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一種為了規范組織運作、約束個人行為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或者組織內部的規定,它對于維護秩序和促進正常運行起著重要作用。是否遵守規章制度,直接關系到個人素質和組織效能。不同行業和組織對規章制度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典型的案例供您參考。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一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并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計。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后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二
一、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1、辭職。
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后,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1.7審批權限:。
2、辭退、除名。
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
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
5)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
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審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印鑒。
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5)未完成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三
1、目的:為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管理工作,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3、主要內容。
3.1職責。
行政人事部負責員工離職審批、離職手續辦理,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的離職審批,工作交接,并配合行政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
3.2定義。
3.2.1合同離職:指員工與公司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而離職。
3.2.2員工辭職:指合同期未滿,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工作。
3.2.3自動離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企業3天以上,包括不辭而別或申請辭職但未獲公司同意而離職。
3.2.4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需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5)?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情況。
3.2.5公司辭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情況。
3.3工作程序。
3.3.1合同離職。
3.3.1.1行政人事部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勞動合同續訂/終止意向書》送達員工本人,員工須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表達自己的意見反饋至行政人事部,否則視為員工自愿終止勞動合同。
3.3.1.2終止勞動合同的,行政人事部向員工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和項目完成交接工作等事項后方可依法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員工應按《工作交接表》所載內容與公司辦理交接手續。
3.3.2辭職。
3.3.2.1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遞交《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天通知公司。專項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3.2.2逐級經部門主管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上填寫意見并簽字并及時報行政人事部審核。
3.3.2.3《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審批后,方可依批準的時間依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員工未提前30日申請或未在公司批準的時間內提前離職的,公司可追究其相當于一個星期的薪資,作為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
3.3.2.4到離職日期前,員工在行政人事部領取《離職交接表》,正式辦理離職手續。
3.3.2.5因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承當賠償責任。
3.3.3自動離職。
其工資:
1)?未按公司或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者。
2)?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3.3.2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部門必須于視為自動離職的當日報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進行專業處理跟進。
3.3.3.3行政人事部及時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聯系不上員工或拒不辦理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3.3.4解除勞動合同。
3.3.4.1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并說明解除合同理由,行政人事部根據該部門意見,對該員工考察,認為確定符合辭退條件,其所屬部門通知員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辦理離職手續。
3.3.4.2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所屬部門負責人須與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并負責解答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4.3行政人事部及時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所屬部門要及時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離職交接單》。
3.3.5辭退。
3.3.5.1根據員工的嚴重違紀情況,行政人事部應認真、如實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審批后,所屬部門要及時與被解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交接清單。
3.3.5.2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所屬部門主管須與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原因,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5.3行政人事部及時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所屬部門要及時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離職交接單》。
3.3.5.4解除勞動合同送達方式:送本人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著名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在員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到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公司將在相關報章或內部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后,即視為送達。
3.3.5.5勞動合同解除時,其他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相關協議同時解除。
3.3.6經濟補償與賠償。
3.3.6.1對員工的經濟補償,由公司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后隨員工離職結算時的薪資一并發放。
3.3.6.2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3.3.6.3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賠償下列損失:
1)?招聘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3.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1)?員工違反專項《培訓協議書》中約定的服務期。
3.3.7離職交接。
3.3.7.1離職員工須持《離職交接表》按要求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行政人事部審核。
3.3.7.2離職員工需按《離職交接表》的項目進行交接,交接人須簽字確認。
3.3.7.3工作交接內容。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辦工作詳細說明(書面形式)。
3)?往來客戶、業務單位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地址、業務進展情況等。
4)?培訓資料原件。
5)?企業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等)。
6)?經辦項目的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等。
7)?其他直接上級認為應移交的工作。
3.3.7.4事物移交。
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設備、門各類鑰匙、工具、工衣、廠牌、餐卡等。
2)?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盤點、移交,款項合同移交。
3)?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4)?將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行政人事部。
3.3.8離職結算。
3.3.8.1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人事部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未報銷費用。以上結算項目由行政人事部報總部核準后方可進行結算。
3.3.9薪資支付時間。
3.3.9.1辭職員工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薪資。
3.3.9.2辭退及解雇員工在離職5日內結清所有薪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
3.3.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員工負責:
3.3.10.1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
3.3.10.3該員工不配合,無法將離職資料送達該員工的。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四
1、目的:
建立規范、完整的離職管理制度,保證酒店工作順利開展和信息資料資產的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酒店所有員工離職手續的辦理。
3、職責:
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離職人員離職手續,酒店其它各部門負責協助辦理。
4.1.1實習期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七天在人事行政部領取《離職申請表》,并向部門。
負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辭職員工為管理層以上職務或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的,需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4.1.2離職員工將《離職申請表》逐級報請,經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經理批。
準后,人事行政部會同其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并通知辭職員工最后工作日,同時部門負責人安排工作交接。
4.1.3離職員工離職時按《員工離職手續清單》內容依次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
為其辦理工作服、辦公用品、檔案資料等酒店物品的收回工作和工資計算工作;財務部結清借款或其它;相關部門結算其賠償扣款或其它。以上內容交接完畢后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經理簽署意見后,離職手續方視為完成。
4.1.4部門考勤員負責統計其本月考勤,且各類相關單據單獨成套。
4.1.5人事行政部將獲批的《離職申請表》、《員工離職手續清單》、工資結算說明。
等各類資料匯總整理后,報送財務部作為制定工資和發放工資的依據。財務部將所有資料存檔。
4.2.1正式員工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在人事行政部領取《離職申請表》,并向部門負。
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4.2.2離職員工將《離職申請表》逐級報請,經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經理批。
準后,人事行政部會同其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并通知辭職員工最后工作日,同時部門負責人安排工作交接。
4.2.3離職員工離職時按《員工離職手續清單》內容依次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
為其辦理工作服、辦公用品、檔案資料等酒店物品的收回工作和工資計算工作;財務部結清借款或其它;相關部門結算其賠償扣款或其它。以上內容交接完畢后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經理簽署意見后,離職手續方視為完成。
4.2.4工資中如涉及保險,人事行政部會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多退少補,出。
具保險結算說明,并經財務部負責人簽字認可。
4.2.5部門考勤員負責統計其本月考勤,且各類相關單據單獨成套。
4.2.6如未到績效工資發放時間,不再結算績效工資。同時當月減少離職員工社。
會保險,領取離職工資時返還其社保接續卡。
4.2.7人事行政部將獲批的《離職申請表》、《員工離職手續清單》、工資結算說明。
等各類資料匯總整理后,報送財務部作為制定工資和發放工資的依據。財務部將所有資料存檔。
4.3.1出現符合法律規范、酒店制度情形,酒店以書面形式下達辭退、開除并解。
除勞動關系的決定。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監督辦理員工離職手續。
4.3.2工作交接和結算參照前述款項執行。
4.4.1財務人員離職程序:無論財務人員是否為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
離職申請,并自愿為在職期間出現的財務問題承擔相應責任和協助調查的義務。
4.4.2駕駛員離職程序:除按照上述要求辦理離職外,人事行政部需調查該員工。
在工作期間的出車記錄、維修記錄和違章記錄,如有罰款和因本人駕駛原因出現的維修,需補齊罰款和維修費用后方可離職。
4.5.1未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不辭而別或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致使酒店無。
法辦理或遲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的,由員工本人承擔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5.2員工在未發放獎金前離職的,自動失去各種獎金評定資格,離職后不再發。
放任何獎金。
4.5.3員工離職后,必須在最后工作日的后5個工作日之內辦理所有離職的相關。
手續。
4.5.4離職工資發放后,員工必須在45個工作日之內領取,若有違者,酒店將視。
為自動放棄離職工資。
4.5.5離職員工因故無法辦理離職手續或領取離職工資,可委托他人辦理或領取,但委托人必須出具離職員工親筆書寫的委托書和離職員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以上兩個證明缺一不可。
4.5.6有下列情況時,審批人有權不予以批準或推遲批準:
4.5.6.1員工辭職申請時有賬務未清或階段性工作開展未完成。
4.5.6.2根據勞動需要,特殊時間段(酒店生產任務緊張)不辦理離職手續。
4.5.6.3員工辭職不能越級審批,必須嚴格遵循規定程序逐級審批。未按程序逐。
級審批或擅自越級審批的,任何部門均有要不予以簽批辦理辭職手續。
4.6復職:
4.6.1凡因違紀而被開除,酒店一律不予再次錄用。
4.6.2正常離職者在離職三個月后可向酒店申請復職。
5、附則:
5.1本制度從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5.2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解釋和補充。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五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4.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六
一個企業在為入職或離職的員工辦理相關手續時,都要有規范的員工管理制度。以下是完整的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的'范本,請參考。
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并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計。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后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七
為了規范離職操作流程,維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3.主要職責。
3.1。
人事行政部負責員工離職面談、離職的審批與離職手續的辦理。
3.2各部門行政助理負責監辦部門內交接工作。
4.制度內容。
4.1辭職。
4.1.1正式員工應提前三十日向上級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辭職原因;試用期內員工提前三天向上級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辭職原因。
4.1.2主管與員工溝通,了解離職原因,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部門主管/經理簽署意見后(如有辭職報告可附后),交人事行政部。
4.1.3人事行政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后,了解離職原因簽署批準意見。
4.1.4員工的辭職申請均需按照審批權限批準簽字后交人事行政部確認備案。
4.1.5通過審批后,人事行政部通知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
4.2辭退。
4.2.1辭退正式員工須由該員工上級主管提前三十日以上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辭退原因(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后交人事行政部。
4.2.2人事行政部須核實辭退原因是否屬實,簽署審批意見。
4.2.3員工的辭退申請均需按照審批權限進行審批簽字后交由人事行政部確認備案。
4.2.4通過審批后,主管告知員工辭退理由和離職時間,安排員工按公司相關規定辦理離職。
4.3.1離職人員在本部門工作移交完畢后,憑部門主管/經理及部門助理簽字的《離職交接清單》至相關部門移交工作、物品。各部門接待交接的人員應認真檢查相關記錄,確保離職人員各項款項、物品及工作移交清楚、完畢。
4.3.2離職人員將完成的《離職交接清單》交至人事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人事行政部發放離職證明,辦理養老保險等停止或轉移手續,在一個月內,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日期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負責咨詢、辦理等相關事項。
4.3.3離職人員的薪資,應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結算。離職薪資發放日期為公司發薪日期,不可提前發放。
4.4離職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進行賠償。對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4.4.1員工違反《保密承諾書》和《競業限制協議》等有關規定的。
4.4.2轉正后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不滿三十天且未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擅自離職的,或試用期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不滿三天且未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擅自離職的。
4.4.3員工未完成交接手續即離開公司的。
4.4.4員工拒不歸還重要工作資料、鑰匙及其他重要物品。
4.4.5其他一切有損公司形象與利益的行為。
5.相關記錄表單: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八
為規范員工離職程序,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項目員工(以下稱離職人)因各種原因離職的行為。
3、權責。
離職申請提出:離職人/離職人所在部門主管。
離職面談:人事部。
離職申請初審:部門負責人。
離職申請復核:項目人事部。
離職申請審核:項目主管人事副總經理。
離職申請批準:項目總經理、主管項目董事。
4、術語。
4.1離職:離職人因各種原因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離開公司的行為總稱為離職,包括自動離職、辭職、勸退、解雇、裁員。
4.2自動離職:離職人未提出辭職或請假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7天以上(含7天),或者在提出辭職后不履行請假手續任意缺勤超過3天,從而自動解除與公司勞動關系的行為。
4.3辭職:離職人單方面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4勸退:離職人因績效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5解雇:因離職人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6裁員:公司因經營狀況或管理需要進行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需要壓縮部門、裁減人員而由公司單方提出與離職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4.7部門負責人:本文件中部門負責人定義為部門所屬最高行政級。
批準吳小平審核馬翎編訂人事部。
發布日期20xx.9.15實施日期20xx.10.1
5內容。
a.財務部人員;。
b.督導二級以上人員;。
c.月薪3000元以上人員。
屬以上情況的,須呈遞。
5.2離職程序說明。
5.2.1.1辭職試用期內離職人需提前7天,正式錄用之離職人需提前30天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離職調查問卷》,并在填妥后將《離職申請表》遞交所屬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若督導級人員離職則遞交所屬部門負責人,行政級人員離職則遞交項目總經理。《離職調查問卷》則在辦理離職手續時交回人事部。
5.2.1.2勸退/解雇部門經理應將離職人的有關情況與人事部門協商達成一致后,由所在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并負責填寫,同時由部門負責提前7天-30天通知離職人。
5.2.1.3裁員由項目總經理提出裁員計劃,交人事部,由人事部與其部門負責人協商達成一致,確定裁員名單并提前30天通知離職人。
5.2.2初審簽批。
由部門經理在接到《離職申請表》后應根據原因和部門狀況認真進行審查,并注明意見,簽批后遞交人事部。
5.2.3面談與復核。
5.2.3.1面談組織者:人事部相關工作人員。
5.2.3.2面談對象:a.對勸退/解雇/裁員持有異議的離職人;。
b.在《離職調查問卷》上提出較為突出的管理問題的離職人;。
c.人事部酌情安排面談的離職人。
5.2.3.3操作程序:由人事部負責人指派專人與離職人面談,根據面談結果填寫《離職面談記錄表》,并由人事部負責人在《離職申請表》上'人事部意見'一欄中加簽意見。
5.2.4審核與審批。
人事部在《離職申請表》加簽意見后,按權限逐級報批。
5.2.5.1辦理時間:統一安排在每周一、周三、周五。
5.2.5.2辦理手續。
人事部收到經審核批準后的《離職申請表》后應立即通知離職人,離職人向人事部勞資管理員提交制服押金收據及由部門負責人簽批的考勤記錄,人事部在結算后直接將《離職申請表》交至財務部。同時,離職人必須將已填寫完整的《離職調查問卷》交回人事部,憑此在人事部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并依照以下流程到各個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a.所在部門(按《離職手續辦理表》所列內容辦理工作交結手續);。
d.人事部(辦理退《員工手冊》及工牌手續);。
e.后勤部(部門資產管理員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f.后勤部(辦理伙食費結算手續、退宿及相關費用結算手續);。
g.財務部(辦理結算)。
5.2.6工資結算及退社保。
a.工資結算以上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人將《離職手續辦理表》第一聯交回所屬部門文員處,憑第二聯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b.退社保人事部開具加蓋公司印章的退社保證明,離職人員到社保局辦理退保手續。
5.2.7辦結期限。
5.2.7.1辭職/勸退/裁員離職人應在收到《離職手續辦理表》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各項交結及工資結算手續,凡在員工宿舍住宿員工若逾期不辦理退宿手續,按25元/天收取住宿費,超過7天不辦理者,視其為自動離職處理。
5.2.7.2解雇人事部應在收到《離職申請表》后,在'批準離職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為離職人辦理完結離職手續,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天。
5.2.7.3自動離職由所在部門主管/主任提出申請,按離職程序辦理,但財務部不予結算工資,同時不予辦理其它任何手續。
6.附則。
6.1本《管理規定》中所提及之'特殊情況'是指:。
a.審核人或批準人休假或出差;。
b.離職人怠于辦理離職手續;。
c.離職人向人事部提出復議;。
d.其他。
6.2本《管理規定》。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7.相關文件(暫無)。
8.使用表單。
《離職申請表》。
《離職調查問卷》。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九
規范本公司員工離職作業流程,確保離職交接工作順暢進行。
2.適用范圍。
公司三職等(含)以下員工的離職作業。
3.管理部門。
人力資源部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
4.內容。
4.1離職類型及申請要求。
4.1.1辭職:自動請辭離職。
(1)三職等(含)以上須提前一個月申請。
(2)一、二職等須提前10天申請。
4.1.2辭退:解雇離職。
因故被解雇者,公司應事先通知員工,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提出申請。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十
為規范公司離職管理有所依循,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條理。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若有特例,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一、單位與員工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個人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個人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離職申報。
1、離職員工個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離職申請/通知單》報送直接上級及辦公室。
2、員工離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的書面申報。
二、移交。
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
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4)培訓資料原件。
(5)公司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兩類)。
(6)項目工作情況說明。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二、事物移交。
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1、領用辦公用品移交至辦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移交至辦公室;
3、考勤卡、(辦公室、辦公桌)鑰匙、移交至辦公室;
4、借閱資料移交至原保管處;
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級。
三、款項移交。
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財務。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管人簽字確認,并經辦公室審核、備案后方可認為交接完成。
四、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直接上級、辦公室、總經理三級簽字認可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辦公室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
a、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b、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
(2)賠償金: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辦公室、財務進行核算。
a、物品損失賠償金:公司為方便辦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歸還。
新品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損失。
舊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損失。
b、培訓損失賠償金:
賠償金培訓=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6)/合同期限月數。
(3)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項結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辦法》由財務進行結算。
(4)工資。
(1)合同期滿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
(2)公司辭退的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因公司經營狀況等特殊原因的資遣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外,公司另外加付一個月基本工資。
(4)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始至離職日之月數+3)×月工資全額。
注:因個人原因,在技術服務、項目、生產等工作中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體辦法參見各項管理條例中的細則規定。
五、關系轉移。
1、轉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確);
(2)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確)。
2、轉移內容。
(1)檔案關系。
(2)社保關系。
3、公司內部建立個人檔案中資料不再歸還本人,由辦公室分類存檔。
本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和職工代表協商確定的。不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在執行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可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辦公室,修改權歸股東會。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十一
1、招聘原則:。
a、因事設崗,因崗擇人;。
b、先店內,后店外;。
c、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2、招聘條件:。
a、一線面客員工基本要求:年齡:18-26歲,實際表現無劣跡,品質優良,身體健康,氣質高雅,高中以上學歷(特殊崗位或有特殊技能可適當放寬),普通話標準(英語或其他語種流利可優先考慮)。身高:女158cm以上,男170cm以上。
b、后勤或其他工種則根據部門及崗位需要。
3、招聘程序及步驟:。
a、用人部門根據本部人員編制及淡旺季等情況通過與人事部協商有計劃地招聘人員。
b、員工提出辭職,部門應在三天之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人事部,以便人力資源部提前進行人力調配。
c、面試:任何面試人員必須首先到人力資源部面試,經人事主管考核簽字后方可到用人部門進行第二次面試,由用人部門確定職位、工資、入職日期(每周一,若有特殊情況請預先通知人力資源部),后返回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復核,再逐級審批后方可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各級別員工入職最終審批權限及程序如下表:
d、入職前員工必須準備好如下資料:身份證、本人有效學歷證、相關資格證書、計劃生育證、健康證、照片、制服押金300元。全體員工須辦理深圳戶口擔保手續(詳見深圳擔保要求),保安員須有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e、入職手續辦理時間為每周一,入職培訓時間為每周二及周三,到部門報到時間為每周四,部門在三個月內必須安排新入職員工進行部門內部的業務知識及技能培訓。
1.員工辭職須向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試用期內提前七天,試用期后提前三十天,否則扣除七天(試用期內)或三十天(通過試用期轉正后)工資作為提前通知款。
2.部門在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后,應首先了解辭職原因(可以挽留應盡量挽留),后由部門填寫離職審批單,經員工本人及部門經理/總監簽字后于三天內送交人力資源部,員工辭職審批權限及程序如下表:。
3.如員工屬自動離職(連續三天曠工),則部門應于第四天將離職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
4.被開除員工的部門應于當天上報離職審批表至人力資源部并通知員工。被開除員工須于即日辦理離職手續,大廈將永不再錄用。
5.如部門根據營業需要進行裁員,應提前七天(試用期內)或一個月(通過試用期轉正后)通知員工本人,并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人力資源部。
6.經過以上級別逐一審批后,在最后工作日由員工本人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清單,并于三天內辦完全部離職手續及結賬手續。
7.未過試用期的員工辭職時須扣除培訓及其他有關費用100元。
8.如因劣跡被大廈開除或辭退的員工將永不再錄用,被裁員的員工將根據其表現在一年以后考慮再錄用。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十二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離職手續完備表》,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
1.4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解除條件。
2.1.1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4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及員工離職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若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司可以依此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需向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第四條若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五條若公司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且員工符合裁減標準的,公司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六條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的,應依公司規定提前三十日填寫《離職申請表》提出申請,敘明包括但不限于離職原因、預定離職日期等事項,經部門主管核準后,再交由人力資源呈請總經理核準。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第八條無論員工基于上述何種情形而離職,均應按本管理制度規定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第九條員工應于離職前交還所有工作工具,如公司租賃房(包含鑰匙、門禁卡、水電燃氣卡等租賃房內的物件)、代公司保管的公司印鑒、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公務用車、工作手機、工作手機卡、工作制服、經營借款及其它公司辦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為員工工作配備的工作證、行李箱、文件夾、辦公文具等物品),各部門應對交還的工作工具進行登記匯總,并出具確認清單。
第十條員工應于離職前對工作內容進行交接,對于不屬于自己的信息資料和工作成果,應將其移交給公司指定的其他員工并出具清單,交接的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產品生產制造工藝、供應商聯系名冊、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各類合同、網站功能代碼、工作系統及網站賬戶密碼、辦公軟件賬戶密碼、財務資料、法律事務信息、未公布的工資福利和人事調整方案、未公開的辦公室會議記錄、不宜對外公開的內部規章制度等等,接收的員工應對照離職員工出具的清單進行核實并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因特殊情況交接內容無法按時交接的,為不影響員工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員工應提出書面延期交接的申請并保證在離職后按時完成工作交接,因員工延期交接產生的費用由員工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員工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員工提請離職后的x個工作日內,財務部門應對其在公司的賬務進行清算,核查其在公司借款金額、未報銷金額、未結算工資、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代通金以及其他錢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依法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中所涉及的個人支付部分)。
第十四條財務部門對員工在公司的借款進行核查后,可與員工申請報銷經審批通過的金額進行抵消,并應在x個工作日內通知員工,員工應在收到公司通知后的x個工作日內將未能抵消的剩余應還部分支付至公司指定賬戶。
第十五條財務部門對員工在公司未報銷的金額進行核算且經在公司的借款進行抵消后,若有剩余未給予的報銷款,公司應在抵消后的x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員工支付該筆報銷款的時間,并應于該通知的時間如期悉數支付員工的剩余報銷款。
第十六條員工的工資應計算至最后工作日,當月最后工作日之后的日期不再核算工資。
第十七條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若公司未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則公司應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該代通金按照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第十八條若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是依據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終止勞動合同,當年度未安排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應當支付員工未休年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九條若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可在提前通知期內安排員工休假,未安排休假或休假未滿的,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假期間的工資;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無需向其支付未休假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條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可補償天數按以下方式計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為員工提供了專項培訓約定服務期的,若因員工的原因導致服務期無法履行完畢,則公司可向其主張最高不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數額的違約金;員工已經履行了一部分服務期的,公司向其主張的違約金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為了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資料費等。
第二十二條公司依法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中所涉及的個人支付部分,公司可以在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金等項目中代扣。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x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員工應在領取書面證明時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離職證明的內容應包括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年限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若在公司向員工出具書面離職證明后,因員工自身原因導致離職證明丟失或毀損的,公司不再有義務向其再次出具書面的離職證明。
第二十六條員工的檔案包括根據國家檔案管理法律而保管的個人機要檔案與公司根據自身需要而留存的員工所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若員工入職后其個人機要檔案由公司進行保管的,公司應按照《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十五日內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若員工入職后其個人機要檔案由其他單位進行保管的,公司應按照《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通知該保管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十五日內及時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第二十九條公司對自建的員工的人事檔案應保留x年。
第三十條凡本管理制度未能涉及的范圍均按國家及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等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廣泛討論、與工會協商后公告執行。
第三十二條如需重新修訂將另行公告或發文通知,所有條例將遵照修訂后之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為公司機密,嚴禁隨意傳播。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十四
第一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相關定義。
公司是指公司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
人事管理部門是指履行離職管理職責的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和分公司綜合管理部。
離職是指公司和員工結束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行為,包括協商解除、員工辭職(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視為員工辭職)及被動解除、公司辭退、經濟性裁員及勞動合同終止等情形。
公司辭退是指公司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四條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負責公司總部、分公司班子、外派財務負責人及中心(含電銷中心、財務機構管理中心及客服呼叫中心)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前述人員以外分公司所轄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各部門及其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人事行政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分公司及所轄機構的各層級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所轄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
第六條管理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違法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與不同程度的獎懲,直至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流程。
第一節協商解除。
第七條若公司動議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人事管理部門應征得員工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八條若員工動議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征得人事管理部門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九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節員工辭職。
第十條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辭職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5、《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采取直接送達的,自送達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以郵寄方式送達的.,自投郵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
第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公司的欺詐行為導致員工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入職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因公司過錯致使員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2、人事管理部門在調查核實后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司工會,并通過適當途徑進行調解;。
3、若員工反映事實確鑿并經調解無效后,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流程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
第三節公司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3)故意毀壞公司財物,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4)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5)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
(6)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7)偽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
(8)無正當理由,對季度、年中/年終考核結果未在規定期限內簽字認可的;。
(9)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導致公司遭受人民幣【】元及以上的重大損失的;。
5、提供虛假信息或實施其它欺詐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經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在下一個考核周期仍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2)銷售序列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季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經培訓或轉崗后下一季度考核仍為不合格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六條公司以非過錯性辭退或過錯解除而辭退員工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由人事管理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同時附上相關材料;。
2、將解除理由通報公司工會;。
3、按公司規定,呈報公司領導批準;。
5、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照交接清單所列項目逐項辦理交接及離職手續。
第四節經濟性裁員。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超過公司全轄員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公司工會意見后,裁減人員的方案向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1、與本公司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第十八條經濟性裁員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2、提前30日將裁員方案(草稿)通知工會,并同時提交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屆滿前根據工會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完善,在30日的提前通知期屆滿后實施裁員,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節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公司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3、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節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實施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或經濟裁員:
2、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涉及工傷員工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一節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條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確定的離職日的當日前往所屬部門、人事行政管理部(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計劃財務部及信息技術部等部門,將其工作職責、所經管的財物及事務、未辦及未了事項、保管的文件等,進行工作交接。該工作交接無誤,才可以視為其已經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條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公司可安排離職審計,經審計無誤,并且其依第二十三條完成工作交接的,才可以認為其已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節債務清算。
第二十五條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后憑《離職交接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到人事管理部門領取《離職薪資結算表》,并據此發放工資。
離職人員薪酬結算截止日為員工離職流程審批完結之日,薪酬支付、福利發放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司可在培訓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中約定,員工違反協議約定應支付違約金:
2、公司與員工訂立有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在公司依約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下,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試用期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間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的;。
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現有勞動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繼簽意愿時員工表示不續簽的;。
4、員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5、若員工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按該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向其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員工或公司造成損失的,均應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或約定支付賠償金。
1、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經公司核實確認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2、員工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員工拒不履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基于實際損害原則或者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的約定支付賠償金。若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員工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后,違約金不足以抵充實際和預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第三節離職證明、檔案及社保辦理。
第二十九條離職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結工作交接后的3日內,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第三十條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5日內,為離職人員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四節離職面談。
第三十一條員工因辭職而離職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機構負責人應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聽取員工意見,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于頒行之日開始施行。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十五
為降低員工流失率,規范離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酒店各部門。
一、定義: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一)主動辭職:
1、范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系。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并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1),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附件5)。
5、離職交接: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附件2),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反社會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范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即時與該員工聯系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系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后上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附件4)和《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附件3)。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規定自行銷毀。
五、附則。
1、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六、附件。
1、《酒店離職申請書》。
2、《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
3、《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
4、《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
5、《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十六
第一條目的。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無論任何原因離職,均依本制度處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二章離職類別。
第三條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1、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報相關領導審批;
3、以完成一定項目工作為前提簽訂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或負債具體某項項目的員工,原則上必須完成該項目工作(所做項目完成以出具報告并收到反饋意見書為準),方可辦理離職手續;但如確因情況特殊,須經總經理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但是必須保證離職后積極配合公司未完成項目后續工作的進行,即做到隨叫隨到,公司有義務支付該員工離職后完成后續工作的報酬,具體報酬以該員工原基本工資為基礎按實際天數計算。
第四條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公司效益原因裁員者。第五條開除: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觸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者。第六條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3日以上、自動脫離其工作崗位者(自動離職無工資結算)。
第三章離職手續辦理。
第七條離職申請的審批。
1、員工申請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報告(人力資源部領取),經批準后,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表》。辭退員工或合同期滿不續簽不需員工自己填寫,由用人單位直接主管填寫《員工離職表》,依人事權限審批。
2、用人部門直接主管在核實個人提出辭職的審批表時,應安排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了解辭職具體情形及真實原因,征詢其對公司的意見并將意見整理人力資源部。
3、員工離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崗,否則按曠工論處。第八條離職工作移交。
1、工作移交: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檔)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上簽字確認。
2、《員工離職表》完成審批后,及時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4、《員工離職表》批準后,離職人員辦理相關工作移交手續,如因交接不清導致公司遭受損失者,企業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1、員工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且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2、領用的辦公用品移交;
3、企業配置的通訊工具移交;
4、(辦公室、辦公桌)鑰匙的移交;
5、借閱資料的移交;
6、各類辦公工具的移交;第十條款項移交。
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公司財務部;
1、工資結算與核發:離職人員已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者,依其在崗最后一個月實際出勤核發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次月20日)發放;離職手續未辦理完備者,其工資暫不予發放,直至離職手續辦理完畢時才給予發放。
2、應付但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3)如以上(1)、(2)項未結算清,財務部不得辦理工資結算。第十二條關系轉移。
1、轉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準)。
(2)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準)。
2、轉移內容。
(1)社保關系:在辦理完所有交接手續后,由公司協助離職人員在一個月內辦理完轉移手續。
(2)其他關系(黨、團組織)。
第四章附則。
1、本制度不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十七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 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 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 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 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 離職審批權限
4.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 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 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 辭職
5.1.1? 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 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4? 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 離職面談
6.1? 面談準備工作
6.1.1 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 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 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 準備面談主題。
6.2? 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 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 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 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 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 面談人的選擇
6.3.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 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 挽留原則
6.4.1? 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 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 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 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 離職手續辦理
7.2? 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 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 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 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 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 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 合同解除。
b? 離職證明的出具。
c? 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 借款支票。
b? 借款現金。
c? 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 《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 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 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 離職管理
8.1?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 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 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 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 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 擅自離職者。
10.2? 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 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 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10.5? 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 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 離職后續工作
12.1? 人力資源部
12.1.1? 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 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 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 離職手續歸檔。
12.2? 行政部
12.2.1? 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 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制度修訂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pas & gels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一、離職管理的目的
為規范公司日常管理,明確責任,理順程序,堵塞漏洞,確保公司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離職管理的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離職定義
以任何方式辭職、辭退不再與公司發生勞動關系或因事、因病離崗超過?? 三個月的員工均按離職對待。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程序
1、員工因故辭職或休長假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并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逐級辦理審批事項。審批完成后,將書面申請連同申請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員工辭職或長假申請得到批準后滿三個月(以離職申請中最后一個審批人簽字日期為起始日計算)及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七日內全部辦結,超過七日,超過部分按500元/日標準從其本人責任金和工資中予以扣除。超過15天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公司將派人或通過法律途徑上門解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食宿費、人員工資等均由當事人全額承擔。
3、辦理離職手續時首先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表》,然后按表格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逐部門辦理交接、清結手續,其操作流程為:本部門——關聯部門——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部。
4、本部門主要負責審定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情況、業務銜接情況、物品及資料返還情況、日常考核結果、債權債務清結情況等;關聯部門主要負責審核離職人員與本部門在日常往來中有無未了事項、財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后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離職人員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無損壞或丟失現象,損失具體價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離職人員辦公用品、設施交還與完好情況及文件、資料、相關證件等歸還情況、考勤考核情況、獎勵處罰情況、保密協議執行情況、其他與公司相關的特殊事項等;財務部主要負責離職人員財務手續辦理情況、借款歸還情況、業務賬目清理情況等。
5、各項手續完備后,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總經理批準,財務部即可按有關規定為離職者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6、凡對外有經濟往來或在重要崗位擔任職務的人員,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財務部在發放薪資時必須留取一定額度(責任金全額及最后一個月工資)作為風險控制金,離職后三個月內若未發生新的問題,即可發放清結。試用期內入職不滿一月離職的,其風險控制金為實核薪資全額,發放時間必須控制在15天以后。
7、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例外酌情處理,不受本制度相關條款限制。
五、責任劃分與違規處理
各部門在審核時必須從嚴把關,細致入微,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失,否則責任部門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核查完畢后,由部門經理出具結論并簽字認定。上一道環節未完成手續,下一道環節不得承接辦理,違反者由承接部門承擔責任。凡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利益或信譽受到損害者,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行政和管理責任。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十八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自動離職:連續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急辭:個人發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離職申請規定:。
2.1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2正常辭職:。
2.2.3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3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4對于雇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離職審批權限規定:。
初審(提報)。
復審。
審核。
核準。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4.薪資。
4.1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以作為違約責任。
4.4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并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文件、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1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并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后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結算工資。
6.3結算完工資后,保安監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離職注意事項。
7.1未簽準離職以前或已簽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任何離職辦理手續后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范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十九
為規范本單位計算機信息安全工作,更好的服務于本單位信息化建設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人員離職之后仍對其在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本單位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本單位承諾或負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的義務,直至該秘密信息成為公開信息,而無論離職人員因何種原因離職。
第三條離職人員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本單位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本單位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第四條離職人員應當于離職時,或者于本單位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于本單位的財物,包括記載著本單位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若記錄著秘密信息的載體是由離職人員自備的,則視為離職人員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本單位,本單位應當在離職人員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離職人員相當于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但秘密信息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復制出來時,可以由本單位將秘密信息復制到本單位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并把原載體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種情況下離職人員無須將載體返還,本單位也無須給予離職人員經濟補償。
第五條離職人員離職時,應將工作時使用的電腦、u盤及其他一切存儲設備中關于工作相關或與本單位有利益關系的信息、文件等內容交接給本單位相關人員,不得在離職后以任何形式帶走相關信息。
xxx。
xxxx年xx月xx日。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二十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一)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附件一),并依《分層負責辦法》的核決權限呈核。
2、公司職員離職應于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
3、試用期職員或未簽定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七日前提出。
(二)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直屬主管填寫《獎懲申請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
2、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有關辭退條款,依《員工獎懲辦法》執行。
(三)離退休。
1、員工合乎退休條件時得自動申請或命令退休,退休辦法另訂立。
(一)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人事課發給《離職通知書》(附件二)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二)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后(附件三),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人事課備查。
(三)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
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四)監交。
1、副課長級以上主管及同等人員由處(副)長或廠(副)長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總經理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組長級以下同等級人員由直屬主管監交。
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人事課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1、本辦法由人事課制定,奉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2、參考文件:《員工獎懲辦法》。
3、附件名稱:
附件二:離職通知書。
附件三:移交清冊。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二十一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二十二
1、請假必須向領班以上管理人員申請,經上報店長批準后方可。未經批準不得先行離崗,未辦請假手續不在崗者視為曠工。
2、請假期滿,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3、考勤指紋機和考勤記錄為請假證明。
4、所有員工請病、事假均100%扣除相應天數工資。
5、病事假當月不發全勤獎。
1、員工休假采用輪休制,時間由店長根據店鋪需要的排班表決定。
2、根據學校放假實際情況,店鋪員工休假原則上實行倒休制,即店鋪營業期間每月休假一天,其它三天及相應月份法定節日公休倒休到寒暑假,薪資每學期開學后第一次發工資時一并發放(無全勤獎及社保補貼,因為已經在各月份中發放)。
3、部門負責人公休需店長同意,店長公休必須提前告知投資人。
4、暑假期間:
1、三、四、五、六月為店鋪全月正常運營月份,店鋪員工每月休假一天,其它應休天數共計12天;二月、七月共計應休3天,總計應休15天。
2、法定公共假日:清明節一天,端午節一天,
勞動節一天,除去假日當月已實發3天工資外,剩余6天,連同以上六個月共計應休15天公假,總計21天。
5、寒假期間。
八月公休1天,九、十、十一、十二共計13天應休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元旦1天,法定節假日5天,除去假日當月已實發5天工資外,共計10天,總計23天應休。各店應按報到實際時間計算。
6、寒暑假工資計算:
全勤獎、社保補貼因為已經分攤到各月中,所以寒暑假工資只發放基礎工資。
寒暑假整月工資:對每學期按時報到,按時放假的員工并且全勤,發放整月工資,相當于寒假獎勵7天、暑假獎勵9天的基礎工資。
寒暑假非整月工資:是指報到以后或沒到放假時間離職的工資,按每月實際天數累計計算。
離職的管理制度(優秀23篇)篇二十三
1、范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系。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并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5、離職交接: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反社會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