安全部)為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牽頭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3、參與開展、督促檢查安全生產預案演習工作;重點企業應該結合工作實際,每年對應急預案進行一次演練。要通過演練,發現應急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5、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1、發生嚴重安全生產事故事發地企業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事件現場有關人員應該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該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成立由企業主要領導參加的現場指揮部,先期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控制現場、救護、搶險等救援行動,控制事態擴大。
2、事件發生后,責任單位需在第一時間將事件初步情況上報集團公司質量安全部。質量安全部立即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委會員決定是否啟動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專項應急預案。同時,根據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意見,及時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單位。
3、應急預案啟動后,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派遣應急處置隊伍,在最短時間內趕赴事故現場,迅速參加相關搶險救援、調查、協調、穩控工作,協助事發單位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密切跟蹤事件發展態勢,掌握事發地單位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及時傳達上級領導批示和要求,并做好有關綜合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
4、應急結束。在應急救援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由事故責任單位提出應急結束的建議,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需報上一級應急機構的,報上一級應急機構批準后實施。
5、調查評估。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突發事件必須記錄在案,要會同事件責任單位,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決策能力、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寫出總結報告,并歸檔保存。
1、本預案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各責任單位需根據自身實際制定或修訂相應預案。
2、本預案自印發之日實施。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十三
文章“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詳細信息如下,歡迎借鑒與查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了解和分析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吸取教訓,采取有效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各生產車間、各部門必須加強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條凡在生產區域或工作中所發生的人身傷亡、火災、爆炸、停產、設備、交通、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必須及時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登記建檔。
第三條人身事故:指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條火災、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或爆炸,并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五條設備事故:指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儀器(表)、容器、設備、管道等設備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第六條生產事故:指由于“三違”或其他原因造成停產、減產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七條質量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產品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或要求的事故。
第八條環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污染大氣、水源、環境的事故。
第九條破壞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以上事故明細詳見(附表)。
第十條根據一次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程度,人身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人員受傷后經休息無需住院治療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1人受傷程度需住院(三天以上至十天以下)治療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人員受傷程度達到2人(含2人)以上需住院(三天以上至十天以下)治療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人員受傷程度達到2人(含2人)以上需住院(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治療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人員受傷程度達到重傷或造成死亡的事故。
第十一條根據一次火災或爆炸造成財產損失程度或受傷人數,火災或爆炸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或造成1人輕傷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造成2~3人輕傷者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30萬元或造成1人重傷或4~5人輕傷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造成2人(含2人)以上重傷或1人以上死亡或6人以上輕傷的事故。
第十二條根據一次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程度及影響生產情況來劃分:設備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00~1萬元以下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3萬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8萬元以下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8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三條根據一次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程度和影響生產情況,生產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1000―5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或造成局部生產裝置停產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10萬元或造成一套生產裝置停產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造成公司兩套生產裝置以上(含2套)停產的事故。
第十四條根據一次質量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程度和修復程度,質量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5000元,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且不影響下一道產品質量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且不影響下一道產品質量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經處理后對下一道產品質量還有一定影響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10萬元,經處理后影響正常使用且對最終產品質量有較大影響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且經處理后造成最終產品報廢的事故。
第十五條根據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超標排放情況,環境污染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具體標準如下:
1、小事故:指有害物質泄漏污染物超標1~2倍或“三廢”排放連續超標1天以上,但尚未對外造成環境污染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超標對外造成環境污染(被上級環保部門通報或給予罰款或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的事故。
4、較大事故:指造成較大環境污染(被上級環保部門罰款5~20萬元或賠償經濟損失5~20萬元以下)或人員出現中毒癥狀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對環境造成極大污染(被上級環保部門罰款20~50萬元或賠償經濟損失20~50萬元)或危害人群出現中毒癥狀的事故。
6、特大事故:指對環境造成極大污染(被上級環保部門罰款50萬元以上或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危害人群出現較多人員中毒癥狀的事故。
第十六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未遂大事故。
1、雖構成重傷或死亡條件,但僥幸未造成事實的事故;。
3、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有害氣體、液體大量泄露、排放,已達到火災、爆炸、中毒的危險,經及時處理未造成事故者。
第十七條公司安環部門和事發部門都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臺帳、檔案,做到有據可查。
第十八條當發生事故時,同時有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時應以人身事故調查為主;當設備損壞與停車、停產事故同時發生時應以設備事故調查為主;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以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為主;非計劃停產、串料、跑料應以生產和安環部門調查為主,其它部門配合;經查明原因后按職責分工進行歸口管理。
第五章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發生小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當班班長和部門負責人報告,當班班長或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口頭(電話)向公司安環部門報告,并由事故所在車間負責人在48小時內將事故經過書面報告公司安環部門及生產經理。
第二十條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口頭或電話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在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及時向公司生產副總、安全經理、常務副總和總經理報告;公司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應急救援工作。
由總經理指定專人視情況向zf主管部門及當地安監、公安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發生事故后,除搶救死、傷者外,一律不準挪動、破壞(沖洗)事故現場,如必須挪動時應做好標記,在征得生產副總或安全經理同意后方可清理現場。
第二十三條事故的調查。
3、發生事故后,生產副總及安全經理、督查辦必須立即組織召開車間負責人及事故目擊者或相關當事人參加的事故分析會,及時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責任者和損失情況,并提出今后預防措施。
1、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經公司安全經理,生產副總,常務副總逐級審核,總經理簽批后下發處理意見。各類事故審批后事故發生部門必須報安環部備案。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車間的事故,由生產部組織有關人員共同調查、分析;如果事故責任難以確定,可由上一級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分析確定;事故責任確定后,由事故主要責任單位負責上報。
(1)、小事故的罰款處理:直接責任人300元、當班班長200元、車間值班人員100元、安全員100元、車間負責人100元。并扣發直接責任人當月安全津貼。
(3)、較大事故的罰款處理:直接責任人1000元、當班班長700元、車間值班人員每人500元、安全員500元、車間負責人500元。并扣發本部門當月安全津貼的50%。
(4)、重大事故以上的罰款處理:經公司查明事故原因后,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研究處理。并扣發本部門當月全額安全津貼。
(5)、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
(6)、針對在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過程中,涌現出的有功人員公司研究進行獎勵。
(7)事故處理完畢后由安環部以(事故快報)的形式將事故經過、發生原因、處理意見、整改及預防措施下發給個部門。由各部門負責人組織學習。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十四
2.1設備事故劃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類。固定資產原值五萬元以下的設備不設重大事故,固定資產原值十萬元以下的.不設特大設備事故。
2.2設備事故劃分標準:
序號。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1
造成停工損失。
供電中斷造成全廠停產一天以上或車間停產三天以上。
造成全廠停電30分鐘以上。
2
修理費用。
修理費用達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40%以上。
設備事故停修時間:指事故發生后修復投產為止時間。
設備事故的損失:僅計修理工時費,修理材料和備件費用。
設備事故的修復費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備件費用。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十五
為確保生命安全,杜絕溺水及交通事故的發生,我保證:
1、遠離坑塘,不在有水的坑塘附近玩耍。
3、學會基本的自護、自救方法。
4、遵守交通規則,上下學要靠右行走,不在馬路上追跑打鬧。過馬路時,聽從交通信號燈的指揮,不闖紅燈。有人行橫道的路口,必須走人行橫道。無人行橫道的路口,先向左、向右看,無車輛時迅速通過。
5、不騎自行車上路,不乘坐無牌、無證、超員、超載或車況不良、非法營運的車輛。
6、出外玩耍事先征得家長同意。
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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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十六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設備事故的區分與處理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機動設備事故的處理。
2.1設備事故劃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類。固定資產原值五萬元以下的`設備不設重大事故,固定資產原值十萬元以下的不設特大設備事故。
2.2設備事故劃分標準:
序號。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1
造成停工損失。
供電中斷造成全廠停產一天以上或車間停產三天以上。
造成全廠停電30分鐘以上。
2
修理費用。
修理費用達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40%以上。
設備事故停修時間:指事故發生后修復投產為止時間。
設備事故的損失:僅計修理工時費,修理材料和備件費用。
設備事故的修復費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備件費用。
3.1責任事故:由于操作者違反操作規程或粗心大意,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停車,以及維護保養不好,檢修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3.2質量事故:由于設備原設計,安裝不良所造成的事故。
3.3自然事故:由于自然原因如雷擊、洪水所造成的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者。
3.4其他事故:凡不屬上述三類事故的事故。
4.1發生設備事故后,應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設備運行,以防止事故擴大,保持現場,并及時報告班長、維修人員、車間領導會同設備處、生產部共同檢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并應迅速搶修,恢復生產,如遇無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劇毒等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安全保衛部門發出警報,并采取正確措施。
4.2事故責任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或制造假象,對事故的處理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4.3事故情節嚴重或隱瞞事故不報告者,要給予紀律處分或保衛部門依法處理。
4.4事故檢查分析后,應由主要責任單位填寫“設備事故報告表”一式二份,交車間負責人簽署意見,報設備處、生產部批準后,一份報生產部,一份存設備處,入設備檔案。
4.5重大事故應立即報公司經理和生產部、設備處,在認真組織現場事故分析后才能組織力量進行搶修,事故報告表三天內報公司。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十七
為提高全員質量、成本意識,并能夠積極參與質量事故改善,確保質量事故責任得到落實,促進公司產品品質、工作質量等改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事故的處理。
3.1質量事故:造成重大客戶投訴與抱怨、索賠,退貨、產品批量報廢、材料批量報廢、批量返工的事件、生產安全等,均屬于質量事故。
3.2賠償:公司員工因工作失職或不作為造成公司直接在經濟上蒙受諸如財產損失、材料損耗、滯運費、客戶索賠等費用時,該員工應承擔40%比例的賠償責任(上限1萬元,下限10元),嚴重者將扣除個人本月全部工資,賠償收回的費用列入公司財務。
3.3處罰:員工違反公司和部門的各項管理制度,造成各類經濟損失,依照相關作業流程及制度進行處罰,處罰收回的費用列入公司財務。
4.2銷售部:負責客戶投訴信息的反饋、處理跟進;
4.3財務部:負責收繳各類損失的賠償金額;
4.4辦公室:負責稽核賠償金額的復核;
4.7廠長:負責賠償報告的批準;
4.8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內部原因的調查,改善措施的制訂和執行。
5.1質量事故原因分類
5.1.1指令錯誤
5.1.2下單錯誤
5.1.3技術資料錯誤
5.1.4采購錯誤
5.1.5發貨錯誤
5.1.6檢驗錯誤
5.1.7生產錯誤
5.1.8其他導致質量異常的錯誤
5.2賠償、處罰比例
5.3各相關部門責任劃分與賠償承擔的比例:
5.3.1工作過錯由單一部門造成,而其他部門難以監控的,由造成損失的部門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5.3.2工作過錯由單一部門造成,其他部門能夠監控而沒有糾錯的,由過錯部門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未實施有效監控和進行糾錯的部門承擔30%的次要賠償責任。
5.3.3工作過錯由多部門造成,則由多個工作過錯部門酌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3.4過錯責任難以認定和處罰的,由行政人事部聯合生產部調查討論后報總經理決定處罰。
5.4部門內部責任劃分與賠償承擔比例:
5.4.3如管理人員對本部門過錯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包庇或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除賠償外,該管理人員承擔所有賠償同等金額作為加重處罰。
5.4.5凡主觀故意造成公司損失的,不論金額多少,由本人承擔全部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責任。
6.1質量事故反饋
6.1.1對于客戶提出索賠、退換貨等質量事故,由銷售部或辦公室人員按相關客戶投訴處理流程進行登記,經銷售部經理確認后反饋到生產部;由于延誤發貨則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費用的50%。
6.1.2對于各工序或各車間的制程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責任部門開相關異常單,通知質檢員。
6.2質量事故責任認定
6.2.1質檢員、生產部等按相關作業流程要求對質量事故進行原因分析時,應同時找出責任部門與責任人員。
6.2.2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上報生產部,由生產部召集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6.3賠償或處罰提報
6.3.1給公司帶來直接經濟損失的.,由追查部門對質量事故責任認定后,用表格的形式(用質量事故報告/普通報告格式)給相關部門確認,必要時召集財務部、行政人事部、稽核部等相關人員,查明直接損失金額。
6.3.2品質部、物流部等根據責任認定和損失金額,參照本制度5.2條5.3條5.4條的要求,將須賠償部分金額分攤到各相關責任人,并予以在相關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上記錄。
6.3.3已經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若影響到公司聲譽的,可并處行政處罰。
6.4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審批:總經理(總經理授權個案除外)
6.5處理結果更多精品法規
6.5.1品管部或物流部等質量事故調查判定發起部門將經批準的質量事故處理報告自留一份存檔,另交一份給行政人事部。
6.5.2必要時行政人事部將處理結果進行公告。
6.5.3品管部或物流部等質量事故調查判定發起部門收款交財務部或在工資中扣款處理。
6.5.4責任人對處罰、賠償或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先向發起部提出申訴,其次向行政人事部申訴。
6.6資料歸檔行政人事部將處罰公告歸入責任人的人事擋案資料,作為以后績效考核、評估依據。
7.1處罰規定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部門或人員處罰責任人10元/次。7.2獎勵及時發現問題或潛在質量問題(職責范圍內除外),并通過相關聯絡單反饋給品管部、生產部門,從而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生產部、質檢員提報。辦公室將給與20員至50不等的獎金,間接效益200元獎勵20員一次,大于200以上獎勵50員至100一次)
7.3本制度從20xx年9月1日起試行,試行過程中各部門積極提建議,以便下一次修訂時完善,解釋權歸口行政人事部。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十八
為加強公司的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促進應急管理規范化,保證應急救援的及時和可靠,使應急救援工作始終保持良好狀態,真正做到“有事必應、行動迅速、保障有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領導、建全機構。
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始終把它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工作來抓,要經常檢查、督促,不斷改進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單位必須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明確機構內部各成員的分工、職責、工作范圍,以及在應急救援中的其它事項。
二、應急預案編制和培訓。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方位防止事故發生,落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在發生事故時能有效防止事故擴大和迅速搶救遇險人員,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響。
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概況、組織機構、預警預防機制、應急響應、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恢復及后期處置等。
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必須由單位經理審核批準,并以文件形式下發實施。
4、事故應急培訓由各單位組織自培,每年要對職工進行一次培訓。
三、應急準備。
1、各單位要成立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現場處置工作組,負責事故的決策和指揮以及現場救護,其它組成員按分工各負其職,一切行動聽從指揮部的指揮。
2、各職能科室人員要根據預案要求,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應急救災物資和設備要按預案要求配備,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確保應急救災物資和設備齊全、完好。
4、各單位要做好值班工作,保證人員、車輛和電話暢通,發生事故要及時上報。
5、所有應急人員要全天保持通信暢通(電話、手機),接到通知要在最短的時間內到崗。
四、應急響應與救援。
1、事故發生后,發現單位或人就近及時上報。現場人員要采取安全措施,進行力所能及的救護,不能盲目或在無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救護人員。
2、單位領導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根據事故情況來確定是否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若需上級單位幫助救援的,要向上級單位報告事故并請求支援。
3、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應急措施,現場處置人員要嚴格按照應急處置措施進行現場救護。
4、事故區內的隊長、班長要聽從指揮命令,積極采取措施,有序地組織現場人員安全撤退。
5、現場救護人員遇到遇險人員時要堅持“先活后死、先重傷后輕傷、先易后難”的救護原則進行。
6、單位每年要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習,對演習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修改。
五、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審。
1、各單位每年要結合實際情況組織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評審,確保預案的有效性。
2、在事故發生或演習后及時進行評審,對預案中的不符合部分加以修改和補充,使其不斷完善。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十九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適用于本公司員工以及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職業病、財產損失事故的報告處理。
3.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3.3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1安全環境部負責本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并視事故情況上報分管、主管領導,在征得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上報上級政府部門。
4.2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執行本標準,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5.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犯工藝規程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5.2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5.3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間或因公外出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4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5.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5.6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導致死亡的事故。
5.7環境污染事故:由于生產、使用貯運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固體廢棄物超標排放,使大氣、水體、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環境受到損害,為環境污染事故。
6.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6.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3外派出差人員發生事故應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實時電話報告所在部門相關人員或部門負責人,所在部門相關人員隨即告知安環部、行政人事部,安環部上報公司。
7.1事故發生后,由公司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事故調查機構對事故進行調查。
7.2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相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如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相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7)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格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公司工業安全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9)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10)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8.1根據事故性質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的責任及處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獎懲制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8.2事故調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由安環部出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相關部門班組必須根據期限進行整改。
9.1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9.2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10相關記錄。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二十
質量事故,是指產品在生產及倉儲過程中發生質量不合格,造成停產或效能降低,停產時間和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的事故。凡屬于人為原因,如違反操作規程、擅離工作崗位、超負荷運轉、設備維保不力、違反工藝標準以及監視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稱為責任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質量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類。
1.一般事故。
以下事故稱為一般事故:。
1)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4.5%;。
2)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溫度偏離工藝要求溫度15℃;。
3)松散回潮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4)儲葉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5)熱風潤葉后在制品的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3%;。
6)熱風潤葉后在制品的溫度偏離工藝要求溫度15℃;。
7)熱風潤葉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8)切絲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9)儲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0)浸漬后煙絲出現一批(一鍋)不合格;。
11)成絲回潮后煙絲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0.9%;。
12)熱端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3)儲成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4)成品含雜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5)裝箱時標識不清或者錯牌號且數量不足10箱;。
16)成品煙絲箱混堆且數量不足10箱;。
17)成品煙箱暫存期間出現破損、受潮等影響包裝質量的情形且數量不足10箱;。
18)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壞且數量不足10kg;。
2.重大事故。
以下事故稱為重大事故:。
1)松散回潮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2)儲葉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3)儲葉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不足1000kg;。
4)儲葉柜進出錯誤但幸未造成配方混雜;。
5)熱風潤葉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6)儲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7)儲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不足1000kg;。
8)儲絲柜進出錯誤但幸未造成配方混雜;。
9)浸漬后煙絲出現二批(二鍋)不合格;。
10)成絲回潮后煙絲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2%;。
11)熱端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2)儲成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3)儲成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不足1000kg;。
14)儲成絲柜進出錯誤但幸未造成配方混雜;。
15)成品含雜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6)裝箱時標識不清或者錯牌號且數量超過10箱但不足50箱;。
17)成品煙絲箱混堆且數量超過10箱;。
19)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壞且數量超過10kg但不足50kg;。
3.特大事故。
以下事故稱為特大事故:。
1)備料配方錯誤造成投料錯配方;。
2)儲葉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3)儲葉柜進出錯誤造成配方混雜;。
4)儲葉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超過1000kg;。
5)儲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6)儲絲柜進出錯誤造成配方混雜;。
7)儲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超過1000kg;。
8)浸漬后不合格煙絲超過二批(二鍋);。
9)成絲回潮后煙絲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3%;。
10)熱端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11)儲成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12)儲成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超過1000kg;。
13)成品含雜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14)裝箱時標識不清或者錯牌號且數量超過50箱;。
15)成品煙箱暫存期間出現破損、受潮等影響包裝質量的情形且數量超過50箱;。
16)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壞且數量超過50kg;。
二、質量事故分析及處理。
質量發生事故后,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按規定上報分管副總經理,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其他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進行調查分析,嚴肅處理,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進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思想重視,及時分析。分析工作進行得越早、原始數據越多,分析事故原因和提出防范措施的根據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數據。
(2)分析事故時,要詳細了解周圍環境,多走訪有關人員,以便得出真實情況。
(3)分析事故不能憑主觀臆測作出結論,要根據調查情況與測定數據進行仔細分析、判斷。
2.認真做好事故的彌補工作,把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3.認真做好事故的上報工作。
質量事故經過分析、處理后,工藝員應及時形成事故分析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前后經過。
(2)對事故采取的緊急處理措施。
(3)事故發生的原因。
(4)事故責任人的確認。
(5)對責任人的處罰措施或處罰意見。
(6)應吸取的教訓。
質量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是驚人的,杜絕和減少質量事故是各級質量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任何質量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應按情節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度好壞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事故的具體處罰規定如下:。
1、一般責任事故對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提出警告,同時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罰。
2、重大責任事故對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提出嚴重警告,并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對各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200~500元的經濟處罰。
1、特大責任事故根據事故分析小組的分析情況上報總經理給予相關責任人留崗查看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四、異議處理。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二十一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煤礦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章、標準、規程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工區、班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均應認真執行本制度。
第四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采區、班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科報告。
第五條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確排查地點、目標、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安全科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臺賬、結合不定期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由安全負責人、隊長、技術員、專職安全員和其他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進行現場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排除各項施工工藝不安全、安全防護不到位、臨時設施不規范、有帶病運行的機械設備、設施,施工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違紀行為、管理人員存在有違章指揮或監督不到位、及生產場所存在的其他各類事故隱患。
負責人對井下工作面地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安全負責人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安全科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排查施工現場的事故隱患,并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施工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的范圍和責任,保證不留空擋,不留死角。
(三)安全科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制定具體方案,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勞動紀律、現場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處以及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等方面組織自查。
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科報告。
(五)對一般事故隱患,各勞務分包單位接到安全科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時,必須立即按照整改措施,制定具體責任人負責按期整改,整改完畢報安全員監督驗收整改結果,進行消項。
(六)采區工作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隊長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做好監控措施,并由安全負責人組織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隱患由安全負責人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在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后,由斧子行或其他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內容,整改安全技術措施、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整改方案應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資金、整改措施、應急預案,做到按“五落實、五到位”要求進行整改。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
(一)安全科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依預定要求積極進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存在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隱患管理臺賬,制定的重大隱患整改方案,整改責任人等有關情況資料及時歸檔。
(三)安全科對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果進行復查銷項。對不積極按期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應請示安全科下達責令停產指令。
(五)安全員應做好日常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工作,隨時對整個施工現場、分包單位施工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安全隱患應及時依規查處與報告。
第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報告。
(一)安全科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向安全礦長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二)安全科應當總結每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施工隊伍通報工作情況,提出下階段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點。
第八條重大事故隱患的公示公告。
(一)安全科自查和公司安監部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要予以公示。
(二)應主動接受上級各有關部門的督查,及時公開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
第九條重大事故隱患的跟蹤督辦和逐項銷號。
(一)安全科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要落實跟蹤督辦的責任人,督促分包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對工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上報項目部安全部提出驗收申請。
(四)重大事故隱患在整改期限內徹底治理,經上級安全科驗收合格后,應及時銷號,將有關檔案或檔案整理后歸檔管理。
第十條安全科按照有關規定,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匯總22篇)篇二十二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單位領導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1、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情況較輕者,現場人員可采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護送到公司醫務室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
4、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管理部門、事故發生的分廠(分公司)、車間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后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分廠(分公司)必須于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并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管理部門。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