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采購流程和提高采購效率是企業降低成本和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途徑。以下是一些與采購相關的實用技巧和經驗分享,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啟發。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一
(三)未列入年度計劃,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事件,不宜采用招標方式,且臨時追加并需要緊急采購的政府重點項目。
(一)與某一應急事項不直接相關的其他配套采購項目;
(三)經認定按規定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可按時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購項目;
(四)部門和單位因內部原因自定的應急項目;
(五)依法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的,不執行本規定;
(六)應急建設工程項目的采購不適用本規定。
(一)采購單位應自計劃下達并確定資金來源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采購計劃,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提出采購方式申請,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采取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書面申請;
2.確定為應急項目的文件等書面資料;
3.有關年度投資計劃或臨時追加計劃批復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時間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據齊備的申報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采購方式申請的審批,具體時限要求如下:
3.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事件,臨時追加且需要緊急采購的政府重點項目,市財政局收到單位齊備的申報后,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采購方式的審批。
(三)采購單位在采購方式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采購中心申報采購,并同時提供采購方式審批意見及編制采購文件所需的相關資料;采購文件編制完成后1個工作日內確認采購文件;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確認中標(成交)結果。
(四)市政府采購中心應根據實際情況優先安排應急采購項目,合理設置資質門檻和技術參數,確保一次性完成采購。
未按本規定執行的,參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違反招標投標規定處理辦法〉的通知》(深發〔20xx〕6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二
為加強學校政府采購的管理,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促進學校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凡使用學校財政性資金采購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類項目均適用本制度。
學校政府采購項目必須經過立項、論證、審批等確認程序,并落實經費來源后方可組織實施。
學校政府采購分政府集中采購、分散自行采購等兩種類型。政府集中采購是指學校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的、屬于黑龍江省年度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符合集中采購項目標準的采購活動;分散自行采購是指學校自行組織實施的、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但采購預算額度在“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項目的采購活動。
學校政府采購活動,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一律從其規定執行。
學校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是學校政府采購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學校政府采購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關重要事項。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由分管采購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其他校領導和紀委、校辦、計財科、總務科、教務科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負責學校政府采購工作。
(二)審定學校政府采購工作規章制度。
(三)審定學校各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的申請。
(四)討論、決定學校政府采購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學校政府采購工作中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紀委是學校政府采購的監督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訂學校政府采購監督工作規章制度。
2、監督檢查學校政府采購執行部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采購規章制度的情況。
3、全過程監督學校政府采購活動,對采購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提出糾正建議。
4、監督學校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或確定工作。
5、受理學校采購工作的有關投訴。
(二)計財科是學校政府采購的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制定學校政府采購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2、組織編制采購預算,并報告上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部門。
3、審核學校政府采購計劃、采購用款計劃和采購方式,并按規定向上級部門申報。
4、編制采購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采購工作相關環節的實施,負責學校政府采購的支付工作。
5、協調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采購代理機構做好招標采購工作。
6、負責貨物和服務類(不含修繕項目、下同)項目的合同簽訂、組織驗收、資料匯總備案歸檔等工作。
7、負責學校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會議的召集工作。
(三)采購項目的.使用部門為采購項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編制采購預算。
2、定期編制采購計劃。
3、負責修繕項目的合同簽訂、合同履行以及資料匯總歸檔工作。
4、參與分散自行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編制、投標人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合同簽訂、驗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務工作;參與學校政府采購其它類型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審核、合同簽訂、驗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務工作。
5、做好采購項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購商務、技術要求等原始資料,并負責技術解釋。
6、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做好相關采購項目的申報、評估、驗收工作。
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專家小組成員由學校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決定,必要時邀請校內外專家參加。
政府集中采購的工程程序
(一)編制學校政府采購預算和預算調整。委托人應于每年11月以前編制下年度學校政府采購預算,并按規定報學校審批;計財科負責將學校批準的學校政府采購預算上報財政廳審批,政府采購預算經批準后生效。
學校各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經財政批復后,一般不予以調整,特殊情況學校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根據需要調整。
(二)編制學校政府采購計劃。委托人應于每月10日以前將月度采購計劃報計財科,計財科審核后將采購計劃報學校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后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購。
(三)采購。計財科按審批后的采購計劃,組織相關人員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開標、評標并確認中標供應商。
(四)簽訂采購合同。采購項目開標確定采購人后,由委托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簽訂的采購合同應與招投標的實質性內容一致。
(五)驗收。工程、修繕項目驗收由總務科組織,總務科、使用和管理部門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技術專家參加;其余項目驗收由計財科組織,計財科、使用和管理部門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技術專家參加。通過驗收是采購項目結算、付款的必要條件,驗收人應當簽署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并承擔相應責任。
(六)合同款支付。項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門的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字,由計財科按審批權限辦理。
(七)維保及質保金支付。工程、修繕項目保修期內維保由總務科負責,質保金支付由總務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門同意后,按審批權限辦理;其余項目保修期內維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門負責、計財科協調,質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門的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字,由計財科按審批權限辦理。
(八)資料歸檔。工程、修繕項目的資料整理、歸檔由總務科負責;其余項目的資料整理、歸檔由計財科負責。
符合黑龍江省財政廳文件規定的分散采購,由委托人編制采購計劃,按照批復的采購預算,由計財科和委托人共同組織采購和驗收。
完善和健全采購監督機制,強化紀檢監督和財務監督,提高學校采購工作的透明度。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未經批準擅自采購。禁止通過分拆、分段、分項等辦法,化整為零規避招標。
采購工作人員、使用和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評標專家小組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參與學校采購活動的部門和個人,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章辦事。不得虛假采購,不得與投標人或代理機構惡意串通,不得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不得有違反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其他行為。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相關文件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本制度由計劃財務科負責解釋。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衛生系統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購工作的效率,根據《政府采購法》和xx縣財政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精神(杭財購[]06號),結合本系統實際,特制定本系統政府采購工作制度。
第二條成立政府采購責任機構并確定政府采購責任人。根據衛生系統的工作實際,成立以系統紀委書記為組長,各縣直醫療衛生單位為成員的政府采購工作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系統內部政府采購事項的'審核與監督,衛生局財務室工作人員為政府采購責任人,具體負責日常政府采購事項(主要包括: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的編制和報送、采購方式變更以及進口產品等有關需要進行報批的事項、參與評標、合同簽訂及產品驗收,辦理采購資金支付手續等具體活動)。
第三條采購工作小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二負責本系統內部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宣傳、貫徹和落實;。
三指導、協調和管理本系統政府采購活動,協調組織實施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有采購活動;。
一負責對政府采購項目質疑的答復,協助投訴處理工作;。
四參加業務工作培訓;。
五協助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政府采購責任機構工作人員及政府采購責任人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程序和規定,做到行為規范,辦事公正;。
三嚴守政府采購有關工作紀律,不得擅自對外透露評標、談判等情況;。
五其他應遵循的工作紀律。
第六條本工作制度從20xx年10月開始施行。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四
第一條 為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規范我區中小學等教育教學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政府采購行為,加強采購流程的監督管理,促進學校依法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明確預算執行主體,強化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同時擴大校長的辦學自主權,按照“建機制、簡程序、抓監督、促公開”的原則,依照《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xx區政府采購工作規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學校為主體所發生的采購(含貨物類、服務類、工程類,下同),且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內的,均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學校是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和執行主體,負責本單位的預算編制及執行,并對其編制及執行結果負責。
第四條 學校應當依法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以及區政府頒布的《20xx年xx區政府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編制本單位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預算中,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目錄中的政府采購項目應單獨編列。
第五條 學校依據財政部門統一下達的部門預算批復,以及同時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批復,修編預算。
第六條 政府采購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因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需追加或變更政府采購預算的,需按預算管理程序申請調整。學校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依法依規確定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學校不得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項目拆分,規避集中采購和公開招標;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指標的支出用途。
第八條 學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能通過調劑、租賃解決的,原則上不購置。
第九條 學校政府采購工作嚴格依法依規執行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學校采購區教育局規定限額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計劃必須報區教育局審批。
在校生1000人以下規模的學校采購報批限額分別為貨物類(指學生作業本、課桌椅、學生用床、廚炊具、辦公桌椅、辦公設施、實驗儀器設備、體音美器材、電教設備和圖書等)和服務類單筆資金5000元及以上;工程類單筆資金10000元及以上;在校生1000人及以上規模的學校采購報批限額分別為貨物類(指學生作業本、課桌椅、學生用床、廚炊具、辦公桌椅、辦公設施、實驗儀器設備、體音美器材、電教設備和圖書等)和服務類單筆資金10000元及以上;工程類單筆資金50000元及以上。
第十條 嚴禁欠資申報。區教育局負責審核采購資金計劃情況,采購項目一旦進入政府采購環節,項目資金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 學校依照區教育局下達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批復,采購報批限額以上的項目,應于月底向計財科提交下月采購編制計劃(政府采購報批表,見附件),經審核后,報區教育局班子成員會研究討論確定。審批后依法依規執行政府采購程序。未經審批擅自采購,區核算中心不予支付采購資金。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xx區政府采購工作規程》和《20xx年xx區政府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按照項目特點,依法依規確定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自行采購的,由學校采購領導小組負責實施。程序如下:
1、學校采購領導小組由校級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后勤人員和教師代表組成,人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于2人。學校采購領導小組須經教代會或全體教職員工大會產生,且一年一審查。
2、采購物品名稱、金額須經學校采購領導小組集體商議,并有會議記錄及領導小組成員簽名。
3、參加供應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學校采購領導小組根據采購需求、質量、服務相同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采購過程、結果公示在學校校務公示欄上,并拍照留存。
第十四條 實行“庫”管理選擇采購招標代理。根據采購相關文件和規定,從xx區政府采購、招標代理的代理機構庫中遴選服務機構,建立xx區學校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庫。根據服務機構的管理、服務水平,由局班子成員會研究確定xx區學校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庫,并定期更新。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由合同的雙方法人簽章。
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合同金額、標的物數量、單價、品牌、規格型號、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交貨(竣工)及資金支付時間等合同要素應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響應文件和中標、成交通知書等相關內容一致。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中標(成交)通知書及采購項目合同備案說明分別報區教育局計財科和區政府采購辦備案。
第十七條 學校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和單價的前提下,按照單一來源管理規定,可與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依法組成驗收小組,負責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驗收小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驗收的標的物應與政府采購合同一致。驗收小組對驗收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區教育局可組織人員參與驗收或抽查履約情況,一經發現弄虛作假,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區教育局核算中心應對實行政府采購的學校進行采購資金審查把關,采購資金不到位的學校一律不得申報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 學校應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要素登記備案的相關信息辦理采購資金支付。項目資金的收款人、支付金額必須與政府采購合同一致。
第二十一條 采購單位完成支付后,根據相關規定做好固定資產入帳登記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依法依規將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及時在省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包括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信息。信息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采購公告、采購項目預算、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政府采購合同等。
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政府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指定媒體包括: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中國政府采購》雜志、《中國政府采購報》、《政府采購信息報》。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財政部門關于建立政府采購臺賬的有關規定,真實、完整、準確、及時記載政府采購臺賬。政府采購臺帳是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妥善保存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報告、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二十六條 區教育局依法依規履行學校政府采購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另行補充規定。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中小學校物品采購管理,規范學校物品采購行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學校的建設與和諧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縣各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公辦學校(以下簡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物品,按本辦法辦理集中采購。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集中采購是指采購單位所需的教育教學用品和教育系統有專業技術特殊要求的項目采購活動。具體采購品種和限額標準參照政府采購目錄,接受縣政府采購中心的監督。
第四條設立縣教體局采購辦(設在教育會計核算中心),具體負責部門集中采購工作。其中,屬于教學儀器設備的由采購辦會同電教館負責辦理,其他辦公類用品由采購辦負責辦理。
第五條根據局辦公會議要求,批量購置金額在2000元以上或單件購置金額在500元以上的物品,應實行教育部門集中采購。各采購單位每月25日前將采購計劃分別報局會計中心和電教館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其中一般類辦公用品報局采購辦審核匯總,教學儀器設備報電教館審核匯總后會同局采購辦確定相應的采購方式。
第六條大額辦公用品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按縣政府采購中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縣政府采購中心辦理。其他采購方式經縣政府采購中心同意后,由局采購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確定采購小組成員、評標程序、談判內容、成交標準等事項,采購單位可派代表作為談判小組成員之一;談判小組負責擬定合同條款及技術附件,提出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條件、名單及選擇理由或公開征集、隨機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與其進行談判;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八條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單位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條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可更改的價格,并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九條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采購單位可派代表參與采購工作,采購辦負責擬定合同條款及技術附件,并對源頭供應商的資信、財務狀況、技術、服務和市場價格進行調查,直接與其就合同條款進行談判,按法定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合理定價的基礎上確定成交的供應商。
第十條在采購過程中,縣教體局采購辦應當及時將采購活動進行詳實的記錄備案。同時,應當將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進行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在采購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的,教體局采購辦應及時與采購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第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終止合同的,采購單位應與供應商協商一致,并將變更、終止合同的理由、變更內容和責任等以書面形式報教體局采購辦審核后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中標或成交的供應商不得以轉包方式履行部門集中采購合同。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應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內容及方式進行。項目主體部分或重要、關鍵設備,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采購結束后,由教體局采購辦、電教館、采購單位及相關人員共同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要求進行驗收,驗收結束,參加驗收的各成員應在合同所附《驗收結算單》上簽名并承擔相應責任?!厄炇战Y算單》是支付采購資金的必備條件。
第十五條供應商、采購單位或教體局采購辦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履約程度進行核驗,并作為交付或驗收的依據。
第十六條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采購單位可以直接通知供應商,也可以通過教體局采購辦通知供應商在限定時間內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超過限定時間仍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作退貨處理。驗收結果與采購約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響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變確有困難的,經供應商與采購單位及教體局采購辦協商后,可減價接受。
第十七條部門集中采購資金支付由采購單位憑項目審批表、《驗收結算單》、發票到縣教體局會計核算中心報賬,審批后由縣教育會計核算中心將采購單位的采購資金匯入采購部門資金賬戶。
第十八條根據合同約定需要向供應商支付部門集中采購資金時,必須附采購合同、驗收證明、貨物發票等,經審核后將采購資金撥付給供應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教體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試行。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六
為加強學校政府采購的管理,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促進學校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凡使用學校財政性資金采購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類項目均適用本制度。
二、學校政府采購項目必須經過立項、論證、審批等確認程序,并落實經費來源后方可組織實施。
三、學校政府采購分政府集中采購、分散自行采購等兩種類型。政府集中采購是指學校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的、屬于上海市年度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符合集中采購項目標準的采購活動;分散自行采購是指學校自行組織實施的、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但采購預算額度在“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項目的采購活動。
四、學校政府采購活動,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一律從其規定執行。
五、學校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是學校政府采購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學校政府采購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關重要事項。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由分管采購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其他校領導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相關文件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機關、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實施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車購稅交通專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各項財政撥款和國家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經費。
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人以對外創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種資金,包括經營收入,非稅收入以外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單位可支配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集中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行。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交通部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部門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行。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六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以及部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七條交通部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但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由采購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從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本單位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九條交通部設立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作為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部長和相關司局的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交通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
(二)根據國務院規定,審定調整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審定部門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四)審定部門集中采購年度預算和實施計劃;
(五)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調;
(六)研究處理政府采購工作中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第十條部財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政府采購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部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采購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政府采購工作;
(三)編報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并監督實施;
(四)匯總編報交通部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五)按法律規定權限受理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六)負責辦理政府采購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部內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預算管理權限,履行政府采購相關工作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通過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購機構和交通部委托辦理集中采購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采購人的政府采購日常管理工作歸口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實施計劃;
(三)提供采購清單及有關資料,參與集中采購的相關招標工作;
(四)按要求簽訂和履行采購合同;
(五)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采購工作;
(六)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統計信息。
采購工作量比較大的采購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獨立的采購部門或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各單位不得將政府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應當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政府采購項目,可按國家法律規定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對采購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除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回復意見。
審批事項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追加預算應當補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已經批復政府采購預算的變更;
(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增加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五)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應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一)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五)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七)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下列事項應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采購人按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應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一)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程序應根據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要求進行。主要包括: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制定采購方案、確定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驗收和付款,結算記賬,統計信息編報,政府采購文件的歸檔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應將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單列,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在預算執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門預算細化增加或變更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人應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預算編報程序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或未辦理政府采購預算調整備案手續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二十七條部屬一級采購人應當自接到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上報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抄送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分別指采購人編制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范、使用時間等。
采購人調整或補報政府采購預算應按規定報備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落實具體采購需求,制定具體采購實施方案,據以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該委托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轉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以協議供貨形式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的規定,辦理具體采購事宜。
第三十一條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集中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二)簽訂委托協議。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在編制采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集中采購委托代理協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后,個別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根據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組織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批準的其他采購方式,以及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采購人應與集中采購機構協商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處理事宜,并按相關規定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應當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細化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交通部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將本單位、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單位采購人。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逐級上報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匯總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后,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采購。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根據委托代理協議,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
(五)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應按采購合同組織驗收工作。
(七)集中采購項目采用協議供貨的,比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屬于單位自行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單位自行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自行采購預算。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自行采購實施計劃報上一級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采購。采購人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四)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五)采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辦法,采購人應對所屬單位自行采購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政府采購應當依法簽訂政府采購書面合同,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托相關集中采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六條采購合同應當明確采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采購人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采購合同的,委托代理協議作為采購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條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條除經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簽合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四十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托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采購合同款。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按照確定的合同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確認供應商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采購服務后,填報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后,按照合同的約定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按規定的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規定付款。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和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應在每年年末將本單位年度政府采購情況,按規定格式編制政府采購統計信息報表,并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程序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采購文件應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應加強對實施政府采購新增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對已交付辦理驗收手續的資產,應在驗收當月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入賬手續。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二)單位內部政府采購職責分工及履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編制情況;
(五)政府采購項目具體實施情況;
(六)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七)政府采購信息統計上報及公告情況;
(八)政府采購檔案的保管情況;
(九)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的選用情況;
(十)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資金支付情況;
(十一)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與政府采購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對監督管理工作存在質疑的,可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反映。
向部財務主管部門反映的,部財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出答復,其中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部門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監制的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購目錄而未實行集中采購的。
第五十條 船舶政府采購按部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但采購進口船舶或設備以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船舶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應按規定通過部報財政部審批,并按規定程序報送政府采購預算及相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具體規定,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八
為加強對單位采購活動的內部控制和管理,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1、采購人員應當廉潔自律,嚴守工作紀律,嚴禁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接受供應商禮金、禮品及宴請。
2、采購部門所有采購必須按預算計劃、組織進行采購,確定采購方式、詢價議價、擬定采購合同,按照采購流程、規范采購活動和驗收程序。
3、對重大采購項目或維修工程要成立驗收小組,特殊性、臨時性急需購買物資需申報調整預算,并完善相關手續。
6、對大宗設備、物資進行采購必須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并成立由單位內部資產、財務、修建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的采購工作小組,形成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加強對各個環節的控制。
7、對小額的零星采購,按照“比質比價、貨比三家”詢價原則確保公開透明,降低采購成本。
8、分管領導負責審核采購合同、采購價格,監督驗收入庫和完善采購計劃。
9、單位領導負責對采購合同付款的審批。
10、財務科負責審核采購方式、發票真偽并執行付款結算。
11、采購完畢必須做好采購資料的存檔、備份工作。
12、本制度從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起執行。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條例,依法保護本處的合法權益。
2、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3、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4、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單位名稱及姓名、數量和質量、依據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5、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達兩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專用章或公章。
6、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資格。(身份證、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7、人事合同由人秘股負責簽訂并保管,建設項目、維護工程由修建股負責簽訂并保管,采購合同由資產股簽訂并保管,各部門要有專人監控合同執行情況。
8、本制度從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起執行。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九
第一條本制度。
第二條第三條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
第四條區政府采購辦是負責我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購有關規章制度;審核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擬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報區政府批準;管理政府采購網絡和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批準政府采購方式;負責政府采購監督檢查;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業績;開展政府采購宣傳與培訓;處理供應商的投訴事宜。
第五條招標投標公司是集中采購機構,其主要職責:接受采購人委托,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采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規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購檔案、提供有關信息報表;負責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
第六條采購人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的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列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隨同年度預算報區采購辦匯總,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政府采購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和追加預算的,應報區政府采購辦批準。
第八條采購人應根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并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按月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經區政府采購辦審核,并確認采購資金到位后方可組織采購。
第九條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不得采購無預算、無計劃的采購項目。
第十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但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的采購項目,經依法批準可自行采購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五章備案和審批。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備案和批準管理是指區政府采購辦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及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批準的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批準的管理行為。區政府采購辦為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機構,具體辦理政府采購備案和批準事宜。
第十三條審批事項應當經區政府采購辦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下列事項應當報區政府采購辦批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四條備案和批準事項由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向區政府采購辦報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區政府采購辦對政府采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區政府采購辦對區直單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在省、市、區采購辦指定媒體上的發布情況;
七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區政府采購辦應當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是:
一集中采購機構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情況,有無違紀違法行為;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
四集中采購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五基礎工作情況;
六采購價格、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集中采購機構的服務質量情況;
八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十八條供應商應當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區政府采購辦應當對中標供應商履約實施監督管理,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中標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對未認真履行采購合同的,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采購的單位,可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區政府采購辦應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20號令)要求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詢問、質疑和投訴進行處理與答復。
第二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察,應當參與數額巨大或重大采購項目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19號令)在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必須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包括: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招標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區政府采購辦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從市、區本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的應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執行;實行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部分需求量大、規格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且市場競爭充足的政府采購項目可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及區域聯動操作方式。
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項目、實施范圍、執行要求和監督檢查等內容由區采購辦會同有關部門具體作出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方案。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隱匿和擅自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標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進一步推進中小學校的政府采購工作,建立健全我校的政府采購機制,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學校組織以校級領導為組長的政府采購領導小組,相關人員需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上級有關政府采購文件的精神,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二、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精神要求,我校的政府采購組織形式是,實行教育局的集中采購和學校自行的分散采購二種。
三、政府采購內容除每年市政府印發的集中采購目錄外,還包括機動車集中定點保險、集中定點加油、集中定點維修,公務用紙、印刷等。
四、教育局的集中采購,是指由學校提出采購清單,教育局委托教儀站、勤工儉學辦公室集中采購實施的;分散采購是指學校按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
五、學校購置大的設備需納入年度預算內,制定政府采購計劃,申請政府采購資金或安排自籌資金,按預算計劃組織實施。
六、由裝備部具體負責政府采購工作,財務部負責監督檢查。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一
第一條本制度。
第二條第三條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
第四條區政府采購辦是負責我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購有關規章制度;審核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擬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報區政府批準;管理政府采購網絡和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批準政府采購方式;負責政府采購監督檢查;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業績;開展政府采購宣傳與培訓;處理供應商的投訴事宜。
第五條招標投標公司是集中采購機構,其主要職責:接受采購人委托,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采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規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購檔案、提供有關信息報表;負責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
第六條采購人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的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列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隨同年度預算報區采購辦匯總,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政府采購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和追加預算的,應報區政府采購辦批準。
第八條采購人應根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并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按月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經區政府采購辦審核,并確認采購資金到位后方可組織采購。
第九條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不得采購無預算、無計劃的采購項目。
第十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但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的采購項目,經依法批準可自行采購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五章備案和審批。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備案和批準管理是指區政府采購辦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及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批準的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批準的管理行為。區政府采購辦為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機構,具體辦理政府采購備案和批準事宜。
第十三條審批事項應當經區政府采購辦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下列事項應當報區政府采購辦批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四條備案和批準事項由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向區政府采購辦報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區政府采購辦對政府采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區政府采購辦對區直單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在省、市、區采購辦指定媒體上的`發布情況;。
七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區政府采購辦應當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是:
一集中采購機構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情況,有無違紀違法行為;。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
四集中采購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五基礎工作情況;。
六采購價格、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集中采購機構的服務質量情況;。
八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十八條供應商應當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區政府采購辦應當對中標供應商履約實施監督管理,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中標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對未認真履行采購合同的,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采購的單位,可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區政府采購辦應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20號令)要求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詢問、質疑和投訴進行處理與答復。
第二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察,應當參與數額巨大或重大采購項目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19號令)在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必須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包括: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招標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區政府采購辦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從市、區本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的應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執行;實行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部分需求量大、規格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且市場競爭充足的政府采購項目可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及區域聯動操作方式。
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項目、實施范圍、執行要求和監督檢查等內容由區采購辦會同有關部門具體作出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方案。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隱匿和擅自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管理,規范代理行為,提高業務效率,促進公司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凡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采購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類項目均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政府采購項目必須經過立項、審批、論證等確認程序,并落實資金來源后,由采購人委托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條政府采購活動,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一律從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執行與監督相互分離的原則,公司成立監督審查領導小組,對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協調、監督、檢查。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分管監審部的副總經理。
成員:綜合財務部經理、監審部經理、招標部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審部,監審部經理兼任辦公室主任。
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監督公司政府采購代理工作。
(三)討論、決定政府采購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政府采購代理工作中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監審部是政府采購代理工作的監督、審查機構,主要職責是:
2.監督檢查政府采購代理工作遵守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3.全過程監督審查政府采購代理活動,對采購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提出糾正建議。
4.監督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或確定工作。
5.監督受理采購項目的有關投訴。
(二)招標部是政府采購代理工作的業務部門,主要職責是:
1.簽訂代理委托合同、項目備案、招標信息發布。
2.招標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談判文件)編制、組織項目論證、發售招標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談判文件)。
3.現場踏勘及組織投標預備會、招標答疑、開標準備。
4.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開評定標、中標(成交)信息發布。
5.中標合同的簽訂、項目驗收等后期跟蹤服務。
(三)綜合財務部是政府采購代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依據公司有關印章用印流程,完成業務部門印章用印申請。
2.按照招標信息的約定收取招標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談判文件)、圖紙、投標保證金、招標代理服務費等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相關費用。
3.根據采購項目進度,按照業務部門申請,退付投標保證金。
4.收集整理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檔案資料。
(一)招標部經理對委托項目的各種采購審批文件進行符合性檢查,包括項目立項文件、采購方式批準文件、資金落實情況、委托代理協議、招標方案等,審查委托項目是否具備采購條件。
(二)招標公告(磋商公告、談判公告)發布前兩個工作日,報監審部、招標部經理完成會審,由監審部對投標供應商資格要求提出會審意見,招標部經理對公告格式及相關法定時效約定提出會審意見。
(三)招標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談判文件)發售前兩個工作日,報監審部、招標部經理、公司主管領導完成三級復核:監審部審核時間為二個工作日、招標部經理審核時間為一個工作日、公司主管領導審核時間為一個工作日,應填寫招標文件審核單并按復核意見進行相應修改。
招標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談判文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的各種相關規定,內容齊全,不允許存在任何的傾向性。
招標的時間安排、招標工期、投標報價、采購預算價的編制等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的各種相關規定。
招標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談判文件)中合同條款有國家示范文本合同的必須采用示范文本,并對合同專用條款在國家政策范圍內同委托方充分溝通,對專用條款的內容必須做到明確。
明確投標格式化文件,并在招標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談判文件)發售時將電子版文件同時發放投標單位。
評標辦法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在規定的指導下制定評標辦法不允許有任何的傾向性,必須堅持平等的競爭原則。
(一)項目經理做好在采購項目工作中的一切文件領取簽字手續及接收文件的領取記錄手續。包括:投標報名表、投標報名資料留存、招標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談判文件)、圖紙及答疑紀要的領取等。
(二)項目經理必須精心準備組織開標工作,開標前一天向采購人、相關單位及監管部門發出參會邀請。做好評標專家的抽取及****,按照法定程序組織開標、評標會議。
嚴格禁止同投標單位互相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
(三)開標工作結束后,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報采購人進行定標,并由采購人出具定標復函。
(四)依據定標復函內容編制中標(成交)公示,報采購人確認后,兩個工作日內發布中標(成交)公示。
(五)中標(成交)公示期滿方可向中標(成交)單位發出經采購人確認的《中標(成交)通知書》。
招標采購工作結束后,按照公司關于檔案管理的規定將紙質招標資料及與紙質招標資料一致的電子版完整歸檔。
電子版招標資料交招標部內勤人員整理歸檔。
項目經理將紙質版招標資料整理完善后,報招標部經理對檔案內容進行復核,應填寫檔案卷宗審核單,并提出審核意見,同意歸檔后,報綜合財務部存檔,并建立檔案臺賬。
第九條依法代理,不違規操作和違法亂紀。
第十條誠實守信,不畏懼權勢和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優質服務,不敷衍塞責和玷污信譽。
第十二條正直公正,不隱瞞真相和營私舞弊。
第十三條公平競爭,不互相拆臺和私下交易。
第十四條愛崗敬業,不玩忽職守和推諉扯皮。
第十五條秉公辦事,不假公濟私和感情用事。
第十六條遵章守紀,不違章違紀和泄露秘密。
第十七條開拓創新,不因循守舊和固步自封。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相關文件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機關、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實施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車購稅交通專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各項財政撥款和國家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經費。
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人以對外創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種資金,包括經營收入,非稅收入以外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單位可支配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集中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行。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交通部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部門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行。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六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以及部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七條交通部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但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由采購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從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本單位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與職責分工。
第九條交通部設立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作為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部長和相關司局的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
(二)根據國務院規定,審定調整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審定部門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四)審定部門集中采購年度預算和實施計劃。
(五)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調。
(六)研究處理政府采購工作中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第十條部財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政府采購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部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二)指導和監督采購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政府采購工作。
(三)編報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并監督實施。
(四)匯總編報交通部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五)按法律規定權限受理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六)負責辦理政府采購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部內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預算管理權限,履行政府采購相關工作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通過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購機構和交通部委托辦理集中采購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采購人的政府采購日常管理工作歸口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的主要職責是:
(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實施計劃。
(三)提供采購清單及有關資料,參與集中采購的相關招標工作。
(四)按要求簽訂和履行采購合同。
(五)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采購工作。
(六)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統計信息。
采購工作量比較大的采購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獨立的采購部門或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第三章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各單位不得將政府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應當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政府采購項目,可按國家法律規定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備案和審批。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對采購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除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回復意見。
審批事項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追加預算應當補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已經批復政府采購預算的變更。
(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增加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四)集中采購招標公告、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采購項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協議書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應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一)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
(二)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四)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五)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六)政府集中采購的協議供貨協議書、定點采購協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采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七)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下列事項應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應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一)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四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程序應根據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要求進行。主要包括: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制定采購方案、確定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驗收和付款,結算記賬,統計信息編報,政府采購文件的歸檔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應將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單列,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在預算執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門預算細化增加或變更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人應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預算編報程序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或未辦理政府采購預算調整備案手續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二十七條部屬一級采購人應當自接到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上報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抄送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分別指采購人編制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范、使用時間等。
采購人調整或補報政府采購預算應按規定報備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落實具體采購需求,制定具體采購實施方案,據以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該委托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轉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以協議供貨形式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的規定,辦理具體采購事宜。
第三十一條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集中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二)簽訂委托協議。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在編制采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集中采購委托代理協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后,個別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根據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組織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批準的其他采購方式,以及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采購人應與集中采購機構協商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處理事宜,并按相關規定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應當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細化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交通部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將本單位、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單位采購人。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逐級上報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匯總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后,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采購。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根據委托代理協議,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
(五)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應按采購合同組織驗收工作。
(七)集中采購項目采用協議供貨的,比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屬于單位自行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單位自行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自行采購預算。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自行采購實施計劃報上一級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采購。采購人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四)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五)采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辦法,采購人應對所屬單位自行采購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政府采購應當依法簽訂政府采購書面合同,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托相關集中采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六條采購合同應當明確采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采購人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采購合同的,委托代理協議作為采購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條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條除經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簽合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四十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托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采購合同款。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按照確定的合同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確認供應商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采購服務后,填報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后,按照合同的約定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按規定的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規定付款。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和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應在每年年末將本單位年度政府采購情況,按規定格式編制政府采購統計信息報表,并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程序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采購文件應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應加強對實施政府采購新增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對已交付辦理驗收手續的資產,應在驗收當月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入賬手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二)單位內部政府采購職責分工及履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六)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七)政府采購信息統計上報及公告情況。
(九)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的選用情況。
(十)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資金支付情況。
(十一)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與政府采購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對監督管理工作存在質疑的,可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反映。
向部財務主管部門反映的,部財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出答復,其中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部門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監制的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購目錄而未實行集中采購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船舶政府采購按部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但采購進口船舶或設備以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船舶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應按規定通過部報財政部審批,并按規定程序報送政府采購預算及相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具體規定,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五
為進一步規范我鎮物品采購行為,加強物品管理,節約經費開支,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購要嚴格遵守區政府及區財政局的要求執行審批程序,按照先申請后購買的原則,由鎮采購辦負責采購。其他人員一律不得自行采購或到指定采購點簽字采購。
二、各線室需采購物品時,將書面填寫《鎮機關辦公室用品領取申請表》,申請依次經辦公室主任、分管領導簽字,金額超1000元須鎮長簽字同意后,由采購辦派專人采購。每月底采購辦列出清單,經鎮長同意,再由財務室派專人憑購物單發票統一轉賬結算賬目。
三、凡未經審批自行采購的物品的線室,一律不得報銷;特殊緊急情況,先報備采購辦,統一先送貨,事后當天再補辦《鎮機關辦公室用品領取申請表》。
四、《鎮機關辦公室用品領取申請表》,要求字跡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涂改無效。
五、所購物品實行統一登記、分類,各線室自行保管,由采購辦進行建檔立賬,編號造冊。
六、本制度從7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