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應該具有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方便成員理解和遵守。接下來,我們將分享一些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實施的注意事項和經驗總結。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一
一、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收集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確保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相關規定按批量進行安全性能試驗、檢驗,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周期性檢驗。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實物替代。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采購、發放管理臺帳,臺帳中應明確領取人簽字手續,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五、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貯存過程中通風,避光,隔熱,并避免化學品的侵蝕。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七、對損壞或性能不符合防護條件的防護用品應予以報廢。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二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給個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本公司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xx]189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3.安全、技術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4.公司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7.生產管理、安全、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蒞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這些防毒護具,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10.一般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不得拖延。特殊勞動保護用品,若需要時可向責任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發放。
11、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于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13.勞動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失效后應報廢。
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
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使職工穿著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三
2、倉庫保管人員對勞動用品、用具應分類存放,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3、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發放必須做到定期發放。一般發放一次。
4、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使用。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真正起到防護作用。
6、企業要經常對給勞動防護用、用具的使用人員講解使用的方法和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使用人員要認真學習使用要求,保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配備要求,企業必須無償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經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使用不正確的要及時糾正,并給予批評教育;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測,保證其使用性能良好。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四
(一)凡直接從事生產活動的員工,根據職工個人防護用品標準發放所需要的護品。
(二)經常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和工人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廠、部室、車間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發給必需的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長半年至一年。
(三)傷、病人員休工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其手套、肥皂等護品應停發。凡脫產學習、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直接參加生產或停止工作連續超過三個月以上的,停發一切防護用品。已經發放過的護品使用期限相應延長,如整月無生產任務,小護品停發。
第二條護品領用與保管。
(一)車間(單位)所領取的護品,應指定專人保管,發給職工時,必須按規定辦理發放手續。
(二)基本生產車間的防護手套及小護品,應按定額發放并做好登記。
(三)供應部門在每次采購護品進廠后,應由技安部門對護品的規格、質量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發給職工使用。
(四)公司所有員工都應按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條護品損壞與丟失賠償。
(一)公用護品丟失或損壞時,由責任者按價或折價賠償;因特殊情況丟失或損壞者,酌情處理。
(二)個人防護用品如使用期限不到而損壞和丟失者,按使用時間折價交款后,方可領用新護品。
第四條工人領取護品后,因工作需要,在廠內調動而仍從事原工種者,護品可隨同帶到新單位使用,但須經原單位護品保管員辦理轉移手續。
第五條調離本廠的'職工,必須將未使用到期的護品交回或按使用時間折價交款后,方可離廠。退離休職工所領護品不再交回。
第六條凡外單位實習人員、代培人員和外單位來廠安裝、調試人員所需要的護品,由其原所在單位供應。
第七條護品領用后,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按規定使用,不得不用或濫用。
第八條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健康的一項轅助措施,既不是福利待遇,也不能代替各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各單位應積極地從技術、設備、操作、工藝等方面采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工作。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五
1目的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施工現場作業的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建筑施工作業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及管理。
2.2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筑活動,應依據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其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
3職責。
3.1工程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配備標準的制定,檢查督促下屬單位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
3.2項目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按標準發放,監督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3.3財務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和保管。
3.4工會、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
4資源需求。
必要的資金保障、適宜的貯存場所。
5基本規定。
5.1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應依據本標準正確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2本制度規定了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5.3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除應符合本制度以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4本制度所列勞動防護用品為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的人員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
5.5從事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使用。
5.6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為作業人員按作業工種配備。
5.7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應按作業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在2m及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和陡坡作業時,必須系掛安全帶。
5.8從事機械作業的女士及長發者應配備工作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5.9從事登高架設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滑落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為從事自然強光環境下作業的施工人員配備防止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0從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的勞動防護用品。
5.11從事焊接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灼傷、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2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安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3從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中毒、灼傷的勞動防護用品。
5.14從事基礎施工、主體結構、屋面施工、裝飾裝修作業人員,應配備防止身體、手足、眼部等受到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5冬期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的,應為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
5.16雨期施工期間應為室外作業人員配備雨衣,雨鞋等個人防護用品。對環境潮濕及水中作業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配備要求。
6.1架子工、起重吊裝工、信號指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吊裝工應配備靈便緊口的工作服,系帶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號指揮工應配備專用標志服裝。在自然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6.2電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電工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靈便緊口的工作服。
(2)安裝電工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
(3)高壓電氣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
6.3電焊工、氣割工的勞動防護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在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接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2)從事清除焊渣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3)從事磨削鎢極作業時,應配備手套、防塵口罩和防護眼鏡。
(4)從事酸堿等腐蝕性作業時,應配備防腐蝕性工作服、耐酸堿肢鞋、耐酸堿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眼鏡。
(5)在密閉環境中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下,應配備送風式防護面罩。
6.4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安裝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裝工、管道安裝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保護足趾安全鞋。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2)在地下或潮濕場所,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6.5油漆工在從事涂刷、噴漆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
靜電鞋;防靜電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從事砂紙打磨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和密閉式防護眼鏡。
6.6普通工在從事淋灰、篩灰作業時,應配備高腰工作鞋、鞋蓋、手套和防塵口罩,應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抬、扛物料作業時,應配備墊肩;從事人工挖擴樁孔丼下作業時,應配備雨靴、手套和安全繩;從事拆除工作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
6.7混凝土工應配備工作服,系帶高腰防滑鞋,鞋蓋,防塵口罩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混凝土澆筑作業時,應配備肢鞋和手套;從事混凝土振搗作業時,應配備絕緣肢鞋,絕緣手套。
6.8瓦工、砌筑工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肢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9抹灰工應配備高腰布面腳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
6.10磨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肢鞋、絕緣手套和防塵口罩。
6.11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服鏡。
6.12木工從事機械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防噪聲耳罩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3鋼筋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從事鋼筋除銹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4防水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涂刷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和鞋蓋,防護手套,防毒口覃和防護眼鏡。
(2)從事瀝青熔化,運送作業時,應配備防燙工作服,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和鞋蓋,工作帽,耐高溫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6.15玻璃工應配備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從事打磨玻璃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6司爐工應配備耐高溫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護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添加燃料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沖擊眼鏡。
6.17鉗工、鉚工、通風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防護眼鏡。
(2)從事剔鑿作業時,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從事搬抬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從事石棉、破璃棉等含塵毒材料作業時,操作人員應配備防異物工作服、防塵口罩、風帽、風鏡和薄膜手套。
6.18筑爐工從事磨磚,切磚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六
1)、建立防護用品及設備采購管理臺賬。臺帳應包含:合格供應商名錄(應附三證))、供應商考核評定表、物資采購計劃表、安全用品驗收記錄、報廢防護用品及設備回收記錄。
2)、做好防護用品設備資金管理、采購計劃對比的成本核算工作,保質、保量、按期組織貨源,注意點滴節約,提高經濟效益,確保施工生產的需要。
3)、正確選用優質的防護用品和設備是保證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前提。勞動防護用品選項用的三大基本原則:
(1)從標準角度——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選用;
(3)從個人角度——穿戴要舒適、使用方便,不影響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發放要求。
(1)相關規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規定了國家工種分類目錄中的116個典型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的具體責任概括起來即:
a、免費提供,不得替代——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b、定點購買,三證齊全——用人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護品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購買的護品須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驗收,并應按照護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須必要的檢查。
c、正確使用、職工三會——用人單位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護品及設備;職工應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及設備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護品及設備,會正確維護保養護品及設備,并進行監督檢查。
d、過期更換,失效報廢——用人單位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護品及設備。
5)、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
(1)檢查外觀——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使用前首先做一次外觀檢查: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等。
(2)遵循性能——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使用中注意“三不”: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經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還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正確使用——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
6)、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發放標準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7)、公用防護設施要有專人負責及時維護和更新。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七
1、為保證本項目正常施工順利進行,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使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統化、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本項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本項目所涉及的特種設備有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龍門吊和汽車式起重機)、保溫燃燒爐、壓力管道,這三類設備的安全管理必須依照本辦法執行。
3、特種設備在選購時,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生產廠商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的正規廠商,所采購的新產品必須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4、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必須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許可證》,將安全檢查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統一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6、項目部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具體包括:。
1)生產廠商出具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2)使用記錄;。
3)維修記錄;。
5)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工作應由具備相應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雙方應簽訂安裝、拆卸協議,確保特種設備安全投入使用。
8、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當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
3)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應按時檢定,超出時限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10、標準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設備或零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后,應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11、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災害擴大,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發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塵、毒、噪音、高溫、強光、靜電、電擊、墜落等)稱為安全防護用品。
1)安全網:水平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
2)安全帶。
3)安全帽。
4)漏電斷路器。
5)配電箱、開關箱。
6)臨時用電的電纜、電源線。
7)腳手架扣件。
8)安全標志。
2、項目部辦公室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3、項目部根據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作出年度購買計劃,負責人審核同意后,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進行購置,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用品。
4、購買的安全防護用品需經物資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驗收后方準入庫,防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標識”,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書和安全標識。
5、項目部辦公室要做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定期檢驗和校驗,并實行失效報廢,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6、安全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項防護措施,必須根據規定供給,不能視為福利。
7、凡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有可能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的職工,都應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8、安全保護用品標準中沒有規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門(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購買發放。
9、安全保護用品的發放,要從各部門單位實際出發,按照“實用節約”的原則,不得減發或者多領多發。發放要建立臺賬,領用要簽字備檔。
10、應教育員工,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復工后再行發放。
11、項目部要對使用防護用品的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知結構、性能,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使員工做到“三會”,即會檢查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防護用品。
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進行維護。發現損毀要及時補領。
13、使用人員應保管好安全防護用品,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或損壞的需折價賠償后方可補領。
14、項目部需建立嚴格的防護用品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并根據國家要求制定發放標準。
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八
為了更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我們在20xx年1月4日公司標準化建設會議上,要求各分公司調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實施和發放使用情況。根據各分公司反饋回來的信息,結合現在的發放標準,經過20xx年3月22日下午董事會和經理辦會議討論通過,修訂方案如下:。
1、小件勞動防護用品,指洗浴類(香皂、洗衣粉、毛巾等);手套類(線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絕緣手套等);口罩類(紗口罩、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過濾紙等);眼鏡類(電焊眼鏡、電焊面罩、防護眼鏡等)和耳塞。
2、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制定,分公司負責發放,分公司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購進,購進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管理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化要求。分公司發放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到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4、新增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同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一起下發預發表,月底發放結束,返回人力資源部上臺帳。原來由分公司發放的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按原發放標準和辦法執行。
5、有分公司發放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標準發放,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管檢查,發現沒有配備或者沒有佩戴的,從重處罰。
6、每月底,企管部根據人力資源部報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匯總表》,把小件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單另擇出,計入分公司費用。
1、炸藥總庫保管:發放防靜電服、防靜電鞋,不發其他工作服。
2、燒火工發放標準:布工作服(12月)、藍色安全帽(12月),皮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皮工作鞋(12月),防護眼鏡(1年,分公司發放),毛巾(3月,分公司發放)。
3、修理工:增加護腳,使用期限6個月。
4、擋池工:增加防水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高筒膠鞋(12月)。增加分身雨衣(12月)。
5、破碎工、給料工:增加防塵口罩、耳塞4個月1個;皮帶工增加防塵口罩4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6、井上、井下勾料工:增加防塵口罩3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7、磁選工、過濾機工、砂泵工、振網篩工:需要防水手套由分公司和車間自備,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8、本條款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九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1.發放范圍:
(1)從事高溫、輻射低溫操作者.
(2)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3)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4)從事腐蝕、潮濕或苦臟崗位操作者.
(5)從事高空或濕式作業的操作者.
(6)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7)從事有強噪聲或可能令人窒息作業的操作者.
(8)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污染作業的操作者.
(9)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0)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邊疆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11)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發放原則:
(1)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嚴格招待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得任意擴大發主和范圍和提高標準.
(3)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項目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基層干部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6.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手以舊換新.
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片同時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之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安全管理部門
(1)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招待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國家、省、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物資采購部門
(1)必須采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采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采購。
3.材料供應部門
(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總是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財務部門
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劃,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專款專用臺帳。
其他部門
人事勞資部門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青島地鐵一期工程(3號線)12標項目部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及設備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安全防護用品和設備的作用,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以及管理和使用,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平地機、壓路機、混凝土攪拌機、砂漿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三、材設部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材設部合理安排人員負責落實。
四、為我標段供應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商,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五、向我部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六、材設部在發放安全防護用品的同時應教育使用者按照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七、材設部要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八、材料采購要求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九、材設部負責組織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解決。如經過改進仍無法滿足施工要求及安全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一律清退出場。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一
為了加強本單伴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屯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是指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責任制。
2、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對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用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續論。
4、用人單位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5、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防護設施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6、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7、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定期對防護設施定期進行檢測和檢修保養,保障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使用防護設施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指導勞動都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9、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發放防護用品,檢修后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向職業危害管理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10、對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為接觸職業為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于職業言不由衷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防護用品類
5)其它防護用品類
11購置防護用品要求
負責購買個人防護用品的部門在購置防護用品時,為了保護防護用品有質量,和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購置防護用品要求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續論。
12、建立防護用品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防護用品管理責任制,并采取下列措施:
1)設置防護設施用品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管理員
2)制定并實施防護用品管理規章制度
3)定期對防護用品的 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勞動者正確使用好防護用品。
13企業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當與勞動者簽定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14培訓和指導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護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二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三
(4)安全防護用品、用具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化學腐蝕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有下列情況者嚴禁使用:。
1.安全帶(繩):斷股、霉變、損傷或鐵環有裂紋、掛鉤變形、縫線脫開等;。
2.安全帽:帽殼破損、缺少帽襯(帽箍、頂襯、后箍),缺少下顎帶等;。
3.登高板:登板有傷痕、繩索斷股或霉變、鉤子裂紋等;。
4.腳扣、表面有裂紋、防滑襯層破裂、腳套帶不完整或有傷痕等;。
5.驗電器:未經耐壓試驗、批示燈不亮或無音響等。
(6)施工隊班所配備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應登記建檔,并做好檢查記錄工作。
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專業14篇)篇十四
1、項目經理部必須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2、安全防護用品應有專人管理,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并按照規定佩戴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具。
3、施工現場周圍應有安全標志。如遇懸崖、陡坎、溝槽、坑井等危險部位必須設有防護設施和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夜間設紅燈示警和良好的照明。
4、所有電氣設備的絕緣狀況必須良好,并設專用開關、插頭和插座,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制,對電氣設備必須定期檢查、測試,不符合要求的要嚴禁使用。腳手架應牢固穩定,過道應有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